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十大传媒伦理问题研究报告
□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2013年十大传媒伦理问题研究”课题组
新闻工作者担负着社会主义道德践行者与宣传者的双重身份,责任重大。作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新闻工作者必须遵循和实践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荣辱观、道德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闻宣传工作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研究分析传媒伦理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新闻传媒职业伦理建设、指导新闻实践,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我们注意到,在传媒具体的职业实践中,传媒伦理作为一种“软约束”,尚未成为传媒工作者内心不可亵渎的律令。而当下中国转型中的传媒业,遭遇的传媒伦理问题更为突出,社会道德失范与职业道德失范的双重困扰,致使各类传媒伦理问题频发,损害了传媒业的公共形象,也不利于传媒业的健康发展。
职业道德失范,危及的是媒体的公信力,是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致命杀手,这个道理可以说尽人皆知。但是空谈理想信念、空谈思想道德建设很难取得好的成效。在刚刚过去的 2013年,中国传媒伦理热点事件频出,争议问题不断。因此,在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指导下,我们结合热点典型案例,对本年度十大传媒伦理问题做了梳理。希望通过这种结合具体对象的、富有针对性的讨论,加深对传媒在中国社会承担角色和必须有的专业边界与规范的理解,展开专业思考,促进行业自律。
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讨论以主体案例发生时间先后为序。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情境伦理(Situational Ethics)的理论,道德标准应随着情境变化而有所不同,伦理问题不能用抽象的方式决定,而是应以具体真实情况作为依据。梳理2013年中国传媒伦理热点问题,会发现几乎每个案例都有不同意见的争论、辩难,这揭示了伦理选择的复杂性、多向性。我们相信,通过这种针对具体个案的认真讨论、仔细考量,将有助于更加深入地理解我们所处的转型社会中,新的传播格局下中国传媒的生存状态,进而加深对中国传媒伦理建设所面临挑战及应对的认识,起到增加行业共识,提高职业自律的作用。
一、“采访”“表演” 应有区别
【事 件】2013年1月,正当柴静新书《看见》热卖之际,凤凰卫视记者闾丘露薇发表《说说电视记者这行吧》等评论,认为柴静其实是“电视节目主持人”,而非“电视新闻记者”,因为记者应该“把自己隐藏在当事人和新闻事件后面”,而不是“利用镜头去塑造记者的细心、体贴、关怀”。此文一出,立即引发热烈讨论。柴静在央视的同事董路也发表博文评论她的“表演式采访”,他说:“我不反对柴静在镜头前面努力地去‘演’,只不过当无数人拥趸将柴静的表演视为真实的时候,再对比其头上顶着的‘新闻’两个字,就很是错乱了。”
但是也有不少业界、学界人士对柴静的采访风格表示赞许,认为这是符合电视深度报道栏目要求的。而且世界各国电视新闻业都不乏以自己的标志性姿态、动作,独特的采访提问方式等,彰显自己的个性,甚至成为节目“卖点”、栏目品牌的著名记者。甚至可以说这是一位优秀记者追求职业理想的体现。
在这场争论中,正反两方立场分明,有媒体将他们称为“砍柴派”与“挺柴派”。
【点 评】对柴静采访风格是否属于“表演”、作秀,见仁见智,仍有商榷的余地。这场讨论更大的意义,其实是让“表演式采访”这个一直以来被忽视的话题得到聚焦。
