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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的法治意识:媒体人对信息公开法规的认知、态度与依赖度
——对20位媒体人的访谈笔记
■黄建友
  〔本文提要〕媒体人法治意识是传媒法治建设的内在精神保障,如何看待保护知情权的信息公开法规是媒体人法治意识的重要体现。笔者通过对记者的深度访谈发现,目前媒体人对我国信息公开法规基本不知晓、无信任、轻依赖,足以反映媒体人法治意识薄弱。具有法学背景、从事政法领域报道、接受一定法律知识培训等均会增强媒体人知情权的法治意识,而涉及法律的不良体验又会削弱、消解其法治意识。因此提升法律认知、完善法规、改善法律实践环境有利于媒体人法治意识的提升,进而有利于传媒法治建设。
  〔关键词〕媒体人 法治意识 知情权 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G210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明确要求。对于新闻传播来说,媒体人的法治意识是传媒法治建设的重要精神保障,涉及新闻生产的全流程。然而,长期以来媒体人法治意识研究为数不多,并且主要集中在后期的新闻报道领域,对于前期的信息采集环节甚少涉及,更缺乏实证性的描述。新闻信息采集过程由于常常涉及记者与消息源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知情权的满足与侵害,更需要具备法治意识并以法治方式予以处理。那么如何考察媒体人知情权实现过程中的法治意识?由于当前传媒领域内专门法律为数太少,①自然难以直接作出具体描述与分析,而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07年颁布实施之初就被视为“广义的新闻法”,②“保障了新闻媒体的采访权”,③特别是该法规赋予公民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并提供了救济手段,是对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将此法规作为认知对象能够相对集中地考察媒体人在与消息源互动过程中的法治意识。因此,本文尝试从媒体人对《条例》的认知、态度与依赖度出发,探讨媒体人知情权的法治意识及其影响因素。另外,在《条例》实施十周年之际,在国家推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之时,重新审视媒体人对该法规的看法也有助于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推进传媒法治建设。
  
一、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
  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精神保障,也是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的重要标志。法治意识,是指公民对法律的认识水平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形成对法律、法律的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态度和信任、依赖程度。④简单来说,法治意识主要包括法律认知、法律信念和法律依赖。法律认知是公民对法律充分、全面的认识;法律信念涉及对法律的态度,是对法律的充分信任,其最高境界是法律信仰;法律依赖是对依赖法律及法律手段对法定权利的积极主张和对应然权利的执着追求。⑤对于媒体人来说,考察其知情的法治意识就需要从这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需要考察的是媒体人对信息公开法规的认知。具体包括对法规的主要条款是否知晓,是否认识到信息公开法规在调节与消息源关系中的独特价值,以及对该法规的实际运行及其效果,对法规实施之后对自身权利获得的相关评估等。
  其次是对信息公开法规的法律信念,具体包括法律认同、法律信任,最根本的是对法律是否信仰。从此角度看,则主要考察媒体人对信息公开法规的规则与功能的确信状态,是否相信其正义性、权威性与有效性;是否对法规所创设的理想状态有执着追求精神与向往心态;是否对以法律为准则和程式有着一种稳定的、自觉的行为模式倾向。
  最后是对媒体人依赖信息公开法规程度的考察。法治意识不仅是被动的守法意识,更是一种积极地借助法律、通过法律手段实现自己权利的意识。法治意识是“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心理取向。⑥具体来说,媒体人在知情权利实现过程中是否依赖法律法规去积极主张;当知情权利不能得到满足时是否借助法规积极进行权利救济;是否积极通过个体努力促进法规的完善等。
