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
下一期
目录
  • 72页
  • 73页
  • 74页
  • 75页
  • 76页
  • 77页
  • 78页
  • 79页
  • 80页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下一篇
2013年度中国传媒法治发展报告
□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
  2013年全年,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共搜集到传媒法相关事例800个,本报告在概述本年度出台的有关传媒指导方针和基本法律规定之后,对媒体体制改革与行政监管、互联网治理、信息公开、著作权保护、名誉权保护、舆论监督六个领域作出述评。文中未注明年份的表述均为2013年。
  
一、有关传媒指导方针和基本法律规定
  2013年是习近平为总书记的第十八届中共中央履职第一年。中央高度重视宣传思想工作和文化建设,出台了一些指导方针和政策,对于今后中国传媒法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全面改革的指导思想”中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一节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以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为中心环节,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并分别就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文化开放水平等作出规划。《决定》还提出:“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
  此前的8月,中央召开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宣传思想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做到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宣传思想工作就是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掌握舆论工作主动权,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进行宣传思想工作创新,精心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1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其中提出新闻媒体要发挥传播社会主流价值的主渠道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上传播阵地,运用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流价值、引领文明风尚等重要措施。
  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有许多规定涉及媒体的刑事案件报道。包括: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以及规定了若干特别的保密责任等。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新刑诉法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规定有:除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外,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二、传媒体制改革与行政监管
  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整合组建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文有时简称“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7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确定该机构具有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著作权管理、推进三网融合等13项职责,并取消全国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在境外展示、展销国内出版物审批、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等21项行政审批事项,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职责等7项审批下放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还加强了公共服务、推动产业发展、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等7项职责。同时,合并职能基本相同的行政部门,设22个内设机构。
  (一)新闻出版
  1.深化新闻出版体制改革
  2013年,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继续推进报刊出版单位体制改革,在做好3388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扫尾工作的同时,推动已转企的出版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启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工作。
  10月,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和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整合重组为上海报业集团,恢复三大报社的法人建制,增强报社的自主权和活力,同时上海市财政资金每年将固定为解放日报、文汇报注入各5000万元,推动其积极发展新媒体。这一举措被认为是上海在多样化传播格局下,加快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升主流媒体影响力和引导力的重要举措。
  2.加强出版物管理
  为加强出版物质量管理,新闻出版系统将2013年确定为“出版物质量保障年”,开展图书质量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中小学教辅、文化科普和少儿类图书,湖北省教育厅给学生发放高价采购的“盗版字典”等一批案件受到查处。同时,在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中,为推动音像制品市场与出版物市场的融合发展,新闻出版总署将音像制品纳入出版物市场统一管理,并鼓励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开展图书、报纸和期刊零售业务,图书、报纸和期刊零售单位开展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3.规范新闻采编秩序
  为规范新闻采编秩序,新闻出版总署于2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新闻出版局严格规范对暂缓年度核验、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等报刊的处理,对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不整改或未取得明显整改效果的报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报刊、出版单位资不抵债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合并或撤销后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报刊、非公有资本进入编辑出版环节的报刊,一律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网络活动管理的通知》,要求采编人员设立职务微博须经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通过职务活动获得的各种信息;各类新闻单位均不得擅自使用境外媒体、境外网站新闻信息产品;坚决制止和依法查处采编人员以网络为平台牟取非法利益等行为;新闻单位设立官方微博须向其主管单位备案并指定专人发布信息。
  同月,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等七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记者或假冒记者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将依此惩罚。5月底,原《网络导报》记者李德勇等人以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三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主管机关还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4~5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查明有新闻敲诈等行为的《网络导报》《购物导报》做出了吊销出版许可的处理,对《中国特产报》予以停业整顿,据了解,这是近年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报刊社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最严厉的一次。5月,总局还对“深圳女孩当街给残疾乞丐喂饭”、“天然气将大幅涨价”、“流浪汉因拆迁变富翁”三起媒体虚假失实报道的调查及处理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分别对中国新闻社、《中华工商时报》《信息日报》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二)广播影视
  电视节目的内容制作和播出的规范继续加强。2月,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实行电视纪录片题材公告制度的通知》,要求电视纪录片题材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汇总,广电总局统一公告制度。
  4月,由于内容过度娱乐化等问题,浙江卫视《中国星跳跃》节目被广电总局责令整改。
  5月,针对抗战剧过度娱乐化的现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各卫视,对电视剧黄金档已报排播的抗战题材剧进行重审和甄别,对存在过度娱乐化的抗战剧进行修改,停播不能修改的过度娱乐化抗战剧,同时对以严肃态度进行创作的抗战剧给予鼓励和支持。黑龙江卫视、四川卫视主动撤播了正在播出的一些抗战剧。
  7月,针对歌唱类选拔节目泛滥的现象,总局紧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歌唱类选拔节目的通知》,重申2013年各台一律不再投入制作新的歌唱选拔类节目,同时要求各卫视对参赛选手、导师等做好把关和引导;要求卫视提高原创节目比重,对引进境外的节目模式要严格管理和调控。总局召集9家卫视召开工作会议并公布了歌唱类选拔节目的调控结果,《全能星战》等一批节目被停播或延后播出。
  10月,总局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编排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又被称为“加强版限娱令”),要求各大卫视进一步扩大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类型节目的播出比例,总播出时长按周计算不少于30%;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播出的新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1个,当年不得安排在19:30~22:00之间播出;每季度总局通过评议会择优选择一档歌唱类选拔节目安排在黄金时段播出;总局将对电视晚会进行调控,原则上重要节假日期间每日不超过3台;此外,还要求卫视实行年报制度,做好备案工作。
  10月,总局又下发《进一步加强卫视频道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卫视频道每天18点至24点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各卫视每天每小时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1条(次),每条不得超过3分钟,每天播出同一款产品或同一内容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不得超过3次,并且禁止叫卖式广告。
  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1月底,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节俭安全办节目的通知》。
  8月,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取得了一定成效。中央电视台计划2013年9月至12月减少播出17项晚会类节目,占原计划播出量的50%左右;自2014年起减少播出56项晚会类节目,占以往播出量的60%左右。
  在电影管理领域,1月,广电总局公布《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中规定:凡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台湾影片,作为进口影片在大陆发行,不受进口影片配额限制;同时大陆与台湾合作摄制的影片在大陆发行方面,享受国产影片相关待遇。该办法还对与台湾合作摄制影片以及大陆和台湾投资改建影院进行了规范。
  4月,美国电影《被解救的姜戈》在内地首映当日被紧急叫停,在修改裸露镜头之后重新公映,引起对于电影分级制度的再次讨论。
  广电系统在推进三网融合方面也有新进展。3月,国家级广电网络公司组建方案获批,意味着一直难产的中国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将开始组建。国家广电网络公司将获得双向接入牌照,获准经营国内基础电信接入服务。
  