检讨传媒实践,“表演式采访”倾向似乎并不鲜见。比如在台风报道中,很多电视台喜欢派年轻女记者采访,以她们在风暴中站立不稳的身影、声嘶力竭的语调吸引受众眼球。又如,在重大突发灾难事件暴发后,有记者一下飞机就手持话筒向观众宣布“我在现场为您报道”;在报道水灾时,有记者站在齐胸深的水中做现场报道,以示水势之大;在采访明星时,有记者出镜着装过于暴露。这些现象都引发了受众的议论。
采访风格是一种自然流露,而不是人为做作出来的,做作即会沦为表演。从本质上说,“表演式采访”是将新闻娱乐化、媚俗化、煽情化的一种倾向。按照煽情新闻研究者格雷布所说,刻意强调新闻呈现形式方面的戏剧化效果,即新闻包装(news packageing),正是煽情新闻的一种主要手法。因此,从新闻专业立场出发,新闻工作者需要时时设置和恪守记者行为的边界,防止记者在报道中过于凸显自己,成为新闻主体,对受众准确理解新闻、客观判断事实形成干扰,甚至哗众取宠、喧宾夺主。
二、“新闻敲诈” 法律不容
【事 件】 2013年2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购物导报》记者李德勇在江苏连云港市进行非法活动。经查,李德勇在连云港非法设立记者站,以采访对象存在违法问题相要挟,多次向江苏、山东等地基层单位收取资金和物品,其中部分资金以广告费、宣传费等名义转入报社,但该报并未刊发相应广告或宣传,却将资金转入该报副社长王某实际控制的文化传媒公司。此外,购物导报社还通过提供虚假劳动合同、虚假毕业证书等材料为李德勇等人申请并领取记者证。
5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依法吊销《购物导报》报纸出版许可证,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出版活动,撤销以欺骗手段为11人办理的记者证,注销其他人员记者证。以同样问题被吊销许可证的还有《网络导报》。另一家涉及虚假新闻和“新闻敲诈”的《中国特产报》则被处以停刊整顿,并调整主要负责人。
5月27日,李德勇等人以敲诈勒索罪名,被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三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相应罚金。
除此之外,8月,中国记协通报了《中国商报》等涉嫌新闻敲诈的问题;10月,河北省新闻道德委员会通报了《中国工业报》河北记者站涉嫌新闻敲诈的问题。
【点 评】《焦点访谈》的暗访报道让新闻敲诈问题浮出水面,其实这个问题由来已久。2012年,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并着手对涉嫌“新闻敲诈”的社会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新闻敲诈就是“以内参、曝光等负面新闻报道相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等好处,或者变相强迫对方到媒体做广告或进行有关赞助”,一般属于“有偿新闻”的一种表现。不过,有些有偿新闻是被动拿钱,敲诈是主动要钱,更加肆无忌惮、更加贪婪,更有社会危害性,既是传媒伦理问题,严重的则会触及法律问题。
从查处李德勇等人的事实来看,这些新闻敲诈现象并不仅仅是记者个体行为,而是媒体机构的默许、纵容、支持,甚至指使。据悉,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举措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近年来对报刊社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最为严厉的一次。看来,确有必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和惩处力度,强化市场退出机制,遏制这种现象。
三、传媒监督 必须公正
【事 件】2013年4月,农夫山泉的“标准门”事件因《京华时报》的报道而进入公众视野。《京华时报》刊发报道《农夫山泉被指标准不如自来水》,称农夫山泉执行的产品标准,是由农夫山泉作为唯一一家企业代表参与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该地方标准在砷、镉等毒理指标上宽松于两个强制性国标。农夫山泉对此回应称,“产品品质高于国家标准”。一段时间里,《京华时报》连续28天用67个版报道农夫山泉“标准门”问题。
