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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滩踩踏事件报道引发的新闻伦理讨论
■李健 张国良
  【本文提要】 2014年岁末上海外滩发生拥挤踩踏事件,媒体的相关新闻报道引发了一场公众、媒体人、学界等多方关于新闻伦理的论争与讨论,主要通过网络和社交媒体平台展开,话题深入多个领域。本文对参与其中的各方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了梳理,总结了论争焦点、讨论话题的延伸,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相关评述和思考。
  【关键词】 外滩踩踏事件 新闻伦理 新闻专业主义 知情权 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 G210
  2014年12月31日23时35分左右,上海黄浦区外滩陈毅广场发生拥挤踩踏事件,共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此次拥挤踩踏事件成为迎接新年时刻世界各地报纸的头条新闻,也引发了各界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城市公共安全、事故救援等问题展开热议。在事件的后续报道中,一些媒体对一位不幸罹难的复旦大学女生进行了人物特写报道,报道涉及该女生的相关个人信息以及来源于社交媒体的相关信息等。
  该报道首先引起其所在学生社团组织“复旦大学燕曦汉服协会”的不满,该协会在微博平台发表博文:“媒体无良,人心有爱。惟愿逝者安息。请所有同学们、朋友们、同袍们尊重死者,尊重家属,不要再打扰他们的平静了。我们不希望看到死者被当作新闻热点来炒作,也不希望生者和家属受到骚扰和二次伤害。请不要再传播私人信息及照片了,在此代所有亲友感谢各位!望理解!。”
  随后,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出博文,呼吁“媒体尊重她、保护她,不要再挖掘她的隐私,不要再刊登她的照片,让逝者安宁。”微信公众号“复旦易班”发表评论《【呼吁】少点伤痛,多点尊重》引起广泛关注,微信公共号“复旦大学校友会”对该文进行转发,并重新命名为 《今夜无眠|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文章批评道:“面对这么多失去的生命,媒体却独独抓住了复旦这一名学子,花了大篇幅来报道。有一些网友称,逝去的生命不分高低贵贱,那么为何独独具体报道复旦女孩这一名学生?新闻报道的工作者们,面对众多失去的宝贵生命,你们是不是已经为了新闻的噱头而分出了高低?”“把一个女孩子的微信、QQ、照片公布在网上的行为,不仅仅碾压了作为逝者的尊严和隐私权,更是将她亲人的伤疤血淋淋地揭露在了众人的面前,供大家评论,指点。”
  针对上述批评,微信公众号“微观者说”转发了一篇“广州媒体人”写的“致部分复旦学生的公开信”,题为《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认为“同学们指责媒体,通篇皆为泛道德化指责,忽略操作而直奔操守,实在令人遗憾”。
  由此,一场关于新闻伦理的讨论在随后一段时间成为热点话题。普通网友、媒体人、新闻传播学者纷纷参与讨论。本文对他们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并简要提出我们的意见。
  
