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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互联网内容治理新动向及国际趋势
■周丽娜
  【本文提要】互联网内容治理已成为各国网络安全战略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英国最新出台的《网络有害内容白皮书》为例,重点论述了英国网络内容治理涉及的监管框架,如要求建立新的独立监管机构,对平台从“通知-取下”原则进而要求承担注意义务、对有害内容从自律到法定规制处理原则及反馈意见等。将英国网络内容治理与国际上主要国家新近出台的措施相结合,将趋势概括为四点:立法治理、法定治理范围扩大、单纯自律时代结束和平衡监管权力与公民权利。英国在网络治理方面的大胆尝试和锐意改革,反映了各国网络内容治理的现实趋势。
  【关键词】非法内容 有害内容 内容治理 网络平台
  【中图分类号】G206
  20世纪90年代初,互联网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威胁和挑战,2018年法国爆发的“黄马甲”运动,社交媒体广泛传播不实信息。①2019年,“3·15”新西兰基督城持枪杀人者在脸书(Facebook)网站直播杀人实况16分钟之久,令人震惊。各国对网络内容的态度,也逐渐由放任走向治理,如美国学者Robert J. Domanski在《谁治理互联网》一书中所述:“网络开始普及那时,专家、学者对互联网及其政治文化的描述充斥着自由主义思潮,甚至接近于无政府主义。之后,这种意识形态的热情退潮,一种反对思潮油然而生。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寻求治理的一席之地。” ②英国亦不例外。
  2017年11月,英国14岁女孩Molly Russell在Instagram和Pinterest上浏览了一系列有关焦虑、抑郁、自残和自杀的推送内容后,不久自杀身亡。此后,她的父亲发起了一项运动,呼吁网络公司清理平台上有关自残和自杀的内容。③该运动引发政府对网络内容监管的重视,2019年4月,英国数字、文化、媒体与体育部(DCMS)、内政部联合发布《网络有害内容白皮书》(Online Harms White Paper,以下简称《白皮书》),④开始对网络内容进行统一治理。
  
一、《网络有害内容白皮书》发布
  2019年4月8日,英国政府在其官网发布《网络有害内容白皮书》。根据英国议会对“白皮书”的定义,它是政府为未来立法而制定的政策性文件,通常包括提议的法案草案,以便于相关团体讨论及提交意见,并最终形成法案提交议会。⑤如《2003通信法案》制定的基础便是2000年政府发布的《通信白皮书》,成立通信办公室(Ofcom)的建议也是在该白皮书中提出的。
  同《通信白皮书》类似,此次发布的白皮书,标志着英国网络有害内容治理进入立法阶段。白皮书中提到的建议、措施、主张等,经过立法程序,将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可以说,对于网络有害内容,英国已下决心要依“法”进行治理了。
  尽管小女孩Molly Russell自杀是“白皮书”出台的直接原因,但其他多方因素也在促使英国加强网络内容方面的治理。根据Ofcom 2018年发布的几项研究报告,英国的网络普及率很高,成年人网络普及率为88%,其中45-54岁为96%,16-24岁为98%;⑥12-15岁未成年人为99%,他们每周上网时间约20.5小时⑦。超过45%的成年网民遭遇过网络伤害,⑧涉及恐怖主义、暴力、网络欺凌、淫秽色情、虚假信息等内容表达和行为。2018年5月,政府在《网络安全战略绿皮书》中称:“滥用社交媒体可能侵蚀人们对互联网和更广泛意义上新技术的信任,破坏数字革命能够带来的真正好处。因此,以有效和负责任的方式应对这些挑战,对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至关重要。” ⑨可以说,白皮书的出台,及时反映了英国当下的社会需求。
  
二、《白皮书》发布前英国网络有害内容治理概况
  《白皮书》出台前,英国对网络内容的监管,是以非法(illegal)和有害(harmful)进行区分的,这两种情况的治理理念和路径完全不同。非法内容与合法内容相对,指那些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违反者将依据相应法律受到惩罚。而有害内容,则是依据本国文化、道德而形成的一种价值判断,对这类信息的治理,多是由业界广泛认可的自律组织或者独立机构,依据普遍遵守的行业守则进行评判。
  具体而言,在内容上,对非法内容,英国政府主要是依据国内一般法律进行治理,如将属于秘密的信息发布到互联网上,适用《1989官方秘密法》;将相关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开,适用《个人数据保护法》;通过互联网对个人名誉诋毁或未经授权将作品传播,违反《诽谤法》或《版权法》;在商业网站登载属于“淫秽”内容或儿童色情内容,适用《淫秽出版法》;通过使用公共电信网络发送含有威胁内容的信息等非法行为,适用《通信法》等。有些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支付赔偿等民事责任,有些违法行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对有害内容,英国一直秉持着“监督而非监控”的网络治理理念,并没有为有害内容立法。故此,长期以来,对网络有害内容的治理措施主要是通过政企共管机制,如互联网观察基金会(IWF)、英国儿童网络安全委员会(UKCCIS),或行业自律,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协会(ISPA)、移动宽带集团(MBG)、英国独立移动设备分类机构(IMCB),共同治理。
