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时代的客观性:个人化叙事的报道与作为事实的舆论
——基于“江歌事件”的研究
■石力月
【本文提要】2016年11月3日发生在日本的“江歌案”虽然在法律的意义上已经尘埃落定,但是围绕它的争论直到今天依然没有平息。本文通过考察事件的整个传播过程发现,一方面,一些专业媒体相关报道以“客观”的面目出现,但其基本框架实际上很大程度被江歌妈妈的个人化叙事逻辑所建构;另一方面,舆论表现形成了被批评者认为是“舆论审判”的局面,但舆论由于多层嵌入事件发展的过程之中,本身成为客观事实的一部分。因此,上述两个方面为我们提出了社交媒体时代如何理解“客观性”的命题。以此为基础,本文认为,今天专业媒体能否以及如何超越各类个人化叙事的框架与回应各类舆论表现的社会现实基础,是重建个体关系、改善当下舆论生态的重要突破口。
【关键词】社交媒体 客观性 专业媒体 事实 舆论
【中图分类号】G212
2017年12月20日,中国留日学生江歌被害一案在东京地方裁判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案件本身就此告一段落,但围绕案情所生发的舆论并没有就此平息。
如展江所言,这个事件中包含典型的跨国“舆论审判”,“充分暴露了国内新老媒体和网民自媒体法律意识的欠缺……当下公民(包括媒体)信息素养和法律常识亟待普及和加强”。①他指出:“普法这个字眼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媒体上至少出现了30年,按道理说,从精英到大众的各类人群至少应该懂得依法治国国策之下司法审判的巨大价值以及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罪刑法定’——任何人在法院审判之前都是无罪的,只有法院才能决定一名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②因此,关键问题是为什么“舆论审判”并没有随着这么多年的普法工作而消失?这就不是仅仅在法律框架的内部就能够回答的问题,而需要结合传播与社会的分析。
一、叙事权力的转移与交互:自媒体与专业媒体的双重“个人化”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江歌事件”而不是“江歌案”,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包含了“案件本身”与“案件之外的行动”两个部分。
“江歌案”发生于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妈妈江秋莲于2016年11月4日凌晨在新浪微博发出第一条与该案相关的文字,简单介绍了人物、事件、地点,并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随后她将同样的信息转发给了几个粉丝数量众多的微博大号,希望消息能够扩散从而得到更多关注。此后直至今天,她一直保持着案件相关信息的微博更新。
其实最初江歌妈妈的微博并没有引起太多关注与舆论反响,她求助的微博大号也很少帮她转发,当时的影响力主要集中于各类留日群体。他们通过她微博上留下的手机号码与她取得了联系,并为她赴日以及在日期间提供了各类帮助。2016年11月5日,江歌妈妈在微博宣称:“初步怀疑凶手是同寝室刘鑫的前男友。” ③从表述来看,彼时她还没有将刘鑫本人与案件扯上关系,即使后来爆出她已私下里拼命地与之联系,但从发布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她主要是为了向身处现场的刘鑫了解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④
然而江歌妈妈这条微博为专业媒体的报道带来了重要线索。11月8日,刘鑫首度发声,接受了《北京青年报》的采访,讲述了案发当日的状况以及与江歌之间的关系。在采访中,刘鑫明确表示江歌妈妈在微博上的披露使她受到了很大的舆论压力,同时也表示因为江歌妈妈在微博上持续发布对于案件的“各种猜测和怀疑”,日本警方已经禁止她们两人见面,警方的理由是“担心江歌母亲因过度伤心而散布不确定的信息,导致对办案有影响”。⑤11月24日,江歌妈妈在微博披露凶手抓到了,并于此后数天持续发布微博,希望网友能够提供凶手陈世峰更多的个人信息,并未涉及刘鑫。一直到12月7日她才在微博里写道:“而我的小歌子被残忍杀害竟是因为她的善良和助人为乐!” ⑥等于间接表述了刘鑫与案件的关系,但没有正面表述对方的过错。
由于庭审之前警方拒绝披露案件详情,专业媒体对案情本身的把握和跟进报道就十分受限。此外,一方面,江歌妈妈是事件的第一发声者并且持续发声,另一方面,刘鑫仅在案发几天后接受了《北京青年报》的采访,之后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几乎都未再公开发声。这样一来等于江歌妈妈不但基本主导了案情叙事,而且在至少半年的时间里几乎是唯一的叙事人。这种单一主体的叙事不但在很大程度上为该案树立了基本的理解框架,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事件的前期舆论走向。同时,也正因为缺少由专业媒体报道生成的“客观事实”,所以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存在以这种“客观事实”为基础的舆论意见,这是后来“舆论审判”呈汹涌之势的重要前提。
