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媒体审判”事件的传播讹误
——英国离奇命案“黑格案”真相探源
□展江
谈到“媒体审判”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国内新闻和法学界提及和讨论最多的,应该是英国的“黑格案”和中国的“张金柱案”。对于后者,争议最大、批评和反批评最多的是张金柱该不该死,可谓标准的观点之争。对于前者,国内业界和学界则出现了对基本案情的误译误读,因此可以说是“事实不清”乃至于以讹传讹。国人较多地了解黑格案,应该始于1998年初《南方周末》刊登的一篇文章,然后则是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的著作《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文本1999年问世之际。笔者认为,现在是该正本清源、以正视听的时候了。
“杀人犯被逮捕归案” ?
1998年初,当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副教授在《南方周末》撰文《法官与大众传媒》(后收入《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一书),其中提到:“法院严格禁止新闻媒体对于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作出带有暗示或明显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黑格先生因涉嫌杀人被捕,英国某法院正待审理,《每日镜报》忽然出现大字标题——‘杀人犯被逮捕归案’,并报道说黑格已被指控杀人,且交代其他案犯,供出死者姓名云云。首席法官戈达德勋爵怒气冲天地说:‘没有比这更可耻的事情了,应该惩罚他们。’结果,《每日镜报》被罚款1万英镑,当天的值班编辑蹲了3个月班房。惩罚之后,戈达德勋爵还不依不饶地说:‘让那些编辑们小心,如果再发生这类事情,法律还会制裁他们,让他们明白,法律的力量是强大的。’”文章还提到了丹宁勋爵。①
2012年6月,当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专业研究生周卫就此段文字的出处询问贺卫方教授时,他说由于时间较为久远,记不起所写的黑格案的来源了,甚至不记得在哪篇文章里提到过这个案例了。2013年7月初,笔者再次联系贺教授,告诉他上述文章发表于1998年初的报纸,询问该文与提及黑格案的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译本问世于1999年,两者是什么关系?贺教授回答:其实,早在《法律的正当程序》在1999年由法律出版社购买版权出版之前,该书第一个中文版在1984年就出版了。根据中译本,丹宁写道:②
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自由,报纸有——也应该有——对公众感兴趣的问题发表公正意见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必须受诽谤法和蔑视法的限制。报纸绝不可发表任何损害公平审判的意见,如果发表了就会自找麻烦……我一般不大看报,这个案件发生时,我只读了《泰晤士报》。这家报纸对法院判决的报道相当出色,世界上任何一家报纸都难以和它媲美。这些报纸是由一些有资格出席高等法院审判的律师写的,因此常常被本法庭引用。但是这个时候,《每日镜报》却出了格。有一个叫黑格的人被捕了,受审之前,这家报纸登出了一条醒目的大标题:
杀人犯被逮捕归案
这家报纸说,黑格已被指控为杀人犯,并且已交代了其他人,还供出了据说是被他杀害的死者的姓名。首席法官戈达德勋爵说:“没有比这更可耻的事情了,应该惩罚他们。”他罚了《每日镜报》一万英镑,把当天的编辑送进监狱关了三个月。他还说:“让那些编辑们小心,如果再发生这类事,他们就会发现法律的力量是强大的,法律也可以制裁他们。”
本书的译者在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毋庸置疑。但是一旦涉及法律以外的媒体,就可能有些隔膜了。笔者根据英文原书,③找出以上译文中的几处,在此与译者商榷其译法:
第一段:“对公众感兴趣的问题”应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公正意见”现通译“公正评论”;“蔑视法”应为“藐视法庭法”;“相当出色”应为“独一无二”;“这些报纸是由一些有资格出席高等法院审判的律师写的,因此常常被本法庭引用”宜译为“它们是由出庭律师撰写的,在法庭庭审中被人引用”;“受审之前”应为“受到指控之前”;“醒目的大标题”应为“通栏标题”。
最后一段:“已被指控为杀人犯,并且已交代了其他人”应为“已因一宗命案而受到指控,他还犯有其他命案”;“应该惩罚他们”宜译为“应该施以严厉而适当的惩罚”;“当天的编辑”应为“总编辑”或“主编”;“那些编辑们”宜译为“那些董事们”;“法律的力量是强大的,法律也可以制裁他们”宜译为“法律是强大的,足以制裁他们”。
中译本上述译文,有的可能是误译,有的是隔行所致(如“当天的编辑”应为“总编辑”),有的是不同表达(如“蔑视”与“藐视”)。但是,最为关键的是《每日镜报》的通栏标题,原文为“Vampire Arrested”,很简单和简洁的两个单词,乃是英国小报惯用的“标题艺术”和煽情手法,直译为“吸血鬼被捕”即可,不知为何被译成了“杀人犯被逮捕归案”?
