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传媒法治发展报告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
2014年全年,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共搜集到传媒法相关事例820件,本报告在概述本年度出台的有关传媒指导方针和政策之后,对媒体体制改革与行政监管、互联网治理、信息公开、著作权保护、人格权保护这五个领域作出述评。文中未注明年份的表述均为2014年。
一、有关传媒的指导方针和政策
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今后传媒法治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文化产业促进法。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此前数天,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文艺要反映好人民心声,就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根本方向。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积极健康、宽松和谐的氛围,提倡不同观点和学派充分讨论。文艺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不能在为什么人的问题上发生偏差,否则文艺就没有生命力。
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文化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思路、主要任务和政策保障,为今后的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了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实施方案突出了协调推进要求,注重与其他领域改革统筹协同,提出了涉及深层次矛盾和难点问题的重大任务,列出了25项、104条改革举措和项目,明确了进度要求。
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两个文件,对国有文化资产管理、资产和土地处置、财政税收、投资融资、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安置、法人登记、党建、工商管理等方面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要求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和新兴媒体发展规律,强化互联网思维,坚持正确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统筹协调、创新发展、一体化发展、先进技术为支撑。要按照积极推进、科学发展、规范管理、确保导向的要求,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着力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建成几家拥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媒体集团,形成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播体系。要一手抓融合,一手抓管理,确保融合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因应上述政策,11月,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将旗下的百视通与东方明珠两家上市公司合并重组,成为资产千亿级的文化传媒航母。
二、传媒体制改革与行政监管
国家对传媒监管简政放权速度进一步加快,多项行政审批取消和下放。8月,国务院取消了出版单位与境外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放宽了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等项审批程序。11月,国务院取消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审批;将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等9项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司法机关对于媒体自身腐败加大了打击力度,出现了一批影响重大的案例,也引起社会各界对于腐败根源及防范对策的讨论。10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对21世纪报系总裁沈灏、“21世纪网”总裁刘冬等25人批准逮捕。同月,原《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犯罪所得3万元。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审查管理处副调研员李宁因在电视剧审批时收受影视公司30多万元贿赂构成受贿罪获刑 10年半。此外,广州日报社原社长、广州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戴玉庆涉嫌受贿罪多次开庭;成都商报创始人何华章、楚天都市报创始人张勤耘以及央视财经频道总监郭振玺、制片人田立武等先后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
(一)新闻出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从1~3月开展新闻出版“五个专项治理”整改工作,包括:打击新闻敲诈专项行动、打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专项行动;深化整治少儿出版物市场专项工作;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专项工作;规范报刊发行秩序专项工作。
1.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
总局继续推进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在10月份出台了《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就完善新闻出版管理体制,增强新闻出版单位发展活力,建立健全多层次出版产品和要素市场等五个方面的改革任务提出政策措施。总局还继续推进生活、科普等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继续推进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推动已转制的国有新华书店、图书出版社、电子音像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等新闻出版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选择若干已转制的重要国有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特殊管理股制度试点,在部分国有新闻出版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在坚持党管媒体、党管干部、确保正确舆论导向的前提下,推动将公益性新闻出版单位中经营性部分转制为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运作,增强市场运营能力。
1月,总局发布新版《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4月,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就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和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升级标准化作出规范。
2.加强出版物管理
我国出版业已经从数量规模增长为主向质量效益提高为主转变,总局将2014年定为出版物质量专项年,从3月起开展自查和抽查工作,着重从选题审核、成书质量检查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开展工作。
总局自2013年起持续开展“清源行动”,加强出版物质量管理,开展出版物进口渠道专项检查,建立完善网络出版监测查堵机制,加强网络书店监管,重点加大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力度,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上半年,总局开展了2014年少儿类报刊专项质检,6月,公布10种不合格的少儿图书,并给予相关出版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7月,对《少年时代报》等20种报刊提出通报批评,要求相关省局责令对其整改,并对其中8种编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报刊进行了行政处罚。
3.规范新闻采编秩序
3月,中宣部、工信部、公安部、总局、网信办等9 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4月、6月、9月和11月,总局先后四次公布了共27件新闻单位或记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典型案件。
6月,总局下发通报,禁止记者站跨行业、跨领域采访报道,禁止新闻记者和记者站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开展批评报道。禁止记者站和新闻记者私自设立网站、网站地方频道、专版专刊、内参等刊发批评报道;禁止记者站和采编人员开办广告、发行、公关等各类公司,禁止记者站和记者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禁止向记者站和采编人员下达广告及发行等经营任务。
