2020年中国传媒法治发展报告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
2020年全年,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共搜集到传媒法相关事例923个,本报告在概述本年度出台的有关传媒指导方针和基本法律规定之后,对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监管、互联网治理、信息公开、著作权保护及人格权保护这五个领域作出述评。文中未注明年份的表述时间均为2020年。
一、有关传媒的指导方针和法律规定
本年度传媒法治建设获得重大进展,《民法典》及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在传媒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5月,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其中“人格权”编就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人格权益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首次明确了名誉和名誉权、肖像和肖像权、隐私和隐私权等概念的内涵,扩大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规定了认定人格权侵权责任应考虑的因素,以及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合理使用”原则及其限制条件,连同“总则”编、“侵权责任”编等有关规定,建构了系统调整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人格权益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
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篇幅较原法增加一倍以上,其中涉及媒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尤为突出。增设“网络保护”一章,要求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并对防治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等订出规范。同时对新闻媒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不得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作了规定。
11月,《著作权法》在实施十年后完成第三次修订。新法扩大了“作品”定义以适应传播科技的发展;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加强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完善了广播权定义,全面涵盖“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在“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增加了“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把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纳入职务作品范围等。另外,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最低赔偿额500元,把法定赔偿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条文参照新《著作权法》修订内容作出修正,并将最高刑期提升到十年。
有关传媒的方针政策,重点在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和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6月,中央深改委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推动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大全媒体人才培养力度,打造一批具有强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加快构建网上网下一体、内宣外宣联动的主流舆论格局,建立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先进技术为支撑、创新管理为保障的全媒体传播体系。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总体要求,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流程管理、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快融合步伐。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实施全媒体传播工程,做强新型主流媒体,组建并用好县级融媒体中心。
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 2020-2025年)》列有“依法治理网络空间”专节,就完善网络法律制度、培育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三方面订出规划。
二、新闻出版与广播影视监管
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监管机关一方面积极为抗疫服务,推进复工复产,另一方面持续做好提升质量、媒体融合、扫黄打非等工作。
(一)新闻出版监管
1.提升出版物质量
国家新闻出版署(以下简称“版署”)把出版物质量检查作为重点工作。3月,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印刷复制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全年抽查网上书店比例不低于20%;加强内部资料的规范,每家编印单位只可编印一种连续性内部资料,每年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不超过四种。随即开展图书“质量管理2020”专项工作,对2019年以来出版的社科、文艺、少儿、教材、教辅和科普类图书进行内容质量和编校质量检查,对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予以处罚。
6月,版署印发《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规定了报刊质量是否合格的判定标准、质量检查的方法和程序、质量管理的分级责任、处罚措施等,要求报纸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期刊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12月,版署印发《出版物鉴定管理办法》,对出版物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程序、鉴定文书等作了具体规定。
2.开展扫黄打非行动
扫黄打非行动持续推进。4月至11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部署开展“扫黄打非·新风”集中行动,推进“净网2020”、“护苗2020”、“秋风2020”专项行动,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信息、非法有害少儿出版物及信息、新闻敲诈和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侵权盗版行为等四类问题。10月,因“全民K歌”涉黄,广东省“扫黄打非”办联合省网信办约谈腾讯公司,责令全面整改,行政部门对腾讯作出行政处罚。截至11月,版署下发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借新闻采访从事经营活动和借媒体监督进行敲诈勒索等行为,涉及华夏时报社等6家新闻单位及8名工作人员,其中3人被列入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12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又通报了江苏常州张某某等假冒记者敲诈勒索等8起典型案件。
3.进一步管理网络文学
6月,版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学出版管理的通知》,要求网络文学出版单位建立健全内容审核与考核机制、加强评奖推选活动管理、加强网络文学出版队伍建设、在平台上明示登载规则和服务约定,并实行网络文学创作者实名注册制度。
(二)广播电视监管
1.推进媒体融合,推进频道改革,加强广电公共服务
