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体媒介”到“类身体媒介”的媒介伦理变迁
■刘明洋 王鸿坤
【本文提要】近年来,新的媒介技术使媒介生态发生了巨大变革,传统的新闻理念和架构也因此受到极大冲击,媒介伦理便是其中之一。伦理始于关系,因此研究媒介伦理问题应以“关系”为切入点,思考新的媒介形态对传播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何种影响,由此形成了哪些新的标准。本文试用“身体参与传播活动的完整度”来划分媒介形态,确立“身体媒介”、“无身体媒介”、“身体化媒介”以及“类身体媒介”四个阶段,由此出发探讨媒介伦理的变迁。本文认为,在变动不居的媒介发展进程中,每个阶段都有独特的媒介伦理要求,但我们应将传播视为多种系统配合才能完成的实践,将平等、互相尊重、真诚等当作媒介伦理的底色。如此,无论未来人类会以何种形态、与何种主体在传播场域中相遇,人类都能找准自身定位,以底线标准协调彼此的关系,共同建构良好传播生态。
【关键词】媒介伦理 数字身体 技术身体 技术变迁
【中图分类号】G201
“伦理”一词中的“伦”字意为“人们彼此之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遂生”。因此,梁漱溟先生指出:“人生且将始终在与人相关系中而生活,如此则知,人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此种种关系,即是种种伦理。” ①从这个角度来看,伦理始于关系,是处理不同社会关系的准则。因此,媒介伦理就是指处理传播活动参与者之间关系的标准和要求,对每个传播活动参与者行为起到规范制约作用。媒介形态和传播生态的变迁必然带来具体传播实践的变动,参与者关系的形成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媒介伦理的内涵是一个伴随媒介演进不断推陈出新的过程。
传统意义上的媒介伦理起源于19世纪90年代的美国新闻界,它主要约束专业媒体机构从业者的职业活动,是一种自律性条例。但在媒介技术的持续影响下,传播过程中的新媒介、新主体、新现象层出不穷,新的传播关系对原有的媒介伦理概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从“伦理”一词的核心属性——关系——出发,思考不同的媒介形态对传播活动参与者及其关系产生了何种影响,由此带来了媒介伦理的哪些变化。
随着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越来越普遍地应用于传播领域,“身体”这一曾经被传播学研究忽略的概念逐渐走到了聚光灯下。媒介的发展史可以看作是一段技术与身体纠缠的历史,人类先是追求将身体从传播实践中抽离,进而又怀念身体在传播活动中的卷入。在技术的作用下,“身体”也超越了单纯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而更像是一个具备自我调节和动态平衡能力的系统,不同媒介技术对身体的替代或强化,造成了人的思维方式、行为倾向等的改变,也引发了媒介伦理的变迁。
因此,本文试将“身体参与传播活动的完整度”作为媒介形态的划分标准,提出“身体媒介”、“无身体媒介”、“身体化媒介”及“类身体媒介”四个阶段的论断,进而根据不同媒介形态的特性进行媒介伦理的讨论。
一、“身体媒介”时代的媒介伦理
在文字等表意符号出现之前,人们主要是通过动作、表情、口语等身体语言传递信息,传受双方处于相同的时空之中,以相似的文化背景、生活经历为基础,接收、处理对方传递的信息,信息意义与身体语言及传播场景有着紧密的联系。在这种传播生态中,媒介以生物学意义上的身体即肉体的形式存在,每个个体都是一个独立的媒介,自行筛选、接收信息,理解信息意义并进行反馈,因此,我们称这种媒介形态为“身体媒介”。这是苏格拉底所推崇的“双方肉体在场”的传播,传播内容只在关注此事的人中间分享,信息有着明确的传播走向,“交流者的两个灵魂相互缠绕,对等互惠”。②在苏格拉底看来,比起文字媒介的随意“撒播”,这是一种更为理想的传播方式。
在此种传播生态下,个体可以通过对方的身体语言,与其即时进行反馈互动,进而及时调整传播内容和传播方式,以保证传播活动的有效性和质量。这一时期的传播活动往往与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如采集、狩猎等同时进行,是一种常见的社会行为,因此,真诚待人、互相理解、推己及人、合作共赢等最基本的社会伦理要求,是“身体媒介”时代媒介伦理的第一要义。