  从治理机构上看,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各有各的监管部门。英国现在有IPSO和IMPRESS两大独立组织负责报刊内容的监管,其监管效力可以延伸至报刊网站上的内容,但对于一些新闻类博客网站,则不具有监管效力。如2012年莱文森勋爵曾在《媒体文化、执业和道德调查报告》中指出,网络空间仍然是“没有规范的空间(unregulated space),在报纸上不能刊登的内容,在网络上可以畅行无阻”。⑩Ofcom负责网络视频、网络广告等数字内容监管。不过,根据2018年Ofcom公布的《处理网络有害内容》报告,相同视频内容在不同平台播出,其监管效力是不同的,例如Ofcom对电视直播节目、流媒体直播节目,要求播放机构持有牌照和完全遵照《广播守则》;对回看、订阅服务的在线观看等,监管标准比电视直播和流媒体直播有所限缩,范围只限于儿童保护、仇恨言论和产品植入/赞助;而对于共享视频平台,如YouTube,Ofcom则完全没有监管权限。[11]由上可见,目前英国对网络有害内容的治理,采用法律和自律相结合措施,分类管理、各自为政,尚未有统一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标准,有的内容还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
  
三、《白皮书》主要内容解读
  针对当下既有治理多头的乱象,又有存在“法外之地”的疏漏,《白皮书》提出新的监管框架,主要措施包括:成立新的、独立的监管机构;厘清网络有害内容范围;强化网络平台法定注意义务;对履行义务不利的网络平台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更严厉惩罚措施,包括刑事惩罚;用户对平台监管措施如有异议,可以通过“超级投诉”(super complaints)机制进行救济。
  《白皮书》要求社会各界在7月1日前进行反馈。英国一些社团、媒体组织、法学学者、资深媒体人以及国际人权组织等都积极地反馈了意见。结合《白皮书》的规定和反馈意见,现对主要内容予以解读和评析。
  (一)成立新的单一监管机构
  《白皮书》建议成立新的、独立的监管机构,对网络空间进行规范。其主要职责是:实施、监督和执行新的监管框架,负责制定《执业守则》,监督各互联网公司执行其用户协议的情况,对不履行法定注意义务的公司具有较大执法权,包括罚款、中断企业网络服务、阻止违规网站或APP在英国被访问,将违规企业高管个人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等。
  监管机构还有权公开各公司透明度报告,包括对有害内容的界定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并有权知悉算法对用户推荐内容的影响。监管机构的运营经费主要由行业进行资助,政府还将探索诸如付费、强制收费或征税等方式,使其可持续运营并获得足够资金。
  该监管机构可能会是新成立的,也可能会从现有机构中转型而来,有评论人仿通信办公室(Ofcom),将其命名为网络办公室(Ofweb)。[12]该监管机构的性质,因与Ofcom设立的职能、定位比较相似,可以预见,新机构性质仍然属于“公事业”(public corporate),[13]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完全独立的资产,将直接向国会负责,并且与政府有着松散的关系。这种性质和定位,不论在机构定位上,还是资产和权力上,都能体现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以便于未来监管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对《白皮书》有关新监管机构的内容,各界的质疑主要有两点:一是如何处理新机构与现有机构的关系;二是新机构将如何筹集资金,保证性质独立。报刊认证委员会[14](Press Recognition Panel,PRP)认为,社交媒体平台在制作、编辑和发布新闻时扮演着新闻发布者的角色,对于这些平台,认证形式的监管体系已经存在,其中就包括《皇家特许状》和报刊认证委员会。在这个体系下,社交媒体的新闻发布者可以加入或组成一个独立的自我监管机构,而不需要受拟定新监管组织的管理。报刊自律组织IMPRESS,也表达了类似观点。IMPRESS认为,《白皮书》没有对报刊出版商和新闻类社交平台做出任何区分,也不清楚这种区别在实践中会如何界定。如果没有充分考虑社交媒体平台的新监管框架与报刊界现有监管框架之间的相互关系,区分两者可能会产生负面效果。专注于儿童网络色情内容治理的互联网观察基金会(IWF)认为,政府应当考虑现有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案,如IWF的成就,不要破坏既有方案,应继续鼓励和提倡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此外,新机构通过向各行业征税,筹集资金,也会影响现有机构的运作,将导致会员减少和运营经费降低。
  (二)网络平台法律责任机制呈现重大改变
  《白皮书》将监管对象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分享或者浏览用户生成内容(UGC)的网站,如社交媒体平台、公共论坛;一类是允许用户在线互动的网络平台,如即时消息、跟帖评论。这种分类方式不再强调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或网络内容提供商(ICP)角色,而是以公司开展的业务为标准,如社交媒体、互动论坛、搜索引擎等。此分类在客观上扩大了监管对象的范围,只要互联网企业涉及上述任一服务,都成为被监管对象。
  这些监管对象,对于网络有害内容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网络平台如果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及时采取措施阻止网络有害内容的传播,其传播内容或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平台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罚款,业务中断,承担一定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此种规定,要求网络平台积极履行主动监管的责任,而不是等待“被通知”后,再取下相关内容,可以说是对目前国际通行的平台责任制度的一种根本性改变。