5月6日,农夫山泉召开新闻发布会,董事长钟睒睒表示:“没有一家媒体可以任意指责一个公司,这是国家的治理问题,不是一个媒体可以判断的。《京华时报》这样做就是舆论暴力。”并且强调“绝不会向舆论暴力低头”。同时农夫山泉表示为了尊严将放弃北京市场。
11月,农夫山泉和《京华时报》互诉侵害名誉权案在北京开庭审理,迄今尚未宣判。
对于这场争议,有专业人士指出,《京华时报》报道多有偏颇之处;还有网友则指出该报本身就在经营纯净水业务,有公权私用的嫌疑。
【点 评】有关双方的诉讼,自有法律公断,不是我们讨论的范围。这里只说双方关于是舆论监督还是舆论暴力的争论,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厘清舆论监督的原则与依据。
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依据是保障公众权益,所以必须坚持公正立场。但《京华时报》的报道不是讨论农夫山泉的水质问题,而始终纠结于饮用水标准,且作出“农夫山泉标准不如自来水”的判断,不知依据何来,难免会误导公众。
《京华时报》以超大规模的篇幅讨论这个问题,有这个必要吗?是不是会遮蔽了其他更值得公众关注的议题呢?何况其版面中还含有曲解国家领导人讲话等处理手法,也显示出其报道带有一定的情绪性、片面性。
另外,舆论监督报道应该执行“利益无涉”的标准,而《京华时报》却被网友披露自己也在经营桶装水业务,即便纯属巧合,恐怕也难以撇清受利益驱使的嫌疑。
正如普利策所说:律师作为职业只为其雇主服务,医生为病人服务,建筑师为主顾服务,只有新闻事业把公众利益当作自己的利益。尽管传媒的话语权、监督权掌握在传媒人手中,但我们必须明白,这是代表公众行使的权利,是要为公众服务而获得的权利,决不能让这项权利成为媒体为逞一时之快,甚至谋求私利的工具。
四、“合理想象” 新闻所忌
【事 件】2013年4月,《南方周末》刊出《与自己的战争》,报道复旦研究生毒杀室友案,报道试图从“人性”角度去解释此案为什么会发生。但是报道刊出后,一些传媒学者及读者认为报道掺杂了颇多记者的想象。比如,北京大学王辰瑶副教授指出,《南方周末》报道的开头是:“2013年3月31日中午,林决定下毒。目标是他的室友、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林取出试剂瓶,里边是从实验室偷带回来的N-二甲基亚硝胺溶液。”再如对林某取毒行动的叙述是:“动手那天,林恰在大楼里有课。他借口要去存放剩余试剂的房间拿手套之类的杂物,在导师的陪同下进入实验室,确认了目标所在,也确认了储物柜钥匙的位置”。对于犯罪嫌疑人投毒和取毒这些关键性的描写,记者采用全知式视角,进行了现场化的描绘,如同电影中展现出来的镜头,记者的叙述也有如导演般的自信——对被展示者的行动、心理都了然于心。事实上记者既不在现场,对林某又无法采访。在这里,记者采用的是不在现场的“现场化”策略,将叙述触角伸进了无法凭借事后采访还原的心理层面,不能不说这里有“想象”的成分。
传媒法学者魏永征也认为,《南方周末》关于林作案过程的描述,正如作者所言,“犹如侦探小说”:如何“踩点”,如何“找借口”、“暂时离开”,如何“潜入实验室”,如何“打开储物柜取得试剂”,读来形象生动、曲折惊险。那么,作者是从何得知的呢?“假作真时真亦假”。这些由于过于具体而带有明显想象和编造痕迹的文字足以使人动摇对整篇文章真实基础的信赖。
对于学者的批评,《南方周末》记者撰文表示,“我们了解更多的事实”,并通过“小心探索、交叉求证,记者、编辑共同形成初步判断”。
关于对想象式叙述的批评,还出现在针对2013年7月9日《中国青年报》刊出的《花谢旧金山》中。这篇报道韩亚航空旧金山空难中两名遇难中国女孩的故事,其中一个段落,引发巨大争议。引发热议的这段文字是:“如果她们在世,知道浙江省委组织部部长蔡奇在关注她俩,王琳佳也许会惊喜地睁大了眼睛,笑眯眯的,而叶梦圆也许不敢相信地跳了起来。”
网友评论说:区区关注相比于生命来说微不足道,这是常识。传媒人彭晓芸则批评这种“以自己之心去为逝去的生命发言”的写作手法,“本身就很违背专业主义……当人们要表达一种价值上的强烈倾向时,或许可以替自己假设,即自己愿意拿生命去换某种至高无上的神圣的价值,但记者能否替他人排列生命的价值序列?并无视死亡给家属带来的痛苦?”
