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中国传媒法治发展报告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
2016年全年,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共搜集到传媒法相关事例925个,本报告在概述本年度出台的有关传媒指导方针和基本法律规定之后,对媒体体制改革与行政监管、互联网治理、信息公开、著作权保护、人格权保护这五个领域做出述评。文中未注明年份的表述均为2016年。
一、有关传媒的指导方针和法律规定
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要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从党的工作全局出发把握定位,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创新方法手段,切实提高党的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求,领导干部要经常上网看看,对网民要多些包容和耐心,对网上的善意批评要吸取。要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推进网络信息技术自主创新,加快数字经济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加快提高网络管理水平,加快增强网络空间安全防御能力,加快用网络信息技术推进社会治理,加快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朝着建设网络强国目标不懈努力。
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七个中国记者节发表讲话,对广大新闻记者提出四点希望: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确新闻志向,坚持正确工作取向。
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互联网大会上发表讲话,提出推动网络空间实现平等尊重、创新发展、开放共享、安全有序的目标。
11月,《网络安全法》通过,规定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规定重大突发事件可采取“网络通信限制”的临时措施。在规定“网络实名制”的同时,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增加了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保障了用户知情权、数据控制权和自我决定权。被认为是网络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
11月,自1994年就开始提上议事日程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获得通过,成为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坚持放管结合,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单片)许可证审批等行政审批的项目,下放了电影片审查等行政审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程序;加强对国产电影的扶持和保护,对资金投入、放映时长均作了规定;规范电影市场秩序,要求电影从业人员加强自律,并对虚报瞒报票房收入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
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播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列入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范围,就其建设和管理、发展制定了规范。
二、传媒体制改革与行政监管
法治政府对传媒监管要求不断提升。为贯彻国务院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即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8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工作、已出版运营网络游戏抽查等26个事项进行随机抽查。
12月,修订后的《无线电管理条例》施行,减少并规范了无线电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利用“伪基站”等开展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戒力度。
媒体融合进一步推进。7月,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力争两年内,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在局部区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几种基本模式。在“十三五”后期,融合发展取得全局性进展,建成多个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打造出数家拥有较强实力的新型媒体集团。
5月,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获得工信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成为第四大电信运营商,标志着缓慢推进的三网融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9月,新华网成功上市。
(一)新闻出版
1.加强新闻出版许可管理和简政放权并行
1月,总局颁布《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许可证持证者应按照许可证所载明的业务范围和期限从事新闻出版活动。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冒用,或者以买卖、租借等任何形式转让。
3月实施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旨在统一网上和网下的出版服务市场准入和管理标准,加快出版业和新媒体的融合发展,界定了“网络出版物”的概念,调整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准入条件。禁止外资参与网络出版。传统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业务仅需较少条件;其他单位进入网络出版服务领域则需要更为严格的资质条件。按照“谁登载、谁负责”及“网上、网下相一致”的原则,明确了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内容审核责任,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5月,总局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废止了2011年发布的原规定,新增“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相关内容,降低出版物批发单位门槛,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审批,取消“出版物连锁经营”审批,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将全国性出版物展销,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由“审批”改为“备案”。
6月,为规范“手游”,总局发布《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明确移动游戏出版管理流程和一般网络游戏出版流程无异,均需先申报版号,然后才能上线收费运营。在国家简政放权政策背景下,《通知》将移动网络游戏内容的初审时间、复审时间由30天、15天压缩为15天、5天。对于“申请出版不涉及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等题材内容,且无故事情节或者情节简单的飞行类、棋牌类、解谜类、体育类、音乐舞蹈类等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的程序也进一步简化。