  美国作为互联网起源地,对于平台的归责原则最早见于《1998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其核心内容就是“通知-取下”机制。平台对于用户生成的内容,除非知道或应当知道内容明显是非法的,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阻断访问,一般情况下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该原则主要针对有特定被损害主体的侵权行为,可以有条件地豁免平台因网络用户直接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这一原则为许多国家所效仿,包括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但《白皮书》认为,对于有特定损害主体的“通知-取下”责任机制,仅是让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处置非法内容,无法保证平台采取主动行动识别和移除这些内容,如前所述,新西兰基督城发生的持枪杀人案件,在Facebook上传播长达16分钟之久,平台无法依据“通知-取下”原则阻止恐怖内容的传播。故此,《白皮书》建议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网络平台商增加相关法律责任,平台无需局限于有明确受损害主体的事先通知,只要网络内容属于法定有害内容范围,平台就有义务采取相应措施。如果用户认为平台采取的措施不当,可以向平台提出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救济。同时,监管机构考虑在未来出台的《业务守则》中,增加一些法定义务,如要求配备专门的事实核查人员,将误导性和虚假性信息传播最小化等,以此强化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为便于网络平台更好履行“注意义务”,政府在提出监管要求的同时,也注重对互联网企业的支持,为此《白皮书》提出两项制度保障:一是“注意义务”差异化;二是以“危险原则”(risk-based)替代“通知-取下”原则。
  第一,注意义务差异化,是指网络平台对不同网络有害内容,有不同的注意义务,并不实行“一刀切”。对儿童性侵、恐怖主义、严重暴力、仇恨犯罪(hate crime)、性骚扰、虚假信息、自杀、网络欺凌、干涉司法程序、滥用网络攻击公众人物(online abuse of public figure)、儿童接触不良内容等十一类有害内容,平台的注意义务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共性包括,制定每项有害内容的标准,将投诉救济放置于明显位置,投诉意见的处理进度可随时查看,定期发布数据,便于用户了解平台标准,同时定期完善内部程序。差异处在于,以虚假信息和仇恨性内容为例,针对虚假信息,平台有义务积极推广权威新闻来源,营造健康新闻环境,让准确内容占主导地位,完善算法对抗“回音室”效应,推广新闻多元化内容;而对于仇恨性内容,平台则应当采取合理步骤,确保用户不会再收到仇恨或不良内容的推送,采取措施确保接触过仇恨内容的用户能够得到充分的帮助,明确及时删除(或暂时限制访问)的时限。
  第二,鉴于平台“通知-取下”处理网络有害内容的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当下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网络平台在采取措施积极识别和移除有害内容时,应当秉持的原则是“危险原则”,也就是要优先处理那些对个人或社会危险最大的有害内容,不论这些内容是否有用户的通知,网络平台要主动采取措施予以应对。监管机构也将会对一些危险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内容,集中提供建议和指导,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此外,为不给互联网企业造成较大的负担,如果出现新的危险性较高的内容,企业需要及时通知监管机构,以便讨论缓解危险的最佳方法,并在各互联网企业之间分享经验。
  (三)首次将网络有害内容纳入法律治理范围
  如前所述,英国目前对网络内容的治理,法律层面只包括非法内容,这与各国普遍做法也是相似的,各国对非法内容的法律规定普遍分为危害健康或道德、侵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侵害知识产权、诽谤和非法使用个人数据四大类。但对网络有害内容的治理,至今尚未有国家通过法律予以规定。1996年欧洲委员会在制定《网络非法和有害内容》时对有害内容的立法有所考虑,但是由于其内容是否有害取决于各国文化,定义模糊,很难统一,[15]所以并未纳入法律范畴。随着网络传播的速度不断提高,范围、影响力等不断扩大,英国把有害内容治理上升到立法层面,数字、文化、媒体与体育部部长杰里米·赖特(Jeremy Wright)表示,“这些法律一旦获得批准,将成为世界领先的法律,使英国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网络所在地”。[16]《白皮书》根据有害内容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及传播程度,初步将其区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明确规定的有害内容”。这部分内容通常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非法内容”,包括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恐怖主义内容和活动、有组织的移民犯罪、现代奴隶制、极端色情、复仇色情、骚扰、仇恨犯罪、鼓励或协助自杀、煽动暴力、销售非法商品/服务、藐视法庭和干涉法律程序、传播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不雅照等。第二层次是“定义不明确的有害内容”,一般是指那些虽然没有触犯法律,但是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包括网络欺凌、极端主义内容和活动、强迫、恐吓、传播虚假信息、暴力、宣扬自残等。第三层次主要保护未成年人远离网络色情和低俗内容,防止网络沉迷,如儿童访问色情内容、儿童访问不适当内容(如13岁以下儿童使用社交媒体、18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约会软件)等。