2017年3月1日,江歌妈妈转发了一条江歌曾经写下的微博,并配以文字:“有朋友真好,可不是所有人都配做你的朋友!” ⑦再次暗示刘鑫的过错,对她表达的不满也比3个多月前强烈了一些。3月3日,江歌妈妈第一次在微博简要明确地陈述了基本案情,但此时她对刘鑫的描述尚未到达针锋相对的地步:“11月3号00:16分江歌和刘鑫到达家门口,刘鑫在前面跑进屋,江歌在后面没来得及进门,在家门口被陈世峰连刺10刀,因失血过多失去了年轻的生命!” ⑧并且据她自述,此时披露案情主要是为了请求网友的财力支援:“我现在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为了给女儿伸冤,我要状告害死江歌的人,陈世峰虽然被逮捕,但我需要多次奔波在中国和日本去为女儿讨还公道,现在,昂贵的跨国律师费、翻译费、旅途费等等费用像一座大山一样,压得我透不过气!特发此文求助广大爱心人士帮帮我,别让我倒在为女儿伸冤的路上。” ⑨此段求助获得了网友的热烈响应和慷慨相助,但这也成为后来刘鑫以及部分网友质疑江歌妈妈借案件敛财并要求她公开账目的来由。
当事人通过微博直接发声,不同于专业媒体作为发声主体的叙事视角。江歌妈妈的微博除了涉及案情的内容以外还有大量抒发心境的文字,痛失爱女、思念爱女的泣血之痛跃然眼前,它们与她关于案情的叙事缠绕在一起,极易引发人们的共情,由此影响舆论走向。此外,江歌妈妈的叙事与案件进展几乎同步,并且其微博还有大量的求助信息,这两方面都对广大网友产生了显著的动员效果,引发他们更加深入地参与到事件进展中去。
接下来就是2017年5月21日,江歌妈妈正式向刘鑫“宣战”,发布了微博头条文章《泣血的呐喊:刘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来作证!》,在这篇文章里,她曝光了刘鑫及其父母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私人信息,顿时引爆了整个舆论场,其评论及转发量均到达了案件发生以来的最大值。在这篇文章里江歌妈妈对刘鑫的态度急转直下,矛盾迅速激化,“隐私权”、“网络暴力”以及“舆论审判”的问题也由此引爆。
但这并不是一个突发事件,如果梳理江歌妈妈从案发以来至今的所有微博,就会发现这篇文章“横空出世”的背后与她长期以来面对的两个难点有关:一个是2017年5月21日以前,国内外的专业媒体报道有限,尤其欠缺有巨大影响力的深度报道。另一个难点是,案情侦破推进难度较大以及江歌妈妈自身法律资源有限,这是她最终向刘鑫“宣战”的导火索。她于5月1日发布的《泣血的呐喊:请求中国法律界的帮助!!!》一文对此能够有所佐证。
从这篇求助于法律界的文章来看,当时两个相互联系的状况把江歌妈妈逼入了“绝境”,一个是她几乎无法进入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另一个则是她拿“陈世峰可能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的局面毫无办法。也正因为这两个状况同时存在,刘鑫的角色对于她来说才变得至关重要——刘鑫作为该案除陈世峰与江歌以外的唯一在场者,是她获取案件有利进展的唯一希望所在。这一点也在其《泣血的呐喊:刘鑫,江歌的冤魂喊你出来作证!》一文中有所印证:“现在,陈世峰开口承认杀害江歌的事实,但是还在以各种理由企图逃脱法律严惩,刘鑫是案件唯一关系人,我作为被害人江歌的妈妈找刘鑫了解情况有错吗?”。⑩
此外,也正是在5月21日这篇引爆舆论的文章里,江歌妈妈第一次明确、正面地指认了刘鑫在江歌之死中负有过错:“而到达家门口,刘鑫在前面进屋,为什么要关上门不让江歌进屋?案卷材料显示,23:30陈世峰还在给刘鑫打电话,刘鑫明知道有危险,关上门报警,任由江歌在门外被陈世峰杀害,十刀啊!江歌与陈世峰殊死搏斗,刺这十刀需要多长时间?刘鑫为什么关门阻断江歌的逃生之路?” [11]即是说,从这里开始,在江歌妈妈的叙事中,刘鑫不仅仅是案发现场的见证人,而且也是过错人之一。这个关键的叙事转折使得这篇文章激发了案发半年多以来最强烈的舆论反响,同时也引发了刘鑫与江歌妈妈在公共舆论视野里的第一次“交锋”。
5月22日,即江歌妈妈“宣战”的第二天,刘鑫加入了新浪微博,她于5月28日转发该文并表示:“我的沉默给大家带来误解。自始至终我一直配合警方的调查,一定会出庭作证。” [12]但这篇文章并没有解释太多,也没有对江歌妈妈发布的内容做任何正面回应。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5月21日以后,江歌妈妈持续发布了一系列矛头直指刘鑫的文字且公布了一些相关证据,包括刘鑫与她的微信聊天记录、刘鑫父母的电话录音以及新浪微博的删帖通知等。