6月底,针对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新闻从业人员滥用职务行为信息的现象,总局制定了《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界定了“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内涵,规定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保密意识,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规定新闻从业人员若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须经所在新闻单位批准备案,且其所在单位负有日常监管的职责,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申领、换领新闻记者证时,申报材料中未包含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的,不予核发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在参加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时,也必须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报告新闻从业人员保密承诺书和保密协议签订、执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关人员和部门违反此项规定的处罚措施。
10月底,为加强新闻网站记者编辑记者队伍建设,国家网信办和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在新闻网站核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在全国新闻网站推行新闻记者证制度,将全国范围内新闻网站采编人员正式纳入统一管理。其范围是经网信办批准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第一类资质的新闻网站,商业门户网站不在此列。
(二)广播影视
9月,总局下发《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广播影视播出机构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据统计,这一禁令将导致多部电影难以发行,400部视频节目面临下线。
1.加强对互联网电视及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
本年度,总局对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力度可谓空前。
1月,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要求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
3月,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强化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机构准入管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以及退出机制。
9月,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不得上网传播,各网站不能引进境外影视剧专门销售给其他网站播放,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总量,不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各网站须将本年度引进计划向总局申报,并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上发布。
11月,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国家网信办与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清理整治网络视频有害信息的专项行动,重点清理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虚假谣言等视频有害信息。
自6月始,总局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互联网电视监管政策:6月24日,要求关闭互联网电视第三方视频内容渠道,并点名批评了华数传媒和百视通的互联网电视终端植入第三方APP的行为;7月8日,要求有线电视OTT盒子必须安装其自行研发的TVOS系统;7月14日,要求部分互联网电视盒子停止提供电视节目时移和回看功能;7月15日,要求境外引进影视剧、微电影必须在一周内下线,未经批准的终端产品不允许推向市场;8月11日,要求未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和互联网电视内容许可的机构不得超范围安装互联网电视客户端软件。
总局此次监管的依据是总局办公厅在2011年发布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181号文”)的规定: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只能选择连接总局批准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设立的合法内容服务平台,而且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也只能接入到总局批准设立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上,不能接入非法集成平台,不能与设立在公共互联网上的网站进行相互链接。然而此规定并没有得到真正执行,大量视频网站自制、网民上传、商业机构私自从海外购得的节目都通过互联网电视盒子上传到了电视机,对传统电视行业构成巨大冲击。总局重申181号文内容并频频发力,目的是保阵地,保安全,净化互联网环境,规范互联网电视服务秩序,同时打击互联网盒子盗版行为,保护传统电视行业。
作为中国三网融合试点工作主体之一的国家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在4月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45亿元,由财政部出资,总局负责组建和代管,公司将负责全国范围内有线电视网络有关业务,并开展三网融合业务。
2.广播电视管理
4月,为平衡节目构成,丰富节目资源,总局宣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将调整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电视剧的播出方式,实行“一剧两星”的播出模式。这意味着同一部电视剧每晚黄金时段最多在2家卫视频道播出,每晚播出不得超过2集。在此之前,一部电视剧最多同时登陆4家卫视,每天最多播3集。这次调整对于电视观众而言拥有了更多的选择,将促使电视剧制作方增加制作成本,提高质量;一线卫视的竞争优势将更加突出,二、三线城市卫视则由于购买能力不足将处于尴尬境地。
7月1日实施的国内首个电视收视率调查国家标准《电视收视率调查准则》,明确了收视率调查所应遵循的基本范围及执行标准,填补了我国电视收视率调查国家标准领域的空白。收视率调查机构须遵照监管机构和ISO 国际质量标准的各项规范要求,并接受独立的第三方审核,以确保调查执行的科学、规范、客观和公正。
9月,总局下发《关于做好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要求电视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主持人和嘉宾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演员和各类社会名人不得担任养生类节目主持,严禁出现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建立养生类节目备案管理制度。该通知将导致全国100多档养生类节目停播。
11月,为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总局发出《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要求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不得随意更换文字、变动结构或曲解内涵,不能在成语中随意插入网络语言或外国语言文字,不得使用或介绍生造词语如“人艰不拆”等。
3.电影管理
1月,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针对影院市场上偷漏瞒报票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格完善票务软件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加强票务软件产品市场应用管理、严格规范影院经营行为、大力加强行业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五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6月,财政部、总局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要求加强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电影精品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此外,还规定了对电影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互联网治理力度继续加大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4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32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27亿。微博和微信用户分别达到2.75亿和6亿,给互联网治理带来新的挑战。
