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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新闻记者如何更加专业?
——《法新社编辑标准与最优操作手册》的分析与借鉴
■ 阴卫芝  
  【本文提要】21世纪的媒体应当如何制定他们的职业规范?《新闻记者》第6期刊登的《法新社编辑标准与最优操作手册》给出了他们的回答。这本1.9万字(中文)的职业规范文件中,几乎包罗了准确、平衡、公正、探求真相等等新闻职业所有的职业标准和价值理念。特别是突出强调了当前他们的国家和媒体行业面临的最新、最难的问题:冲突事件的报道规范、UGC的核实、员工社交媒体的使用原则,等等。本文即针对这部手册所体现出的那些具有时代感的新特点着重分析,并认为:媒体编辑手册应当也必须具有足够的主体性意识,优质的媒体手册是在重申并坚持一般性职业标准的同时,还能充分体现特定时空、特定主体面对的特定问题。同时,这本手册的结构方式、拆分与融合内容的思路及其表述方式也给我们带来诸多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法新社 编辑手册 恐怖事件报道 核实 UGC
  【中图分类号】G211
  “当下,谣言肆虐于网络和社交媒体之中,记者的角色正显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性”。《法新社编辑标准与最优操作手册》(刊于《新闻记者》2016年第6期,下文简称法新社手册或手册)中的这句话明确表明他们的看法:网络时代非但不意味着专业新闻工作的消退,反而是其专业责任前所未有地重大、其专业能力前所未有地被需要和看重。社交媒体上信息的种类和数量越多,职业化程度高的媒体就越稀缺。在网络参与时代,学习利用社交媒体、合理使用UGC信息,是传媒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必然进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法新社发布了它的新手册。
  
一、一年半6起重大攻击事件:“冲突事件”报道规范成为手册重要内容
  前不久震惊中外的法国国庆日尼斯恐怖袭击事件①余悸未消;84位遇难者、300名无辜伤者的惨烈事件再一次刷新了我们对恐怖袭击的印象。我们很自然会联想起2015年初的《查理周刊》事件,但是很少有人知道在这个时段法国发生的重大攻击及未遂事件还有另外4起。②以至于法国总理瓦尔斯在接受法国《星期天报》的采访时说:“我必须告诉法国人民真相:恐怖主义将会长期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也许正是因为我们知道或不知道的那些在法国境内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法新社的最新编辑手册着重“对恐怖袭击、宗教、种族、性取向等等日益敏感的社会问题,提出了报道原则”。
  法新社手册的第六章题为“安全、敌对环境、冲突”(以下统称“冲突事件”)。从其内容来看,包括恐怖袭击、地区冲突、人质绑架事件等报道类型,以及对各种冲突事件中现场记者的人身安全强调。
  “手册”告诫采编人员:“冲突不可避免地制造了大量对立的诉求”。本章中提到的几类报道与一般性报道类型相比,其“对立的诉求”特征非常明显。以恐怖袭击事件为例:“对立的诉求”不仅包括恐怖组织与政府、公众、媒体各自相互之间的诉求对立;在新闻报道理念中,还体现为媒体的专业价值与恒久价值、公众的知情权与减小伤害等几组价值之间的衡量与选择。
  这种“对立的诉求”在网络环境中就显得特别尖锐:恐怖组织及恐怖行动的实施者期待他们的行为获得广泛的传播和关注——在物理上和精神上受到其行为影响的人越多、地区越广,恐怖袭击活动就越成功。恐怖袭击的组织者往往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希冀借助网络进行最广泛的传播;同时也从网络窥测时机,以求一逞。政府的诉求是社会秩序的有序稳定、和谐发展,因而希望媒体的传播理念中,加入传播信息有益于“社会秩序维护”这个因素。公众的诉求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事件相关公众的诉求,一类是遥远地区和异国人们了解事件原委的诉求。两者都可以说是公众的知情权,但是媒体在传播理念和方法、形式上应有所区别;恐怖袭击现场的亲临者也有传播的愿望和技术,也因此带来了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重要问题——让媒体又爱又恨的UGC。职业化程度高的媒体的传播诉求应当是在减小伤害的基础上,排除恐怖分子的诉求,最大化、合理化公众及政府的诉求。因为以上种种对立性诉求,媒体必须对如何报道恐怖袭击事件进行全盘、系统的考虑。简言之,报道这种反人类的暴行,与一般报道的思维方式不同,与灾难报道的思路相接近但也有区别。