而刘鑫在微博的第二次发言已经是8月30日了,与第一次相隔3个月之久。这一天她发表了长文《东京留学生遇害案的一些事实》,第一次正面详细回应了案情的一些细节以及江歌妈妈和网友的诸多质疑。然而,从舆论反应来看,此时发声为时已晚,江歌妈妈自5月21日以来这3个月的持续发声已经为刘鑫的行为建立了一个明确且坚固的解释框架。
澎湃新闻于9月9日刊出了长篇报道《留日女学生江歌遇害311天:一个母亲的“爱、恨、执”》,而同时期采访的《新京报》的“局面”栏目则于11月10日才播出双方会面的采访视频,之所以时间间隔这么长,按照主持人王志安的讲法是因为:“坚持这样一个原则:避免节目的播出,给本就有着极大不信任的双方,制造额外的伤害。也正因如此,这期节目的剪辑花了格外长的时间,期间还曾经彻底推翻最初的结构,另起炉灶。” [13]与澎湃新闻那篇报道“在当时,影响并不算太大” [14]不同的是,“局面”的这则报道影响空前,节目播出之后,“辱骂刘鑫和她家人的声音如排山倒海”,[15]也正是这则报道才真正地将“江歌案”的舆论影响力扩散开来。一时间各路媒体跟进报道,各路人马发表评论,话题热度持续高涨,许多人对于事件的知晓及判断是从这里才开始的。“局面”报道记录的是案发后江歌妈妈与刘鑫的第一次见面,也是案发后江歌妈妈第一次有对象的情绪爆发,于是她们彼此之间的矛盾被推向了前台,而作为杀人凶手的陈世峰反而在该报道中退居后位,这构成了后来舆论认知的基本框架——无论站在哪一边,都将她们作为事件的第一主角。
事件至此已经与它刚发生时的情形很不一样了,在这个变化转折的过程中,专业媒体的行为尤其值得研究。专业媒体大规模地报道“江歌案”主要集中于江歌妈妈与刘鑫针锋相对以后,然而他们大都直接引用了“局面”的叙事,因为后者是至今唯一同时采访两者并呈现出其互动关系的媒体,刘鑫在其中不仅仅是一个讲述案情的现场亲历者,她身上所存在的争议及其与江歌妈妈之间的紧张关系才是以“局面”为首的众多报道所关注的焦点。由此,“江歌案”就由一桩“普通”的凶杀案变成了一个充满悬疑及冲突张力的复杂案件,这个“不普通”性为众多专业媒体提供了关注动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尽管标榜客观,王志安说:“我们必须保证25条片子都能够完整地呈现,必须给江歌妈妈和刘鑫同样的说话机会。” [16]但实际上这个安排确认并采用了江歌妈妈个人的叙事框架。因为不是给双方等量的说话机会就叫做“平衡报道”,“平衡”的背后是已然存在的逻辑结构——《局面》安排双方见面本身就意味着搭建并确认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但实际上这段关系是由江歌妈妈的叙事给出的,而彼时警方和刘鑫都并没有给出该案与刘鑫之间的明确关系。因此,《局面》的报道尽管给了双方同样的说话机会,但结果是:“过去的三天,随着节目的播出,辱骂刘鑫和她家人的声音如排山倒海。” [17]王志安承认做得还不够好,刘鑫也表示:“局面的采访,真的是整个过程最大的失误!” [18]这个现象的背后是,今天搭载于各类强势社交平台之上的部分自媒体具有强大的议程设置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新闻生产结构。在传统结构中,议程设置主要是由专业媒体完成的,但在今天,自媒体常常具有为专业媒体新闻生产设置议程的能力,这不仅仅表现在话题的选择上,还表现在话题展开的逻辑上。而“江歌事件”既是一个典型也是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因为它从事件伊始到后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处于信源单一的状态,并且这个单一信源又完全来自于自媒体,因此它对专业媒体的议程设置能力就更强。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当信源单一且警方对案情披露有限导致基本事实无法确认时,也不排除前期缺乏专业媒体的报道是因其“基于专业主义要求做出的谨慎选择”这一可能性,但这种分析逻辑无法解释的是在江歌妈妈与刘鑫针锋相对而案情基本事实仍然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为什么专业媒体却纷纷大肆进场报道。唯一可能对此进行解释的就是江歌妈妈与刘鑫之间的矛盾本身具有新闻价值,而其之所以具有新闻价值是因为它是将江歌案区别于一般凶杀案最关键的特征——不是每一桩凶杀案都会被报道,而每一桩被报道的凶杀案都有其独特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专业媒体在此时介入并将江歌妈妈与刘鑫置于前台的行动本身就是对江歌妈妈个人叙事结构的确认,无论对她的结论认同与否,都没有突破这个结构本身,即使在经验层面遵循了新闻客观性所要求的一系列操作流程,也没有改变这一点。
因此,在江歌事件中,自媒体与专业媒体叙事呈现出“双重个人化”的特征,不但如此,后者是经由与前者共享的社交平台的传播才产生了巨大影响,等于叙事框架在社交平台上有了二次加强,这个二次加强最终构成了舆论关注和讨论的焦点——不是“江歌为什么被杀?”而是“江歌为什么会死?”
