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策略性仪式”的信源
——基于对《中国新闻周刊》社会治安报道的考察
□刘勇 汪礼亮
【本文提要】 本文通过对2007~2011年《中国新闻周刊》“社会治安报道”的抽样考察,发现使用信源业已成为新闻专业主义的重要表征;但同时,大量与新闻事实呈现弱关联甚至完全没有关联的专家信源与匿名信源的存在,也使这一做法具有蜕变为“策略性仪式”的可能。
【关键词】 信源 弱关联 策略性仪式 社会治安报道
【中图分类号】 G206
新闻报道是记者与信源(也叫新闻来源、消息来源)互动的产物,因此,在有关新闻生产的研究中,信源是永远无法绕开的因素。难怪赫伯特·甘斯在《什么在决定新闻》中感慨道:“一项对于新闻的全面研究,必须包括对于成为消息来源的个体以及其他99%未能成为消息来源的人群的详尽探察。” ①显然,这只是甘斯的一个“美好愿望”,研究“99%未能成为消息来源的人群”不仅无法做到也大可不必。事实上,Ericson等学者在1987年就发现,记者选择什么样的信源、采取怎样的方式与其互动,往往是由新闻文化中被称为“先例的词汇表”(vocabulary of precedents)所指导。②基于此,本文关注的问题在于:这种“先例的词汇表”在成为记者“职业惯例”的同时,会否演变为一种基于报道的便利和信度考虑,而忽略信源与新闻事实的关联度的“策略性仪式”?为此,我们选择《中国新闻周刊》的社会治安报道为研究样本,来考察信源与新闻事实的关联度。
一、研究设计
(一)概念界定
信源是记者获取信息的源头,可以是“人物”,也可以是“机构”或者某种“材料”等。甘斯认为,新闻记者观察与访问的行动者便是新闻的消息来源,包括在电视上出现的受访者,或者在报刊文章中的被引述者,也包括那些只是提供背景信息或新闻故事议题的人。③Voakes认为,消息来源是一些在新闻引述中提及且可确认的个人、组织或实体。④本文对信源、消息来源及新闻来源等相关概念不做细致区分,在样本获取过程中,凡是提供信息的主体都纳入考察样本中。
本文所指的“社会治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正式通过,明确规定了“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一系列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法律适用方面,只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而对于上述事件的报道即为社会治安报道。
(二)样本来源
关于样本的选择,我们主要基于三方面考量:其一,近年来,各类社会治安事件频发,社会治安报道业已成为传媒报道的一个重要领域,而此类报道对于信源的专业性要求尤为强调。其二,与每日发行的报纸相比,对于报道深度的追求是新闻类周刊的核心竞争力。理论上说,这一诉求势必会影响周刊对于信源的选择与重视程度。其三,作为一本综合性时政新闻读物,办刊已14年的《中国新闻周刊》每期发行量据称60余万册,在国内新闻性周刊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基于此,本文随机抽取其中五年(2007~ 2011)共260期的《中国新闻周刊》,筛选出107篇社会治安报道,再对每篇报道进行文本细读:一组报道中重复出现的消息来源只计入一次,非同一组报道中重复出现的消息来源,则分别计入,进而筛选出研究样本共计679个消息来源。
(三)类目建构
根据本研究的目的和需要,结合社会治安报道的特殊性,我们将相关类目建构如下:
1.报道编号
将所获取的社会治安报道进行分组,若是单篇报道则单独记为一组,若是组合报道,则几篇合计为一组,然后对这些组进行编号,即为报道编号。
2.来源类型
根据消息来源的基本属性,将其分为人物、机构、(文献)资料、媒体和其他。
3.人物身份
对于人物型消息来源,主要根据身份特征,将其分为:公安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其他政府工作人员、专家、媒体人员、企业工作人员、一般民众、无法判断及其他。其中,“无法判断”指根据报道中的表述判断不出其职业身份的人物消息来源。
4.是否匿名
