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可以为依宪治国做些什么?
■魏永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出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并且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宪法日。我们刚刚过了第一个宪法日,首都和全国各地举办了许多学习和宣传宪法的活动,媒体也发表了若干有关的报道和评论,这对于全民进一步领会和贯彻中央《决定》的精神,监督和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无疑很有意义。
杀人、遗弃、煽动是“违宪”吗?
但是,我们也发现有些媒体在报道或评论中对宪法和宪法制度作了不准确的解读。
有媒体报道了有家学校在讲述宪法时提出“鲁提辖拳打镇关西、卖火柴小女孩被冻死有没有违反宪法”,把这两个故事作为普及宪法的“生动形象的案例”,意思是说,不经过法律程序擅自打死人(哪怕是十恶不赦的坏人)是违反宪法的,而小女孩在寒夜冻死,她的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也是违反宪法的。
还有家媒体,则发表评论说一些企业用工存在健康、年龄、性别歧视等,涉嫌违宪。文章更举出一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为例,说此案的犯罪人撰写的文字,与我国宪法“严重抵触”,“是公然的违宪行为”。言下之意,此人是因为撰写、传播了与宪法相抵触的文字而判罪入狱的。
这些说法,都是把通常的违法犯罪与违反宪法混为一谈了。
违宪和违法不应画等号
我们常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根本性质,就在于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制度,是制定各种法律的依据和来源的母法。宪法作为一个人民当家做主国家的“总章程”,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人民群众不可能直接治国执政,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委托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来治国执政。公共权力机构依据什么来治国执政呢?就是宪法。宪法的一项基本功能就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也就是划定国家政权行使公共权力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两者之间的界限。人民群众法无禁止皆可行,公共权力法无授权则不可为。公共权力通过制定各种法律等强制性规范来治理国家,这就是依法治国。而制定法律的权限和内容的依据则来自宪法,这就是依宪治国。法律衡量公民、法人和公共权力机构各种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宪法则衡量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法律等各种规范(称为“抽象行为”)的合宪性。所以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其行为主体只能是经宪法授权可以制定各种强制性规范的公共权力机构,而不可能是人民群众。所谓违宪行为,也只能发生在公共权力机构(在有的国家还包括某些公共组织),普通公民、法人不可能实施违宪行为,不可能成为违宪行为的主体。这是宪法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
有人会问:不是说,全国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吗?难道民众中间不会发生违反宪法的行为吗?
不错,宪法对国家的各项制度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规定,民众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违反宪法原则的行为;但是国家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了各种具体法律,所以这类行为就违反了某个法律某项法条,构成违法或犯罪行为,就应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相应的行政的、民事的乃至刑事的制裁。好比宪法规定了保障人权,人权的第一项就是生存权,但是杀人要受到法律制裁不是根据宪法,而是根据刑法。宪法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国家据此制定了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来加以落实,父母遗弃子女要受到法律制裁并不是根据宪法,而是根据有关保护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人的法律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那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人之所以构成犯罪,并不是撰写、发表了“严重抵触”宪法的文字,而是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查看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刑事判决书,是以我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55条第2款、第56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判决他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以有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书里根本没有一处提到宪法,哪里来的“违宪”?