当天下午,《中国青年报》在其官方微博上致歉,表示此处行文确实不妥,并删除了电子报里的这一段,还表示愿意诚恳接受所有的批评。
【点 评】“合理想象”不合理,是早在上世纪50年代初,通过对黄继光报道的讨论,中国新闻界就获得一致认同的专业规范。但是在长篇特稿备受欢迎的今天,如何避免掺杂了“想象性”的描述,的确是值得重视的话题。正如王辰瑶在文章中所提醒的:“现场化”是新闻报道尤其是特稿写作中常见的技巧,这种技巧能使本不在场的记者在报道中营造出身临其境的“真实感”。但是,请注意,真实感不是真实本身。这样做有时不仅会伤害新闻真实,甚至会让警觉的读者怀疑记者的诚实。至于《花谢旧金山》中所犯的错误,也许作者是为了增强报道的感染力,但其手法连“合理想象”都算不上。
在上述案例中,同样值得关注的是《中国青年报》面对读者批评,敢于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勇气。在删除电子版中引起争议的文字后,还有许多读者不依不饶。该报多名记者在微博上发帖,除了代表报纸表示“惭愧、反思、教训”之外,还表示:“因为错了,再尖锐的批评都得兜着听着,新闻是历史的底稿,印在纸上无论荣辱都成为历史一部分,在读者心中是删不掉的,我们谨记。”须知,传媒业的进步、职业理念的坚守,就是在这样的自我反思、自我警醒中取得的。
五、报道灾难 群众为先
【事 件】11月22日上午,青岛发生输油管道爆炸事故。自下午至翌晨,这场“导致两百人伤亡”、“十分重大的责任事故”的噩耗以及惨烈的现场图片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渠道,以及央视、新华社等主流媒体的报道,引起全国人民高度关注。可是第二天,青岛本地媒体除了在头条地位报道了国家领导人对这场灾祸做出重要批示,多数报纸都没有报道这场爆炸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严重损失。有的报纸还在头版下半部分刊出“今天到现场抢海参,省钱60%”,标题字比上方报道国家领导人对青岛爆炸事件批示的字还要大得多。
不仅如此,第三天青岛本地报纸就转而以煽情方式大篇幅地报道救援中的感人事迹,比如,有报纸用几个整版报道这一事件,各版标题分别是“集结令下,急赴现场”、“排队献血,爱暖寒冬”、“最佳医护,最好救治”、“钢铁之躯,搭生命梯”、“官兵做饭,百姓喊香”……
青岛媒体对输油管道爆炸事故的报道引发一场舆论风波,网友纷纷批评青岛媒体的做法是“把丧事当喜事办”。
【点 评】或许青岛本地媒体在事故后的报道意图是安定人心、引导舆论,但从实际效果看却恰恰相反,引爆的却是舆论对媒体、对政府的批评和质疑。
灾难事件发生后,群众关心的焦点,新闻报道的重点,新闻角色的主体,理所当然是灾情和灾民。正如凤凰网所总结的,灾难发生后,灾难报道的正确路数应是:勘查灾难现场;寻找目击者;安慰死伤者家属;拜访“有关部门”;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视频,说清楚灾难是怎么发生的,告诉人们事故到底有多可怕;刊登每个死者的头像,讲他们的故事,让他们像个人,而不是一个数字;试图挑战这样的“天问”:那些无辜遇难的市民,难道仅仅因为运气不佳,就要遭受如此飞来横祸?
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闻工作始终坚持的中心原则。“八项规定”也明确指出,中央领导参加活动的报道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来决定。灾难报道同样应该适应今天的传播环境,尊重新闻规律、宣传规律。
六、国骂登堂 污染语言
【事 件】2013年初开始,著名歌唱家李双江的未成年儿子涉嫌强奸一案,引发媒体竞相报道,并随着案件推进不断发酵,媒体把报道聚焦于李的父母。6月,一些媒体在报道中把“国骂”嵌入标题中,发泄对此事件的情绪。比如,山东一家晚报的标题是《李天一他妈的要求高,律师不干了》,还有媒体用《李天一他妈逼的律师辞职》《李某某他妈的舆论战》等标题。
对此,有些受众表示赞赏,认为媒体痛快淋漓地表达了报道倾向,是2013年最佳标题;但是也有不少受众及媒体人表示反对,如身份认证为泉州广播电视台主持人的“@1059阳啊”在微博上批评:这样的标题确实有失新闻水准。深圳大学辜晓进教授则评论道:离开国骂这样的低俗噱头,就做不出更吸引眼球的标题了吗?