可是很遗憾,大概是贺卫方先生和丹宁勋爵著作中文版的影响足够广大,加之上述引文中缺少一些要素,如黑格的全名、黑格案案发时间等等,有人凭借自己的想象力,给黑格案定了一个模糊的时间段。不知从何时起,在中文互联网世界,出现了以下这段文字:④
上世纪七十年代,英国有个叫黑格的人被捕,在法庭审理之前,《每日镜报》以“杀人犯被逮捕归案”的醒目标题进行了报道,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结果,首席法官戈达德勋爵判《每日镜报》一万英镑的罚款,并判当天的编辑监禁三个月。这就是著名的“镜报审判案”。
时至2011年8月5日,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还在专业报纸上撰文提及:“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提到,一份报纸因在审判之前登出‘杀人犯被逮捕归案’的断言,这被认为损害公平审判而依藐视法庭罪受到了法院的惩处。” ⑤
黑格谋财害命奇案真相
笔者最初对此案案情描述的怀疑,恰恰是从“七十年代”开始的。到了此时英国还会有报纸因为“媒体审判”而承担刑事责任?有人要坐牢?于是笔者根据“首席法官戈达德勋爵”这一线索,去检索英文文献,从英文维基百科发现了破绽。戈达德勋爵生于1877年,1971年以94岁高龄仙逝。因此他不可能在20世纪70年代作为法官办案。⑥而且,英文维基百科戈达德勋爵词条中没有提及黑格案。在研究生周卫的帮助下,黑格案的英文材料纷至沓来。
约翰·乔治·黑格(John George Haigh),1909年出生于英格兰北部的林肯郡,双亲均为普利茅斯弟兄会教徒,成长环境刻板而严苛。但是黑格似乎不守新教教义,他20岁以后主要做推销员,能言善辩,衣着得体。他在1934年6月结婚,同年11月因诈骗入狱而离婚。1936年迁居伦敦,为富有的游乐园老板唐纳德·麦克斯旺当秘书兼司机,并利用其机械技术为老板修理机器。
1937年,黑格因冒充律师从事诈骗入狱4年。1940年初提前获释后继续以诈骗为生,先后几次坐牢。在监狱里,黑格构想出他所认为的完美谋杀:用硫酸将被害人的尸体溶解掉。他用老鼠做试验,结果只用30分钟尸体就消失了。1943年黑格出狱后在一家工程公司当会计。不久在酒吧里偶遇前雇主麦克斯旺。麦克斯旺把黑格引荐给了他的父母威廉和埃米。⑦
1944年,黑格在海德公园附近的格洛斯特路79号租了一间地下室,作为他的工作室,后来自称在那里从事“发明”。同年9月6日,他将唐纳德·麦克斯旺诱骗至其工作室,把他击打致死并将尸体放入一个40加仑大桶,以硫酸浸泡。他两天后再回去发现,尸体已成了泥浆。黑格告诉麦克斯旺的父母说,他们的儿子为逃避兵役逃往苏格兰了。随后,黑格通过伪造证书将麦克斯旺的房产转至自己名下。
麦克斯旺的父母感到疑惑:为什么二战快结束了儿子还不回来?1945年7月2日,黑格借机又将麦克斯旺的父母骗至其地下室,以同样的手法将该夫妇杀害。他窃取了威廉·麦克斯旺的养老金支票,攫取了老夫妻8000英镑(2013年相当于25万英镑)的财产。
黑格用诈骗和谋财害命所得,住进位于南肯辛顿的翁斯洛·考特酒店的404房间。该豪华酒店的房客多为衣着考究、有社会地位的专业人士以及退休富人。许多房客把黑格视为意气相投的企业家,但是黑格没有交上几个朋友,因为他的性格不合群,外表也过于俗气,因而难以融入那个社交圈子。
到1947年夏,嗜赌的黑格将钱财挥霍一空。他在西苏塞克斯郡克劳利的利奥波德路2号租了一间小工作室,把硫酸和大桶从格洛斯特路79号转移到了那里。他以有意购房为幌子结识了阿奇博尔德·亨德森博士和他的妻子。1948年2月12日,他开车将亨德森博士带到克劳利,谎称带他去看所谓发明,在那里用他从亨德森家偷来的左轮手枪将他枪杀。黑格再把亨德森夫人诱骗至工作室枪杀,并将尸体投入硫酸桶。他再以伪造文件方式获得了亨德森夫妇价值8000英镑的所有财产,并留下了主人的爱犬据为己有。