  可见,英国对网络内容的治理,正在从“依法处理非法,自行处理有害”发展为“依法处理非法有害”内容,扩大了网络内容法定治理范围。此外,按《白皮书》所说,侵犯个人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黑客网络犯罪等行为,不属于未来立法所设立机构规制的有害内容,这些行为将由另外的法律进行处理。
  面对英国首次尝试从法律上对有害内容概念提出界定的行为,行业反馈认为此定义仍显模糊。英国更安全网络中心(UK Safer Internet Center, UKSIC)指出,考虑到平台需要对“有害内容”做出的处理和政策影响,政府需要对“有害内容”进行更明确界定,尤其是第二层次“定义不明确”的网络有害内容。互联网与法律协会(The Society for Computers and LawSCL)认为,如果要设立一个新的在线内容监管机构,需要清晰和确定什么可以/不可以被归类为网络有害内容,以及法律和监管机构的具体干预标准和措施。网络法专家Graham Smith认为,“《白皮书》所设想的各种伤害,并不限于对信息接收者造成的损害,似乎还包括对社会造成损害的模糊概念,这一事实加剧了这种不准确”。
  为了营造更好的互联网环境,英国政府也强调保护企业的创新性,注重监管措施的合理性,在处理方式上,用户对于移除措施如果有异议,有超级投诉的渠道和机制予以保障,
  
四、互联网内容治理的国际趋势
  一向以传统、保守著称的英国人,此次 “正在尝试成为全球首个建立综合治理网络有害内容的国家”,[17]希望能够通过政府主导的“统一管理”模式,改变目前“补丁式”监管方式,并可以为其他国家树立可供学习的模式。从英国互联网内容治理的大胆尝试,再到全球视野下各国对互联网内容治理的诸多措施,可以看出,各国在互联网内容治理方面,都在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网络空间已不再是野蛮生长的法外之地。
  (一)通过立法治理互联网有害内容
  2015年,瑞士比较法研究中心发表了对欧洲委员会47个成员国网络非法内容治理的研究结果。研究表明各国网络非法内容的立法治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没有制定特定的法律,而是依据“一般”国内法来治理网络非法内容;另一种是存在一部分针对网络内容或电子媒体的法律规范。在47个国家中,有32个国家,[18]如德国、英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如何屏蔽、过滤和取下网络非法内容,其余15个国家,也没有哪一个国家制定了专门针对网络非法内容屏蔽、过滤和取下措施的法律。有的国家[19]在不同的法律和规范中,对此有规定;有的国家是仅对网络儿童色情的屏蔽有规定,如意大利;有的国家是对某些领域的屏蔽、过滤和取下有法律规定,如克罗地亚、立陶宛。[20]但在此研究结果发布仅两年后,2017年,德国率先通过《网络执行法》(Network Enforcement Act),要求注册用户超过200万的网络平台,应当在收到投诉的24小时删除“明显非法”内容,违者面临高达5000万欧元的罚款。[21]2018年12月,欧盟通过了一份新的提案,关于防止网络传播恐怖主义内容。该提案目的是保证整个行业,对主机服务提供商,如社交媒体平台和视频共享网站上的恐怖主义内容,能够采取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移除。
  2019年4月,澳大利亚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规定,互联网托管服务平台如果未能及时删除令人憎恶的暴力内容,那么提供托管服务的负责人将面临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并将处以年收入10%的罚款。[22]2019年5月8日,新加坡国会以72票对9票通过《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Bill,POFMA)。该法案旨在保护社会免受恶意行为者在网上制造谎言和进行操纵,提高网络政治广告和相关事项的透明度。
  (二)网络内容治理单纯自律时代结束
  一直以来,英国利用自律机制治理网络有害内容,被认为是它的亮点,也是它的优点。2000年英国政府在发布的《通信白皮书》中写道:“通过向网络用户提供过滤和分级软件工具,由用户自己控制他们及其子女在网上浏览的内容,这种处理用户和网络之间关系的方式,胜于任何第三方的管辖。” [23]但此次《白皮书》确定了政府在有害内容治理方面的主导作用,如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制定统一的《执业守则》、对有害内容进行明确分类、将平台注意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监管部门拥有更大的权力和惩罚力度等。“网络内容的自律时代已经结束”,[24]作为自律治理模式的主要代表性国家,面对国际、国内局势变化,在政策上出现了新动向。
  (三)平台注意义务增强
  前文已经说明,从美国DMCA避风港原则到要求服务商对有害内容承担注意义务,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飞跃。这个飞跃是在具体时代背景下逐步实现的。
  欧洲委员会在2016年制定《网络平台与单一数字市场》报告时也承认,随着技术进步和网络用户的迅猛增加,“政策制定之初所规定的网络平台责任,并没有料到网络平台当下的发展特点和快速扩张的规模”。[25]2017年欧洲委员会出台了《处理网上非法内容,加强网络平台责任》。该文件指出,“面对恐怖主义的煽动、儿童性侵以及仇恨犯罪等危险时,欧盟范围内所有类型的网络平台,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有效的、自愿行为,积极发现、识别和移除非法和有害内容,减少用户第二次接触。随着网络平台继续扩大规模并将业务延展至其他领域,这种做法必须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持续和发展下去,以加强它们在社会中的积极作用”。[26]从欧盟上述治理网络非法内容的最新文件来看,欧盟对平台注意义务的要求尽管有所提高,但坚持的思路仍然是平台自律,希望平台可以采取更积极的态度,主动发现并治理非法内容。而对于那些“无为”的网络平台,如果不是明知或应知非法内容的存在,是仍然享有豁免权的。