2月,为全面统筹资源,建设网络强国,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小组成立,由习近平担任组长。它的职责包括三个方面:1.着眼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统筹协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军事等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2. 研究制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3. 推动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不断增强安全保障能力。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承担具体职责。8月,国务院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10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宣布将出台APP管理方法。
8月,网信办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从行业资质、隐私保护、实名注册、备案审核、内容限制等方面对即时通信平台及用户行为进行规范。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腾讯公司据此开展自查自纠,首批共暂停更新公众账号311个、永久关闭公众账号46个。
11月网信办和浙江省政府主办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以“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为主题倡议各国推动互联网设施互联互通,促进互联网经济繁荣发展,加强互联网技术合作共享,实现互联网安全保障有力,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
(一)严厉打击传播网络淫秽色情信息、造谣传谣行为
全国扫黄打非办与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自4月中旬到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的专项行动。本年度净网行动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清查网上淫秽色情信息,严惩制作传播淫秽色情的企业和人员,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4月,由于新浪读书频道和新浪网视频节目分别登载了20部淫秽色情小说和 4部色情视听节目,新浪公司《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被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吊销,罚款508万余元;新浪网读书频道部分编辑因涉嫌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5月,快播公司因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信息,被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吊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2.6亿元天价罚单;同时,快播公司还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7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集中部署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行为,已关停整改一批谣言较为集中且疏于管理的网站,查处多名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人员。11月,北京市朝阳法院判决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等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在明知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12月,网信办对传播色情低俗及虚假谣言信息的迅雷弹创服务采取关停措施。
(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及司法解释出台
3 月15 日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对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做了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日实施的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8条对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也作了类似规定,同时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時规定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六种情况不构成侵权。11月,工信部出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未经用户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短信息的范围从单纯的手机短信扩充至包括微信、微博等新型社交媒体方式,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明确的惩罚措施。
(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争议突出
本年度发生多起涉及浏览器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法院对于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模式予以认可。4月,优酷网经营者合一公司以UC浏览器提供优酷网视频下载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优视公司等四公司,北京海淀法院发出了诉讼禁令,并认为经营者应当尊重其他经营者商业模式的完整性,除非具备公益必要性,不应改变被访问网站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判决优视等共同赔偿合一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9月,北京市一中院对优酷公司诉金山公司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优酷视频广告非恶意广告,该商业模式可受法律保护,金山猎豹浏览器非法拦截视频网站广告,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已形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金山公司赔偿优酷网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2 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腾讯公司诉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指出,互联网行业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但这并不等于互联网领域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是否属于互联网精神鼓励的自由竞争和创新,仍然需要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来进行判断。
8月,北京市一中院对百度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Robots协议为搜索引擎行业内公认的、应当被遵守的商业道德,奇虎公司违反Robots协议,随意抓取、复制其网站内容据为己有的行为侵犯了百度公司的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应赔偿原告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万元。法院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与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关于Robots协议产生纠纷时,应遵循 “协商-通知”程序处理。这是司法实践首次肯定Robots协议的效力,将对互联网行业格局产生重要影响。
10月,最高法院就“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奇虎公司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驳回原告诉求的原判。最高法院这个判决,明确了反垄断法适用的多个重要裁判标准,就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关于认定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关于认定滥用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提出了重要分析意见,对于审理互联网反垄断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四、信息公开进一步拓展
(一)信息公开范围和渠道不断扩展
