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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案例看新闻维权的复杂性
□李建新
  在新闻工作实践中,我们不可避免会遇到各种形式的阻挠和干涉,这些阻挠和干涉常常形成了对新闻工作正当权益的侵犯。因为新闻传播的对象不一,侵权者的身份各异。不同的侵权者也因其社会地位和自身利益的需要,侵权方式也显得不同。从理论上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各社会阶层、各行各业也当然平等,新闻侵权纠纷只需对簿公堂就可以了。但是,这只是一种简单的思维。实际生活中,情况要复杂得多。我们面对的新闻侵权施行者可能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他们拥有或自认为拥有的权势各不相同,对事情性质和处理的理解也不相同,并且对自身侵权行为、侵权后果和处理侵权的后续行为的理解也不会相同。这些,都使记者、媒体常常要面对各种不同的侵权行为、面对不同的侵权者,也就需要灵活采取不同的维权行为和维权方式。在复杂的维权行为中,媒体和传媒人的应对措施也需要妥当、得体,方能收效。
  在这方面,不乏经验和教训。
  2003年1月,云南省电视台记者在采访德缘地产公司保安时,话筒被砸,眼镜被摔。省记协有关领导看望慰问受伤记者,并介入调查和协调处理。在舆论和组织压力下,迫使该公司赔礼道歉,并受到有关部门的黄牌警告,罚款3000元。
  但是省电视台不满这个处理结果,坚持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经过各道法律程序后,法院判决无理干扰新闻采访并打人的当事者有期徒刑一年。
  但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后,被伤害一方的当事者(省电视台一位主持人)多次被黑打(其中一次被打成重伤),并被迫两次搬家。警方对此居然表示“无能为力”,电视台也无可奈何。
  从这个案例来看,因为我国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等问题,一些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常常仗财势为所欲为。当初省记协提出的协调解决方案基本挽回了新闻单位和记者的权益损失,一定程度上也达到了教育对方的目的,应该说是在双方的利益交叉点上。再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虽然法理在新闻单位这一边,但对方相关人员采取黑打的方式,这种情况下新闻单位虽然不会受损,当事的新闻从业人员却无力保护自己。
  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只有完善法制、打击黑恶势力、制裁公安人员的失职或不作为的行为,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才能在有法律保障的社会环境里行使自己的舆论监督的职责。在这样的前提下,记者和媒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更加审慎从事。
  还有一个值得一提的案例。2006年6月12日、13日,《生活新报》《都市时报》两名记者,在楚雄采访打击传销活动新闻时,楚雄市警察和“打传办”人员铐、打记者,制造了骇人听闻的侵权事件。事发后,侵权的楚雄方面的有关领导和单位,一开始采取了消极态度,不承认侵权事实,既不向受害人道歉,又不赔偿损失。省记协人员两度赴楚雄调查、协商,口头上都得到了很好的回应,但实际肇事方却一直拖着不予解决。此后,中国记协维权机构也表示要介入,云南省记协同时向省委宣传部和省委报告。在省委领导的关注下,当时的楚雄州委领导指示相关部门迅速解决。
  经多方据理交涉,8月21日,楚雄市委、市政府领导专程赴昆明向当事媒体和记者正式道歉并赔偿了经济损失。
  类似的一些地方法制部门侵犯新闻工作者采访权益的情况,近年来时有发生,地方在处理这类事件时,首先考虑的不是正确解决问题,而是怎样不让自身的(政治)利益受损。再加上其中一些当事人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使问题难以解决,也极大地损害了当地政府和法律部门的社会形象。
  就上述案例来看,在法制不完善的社会条件下,要解决被侵权的问题,有时还得借用“畏上”的力量。这是很悲哀、也是很冷酷的现实。应该加快加大法制建设的速度和力度。在面对特殊事件和新闻舆论的介入时,地方党委、政府、党委宣传部应正确地对新闻采访活动,理智、明智地引导。
  上述两件案例,虽然实际发生的新闻被侵权行为都得到了善后处理,但处理的方式不同,实际后果也不尽相同。这说明了新闻维权的困难以及复杂性和多样性。处理复杂和多样的新闻侵权行为,应该根据当事者的具体情况,采取有理、有利、有节的方式和渠道进行维权,方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否则,往往会事与愿违。当然,随着我国政治生活的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今后的新闻维权方式肯定会逐渐更多地经由法制渠道得到维护,这才是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
  
作者系《云南日报》外宣部编辑、原云南省记协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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