而与追究刘鑫几乎同时推进的另一条线索是江歌妈妈发起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2017年1月15日,她第一次发布了征集签名请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的微博,但从评论转发数量来看,引起的反响并不太大。2017年8月14日,她又在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同时发布了题为《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的文章。与第一次发布效果不同的是,这一次得到了人们巨大的响应,不但微博微信转发、评论无数,而且截至2017年12月1日,历时92天,一共获得451.6025万人的签名支持。但也正是这样一场声势浩大的行动,与事件发酵后网络上掀起对刘鑫铺天盖地的声讨,共同构成了被批评者认为是“舆论审判”的两个主要表现。
二、多层嵌套的事实与个体集合的舆论
直到今天,江歌案除了凶手确凿以外,案情相关的诸多细节在专业媒体报道中始终不清晰,除了因为庭审前无从了解案情以外,也因为庭审后仍存一些争议点,比如刘鑫在案发现场的行为究竟如何。所以汹涌的舆论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后依然没有平息。按照展江的说法,“舆论审判”是由“媒体审判”发展而来的:“‘媒体审判’原本是国外司法界对报纸等媒体在法制报道中越界行为的批评,而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兴起与普及,‘舆论审判’正在逐渐取代‘媒体审判’”。[19]江歌案中的“舆论审判”是很容易分辨和界定的,因为一方面,舆论的表现在庭审前后均呈现出明显与法律判决相分离的特征,例如庭审并未对刘鑫定罪,但大量舆论对她的行为给出了自己的判断。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人群依据自己的判断在庭审前后均对该案有着不同方式和程度的行动介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江歌案中的舆论审判问题是很严重的。
但问题是它为什么会这么严重呢?以澎湃新闻2017年11月13日、14日两篇社论为代表的观点将其解释为“情绪代替了事实”,这与近几年走热的“后真相”(post-truth)概念不谋而合。2016年,牛津词典将“后真相”评为年度词汇,并将它定义为:“情感与个人信念比客观事实更能形塑舆论。” [21] “后真相”成为年度词汇的背景是当年英国“脱欧”与美国大选两个全球瞩目的事件,因为“在这两个事件中,大量使用错误信息和彻头彻尾的谬误是其核心标志”。[22]不过正如不少研究已经指出的那样,它并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而是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出现,后来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社交媒体的日趋发达才逐渐走红。
对“后真相”的理解,不同的学科和理论视角有差异。国内外新闻传播领域的相关研究都注意到了互联网的发展结构性地改变了原有传播生态,并对专业媒体报道及其价值理念造成了各种冲击。一方面,与搭载于互联网社交平台的信息生产主体多样化相伴随的是各类假新闻、谣言的泛滥;另一方面,泛滥的假新闻与谣言也在不断地形塑舆论、影响传播生态。因此,不少研究都聚焦于在传播与社会变化中对新闻真实性与客观性的再讨论。
如潘忠党与陆晔的梳理和总结,“尽管它只被表述为美国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而形成并得到阐述,但作为认识论准则,‘客观性’却为学界和业界所共享。新闻实践中各种从事‘边界工作’(区别新闻与言论、新闻与广告、新闻与娱乐等,划定新闻与包括新闻源在内的‘业外人士’之间的职权范畴等)的程序,‘事实性网络’的建设,以及客观性的仪式性演示等,都是对客观性原则的制度化确认,是它在实践中虽不完备但却必不可少的落实。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事实,即没有所谓的新闻;作为文本的新闻是可验证(verifiable)事实的呈现;作为活动的新闻是观察、记录、查核、传递事实并建构意义的社会和文化实践”。[23]而迈克尔·舒德森(Michael Schudson)在“强调准确、事实和平衡”的“客观性1.0”版基础上针对美国新闻业的历史实践又提出了所谓“客观性2.0”版,“它坚持新闻记者必须为他们报道的事实提供语境、解释和分析,这不同于倡导式新闻或党派观点”。[24]而无论1.0还是2.0,其核心都是对事实及其呈现的理解与行动。
然而在社交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事实”即使在经验的层面上也可能变得高度复杂。如果说传统媒体环境中新闻客观性讨论的核心关切在于“如何报道事实”,那么今天恐怕需要面对的首要挑战是“如何理解事实”。就“江歌事件”来说,所谓“事实”不仅仅指向案情本身,也指向庭审结果出来之前当事人在微博、微信上的发言及其与舆论围绕案件的各类互动所共同构成的事件进展。对于前者来说,“情感”与“事实”的二分在舆论审判的意义上是有效的,但对于后者来说,“事实”出现了多层嵌套。