论争的焦点
  1. 是追求新闻价值还是追求新闻噱头?
  《【呼吁】少点伤痛,多点尊重》针对媒体大篇幅引用不幸去世的复旦女生生前的私人信息,对媒体的报道动机和手段提出质疑,并认为本次灾难性事件中有媒体为了新闻噱头而对遇难者区别对待之嫌。针对2015年1月1日《南方周末》的报道《遇难者杜宜骏》,也有不少微博网友认为不该突出“复旦人”身份,因为生命是平等的。
  媒体人在该问题的回应中则大多认为,灾难性事故之后的新闻人物特写是国际新闻报道惯例。例如,陶舜在经济观察网发表的《“上海踩踏”舆情冲击波:喧哗与正见》认为,复旦的学子们并不了解新闻业,媒体报道抓住“有特点”的细节,是符合新闻传播的逻辑的。陶舜认为,当前所谓新闻伦理的争议大多都是泡沫争议,并无实质价值,其背后的问题无非是知识结构的老化以及对新闻业务的隔膜。
  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方兴东在《从外滩事件看社交媒体信源合理引用》一文中,明确反对部分复旦学生和网友认为不应该报道遇难者的个人故事,他认为,对遇难者的个人背景和生平进行“人情味”式报道,最主要的价值在于不让悲剧成为冰冷的数字。
  《楚天都市报》首席记者张欧亚援引石扉客的观点认为:空难事件,出发和到达机场,与空难现场一样,乃至与遇难者生前空间一样,都是敬业记者应该抵达的广义现场。当事人的眼泪,家属的痛苦,和灾难过程,灾难原因等一样,本身就是灾难的组成部分。遇难者家属的悲伤,是命运的无常,也是我们作为人类的共同悲伤,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部分,更是追问事件原因与责任最具道义力量的拷问。以最快的速度来揭示信息,尽可能地挖掘隐情,是媒体的天职,也是公众知情权的天然组成部分。采写固然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但决无任何理由反对媒体去现场,更无任何理由反对媒体报道灾难内容。
  南京大学副教授、《焦点访谈》原主编庄永志在《灾难报道消费了遇难者吗?》一文中引用“9·11”事件一周年以及“3·11”日本大地震之后国际媒体的报道认为:论动机,批评者指斥有的记者为博眼球消费逝者,我的观点是很多记者是在履行媒体职责、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同情权;论效果,批评者指责有的记者对死者和亲友造成二次伤害,我的回应是很多记者的报道让社会从具体生命个体而不是全称或数字指代的消逝中获得警示、主动反思。
  而南京大学王辰瑶副教授则认为,对复旦大学学生的深入报道有“显著性”,是从记者和新闻生产流程的角度出发的,而非真正从受众角度出发,很难让公众满意。
  2. 是合理素材还是侵犯隐私?
  复旦大学燕曦汉服协会的文章中多次提到不要消费死者:“把一个女孩子的微信、QQ、照片公布在网上的行为,不仅仅碾压了作为逝者的尊严和隐私权,更是将同事亲人的伤疤血淋淋地揭露在众人面前,供大家评论、指点。”并提请媒体尊重受众、将心比心、换位思考。
  然而“广州媒体人”的文章认为:“网络时代人们对个人信息极为敏感,但往往忽略很多信息是由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并不具有隐私性质。”
  陶舜则提出,“实际上隐私这个东西,在屏社交时代正逐渐被瓦解,很多传统意义上的隐私信息,如今大多都被我们自己泄露(主动发布)在了网上,不仅包括内容意义上的信息,还包括我们的人际关系结构图谱。屏社交唤起了人类内在的集体主义情绪,多数时候,人们担心的不是所谓的隐私被看到,而是我们所晒的隐私有没有人关注和点赞”。
  复旦大学赵民副教授则总结认为:当事人在社交媒体发布的内容,记者是否可以引用,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微博/推特类,只要别人愿意原则上都能看到的,对实名账户的一般内容的引用,应该不算侵犯个人隐私。但以下几种情况应视为侵权:1.匿名的或没有很多实名身份信息的账户,即使记者可以通过周边信息推导出账户主人身份的,也不应视为是主人愿意公开。2.内容涉及账户主人以外的同学、朋友、恋人、上司、同事的,就有可能侵权,包括原博主本身就侵权。3.还有就是明显与报道主题无关的内容。
  第二种是微信朋友圈之类的,各种有线下身份作为基础的社交媒体,在这里发布的内容,当事人显然预设是在他认定的范围内传播,媒体原则无权公开引用。即使已被其他人转到公共平台上(朋友圈里这种人很多),媒体也不应引用。不能因为别人侵权,媒体就可豁免责任。
  南京大学陈堂发教授从法律层面进行了分析,认为从既有的法律和主导的司法理念来说,报纸报道该学生的个人资料没有侵犯隐私权,报道所涉及的部分个人信息的部分内容,受法律保护;只要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无论通过什么渠道获得的遇难者照片并刊登都是侵犯肖像权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个人信息,媒体使用这些个人信息不构成侵权;“个人信息”和“隐私”是完全不同的范畴。
  3. “二次伤害”还是专业主义?
  针对“二次伤害”的指责,“广州媒体人”在文章中认为:媒体报道应追求公共价值最大化,在不涉及公共价值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上海拥挤踩踏事件对死者的报道,公共价值何在,这个问题可以另外讨论。重点是,对这篇报道拥有最大意见权重的,是死者的亲人。在事件发生后,网上有帖子劝告媒体不要采访家人,以及亲友不要接受采访,名为“二次伤害”。这里要告诉大家,请不要妖魔化采访,采访并不造成“二次伤害”,不正确的采访才造成“二次伤害”。
  在复旦大学几位学者看来,正是“公共价值”这一关键,决定了报道是否符合新闻专业主义。
  复旦大学谢静教授认为,这样的报道并不关乎公共价值,正因为缺乏公共价值,才使得相关报道变成了悲情消费,引发了人们对媒体的不满。复旦女孩的消息,从新闻本身来说,并没有太多价值,但是它符合市场情感消费需求。所以,媒体只不过借公众知情权来满足大家的情感消费,是市场主义而非专业主义。
  复旦大学陆晔教授则指出:我个人有过三次面对死者的采访经历,最终就是用这个简单判断来处理的,即,如果是我的家人我会高兴吗?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这跟公众知情权有关吗?多半答案都是跟知情权无关,只跟报道的情感力量有关。若遇难者家属愿意接受采访甚至主动向媒体倾诉则另当别论,这时的考量标准以新闻价值为先。
  南京大学周海燕副教授也认为,互联网传播是大众传播、分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结合的混合传播方式,在这个混合传播的过程中,单一化的话语体系被解构,多元话语体系得到建构。在大众传播语境下建构的新闻专业主义的标准,今天可能不再是公众认可的新闻报道运作的权威标准。新闻专业主义的操作原则、新闻伦理,尤其是对于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的保护之间的竞合关系,都需要谨慎地重新考量。
  