加快媒体融合步伐。3月,国家广电总局(下文简称“总局”)部署《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发展实施方案》,组建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控股主导、对各省网公司按母子公司制管理的“全国一网”股份公司。10月,中国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成为国内第四大运营商,这是在中宣部和总局直接领导下组建的中央文化企业,注册资本金额1012亿元,发起人46家。11月,总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力争用1至2年时间,新型传播平台和全媒体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用2至3年时间,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取得实质突破。逐步建立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先进技术为支撑、创新管理为保障的全媒体传播体系。
加强广电公共服务建设。1月,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从加快构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切实增强公共服务适用性、扎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推进智慧广电+公共服务、切实强化公共服务组织保障等五方面提出了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3月,总局发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开展智慧广电专项扶贫行动的通知》,提出统筹广播电视传统媒体和网络视听新媒体,开展智慧广电消费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人才扶贫工作,推进智慧广电公共服务。
2.精简机构、优胜劣汰
总局鼓励播出机构精简频率频道数量,提升质量。年初至8月,先后批准撤销7套电视频道和1套广播频率,上半年批准70个电视频道高标清同播,13个卫视频道的高清频道通过直播卫星传输。11月,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电视频道建设管理的意见》,强调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扶持优秀电视频道做优做强,劣质频道坚决退出。
3.加强视听节目监管
总局对于电视剧及网络剧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涉及导向、演员片酬、集数、细节等各方面,实现网上网下统一尺度。
11月,总局《关于推动新时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强做优的意见》从打造新型传播平台,建设新型主流媒体,深化创新创优,提升产品内容竞争力、引导力等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防止追星炒星、过度娱乐化、高价片酬、唯收听收视率等不良倾向。
2月,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制作机构在申报备案公示时,须向有关广电主管部门承诺已基本完成剧本创作不超过40集电视剧网络剧,并要求每部剧目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总局还指导中国网络视听协会出台《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从主创人员选用、出镜人员言行举止,到造型舞美布设、文字语言使用、节目制作包装等不同维度,提出94条具体标准。
11月,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强化电视剧细节把关的通知》要求制作机构对特定画面、景观、音乐、译文译注等加强审核。在《关于切实强化网络影视剧细节把关的通知》中提出确保剧目导向正确、内容安全,是网络影视剧制作播出的第一要务,网络影视剧内容审核的重要环节是做好相关特定画面、景观、音乐、译文译注等细节把关,落实网络剧和电视剧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的监管理念。《雷霆战将》因把“偶像剧”套路用在抗日题材上,受到批评后停播。
4.治理收视率造假
4月,总局发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10月,总局又发布《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电影监管
疫情对电影行业造成巨大冲击,上半年电影票房仅有22.42亿。5月,财政部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对2020年度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鉴于《流浪地球》等科幻电影取得的成功,8月,国家电影局、中国科协印发《关于促进科幻电影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对科幻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放映、特效技术、人才培养等加强扶持引导的10条政策措施。
三、互联网治理
本年互联网治理重在全面落实已有网络法律、法规等规范,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4月,国家网信办等12个部门联合制定《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了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以及相关程序。
1.应对疫情的网络信息治理
疫情给网络信息治理带来新挑战,平衡公共安全、社会秩序以及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知情权等权利成为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1月,武汉市中心医院李文亮医生因在同学群中传递疫情信息被认为发布不实言论遭到公安机关训诫,引发社会对疫情下的信息公开与网络谣言识别及治理的广泛讨论。国家监察委经调查,认为公安机关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武汉市公安局撤销训诫书,向当事人家属道歉,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2月,国家网信办指导地方网信办查处皮皮搞笑、百度、网易财经等发布涉疫情的有害短视频、散布恐慌情绪的信息内容。6月,网民举报“@新京报我们视频”在涉北京疫情报道中存在导向错误、断章取义、混淆视听等问题,国家网信办指导北京市网信办,责令新浪微博依规依约对该账号进行禁言
处置。
2.加强网络生态治理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于3月实施,作为首次以“生态思维”治理互联网的规章,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的责任,规定了鼓励、禁止和防范抵制的内容。网信部门围绕自媒体、账号、网络直播等多个领域开展多个专项整治行动。
继续加强治理网络违法违规信息。2月,国家网信办指导北京市网信办,针对凤凰网存在刊发非规范稿源新闻信息、凤凰新闻客户端持续传播低俗庸俗信息等问题,约谈相关负责人,责令停止违规行为。4月,针对百度APP多个频道大量传播低俗庸俗信息、“标题党”文章等问题,约谈百度负责人,暂停更新相关频道。自4月起,针对不法网络商利用多个网络账号炒作“疫情之下的某国”之类虚假信息,组织各地网信部门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网络恶意营销账号专项整治行动。自5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8个月的2020“清朗”专项行动,清理各类网络传播渠道和平台各种违法和不良信息。6月,约谈新浪微博负责人,针对微博炒作所谓“蒋某绯闻”干扰网上传播秩序等问题,责令整改,暂停更新微博热搜榜和热门话题榜一周,并要求北京市网信办对新浪微博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11月,开展网络“有偿删帖”问题和“软色情”信息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参与“有偿删帖”的各类账号、平台及相关人员,集中整治利用“软色情”信息博眼球、赚流量的平台和账号。
开展“三项整治”行动。即商业网站平台和“自媒体”传播秩序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自媒体”基础管理专项治理和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