2.加强对新闻采编秩序的监管
4月和11月,总局对 《财经》杂志微信公众号、《新安晚报》等12家媒体发布虚假失实报道的查办情况进行了通报。5月,现代消费导报社副社长张桓瑞和现代消费网新闻部副主任、网络大V格祺伟收集各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负面信息,以删除负面报道或不再跟踪报道为条件,敲诈勒索对方钱财,被湖南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10月,证监会对《每日经济新闻》、李智传播关于注册制改革的虚假信息行为做出行政处罚,认定其构成“扰乱证券市场”,分别予以20万元罚款。
11月,总局就《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新闻单位在符合规定的各区域只得设立一个驻地方机构。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不得私自聘用工作人员。新闻单位不得向驻地方机构采编部门或者采编人员下达经营创收指标、摊派经营任务、收取管理费。支社和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
(二)广播影视
4月,总局修改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5项规章,对涉及电影合拍的行政审批进行了清理,规范了《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对有国外人员参与国产电视剧的归口管理。
1.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
总局对于网络剧的内容审查更加严格,线上线下标准渐趋统一。因涉及血腥暴力、色情粗俗、封建迷信等内容,《太子妃升职记》等多部热门网络剧在播出后被下架整改。
4月,总局出台了《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取代2004年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这是对此前监管政策的一次全面梳理、整合和升级,进一步加强了许可准入和内容管控,成为今后IPTV、OTT、专网手机电视行业发展的导向性文件。《办法》规定,主管部门按照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络、覆盖范围等分类,向提供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专网及定向传播服务分为内容牌照方、集成播控牌照方、基础网络运营方三类,且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对于民营的新媒体企业而言,只有通过与有牌照的传统媒体合作的方式,才能合法生存。
1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AVSP)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行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2.广播电视管理
第一,加强对电视节目导向和内容的监管。
3月,《电视剧内容制作通则》实施,具体规定了电视剧中不能出现的内容,如: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甚至可能诱发犯罪;渲染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趣味;危害社会公德,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7月,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类、娱乐类新闻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这两类节目贯彻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励、正面宣传为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议程设置和舆论引导。广播电视社会类新闻不得实行制播分离,社会制作机构不得制作社会类新闻。娱乐类新闻制播分离要严格把关、规范管理。
第二,加强对电视节目制作具体环节和人员的监管。
总局也进一步加强了对电视节目的选题、类型、时间、数量、从业人员等各方面、各环节的监管。
2月,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及相关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强调不得在电视剧播出中插入广告及栏目节目的宣传广告,严格规范电视剧宣传行为,在宣传前期、中期、后期都不得违反《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剧应明确标明发证机关、发行许可证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号。
4月,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阶段不再受理剧名变更申请,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剧目的剧情梗概,须对思想内涵作出概括说明。
4月,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通知》,节目数量、节目内容、播出时间等方面对真人秀节目进行调控,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加节目,因此,一些地方卫视对节目进行了调整,《爸爸去哪儿了》《爸爸回来了》等明星亲子真人秀不再制作播出。
6月,总局发布《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对引进模式数量做出限制,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在19:30–22:30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两档。每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新播出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1档,第一年不得在19:30–22:30之间播出。同时,大力鼓励原创,“920”时段将作为推动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
8月,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要求医疗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台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未经备案的节目不得播出。该类节目聘请医学、营养等专家作为嘉宾的,该嘉宾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节目主持人须取得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质,持证上岗。
9月,针对一些电视台单纯以明星论价、拍摄制作成本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购播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在电视剧购播工作中指定明星演员、以明星演员为议价标准,在电视剧宣传中不得对明星进行过度炒作。
三、互联网治理
随着网络直播、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互联网治理体系更加立体,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之间的各方共治机制渐成。互联网监管部门以“重基本规范、重基础管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网站主体责任”为抓手,密集出台了一系列规范。
