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之间的新闻专业主义与公共利益
——解读复旦学生与广州媒体人公开信的一种视角
■石力月 吴畅畅
上海外滩跨年夜的拥挤踩踏事件不但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而且也引发了新闻传播学界与业界的一系列讨论。我们两人的讨论主要围绕新闻专业主义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展开,既以前人的讨论为基础,也与前人的讨论有所对话,期待同仁的批评指正。
“复旦学生”和“广州媒体人”的争论背后:关于新闻专业主义的不同说法
石力月:我们的讨论不妨从《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与那篇据称出自一位“广州媒体人”之手的回应文开始。无论是广州媒体人的回应文还是之前学者们的讨论,基本上都直接进入了复旦学生公开信所设定的几个问题之中:被报道者的隐私权、受众的知情权以及社交媒体信息的使用准则等。但我想首先指出复旦学生这封公开信在逻辑上的一个问题,即其质疑媒体报道为何独独抓住一位复旦女生不放。这个逻辑可能直接面临的一个挑战来自灾难报道的一般模式——任何灾难报道都不可能穷尽所有遇难者的故事,比如汶川地震,遇难者超过6万人,如何对他们进行报道?这里面自然有取舍。对于取舍的标准可以再讨论,但是对于取舍本身并无不可。因此,在我看来,判断媒体能不能独独抓住一位复旦女生进行报道,也只能依据其选取的标准进行讨论,而很难直接断定媒体不可以进行这样的选择。
吴畅畅:另外我也想补充一点,媒体的这种选择可能也有其当时的客观原因,即该女生的身份是最早得到证实的。我想即便她不是复旦的学生,也会被进一步地报道。而这之后所涉及的隐私权、知情权以及社交媒体的信息使用原则等,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石力月:逻辑上的问题并不仅仅出在复旦学生的公开信中,广州媒体人的回应文也有问题,只是它更为隐蔽。我们是不是可以把二者的基本观点这样简单地归纳一下——复旦学生聚焦于质问媒体的报道“为什么要大量使用各类社交媒体上的个人信息”,而广州媒体人则以“为什么不可以用”回应。虽然他承认“媒体可以报道,并不代表应该报道,或者必须报道”,但此后话锋一转,再也没有正面回应这个问题。这表明,复旦学生与广州媒体人之间其实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对话,后者以“能用”回应“要用”,并没有直面前者所提出的一系列质疑。
吴畅畅:还有一点,广州媒体人的文章结尾指出复旦学生既没有证明记者操守有问题,也无权替死者亲人做决定,可是他自己也没能证明写报道的记者操守没有问题,即便按照他的说法“对这篇报道拥有最大意见权重的,是死者的亲人”,也没有任何相关报道明确表明征得过家属的同意。比如《新京报》记者报道时仅仅注明了:“通过私信等多种方式联系王某,均未得到回复。”但问题远不止这么简单。
石力月:的确,我们仅仅在这一层面进行讨论是不够的,而需要注意到论辩双方都征用了新闻专业主义的话语和理念,但讲法和理解是不一样的。
吴畅畅:没错,而且似乎每一次类似新闻事件出来,都会出现有关新闻伦理和新闻专业主义的各种讨论,用陆晔和潘忠党的话说,它属于新闻“专业主义的意识形态在实践中必然出现碎片和局域的呈现”。
新闻专业主义:作为价值的价值中立与公共利益的抽象化
石力月:但是我们不能把双方的“不一样”仅仅归结为新媒体环境下或者社交媒体中新闻专业主义的“操作”或“理念”之争,而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首先,虽然对于新闻专业主义并不存在一个唯一的解释,但是无论何种解释都与“公共利益”有所关联。具体到此次外滩拥挤踩踏事件,复旦学生与广州媒体人关于“知情权”与“隐私权”的争论,说到底就是一个“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
在我所查阅的关于新闻专业主义的文献中,几乎显示的都是对其本身进行的讨论与界定,但是对于新闻专业主义的归宿或曰其合法性来源——公共利益——却作为一个心照不宣的既定存在缺乏讨论。可是在我看来,这样可能导致实践领域的两个后果:一是常常难于在具体报道环节厘清公共利益的“边界”问题;二是使得利用公共利益来为报道做自我保护和自我辩解成为可能。
吴畅畅:正如复旦大学陆晔、葛星等学者在圆桌讨论中所说,公布或不公布遇难者的信息,即如何看待公众的知情权,取决于这些信息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他们指出这一原则的前提在于,不违背法律和新闻伦理道德,即新闻专业主义在这里体现为,在遵守新闻伦理道德的基础上,以公共利益为准绳来实现受众的知情权。
如何遵守新闻伦理道德,在复旦学者的圆桌讨论里,我们不难发现两条原则:一是不能践踏受害者及其家属的隐私权,必须尊重他们的权利和意愿;二是“将心比心”,即如何“设身处地”地站在受访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后一原则需特别注意与作为“客观中立的”报道者之间可能存在的摩擦。除了参与讨论的学者外,写公开信的复旦学生也认为应当以“公共利益”为最终的判定标准。他们斥责《新京报》与《南方周末》等大众媒体大量使用社交媒体上关于复旦遇难女生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并且与报道踩踏事件所需要维护的公共利益关系不大。
石力月:的确,其实关于个人在社交媒体发布的内容,大众媒体能不能使用,是否侵犯到隐私权,这并不是一个经由此次事件才出现的新问题。它几乎是伴随着社交媒体的出现就已然出现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历次重大灾难性的事件中几乎都有媒体报道使用社交媒体上个人信息的情况发生,例如7·23动车事件、马航MH370失联事件等,但这个问题好像在此次外滩拥挤踩踏事件中才得到特别的重视和更加充分的讨论。
