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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与李案:怎样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 魏永征
  薄熙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和李某某等人强奸案,是过去一年发生的两件大案,说是举国关注,毫不过分。这两件刑案,从罪名到案情到涉案人,都没有任何联系和可比性,把两案放在一起来说,是学习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段“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段话: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司法和媒体都有责任
  这里最后一句话,首先当然是要求司法机关的。司法机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审理和判决案件,那才有公平正义可言。
  但是这句话还强调了要“让人民群众”“都感受到”这种公平正义。是的,除法律规定的以外,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人人都有权知道审判的经过和结果。但是要人民群众都上法庭去旁听是不可能的。人民群众要获得司法案件公平正义的感受,主要的途径是传媒。所以,这句话也体现了对传媒传播案件信息的要求。
  司法的任务是实现公平和正义,而公平和正义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以不仅案件审判必须公平正义,媒介传播案件信息也必须符合公平正义,如果审判是公正的,而传媒报道和评论不公正,那也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感受,甚至使人民群众感受不到这种公正,甚至误认为不公正。
  
薄案审判信息传播瑕不掩瑜
  去年薄熙来案件审判,法院首次使用微博实时公布审判信息,包括庭审记录和法庭上起诉、质证、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图片,将审判全过程高度透明地呈现在人民群众面前,赢得了从法律专业人士到普通群众的普遍好评:一是公平,所有诉讼参加人,包括公诉人、证人,特别是被告人,都给予他们充分的陈述或辩护的权利;二是正义,群众可以根据充分的、来自各方的信息进行比较分析,自然会得出薄熙来罪证确凿,他的辩护苍白无力的看法,所以法庭判决合法合理,罚当其罪。可以说,薄案就是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的一个典范,而这种感受的产生,离不开各种媒体,包括纸媒、电子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
  但是薄案的信息传播也存在着一定遗憾。这就是有些主流媒体,在审理进行过程中对薄熙来的自我辩护进行了严厉批驳,可谓“三箭连发”,其语诸如:“想不到一个腐败分子站在被告席上能够如此淡定,一个犯罪分子面对自己的种种罪行能够如此诡辩”;“法庭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并不能成为犯罪分子搅扰喧闹、混淆黑白、自我粉饰、藐视法律的可乘之机”;“无赖与狡辩:虚伪最后的疯狂”;“诡计多端、飞扬跋扈、两面三刀”等等。其本意并不坏,就是怕薄熙来花言巧语,混淆视听,迫不及待地要“消毒”。但是效果适得其反,群众反应基本负面,道理很简单:不是规定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吗,法庭还没有宣判,你们急什么?
  事实证明,这些文章没有理解和体现当局在薄案审理中坚决贯彻法治原则的意图和气魄,也低估了群众分辨是非善恶的水平。法庭公正地给予被告人辩护的权利,而文章却去指责这种公正。好在薄案审理信息传播在整体上高度及时、充分,瑕不掩瑜,这几篇文章并没有影响人民群众对于薄案的整体感受。
  
李案应该被“举国关注”吗?
  至于李案,从人民群众的感受上说,则是一个反面典型。它本来不应该像薄案那样受到“举国关注”,这本身就是一种病态。这是一件双重的依法不公开审理的罪案:未成年人罪案和强奸罪(涉及受害人私隐)案,但是它的信息公开和传播却远远超过了那些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薄案。我们说司法案件公开主要是指审判公开,而刑案侦查期间的信息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依法公开审理的薄案在侦查期间主要信息并未公开,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李案在被害人报案、警方刚刚开始侦查之时就公开了不该公开的信息:被举报的未成年人李某的姓名等个人资料。
  大致过程是:2013年2月22日中午一位署名含有SCMP(南华早报英文缩写)的港人在微博报料“李双江的儿子李××(原名李××)①涉嫌轮奸”而被刑拘。紧接着诸多媒体向警方求证并且予以迅速报道,诸如:22日15点33分,中国新闻网:《北京市海淀分局:李某等五人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标题下是李双江和他儿子的照片;18点21分,“新华视点”:《知情人称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案》;18点36分,中央电视台13频道新闻:《北京警方通报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案》。②无论是警方还是这些中央级媒体,似乎都没有想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有权威媒体带头,众多媒体无所顾忌地开展了一场挖掘涉案人李某信息的大竞赛,他的家世、学校、孩提时代的优裕生活、留学时打架的劣迹、宝马车的时新改装,当然还免不了重提上一年打人而被劳教的“旧科”,继而波及他的父母的各自身世、恋爱结婚史、成名经过,一概暴露无遗。2013年7月初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发言人全文引用上述法条说明不能披露未成年嫌疑人的信息,对改善信息失控虽有一定成效,但是显然已是覆水难收了。
  