7月,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制止虚假新闻的通知》,严禁盲目追求时效、未经核实将社交工具等网络平台上的内容直接作为新闻报道刊发。北京网信办对新浪、搜狐、网易、凤凰等网站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中存在的大量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8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应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并对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9月,国家网信办、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信领域社会组织建设的通知》,要求民政部门在审核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申请时,凡涉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的,应征求同级网信部门意见,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界定。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网信领域社会组织,继续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同级网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应征求其意见。
还有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1月,《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实施行政处罚、完善行政程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1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新媒体发布时政类新闻也需要取得许可,并提高了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标准,强调总编辑负责和加强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3月,工信部发布《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域名注册、域名解析服务机构的职责,以及域名持有者的行为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针对该文稿中“不得为境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的域名提供境内网络接入服务”条款引发的争议,工信部予以澄清,在境内接入的网站应使用境内注册的域名,不涉及在境外接入的网站,不影响用户访问相关网络内容,不影响外国企业在华正常开展业务。为营造未成年人健康网络环境以及保护青少年网络权益。
10月,国家网信办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学校、家庭、政府、社会等各方在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成瘾方面提出了具体责任和要求,鼓励研发推广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
与此同时,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不断强化。8月,国家网信办召开专题座谈会,就网站履行网上信息管理主体责任提出了八项要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站要建立总编辑负责制,总编辑要对新闻信息内容的导向和创作生产传播活动负总责,完善总编辑及核心内容管理人员任职、管理、考核与退出机制;发布信息应当导向正确、事实准确、来源规范、合法合规;提升信息内容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新闻发稿审核系统,加强对网络直播、弹幕等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上线的安全评估。
(一)针对专门领域的互联网监管不断强化
1.互联网广告
针对互联网广告违法率较高,隐蔽性较强的问题,相关部门展开了一系列监管。5月,魏则西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关于百度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是否属于广告的大讨论,国家网信办等部门派调查组进驻百度,并开展网址导航网站专项治理。6月,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引入了“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和“商业广告信息服务”两个概念,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7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属于互联网广告,网络广告必须有“可识别性”,自然人在内的自媒体也视为广告发布者,在自己的微博、朋友圈里发布违法广告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互联网广告联盟的三方责任作了规定。
2.互联网直播
互联网直播发展迅猛,但部分直播平台传播色情、暴力、谣言、诈骗等信息,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4月,文化部查处斗鱼、熊猫TV等多家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平台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对主播提出实名认证要求,要求网络直播视频保存不低于15天,不满18岁不得担任主播。
6月,北京网络文化协会确定了北京市第一批网络直播自律公约违规主播名单,9家直播平台的40名主播因涉黄被永久封禁。
7月,公安部开展网络直播平台专项整治工作,打击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为规制网络直播等各类实时传播音像的活动,有关管理部门频频出台规范性文件。
7月,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督促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和表演者落实责任,违法违规表演者将列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
9月,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直播平台必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还对直播节目内容,相关弹幕发布,直播活动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等作出了具体要求。
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直播管理规定》,重申了对互联网直播新闻信息服务的资质监管,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要求其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对直播内容加注、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评论、弹幕等互动环节加强实时管理,并具备“及时阻断”的直播技术能力。
12月,文化部又发布《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指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并把网络游戏直播纳入监管范围。经营者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健全审核制度,直播实时监管,录播先审后播。
(二)互联网违法信息监管力度加大