根据消息来源表述的清晰程度,将其分为“具名信源”和“匿名信源”。 具名信源即为具体的某人、某单位或者某材料、文件等。匿名信源则是指完全没有相关信息或只提供部分信息的消息来源,如在乌鲁木齐经商的秦一岩(化名)、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惠山区疾控中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等。
类目建构完成后,将每一个消息来源作为一个变量,依据其特征,输入SPSS18.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相关分析,即获得相关数据。
二、研究发现
(一)专家信源:空洞的能指
“人物”类信源共计498个,数量最多,占样本的73.3%。在这类信源中,按照“人物身份”进行归类,专家类信源占比重较大,总共86个,比例为17.3%(表1 表1见本期第44页)。
我们发现,本研究中的专家信源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专家在报道中提供的大多是“话语新闻”。学者杨保军曾提出“话语新闻”和“实事新闻”的划分。所谓“话语新闻”, 即新闻陈述的、再现的只是某人说了某些“话语”,至于这些“话语”描述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从新闻中无法得知;所谓“实事新闻”,即新闻陈述、再现的事实在客观世界中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当然,绝大多数新闻报道,都属于我们所说的“话语新闻”与“实事新闻”的混合体或统一体。⑤《中国新闻周刊》的社会治安报道中使用的专家信源,其内容多是对某一社会治安现象的专业话语,这些“话语”或是直接引语,或是间接引语,或是二者兼备的混合引语。专家话语的出现可以让报道显得更加权威、专业、可信,进而提升新闻作品的质量。当然,其前提是记者选择了合适的专家,完整记录并正确理解了专家的话语,使用的引语亦经过必要的核实且与报道本身融为一体,相得益彰。
2.专家信源与新闻事件之间呈现“弱关联”。这主要体现在两类情形中:一类是报道中对专家职业身份的介绍并不能充分说明该专家的“专业领域”符合新闻报道的要求。譬如,2008年9月22日的报道《问题奶粉入市调查》中就使用了“广东省社科院一位研究员”作为匿名专家信源。此处,且不论该专家可靠性如何,单是“省社科院研究员”这一不甚具体的职业身份,也根本无法体现其在“问题奶粉”事件中的专业性与权威性。再如,2011年4月5日刊发的《刺向父母的那把刀》中选取了“北京师范大学教科所副所长陈建翔”作为专家信源,该文是对当年轰动一时的留日学生刺母事件的报道,但全文只交代了陈建翔“北京师范大学教科所副所长”这一头衔,却没有进一步说明其专业研究与该事件所涉相关领域的联系。有鉴于此,“当引用别人的话时,很重要的是不仅仅提供说话人的姓名,还要说明说话人与这个报道的关系。有的时候,这个人的职业头衔的性质就使得这种关系很清楚。但有的时候,一个人与报道的关系需要一个分句、句子甚至一段话来解释”。⑥
另一类情形是虽然报道选取的专家符合新闻报道的要求,但专家的话语却无法体现应有的专业性,有的甚至只是借专家之口说出基本新闻事实或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记者有时运用消息来源的原因是:他们是谁,他们是干什么的,而不是因为他们知道什么。” ⑦例如,2008年10月27日刊发的《杨佳:我只想继续讨说法》和《大案律师的罗生门》是对当年7月1日发生的“杨佳袭警事件”的后续调查,这两篇报道中分别使用了“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邓伟志”和“艺术家艾未未”作为信源,文中有关他们的表述如下:
①“99%的问题都不开口。”亲历过一审的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邓伟志说。
②一直非常关注杨佳案的艺术家艾未未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说 :“公平和正义不是神话,它跟水和空气一样,每个人都需要,它涉及到每一个人生存的可能性。”
虽然文中强调了二人“教授”和“艺术家”的身份,但是前者是因为“亲历过一审”才得以和该事件产生联系,他也没有在文中表述任何专业意见。而艾未未与所报道事件的关联也仅仅是“一直非常关注”,与其专业身份无涉。