7月,集中整治商业网站平台和“自媒体”突出问题,重点整治违规采编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非合规稿源问题;规范移动应用商店境内新闻类APP审核管理;加强社交平台运营管理;规范商业网站平台热点榜单运营管理等。9月,指导4省、市网信办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知识社区问答”集中专项整治,重点针对普遍存在的“议题”设置不当、“知识”良莠不齐、“专家”资质难辨等突出问题,督促20家重点“知识社区问答”平台自查自纠。10月,对手机浏览器专项集中整治,首批8款手机浏览器被纳入名单,整治发布“自媒体”违规采编的各类新闻信息、“标题党”文章及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良信息问题。11月,开展移动应用程序信息内容乱象专项整治,以资讯类、社交类、音视频类、教育类、电子读物类、生活服务类移动应用程序为重点,解决移动应用程序传播违法违规信息、提供违法违规服务、服务导向背离主流价值观等突出问题。
7月,开展加强“自媒体”基础管理专项治理行动,以全面排查清理问题账号为基础,以推进分级分类管理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平台、用户、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推进微信、微博等13家主要平台的公众账号分级分类,为“自媒体”账号的属地管理、精准管理、信用管理打下基础。同月,各地网信部门指导腾讯、今日头条、网易、趣头条等属地网站平台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并处理平台内公众账号恶意营销问题。10月,就《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6月起,国家网信办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共处置158款直播平台,封禁一批违法违规主播。首批对“皇冠直播”等44款传播涉淫秽色情、严重低俗庸俗内容的违法违规网络直播平台,分别采取约谈、下架、关停服务等阶梯处罚;对“虎牙直播”、“哔哩哔哩”等10家网络直播平台存在传播低俗庸俗内容等问题,指导属地网信办约谈,分别采取处置措施,并将部分违规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同时,指导中国演出协会网络直播(表演)分会制定推动网络直播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管理规则和政策导向,探索实施网络直播分级分类规范,形成激励正能量内容供给的网络主播评价体系。另外,针对电商直播信息内容存在的问题,网信办、广电总局也采取措施,要求直播平台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正确方向,对直播间节目内容和对应主播实行标签分类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扶优罚劣措施,不给违法失德艺人提供公开出镜发声机会。
3.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疫情期间,网络“云课堂”成为广大学生学习的主渠道,网信部门和教育部门与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呼应,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力度。
7月,网信办启动为期2个月的“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对涉未成年人网课平台进行专项整治,清理网站平台少儿、动画、动漫等频道的不良动画动漫产品,打击直播、短视频、即时通讯工具和论坛社区环节存在的涉未成年人有害信息,严格管控诱导未成年人无底线追星、拜金炫富等存在价值导向问题的不良信息和行为。
8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网络社交行为、低俗有害信息和沉迷网络游戏等问题。至9月中旬,累计关闭违法违规网站平台6000余家,清理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祖安文化”、“黑界”等不良信息97.5万余条,处置相关问题账号、群组64.7万余个。
4.整治互联网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在平台经济发展中,互联网巨头企业暴露出诸多问题,主管机关不仅继续加强不正当竞争行为治理,也高度重视互联网反垄断问题。
10月以来,市场监管总局相继出台《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等,修订《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同时开展2020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重拳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法院审理了一系列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新型案件,屡创首例。
2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腾讯公司与杭州快忆公司不正当竞争及行为保全案发出禁令,认为快忆公司未经腾讯同意,以爬虫用于爬取微信公众号数据的行为,有较大可能破坏微信公众平台健康生态秩序,数据爬取过程中还会占用微信网络平台带宽,增加平台运行成本,也可能对用户数据权益造成侵害,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高,裁定禁止快忆的爬取行为。这是首例爬虫搬运数据案禁令裁定。
8月,广东高院对华多诉网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章某诉网易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及垄断纠纷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网易公司在相关市场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市场能力,驳回两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这是全国首例游戏垄断纠纷案。
9月,北京海淀法院就百度公司诉梦西游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梦西游公司通过其“文库下载神器”插件提供百度文库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梦西游赔偿百度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这是首例提供在线文库文档下载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信息公开
1.政务信息公开有新进展
国务院把基层政务公开作为本年度一项重点工作。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要求基层政府于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府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要集中发布本级政府及部门、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借助县级融媒体中心扩大政府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
疫情防控背景下,公共卫生信息公开成为政务信息公开的新重点。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加强公共卫生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加强普及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公开和公共卫生知识。
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了对超过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的信息公开申请人收取费用的标准。
疫情也对全国政务数据共享提出了新要求。3月,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卫健委会同各地区建立了“健康码”跨省份互认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了各省(区、市)防疫健康信息共享、“健康码”互通互认。12月,全国首部省级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地方性法规《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实施,从政府数据管理、政府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开放、监督管理等方面着手,明确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事项,推进政府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