1月,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公开庭审直播,涉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取证规范、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等问题,社会关注度极高。9月,北京海淀法院经再次开庭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快播公司以及CEO王欣在内的四名高管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该公司处1000万罚金,对王欣等4名被告人判处3年6个月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继续开展“净网2016”“护苗2016”和“秋风2016”等专项行动。5月,扫黄打非办开展打击利用云盘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整治行动,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迅雷、新浪、百度等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一些网盘被关闭整顿。
对网络大V的整治力度也不断加大。2月,因持续发布违法信息,网信办责令新浪、腾讯等有关网站关闭一批大V的微博,并重申“七条底线”。
6月,网信办开展跟帖评论专项整治,集中清理跟帖评论中违反“九不准”,触犯“七条底线”的违法违规有害信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三)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产业不正当竞争纠纷增多。据北京海淀法院5月发布调研报告,2010年至今近5年,该院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占全国十分之一以上,其中涉网案件占三分之二,而且绝对数和占比都逐年上升。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落后于实践。11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新增了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将互联网领域的干扰、限制、影响其他经营者的行为纳入了规制范围。
4月,北京海淀法院在微梦创科公司诉北京淘友天下公司、淘友天下发展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认定二被告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爱奇艺诉聚网视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二审判决,首次认定视频聚合盗链构成不正当竞争,认为聚网视公司通过“VST全聚合软件”,绕开爱奇艺公司广告直接播放视频,不仅会减少爱奇艺公司的广告点击量,影响广告收入,也会使爱奇艺公司的用户流失,损害其合法经营活动。
5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就大众点评网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大量、全文使用涉案点评信息,实质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虽然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未违反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百度公司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百度和搜狗不正当竞争纠纷做出二审判决。案情为当用户在搜狗手机浏览器中选定百度搜索引擎,且顶部栏左侧一直显示百度图标的情况下,显示的却是搜狗设置的垂直结果和搜索推荐词。百度以搜狗冒用“百度及图”商标和劫持流量起诉,经法院两审,认定搜狗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但未造成流量劫持,判决搜狗消除影响、赔偿20万元。
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腾讯公司诉暴风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暴风公司的“极轻模式”不跳转至视频来源网站而在本网站页面播放视频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在保护互联网创新发展的同时,互联网经营者诚实信用经营所获得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应以不损害其他互联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限。
四、信息公开
(一)政务公开有新举措
政府在互联网+政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政务公开等领域有了新举措。
继2015年提出“互联网+”之后,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优化再造政务服务,融合升级政务服务平台渠道,夯实政务服务支撑基础;到2017年底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建成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升;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国的整体联动、部门协同、省级统筹、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
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明确政务舆情回应责任,需要重点回应的政务舆情的标准、提供政务舆情回应时效,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回应内容应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应当出席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对出面回应的政府工作人员,要给予一定的自主空间,宽容失误,并要求建立政务舆情回应激励约束机制。
9月,国务院发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确认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政务信息资源将通过全国共享平台体系来实现。
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要求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二)司法公开进一步深化
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要求一审文书在二审文书生效后全面公开,明确规范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情形,对于不上网文书应当公开说明理由。11月,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时指出,截至2016年10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超过2180万篇,访问量突破31亿人次,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9月开通的中国庭审公开网,截至10月16日,地方各级法院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43.2万件,点击观看量11.3亿人次;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7月1日起所有公开开庭的案件庭审活动都通过互联网直播,截至2016年10月16日共直播庭审143次,点击观看量6.3亿人次。
五、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
(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力度加大
2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会同教育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城市高校及其周边复印店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对高校及其周边复印店的盗版复印活动予以严厉打击。
