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伦理的新思考
——以《南都娱乐周刊》“周一见”事件为例
□何镇飚
【本文提要】 本文通过对《南都娱乐周刊》“周一见”事件的分析,从传统媒体和网络传播角度,对新媒介伦理进行了深入思考,包括媒体监督与媒介伦理的两难、公众态度与媒体立场、公正与关怀、媒介伦理的新视角,以及真正被忽视的媒介伦理,并提出了启示与反思。
【关键词】 媒介伦理 新媒体 媒体监督
【中图分类号】 G210
3月28日晚8时许,《南都娱乐周刊》执行主编谢晓在个人认证微博上写道:为了顺利签片,我下午关机拒绝了一切人情电话,直到下班心里才松一口气。请大家别怪我,也别再打听拍到了什么,当事人最清楚发生了什么……
3月29日早上,《南都娱乐周刊》主编陈朝华发布微博称:对不住昨晚各位来说情的朋友和领导了,作为主编或出品人,必须尊重一线记者的辛勤劳作,否则编辑记者慢慢就不陪我玩了,读者也渐渐不买账了。……据说,昨晚网友评论的热词分别是:周一见。挺住。大仇已报。诸事不宜……网友之中,太多八卦高人!
3月30日,《南都娱乐周刊》通过官方微博正式公布当期杂志封面,并表示“详情请关注本刊图文报道,说到做到,周一见”。当晚,本来应在第二天面市发售的杂志因为已经提前印制完毕,内页内容被翻拍上网提前曝光。
网友们在等待媒体爆料的同时,也在自行挖掘着之前文章、马伊琍和姚笛三人各种互动中的蛛丝马迹。文章与姚笛参与综艺节目的截图,文章曾经发过的微博,马伊琍早年的采访等均被重新曝光。网友们的“成果”又被网媒转载,更加扩大了事件影响力。“周一见”在微博热门话题排行榜上高居不下,至此,文章出轨事件已经演化为一场网络狂欢。
周一(4月1日)凌晨00:04,当事人文章发布“致周一见”的长微博,承认出轨并向妻女致歉。
截至4月5日,文章的致歉微博转发数已突破95万条,网友评论多以表达失望情绪和批评为主。马伊琍的回应转发数也已近40万条,网友纷纷留言“挺住”“支持你”。而事件“第三方”姚笛尚未作出回应,并关闭了微博评论功能。
一、共生的两难:媒体监督与媒介伦理
(一)媒体的监督与明星的隐私
对于《南都娱乐周刊》来说,作为大众传媒具有舆论和社会监督的权力。文章属于公众人物,一贯在公众面前“秀恩爱”,对于其出轨行为,媒体可以认为是对大众的公然欺骗,因此《南都娱乐周刊》行使舆论监督权,无可厚非。
但在本事件中,还涉及到了隐私问题。对于文章和马伊琍这类娱乐明星,即使在美国,其隐私权也是一个需要并且值得讨论的问题。美国学者桑德拉认为,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政治人物,他们为公众服务或准备提供公共服务(例如总统候选人),第二类是娱乐名人,电影电视明星或体育明星,第三类是个体公民,他们和公众注意无关。①
本次事件中的文章,显然属于第二类公众人物,对于此类人物的隐私权,要放在具体事例中加以探讨。虽然明星的隐私权在诸多方面受到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明星就没有隐私权。隐私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利公众人物也应当完全享有这项权利。只要公众人物的隐私内容不触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兴趣或管理的需要都有权利和理由拒绝透露相关隐私内容。②
是否保护娱乐明星的隐私权,关键是其行为是否触犯到了公众利益。如果触犯了,那么对其进行监督和揭露,可以忽视其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因为公众利益更为重要。反之,如果没有触及公众利益,只是其个人的生活问题,那么在新闻采访中,其隐私权依然应该得到尊重。
(二)揭露隐私:谁的利益?