这一时期传播活动最重要的目的,是使群体成员获取环境变动的信息,以及时调整生产实践活动、规避风险。因此,这一时期的媒介伦理还要求传播主体以保证传播效率为主要目的,使用共通的意义符号,避免造成传播过程中的圈层隔阂,保证社会变动信息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传播。
此外,保证社会成员的不参与传播活动的自由也是这一时期媒介伦理的重要要求。可见的身体在传播过程中除了提供语言符号这类显性信息外,还呈现了个人社会阶层地位这一重要的隐性信息。社会地位高的群体对社会地位低的群体产生天然的强迫效应,且因为面对面的实时反馈,低社会地位者往往畏于权力而被迫接收信息和观点,被动进入传播过程。因此,如何保证传播活动的自愿与平等,是这一时期媒介伦理的重要考量。
二、“无身体媒介”时代的媒介伦理
在以生物学意义上的身体为媒介参与传播的过程中,身体既保证了传播活动的真诚性和有效性,但也限制了传播范围的扩大和时效性的提高。因此,人类为突破生理局限,开始将造纸术、印刷术、无线电技术、晶体管技术等应用到传播领域,创造出纸质出版物、广播、电视等新的媒介形态,它们使“肉体不在场”的传播成为现实。
自此,媒介技术物进入传播实践中,成为直接与人建立联系的传播参与者。这些媒介以视觉、听觉符号代替了身体语言,传受双方的身体无需在场便可以实现信息传播,因此我们将这类媒介归为“无身体媒介”的范畴。“无身体媒介”的发明与普及解放了人的身体,提高了信息的流动性,使信息得以跨越时空局限出现在公众面前,这一技术进步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个体需要接触并处理的信息量激增。因为个人无力处理如此庞杂的信息,所以专门从事信息生产与传播的组织和人员应运而生,从最初的抄信人群体,到后来的新闻机构从业人员,他们筛选加工信息,扮演着信息代理人与把关人的角色,对社会成员对外部世界的认知及不同群体之间的交流沟通产生巨大影响。
但在“无身体媒介”占主导地位的传播生态中,传播者和接收者并没有建立直接的联系,一个完整的传播过程沿着“传播者——媒介技术物——接收者”的路径展开。信息及意义被传播者前载到媒介技术物中,它们沿着“输入-输出”的设定机械地从事传播活动,这是一种固定的传播结构,无法实时根据接收者的反馈进行调节与平衡。所以,传播者对媒介技术物的信息和意义输入环节就变得极为重要,因此,这一时期媒介伦理的主要约束对象,是作为专业媒介机构成员的传播者。
在“无身体媒介”时代,媒介技术物取代传播者的身体,成为传播活动的主体;新闻从业人员筛选并加工后的信息,成为个体认知世界、了解其他社会群体的重要渠道甚至是唯一渠道。因实时反馈调节机制的缺失,新闻从业者必须尽力保证输入环节的真实、客观、中立,以将外部世界如实、完整地呈现出来,使得社会不同群体之间能够互相了解和理解。同时,新闻从业者作为信息代理人和把关人,其信息选择、报道体裁选取、内容组织方式等都应遵循一套稳定的准则,增强生产环节的透明度,以保证其权力不被滥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时期的媒介伦理由行业内部生发,与法律法规等外部约束相配合,规范传播者的信息采集与新闻生产实践,减少因实时反馈调节机制缺失带来的噪音,保证传播质量和有效性;同时,它们也提高了媒介机构的运作效率,建构了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感和自豪感,成为传播者对社会公众的职业保证,是媒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塑造自身社会形象、维护其公信力和话语权、进行自我辩护的有力武器。
三、“身体化媒介”时代的媒介伦理
以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为基础,如今信息传播活动的主要阵地,已经基本从报纸、广播、电视等单一媒介转移到了微博、微信、手机新闻客户端等整合媒体平台,这些平台涵盖文字、声音、影像、3D动画等多种传播形式,在保留了各类传播介质原有特性的同时,也生成了独属整合平台的新特性,有学者称这类整合多种传播介质的媒介为“元媒介”,即“作为媒介的媒介”,③这一名词不仅代表了传播功能和形态的融合,也标示了一种新的传播生态。