据报道,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部分媒体“使用内容低俗的新闻标题,有失社会公德”进行了相应处罚。
【点 评】语不惊人死不休,是媒体报道语言风格的追求。但是,因此就把国骂,把“屌丝”、“坑爹”等网络流行语不加筛选地搬到媒体报道中,却是既无能,又不负责任的表现。
媒体以社会大众为传播对象,用语除了对吸引力、冲击力的追求,更要规范、严谨、文明。
新闻语言粗鄙化的现象,不仅是传媒文化低俗的表现,也显示了以刺激性、情绪化的语言表达,迎合社会情绪,甚至扩张社会戾气的某些传媒人的心态。
七、恶俗广告 败坏风尚
【事 件】8月20日,《南方都市报》GA16版整版刊登一篇广告,内容只有几行字:“前任张太:放手吧!输赢已定。好男人只属于懂得搞好自己的女人!祝你早日醒悟。搞好自己,愿,天下无三。张太。”这个“疑似小三在《南方都市报》发广告告诫前任”的版面一出,即引爆眼球,在网络上被转载若狂。
当天晚上,广东省工商局公布相关查处意见,表示该广告为某产品的商业炒作,涉嫌违反《广告法》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当即叫停,并启动立案程序。
【点 评】商家为牟利可能不择手段,大众媒体却不能来者不拒,有钱就赚,必须时时考虑自己的社会责任。
遵守公序良俗,是维持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即使经营者辩称这完全出于虚构,形容一个女人用了这种化妆品就变成另一个女人了。这不正是宣扬了朝三暮四、喜新厌旧的恶俗吗!这则被网友称为“小三逆袭宣言”的化妆品广告,显然是想通过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的方式“搏出位”,引发社会关注,赚取足够多的公众“眼球”。看似是一则恶俗广告的定位偏差和内容失范,伤害的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和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情感。从最终结果看,商家的炒作目的达到了,而媒体却付出了自己的尊严与公信,为伤害社会情感埋单。
八、娱乐报道 亦有底线
【事 件】2013年9月13日晚,歌星王菲宣布与李亚鹏离婚,舆论哗然。当晚,王菲乘飞机抵京,通过VIP通道离开机场。为第一时间追拍到王菲的镜头,腾讯娱乐记者在高速公路上一路驾车跟踪,最终逼停了王菲的汽车,拍摄到独家视频和图片。
腾讯新闻在追踪报道中不无骄傲地写道:“00:10 王菲乘坐的保姆车驶出机场高速,腾讯娱乐迅速将王菲的车截停在了桥下,王菲的车只得停在原地。记者下车拍摄到了王菲在车内的独家清晰图片,从图片可以看出,王菲眼眶发红、含泪,似乎有哭过。王菲并没有躲避记者的镜头,只是低头一动不动坐在车内。”
由于众多媒体人和网友的批评,9月14日下午,腾讯娱乐在微博上发出致歉声明,称对王菲回京新闻采访过程中发生的“截停并过度拍摄行为”和审稿不严对王菲本人和其他受此事件影响的人受到的伤害表示诚挚的歉意。
【点 评】腾讯新闻追拍王菲事件,令人联想到当年法国媒体追拍戴安娜王妃引发车祸导致其身亡的事件。正如中山大学张志安副教授所批评的,在公众人物和记者之间,肯定有模糊地带,记者通过曝光公众人物提高其知名度是允许的,但在这个个案里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高速路上逼停车辆进行采访肯定是不安全的,另一个方面,私车内部是私人空间,这样逼停别人的车向车内拍照,是对车主个人隐私的侵犯。
另外,围绕王菲离婚,“可圈可点”的还有次日全国许多媒体的表现,有人在微博上展示了几十家都市报,都在头版头条以夸张的版面报道了王菲离婚的新闻。似乎,这一天最值得国人瞩目的就是这件明星的私事。波兹曼“娱乐至死”的批判相信大多数传媒人都耳熟能详,但悲哀的是,传媒娱乐倾向并未因此稍有改变,甚至娱乐无底线的状况越来越严重。
九、有偿新闻 屡禁难止
【事 件】中国新闻业“有偿新闻”存在已久,禁而难止,2013年10月的陈永州事件,以一种极端的、戏剧化的形式,揭开了这个伤害中国新闻业至深的疮疤。
10月18日,《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发表多篇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文章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羁押。22、23日,《新快报》连续在头版大字标题要求“放人”。没想到,26日央视《朝闻天下》节目报道,在看守所中,陈永洲向警方承认,自己在未经核实情况下,连续发表针对上市公司中联重科的失实报道,并收受了中间人几千到数万元不等的酬劳。他还在2013年6月至7月间,在他人授意下,赴香港、北京,向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中联重科,并收到中间人提供的50万元费用。