所以,文章事件体现的是这样一种媒介环境。公众对于明星的隐私具有高度的兴趣,而媒体为了自身利益,尽可能满足公众的这种窥探与指责欲望。当明星的隐私被暴露时,会造成一系列的潜在伤害,包括自信心的丧失,名誉、地位、财富的损失,感情创伤,以及人脉损失。而明星的家庭也有可能会因此受到类似的伤害。
而对记者和新闻机构来说,曝光明星隐私却可以带来利益,可能包括升职、加薪和获奖,还包括增长媒体的市场占有率和通过向受众提供耸人听闻的新闻故事而增长利润。而对公众来说,最大的利益就是好奇心得到满足,可以窥探明星的私人生活。因为公众想要了解这些明星,他们因此被娱乐。当媒体侵犯明星隐私时,如果声明是为了满足公众的利益和需求,公众一般是可以接受和理解的。但如果是为了自身利益的话,公众的反应就不同了。
这就是为什么当谢晓的微博发布后,引起了公众的诧异与指责。在这篇被删掉的微博中,谢晓称“可以写自己的论文”。在公众舆论中,当然也有不少网友为这种“狗仔精神”叫好,认为狗仔精神就是新闻专业主义的体现。但是美国学者坎丹斯认为:“公众的确没有必要知道这些名人的隐私,这种曝光可能带来的伤害要大于公众的利益。”英国学者马修基兰认为:“(对公众人物的私生活攻击,是否有些伪善呢?)测试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询问新闻记者甚至是报社的所有人,他们是否也愿意让自己的私生活细节经年累月,彻底且几近被诽谤地暴露在大众面前。他们能期待在这种情况下婚姻生活还能美好持久吗?” ③
(三)八卦新闻:价值何在?
新闻媒体对私人生活的揭露是一种八卦。④八卦新闻的价值,在马修基兰看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有利于人类学的研究,在界定社区的范围以及维持其统和性这两方面,八卦新闻扮演重要角色。其次,八卦新闻与它所处的社会的共享价值有关。第三,八卦新闻的贡献在于促进社会平等。
文章的出轨行为,被媒体以八卦新闻的形式报道出来,其积极的社会意义在于,维护了社会价值与道德,让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知晓,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是违反社会道德的,是应该被谴责的。而这种社会价值认同与传播,则是狗仔队和八卦新闻的积极意义。这种意义不能因为其采访手段上的伦理问题而被抹煞。
二、公众态度与媒体立场:谁的应知?
(一)明星的隐私出让
作为公众人物的各类明星们为了维持自己的人气,需要媒体不时地帮他们曝光,不少明星都尽可能地保持公众对自己的注意力。当他们选择在公众面前出现时,他们希望能够报道可以被报道的公共行为,而不是被侵犯的隐私。明星对自己的媒体曝光,是有选择权并掌握一定的控制权的。⑤这也就是公共关系的职业空间。同时,明星对媒介报道的依赖,也被认为是其部分出让隐私权的前提。
布尔迪厄在《关于电视》中指出:“对于像体育明星、影视明星似的公众人物的部分隐私权也要依法给予保护:第一,其住宅或者私人空间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第二,其私生活不受收听监视;第三,保障通信秘密与自由;第四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第五,与公众的合理兴趣完全无关的纯粹个人私争之秘密或安宁受到保护。” ⑥显然,文章的隐私权在本次事件中,仍然应该得到重视。
在“周一见”事件中,文章和姚笛的约会,是被偷拍的,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对自己的媒体曝光,失去了控制权。对于偷拍暗访,学界和业界已经进行了多年的探讨,在本次事件中,这种新闻记录方式,并没有遭到公众甚至当事人的指责。可以被解释的理由是,对于娱乐媒体的偷拍,公众甚至认为,有可能是明星自导自演,其获得照片的方式,已经不在公众关于媒介伦理的批评范畴之内。
(二)私人恩怨还是公共利益?