三、互联网治理力度加大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2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4.64亿。此外,微博和微信用户分别突破5亿和6亿,给互联网治理提出新的要求。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相继出台
  自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决定》以来,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密集出台。
  2月,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实施,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对于一般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同时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八项基本原则,即目的明确、最少够用、公开告知、个人同意、质量保证、安全保障、诚信履行和责任明确。
  3月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界定了禁止采集的信息范围,规定信息主体享有查询、异议、投诉等权利。
  4月,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管理的通知》,对企业在生产移动智能终端时维护用户个人信息、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提出要求。
  7月工信部颁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界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9月实施的工信部《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二)严厉打击网络违法行为,维护网络秩序
  为维护网络秩序,互联网管理部门开展了多次专项行动。3月,在“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的部署下,全国开展了“净网”行动,以整治网络文学、网络游戏、视听节目网站等为重点,开展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专项治理。
  从4月至12 月,工信部开展加强和改进网站备案工作专项行动,以治理未备案接入、虚假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以核查网站备案主办者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电话、邮箱或通信地址)为重点,目标是使2013年底全国网站备案率和备案主体信息准确率分别达到99.5%和75%。
  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秩序专项行动,针对网站登载新闻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新闻来源标注不规范、编发虚假失实报道、恶意篡改新闻标题、冒用新闻机构名义编发新闻等违规行为,并查处了人民内参网等上百家非法网站。
  打击网络谣言成为本年度互联网治理的重点工作。自4月开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集中部署了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和故意传播谣言行为,查处贵州李某等多名利用互联网制造和故意传播谣言人员,关闭了一批造谣传谣的微博客账号,公安机关也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5月,“萧山君子”、“何兵”两个新浪微博账号因故意造谣和传谣分别被注销和暂停。
  6月,公安部开展了打击网络有组织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一批网络大V被查处,如网络推手秦火火(秦志晖)、立二拆四(杨秀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被刑拘,“环保专家”董良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此外,薛蛮子(薛必群)因嫖娼被行政拘留,王功权因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批捕,也被指与其网络大V身份有关。
  9月,为进一步明确打击网络谣言的法律依据,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标准进行细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规定了4种情况;对可以提起公诉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犯罪规定了7种情况。其中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发布或删除信息为由索取财物属敲诈勒索罪;有偿删除网络信息可构成非法经营罪。该司法解释虽为打击网络谣言特别是非法网络公关行为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也引起社会各界争议。在司法解释出台后不久,甘肃省张家川县初三学生杨辉因发帖质疑该县一名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被当地警方援引该司法解释以寻衅滋事罪刑拘,引发社会各界对警察滥用公权力的担忧。后杨被予以行政拘留后获释,本人不服,已提起行政复议和申请国家赔偿。
  9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6种情况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规定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5种情况和加重处罚的5种情况,对于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同时构成数罪的择一重处,并界定了“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
  8月,我国互联网首个辟谣平台——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正式上线,表明治理网络谣言的行业自律机制也在逐步建立。
  (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突出
  随着互联网市场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日益突出,诉讼标的也不断增加。3月,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一审宣判,针对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广东省高院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并创新性地确定了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4月,广东省高院对腾讯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360的扣扣保镖构成不正当竞争,令其赔偿500万元,是我国互联网行业有史以来最大的赔偿金额。同月,北京市一中院在百度起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中,判决360因强行篡改百度搜索结果页面,造成混淆,以及故意仿冒、混淆搜索结果,劫持百度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令其赔偿45万元。10月,360诉百度强行拦截其搜索用户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4亿,案件标的金额创下新高,被称为中国搜索引擎第一案,已由北京市高院受理。此外,从2月开始爆发的电信运营商是否向腾讯微信业务收费的争议,也引发了对电信运营商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讨论。
  
