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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明确网络付酬标准
9月23日,国家版权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拟将原创作品的版税率提高到5%~15%,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则提高到每千字100~500元。而1999年出台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规定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是每千字30~100元,版税率为3%~10%。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另一项变化是提出了网络使用文字作品的付费标准与方式。1999年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仅适用于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缺乏对网络使用文字作品付酬的法律约束力。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三条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此外,征求意见还提出了报刊刊载作品的支付方法: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新京报》20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