2.司法公开稳步推进
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化。截至8月底,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总量已突破1亿份,并以每日10余万份增加;至年底,访问总量达550亿次,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网站。
网络庭审普遍运用。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两年以来,案件庭审直播点播量超8000万人次,先后登上微博热搜20余次,话题量超40亿。疫情期间,网络庭审成为各级法院新常态,推动了智慧法院的建设。自2月3日至7月3日,全国法院网上立案280万件、开庭44万次、网上调解129万次,同比分别增长46%、895%和291%,电子送达848万次。
检察公开也有新进展。10月,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对检察公开听证与不公开听证的案件范围作了规定。要求检察院办理各类案件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五、知识产权保护
4月28日,第一个在中国订立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此约将表演的保护范围从现场表演、录音制品中的表演扩大至视听录制品上的表演,为表演者增加了出租权以及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兼顾表演者和视听录制品制作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提升国际社会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水平。11月,最高检以内部综合办案组织形式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推动形成检察办案、监督合力,统筹加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和研究指导,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
(一)加强著作权执法
著作权执法进一步加强。6月,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0”专项行动,聚焦视听作品、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版权、在线教育等领域。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保护。规定图库经营单位和网络服务商的义务,并规定收集整理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及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进行形成的图库,不得以版权许可使用费名义收取费用,强调教科书法定许可中摄影作品作者的获酬权。
11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对权利证明、侵权证据、侵权认定作了具体规定。
(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规范
11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提出要大幅缩短涉及著作权和与有关权案件审理周期,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直播等相关的新类型案件。《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的证据提交、证据保全、司法鉴定等问题作出规定。
一些省级高院也出台司法指导意见。4月,北京高院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规定了法定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各自的适用条件、赔偿数额的认定等内容;并具体规定了侵害文字、音乐、美术、摄影、视频类作品著作权,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广东高院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对网络游戏纠纷案件的权益保护、侵权认定和赔偿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三)著作权司法裁判明确作品内涵
随着传播科技发展,新型作品形态层出不穷,在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各地法院通过裁判不断明确作品内涵。
1月,深圳南山法院对腾讯公司诉盈讯科技公司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创作完成的财经报道文章具有独创性,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1500元,这是首起认定AI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
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腾讯公司诉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允许用户上传《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32万余条到旗下视频平台以获取盈利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其赔偿原告480万元经济损失与16万元合理维权费用。法院认为《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属于类电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4月,高阳、邓佳欢起诉合一等公司的《追气球的熊孩子》广告视频侵害其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为,争议图片为相机在热气球上自动拍摄,不属于作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图片的拍摄、形成过程中,均有充分的人工干预,体现了智力选择和编排,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改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及公证费7500元。
争议已久的转播体育赛事引起纠纷认识渐趋一致。4月,上海浦东法院对2017年央视诉聚力公司(PPTV)未经授权转播欧洲足球联赛案作出判决,认定涉案足球赛事节目构成电影类作品,判决被告赔偿2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7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以同样定性判决浙江电信等公司擅自转播苏宁公司播放的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侵害后者著作权。9月,北京高院对业经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判决的两案进行再审。前一案,2016年知产法院二审认为播放球赛节目不构成作品,撤销2015年朝阳法院原判凤凰网构成侵害新浪著作权而改判驳回新浪诉求。后一案,2018年知产法院二审认可2015年石景山法院认为赛事节目属于录像制品,维持央视诉暴风案被告行为侵害邻接权的定性而提高赔偿金额。北京高院判决此两案赛事节目皆构成电影类作品,撤销原判,两案被告都构成侵害著作权。
(四)涉媒商标侵权案件增多
与传媒有关的商标侵权案件逐渐增多。8月,北京海淀法院对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起诉“凤凰通讯社”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打着凤凰集团旗下媒体旗号,在商标和商号中均使用“凤凰”字样,且使用近似凤凰图形logo,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500万元。该案是国内首例媒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9月,上海杨浦法院就上海宽娱公司与福州嘀哩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认为“bilibili”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告使用的D站、dilidili.name网站及“dilidili”APP涉及的动画在线播放服务及下载服务与涉案商标服务类别相同,使用的标识在整体外观和读音上均很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责令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万元。