宪法是“管”国家公权力的
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意味着不仅要关注公共权力具体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关注公共权力具体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为是否合宪,从而把权力进一步关进宪法的笼子里。这就更明确提示,宪法只是“管”国家公共权力机构的,而不是“管”老百姓的。用老百姓中间的违法犯罪现象来说明实施宪法的意义,这是本末倒置,丢掉了宪法精神的根本。
为了“管”住国家公共权力切实遵守宪法,依照宪法规定的准则和权限制定法律、法令和其他各种强制性规范,就必须有宪法监督制度。违宪审查,就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一项。在宪法制度里,违宪(unconstitutional)有特定的含义,就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了法律、法令等规范,如果发现与宪法相抵触,可以启动一定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机构确认违反宪法,则宣布无效,予以撤销。在理论上,宪法监督也包括如果发现法律体系“缺门”,宪法某些规定不能很好落实和实施,公民的某些权利还不能得到切实保障,可以督促立法机构抓紧制定法律;如果发现司法机构办案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的理解与宪法原意有所偏离,也可以启动监督程序要求司法机构纠正与宪法精神背离的指导思想;等等。至于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侵害了特定公民、法人的权益,被侵害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司法的审判监督程序来寻求救济,这是公共权力违法,依照法律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不是违宪。
就以那家媒体的评论所举一些企业用工存在健康、年龄、性别歧视为例:如果法律已经对用工制度作出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禁止各种歧视的规定,企业的行为就是违法,受到歧视的职工可以依法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请求救济。如果至今并无法律对宪法规定的劳动权作出具体规定,致使企业用工产生各种歧视现象,这就是国家实施宪法的缺失,应该赶快启动立法程序,制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法律(我国已经在上世纪90年代制定了《劳动法》)。如果已经有了法律、法规,但却并未体现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或者存在着有悖劳动权平等的规定、办法、意见、通知之类的东西,成为企业用工歧视的“法律依据”,那就要问一问它“依”的是什么“法”,就可以对这个“法”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如果确属与宪法抵触,则应宣布撤销,制定符合宪法的新规定。①
有个说法: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这要看怎么理解。通常的违法犯罪行为,哪怕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其损害的终究只是个别的、特定的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而公共权力机构的违宪行为,会造成国家某方面制度的扭曲或缺失,使得人民群众某个范围的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以致受到长期持续的损害,从这个意义说,违宪行为的危害从广度到深度都要比单个的违法犯罪行为更为严重,当然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来加以纠正。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尚待完善
宪法为老百姓“管”国家公共权力提供了依据,所以启动违宪审查的门坎是不高的,普通公民和团体都有权提出请求。不过总得有一个权威机构来专门办理,在大陆法系国家,好比德国,是由宪法法院负责,而法国是在国会下面设立一个宪法委员会来负责。在我国,宪法早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的职权,《立法法》也规定了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直至公民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行政法规等法律文件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程序。②例如我国从上世纪50年代起实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学界早就指由行政机关未经审判程序就可以长期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做法在今天已与现行宪法有关规定不符,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案,也有公民向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有关法规进行审查,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是近年彰显宪法权威的重要个案。但是,官方文件和有关报道都未能从实施宪法高度来阐述这件举措的意义。我国至今也还没有一个专设的受理违宪审查的机构。宪法监督的这种“虚置”状态,表明我国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制度确实尚待健全,也造成国人对什么是“违宪”很不熟悉,对宪法存在一些误解。现在中央“决定”中鲜明列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这一条款,相信将会就此出台有效措施。
媒体对推进依宪治国确有可为
从某种意义上说,那家媒体的评论把犯罪说成是违宪,貌似谴责犯罪人,客观上却是“抬高”了犯罪人的地位,似乎他也类似于公共权力机构或组织那样具备“违宪”的资格。此人撰写、传播的文字既然只是违宪,就不应由法院进行刑事审判,而应当由违宪审查机构来审查,如属违宪,予以撤销或禁制就可以了。这当然绝对不是评论作者的本意,但是这种说法确实会授人以柄,不知作者意识到吗?
再说开去,就是发表了一些不赞同现行宪法某些内容的意见,只要不是涉及我国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反对宪法的基本原则,那也扯不上违宪违法。宪法的各项条款,除了基本原则,都是可以讨论的。这不仅由于人们对宪法内容会有不同的理解和领会,也由于随着时代的发展,宪法的某些规定也要与时俱进。现行宪法自1982年至今就已经修正了4次,每一次修正,都会伴随发表许多针对修正前内容的质疑和商榷意见,其结果是推动了宪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可见围绕宪法的不同意见讨论,同样属于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围,是实施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与违宪毫无关系。
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纠正各种违宪现象是全民的职责,媒体当然责无旁贷。把社会上一些违法现象都贴上“违宪”的标签,恰恰反映了如那篇评论所说的“中国社会迄今对宪法的认识和感受都比较模糊”,澄清这种模糊有赖于媒体对宪法及其实施作出正确的解读和阐述。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推进和健全,也有赖于舆论的支持,从舆论上对公共权力实施宪法进行监督,应该是媒体舆论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这对于媒体来说,可能还是一项新的议题。第一个宪法日过去了,任重道远,一切还仅仅是开始,这项活动的一个成效正是,它启示我们媒体和媒体人深长思考:
我们为推进依宪治国可以做些什么?■
魏永征/著名新闻法学者,《新闻记者》特聘顾问。
参考文献:
①许崇德:《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法学》2009年第10期
②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③王振民:《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注释:
①按我国通行学术见解,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抵触属违宪,以下位阶的法律文件与上位法抵触属违法,此处只是笼统说。
②《立法法》对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另外的主体启动违宪审查的程序和范围有不同规定,本文不能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