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要点》,其中提出: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使主流声音和权威准确的政务信息在网络领域和公共信息传播体系中广泛传播。
7月,北京市政府通过《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定了应当重点公开包括食品安全、环境状况等在内的12类信息;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时限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减为15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多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同意公开,且该政府信息可以为公众知晓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国家秘密必须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定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也强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推进规范性文件公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政务公开信息化。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着力解决部分政府网站内容更新不及时、信息发布不准确、意见建议不回应的问题。
在司法公开方面,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11月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开通社会公众可查询最高法院及全国20个省(区、市)地方法院的案件审判流程信息和进展情况。
以微博和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在信息公开中扮演日益重要角色。新华网舆情监测分析中心12月14日发布的《全国政务新媒体综合影响力报告(2014)》显示,截至2014年11月底,我国政务微博认证账号(含新浪微博、腾讯两大平台)达到27.7万个,累计覆盖人数达43.9亿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务微博认证账号达到219个,累计覆盖人数达2.7亿人;省级及以下各级单位政务微博认证账号超过19.4万个,累计覆盖人数达20.8亿人。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微博累计发布内容超过30余万条,累计覆盖人数超过2.3亿,微信累计推送内容超过1万次。截至2014年11月30日,全国各地方省级政务微博累计覆盖人数超过1亿人次,发布内容超过10万条,被转发评论超过200万次,全国省级政务微博开通率达到70%以上(不含港澳台地区);“上海发布”、“北京发布”、“重庆微发布”等账号的综合实力排名全国前列。
另据《2014上半年度腾讯政务微博发展研究报告》,截至2014年6月15日,政务微信认证数超过5000个,其中有29个中央部委微信,有22家中央机构同时开通微博微信,实现双微联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201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达到5000余件,占据我国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大比例。重庆五中院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分别为:2012年9件,2013年31件,2014年第一季度79件,2014年第一季度较2012年全年增长了7.7倍。2009年北京市一中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30件,2010年就达到94件,2013年增长到267件,而2014年1月~11月,就达到411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34%。为此,10月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纳入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
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大政府信息公开案例,明确了一些裁判标准,以促进司法机关裁判尺度以及行政机关执法尺度的统一,如:公安刑侦机关的信息属于不公开的国家秘密;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应当审查举证;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的信息不属于“內部信息”;过程性信息不是绝对的不公开,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就应当公开;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当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一定范围内的个人隐私相冲突时,应首先考量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属性,使获得这一公共资源的公民让渡部分个人信息,符合比例原则。
1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媒体人周筱赟诉朝阳区民政局的行政诉讼胜诉。周因举报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等公益项目违规向朝阳区民政局申请公开嫣然医院的验资报告和注册资金来源等信息遭拒而起诉,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告知书”,责令在15日内重新答复原告。
五、著作权保护力度继续加强
据国家版权局统计,中国版权产业的总产值占GDP的数值连年增长,从2007年的6.4%到2011年的6.67%,对于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力度也不断加强。
(一)著作权立法进一步推进
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此条约经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办在北京举行的外交会议签署,其中规定了缔约方可视具体情况规定针对“视听录制品”中表演的出租权、广播和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规定了关于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相关义务;规定了缔约方应当提供执法程序,以确保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侵权,并遏制进一步侵权。同时,根据我国视听产品出口量小于进口量的现实情况,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规定的该条约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关于“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予以保留。
6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对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归属、权利保护期、调整授权机制和市场交易规则、完善体例结构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将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七项权利重新整合为十三项,取消修改权、放映权、摄制权、汇编权等四项权利,并将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送审稿增加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封扣押权,将罚款的倍数由非法经营额的3倍提高为5倍,将10万元提高为25万元。9月,国家版权局与发改委联合公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将原创作品稿酬提高到每千字80~300元,并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二)著作权行政保护力度加大
6月至11月,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开展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重点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支持依法维权,并公布了三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查办情况。6月,围绕“今日头条”聚合新闻侵权纠纷,国家版权局立案调查认定“今日头条”使用其他权利人的部分新闻作品及图片均是由其网址存储传播,非链接跳转方式,确实存在构成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之后,该公司积极整改,删除了所有侵权作品,并主动全面与媒体洽谈使用作品的版权采购事宜。7月9日,国家版权局通报了安徽“DY161电影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等8起网络侵权盗版案件。11月,上海浦东成立全国首家集专利、商标、版权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的知识产权局,着力提升知识产权监管水平。
(三)著作权司法保护实践的发展