以“元媒介”为主要形态的传播活动包括人和机器两类参与者,它们都以节点的形式存在,传播关系主要在“人与人”和“人与机器”之间形成,但占主导地位的为“人与人”之间的传播关系。在这一时期,人与人之间的传播活动呈现出更多“身体媒介”时代的属性。以节点形式存在的人虽未重归“肉体在场”,但已经找回了身体系统所具有的互动反馈能力,能够根据信息及时调节、平衡自身行为,肉体虽依旧隐退,但已经在传播活动中发挥了其作为完整的动态平衡系统的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将这一阶段的身体看作是“数字身体”,不具备实体形态,但发挥身体作为完整系统的功能,所以,这一时期的媒介形态被定义为“身体化媒介”。
这一时期的机器作为另一类传播参与者,突破了“无身体媒介”时代媒介技术物机械的“输入-输出”模式,具备了一定的自行抓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能够整合信息并生产新闻作品,也可根据人的行为数据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传播。在这一时期,人类对它们的影响作用由输入具体的信息,转到输入一套相对灵活的程序模式,它们依旧不具备内部的自我调节与动态平衡能力,不能算是传播主体,而只是为人所用的传播工具,这与我们将在下一个阶段讨论的机器不同。
1.现状:动态的主体关系与传播内容
我们可以将“身体化媒介”时代的传播活动看作是技术化的“身体媒介”传播,在这一时期,人际传播又成了最主要的传播模式,但“数字身体”而非肉体的在场,使得这种人际传播呈现出新的特点。同时,大众传播依旧存在,但专业新闻机构生产者对传播资源的控制力下降,其代理人和把关人的角色逐渐弱化。
首先,传播主体关系是动态的,是一个不断建构又不断分裂的结构,这与“身体媒介”时代基于现实生活中先在、固定关系展开的传播实践完全不同。传播主体以事件、话题等为契机,基于价值观、认知能力、兴趣偏好等因素自发进行横向交流,形成大大小小的圈子,现实社会中的稳定“阶层”关系在平台上转化为流动的“圈层”关系。
其次,传播内容是动态的,各个圈层之间的交流和缠绕使传播活动“液态化”,信息处在持续地增补变动之中。由于“数字身体”与现实生活身体在虚拟传播场域中的暂时割离,传播主体对信息质量的责任感下降;同时,信息流向的不可控性提高,且一旦发出就无法追回。基于这两点原因,信道中的熵值不断增加,传播活动变得更为错综复杂。
另外,社会个体重新以主动传播者的身份出现在传播实践中,成为专业媒体机构的信源提供者,甚至自行从事新闻生产。他们有时与专业的新闻从业者合作,使传播活动更为流畅有效;有时则与专业从业人员对抗,对其传播活动进行解构,引发信息冲突、议程混乱等问题。
作为一种整合了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等多种传播模式的媒介,“无身体媒介”时代的传播活动中主体关系、内容结构、力量分配等都发生了变化,因此我们需要重新梳理媒介伦理的特点和要求。
虽然“身体化媒介”传播同时带有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等多重属性,但这一时期的媒介伦理并非每种传播形式伦理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自身的特性。
2.特征:流动性和稳定性共在
在前两个时期,传播活动参与者以预先存在的关系为基础展开传播实践,因此媒介伦理基本是稳固不变的。在“身体媒介”时代,传播活动参与者是在现实中生活在相近区域的个体,他们本身共享一套共同认可的伦理标准,打破这套标准需要面对巨大的群体压力。在“无身体媒介”时代,传播者和接收者之间的关系结构是固定的,媒介伦理规约的是专业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职业共同体内部商定形成相对固定的基础框架,如若出现分歧和冲突,新闻从业者会在框架内进行协商和修复,在内部约束失效时,法律法规、社会舆论等外部力量才会进行干预,因此这是一种稳定的职业伦理。
而“身体化媒介”时代传播主体间的关系是临时建立的,他们原本可能互不相识,在现实生活中有着截然不同的社会属性,也不存在既定的责任关系,他们在传播场域中相遇后,需要在协商对话中形成一套共同认可的伦理标准,以减少误解冲突,不同圈层会形成多种具有群体特殊性的媒介伦理,并且不断修改完善。但同时,作为人类社群成员,每个个体都必须接受某些超越民族、宗教和文化的“锚固”准则,如真实、人类尊严、非暴力。④而且,在交往范围不断扩大、圈层成员组成日益复杂的当下,这些具有稳定性、普遍性的媒介伦理显得尤为重要。
3.重要性:高于法律法规
伦理是一个属于自律范畴的概念,不具备法律、规章制度的强制性,但对于社会的稳定和谐作用巨大。媒介伦理作为传播参与者的自律标准,在匿名性强、流动度高的“身体化媒介”时代,它的适用性和效力更强。