  本研究旨在深描媒体人对信息公开法规的认知、态度与依赖程度。正如潘忠党、陈韬文所说,量化的分析可以描述观念的结构,却不足以表现这些观念如何与具体场景和在此场景下的实践相勾连。⑦因此,本研究主要采取深度访谈法。访谈对象的选取主要采取综合式抽样,最初采取了效标抽样和强度抽样,将抽样对象限定为最有可能了解或使用信息公开法规的媒体人,寻找那些携带相关信息最为丰富的媒体人,这样才有可能更准确地深描他们对信息公开法规的认知、态度与依赖度。根据科尔迈耶(Kohlmeier)的研究,新闻时效性是阻碍记者使用信息公开法规的重要障碍。⑧而深度报道生产周期长,对新闻时效性要求不高,因此,从事深度报道的记者构成了本研究受访者的主体。本研究又采取滚雪球抽样,邀请这方面的研究专家和相关知名媒体人、法律人,请他们推荐合适的受访者。为了保证样本的差异性,本研究还采取了分层目的型抽样,根据媒体属性、类型等的不同,有意识地访谈了个别中央级时政类媒体人。
  最终共有20人接受了访谈,包括资深媒体人、自媒体人、学者等,其中资深媒体人新闻从业经验基本上都在10年以上,多是国内新闻界的知名记者,受访的媒体人工作地点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重庆、陕西、云南等地。访谈的议题包括对《条例》的认识和评价,是否依据《条例》申请过信息公开等。访谈平均时长超过1小时,征得受访者同意,大部分访谈做了录音。根据学术惯例,除了本人明确同意可以使用姓名外,大部分受访者做了匿名处理。
  
二、媒体人对信息公开法规的认知
  传媒法治需要媒体人较高的法律意识,而法律认知是法律意识的首要表现。⑨《条例》颁布实施十年,受访者对它的认知总体上却相当模糊。在受访的知名深度记者和时政记者中,真正知晓这部《条例》的仅有3人,大部分受访者谈到这方面话题时将之转换成了采访公共机构的问题。
  受访者E是国内著名调查记者,长期关注警媒关系,但当问及是否了解《条例》时,他不仅没有注意过这部法规,而且也从未听同事和同行谈论过,并且认为这代表了很多媒体人的认知。受访者C是某报的首席记者,有丰富的新闻报道经验。当问到对《条例》的认识时,他也不太了解,且认为了解的记者应该也不多。受访者D曾多次与执法机关打交道,当问及《条例》时,他对颁布实施时间甚是模糊,并且对《条例》规定的申请信息公开程序并不了解。比如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息公开的申请一般要求是书面形式。当问及有没有考虑用信息公开申请来获取信息时,受访者D说他在一次矿难采访中是以口头形式向救灾指挥部了解死亡人数的。显然,他不太了解《条例》有关规定。
  为何大部分受访者不去了解信息公开法规?这大概在于他们认为法规不仅无用,而且使用这些法规还可能带来麻烦与困扰。具体来说,在受访者眼里,信息公开法规是这样的一种存在:
  一是用来作为“安全装置”。对于受访的调查记者来说,他们掌握的大部分公共信息并不是直接从公共机构获取的,他们认为向公共机构提出申请更多是为了满足新闻专业领域的程序要求,是降低对报道客观性质疑的一种风险规避手段,并非指望它获取需要的信息,更多是为了走一个程序。比如受访者E的一个做法就是在截稿时间的6小时前向有关部门发送申请,他清楚截稿前难以得到回复,其作用只是表示我已经事先“打过招呼”了。受访者C是某报首席记者,同样认为这是一个普遍的做法。受访者A认为,官方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作用就在于此。受访者L在尝试依据信息公开法规提交申请时也有类似考虑。在一次报道中,他在提出申请之前已经掌握相关信息,申请只是为了确认是否涉密。
  二是使用信息公开法规会使采访受阻。之所以不及早通过正式的申请来获知信息,调查记者们一是认为不可能得到有用的信息,二是提前告知会导致采访无法进行,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形同“通风报信”。受访者E说他做调查报道要花很大精力防范被采访对象知道他采访的事情。受访者A也说在做采访时常常需要高度警惕,与调查对象接触要十分小心,也不能向亲戚朋友泄露。
  三是信息公开法规的使用可能带来角色冲突。受访者在对自己作为信息公开申请者做报道时的身份认知存在忧虑,自己作为事件亲历者可以报道自己吗?受访者A谈到,如果去做信息公开申请,然后再去报道的话,可能会由旁观者变为事件参与者,他不知该如何把握这种角色冲突。受访者B是一家媒体的从业者,同时也是一位网络知名爆料人,他非常注重个人身份与职务身份间的切割,认为作为媒体人,自己做的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在所在媒体刊发,如果这么做的话就违背了专业精神。此外,作为媒体机构的一份子,受访者A也担心信息公开申请会给供职机构带来麻烦。也就是说,存在员工伦理与职业伦理的冲突问题。
  四是使用信息公开法规会给自己带来风险。《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受访者L曾依据地方法规就申请信息公开走司法程序,一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但随后遭到一系列冷遇。受访者A表示知道受访者L的事,受到很大影响。而受访者E也知道受访者L的遭遇。这可能也就是为什么自受访者L之后,再未发现记者就信息公开走司法程序案例的原因。受访者L的遭遇所形成的负面示范效应,形成寒蝉效应、吓阻效应,其他媒体人不愿再进行类似尝试。
  