  好比美国新闻专业规范要求对于灾难报道、恐怖袭击报道,任何一种“失序新闻”的报道,都自觉地将其职业角色调整为“重整失序”。在“让对象符合观念”传播角色的调整过程中,专业的媒体懂得新闻传播中“数量即性质”的传播效果,因而必须以符合“比例原则”的方式,调整同一事件中不同事实的数量比例。比如:美国在“对电视网1967年骚乱报道的研究发现,只有大约3%的时段关注所谓的暴动行为;另外2%报道伤亡情况;而至少34%的时段用于报道秩序重建活动。在《新闻周刊》针对种族骚乱的新闻故事中,对警察和军队重建秩序的种种努力的报道所占篇幅,仍然4倍于对骚乱本身的报道。” ③
  法国从2015年1月起到现在,甚至也许不仅发生了6起恐袭或攻击事件,但是在全球范围内公众了解或完全了解的只有2件。应当说,这是符合报道“比例原则”的一个结果,也是在新闻实践中,媒体人应当持有的中庸、中道理念指导下的一种选择。
  在公众的知情与减小伤害这两类价值之间,法新社有着明确的态度。即法新社应当依据自己的标准传播冲突信息,而不仅仅是迎合“病态趣味”。“病态趣味”一语,区分出了公众合理的知情权与笼统的知情权。公众的知情权严格来讲并非一种权利。因为按照权责对应的思路,公众缺乏一个知情的责任。而知情权只能是具体的和加以区分的。除了受到恐袭直接影响的公众的知情权、遥远地区公众的知情权的区分外,还可以分出公众的即时知情权和延时知情权、不知情权,等等。无论在概念上如何区分,这类新闻报道都应当贴近本地区,关切那些受到事件直接影响的相关人,为他们服务。因此,同一事件的社区传播、国内传播、国际传播应当分别有着不同的传播理念。只不过,在网络参与传播的当下,本地传播、国内传播、国际传播的界限变得不那么明显。但这种区分思路,仍然是有助于帮助媒体工作者进行选择。在公众知情和减小伤害两类价值中,法新社还提出:“在发布图像和视频时必须谨慎”,“它是否过于血腥(有残肢断臂、肢解的尸体、行刑处决、死亡的瞬间等画面)?它是否会导致受众或受害者家庭的痛苦?它是否伤害了相关人士的尊严?”法新社手册建议记者“只发布少量的从这些视频中截取的静态图像”以减少对于“他们家人和其他受众可能产生的痛苦”。提出“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应展示行刑的瞬间或其后的场面。我们不发布在胁迫之中的人质的发言,也不为行凶者提供宣传平台”。
  以上是以恐怖袭击事件为例,对手册中提到的“冲突性诉求”的一种解读。正确处理“冲突性诉求”的理念应当属于媒体的价值性规范而并非技术性规范,作为操作手册,无需对其做出过多的解释,而是体现在诸多操作规范之中。
  本章还提到了“地区间的冲突”的报道原则。对这类冲突的报道,应当有国内和其他地区之分。如法新社手册中提到了叙利亚、巴以冲突,就应使用其他地区的冲突报道原则。对此,法新社手册一方面提出:“我们必须非常谨慎地核实这些网络内容——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交战方散播虚假照片、视频,以及宣传的阵地”。另一方面认为,“慎用语言尤为重要,保持中立语气极为关键”。
  另一类冲突事件“人质与绑架”也是近年出现较多的极端事件中的一类。因而手册也将其列为本章的一个条目。手册对“人质与绑架”给出的最核心的建议是这部分的最后一句话——“我们必须避免成为劫持人质者在文本、图像或视频上的宣传工具”。对媒体报道人质劫持事件中的失误,世界媒体人付出的是他人生命的惨重代价。比如2004年俄北奥塞梯共和国别斯兰劫持事件中,由于俄媒体在报道中无意中透露了一条重要的信息:被劫持的人质中有北奥塞梯议长11岁的儿子和15岁的女儿。这一消息被恐怖分子获悉,当即成为他们的新筹码,以此要挟解救指挥部,打乱了警方原来的部署。事件结束后,这几家媒体负责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俄罗斯最畅销报纸之一《消息报》总编辑因此辞职。而2010年的菲律宾劫持香港游客事件中,也是由于菲媒体的失误,激发了劫持者的情绪,间接导致众多游客惨遭枪杀。
  第六章的内容应当是法新社认为近年来最突出、最需要强调的几种冲突事件的报道规范。按媒体手册一般的结构方法来看,“冲突事件”本应属于第三章“需要特别关注的领域”中的一个内容。之所以将其拆分、单列为一章,恐怕一是与法国国内自2015年1月起连续发生的6起恐怖事件或重大攻击案有直接关联;二是这类报道本身存在危险,也因此,本章还有对记者着装、人身安全的要求。比如“如果情况允许,他们应该穿着清楚印有记者身份的服装”以突出其记者职业的中立性。看似简单,其实也体现了法新社对员工深切的关心。
  
二、技术变革下媒体如何更加专业地核实
  法国尼斯恐袭事件发生后,许多目击者在网上传送照片、视频,或向媒体描绘人们如何惊恐、怎样躲避。在现场,一名拍摄者用手机拍摄到了卡车冲撞前后共38秒的现场视频。视频前25秒画面都是悠闲过节的人群。第25秒时,一辆白色卡车向着拍摄者方向冲来,手机镜头开始摇晃,背景声里,一个男人撕心裂肺地喊着:我的女儿!我的女儿!