传播者既是信息的发出者,也是信息与接收者之间的中介变量。接收者对传播者的认知和态度,直接影响信息的传播效果,进而影响整个传播活动。在“身体化媒介”时代,传受双方的关系往往建立在信任、偏好等情感色彩的基础之上,选择自由度更高、个性化更明显,因此,“身体化媒介”环境下传播者是比信息自身具有更大力度的传播效果因素,接收者倾向于以信息来源而非信息内容质量来决定自身的态度和行动。
“身体化媒介”主导的传播场域是以匿名性、流动性为特征的“陌生人社会”,⑤时空被虚化,社会关系和外在规则处于脱域状态,现实社会中的秩序感、确定性处于缺失状态,这使得传播活动参与者容易丧失责任感和社会公德意识,传播实践的随意性增强。与此同时,“身体化媒介”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大幅提升,引发的负面影响强度更高。但相对应的却是信息流向和传播关系的复杂性,使定责和追责变得极为困难;且法律法规制订修改的周期长,流程繁琐,已有的法律法规无法完全契合新生传播生态的需求。因此,遵照媒介伦理进行自律显得尤为重要。
4.呈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混杂
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概念最先由马克思·韦伯提出,韦伯在论述“社会行为”时,认为“社会行为”包括四种——目的合乎理性的、价值合乎理性的、情绪的、传统的。所谓“目的合乎理性的”,即人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⑥对行为目的以及对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的自觉思考和选择就是基于工具理性的合理性;“价值合乎理性的”,即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人根据自己的信念和要求行事,服膺其重要的信念(包括义务、尊严、美、宗教训示、孝顺、某事的重要性),⑦就是基于价值理性的行为。
在“无身体媒介”时代,媒体机构通过制定、展示和遵守明确的媒介伦理规范,指导、规范自己的工作,提高整个行业的运转效率,向社会公众标榜其公正、客观、真实、中立的职业理念,增强社会公信力,维护社会形象与社会地位;在公民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媒介伦理条例与法律法规一起成为媒介活动的挡箭牌,为职业行为背书,防范外界对其工作的不合理干扰。从这个层面来看,媒介伦理主要是合工具理性的。
在“身体化媒介”时代的传播互动过程中,传播活动参与者基于其信奉的价值信念而非机构利益、效率等出发参与传播实践,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公众形成的媒介伦理以个体价值为基点,彰显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表达自身需求的价值。从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维护的层面上看,价值理性优于工具理性,但最纯粹的价值合乎理性的行为无视可以预见的后果,过分重视自我表达,可能会导致个体行为对公共生活、第三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这也是当前传播生态中情绪极化、共识缺乏等现象的重要成因。
5.建构:“对话的媒介伦理”
数字技术保证了信息传播的实时性和连贯性,使人得以凭借“数字身体”重返传播过程,发挥身体所具有的互动反馈、动态平衡机制,大众传播的“撒播”范式逐渐回归人际传播的“对话”范式。在“身体化媒介”的传播生态中,以节点为存在形式的传受双方地位、传播机会平等,在自愿自主的前提下参与讨论、设置议程、意见表达,中心化的支配力量弱化直至消失。这种去中心化的环境激发了社会成员对于个性、平等、多元的追求,关系的流动性带来了伦理规范在不同关系群体间的变化。
但这并不意味着“身体化媒介”时代完全自由,再无约束。预设的、固定的、先验的伦理规范无法满足现下传播生态的需要,“身体化媒介”时代的媒介伦理应是“在主体间性交往过程中生成的认可,……即经过对话者充分讨论、普遍认同的那些约定和规范,非个体理性和意志的独白,亦非共同体预设的底线”。⑧传播活动的参与者在互动中商讨确定共同认可的伦理规范,在传播实践中能够感知违反伦理要求带来的后果及遵守这些要求获得的利益,由此自觉践行并维护伦理要求。我们将“身体化媒介”时代的媒介伦理称作“对话的媒介伦理”。