例如,当江歌妈妈于2016年11月5日在微博上第一次提及刘鑫的名字但尚未将她与案情扯上关系时,评论中有些网友已经将注意力放在了刘鑫身上。如有网友写道:“把她室友看住,好好问问她室友。” [25]也有网友写道:“室友也很有猫腻啊!” [26]还有网友更是直接写道:“刘鑫在哪,你出来说明一切。” [27]这个状况引发了刘鑫的强烈不满,于是她在11月6日22:05给江歌妈妈发了一条微信:“再出这种新闻,我就停止协助警察。”再如:江歌妈妈所征集的数百万个请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的签名也是由强大的舆论声浪所推动的,截至2019年3月15日,她于2017年8月14日发布的微博头条文章《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一文共得到了17.7703万条评论以及24.9353万条转发,[28]经由该文的广泛传播所获得的签名最终提交给了法庭,从而成为庭审的一部分。而更复杂的嵌套则是各路网友(可能也包括水军)对案情所撰写的分析、评论文章等,经由江歌妈妈和刘鑫的转发引发舆论。舆论既与两位当事人进行互动,二人之间也会围绕舆论针锋相对,推动事件继续发展下去,微博用户“冷眼萌叔”、“特别调查员”、“独狼独语”等人对事件的深度参与,以与当事人密切的线上线下互动以及将广大网友不断地卷入一场侦探式的后庭审过程的方式影响着事件的发酵方向(如与江歌妈妈宣称的下一步起诉相关联)。所以在这个事件中能够清楚地看到,舆论本身也构成了客观事实的一部分,这样讲并不是针对舆论内容的真假对错而言,而是就其在事件中的角色而言的。
关于“客观性”,孙歌有一个颇具启发性的见解:“客观性并不存在于与人的主体意志无关的外在世界……只有在承认了主观判断的有限性之后,作为媒介化的现实,客观事物才能呈现它的‘客观性’。” [29]这个见解并没有将“客观”与“主观”截然二分,而是在两者的关系中给出对于“客观”的理解。值得强调的是,孙歌在做此番理解时既不是将其放置于抽象的哲学认识论层面,也不是放置于就事论事依靠直观“常识”处理材料的经验层面,她没有将理论与经验对立,而是试图在形而下层面寻找以具体特殊状态呈现的普遍性。这是该见解能够与本研究相对接的前提与基础。
在“后真相”的语境中,所谓“客观事实”也是形而下的概念,而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专业媒体是人们获得它的重要途径。因为按照吉登斯的说法,现代社会生活时空分离,它构成了社会系统的脱域(disembeding)问题——“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30] “专家系统”是其中一种脱域机制,而专业媒体就属于这个范畴,人们通过专业媒体这个“编织着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物质与社会环境的博大范围” [31]的体系来认知这个世界。专业媒体之所以能够承担这样的角色,是因为“所有的脱域机制都蕴含着一种信任态度”。[32]吉登斯认为:“我们在象征标志或专家系统内所谈论的信任,是建立在信赖(那些个人并不知晓的)原则的正确性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对他人的‘道德品质’(良好动机)的信赖之上。” [33]对于专业媒体来说,这个信任基础的核心就是其报道“客观事实”的原则。然而迈克尔·舒德森却犀利地指出,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后,与其说媒体信奉的是客观事实,还不如说它们信奉的是一套关于事实的解释:“事实已经不再是世界本身的呈现,而是对世界的共识的表述。” [34]即是说,在形而下的层面,所谓“客观事实”在很大程度上只不过(也只可能)是“媒体化事实”罢了。这多少回应了孙歌关于客观性的观点,同时,也与后形而上学的、今天的哲学家们对“真相”的理解不谋而合:“所谓真相不过是相关的知识共同体对特定事物的共识,在这里,客观性就是普遍的主观性。” [35]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讨论主客观之间的关系恰恰是为了在形而下的层面更好地理解与处理“客观性”,所以与舒德森所批评的“一切皆是相对的” [36]观点并不是一回事,因为后者消解了“客观性”。
而社交媒体的出现改变了基于传统专业媒体的传受关系,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环境中“媒体化事实”的面目。张志安等人对“社交媒体”的概念做了一个重要的辨析,他们指出微博、微信等应当称为“社交平台”,“这些用户量达数亿的巨型互联网产品,本身作为中介而连接起了各种节点之间的关系链条,进而编织出了巨型的传播网络,再加上依托其上建立的数量庞大的自媒体、专业媒体、机构媒体,构成了实时在线、滚动更新、即刻分发的新闻生产与信息流通体系。我们可以把这类数字化媒体平台称为平台媒体”。[37]即是说“社交媒体”的概念实际上包含了“平台”和“搭载于平台之上的各类媒体(包括专业媒体)”两个部分。今天人们可能借由各类社交媒体进入过去仅仅是“被呈现”的对象中去,从而既搅动客观事实也由此成为它的一部分。