  再观英国《白皮书》可以发现,英国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相较于美国和欧盟,标准更高一些。网络平台将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并处理非法或有害内容,互联网公司或高管个人,轻则可能被罚款或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可能会被中断公司业务或追究刑事责任。英国这种重拳政策,归根到底,是意识到“铁打的平台,流水的用户”,只有各个网络平台切实尽职尽责,及时发现并迅速处理有害内容,才能保证网络空间的安全和开放,才能实现数字经济的繁荣。
  (四)寻求政府监管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任何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的行为,都会让言论自由运动人士感到担忧。英国 《白皮书》颁布以后,也有批评人士警告称,“该政策可能导致朝鲜式的审查制度”,“政府的提议将建立国家对数百万英国公民言论的监管”。[27]还有人批评:“政府宣称某些言论‘合法但有害’,但对该言论的定义非常模糊,在网络欺凌和恶意攻击等问题上,也几乎没有细节。” [28]关于质疑, 《白皮书》 制定之始已有所考虑。《白皮书》在多处表示,监管机构有义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尤其是表达自由权和隐私权,更会通过遵循比例原则、保障救济机制、鼓励技术创新等措施加强保护。
  其实不仅是英国,各国在出台网络内容治理立法的同时,都要注意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平衡。澳大利亚在《关于分享令人憎恶的暴力材料的刑法修正案》的《释法备忘录》中,专门对治理与平衡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29]澳大利亚在《刑法修正案》中规定,对于令人憎恶的暴力资料,提供托管或内容服务的网站如果未能迅速从其服务中删除这些内容,则可能涉及犯罪。
  尽管意识到此规定将间接影响到个人分享和传播这些内容的权利,但是政府认为,能够随时分享令人反感的内容,并不是强大的言论自由权利的理想结果。恐怖主义威胁着澳大利亚的国家安全以及澳大利亚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法律应不断演变,以应对当前恐怖主义构成的威胁。犯罪者所制作的视听内容往往构成进一步犯罪活动的宣传材料,无视受害者的尊严,并有可能对社会的弱势群体造成伤害和痛苦。这些材料的分享和传播增加了对澳大利亚公民和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因此,澳大利亚政府认为,要求内容服务和托管服务删除或停止这些内容,是保护澳大利亚公民安全的合法和必要措施。间接限制公民个人表达意见的方式,是追求这项法案目标的合适的、必要的结果。《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并没有将个人的言论定罪,只是限制了个人对可能出现这种表达的平台的访问。分享令人憎恶的暴力材料可能对幸福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煽动进一步的暴力。此外,该法案的规定是适度的,而不是武断的,修正案并不是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分享这些资料,如基于合法理由,是可以查阅那些暴力信息的,包括执法,进行科学、医学、学术或历史研究,新闻时事公开报道等八种情况。[30]
  
五、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尽管只有几十年历史,但是它为各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生活便捷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同时,恐怖主义、网络犯罪、仇恨言论、淫秽色情等危害国家利益、公民利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时刻在网络上充斥,严重影响国家和公民的社会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网络平台尽管自身不生产内容,仅是内容的聚合平台和服务的提供者,但是作为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正将海量网络内容和网络用户连接起来,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作用。因此,各国都在加紧制定网络内容治理的相关法律,加强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以政府主导的共管方式,明确网络有害内容范围,将网络内容治理上升为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治理过程中,注意保护互联网企业的创新性和治理措施的比例原则,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治理与权利的有效平衡。
  如习近平主席在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贺信中所写:“世界各国虽然国情不同、互联网发展阶段不同、面临的现实挑战不同,但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愿望相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的利益相同、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需求相同。”英国在网络内容治理方面进行的大胆尝试,也将为世界互联网内容治理带来宝贵经验。■
  