当天,中国记协发布“严正声明”,称“陈永洲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此后,根据媒体公开报道,又有浙江《今日早报》经济中心副主任金侃群、《都市快报》财经证券部主任朱卫、《每日商报》经济部首席记者楼志文(女),因涉嫌非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受贿罪,在杭州中级法院出庭受审;《北京青年报》IT版主编熊熊因涉嫌受贿,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批捕;《京华时报》汽车版主编杨开然因涉嫌受贿被北京市朝阳检察院办案人员带走调查。
【点 评】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有偿新闻问题开始变得日益严重,当时被称为“马夹袋新闻”、“金元新闻”。虽然有关部门也多次出台各种“规定”、采取集中整治行动,但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到如今,有偿新闻已经成为传媒人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人所共知的“潜规则”,“红包”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陈永洲等人发展为涉嫌触犯法律的受贿罪,并不奇怪。
传媒学者魏永征说,所谓“有偿新闻”,完全是中国特色的词语,港台同行无法理解,在其他语种也找不到对应的词语。可是对于这样一个“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公认是违反新闻专业规范的现象”由“陈永洲事件”被揭开后,却有不少传媒人以当下中国传媒环境为理由,为有偿新闻辩护,声称只要不写假新闻,拿“红包”也无妨;传媒人报酬低压力大,拿“车马费”也是种补偿;几乎没有记者没写过有偿新闻,因此没有人有资格批评他人等等。其实,全世界任何国家,都把不拿采访对象的报酬或费用写稿作为一条底线伦理。只要有偿新闻问题得不到根治,笼罩在中国传媒业公信力上的“雾霾”永远不会散去。
当然“有偿新闻”与受贿罪还是有本质区别的,这是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别。多数情况下,一般数额的“有偿新闻”还是属于职业伦理的问题,属于批评教育的问题。但我们应当看到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内在联系的,“有偿新闻”又是滋长犯罪行为的土壤。“小来来”可以发展到肆无忌惮,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那些接受审判的受贿罪被告人,哪一个不是从看似微不足道的小“甜头”开始的呢?
十、虚假新闻 亟待遏制
作为以追求真相为使命的新闻业,新闻失实问题依然严重。由于《新闻记者》杂志已于2014年第一期发布了《2013年虚假新闻研究报告》,在这里,只简单将2013年虚假新闻的总体形态、特点做个梳理。
第一,2013年虚假新闻呈高发、频发,涉及媒体广的态势。根据我们的数据库资料,2013年造成全国重大影响的虚假新闻有30余条,数量远远高于往年。涉及报道虚假新闻的媒体中不但有地方媒体,也多次出现了中央级媒体,一些原本拥有良好专业声誉的媒体也陷入新闻失实的泥沼。
第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媒体已成为虚假新闻的重灾区。2013年许多传统媒体的官方微博、新闻客户端、微信公众账号多次转发虚假报道,大面积传播、集体沦陷的窘境一再出现。
第三,多条有重要影响的虚假新闻以社会道德为主题。比如长春老人菜市场晕倒 178人无视跨过、深圳“最美打工妹”当街给残疾乞丐喂饭、“中国好宝宝”为晕倒清洁工撑伞、老汉约女网友开房见面才知是自己儿媳、丈母娘婚宴上送400万元宾利轿车、北京街头外国小伙扶摔倒中年女子反遭索赔等等。这反映了国人对社会道德议题的敏感与纠结。虽然有些虚假新闻炮制者、传播者以传播社会“正能量”为自己辩护,但一旦违背新闻真实原则,虚假的“正能量”反而会对社会信任、社会道德造成更大的伤害。
第四,有图无真相现象日益突出。比如长春老人菜市场晕倒 178人无视跨过,是根据现场监控视频采写的稿件,但是因为监控探头有死角,未能反映旁边热心群众始终守护老人的真相;北京老外好心扶大妈反遭遇“碰瓷”的新闻首先以图片报道的方式流传,但是调看警方视频资料,却发现实际情况是外国小伙的确碰撞了大妈,且态度蛮横出言不逊……这些问题提醒我们,即便是掌握了富于现场感的新闻图片、视频,也不能就将其作为真相,忽略记者、媒体的核实责任。