四、信息公开进一步拓展
  (一)信息公开范围和渠道不断扩展
  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指出当前要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价格和收费、征地拆迁、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等领域的信息公开。
  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强调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各地政府也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进行了新探索。
  在司法公开方面,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指出法院应坚持依法独立刑事审判权原则,不能因为舆论炒作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同月,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强调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调解结案等4种情形外,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除一些特定案件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以满足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
  以微博和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已经成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据新浪发布的《2013上半年新浪政务微博报告》显示,新浪认证的政务微博总数已超7.9万个,发博总数超过6000万条,被网友转评总数约3.6亿次。相比2012年年底,发博数和被网友转评数增长率分别高达73%、177%。同时,政务微信也成为官民沟通的全新平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开通的政务微信总量突破1000个。8月,山东济南中院通过官方微博对薄熙来案进行详细的图文直播,5天庭审期间,共发布微博119条,特别是公开了详细的庭审笔录,公开方式和公开程度前所未有,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关注,对探索司法公开路径与方式、促进阳光司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9月,南京中院和北京高院官方微博分别对“饿死女童案”和 “大兴摔童案”进行了现场实时播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和官方微信在新华微博、腾讯微博和微信开通,成为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的又一重要平台。11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官方微博,同时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在新浪微博上线,成为首个上至国家级别下至全国31个省级机构的微博发布机关。
  (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实践中稳步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行政诉讼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北京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每年受理的一审案件总数在10%左右,上海法院2012年受理的一审案件中,30%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原告胜诉率较其他类型案件为高,以北京为例,近五年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判决被告败诉的比例大致在13%左右,比例高于每年的行政诉讼平均败诉率。2012年,支持原告的判决占总数的17.6%。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法院更多地采用了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判方式,北京市2010~2012年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占一审案件的比例分别是88.6%、41.7%和39%。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涉及的主要争议有,拒绝公开信息的依据,哪些信息可以公开等。9月,在王录春诉国家财政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公开民航发展基金的国务院批准文件一案,北京一中院判决认为财政部拒绝公开信息的告知书缺乏事实依据,判令财政部对王录春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同月,吴久诉河南省确山县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一案,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法院判决,被告有职责就原告申请的信息中可以公开的内容向原告公开,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公开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著作权保护力度加强
  (一)著作权立法进一步完善
  1月,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提高了罚款数额,以加大对著作权侵权的打击力度。
  9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较之我国目前执行的1999年报酬规定,本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稿酬有较大的提高,如原创作品每千字稿酬由目前的30元至100元提高到100元至500元,原创作品的版税率由原来的3%至10%提高到5%至15%。
  10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国家发改委公布《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为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支付选文稿酬明确了标准,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的时代行将终结。
  (二)著作权行政保护力度加大
  著作权登记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5月,国家版权局明确个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最快在5个工作日内获得证书,包括微博和QQ日记都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此外,政府加大了著作权侵权打击力度。6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继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 重点围绕网络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和软件以及网络销售平台等领域,国家版权局还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重点网站版权主动监管工作。
  (三)著作权司法保护实践的发展
  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引。4月,在中文在线诉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首次适用该司法解释,认为版主权利可以确定是智珠公司经过审查后授予的,给予版主的相应权利以及提供资源奖励的方式,实质上会诱导、鼓励网络用户来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故认定智珠网公司构成教唆侵权,判赔中文在线公司4万余元。该案系北京市首例网站被判教唆侵权的案例。同月,北京市二中院就磨铁公司、麦家、于卓诉苹果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三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苹果公司对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通过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对第三方开发商上传的应用程序加以商业上的筛选和分销,并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取了可观的直接经济利益,故对于App store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下载的应用程序,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而苹果公司未尽到其适当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涉案应用程序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令其赔偿74.7万元。
  