评述与思考
  1. 媒体与公众、学者与媒体人的有效对话
  在这场关于媒介伦理的论争中,受众和媒体双方都没能避免使用激烈的言辞、标签化的语言,也存在一些对对方的主观臆测和预设,辩论双方都是从自身立场出发,讨论的问题有时并不在一个范畴或逻辑层面上,造成了很多不理解和误解。因此,媒体与公众的有效沟通与对话是非常有必要的。
  公众在自我情感受到伤害时,不能一味指责或认为媒体无良、动机不纯、消费悲情等。专业媒体人也不能要求或预设一般受众是新闻出版专家,熟悉新闻生产的流程,在公众不理解、提出异议时,解释说这是专业问题,新闻业务问题,无异于在说“你不懂你没有发言权”。在新媒体时代,媒体人的专业素养和公众的媒介素养都需要提高。在每一次出现论争的时候,也正是双方提高媒介素养的良好时机,业界可以向公众解释信源、透明采写过程,受众的也会随着对新闻工作的更多了解而更加宽容,媒介素养也会逐步提高。
  在本次讨论中还有一明显特点,学者与媒体人大致形成两个阵营,体现了双方价值观念的分歧。有知名媒体人批评,“每次有事,学界总是有人第一时间跳出来教训媒体,说轻了是书生之见,说不好听就是一种好为人师的过于自负。”虽然把媒体和学界对立起来属于不当归类,但事实上这种对立也是深刻的。
  在当前敏感的传媒环境下,多方面地考量语境,善意地判断行为准则正显其重要。正如陆晔教授所说的:我觉得,引用迈克尔·舒德森的一段话来结束我们今天的讨论,是十分贴切的:新闻“扩大了整个社会可以共同思考的内容”,它通过作为“培育民主政治的场所”的公共领域,和“通过新闻得以维持”的“想象的共同体”这两种方式,“促成了共同的社会世界的日常反思与再建构”。
  2. 新闻伦理论争中对跨文化因素的考量
  在媒体人的观点陈述中,多引用国外新闻与传播专家的理论、国外新闻报道的案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新闻伦理并不是普世的,不能脱离它所存在的社会文化背景,用国外案例似乎并不能有效说明中国的问题。受众之所以对媒体所认为的适切的、“人情味”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报道不满意、反感,甚至感觉受到伤害,一定有它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方面的理由。从文化差异的角度来说,中西方文化在隐私等方面有着很大不同,西方受众可以接受的中国受众不一定能够接受。因此,对于国际通行的新闻伦理的原则是可以参考的,但在具体规范的细节方面要根据本国文化、地域文化、媒介文化等进行柔性的、个性化的制定。■
  
  李健系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国良系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教授。
  
  
  
  
  
  
  
  
  
  
  
  
  
  
  
  
  
  
  
  
  
  
  
  
  
  
  
  
  
  
  
  
  
  
  
  
  
  
  
  
  
  
  
  
  
  
  
  
  
主管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主办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