国家版权局先后公布了7批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要求相关网站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作品采取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等保护措施。
6月,国家版权局联合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启动“剑网 2016”专项行动,突出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文学、新闻、影视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重点查处通过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APP)、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广告联盟、私人影院(小影吧)等平台进行的侵权盗版行为。
在监管部门4月开展的专项治理网盘行动中,掀起了网盘关停潮,迅雷、新浪、金山等网盘纷纷停止个人用户存储业务。
11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第一次规定提供搜索引擎、浏览器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不得通过定向搜索或者链接,以及编辑、聚合等方式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文学作品。同时建立了上传审核制度,提供对以文学作品或者作者命名的贴吧、论坛等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责成吧主、版主等确认用户提供的文学作品系权利人本人提供,或者已经取得权利人许可,建立版权监管的“黑白名单制度”。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发展
为指引司法实践,4月,北京高院发布《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在网络著作权部分,规定了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性质的认定、分工合作的判定方式、侵权要件与免责要件的适用关系、网页快照的合理使用、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的标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判定规则、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进行了规定。
知识产权领域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给司法机关带来新挑战。
12月30日上午,广东省高级法院对金阿欢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侵犯其商标权的案件作出再审判决,撤销2015年12月深圳中院确认综艺节目《非诚勿扰》的名称侵犯了金阿欢的商标专用权,判令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使用 “非诚勿扰”名称的二审判决,改判维持2014年12月深圳南山区法院驳回原告诉求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使用的“非诚勿扰”名称与被告的节目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此案历时三年,一波三折,终于落幕。
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全国首例电竞游戏赛事直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二审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电子竞技游戏中的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斗鱼公司损害耀宇公司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斗鱼公司须赔偿耀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维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
影视作品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也日益突出。小说《鬼吹灯》的作者张牧野认为,电影《九层妖塔》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将导演陆川和制片人中影公司诉至法院,6月,北京西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并对电影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做出界定,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控制范围、具体边界应该结合使用作品的权限、方式、原著发表的情况、被诉作品的具体类型作具体分析。此案已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此外,学界和实务界关于聚合类视频平台的深层链接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侵权的争议愈演愈烈。11月,因手机客户端“快看影视”通过深度链接播放《宫锁连城》电视剧,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拥有人腾讯公司将“快看影视”运营方北京易联伟达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海淀法院采用“实质性替代标准”,认为易联伟达公司不仅提供了深度定向链接,还进行了选择、编排、整理等工作,扩大了作品的域名渠道、可接触用户群体等网络传播范围,分流了相关获得合法授权视频网站的流量和收益,客观上发挥了在聚合平台上向用户“提供”视频内容的作用,产生了实质性替代效果,属于盗链行为,判决易联伟达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支出3.5万元。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腾讯诉求。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服务器标准,而不是实质性替代标准或用户感知标准。任何上传行为均需以作品的存储为前提,未被存储的作品不可能在网络中传播,而该存储介质即所谓“服务器”,因此,服务器标准作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最具合理性。深层链接行为,不会使用户获得作品,故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可依据共同侵权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技术措施相关规则的适用,使权利人获得救济。此判未能平息争议。批评意见认为,“服务器标准”已不适应网络传播技术发展。内容聚合或加框链接能够让网络服务商获得与直接提供作品几乎一模一样的传播利益,也能够让用户获得与直接访问内容提供网站几乎一样的体验,应该将“实质替代行为”视为直接的作品传播行为,要求设链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六、传媒与人格权保护
(一)网络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数量大增
网络名誉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据统计,北京市三中院近三年共审结涉新媒体的名誉权侵权案件116件,超过六成均为网络侵权案件。2016年1至11月,仅朝阳法院民一庭受理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件量至少比上一年总数增长3倍,且针对同一类侵权行为起诉多个被告的“串案”增多。