六、传媒与人格权保护
  (一)新媒体侵害人格权案件继续增加
  随着新媒体不断发展,微博等新媒体成为名誉侵权案件的高发区。10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张女士诉IT商业新闻网和中华网名誉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两网站运营商关于“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案”的报道不构成平衡客观的新闻报道,包含贬损张女士人格的不公正评论,且未及时删帖,具有明确过错,构成名誉侵权,判令二被告担责并致歉,分别赔偿原告张女士精神抚慰金3万元和1.5万元。在网友仇先生诉新浪微博信用评判侵犯名誉权一案中,原告因微博信用等级遭到被告降级,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被告诉至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也是随着新媒体发展涌现出的一个新的名誉侵权问题。
  12月初,北京市一中院发布报告称,以网络为媒介侵害人格权案件占所有人格权案件的75%,其中侵害名誉权案占37%。
  (二)侵害人格权原告界定的司法实践
  在侵权方未明确指名道姓的情况下,如何界定原告成为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中的一个难题。在张女士诉IT商业新闻网和中华网名誉侵权案中,被告认为张女士不能证明新闻中的女处长就是指她本人,法院认为,有关文章所指当事人的信息包括“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一位女处长”、“中石化武汉乙烯项目负责招标的女处长”、“国事招标投标处女处长张某”等,而中石化出具的说明证明张女士为中石化招标处处长,并负责2012年乙烯工程项目下色谱仪招标业务。基于该证据认定原告适格,张女士即文中当事人。在7月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的“范冰冰诉毕成功名誉侵权案”中,被告辩称他所发微博中“Miss F”并不能被证明是指范冰冰,但是法院认为微博中转发的文章虽然使用“Miss F”来指代,从其过程的描述、相关报道和大量网友评论来看,多是围绕范冰冰、章子怡和诬陷计划展开的,毕成功的微博足以让人相信“Miss F”指的就是范冰冰,因此认定其微博损害了范冰冰的名誉权。
  (三)网络侵害人格权案件呈现新特点
  北京市一中院报告就此归纳了六个特点:一是侵权方式呈现多样性,二是损害后果呈现扩散性,三是侵权主体呈现连锁性,四是侵害权利呈现复合性,五是侵权案件利益保护的平衡性,六是侵权行为立法规定的局限性。
  