对于社会治安报道而言,“专家信源”往往代表着解疑释惑的权威声音,但是专家并不是万能的,并非所有报道引用的专家信源都是合适的。这一点,美国学者梅尔文·门彻的提醒言犹在耳:“记者必须注意,只在其专业知识领域内运用消息来源。当消息来源被问及他们狭窄的专业知识范围内的问题时,他们是有用的。” ⑧
(二)匿名信源:无名的“言说者”
在679个信源样本中,共有447条具名来源,232条匿名来源。对“是否匿名”与“来源类型”两个类目进行交叉分析,可以得出匿名信源在各类信源中的分布情况。由表2可知,匿名信源在各类消息来源中均存在,且在“人物”类信源最多,占所有匿名信源的85.8%。
将“是否匿名”和“人物身份”这两个类目进行交叉分析,可以得出人物类信源中199个匿名信源的具体分布状况。由表3可知,“人物”类消息来源中的各个种类均存在匿名信源,且比例分布相对差别不大。
通过对“是否匿名”和“人物身份”这两个类目进行的交叉分析,可得出“专家”信源中具名信源和匿名信源的分布(表4 表4见本期第46页)。
由以上统计可知,在本文679个研究样本中,匿名信源达到34.2%,且在各种消息来源中均有分布。就本文的研究重点而言,在所有专家信源中,匿名信源比例达到26.7%;其中,还有部分信源的交代与表述非常空洞,如“专家”、“学者”、“专业人士”、“业内人士”、“一位社会学家”、“一位传媒研究者”、“一位舆情研究者”、“一位奶业专家”等。在其他的消息来源中,也有类似的表述。例如,在引用事件知情者或目击者这类消息来源时,则直接描述为:“目击者”、“了解案情者”、“知情人”、“消息人士”等;在引用一些资料时,则是“报道”、“有关报道”、“媒体报道”、“公开资料” 、“分析”、“调查资料”、“网络”、“官方统计”、“媒体”等。我们无法从报道文本来观测《中国新闻周刊》对于使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技术性要求,但从研究样本看,匿名信源的比例仍然较高,而且,有的指代非常宽泛,无法显示出与具体报道的关联度,有的甚至显得过于随意。
交代消息来源的目的是为了使报道可信,因此,提供具名信源是新闻报道的一般规则,模糊交代信源则是一种变通手段,其目的要么是保护特殊的消息来源,要么是为了获取更多“内幕”信息,但这无疑是一把“双刃剑”。诚如休·卡伯特森所说:“不署名的消息来源被称作民主的安全网,也是良心的庇护所,但同时,它也是那些懒惰、马虎的记者的拐杖。” ⑨换言之,记者使用匿名信源并不是一种“率性而为”,也不能借信源来之口说出自己要说的话,更不是为了报道的便利亲自上阵“扮演”消息来源。
三、结语:呈现与事实关联的信源
塔奇曼在《做新闻》中明确指出:“新闻源的作用不只是提供新闻,更重要的是决定了新闻的可信度。” ⑩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源是新闻报道的基石,它不仅决定着公众对新闻事实的感知,也影响着人们对新闻中相关当事人的是非评判,因此让哪些信源在报道中“抛头露面”,引用信源的哪些话语,都是对新闻生产者的极大考验。关于信源的研究基本循着三个维度展开:新闻生产者、消息来源以及记者与消息来源的互动与博弈。本文通过具体新闻文本来观测“新闻生产者”在实践中使用信源的特质与问题。
在对随机抽取的《中国新闻周刊》(2007~ 2011年)107篇社会治安报道中的679个信源进行研究后,我们发现:一方面,使用信源业已成为该刊的常态,107篇社会治安报道样本中平均每篇报道使用6个信源。另一方面,专家信源和匿名信源所占比例较大,分别为17.3%和34.2%,而且其中还有相当数量的信源与新闻事实呈现弱关联甚至完全没有关联。对于社会治安报道而言,专家信源无疑可以增强报道的权威性和解释力。同样,由于社会治安报道的敏感性,匿名信源的使用也无可厚非,因为记者往往可以经由匿名信源来获取更多重要、独家的信息。表面看来,使用信源的选择似乎是新闻生产者的“特权”,但其背后实则暗含了一个重要逻辑,亦即这一信源首先与新闻事实具有明显的强关联度,其或是新闻线索的爆料人,或是新闻事件的亲历者、目击者,或是能够对新闻事件进行专业评析、为受众解疑释惑的人。