不过,网络上的信息有真有假,尤其就案情披露有限的“江歌案”来说,各种相关信息的真假更加难辨,这就使得某些舆论反应有可能建立在假消息之上,这也被认为是“后真相”时代的一个典型症候。例如“江歌事件”中有一张刘鑫的照片广为流传,图中三位女生,其中两位的脸被打了马赛克,起初网络盛传这张照片是江歌死去不久刘鑫与朋友聚会所拍,照片中的刘鑫笑对镜头,显得心情和状态都不错,微信公众号“咪蒙”在其那篇阅读量与点赞量均达到10万+的文章《刘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里也使用了这张照片,并言之凿凿地称:“她和朋友去聚会吃饭……这时离江歌去世才2个月,尸骨未寒。” [38]然而,在刘鑫本人于2017年11月14日发布的微博中,她还原了这张照片中间那个女孩的面目,结果显示那是江歌,以此来破除谣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真相公布并没有带来舆论上的明显变化,这条微博至今可见的评论中也大多是对刘鑫的各种攻击。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在“江歌事件”中呈现出“无论消息真或假都不太影响舆论对案件及其相关要素的基本判断”的状况应当如何解释?基于假消息的舆论当然不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但是明知消息为假却不影响舆论对案件及其相关要素的基本判断,这个现象本身是有其现实基础的。换句话说,舆论出现这种无论消息真假都不影响判断的反应总是有原因的,有研究将它归因为“网络民粹化”,但舆论表现的基础有真假,舆论本身却无真假。区分这一点是为了指出,仅仅得出舆论审判的结论或者推给“民粹”是不够的,还需要对它的现实表现做一些解释。
在“江歌事件”中,指出“舆论也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以及“舆论表现有其事实基础”,意味着在讨论“舆论审判”的问题时,既要追究“舆论”,也要追究“事实”。而追究“事实”就意味着需要回答“为什么引爆舆论的是刘鑫而不是案件本身?”与“为什么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行为会获得数百万人的支持?”这两个问题。它们都无法仅仅在媒介素养或者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完全的解释,而需要结合舆论中所反映的社会心理状况进行分析。换句话说,即使要将“情感”与“事实”二分,也需要看到情感本身是有其事实基础的。
刘鑫浮出水面在江歌妈妈的叙事中将案情的焦点从“江歌为什么被杀?”转向了“江歌为什么会死?”。这两个焦点的区别在于,后者暗含的逻辑是“本来可能可以不死却死了”。与其说是刘鑫还不如说是这个逻辑最终引爆了舆论。
而之所以会这样,从舆论的具体表现来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上述逻辑触及到了当下大众社会心理层面的两个敏感点,即对背叛“共同体价值”行为的愤怒与个体成为“江歌”的恐惧,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行为会获得数百万人的支持也是基于同样的社会心理。这两种心理交织在一起并互相加强,最终激发了巨大的舆论声浪。在“江歌事件”中这个“共同体价值”是指“救人于危难”,它之所以是“共同体”价值,是因为表述了一种必须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达成的结果。从网络舆论的诸多具体表达来看,人们对于刘鑫的声讨主要是基于对她不但未“救人于危难”而且“极力撇清、愧疚不足”的态度,但也正因为如此,舆论几乎又同时滋生了“如果周遭也有刘鑫这样的人,自己会不会成为下一个江歌”的恐惧。例如署名为“苏希西”的那篇获得了10万+点击量的文章《孩子,我宁愿你不善良》就是这种心理的一个典型反映。即是说,从舆论来看,人们既希望在需要的时候能够获得他人的帮助,又对能否真正获得他人的帮助缺乏信心,这种同时包含希望与失望的心理反映了个体之间关系发生断裂的社会后果。
看上去声讨刘鑫和签名请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的人很多,这种舆论的规模化似乎体现了某种“共同体”式的存在,但实际上一方面,人们的具体意见高度混杂,其逻辑基础与诉求并不完全一致;另一方面,即使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于个体关系的反思以及对于“共同体”的渴望,但几乎都只能落脚于对个体出路的思虑。如胡翼青所说:“它是舆论,但又不是共识,它只是多个社区共识的集合体而不是融合体。” [39]例如大量的微信公众号或者专业媒体评论就“江歌事件”讨论“善良”、“利他”的话题,但无论何种写法,最终大抵都走向了号召个体“有选择地作为”这样一个内在于现行秩序的结论或建议。再如微信公众号“咪蒙”发表的《刘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一文虽然招致许多批评,批评的点多在其“宣扬网络暴力”,但这些批评难以解释的是为何宣扬网络暴力的文章能够短时间内就获得了10万+的点赞数。从该文的具体行文来看,它选取了该案对于个体感受冲击最为明显的几个点并且以强代入感的个体逻辑展开写作,表面来看似乎是通过公开写作表达了对刘鑫的公共质询,但实际上却是通过质询不断加重了个体感。而以“咪蒙”为代表的这一类写作在“局面”的节目播出以后集中爆发,共同严重挑战了“个人”对于生活确定性、安全感以及价值归属的底线,所以才能解释为什么无论案发现场的真相究竟是什么,人们都要同仇敌忾地“审判”刘鑫和陈世峰——因为与其说是“审判”这两个人,还不如说是人们需要消化和处理由他们引发的关于个体命运以及社会失序的强烈情绪。