吴畅畅:我觉得这正好说明了你刚才提及的在具体报道环节如何厘清公共利益“边界”的问题:保护隐私权与新闻专业主义之间的张力是否有可能淹没在模糊的“公共利益”的“边界”里?讨论新闻专业主义实践准则的背后,是否存在个人情感层面与公共价值之间的重叠以及主观判断的可能?在我看来,前面所提及的新闻专业主义的两大原则包含着较为明显的价值判断:第一,不侵犯隐私权,涉及了新闻专业主义对于人权、公民自由等价值的衡量,与公民社会的形成密不可分,这也是许多前人学者所认为的新闻专业主义作为一种理念及其话语实践形成的前提之一;第二,将心比心式的“通感”更离不开记者的主观感受、个人情感的判断等。
石力月:是的,所以新闻专业主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撇开“价值”这个问题。然而,无论在实践层面如何被归纳,新闻专业主义所树立的独立性以及价值立场上的“中立性”原则在众多研究者那里都是一个共识。那么,如何理解新闻专业主义在实践领域的“价值化”与在理念层面的“价值中立”之间的关系?也许会有人马上说这二者并不矛盾,或者说不是一回事,因为“价值中立”并不等于“去价值”,新闻专业主义所坚持的价值就是公共价值。我对这种解释的理解是,它基本以“公权力—公共利益—市场”这样一个三元分立的结构为基础。在这样一个结构中,新闻专业主义把自己的位置设定为既不依附于公权力,也不被市场绑架,也就是传说中的“不偏不倚”。乍一看它似乎能直接与公共利益对接,但只要稍稍进入到实践领域,我们就能随处可见现实的复杂性。即便我们接受这样一个三元结构的设定,在现实领域的“不偏不倚”(姑且假定这点能够并且已然实现)也并不必然总能直接导向公共利益的实现。不过,在“新闻专业主义=公共利益”这样一个等式之下,我们预设新闻专业主义做到了,公共利益就达到了,这就有可能导致公共利益的抽象化。例如,在此次外滩拥挤踩踏事件中,复旦学生与广州媒体人虽然各执一词,但双方都以公共利益阐述观点,实际上谁都不必真正兑现它的具体内涵。因此,新闻专业主义究竟如何收获公共利益,这需要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都予以澄清,而非一个等式就能直接表达的。
公共利益的狭隘化:市场主义与专业主义的张力
吴畅畅:你所说的等式在另一个维度里也存在。在此次事件中,或几乎在所有的灾难事件中,人们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似乎抱持同一个共识,即向公权力问责。我们需要体察并肯定这种理解与实践在具体事件中的合理性——记者发挥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孜孜不倦地在事故中追索真相,追问相应部门或者机构的具体责任,理所应当;但如果向公权力问责就是媒体实践领域对公共利益的全部理解,那么媒体自身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可能难以得到充分的讨论。虽然向公权力问责与向媒体问责,分属于不同层面的公共利益,但这一区分可能导致我们甚少在媒体实践的层面去讨论公共利益。并且,这一区分更直接地将媒体与公共利益之间合二为一的关系作为不证自明的前提——媒体“与生俱来地”具有代表公共利益向权力部门问责的合法性,这常常使得现实中对媒体的问责几乎无从谈起。
石力月:没错,这一逻辑不但模糊了“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别,从而使得在媒体实践的层面讨论公共利益变得十分困难,而且即便讨论,也常常局限于新闻专业主义的内部、在操作和理念的层面进行阐释,但这远远不够。它也需要从新闻专业主义所处的结构来分析,这个结构就是所谓公权力与市场主义所构成的关系。国内讨论新闻专业主义最重要的文献之一陆晔与潘忠党的《成名的想象》一文也明确地提出了这点。但是具体到实践领域,在此次外滩拥挤踩踏事件中,我注意到尽管复旦学生在公开信中明确质疑媒体的报道是否出于“新闻的噱头”,是否为了博得更多的关注;谢静老师在复旦的圆桌讨论中数次提及对于市场主义的反思,但这一问题却尚未得到学界和业界足够的重视和讨论。
吴畅畅:的确,媒介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仅仅放在操作规范与新闻伦理的框架下进行处理。它所处的双重结构,以及它所受制的生产逻辑也需要被问责,否则我们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就是狭隘的。
最后总结一下,公权力和市场都有可能对公共利益形成威胁;不过,目前而言,对公权力的抵制已然成为一种黑格尔意义上的“绝对精神”,而新闻专业主义的潜在能量又是在市场中被激活与被释放。那么,旨在维护公共利益、指向公权力的新闻专业主义在具体实践中,就有可能演变成一种广州媒体人式的“关你学生什么事”、满足知情权的新闻专业主义力量,或者复旦学生所指责的“博得关注度”、侵犯隐私权的市场主义原则。它不仅直接表现为学界和业界的“内部分歧”,导致公共利益的“抽象化”,更预设了它的执行者——媒体与公共利益之间天然的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实际上新闻专业主义作为一种共享的“价值中立的价值”,恰恰是在个人化的立场与情感、新闻专业主义对新闻伦理和知情权的维护,与市场主义对隐私权的侵犯之间的张力中完成的!因此,新闻专业主义与市场主义之间的界限到底要如何定义,是需要重新被讨论的问题。■
石力月系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副教授,吴畅畅系华东师范大学——康奈尔比较人文研究中心、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