  在任何一个突发事件现场,事件亲历者或现场目击者都会将信息以音视频、文字、图片的形式上传至网络。中国2016年7月的雨季,人们随手拍的湖北随州、河北邯郸、山西太原水灾……令人触目惊心。法新社手册第七章是“用户原创的内容/亲临现场的媒体”,将UGC(用户生产内容)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作为“亲临现场”的“媒体”,任何个体记录和上传至网络的“真实”的信息,都有一定的价值。不过UGC虽然新鲜生动,但也非常零散,甚至偏颇,整体来看是有缺陷和副作用的,很难成为“符合传播标准”的新闻。因此,从新闻行业标准来看,UGC实际上只能是主流媒体信源中的一个类型,媒体使用时需要按着自己的职业标准选取、核实。
  在当下,用户原创内容的核实和使用问题,成为了这个时代世界级新课题、新难题。法新社手册第七章介绍了两类与此相关的重要问题:一是强调“核实UGC信息”的理念和技术,另一个是刊发时“取得UGC提供者知情同意”的要求。
  第一,对UGC信息的核实。法新社手册第七章“用户原创内容”一开始就提到:“核实,坚持一如既往的核实标准,同时还要核实时间、地点、是否被其他媒体使用过、其提供信息的动机等等更多的信息”;“我们在采集、核实和取得现场目击者的影像(或用户原创内容)的使用权方面,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
  核实UGC作为一个技术性难题,全世界的媒体对此都感同身受,甚至不愿正视。哥伦比亚大学的Tow数据新闻中心(Tow Center for Digital Journalism)④曾在2014年5月 30日发布了《UGC中的图片与视频:全球电视新闻及其网络平台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⑤报告采访了五大洲的24个国家、38个新闻机构中的64位新闻主管、编辑和记者,了解他们对于UGC内容是否有特定的验证程序及手段。最后的结果是,他们发现UGC是一个让媒体从业者又爱又恨的新事物。有人认为UGC内容稀释或是降低(diluting or cheapening)了新闻的品质,同时有人认为网上的信息丰富了消息源的组成。采访中,大家普遍的反映是:UGC并非一个低成本的信源,因为需要验证和看清楚彼此的利益关系。一个接受采访的人特别诚实地说:验证是个马后炮的事,就是出了事才会说是因我没核实就发了。可是发的时候就不会。如果你问一个人说:你核实了吗?那人就得叫起来,他们很怕“核实、验证”这个词,因为那一定会用去很长时间。
  除了强调、重申核实理念外,法新社在手册中还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方法。这条链接指向了一份信息核实手册,其全称为“核实手册:突发报道中数字内容的验证指导”。它是荷兰、叙利亚、英国等全世界各地22位作者联手完成的,里边包括了各国媒体在实践中验证核实UGC的真实案例,大多是教训和经验总结,以及技术方法的介绍。⑥也有很多互联网新工具展示,甚至有专门针对音频验证的方法和工具介绍。
  第二,关于UGC信息提供者的署名和版权问题。标注UGC提供者的身份,说着容易做起来难。在上文提到的哥伦比亚大学Tow数据新闻中心所做的调查中,他们对包括美国有线电视网(CNN)、英国广播公司(BBC)、欧洲新闻电视台(Euronews)等在内的8家电视台及其网站,从2013年11月25到12月15日,21天、共1164个小时的电视节目和2254个互联网网站做了统计分析。发现在使用UGC时,“72%的电视台不标注或仅称其为UGC,30%的网站完全不标注或者说某个网上有这张图。极少的传统媒体(16%)会指明上传者的身份,但几乎不表明自己是如何验证的(verified)”。