七、舆论监督的成效和挑战
  (一)网络舆论监督成效显著
  网络平台的舆论监督依然发挥重要作用。如年初《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通过微博向中纪委实名举报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违法,虽被能源局斥为“污蔑造谣”,“将采取正式法律手段”,但刘铁男最终被调查并免职由司法机关查处。在房姐龚爱爱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等案件中,网络监督也发挥着反腐和监督公权力的积极作用。网络舆论监督也得到了官方支持。
  9月,中纪委开通网站接受网络举报。广州市纪委的官方微博列出了信访举报信的标准格式、参考范本,还列明5种举报途径教网友学习写举报信。河南漯河市纪委、监察局开设微博,上线当天就接待网友举报,并解决了春节期间出租车乱收费问题。
  4月,人民网、新华网等主流新闻网站均在首页推出了网络举报监督专区,举报人可以通过该专区链接到中纪委、中组部、最高检、最高法、国土资源部等5个国家机关官方网站的举报网址,主流媒体网络举报监督专区的开通推动了网络舆论监督的专业化和正规化。
  (二)舆论监督面临挑战
  在权力和资本的双重压力之下,舆论监督也面临着多重挑战。
  首先,在媒体对企业进行批评性报道时,如何确保报道的客观公正,避免媒体被资本所绑架,值得深思。自4月以来,《京华时报》连续发表多篇报道质疑农夫山泉水质标准,掀起一场《京华时报》与农夫山泉的论战,围绕农夫山泉的水质是否达标和媒体是否被商业挟持展开。5月,《京华时报》被农夫山泉起诉,要求赔偿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10月,农夫山泉又以虚假新闻向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举报。11月,双方互诉名誉侵权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10月,《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发表有关中联重科“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及涉嫌造假等一系列批评性报道,被长沙警方跨省刑拘,并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捕。在央视播出陈永洲对自己“拿钱”的“涉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之后,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也对陈永洲给予了吊销新闻记者证的行政处罚,并责成羊城晚报报业集团依法依规对新快报社进行全面整顿。现陈永洲已被批捕。对于本案的评论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指出这是新闻界的丑闻,“新闻寻租不可恕”,事关媒体公信力问题,必须加强媒体自律和他律,防止媒体在市场和权力之间“套利”。二,提出本案应当由受害方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来维权,需要警惕地方公权力和资本联手侵害新闻记者的权利。三,认为央视在当事人尚未批捕之时就让他剃光头穿囚服戴手铐在荧屏向公众公开认罪,违反了刑诉法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是典型的媒介审判、未审先判。
  其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避免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影响。在未成年人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2月案发初李的个人资料即被公开,旋即引发网上对李某及其父母大规模声讨。在侦查、审理过程中,双方律师又各自利用博客、微博或者接受采访的形式,抢夺舆论主导地位,出现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不当发表贬损同行等违规言论。媒体也流传所谓“案中案、局中局”,还误报法院将落实组织卖淫调查。而商业网站则在娱乐频道中大肆报道这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强奸受害人隐私双重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各种信息,包括披露李某某母亲举报信、代理律师辩护词等等。这些行为使媒体从正常的舆论监督沦为舆论审判,对司法产生了不良影响。一审判决后,北京市律师协会宣布对律师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本文作者分别为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传媒政策与法规专业研究生赵泽众、章玲、魏婷、张枨、俞彦超、钟馨。特别感谢中心顾问魏永征教授、中心主任李丹林教授以及刘文杰副教授的指导和支持。
  
  
  
  
  
  
  
主管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主办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