三、媒体人对信息公开法规的态度
  认知是对一个事物的了解程度,而态度则是对该事物所持的情感或价值评价。对于媒体人来讲,法律态度主要指的是法律信念,包括对法规的认同、信任程度以及信仰程度。其中法律认同是一种民众运用实践经验和理性对社会中所运作的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社会生活事实进行判断后产生的内心情感,⑩这种情感是赞同的、认可的情感,法律认同是产生法律信任、法律信仰的前提。而法律信任,是指社会主体在与法律的交往过程中以及理性主体在法律的中介之下,基于一种承认法律天生局限性的共识下仍然愿意选择法律作为调控其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手段。[11]法律信任是保证法律取得实效的核心因素,也是民众信仰法律的前提条件。[12]法律信仰是人们基于对法律的认识而形成的对法律深信不疑和确信服从的一种价值取向,是法律信任的最高形态。[13]美国学者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4]法律信仰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形成对社会上法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15]从这一角度来看,媒体人对信息公开法规的态度总的来说偏于消极。
  从受访者对信息公开法规的总体态度来看存在着这样的状况:未申请过信息公开的记者,基本对法规不认可、不认同、不信任,更谈不上对它的信仰;申请过信息公开的记者,则对法规有一定认同和信任,部分受访者对法律有一定信仰,但属于极少数。
  受访者M认为,很多法律刚出台的时候大家会抱有很高的期望,但实际有没有用或者有多大用不好说。比如《条例》刚出台的时候,受访者M去采访,还会跟人说按照《条例》应该公开,但这两年不会了,因为没用。他会用他的采访技巧去突破,而且采访官方高层,一般更不会跟人讲什么法律法规的事儿,认为这并不明智。当问及受访者F对《条例》的态度时,他认为有这个法律总比没有好,有这样的法律,信息公开的过程至少在有些时候可以有点依靠。受访者C在谈到《条例》时,也不太乐观,并且认为不能单靠记者去推动信息公开。受访者E谈到,对于《条例》要求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并不抱什么期待,《条例》出台之后与之前相比没有什么太多变化,《条例》对整个媒体的常规报道方式基本上没什么太大的影响。
  反之,进行过信息公开申请的媒体人对法律则表现出一定的认同、信任甚至是信仰。受访者L作为具有法学背景的记者,平时经常碰到拿着记者证不能采访,需要单位开介绍信,而且还要把采访提纲传真过去的要求,他觉得这样并不合适。信息公开法规出台,他研读后认为机会来了,这项法规可以维护新闻采访权。他抱着完善法治的角度依据信息公开法规提起了诉讼,还致信中国记协权益处,表示这是维护新闻采访权的一次司法尝试。从中可以看出,受访者L是认同并信任信息公开法规的,并且从其表述上看,他对法律是具有一定信仰的,愿意为法律的完善尝试做一些努力,甚至有所牺牲。
  受访者B参加过信息公开法规相关培训后,对该法规十分认同,并依据该法规进行过多次信息公开申请。他认为发举报信、媒体报道,有关部门都可以不作回应,而申请信息公开就不一样,《条例》对时间、答复内容都有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时间,针对申请内容进行答复,并且对于答复不满意还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所以,通过培训和自己的一系列案例实践后,他觉得这个法律武器很好用。从中可以看出受访者B对法律的信任,乃至信仰。
  
四、媒体人对信息公开法规的依赖度
  依据前述对法律依赖的理解,最能够体现媒体人对信息公开法规依赖程度的是信息公开申请的数量以及申请受阻后权利救济的情况。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媒体人对信息公开法规的依赖程度均较低。
  首先,国内媒体人依据《条例》申请信息公开的数量很少。按照《条例》规定,信息公开申请虽然需要言明所申请信息要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相关,但对申请者的职业身份并无限定,可能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大部分信息公开年报并没有申请者身份的信息统计,仅有江苏省例外。统计显示,2015年江苏省共收到3.0846万件信息公开申请,其中宣传媒体88件,媒体从业人员16件,两项合计占总申请数的0.35%。2016年的统计显示,在2.9410万件申请中,宣传媒体为177件,媒体从业人员175,合计占总数1.2%。在2017年的3.2224万件申请中,宣传媒体104件,媒体从业人员154件,合计占比0.8%。[16]这个数字无论是和国外媒体相比还是和国内其他职业相比,都是很低的。