自11月起,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跨区域管辖,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新阶段。
本年度,法院就微信公众号、百度文库等著作权问题确立了新的裁判标准。
6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中山商房网诉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微信公众号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微信公众号所推送信息的领域、受众具有高度相似性,被告在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在微信上发表并载明不允许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改头换面在微信上推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承担侵权责任。
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青文传媒公司诉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3月认定百度构成帮助侵权,赔偿40万元的原判。一审判决肯定百度公司上线了反盗版DNA 比对识别系统,但上述技术措施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在建立著作权保护机制方面可以一劳永逸,百度公司应综合采取热门文档报警审查机制等多种科学、合理的反盗版机制,建立原创和正版信息分享、交流和传播平台。
12月北京市三中院对琼瑶诉于正等五被告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五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于正等宣布上诉。本判决确认影视剧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冲突演进、情节设置这些影视创作的核心要素受到著作权保护,明晰了影视剧创作版权侵权和合理使用的界限。
六、传媒与人格权保护
(一)网络侵害人格权案件的裁判标准更加明确
本年度,网络侵害人格权案件频发,侵权主体、方式和结果更加复杂多样。网络用户、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等可能会连锁成为侵权的主体,而遭到侵犯的权利往往包含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等多项。为维护公民和组织的人身权益,规范网络行为,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该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和诉讼程序;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的认定问题;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明确了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的责任承担问题;加大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最高院还公布八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如下裁判标准:精神损害赔偿应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不宜仅以侵权信息的出现即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公众人物发表网络言论时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被侵权人的影响力是判断经济损失的重要因素;应从信息接受者的视角判断“影射”者的责任;媒体报道应当尊重个人隐私;原告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人的相关个人信息;专业媒体在转载时应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
在名誉侵权案件中,法院通常综合考量违法事实、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认定。3月,北京市三中院对备受关注的中石化女处长张某因非洲牛郎门报道提起的名誉权纠纷案进行了二审宣判,驳回大东半岛公司和华网汇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二被告在媒体上向张某公开致歉,并分别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1.5万元,造谣者也已被判处刑罚。同月,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对马延明诉张显侵犯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显单方截取谈话录音并上传的行为误导网友对原告马延明发表侮辱性、贬损性的评论,主观上具有对马延明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马延明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6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龙小姐诉凤凰网侵犯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虽然被告在收到原告书面通知后屏蔽了视频,但由于其在用户上传后,未及时注意发现,导致流传的时间较长,在客观上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范围影响,故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虽然主要上传视频的网络用户未找到,但被告仍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上传视频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凤凰网赔偿原告龙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及公证费2.45万元。
对于名人的人格权纠纷,法院需要平衡人格权与公众知情权、表达自由等权利之间的关系,结合具体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6月,北京海淀法院对方是民(笔名方舟子)诉王牧笛等侵犯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牧笛的部分微博言论,如“网络黑社会头子”以及使用“畜生”、“疯狗”、“剥开画皮”等损害方是民人格尊严的用语,超出了公众人物容忍范围,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微博,赔礼道歉及赔偿方是民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维权费用1.71万元;微梦创科公司配合删除侵权微博。
12月,北京市海淀法院以新闻评论是大众表达意见、交流思想以及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等由,驳回北大教授孔庆东对南京广播电视台和节目主持人吴晓平侵害名誉权的诉求,后者在节目中激烈批评了孔在网上“骂人”行为。但判决中提及孔庆东为公众人物,其人格权益应当克减的观点引起网络争议。孔宣布上诉。
(二)专业媒体侵犯人格权案件
在专业媒体侵犯人格权案件中,法院往往认为专业媒体具有较高的审核义务。
2 月,北京朝阳法院对世界奢侈品协会诉《南方周末》和《新京报》侵害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京报社对媒体从业人员撰写、发表报道或文章,负有较高的真实性审核义务,而被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周末》报社刊登的“廉价世奢会”和《新京报》报社刊登的《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文章中,存在多处不实言论,违背了审核义务,导致大量其他媒体转载,已经构成对原告世奢会名誉权的侵害,判令两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向世奢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目前该案已进行进入二审程序,尚未判决。
9月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对奇虎和奇智公司诉每日经济新闻报社及上海经闻公司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每日经济新闻网站上所有涉案报道及授权转载链接,并赔偿15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报道中的一些文字已经超过了新闻媒体在从事正常的批评性报道应把握的尺度,并非善良的公正评论,具有明显倾向性,且部分报道夸大事实,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该案现已进入二审。■
本文执笔:郑宁,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感谢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规政策研究中心顾问魏永征教授、主任李丹林教授的指导帮助。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策与法规专业研究生韩雪莹、崔月、张庆玲、王月、谢忱、窦智杰、丁萌、陈雨华收集部分资料。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媒介融合背景下的我国媒体政策与法律研究”(批准号 13AXW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