因此,关于《南都娱乐周刊》和文章的所谓“私人恩怨”就成为媒体是否报复明星的讨论重点。在《南都娱乐周刊》 预告“周一见”之后,不少网友就双方曾有过节的传闻也在网络上出现。盛传的一个版本是在2013年,“南都”在约文章作一篇关于“耍大牌”的专访时提了几个尖锐问题令文章难堪,文章随即大闹“南都”,并用“三字经”大骂陈朝华和谢晓。此后,“南都”便开始专门派记者跟拍文章,并坚信他是一个“有缝的鸡蛋” 。⑦
这种流言的传播,严重影响了公众对于《南都娱乐周刊》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立场的信任,以至于《南都娱乐周刊》4月1日发表声明:“【声明】基于微博上流传的某些不实信息,现声明如下:本周关于文章姚笛的封面报道,是周刊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本着一贯的新闻专业主义进行的一次正常新闻报道。而某些不实微博,捏造个人恩怨等说法,对本刊进行污蔑构陷,严重侵犯了《南都娱乐周刊》的合法权益与名誉,本刊将对此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也有网民认为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如果运用大众传媒公器进行私人的人身攻击,显然是严重违背媒介伦理的。不过并没有证据表明媒体有这样的失范行为。
(三)媒体的参与深度
在此次事件中,《南都娱乐周刊》的立场非常明确,以至于会被认为直接参与了新闻事件。特别是,文章道歉之后,周刊主编频频接受采访,从记录者变成评论者,再成为新闻主导者,这显然是公众对媒体指责的重点。主编们貌似以刊物立场代替了公众立场,特别是谢晓那篇关于报道价值的微博,甚至提到了自身的利益。显然其参与深度,超越了站在公众立场的要求。如果《南都娱乐周刊》能始终保持记录事实的身份和姿态,让新闻事实或者新闻当事人而非新闻人说话,媒介立场反而会更加清晰,而公众态度也可能更多地站在媒体一边。
三、公正和关怀:媒介伦理的视角
(一)关怀视角的缺失
从公正视角来看,文章和马伊琍合力赶走小三,是一种传统婚姻道德观的胜利,也基本符合网民围观的心理。根据谢晓本人陈述,马伊琍甚至还发来感谢微信。但是从关怀视角来看,姚笛同样需要被关心。学者朱利甘和阿坦尤西认为,媒介伦理有两种导向,分别是公正和关怀。⑧所以,媒体的立场就变得很重要,学者Keith Tester认为,媒体应该打开同情的盖子。因为受众本来就具有恻隐之心。⑨而本次舆论事件中,公众站在关怀角度的,要远低于站在公正角度的。对当事人的批评多于关怀,甚至对于媒体的批评也多于对媒体的关怀。从某种程度上说,国内微博舆论事件中,基本都是关怀缺位的舆论生态。在韩国,这种网络舆论的关怀缺位,还导致了女星自杀等系列事件。
(二)非公众当事人的声音
文章和马伊琍虽然是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公开。可是,他们的家人不是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不应该被传媒所暴露。
可是在“周一见”事件中,另一个人物形象进入公众视野,就是“文章岳父”。由于文章的两个孩子尚小,难以直接作为受害人身份出现在公共领域,但是岳父是成年人,可以公开指责媒体的行为。所以,“马伊琍父亲”账号的出现,是希望媒介伦理能够实现从“公正”向“关怀”转向。
但是令人觉得费解的是,“马伊琍父亲”的微博账号,更多表示的是对文章的谅解,希望媒体不要继续关注其出轨行为。这类言论就是典型的混淆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作为非公众人物的马伊琍父亲,可以指责媒体对其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也可以表达自己的看法。但是,岳父原谅了出轨的女婿,并不意味着,公众也应该原谅文章。
公众为什么可以指责文章,因为文章是公众人物,是明星,对社会和青少年有着不同于普通人的影响。微博上因为其出轨而表示“再也不相信婚姻”的言论比比皆是。正如多年前,成龙召开新闻发布会承认私生女,第一句就是“我犯了每个男人都会犯的错”,遭到舆论一片指责,个人的错误怎么可以拉上全体男性,进行公众视野的是非混淆。文章的道歉微博写得诚恳,而岳父的微博则减弱了这种诚恳。
(三)女性角度的尴尬
同样,对于事件中的姚笛一方,《南都娱乐周刊》肯定认为她是有过错的,传媒执行了“公正”批评的伦理导向,包括微博上的舆论,对其指责是主流。但是,学者朱利甘提出了一个女性的研究角度,发现在此类道德指责中,有两种不同的性别导向,对女性的指责和对男性的道德要求并不相同。⑩例如对文章的出轨,连其岳父都表达了原谅,可是对姚笛“第三者”的身份,却遭到舆论一边倒的指责。这是否与其女性身份,以及女性在类似舆论风波中的身份要素有关,还需要后续的研究。但是《南都娱乐周刊》等媒体放弃了引导受众“打开同情”的盒子,甚至采用冷嘲热讽的方式,不得不说,是一种媒介伦理上的尴尬与遗憾。
四、真正被忽视的媒介伦理:“周一见”
(一)预告式新闻与延迟性报道
当公众要么站在文章立场、要么站在姚笛立场来指责媒体的时候,却忽略了本次事件中,真正违反新闻基本道德的行为——预告式新闻。新闻是已经或正在发生的事实。“周一见”说明,既然出刊周期是在周一,那么正常的刊物预告并无问题。问题在于将文章作为假想敌,把正常的娱乐新闻报道,演变为追求新闻自由的惨烈战争。预告式新闻是基本违反新闻伦理的。特别是已经获知事实,却不及时告知公众。《南都娱乐周刊》为什么要以周一见的方式,放出这种类似媒介威胁和预告式新闻的态度呢?这才是整个事件中,最违背新闻伦理的行为。