①车海星:《黄马甲运动席卷法国,三大特征影响未来局势》,http://www.legaldaily.com.cn/The_analysis_of_public_opinion/content/2018-12/05/content_7711379.htm
②Robert J. Domanski:《谁治理互联网》第199页,华信研究院信息化与信息安全研究所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8年版
③投资家:《英国:社交网络不删除自杀等灰色内容将被封禁》,Retrieved from https://www.sohu.com/a/291936933_532789
④UK Government. Online Harms White Paper. Retrieved from https://www.gov.uk/government/consultations/online-harms-white-paper
⑤UK Parliament. Glossary. https://www.parliament.uk/site-information/glossary/white-paper/
⑥Ofcom. Adults media use and attitudes report. Retrieved from https://www.ofcom.org.uk/__data/assets/pdf_file/0011/113222/Adults-Media-Use-and-Attitudes-Report-2018.pdf
⑦Ofcom. Children and parents media use and attitudes report. Retrieved from https://www.ofcom.org.uk/research-and-data/media-literacy-research/childrens/children-and-parents-media-use-and-attitudes-report-2018
⑧Ofcom. Internet harm research report. Retrieved from https://www.ofcom.org.uk/__data/assets/pdf_file/0018/120852/Internet-harm-research-2018-report.pdf
⑨UK Government. Government response to the internet safety strategy green paper. Retrieved from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708873/Government_Response_to_the_Internet_Safety_Strategy_Green_Paper_-_Final.pdf
⑩Levenson. A report into the culturepractices and ethics of the press. Retrieved from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leveson-inquiry-report-into-the-culture-practices-and-ethics-of-the-press
[11]Ofcom. Addressing Harmful Online Content. Retrieved from https://www.ofcom.org.uk/.../pdf_file/0022/120991/Addressing-harmful-online-content.pdf
[12]Graham Smith.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Online Harms White Paper. Retrieved from https://www.gov.uk/government/consultations/online-harms-white-paper
[13]这里的“公事业”并不是“公共事业”、“公营事业”,或“公法人”。上世纪80年代起,英国公共部门开展去官僚化改革,设计了诸多类型的自主性、非机关性的公共体,公事业就是其中的一种。
[14]根据2012年莱文森报告,为顺应民众要求,成立了对报刊自律组织进行监督和认证的组织,即报刊认证委员会(RPR)。该委员会独立于议会,独立于政府,独立于报刊界。
[15]EC. Illegal and Harmful Content on the Internet, COM (96) 487Brussels, 16 October 1996. Retrieved from http://aei.pitt.edu/5895/1/5895.pdf
[16]Sarah O'Connor. Tough new UK rules for tech platforms herald end to 'era of self-regulation'. Retrieved from https://www.msn.com/en-gb/news/uknews/tough-new-uk-rules-for-tech-platforms-herald-end-to-era-of-self-regulation/ar-BBVHYHE
[17]John Naughton. The white paper on online harms is a global first. Retrieved from https://www.theguardian.com/commentisfree/2019/apr/14/white-paper-online-harms-global-first-needed-tech-industry-dcms-google-facebook
[18]32个国家分别是:阿尔巴尼亚、安道尔、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黑、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卢森堡、马其顿、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马耳他、摩尔多瓦、摩纳哥、黑山、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塞尔维亚、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国、乌克兰