到1949年初,黑格再度手头拮据。他在银行透支了,酒店经理也不断催要房租。他的下一个也是最后一个猎杀对象是富有的寡妇杜兰德—迪肯夫人。黑格与这位翁斯洛·考特酒店的常住房客结识于酒店餐厅,他当时自称是工程师。2月18日,黑格谎称对她的制作塑料指甲的主意感兴趣,邀请她到他在克劳利的新地下室商讨,在那里对她的后脑开枪射杀,再如法炮制投入硫酸大桶浸泡。黑格卷走了受害者的波斯羔羊皮和首饰等贵重物品。⑧
同住翁斯洛·考特酒店的康斯坦斯·雷恩夫人是杜兰德—迪肯夫人的朋友,她不断向黑格询问朋友的下落,因为她听说过黑格欲邀杜兰德—迪肯夫人造访其工作室。2月20日,为避免怀疑,黑格陪同雷恩夫人去警察局报警。一名警官认出了黑格并核查了他的盗窃和诈骗记录。黑格成了怀疑对象并被传讯,但是他否认自己与杜兰德—迪肯夫人的失踪有关。⑨
警方拘留了黑格并对他的工作室进行搜索,在硫酸桶里发现了杜兰德—迪肯夫人未溶解完的遗骨及她的牙齿、唇膏等。警察还在他所住的酒店发现了一本日记,内有谋杀麦克斯旺及亨德森家庭的记录。黑格却在侦查过程中辩护称:“杜兰德—迪肯夫人再也不存在了。我已经用硫酸把她毁尸灭迹,你们不能证明这是谋杀。” ⑩黑格显然曲解了“犯罪事实”(Corpus Delicti)的概念,他用硫酸毁尸灭迹,是因为他误以为只要找不到尸体,就不能给凶嫌定罪。
由此,黑格因被控谋杀杜兰德—迪肯夫人而受审。被捕后,黑格试图以以下行为来证明自己精神不正常以逃脱极刑:他喝尿液,并声称“杀那些人是为了喝他们的血”,还描述了令人毛骨悚然的谋杀细节。他还说他杀了9个人,以佐证自己有精神病,而警方只发现了他谋杀6人的证据。然而他的企图并未得逞:12位医师鉴定了他的精神状况,大部分认为他是在装疯卖傻。法院也认为他的“吸血”之说没有任何证据支撑。陪审团只花了15分钟便确定黑格有罪。1949年8月6日,黑格被执行绞刑。这就是英国轰动一时的“酸浸杀手”(The Acid Bath Murderer),曾引起医学界、法学界及科学界的极大兴趣。[11]
《每日镜报》因报道涉案
《每日镜报》全程介入了“黑格案”报道。这份知名小报创刊于1903年,1949年前后发行量高达450万份,到2013年初仍然有近106万份的日销量。[12]其典型新闻操作手法是选取煽情和惊悚故事,以显著版面在大标题和大照片之下制造卖点。1949年3月1日,该报头版报道了寡妇杜兰德—迪肯夫人失踪一事。报道第四段还采用加粗字体:“尽管那天她未按事前约定与约翰·乔治·黑格先生会晤,但也可能坐车去了另一个地方。”文末还提到:“伦敦警察厅已经审讯了一名有犯罪记录的男子,该男子是自上周五起失踪的寡妇的私人朋友。”
3月2日,《每日镜报》在头版以“多少有钱寡妇死了——迪肯夫人葬身酸浴”(“How many rich widows died-acid bath burial of Mrs.Deacon”)为题报道说,在英格兰东南部旧郡苏塞克斯郡一家工厂的硫酸桶里发现了杜兰德—迪肯夫人未完全溶解的尸体,“伦敦警察厅昨晚被告知,杀害杜兰德—迪肯夫人的男子也有可能杀了其他几名有钱寡妇”。报道还说,警方称杀手为“人格分裂型蓝胡子”(蓝胡子是法国民间传说中的人物,曾连杀6妻,第7妻得以逃脱),“凶手生活奢侈,曾经由于诈骗和行窃坐牢多年”。文末又提到:“约翰·乔治·黑格,39岁,公司董事长,周一下午4点15分去了警察局,今晨还在那里。他告诉警方,他在杜兰德—迪肯夫人失踪那天约见她,但是杜兰德—迪肯夫人没有赴约。”
3月3日,《每日镜报》第一次将杀人凶嫌称为“吸血鬼”,在头版以“伦敦的吸血鬼恐怖”(“Vampire Horror in London”)为题报道说:“警察正在追踪一个疯子,这个疯子就像东欧民间故事里的吸血鬼一样,吸了被害者的血”。又采用了加粗字体:“警察厅认为,吸血鬼杀了5人——两个伦敦富有家庭成员——之后,肢解并销毁了他们的尸体。”《每日镜报》还列出了5名失踪者的姓名和年龄,以及其中一对遇害夫妇的照片,并采访了这些失踪者的友人,还称“警察厅正在收集一名吸血鬼疯子的恐怖档案,他的滥杀行为在英国犯罪史上史无前例”。