当然,今天的舆论本身也有其复杂性。“水军”的存在就是一个典型,它通过“交易关系”达成规模化的发言从而试图引导舆论走向,它与专业媒体触发舆论的机制完全不一样——它以舆论的面目出现,但是一种“被制造”的“舆论”。在“江歌事件”中,江歌妈妈和刘鑫在微博上针锋相对发言之后就一直流传着双方都有水军的说法,尤其是案件庭审之后,双方在微博上的论战更加激烈,水军的问题也就更加甚嚣尘上,之前曾与刘鑫签约为她辩护后解约的律师于洋(微博账号为“律师一姐”)爆出刘鑫找水军对冲舆论,微博账号“猎人瓦西里”则发布各种截图揭露刘鑫与水军交易以及任务详情等。无论这些材料是真是假,如此混乱的舆论局面都进一步体现出个体化的生存图景与共识的瓦解,这个“共识”不是指整齐划一的舆论,而是指达成有效对话所共享的基本价值以及社会秩序前提。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舆论审判”是很容易在这种“个体如何安放”的状况中触发的,它不完全是普法或者媒介素养教育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从根本上说,“舆论审判”问题的改变也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整体坐标中的个体关系重建。
三、小结:个体关系的重建与专业媒体的结构转型
虽然“江歌案”经由法庭的判决告一段落了,但是“江歌事件”还没结束,微博与微信公众号上的讨论虽然有所“退潮”但还在继续。庭审结束以后,网络上对江歌妈妈的质疑和谩骂多了起来,于是她在2018年4月5日的微博里写道:“我刚建了一个微博群,专收集微博劣迹,请大家帮助搜集证据保存,谢谢大家。” [40]在此之后的几个月一直到今天,她又陷入了与律师张金武、张海、宗璐以及各路真实身份不明的网友的纠缠与互辩之中,这大概也是江歌妈妈最初在微博发言时难以想象的状况。刘鑫则在2018年3月之后基本淡出了微博,已经停止公开回应江歌妈妈的任何言论。而随着刘鑫的淡出,两人针锋相对的局面瓦解,专业媒体与舆论的关注也都随之持续降温。因此,从最初到当下整个舆论场的走向来看,刘鑫是江歌案被关注的关键因素,她也是引发所谓“网络隐私”、“网络暴力”以及“舆论审判”等议题的主要缘由。然而,如果江歌案最初不是由江歌妈妈在微博披露,或者如果江歌妈妈根本不上网,那么无论专业媒体是否介入以及如何介入,刘鑫这个角色恐怕都不太可能以今天的面目呈现,进而舆论场的表现恐怕也将是另一番景象了,即是说过去专业媒体触发舆论的机制在社交媒体时代改变了。
也正因为如此,专业媒体在今天的作为才尤其值得讨论。搭载于移动互联网的新媒体相比传统传播环境中的媒体而言,因其高伴随性以及浸入性对人们日常生活认知及行动的建构能力更强。而无论在传统环境还是在新环境中,专业媒体从事新闻生产的合法性基础都是代表公共利益或如潘忠党与陆晔所说基于“公共服务的准则”,[41]但公众不等于个体的简单加总,而是彼此关联的共同体成员。对于专业媒体的新闻生产来说,只有在信息爆炸的移动新媒体环境中/平台上真正有效地承接公共性,才有可能助力个体关系的重建。虽然这不是单靠专业媒体就能解决的问题,但如果没有在新型传播场域中充分激活其作为脱域机制的信任基础,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个体在环境监测中的失序感。
然而,新型传播场域的复杂性对专业媒体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不但在新闻生产的过程中生成了一些新的要素,而且使得一些原有要素也发生了变化,比如“客观性”所呈现的复杂情形。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江歌事件中,一方面,一些专业媒体的相关报道以“客观”的面目出现,但其基本框架实际上很大程度被江歌妈妈的个人化叙事逻辑所建构。而专业媒体在议程以及叙事框架上没有超越自媒体,这并不仅仅表现在江歌事件中,也表现在其他许多重大的公共事件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专业媒体引导舆论的能力减弱是一种结构性的衰弱,这也是后真相时代的一个症候,它是今天舆论场虽然广泛发声但难以凝聚共识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舆论表现形成了被批评者认为是“舆论审判”的局面,但舆论由于多层嵌入了事件发展的过程之中,本身成为客观事实的一部分。这两方面的表现向专业媒体提出了今天如何自我认知与如何处理被报道对象的新命题。专业媒体能否在包括进驻社交平台等网络化生存的行动里对其他主体的信息生产有所突破,重建与激活自身在新型舆论场上的结构性角色,对于舆论生态能否改善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并不落脚于“客观性”本身,而是试图由呈现它在今天的复杂情形来强调专业媒体在新型传播场域中应有的作为。■
①②[19] 展江、刘亚娟:《江歌命案何以成隔海打牛的“舆论审判”?》,《新闻界》2018年第1期
③“苦咖啡-夏莲”,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u/2143324323,2016年11月5日09:33
④相关微信记录集中披露于《天理何在?人性何在?做人是可以这样对待救命恩人的吗?》,见于“苦咖啡-夏莲”,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u/2143324323,2017年5月31日01:04
⑤王天琪:《中国女留学生日本遇害,室友首度透露遇害案细节》http://news.china.com.cn/world/2016-11/09/content_39664154_2.htm