第五,商业利益驾驭媒体、欺骗公众的现象仍然严重。比如深圳“最美打工妹”当街给残疾乞丐喂饭、“中国好宝宝”为晕倒清洁工撑伞、外国制药公司天价买中药药方等新闻,都被证实是商业策划、企业炒作。商家以逐利为本,有些媒体以吸引受众眼球为本,两相配合,就让这些媒体心甘情愿成为商家炒作的工具。通过虚假新闻进行自我炒作,其实也违背了商业道德,真相大白后同样会受到消费者的鄙弃。
第六,明知虚假仍然传播,甚至恶意造假现象有所抬头。往年的虚假报道中记者或媒体主观故意的倾向并不明显,大多属于未尽核实责任、采编流程不规范等出现的问题。但是2013年的虚假新闻中,老汉约女网友开房见面才知是儿媳,是作者编造的虚假新闻;丈母娘婚宴送宾利也有明显故意倾向。在刘志军案件审判期间,更有某网站硬是将《新京报》的报道加入刘志军与某女星开房一段,在网上大肆传播。
简短的结论
应当说,中国传媒业存在的伦理失范问题,属于当前中国转型社会背景下整体行为规范调整的一个局部表现。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社会底线失守、道德问题频出、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丧失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但是专业传媒人不能以此作为推卸责任、拒绝自律的理由。新闻工作者既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践行者,更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宣传者,理应率先垂范。
从上述十大问题及相关案例的讨论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问题的产生都与逐利有关(低俗炒作同样是以逐利为目的)。我们承认媒体具有商业性,但是绝不能将其当成一门生意来做。媒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将社会效益、社会责任放在第一位。比如,在越来越频繁的媒体商业运作中,媒体与企业、与广告客户的互动会越来越密切,企业、广告客户也热衷拉媒体入伙,用媒体的公信力为企业的信用背书。但需要谨慎处理的是,媒体在商业行为、企业联动中如何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如何避免企业出现负面新闻,使相关媒体公信力相应受损等问题。
在日益严峻的新媒体压力下,传统媒体生存环境日益艰难;在风起云涌的新媒体产业创新潮中,新媒体本身也在起起伏伏,未来发展充满不确定性。可以预见,如果没有严格的自律与他律措施,将会有更多媒体采取更多不惜突破伦理底线的做法,新闻专业操守、职业理念将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但无论如何,职业传媒人必须深刻认识到,不管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公信力是保证其永续发展的基础,任何以贬损公信力换取生存保障的行为都将得不偿失。
在新媒体、自媒体时代,传媒伦理的基本规则不会改变,但具体问题、表现形态却会面临新的挑战。这迫切需要业界与学界协作互动,积极应对。另外,自媒体环境下传媒伦理问题已经超越了新闻专业领域,而无时无刻不处于广大受众的严密监督之下。因为大众媒体已经不是唯一掌握话语权的传播渠道,受众可以在多渠道的信息来源中寻求更清晰的事实,大众媒体的任何失误,都会被揭露出来,其公信力会受到挑战。为获得更坚固的职业生存基础,传媒人必须更严格地加强自律规范,并求得社会认同。■
感谢市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市新闻学会会长、市新闻道德委员会主任宋超对课题组的指导。本文执笔:上海外国语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张军芳、上海报业集团高级编辑刘鹏。同时感谢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魏永征,《新闻记者》特聘顾问吕怡然,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张涛甫,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常务秘书长、市新闻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马晓青,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办公室副主任、市新闻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吕智凡,上海社科院新闻研究所副研究员白红义等的参与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