  美国信息公开法制图者网站(foiamapper.com)2017年3月公布了一份《谁在用信息公开法?》(Who Uses FOIA?)的研究报告,该报告是基于对美国85个政府机构提供的22.9万份信息公开申请生成,报告显示媒体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比例是7.6%。[17]在英国,信息公开法实施后,媒体被认为是最热情的使用者之一。[18]英国记者向地方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者占33%,向中央政府申请的占8%。[19]在加拿大,记者申请信息公开大概占到申请总数的10%。
  国内信息公开申请者之中,除公民个体外,律师、公益组织都是积极申请者,特别是热点事件中,律师、公益组织、个人的公益申请已成为常态。而国内媒体人申请信息公开数量偏低的情况在深度访谈过程中也得到进一步证实。
  其次,当知情权得不到满足,依据法规走司法程序进行权利救济的更是少之又少。据了解仅有几例:一例是在《条例》颁布之前,上海一名记者采访被拒后,依据地方信息公开规定到法院起诉立案,但随后又撤诉。另一例是某媒体人身份的爆料人所做的几次信息公开诉讼。
  那么,媒体人知情权利不能以法治方式得以满足,他们又是如何获得公共信息的呢?访谈发现,当媒体人知情权不能公力救济的话,私力救济变成为其重要方式。所谓私力救济,按照徐昕教授的界定,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相反,一个受到或认为受到伤害或被剥夺合法权利的人而向国家寻求帮助时,可称之为公力救济。[20]一般认为,从私力救济走向公力救济,正是从事实生活向法律生活演化的法律进步。[21]媒体人知情的私力救济手段包括广泛查阅各种外围资料、从爆料人或行政相对人那里获取信息、通过暗访或卧底采访获得信息,甚至偷拍偷录的方式获取资料等。
  比如受访者F就非常善于从行政相对人那里获得大量公共信息,他发现这些人一旦权利受到侵害,他们会想尽一切办法找到与他们有关的各种文件。而暗访偷拍这些争议性采编手法更是受访者常用的手段,比如受访者D曾到公安机关偷拍过资料,受访者E最喜欢做的就是到机关办公室拍通讯录、文件等等。这些争议性手法事实上常常游走在伦理道德甚至法律的边缘,但媒体人对这些手法却具有较高的宽容度。调查发现,国内媒体人对暗访、卧底采访、偷拍可接受程度分别高达90.2%、53%、77.5%,而美国相应的数据是6.7%、25.2%、47.7%。[22]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媒体人的法治意识。
  
五、形塑媒体人知情法治意识的主要因素
  总体来说,影响媒体人法治意识最重要的因素是对法律知识的接触和了解程度,越是对法律知识有所接触和了解,越有可能对法律产生一定的信任或信仰,也越倾向于尝试依赖法律实现自身权利。而日常新闻生产中对法规实践效果的不良体验则又降低了媒体人的法治意识,使之从法律规范主义走向法律工具主义,甚至产生法律虚无主义。
  从受访者的具体情况来看,信任并使用信息公开法规的媒体人,往往具备一定的法律背景,或者受到有法律背景者的影响,具体来说,申请过信息公开的媒体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具备法律专业背景。从受访者来看,法学背景出身的媒体人对信息公开法规更具有认知可能性。受访者L、《财新》记者叶逗逗、陈宝成、受访者J均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受访者L是法律方面的在职研究生,并且进入媒体之前在政法类高校从事研究工作;叶逗逗亦为学法律出身,曾经翻译过学术文献《法官在你肩上:英国政府官员依法行政指南》;陈宝成和受访者J都毕业于政法类高校,拥有法学专业背景。总体而言,他们对法律法规更为敏感,更有主动认知信息公开法规的意愿,更有申请信息公开的可能性。
  二是从事与法律相关的报道工作。受访者A对信息公开法规的关注源自于其长期从事法治报道,他一直比较关注信息公开的案子,报道过好几起相关新闻,对这些积极申请信息公开者较为钦佩。因此,当他报道受阻时,就想到了使用《条例》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其他提出过信息公开申请的媒体从业者也都长期从事法治报道与评论,报道过信息公开方面的事件。从这些做过信息公开申请的媒体人身上可以看出,越是从事与法治报道相关的记者,对信息公开法规的认知程度就越高。
  三是参加过相关法律培训。是否接受过信息公开方面的培训也是影响媒体人认知的重要因素。受访者B了解信息公开法规,就是通过参加培训讲座获知的。当时受访者B所在媒体搞了个面向社会的公众论坛,邀请了一名颇为有名的行政法学教授,主讲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受访者B听后很受启发,觉得这个法规很好用,并在了解了信息公开法规之后,经常使用这一法律武器提请信息公开。