“对话的媒介伦理”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建构,第一个是传播实践层面,主要涵盖节点如何选择沟通方式,如何参与公共传播,以及以何种态度参与公共讨论,这关系到良好传播生态的建构;第二个是在价值基础层面,是将媒介伦理作为社会伦理的一部分进行思考,体现作为数字化传播媒介的个体对社会应负的责任。
(1)保证传播内容被社会公众所理解
在“身体化媒介”时代,社会成员基于信息获取方式、兴趣爱好、传播习惯等,融入某个线上社区,并在这一场域内建构起属于本圈层的语言规则、文化属性,只有属于这一群体的成员才能理解并熟练使用这些规则和属性。“小猪佩奇纹上身,掌声送给社会人”、“为××疯狂打call”、“陈独秀同学你坐下”等移动互联场域内层出不穷的“梗”,是圈层文化的重要体现,这些“梗”让有些人心领神会而部分人不知所云,因此成为社群成员归属感的重要来源。这样的媒介文化一方面加强了群体成员内部的认同感,但在另一方面却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社会分裂。
作为“身体化媒介”时代传播活动的主体,个人必须要对传播平台、事件性质、相互关系等有着正确的判断,依此选择合适的传播行为。特别是在重大的公共传播过程中,传播活动要遵照彼此认可的方式,选择能够被广泛理解的语言。个人表述要以对方能够完整、详尽地把握内容意义为目标,尽可能准确明了;不应在公共领域的讨论中过度展示群体内部的文化属性,要使用必要的传播技巧表情达意,以增进理解、形成共识为导向,成为负责任的传播者。
(2)为传播内容真实性提供可控路径
在当下的传播生态中,信息真假难辨,事实与情绪混杂,新闻真相被不断解构与重构,进行事实核查、确保新闻真实性对专业媒体机构和个人来说都十分困难。因此,我们不能要求社会成员在真相完全显露之后再参与传播活动,而是应该帮助社会成员提高媒介素养,使其能够根据常识对阶段性信息进行基础判断后再参与传播;不能捏造、编造信息,避免增加传播渠道中的噪音;在二次传播过程中注明消息来源,以便专业人士追根溯源进行事实核查;另外,个人还应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及了解的情况对新闻报道进行补充,成为专业媒体机构有力补充。这是每个社会成员应当遵循的媒介伦理。
此外,这一准则也对机器程序设计人员提出了要求。虽然技术人员并不是传播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但由于当下参与传播活动的“机器人”仍未达到智能化,无法自行进行判断取舍和调节更正,因此,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机器程序的客观中立,以及设置必要的不良行为规避机制,比如在“机器人”推送错误信息后及时关闭程序。正如英国标准协会(简称BSI)在《机器人和机器系统的伦理设计和应用指南》开篇中提到的:“需要对事情负责的是人类,不是机器人;对于任何一个机器人及行为,都应该有找到背后负责人的可能。” ⑨
(3)以真诚、专业的态度参与传播实践
与“身体媒介”时代类似,个体在参与信息传播和公共讨论时,应避免立场先行,即率先将异见者定义为自己的敌人,贴上各色标签,而应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倾听他人观点;在交流过程中,避免泛政治化、泛道德化思维,避免以战胜对方为最终目的。提高信息质量,打破不同群体间的代沟,促进形成共识才是对话传播的根本所在;另外,还要注意聚焦真正的核心问题,避免在表面问题、边缘问题上纠缠,提高社会问题的解决效率。
(4)尊重个体差异与多元价值
除了要了解具体实践中的伦理要求,个体还应有思想上的转变。“身体化媒介”的传播生态要求尊重个体差异与多元价值,摒除“自我”、“他者”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树立“你”、“我”的主体间性思维模式。将自己和他人摆在平等的位置上,避免以自我为中心思考问题,即使不认可对方的价值判断,也要对其表示尊重,并尽可能理解。个体应将其他社会成员视作传播活动的合作者,彼此相互依存,以互相信任、互利互惠心态参与传播实践,促进社会资本的积累,实现传播效益的最大化。此外,传播活动参与者还必须以公共性为原则规范自身行为,必须维护公共利益,增进公共善行,不得以追求自由、维护群体利益为由伤害公共利益。
四、“类身体媒介”时代的媒介伦理