李案信息传播的两个不公正
  不要说对未成年人,就是对于一个尚在侦查中的成年嫌疑人,这种负面信息的狂轰滥炸也是不公正的。而这个不公正又促使产生了另一个不公正,那就是给被告方提供了口实。被告方早就想把案情引向调查酒吧组织卖淫和敲诈以脱罪,李母早已向公安提出这样的举报。随着传媒炒作越演越烈,她索性向法院申请本案公开审理。在她看来,既然我的未成年儿子的信息被肆意公开,真假难辩,那么就把案情全部公开出来,让社会来评判。法院理所当然驳回了她的请求。但自此后,李母向公安对酒吧组织卖淫和敲诈的举报信、对法院的质问信以及律师为李某作无罪辩护的意见书等等,通过一些至今尚不清楚的途径,接二连三在网上公布传播③,有的还成为新闻报道的重要来源,李母本人也一再在传媒露面发表访谈,双方律师、有关当事人和证人之间还展开口水大战,各种所谓“真相”的版本层出不穷。这种“信息公开”造成恶果之一便是对本案受害人的第二次伤害,她的个人信息被来了一个兜底翻,其中包括对任何女性都是属于核心隐私的妇科检查记录及其图片。
  这是非法的信息公开,违反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法律规定。这不是真正的信息公开,人们需要了解的是真实信息,而这些来自多方面的信息甚至传闻,扑朔迷离,莫衷一是。不比薄案,公诉人、证人、被告人可以各执一词,但是经过当庭公开质证和辩论,经过法官判决,人们足以明辨是非真伪。李案依法不公开审理,在审理前无序“公开”的更大恶果,就是给人们留下一堆也许永远不能解开的疑问。
  审理本案的法院坚持依法办事。它在依法公开宣判时,对本案的核心事实和理由作了说明,证明李某等人违背妇女意志藉助暴力对她轮流实施了性行为,所以对李某等人的有罪判决符合公平正义。但是法院也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它不能公布未成年罪犯的个人资料,特别是不能公布本案中三位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两位还是缓刑)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它也不能公布涉及本案受害人隐私的任何资料。所以,它不能公布判决书,因而不能也没有义务来解答半年多来围绕本案的信息战、口水战当中产生的那些疑问。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群众能够从这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吗?
  
案件报道必须符合程序正义  
  要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感受到公平和正义,不仅案件结果要判得正确、公平,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完全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和精神。要求判决结果正确,还只是涉及特定的单个案件;要求侦查审判过程正确,则涉及法律实施的整体。所以程序失范的危害大于实体判决失误的危害。这就是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的理念。
  从薄案和李案可以看到,媒体传播司法案件信息的要旨正是在于必须符合程序正义。薄案中连发的“三箭”,直接挑战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认定有罪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这种做法对薄案影响也许不大,在另一些案件中就足以影响到公平和正义。李案信息传播的失控,是警方和中央级媒体带的头,在我看来,媒体的责任大于警方,按照我国的新闻体制,这些中央级媒体的级别和权势远远高于一家区级公安分局,而且是媒体主动向警方求证。有关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当然意味着对案情不作公开报道)是自1979年有刑诉法以来就有的规定,有关媒体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犯罪资料的法律规定制定于1999年,但是媒体一直置若罔闻。笔者修订《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并没有专门搜集,随手列举近年对犯罪未成年人作实名报道的就有六七件之多。④这种公然有法不依的报道,能够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吗?李案引发的轩然大波,是不是可以使媒体在这方面有所醒悟、有所改进呢?
  一年前,新的刑诉法宣告实施,当时曾经有过刑诉法是否适用于媒体的争论。是的,刑诉法调整的是公检法三方的职权和诉讼当事人、参加人的关系,并没有对媒体报道作出直接的规定。但是从程序正义的高度来说,从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报道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来说,媒体的案件报道必须符合诉讼法的规定,是理所当然的。
  薄案和李案表明,应该根据诉讼法的精神就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订立专业规范,以适应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
  
注释:
①原文都是真实姓名。
②都有截图为证。
③了解到北京市律协正在就此进行调查,期待会有一个交代。
④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四版)》第8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作者系《新闻记者》杂志特聘顾问。
  
  
主管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主办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