  正是因为这样一种世界媒体普遍的现状,法新社在手册中提出的——记者要确认UGC提供者的身份、其提供信息的动机以及刊发时认可的对UGC的署名的要求——是一个非常高的要求。这样的高标准也许是基于法新社自身专业建设的期待,当然也有着“以规范行为规避风险”的另一重考虑。因为,不标注上传信息人的身份可能会导致法律诉讼。整本手册仅在这一部分专设置了“权利和法律问题”的小标题。其中写道:“侵犯图片或视频版权会对法新社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除了明确理念,法新社还统一拟制了一份公文函件样本,要求记者使用。“在使用、传播和保存用户原创内容之前,我们需要有内容拥有者的书面许可。我们已经起草了一系列申请合法使用内容的表格,包括用来联系推特用户的140 字简略版。”这份公函帮助记者联系UGC提供者本人、说明媒体希望使用信息的情况、征询如何对UGC提供者身份署名。记者只要照样本模式,结合具体的情况,发给UGC提供者就好。
  这一公函的模版并未在手册中给出,但是相信它是一个内部方便获取的文件。这也很像《纽约时报编辑手册》中给出的“退还礼物的样信”。以这种体贴周到的方式帮助记者联系社交媒体上UGC的提供者,并获得书面的知情同意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的媒体效仿。在我们的媒体越来越强调自身的版权利益的时候,还很少看到媒体提出要尊重他人的版权利益,而这同样是一个媒体对其外在形象看似不经意却有着良好效果的展示。
  
三、平衡媒体专业表达与员工言论自由的利益冲突
  “避免利益冲突”的话题是任何一个媒体手册中都无法回避的重要内容。不知是否因为这种表述过于专业和书面,因而法新社手册的第四章以“采编人员管理”替代了这一概念,以更接地气的方式列举了员工使用社交媒体的原则和方法。比如:
  法新社记者在社交网络上必须尊重通讯社的公平公正原则,并在其个人资料里添加免责声明,表明其在社交网络上所表达的全部观点都仅属个人意见。
  法新社记者由于职业需要加入社交网络时应明确自己的身份,并表明自己和通讯社保持一致立场。所有的突发新闻都应该先交给法新社,我们绝对不能在社交网络中私自发布突发新闻。
  “手册”作为媒体管理内容的一个特点,就是它制定的被动性和后发性。“法新社一直没有放松过在新媒体领域的努力扩展,只是相对路透和美联更为低调”。⑦资料所限,本文不能举出低调的法新社记者社交媒体言论对法新社造成伤害的具体事例,但可以以美联社记者的例子作一说明。
  在2011年,两位美联社的记者在推特上针对一名2岁女童被杀案和纽约参议院投票表决“同性恋结婚”这二件事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与美联社立场并不一致。很快,美联社副总编Tom Kent在对内群发的邮件中明确批评了这两位记者:“对于这两件事,我们的同事尽了各种努力,就是为了保证报道的平衡和无偏见。但是这两名记者的社交媒体言论,却破坏了我们的公信力。”该事件直接触发了美联社的一个行动——2011年7月6日,美联社制定了“美联社社交媒体行为规范(AP Social Networking Policy),以此作为美联社编辑手册的补充。这份社交媒体行为规范中明确表示:美联社的员工不应当对存有争议的公共事件发表个人见解,并且没有例外。
  对比美联社和法新社的规定,不难发现,美联社对于社内人员社交媒体言论的规定更加严格甚至严苛。因为,法新社的手册中还有这样的一条建议——
  如果记者想要在私人语境下发表评论,他们可以创建一个小号,不表明自己法新社记者的身份。
  法新社这一建议体现出尊重员工言论自由的权利与员工行为应避免与法新社利益产生冲突这两种价值之间的一种权衡。其权衡的思路就是“表明自己和通讯社保持同一立场”前提之下的辩论和言论自由。
  当然,这一建议也可能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因为“开小号”相当于匿名,它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永远是个小号,其观点言论永远不被联系到其线下的真实身份;另一种可能是,小号的言论与观点在未来的某天暴露,如果小号的言论与法新社立场相冲突,不知道法新社会如何裁决?