未来的生物量子芯片、VR/AR、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成熟,又将重构现有的传播方式和媒介形态。脑机接口、生物量子芯片等,将媒介技术物对人肢体功能的延伸扩展到神经系统的延伸,人的“技术身体”成为独立而又功能强大的媒介,它将集信息收集器、存储器、处理器、播放器于一身,可以实现信息的直接收集、储存、回放、传递、分析,无需借助外在设备。而且,全息技术、触觉反馈技术等将会把身体在场感进一步真实化,使人类既能突破时空限制,又能重获“身体媒介”时代的传播体验。
此外,真正具有智能和自我调节能力的机器人也将在传播活动中扮演主体角色。不同于在人设定好的程序框架下运行的机器,这类机器人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他传播活动参与者传递的信息,且在传播活动中是具身化的存在。
因此,在未来,以生物学意义上的身体为基础形成的“技术身体”及机器人共同成为传播活动主体,外部的信息代理人和把关人彻底消失,这是一种崭新的传播场景,本文将其定义为“类身体媒介”时代。这种传播场景需要我们重新思考媒介伦理问题。当人的体内嵌入了技术设备,人的意识和机器意识究竟谁才掌握对身体行为的控制权?技术在提高人类感知世界、传递信息能力的同时,对人类生活的介入和控制也不断增强,那么究竟是“人利用物”还是“物控制人”?我们如何处理与机器人这一传播主体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突破“人是万物尺度”的人文主义思想,以“后人类”的视角来思考媒介伦理问题,重构媒介伦理。
1.作为伦理主体的“人-机结合体”
若以人文主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那么只有“人”才能被看作是媒介伦理的主体,媒介技术及由此生成的媒介形态是一种价值中立的存在,其好坏完全取决于作为主体的人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无需也无法对其提出伦理要求。但在人机融合、边界消融的“类身体媒介”时代,在物质层面上,人与机器作为一个整体共生,无法分离,应该共同承担伦理责任;在精神层面上,技术物对个人认知能力的协助与控制并行,形成新的把关方式,当技术设定与人的意识在某些情境下出现撕裂时,媒介技术物作为“非人”,不仅应遵循技术判断,也应体现价值判断,遵循媒介伦理的要求,在传播活动中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
现行思维方式使人难以理解媒介技术物也是伦理主体这一论断,对此,荷兰技术哲学研究者保罗·维贝克的“技术调解”( technology mediation)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考角度。他在具体分析技术物对人的行为和知觉全面调解作用的基础上,阐明了技术物作为道德伦理行动体的可能性,从这一角度出发,“类身体媒介”符合他所提到的“因果效应”、“代理”及“自主性标准”,因此是一种伦理主体。
(1)从意向性的角度理解“类身体媒介”的控制力
传播媒介诞生伊始,就具备呈现乃至塑造现实,进而影响个人行为的能力。任何媒介都具有技术意向性,不是对现实的复制再现,而是具备放大、缩小、遮蔽现实的效果,“类身体媒介”更是如此。
在英剧《黑镜》第三季《战火英雄》一集中,士兵在加入军队组织前就被要求在脑袋中置入一个芯片,这个被称作“植入物”(implant)的装置能够帮助士兵了解战场情况,完善作战方案,同时也能控制人的视野和记忆,将眼前的情景变为军队组织想让人看到的事物,忘掉一些有悖人性的场景。于是,血统受到歧视的无辜平民在士兵眼中变成了怪物一样的“蟑螂”,求饶和哭泣变成了面目狰狞的咆哮,士兵在毫无罪恶感的心理状态下完成组织任务,对这一群体肆意屠杀。这虽然只是对未来的想象,但已经呈现出“类身体媒介”对个人行为强大的影响和控制能力。未来,媒介技术物与人体的接合必将对人的认知行为造成更大的影响。
(2)从人机融合的角度理解“类身体媒介”的“代理人”角色
最初人们将意义赋给不同的符号,让它们代替具体的人类行动来表情达意;后来人们发明了报纸、电视,使个体足不出户便可最大程度地了解外部世界。媒介的发展史就是不断减少人类传播参与度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授权”给媒介,使它们成为传播活动的“代理人”,代替人类与外部世界建立联系。
“类身体媒介”进一步消除了媒介与人的中间地带,由传播中介变为传播者,直接接收、处理外部信息,“代理”能力增强,依靠传感器、VR技术等,个人与真实世界接触的机会和能力日渐减弱,直至完全生活在媒介呈现的世界当中,成为媒介的附属品。