11月,北京海淀法院在网易雷火公司诉《中国经营报》和新浪公司发布“网易考拉海购售假”的报道侵犯名誉权案件中,判决认定中经报社与新浪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10月,最高法院发布依法保护英雄人物人格权益的4个典型案例,包括: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公司一般人格权案,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侵权葛长生、宋福保分别诉洪振快侵害死者名誉、荣誉案等,指出法院重视英雄人物个人权益保护和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关系。在权利主体的范围上,确定英雄人物的近亲属为提起此类诉讼的适格主体;在侵权行为方式和类型上,结合互联网技术的新发展和侵权行为的新类型,对行为准确定性;在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认定上,要结合相互对立的言论的内容、背景、指向等综合判断;在言论主体对他人批评的容忍义务上,要结合言论的内容及言论主体的具体情况,差异化地认定其注意义务的范围及相应的容忍义务;在损害后果的判断上,要根据行为人利用互联网的能力及相应的认识能力等因素加以判断;在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上,根据侵权人是否采取了主动删除等补救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判决其承担不同的责任。
在“公众人物”起诉名誉权案件中,其名誉权是否应予限制未有共识。因央视主持人王志安在新浪微博发表针对四川绵阳人民医院“走廊医生”事件的言论,“走廊医生”兰越峰将王志安及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8月,北京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兰越峰属于公众人物,王志安的一些言论属于意见表达,是公正评论,系对公共事件以及公众人物的正当批评监督,作为公众人物的兰越峰在该公共事件中人格权应该受到适当限制,驳回兰越峰诉求。而2015年12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汪峰诉韩炳江侵害名誉权案也是以汪峰属于公众人物和韩的言论属于公正评论驳回汪的诉求。汪根据最高法院2014年发布的指导案例以韩炳江也是公众人物、应当对自己言论负有更高注意义务等由提起上诉。5月,北京三中院二审判决以韩的言论属于针对事实发表评论为由维持原判,未再使用“公众人物”术语。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就网络侵权纠纷中服务者责任做出规定后,2014年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化。在吴法天诉歌手吴虹飞、新浪微博名誉侵权案中,吴法天诉称,吴虹飞在新浪微博上无故发布恶毒辱骂自己及母亲的微博内容,短短几小时转发量就超过2000条。且其向管理员举报后,相关微博并未直接删除,导致其侵害后果被扩大。北京朝阳法院判决吴虹飞侵权成立,且新浪微博在采取删除措施上存在不足,导致损害扩大,在一定范围内与吴虹飞承担连带责任。
(二)名誉侵权指向性的认定成为实务热点问题
在侵权方未明确指名道姓的情况下,判断原告是否为侵权行为指向的对象,法院通常会结合一般公众的认知标准来具体认定。邓超因夏学敏、雷善慧、郑永煌利用新浪微博账号发布“有关邓超出轨”的话题,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3月,北京朝阳法院就“邓超出轨门”名誉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发布的“跑男出轨”内容虽未直接提及邓超姓名,但“跑男”系邓超为首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的简称,其指向已特定化;被告作为新浪微博博主,粉丝数量众多,形成了大量网民讨论,造成了“邓超出轨”话题在网络上的广泛阅读讨论,形成了对邓超个人品行的贬损,认定3名微博博主侵权行为成立,判决向邓超道歉并分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
因河南电视台梨园春栏目中演员的即兴表演中提到“驻马店人很狂躁”,钟某主张驻马店系其家乡,贬损“驻马店人”就是侵犯其本人的名誉权,故起诉河南电视台。7月北京海淀法院判决认为,侮辱行为是指采用暴力或言语等方式欺辱特定人或特定人群足以贬损该特定人或特定人群人格或尊严的民事侵权行为。本案中,一般人都不会将涉诉言语理解为指向钟某,且涉诉言语在主观上也不指向钟某,故钟某主张的侵权言论并不能满足针对其个人的特定性要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钟某诉求。
因网易网站“深水娱”栏目中发布有关H姓台湾男明星横店“招嫖”的文章,网络用户焦某某用网名“函数公”在新浪微博账户中对此进行节选后转发传播,并指明该明星为霍建华,霍建华将微梦创科公司、网易公司、焦某某告上法庭。9月,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网易公司与焦某某构成共同侵权。网易公司的涉诉文字足以让一般合理之人将霍建华与之直接或高度对应,从而理解该指向性传播就是指称霍建华。
(三)个人信息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综合体系正在建立和完善。除《网络安全法》第四章对个人信息安全作了概括规定外,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二审稿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也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11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送审稿)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合法、必要、知情同意等原则,规定消费者享有删除、修改权,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但个人信息保护形势依然严峻。8月发生应届录取大学生徐玉玉遭到诈骗悲愤病亡,据报道先后发生三起同类案件,引发社会对于电信诈骗的热议。经公安侦查,查获杜某等人利用技术手段攻击了“山东省2016高考网上报名信息系统”并在网站植入木马病毒,获取了网站后台登录权限,盗取大量考生报名信息,并冒充教育、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犯罪。
9月,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门发布了《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要求电信企业将在年内实现电话实名率100%,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一律予以停机。电信企业在为新入网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时,要通过采取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联网核验等措施验证用户身份信息,并现场拍摄和留存用户照片。此外,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
在连续数年开展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基础上,4月起,公安部再次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截至7月,全国累计查破刑事案件75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00余名,缴获信息230亿余条,清理违法有害信息35.2万余条,关停网站、栏目610余个,取得明显成效。
12月,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网络诈骗犯罪的量刑标准作了细化的规定。■
本文执笔: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教授。感谢魏永征教授、李丹林教授、刘文杰副教授的指导和帮助,法律系15级及16级法律硕士在收集资料方面亦有贡献,特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