  世界上的媒体大都鼓励自已的员工使用自媒体。传媒从业者是以表达为职业的一群人。他们热爱表达、会表达、习惯表达。互联网提供了丰富的机会,却需要我们在使用过程中逐渐形成一种意识:表达的自由来自于规范表达的前提。
  
四、法新社编辑手册借鉴:“活”
  媒体的“手册”属于新闻自律体制建设的一个部分,也称道德信条、守则、编辑手册、编辑指南、伦理规范,等等。英文有各种表达方法,如Ethics Code\Handbook\Ethics Policy\Editorial Code\Code of Conduct\Statement of Professional Principles等等。
  对于“手册”的定义,即便在世界范围内,也几乎找不到一个完全一致的文字表述。但是新闻从业者对此有着基本的认同——“媒体的编辑手册”是媒体机构根据行业协会的蓝本,结合自身媒介的特点制订的价值判断标准。它为规范的对象提供职业行为中的“应该”和“不应该”的行事原则和行为思路;西方媒体也有使用“社会契约”的概念阐述媒体手册的定义,即媒体的编辑手册可以是媒体与社会之间、媒体与记者编辑之间、媒体与受众之间的“契约”或“微型契约”(Mini Social Contract),其内容表示他们对于约定内容的一致认同。
  另外,手册的结构一般是“头小身大”的模式。笔者曾经考察过一些媒体的手册,包括加拿大记者协会、美国《纽约时报》、加拿大《多伦多星报》的手册等等。发现手册的结构大多是由“前言+正文”组成。只不过,前言或是正文各包括哪些内容,都是“我的手册我做主”,没有一定之规。一般而言,手册的前言部分可以包括制定宗旨、制定目标、适用人群、基本原则,或是这四个部分中的三个或是两个部分。
  正是由于手册定义和结构上的模糊性,因而手册的制定者在内容和结构上,一般都采取“为我所用”的主体性思路。如法新社引言后的第一章“十大原则”就将原则部分单独列出。而在其引言(前言)部分,表明了手册的性质——“这是一份会随着新闻业发展、新挑战出现而不断更新的‘活’手册”—— 一个“活”字,生动地说明了“手册”处于变动之中的特性。
  (一)注重手册修订,版本适时更新
  媒体的编辑手册应始终处于一种动态更新、定期修订的状态。如路透社2010年在《路透社新闻手册》中增加《网络报道守则》,但2012年,就修改了《路透社新闻手册》中的社交媒体使用部分。美联社在2011年7月6日制定首部“美联社社交媒体行为规范”(AP Social Networking Policy),以此作为美联社编辑手册的补充;但第二年,即2012年1月又重新进行修订,称为《美联社雇员社交媒体指南》。⑧
  剧烈变动的社会环境、媒介环境,都是手册需要频繁修订的理由。不过,手册的制定主体不同,修订频度也不同。制定“手册”的主体至少有两个层面:一是行业协会,另一个是具体的媒体单位。前者制定的手册多称准则、守则,内容高度概括且抽象,性质相对稳定,属于职业行为的基本原则;媒体单位制定的“手册”,则是依据自身媒介特性和媒体风格,对行业协会的手册蓝本加以丰富、完善和具体化,它的变动频率相对较高,是在价值层面、技术层面、内容层面都更为明确而具体的媒体职业行为指南。与具体媒体修订相对频繁的特点相比,行业协会的手册蓝本因为关注更为抽象的原则层面,具有相对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因此,美国职业记者协会(SPJ)的职业手册蓝本(SPJ Code of Ethics),分别制定于1926年、1973、1987、1996年,目前使用的第五个版本是在2014年9月更新的。各版本的运行时间分别是47年、14年、9年、18年。
  (二)内容灵活,为我所用
  手册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指导媒体实践,但世界上绝不存在一部能囊括媒体报道中遇到的所有问题的手册。那些成为报道问题的事件、最需要提示的典型问题,就会成为手册的重要内容。法新社认为冲突事件、UGC的使用是当下法新社面临的重要问题,于是给予较大的篇幅和较多的指导。我国媒体近年在民族报道、灾难报道、财经报道、医疗报道中存在问题较多,因而在我们的手册中,就可以在这几方面加重。
  (三)体量灵活,以链接的方式进行场外指导
  由于手册的内容注定只能是记者编辑行为规范的部分而无法是全部,而编者又希望它尽量周全,于是,手册中经常会出现以链接等方式给出的“场外指导”。比如法新社手册中,在“困难情境下采访儿童”的标题下,给出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达特新闻与创伤中心的研究建议;对于在UGC时代信息的核实方法和思路,给出了一份“核实手册”的链接,便于编辑记者深度学习、参照。
  (四)突出手册的公共关系作用
  一般而言,媒体制订编辑手册的目的有三:第一,对内表明它的价值标准和文化取向,使从业者的职业行为有所依据,便于奖惩;第二,对外公示其执业标准,使其执业标准透明化,便于他律与监督;第三,对外公布的“手册”内容,也是媒体机构借机展示自我形象的一个公关方式。法新社对外公布的这本手册,应当也会起到以三个作用。比如,在第七章的第七条“联系在社交网络上的目击者”中,提到:
  像推特一类的社交网络,已经成为联系事件目击者必不可少的工具,然而很多时候,目击者频繁收到世界各地媒体提供信息的请求,个人生活被打扰。尽管法新社不能控制其他媒体的行为,但我们必须确保 :1.法新社只派一个记者联系某个目击者——目击者曾抱怨收到来自同一新闻机构的多个请求;2.我们应有礼貌且谨慎,不要将目击者置于潜在的危险中,例如要他们获取更多材料。