3日晚,伦敦警察厅发表声明称:“任何在案件审判前的陈述都可能损害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发布这类观点或提及这类事件都是非常错误的,面对站在法庭上的被告人时,法庭无疑会考虑这些内容。” [13]席大法官戈达德勋爵事后称:“从伦敦警察厅的声明来看,似乎之前有报纸报道了此事件。” [14]而将凶嫌称为“吸血鬼”具有严重的误导性,因为这是黑格在自辩中提出的企图逃避极刑的一个借口。
然而在1949年3月4日,《每日镜报》又连发三篇报道。在其头版以“吸血鬼——一男子被拘留”(“Vampire-A Man Held”)大标题报道说:“这个吸血鬼杀手再也不会来袭了。他已经被收押了,无力去诱惑他的受害者暴死了。这是《每日镜报》今天能给出的保证。”文章还写道:“但是当警方听了他的骇人的大规模谋杀、毁尸以及吮吸他的受害者的血的故事时,他较早前的自吹自擂还真不是假话。” [15]
该报道用粗体字描述:“他告诉审讯者,他割断了被他杀害的那些人的喉咙,并用柠檬水吸管吸他们的血。”该文还采访了很多就受害者遗产与这名“吸血鬼”有过接触的人,称遇害人之间的共同点只有一个,那就是“有一个共同的朋友——那个吸血鬼”,“5人因与他的友谊而惨遭杀害”。此外,文中还提到“他现在已经从审讯室回到了囚室。他在那里就其他罪行等待审判”。
第二篇报道在第二版,题为“凶手偷偷接近独处者”(“Murders talks the lonely”),称“伦敦有5个人失踪了。据信,他们已经惨遭吸血鬼杀手灭口”。文中还用加粗字体称“虽然有一名男子已供认罪行,但是其他人还有一个共同的话题:吸血鬼。”第三篇报道题为“吸血鬼索要租金”(“Vampire called for the rent”)。该文与前两篇一样,没有提及黑格的名字,而用“吸血鬼”或“他”来指代,讲述了“吸血鬼”如何假借遇害人的名义敛财。
3月5日,《每日镜报》的头版还是被“吸血鬼”占据。大标题为“新诉求紧随吸血鬼调查的发现”(“New appeal follows Vampire-probe finds”),称警方发现了谋杀的新证据。头版另一篇文章题为“男子曾作为唱诗班少年遭谋杀指控”(“Man on murder Charge as Choir boy”),还附上了一张嫌犯12岁时在唱诗班的照片。报道称,一个名叫黑格的人被指控谋杀了69岁的有钱寡妇杜兰德—迪肯夫人,并且“已经被送往刘易斯(苏塞克斯郡)监狱医院——这对面临最重指控而入狱的任何人而言是常规程序,并不意味着他病了”。
法院严惩《每日镜报》
代表黑格的沃尔特·蒙克顿爵士(SirWalterMonckton)申请了对《每日镜报》总编辑西尔维斯特·博拉姆(Silvester Bolam)的拘留状。3月21日,王座法院就此举行听证会。蒙克顿爵士说:“公认的原则是,如果某人被控以某项罪名,那么发表有可能损害该人公平审判权的材料就是藐视法庭。”蒙克顿爵士称,3月2日,黑格因被指控谋杀杜兰德—迪肯夫人而被羁押。而3月4日的《每日镜报》就黑格被指控一事发表了三篇文章。“难以想出有比这更加有预谋的事情:以这样一种指控,而不是以在最令人厌恶的种种情况下其他谋杀指陈的内容,发表在一份全国广泛发行的报纸的最显著版面上,来损害某个在押候审者的公平审判权”。
听证会上,蒙克顿爵士还宣读了黑格的辩护律师伊格先生的宣誓书。伊格称,“只有到黑格出现在诸位法官面前的时候,才提供了逮捕的正式证据”。宣誓书还提到,黑格3月5日告诉伊格说,他只被控以谋杀杜兰德—迪肯夫人一项罪名。[16]