⑥“苦咖啡-夏莲”,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u/2143324323,2016年12月7日22:16
⑦“苦咖啡-夏莲”,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u/2143324323,2017年3月1日19:15
⑧⑨“苦咖啡-夏莲”,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u/2143324323,2016年3月3日21:04
⑩[11]“苦咖啡-夏莲”,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u/2143324323,2017年5月21日,00:16(已删除)
[12]“刘鑫6_6”,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u/6257712939,2017年5月28日,21:25
[13][15][16][17]“王志安”,微信公众号:《关于“江歌案”:多余的话》
[14]张小莲、于亚妮、王昱、吴佳晖:《回顾|江歌母亲和刘鑫见面始末》http://www.sohu.com/a/204136191_617374
[18]“刘鑫6_6”,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u/6257712939,2017年12月20日15:27
[20]这两篇社论的题目分别为《江歌之问:情绪不能代替事实》和《让“江歌案”回归法律》
[21]Word of the Year 2016 is…https://en.oxforddictionaries.com/word-of-the-year/word-of-the-year-2016
[22]王义(Justin Ward):《美国民主在“后真相时代”能存活吗?——蓄意破坏美国话语论述的假新闻和认知偏见》(小乐 译),《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12月15日第4版
[23][41]潘忠党、陆晔:《走向公共:新闻专业主义再出发》,《国际新闻界》2017年第10期
[24]李玉洁:《范式重构:美国新闻业的社会史——访美国新闻史学家、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迈克尔·舒德森》http://www.cssn.cn/zx/bwyc/201805/t20180524_4299008_2.shtml
[25]“叽里呱啦的大盗小瓜”,新浪微博评论发表于2016年11月5日14:00
[26]“顾庭谖gypsy”,新浪微博评论发表于2016年11月5日15:06
[27]“程无敌826”,新浪微博评论发表于2016年11月6日00:50
[28]其中有142条评论和248条转发发表于线上线下签名活动全部结束以后
[29]孙歌:《思想史中的日本与中国》第8页,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30][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第18页,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31][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第24页,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32][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第25-26页,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33][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第30页,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34][美]迈克尔·舒德森:《发掘新闻—美国报业的社会史》第4页,陈昌凤、常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5]汪行福:《“后真相”本质上是后共识》,《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4期
[36]迈克尔·舒德森:《新闻的真实面孔——如何在“后真相”时代寻找“真新闻”》,《新闻记者》2017年第5期
[37]张志安、汤敏:《新新闻生态系统:中国新闻业的新行动者与结构重塑》,《新闻与写作》2018年第3期
[38]“咪蒙”,微信公众号:《刘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
[39]胡翼青:《后真相时代的传播——兼论专业新闻业的当下危机》,《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40]“苦咖啡-夏莲”,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u/2143324323,2018年4月5日18:53
石力月系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上海师范大学都市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