  这一条的拟定动机,并不完全是为了信息本身的考虑,更是为了不打扰信息提供者这个人。这样的提示实际上还有着另外一个作用,就是能够对外展示法新社良好的职业形象。
  
结语
  媒体的编辑手册曾经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存在。因为它不包括任何惩罚性措施,属于“没牙的老虎”。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媒体管理机制的一部分,它的拟定和持续修订对于媒体内部管理和外在形象都起到了非常正向的作用。尤其是一种与时俱进的修订,对于编辑记者提示了最新的报道问题、统一了媒体的职业行为,也强化了公众的品牌认知,这就是媒体手册的无用之用。
  我国媒体手册经历了以制度定规范、主动的职业行为总结等阶段,从非正式、零散过度到目前的手册制定阶段。在媒体中,已知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晚报》等多家媒体制订过自己的编辑手册。虽然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撑,但我国大陆关注业界动态、持续更新、能够代表所在媒体职业化追求的编辑手册应当并不多见。学界对媒体手册的研究要相对超前,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力丹牵头做过《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⑨,央广前法律处处长徐迅多年致力于这一领域,用5年时间带领9人团队发表了最新的媒体手册研究成果《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及《〈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释义》⑩。应当说,学术界对于媒体规范的研究成果在媒体的技术性规范标准上,已与国际接轨,但业界的理念和实际努力,仍然低于期待。
  本文对法新社最新编辑手册的分析,挂一漏万。手册中提到的“应当正确地按比例如绘制展示数据的图像,避免产生具误导性的印象”;“像其他媒体一样,我们报道一系列奖项时,可以突出我们自己的获奖者”;“法新社记者不能为竞争对手工作”等,都是值得分析的话题,鉴于篇幅所限,不再缀述。■
  
注释:
①法国当地时间2016年7月14日晚,法国南部城市尼斯发生一起恐怖袭击事件。一辆白色卡车冲进正在观看国庆日烟花表演的人群,造成84人死亡,300多人受伤。7月16日,极端组织“伊斯兰国”(IS)宣称对此次袭击负责
② 《台媒梳理2015年来法国重大攻击案:这个国家不平静》,来源:参考消息网,2016-07-15,15:10:45 http://world.cankaoxiaoxi.com/bd/20160715/1232171_2.shtml最后查看于2016年7月18日
③[美]甘斯(GansH.J.)著:《什么在决定新闻》第68页,石琳、李红涛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④Tow数据新闻中心(Tow Center for Digital Journalism)于2010年10月成立,隶属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该中心以“新闻职业与技术结合、新闻教育与实践结合”为宗旨关注数字时代的新闻发展。
⑤这项调查的英文名称Tow Center Launches Amateur Footage: A Global Study of User-Generated Content in TV and Online News Output,所引用内容均为笔者翻译及整理,其中数据、表格均来自报告内容。报告于2016年7月17日查看于哥大网站:地址:http://towcenter.org/blog/tow-center-launches-amateur-footage-a-global-study-of-user-generated-content-in-tv-and-online-news-output/
⑥参见阴卫芝著:《选择的智慧:职业传播者网络传播伦理问题、案例与对策》第114-13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⑦陈怡:《法新社新媒发展战略》,《中国记者》2008年第6期
⑧部分参看白净:《新闻记者使用社交媒体规范探讨—中国大陆媒体、路透社、美联社规范比较研究》,《新闻记者》2013年第3期
⑨陈力丹等:《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
⑩《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阴卫芝/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本文为教育部社科规划一般项目《网络传播伦理案例、问题与对策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12YJA8600242012。
  
  
  
  
  
主管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主办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