交代信源是新闻专业主义的一个重要表征。有鉴于此,什么都能说上几句,但什么都解读不透的“万能专家”、神龙见首不见尾的“消息灵通人士”、比比皆是的“网友曝”等充斥的报道,就连最基本的真实性都存疑,更遑论新闻专业主义。如此一来,专家信源成为一种空洞的能指,匿名信源也变成无名者的言说,交代信源就失却了其原初的意义,实质蜕变成一种“策略性仪式”——用形式上的操作技巧来规避专业性的考量与评判,随之而来的一个潜在风险在于新闻生产者可以任意选择甚至伪造信源。因此,记者在引用信源时,首先明确其与新闻事件的关系,而且“永远不要假定这种关联很明显”,因为“写信源说明不是展示创造力的机会”。[11]新传播革命催生了媒介生态环境前所未有的变革,传统的新闻生产正不断遭遇新媒体的冲击。同时,应该看到,对于职业新闻工作者而言,一方面使得便捷寻找、使用海量信源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它也为那些不负责任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了便利,不受约束的“万能专家”与泛滥成灾的匿名信源,势必会不断挑战新闻伦理的底线。我们认为,对于专家信源,记者首先须了解其专业领域,把握其与新闻事实的关联,进而才能考虑对其的选择与使用。
对于匿名信源,记者在使用时必须明确三个问题:首先,通常情况下,新闻报道必须使用具名信源,匿名信源不是新闻的常态。其次,记者在承诺消息来源匿名之前,必须充分考量对方的动机,判断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与重要性。最后,即使无法提供有些信源的真实姓名,也应该指出一个大致范围,比如交代其职业或身份,尤其是与新闻事件的关联度,因为“对信源进行清晰详细的说明是新闻工作者实现透明公开的最有效的手段,它也成为新闻工作者与最终消费者之间建立更具有开放性的关系的基础”。[12]■
注释:
①③赫伯特·甘斯:《什么在决定新闻》第144、9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②Eeicson等学者研究发现:在记者的工作文化中前后衔接的先例为他们提供了以下几种知识:认知性知识(辨认一个故事为某一类型的故事),程序性知识(如何接触和使用人工信源和文献信源),以及表达性知识(怎样构建和表达故事,如何证明自己所选择的报道方法是合适的)。“先例的词汇表”由此深深地影响了记者:应该采访谁,采访时应该问些什么,如何展示采访内容。参见斯图亚特·艾伦:《新闻文化》第8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④VoakesP.S.etal.Diversity in the news:A conceptual and methodological framework.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Quarterly,996,73(3):582-593,转引自于颖:《党报涉农报道消息来源的特征及偏向性分析》,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
⑤杨保军:《简论话语新闻及其真实性》,《今传媒》2005年第7期
⑥[11]谢丽尔·吉布斯等:《新闻采写教程》第60页,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
⑦⑧梅尔文·门彻:《新闻报道与写作》第344页,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
⑨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媒介公正》第77页,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
⑩盖伊·塔奇曼:《做新闻》第4页,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
[12]比尔·科瓦奇等:《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第8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作者刘勇系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副院长,汪礼亮系该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是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 “当代中国报纸新闻文体史研究(1949-2012)”的系列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13CXW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