[19]如比利时、芬兰、法国、匈牙利、拉托维亚、列支敦士登、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和土耳其
[20]Swiss Institute of Comparative Law. Filteringblocking and take-down of illegal content on the Internet. Retrieved from https://www.coe.int/en/web/freedom-expression/study-filtering-blocking-and-take-down-of-illegal-content-on-the-internet
[21]Philip Oltermann. Tough new German law puts tech firms and free speech in spotlight. Retrieved fromhttps://www.theguardian.com/world/2018/jan/05/tough-new-german-law-puts-tech-firms-and-free-speech-in-spotlight
[22]Francesca Paris. Australia criminalizes failure to remove violent content from internet platforms. Retrieved from https://www.npr.org/2019/04/04/709751602/australia-criminalizes-failure-to-remove-violent-content-from-internet-platforms
[23]UK Government. Communication White Paper. Retrieved from https://api.parliament.uk/historic-hansard/commons/2000/dec/12/communications-white-paper
[24]Laurie Clarke. Online harms white paper: Are we entering a new age of internet regulation? Retrieved from https://www.techworld.com/business/are-we-entering-new-age-of-internet-regulation-3694750/
[25]EC. Online Platforms and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for Europe,COM(2016) 288 final. Retrieved from https://ec.europa.eu/transparency/regdoc/rep/1/2016/EN/1-2016-288-EN-F1-1.PDF
[26]EC. Tackling Illegal Content Online Towards an enhanced responsibility of online platformsCOM(2017) 555 final. Retrieved from https://ec.europa.eu/transparency/regdoc/rep/1/2017/EN/COM-2017-555-F1-EN-MAIN-PART-1.PDF
[27]Alex Hern. Online laws threaten freedom of speech of millions of Britons. Retrieved from https://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19/apr/08/online-laws-threaten-freedom-of-speech-of-millions-of-britons
[28]Carl Schonander. UK ‘Online Harms White Paper’ is ambitious and takes prescriptive approach. Retrieved from https://www.cio.com/article/3391018/uk-online-harms-white-paper-is-ambitious-and-takes-prescriptive-approach.html
[29]Parliament of Australia. Criminal Code Amendment (Sharing of Abhorrent Violent Material) Bill 2019. Retrieved from https://parlinfo.aph.gov.au/parlInfo/search/display/display.w3p;query=Id%3A%22legislation%2Fems%2Fs1201_ems_08b22f92-a323-4512-bf31-bc55aab31a81%22
[30]具体包括:执法;调查或监督法律的遵守情况;在法庭或进行诉讼;进行科学、医学、学术或历史研究;新闻时事公开报道;协助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提案修改法律;或真诚地开发、演出、展览或分发艺术作品。
  
周丽娜系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副研究员。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外互联网治理的理念、模式及借鉴研究”(项目编号:16AXW00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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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