同样,“周一见”还涉及延迟报道。例如今年央视3·15晚会上,记者早已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等到3月15日才报道,是否为了制造晚会的轰动效应,而置公众安全于不顾?当然,作为娱乐新闻报道,并非如此紧迫,其危害也远没有食品安全事件严重。但如此“卖关子”以增销量,的确值得反思。
(二)传播责任与媒介自律
大众传媒的责任不仅在于向公众传递信息,而且还在于扮演把关人的角色。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常江认为,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必须考虑到可能对社会舆论与主流道德观产生的影响,媒体的使命应当止于对现象做出记录和合理解释,不能超越自身的身份,直接干预甚至策划娱乐事件。“具体来说,无论是‘周一见’的‘预热’,还是当事人与媒体负责人在微博上的言语对峙,其实都已经超越了新闻报道的范畴。或者说,媒体在这个过程中超越了记录者与阐释者的角色,而自己扮演起新闻人物。”
《南都娱乐周刊》夸大了文章出轨的娱乐性,减弱了自身媒体的社会责任,对于责任与自律的确有强化的空间。
(三)自我拔高的道德制高点
作为刊物报道内容的社交媒体预告,“周一见”本无可厚非,但本次个案中的伦理问题在于,《南都娱乐周刊》把这种预告赋予了“新闻自由斗争”的意义。这对真正的新闻专业主义无疑是一种伤害。本是一种增加发行量和经济利益的商业行为,更多是满足公众的窥探与好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施了对明星的道德监督,但绝不是新闻自由层面的形而上话题。这种自我粉饰,会混淆公众的认知,使公众对新闻自由的理解发生偏差,以为偷拍和窥探隐私就是新闻业的追求,从而在已经对记者的行为产生误解和不认同的媒介环境中,更增加了公众的误解,并进而指责媒介的伦理缺失。
从“周一见”之后几天,有关部门加强对新闻传播的管理来看,两者并非没有逻辑关系。新闻传播业的职业道德事关意识形态,比一般行业的职业道德与公众更加息息相关。如果在“周一见”之前的预告式报道是一种求新的有意违反,那么在文章声明之后的微博嘴仗,则是一种致公众利益于不顾的自我贬损。
五、启示与反思
(一)社交媒体中的明星和主编。在社交媒体中,明星和主编是相对平等的,都受到网民的关注和监督,如何规范自身言行,履行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是本次事件中双方需要反思的。
(二)媒介监督的边界。对于娱乐明星的新闻监督,如何避免低俗,避免过度,是站在公众立场维护公众利益的监督,而非满足大众娱乐偷窥和好奇的侵犯隐私。
(三)媒介伦理的立场。媒介伦理并非以个体道德伦理要求大众传媒,媒介伦理也不是阻碍媒体揭露危害公众利益的选题。如何在报道中注重伦理,是新闻专业主义的要求,也是各国媒体都在努力的方向。■
注释:
①KAREN SANDERS, Ethics and Journalism, SAGE, 2002P85
②王丹:《试论娱乐新闻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东南传播》2012年第12期
③④马修基兰:《媒介伦理》第35、90页,张培伦、郑佳瑜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⑤Candace Cummins Gauthier, Understanding and Respecting PrivacyChristopher Meyers(ed) Journalism Ethics: A Philosophical Approach, 1999,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p222.
⑥皮埃尔·布尔迪厄:《关于电视》第33~34页,许钧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⑦《新闻周刊》,http://mp.weixin.qq.com/s?__biz=MTUzMDQzNjMwMQ==&mid=200133086&idx=2&sn=341fa914e0f8ac1ba1ca1dd037688f0f⑧⑩Gilligan and Attanucci(1988) Two moral orientations, in C. Gilligan, J.V.Ward and J. McLean Taylor (eds)Mapping the Moral Domain: A Contribution of Women’s Thinking to Psychological Theory and Education. Cambridge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⑨Keith Tester, Compassion, Morality and the MediaPhiladelphia: Open University Press2001
作者系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授,传媒与设计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