  四是社会关系网络中有法学背景者。媒体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也可能会对其信息公开法规的认知产生影响,比如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记者中,就有其至亲为知名法学教授的。记者J申请信息公开也与讲授传媒法的教师K有一定关系,教师K对信息公开法规一直较为关注,曾表示想尝试一下这部法规到底好不好用。
  另一方面,法规自身的不完善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的有法不依又降低了媒体人依赖法规的积极性。比如受访者M因火车票退票费的事儿试图到法院起诉铁路部门,但法院根本不予立案,这也极大影响了他对法律的态度。个别人员的法外回应更是增加了媒体人的法律虚无感。《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首要约束的是行政人员,如果行政人员有法不依自然会极大影响公众包括媒体人对依据该法获取公共信息的信心,进而产生法律虚无主义等不利于法治国家建设的观念。而如果媒体人依法获取信息时,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法外途径去阻碍,就自然会增加媒体人对法律的不信任感。
  从受访媒体人提供的情况来看,如果正式向相关部门提出采访或信息公开申请,除非是之前有过良好交往或者有中间人介绍,否则很难顺利地获得所需信息。对待陌生的记者,采访对象则比较警惕,往往需要更多信息以确认记者的意图,降低不确定性。比如受访者F采访时,受访者除对其记者证进行查验外,还要求填写一份包含记者个人信息、媒体主管单位、总编姓名地址、采访问题、发稿安排等信息的表格,甚至还要求在经本单位审阅之后才能发稿的声明处签字。或者如受访者L那样,被要求所在媒体开具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如果不提供,采访对象就将其申请转到信访部门。受访者F也曾到某机关去采访,结果一进门被打发到信访室去登记。
  如前所述,对于调查记者来说,如果依据信息公开法规去获取政府信息,往往意味着自己采访活动的暴露,带来的往往是有关部门各种应对媒体之策。比如通过侦查手段得知行踪后动用行政力量终止记者采访。没有能力通过行政力量终止记者采访的,也会采取其他手段,比如给记者塞钱送红包。这些法外甚至是非法手段的运用,不仅阻断了媒体人依法采访或获取信息之路,更会动摇对法律的依赖性,甚至对信息公开等相关法规产生虚无感。
  由上得知,法律认知是形成法律认同、法律信任、法律信仰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影响法治意识的最重要因素,而法律实践的不良体验又会消解法治意识。
  
六、结语
  总体而言,从认知层面看,受访者对信息公开法规缺乏足够了解,而且越是不了解信息公开法规的受访者,就越不倾向于认同、信任信息公开法规。在这些受访者眼中,信息公开法规不仅无用,而且会带来采访暴露、采访终止、角色冲突等一系列麻烦。从态度层面看,大部分受访者对信息公开法规不认同、无信任,更无法律信仰。从依赖度层面看,媒体人对信息公开法规的依赖程度较低,最能体现法治意识的信息公开申请数量较低,基本没有进入知情权利司法救济程序的案例。由此可以看出,出于多方面原因,媒体人知情的法治意识薄弱,没有形成以法治方式获取公共信息的观念。
  前述研究发现,法律认知与法律实践是影响媒体人法治意识树立的两大因素。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接触和了解有助于媒体人法治意识的树立,而法律实践的不良体验则会降低媒体人的法治意识。那些倾向于认同、信任信息公开法规,愿意依赖法规尝试信息公开申请的媒体人,其所从事的报道领域多与法治报道相关,或具有法学背景,或参与过信息公开法规的相关培训,或社会网络关系中有相关法学资历的人。即使是这些具备一定法治意识的媒体人,当在遭遇行政人员执行信息公开不力,各类法外甚至非法阻碍公开的手段时,便会降低以法治方式获取公共信息的意愿,进而对法规产生虚无感,便不再认同、信任、信仰法律。于是,法律依赖不再,一些私力救济手段甚至是违法获取信息的手段被使用,形成恶性循环,造成双方巨大的沟通交易成本。在这一过程中,法治意识被消解,法治社会建设也就失去了基本精神动力。
  因此,要树立媒体人知情的法治意识,首先要加强信息公开法规在媒体人中的普法宣传工作,可充分发挥高校和其他社会机构的力量,加大对媒体人信息公开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增加媒体人对信息公开法规的认知度。其次,借《条例》修订之际,进一步促使法规的完善,特别是要全面梳理对媒体申请形成限制的条款,如“三需要”的规定等,在兼顾法律平等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保护作为公众知情权保障的媒体权利。最后,要增强行政人员信息公开的法治意识,全面树立“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减少信息公开的人为阻碍,改善媒体人法律依赖的不良体验,营造开放透明的社会环境。■
  