(3)从积极自由角度理解“类身体媒介”的自主性
一直以来,机器是否具有自主性都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对此,维贝克指出,人和技术物都无法拥有绝对的自主性,也无法单独实现自由,自由是“人-技联结体”(human- technology associations)所具有的特性: 技术物构成了现时代人类存在的根本性境遇,而人们则在与技术物构建联系的实践活动中实现了对新的积极自由的践行。⑩积极自由是伊赛亚·伯林提出的概念,它指“想要自己治理自己或参与控制自己生活过程的欲望”,即“去做……的自由”;与此相对应的是消极自由,即“可能和希求一个能够自由行动的范围的欲望”,也就是“免于做……的自由”。
因此,作为“人-技联结体”的“类身体媒介”,为个人感知理解外部世界提供了更多机会,提升了人类的认知能力,促进人类对于积极自由的践行,“人们能够通过实践建立起与自身以及外在影响因素的联系,这种实践活动不仅是对自由的践行,更是为实现人们自身的存在创造了空间”;[11]同时,媒介技术物必须依附人体才能发挥其所拥有的效力。人和技术物相互制约又相互赋权,由此生成“类身体媒介”的自主性。
2.受技术“脚本”控制的“类身体媒介”
拉图尔曾用“Script”(脚本)一词隐喻技术人工物对行动者行为决策的塑造作用。如同一出戏剧或一场电影技术人工物拥有一种“脚本”该脚本对所有涉及的行动者行为都做了规定。[12]传播媒介的技术特点和属性也为传播活动规定了脚本,传播主体在不同的传播情境中有不同的行为方式,这些行为又对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产生影响。互联网的虚拟性、匿名性使身处其中的个人容易将现实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置若罔闻,人肉搜索、言语中伤等对侵犯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是由互联网媒介属性生发出的不良传播“脚本”。
而当进入人机交融的“类身体媒介”建构的传播环境时,信息获取的超便捷性、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进一步模糊成为新的传播“脚本”。通过嵌入体内的各种芯片,“读心术”成为现实,人脑这一最隐秘的存储“工具”不再安全,个人几乎丧失对隐私的控制权;我们通过电子芯片获得更强的与外部世界连接的能力,愈发成熟的虚拟技术为人类提供几近真实的“电子感官”,使技术工具完全接管了我们的身体,代替肉身接触真实世界。对诸如此类的情况,技术介入应该给个人选择的权利,给予个人自由上线和离线的能力,避免传播媒介完全主体化。这是传播技术和传播媒介发展过程中必须具有的伦理考量。
3.科学理解机器人的“主体系统”角色
随着机器的日渐智能化,机器人将控制人甚至取代人的论断甚嚣尘上,虽然拥有智能的机器人还未成为现实,但我们已经开始以敌对的心态看待与机器人的关系。
这种心态仍未摆脱“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局限,我们仍把自身看作世界的中心,认为其他存在都是为我们所用、受我们支配的工具。但如果我们将人类视为世界的一个普通系统,并不具备任何优先地位,我们对世界的认知需要与其他系统的配合,那么机器人的出现,对人类而言就是一种协助而非威胁。
更进一步说,在世界体系中,机器人与人类一样,都是独立的主体系统。因此在形成的新的传播生态中,既会有机器人与人的传播交流,也会有机器人在其独立系统中完成的自主传播交流。人与人的传播交流、机器人与机器人的传播交流,并行存在于传播生态之中,再加上机器人系统与人类系统之间的交叉,传播生态将更加复杂和多元。
建构新的媒介伦理,需要正确理解机器人的主体系统角色,并尊重其作为独立主体的存在,以平等、合作为目标,建立伦理关系框架。
4.构建“类身体媒介”时代的媒介伦理
当人类以新的“技术身体”的形态出现在传播场域中,机器人不再是与人类二元对立的存在,当媒介与传播主体的概念完全等同时,我们必须重新审视人与机器、人与社会、机器与社会的关系,建构新型媒介伦理。
对“类身体媒介”来说,其设计的最基本伦理考量就是保障人类享有对自身的控制权,主要体现在肉身与技术的接合与脱离能力。“类身体媒介”必须保证个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管理自己的感官,控制信息的接触、储存、读取、传播等行为,能够决定自己是否以“技术身体”参与传播实践。除此之外,还应通过融入区块链等分布式技术,追踪违背媒介伦理的行为,解决因匿名性、隐蔽性引发的不良行为泛滥现象。