六、人格权保护
(一)名誉权案件中的利益平衡
涉媒名誉权纠纷持续处于平稳状态。年终经查裁判文书网,本年上载名誉权纠纷案件(含同时涉其他人格权)判决书约2800件,其中涉及新闻报道约200件,查到新闻单位及其新媒体被告53件,包括央视、四川广播电视台、南方都市报以及我国台湾东森新闻等知名媒体,判决侵权不成立37件,侵权成立16件,两者比例约为7∶3。《民法典》起草及颁布对于司法显然已产生影响。
1月,北京海淀法院对罗某诉中央电视台侵犯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央视报道“罗某列车被拘”一事,是罗某在列车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被行政处罚的真实事件,报道使罗名誉在其生活圈内确有一定程度下降,但根源在于罗的违法行为,批评报道是依法履行媒体舆论监督职责,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判决驳回罗某诉求。
在2019年一度形成网络热点的周立波与唐爽互讦导致互诉案,上海长宁法院3月一审判决认为,唐爽关于周立波吸毒的言论系一般人判断标准,非故意捏造,不构成诽谤;周立波指责唐爽言论属于双方自然社交反应,虽有贬损含义但尚未构成诽谤或侮辱。而双方网上相互攻击都有过错,故对其赔偿主张不予支持,而判令双方删除侵权链接,互相赔礼道歉。唐爽赔付连同遭到指责的周立波妻子、另一反诉原告胡洁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8000元。上海二中院11月二审认为,对在微博等网络空间发布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结合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目的、行为方式和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草案订立了个人信息定义和法律适用范围,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设专节严格限制敏感个人信息的传播,明确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
1.立法和执法以APP的个人信息保护为重点
本年度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执法把APP作为重点。
3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修订推荐性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替代2017版国标,明确了数据安全责任人相关要求,规范了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相应工作职责,规定定向推送相关要求以及用户可以撤回的权利,提出了平台第三方接入责任相关要求,对第三方接入的监督管理责任进行细化,支持APP安全认证。
同月,针对新浪微博因用户查询接口被恶意调用导致APP数据泄露问题,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对新浪微博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数据安全隐患。
7月,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总结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六个评估点,供APP运营者自评估参考使用。工信部组织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检查,督促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改。中央网信办、工信部等四部门启动2020年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治理工作,包括制定发布SDK、手机操作系统个人信息安全评估要点,针对面部特征等生物特征信息收集使用不规范、APP后台自启动等重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和深度检测等。工信部印发《关于开展纵深推进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8月底前上线运行全国APP技术检测平台管理系统,12月10日前完成覆盖40万款主流APP检测工作。
11月,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共同发布《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首次详细规定了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的适用场景、主要内容及报告形式。工信部组织召开全国APP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会,苏宁、蚂蚁等11家互联网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落实相关整治工作。
2.探索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裁判标准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新案件不断涌现,法院就界定个人信息内涵作出探索。
1月,衢州市中院就人脸数据识别刑事第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张某、余某等6人非法获取和使用他人信息,使用软件将公民头像照片制作成3D头像并通过支付宝人脸识别认证,被以诈骗罪、侵犯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两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
7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黄某诉腾讯公司侵犯隐私权案的一审判决中,认定微信读书迁移微信好友关系、默认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等,存在侵害用户隐私的较高风险,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告知用户并征得同意。微信读书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但法院同时认为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原告阅读的两本涉案书籍不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故被告不构成侵害隐私权,从而力图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加以区分。
另有凌某某诉微播视界公司隐私及个人信息侵权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手机号码具有可识别性,因此通过IP地址获得地理位置应征得用户同意。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仅通过第三方通讯录的授权就收集并存储凌某某的个人信息,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害,但这些信息不具有私密性,不构成侵害隐私权。被告认为该判决所要求的知情同意过于严苛,提起上诉,尚待二审。
疫情防控产生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之间新冲突。12月,重庆渝北法院就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在重庆某仓库部分进口冻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呈阳性事件发生后,被告重庆某营销公司在其公众号发布了包括原告赵某在内的一万多名购买进口白虾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法院认为此行为侵犯隐私权,判决被告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执笔:郑宁系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感谢魏永征、李丹林、刘文杰教授的指导和帮助,感谢中国传媒大学法律协会宣传部的全体同学在收集整理案例中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