①此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主席令颁布实施的法律。目前可以认为归属于大众传播领域的专门法律只有2016年《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相同位阶的还有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
②展江、赵金:《〈新闻法〉为何至今悬而未立?》,《青年记者》2009年第2期
③陈力丹、 陈秀云:《2007年我们关注的话题》,《新闻与写作》2007年第12期
④柯卫:《法治与法治意识》,《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⑤肖海军:《论法治意识》,《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⑦潘忠党、陈韬文:《从媒体范例评价看中国大陆新闻改革中的范式转变》,《新闻学研究》2004年第1期
⑧Kohlmeier. The journalist’s viewpoint.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197123(2):143-145.
⑨施延亮:《法律认知的培养和提高》,《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3年第2期
⑩林坤:《论法律认同》,《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
[11]马新福、杨清望:《法律信任初论》,《河北法学》2006年第8期
[12]李勇:《当前中国的法律信任及其养成》,《东岳论丛》2009年第8期
[13]肖海军:《论法治意识》,《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14]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第1页,梁治平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15]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第8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6]数据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2015年度、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2017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http://www.jiangsu.gov.cn/art/2016/3/31/art_31251_2549398.html;http://www.jiangsu.gov.cn/art/2017/3/31/art_31251_2549399.html;http://www.jiangsu.gov.cn/art/2018/3/30/art_31251_7550248.html。
[17]Max G. Who Uses FOIA? – An Analysis of 229000 Requests to 85 Government Agencies, https://foiamapper.com/who-uses-foia/访问于2017年8月12日。
[18]SmarttU. (2006) . Media law for journalists. Sage.
[19]WorthyB.& Hazell, R. (2013). The Impact of 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in the UK. Transparency in Politics and the Media: Accountability and Open Government, London: LB Tauris, 31-45.
[20]徐昕:《论私力救济》第10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1]牧野英一:《法律上之进化与进步》第14-16、92-94页,朱广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2]黄建友、张志安:《付费采访与暗访的认知正当化:中国新闻人员对争议性编采手法的态度》,《传播与社会学刊》2015年总第33期
  
黄建友系西安外国语大学媒体伦理与法规研究所所长、新闻与传播学院院长、副教授。本文为陕西省社科基金项目“新媒体时代新闻敲诈的法律规制与社会治理研究”(立项号:2017M008)阶段性成果。
  
  
  
主管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主办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