结语
伦理的基础是关系的形成,因此,媒介伦理应事关每个传播活动的参与者,绝非仅是媒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遵循。技术对媒介形态最根本的影响,就是改变了“身体”在传播过程中的完整度,进而带来了传播活动参与者关系的变化。这是我们在讨论媒介伦理时应持有的两个基础认知。如今,“身体化媒介”已经成为人的“宏观知觉”,[13]人日渐向“身体作为独立完整的媒介参与传播活动”的时代回归,人与技术物的接合日益紧密,这意味着“身体”将不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肉体,模仿人类身体的系统性的机器人也或将成为现实。因此,如何保持对自身肉体的掌控,如何看待新的传播活动参与者,成为媒介伦理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在变动不居的媒介发展进程中,唯一能够确定的,就是我们应摒弃以自我为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将传播视为多种系统配合才能完成的实践,这些系统不仅包括人类系统、机器系统,也涵盖环境、其他生物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主体形态。以平等、互相尊重、真诚等作为媒介伦理的底色,无论未来我们会以何种形态、与何种主体在传播场域中相遇,这些底线标准都将成为增进彼此理解、协调彼此关系、建构良好传播生态的保障。■
①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②约翰·杜翰姆·彼得斯:《对空言说:传播的观念史》第35页, 邓建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③赵星植:《元媒介与元传播:新语境下传播符号学的学理建构》,《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④甘丽华、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全球媒介伦理及技术化时代的挑战——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学术访谈》,《新闻记者》2015年第7期
⑤张杰:《“陌生人”视角下社会化媒体与网络社会“不确定性”研究》,《国际新闻界》2012年第1期
⑥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社会(上卷)》第54–56页,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
⑦马克斯·韦伯 :《经济与社会(上卷)》第 57 页,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
⑧胡百精、李由君:《互联网与对话伦理》,《当代传播》2015年第5期
⑨AI世代:《英国出台历史上首个机器人伦理标准 给机器人上“紧箍咒”》,[EB/OL].http://tech.qq.com/a/20160920/051755.htm ,2016-09-20.
⑩陈凡、贾璐萌:《技术伦理学新思潮探析——维贝克“道德物化”思想述评》,《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15年第6期
[11]程海东、贾璐萌:《道德物化: 技术物道德“调解”解析》,《道德与文明》2014年第 6期
[12]Verbeek P P.Materializing Morality: Design Ethics and Technology Mediation[J]. Science,Technology,& Human Values,2006( 3).
[13]戴宇辰:《“在媒介之世存有”:麦克卢汉与技术现象学》,《新闻与传播研究》 2018年第10期
刘明洋系山东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王鸿坤系山东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为山东大学一流学科激励计划“媒介科学”资助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