代表被告人博拉姆的瓦伦丁·霍姆斯爵士(Sir Valentine Holmes)称,他不想为《每日镜报》的行为辩护,他是来“代表博拉姆承认一个严重错误,以及对法庭最谦卑的歉意”的。霍姆斯爵士还宣读了博拉姆写的一份宣誓书。它声称,到3月3日,很多人知道了一些失踪的人名以及这些人可能已经被谋杀的消息。博拉姆迅速告诉手下采编人员,失踪者的故事可以报道,但是不得诱导读者对各个失踪者产生联想,并且报道在付印前要提交主管“审核”。他认为,既然警方还没有就失踪人员指控相关人,而且尚无人被认定要对这些人的失踪负责,就不涉及藐视法庭的问题。但是,现在他意识到他错了。之后,博拉姆接到了警方的通知,他向主编们指示说报道必须重写,并且所有涉及供述的部分都要删掉。霍姆斯爵士辩称,现代日报的内容生产需要快速决定,由此也会出现差错。戈达德勋爵反驳说:“没有人可以说这是判断失误。这些是一个人可能读到的最骇人听闻的东西。”
44岁的总编辑博拉姆因藐视法庭罪被判入狱3个月。《每日镜报》被判罚款1万英镑并支付诉讼费。反讽的是,博拉姆与黑格在同一所监狱服刑。法官决定还要惩罚报纸的发行人,认为报纸的董事们也负有法律责任。根据3月26日《泰晤士报》的报道,法院认为:“在当下这一类别案例的悠久历史上,在本法院看来,从未有过如此严重、如此可耻和如此恶劣的情形。本法院应本着公共利益维护正义的共同原则,务必使那些有此类罪行的人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一点具有头等的重要性。在本法院看来,该报的行为并非判断失误的结果,而是为了提高报纸发行量诉诸煽情主义的方针所致。” [17]
戈达德勋爵认为,《每日镜报》的“这些版次含有文章、照片和最大字体的标题,本法院只能称其性质为英国新闻界之耻;英国以正义和公平为傲,即使极恶之罪犯亦不例外,但《每日镜报》却将其践踏殆尽”。[18]戈达德勋爵还警告《每日镜报》的管理层说:“让董事们小心,现在他们知道了他们的雇员能干什么事,以及本法院对此事的看法。如果是为了增加他们报纸的发行量而再次冒险刊印此类材料,董事们本人也许会发现法院是强大的,足以制裁他们,并逐一收拾他们。本法院认为必须实行严厉惩罚”。[19]
《泰晤士报》3月26日写道:“对于此案,用哈德威克勋爵[20]1742年对《圣詹姆斯晚邮报》案的话说,那就是在审判前不公正对待涉案者。”《泰晤士报》进而写道:“如同本法院的成员们一样,任何不幸读到这些文章的人都一定想知道:在发表了这些之后,这个男子要获得公正审判如何可能。这些文章不仅称他为吸血鬼,并给出了如此称呼他的原因,而且在说他因一宗谋杀案被指控之后,他们继续说,他不仅因一宗谋杀案被指控,还犯有其他罪行,并给出了他们说被他杀害的人士的名字。有人提供了一张据说被他谋杀的某人的照片,附有一段对犯罪方式的描述。” [21]
两点讨论和结论
1.媒体审判中的“拼图识别”
近代刑法学鼻祖切萨雷·贝卡利亚早在1764年就说过:“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不能叫罪犯……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22]英国司法界认为,司法审判的权力已由社会授予了陪审团和法官,当审判正在进行的时候,社会半途把这个权力收回(意指对审判进行评论)就违反了制度,但是审判一告终结,这代理权就立刻收回,自由讨论就成为至高无上的社会公共利益。[23]
英国法官西蒙·布朗认为,暗示有罪推定的审前公开报道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媒体应谨慎提防。布朗曾表示:“在逮捕之后、审判之前对被指控名人进行有罪报道,这不是一个能够轻率采取的步骤。不仅如此,被告人越是容易受到攻击,相关案情越是复杂,相关报道越是不准确,媒体所承担的违法风险也就越大……因此,从事犯罪报道的所有人都应该认识到,发表此类文章是具有极大风险的。”[24]
英国的传统做法是,当犯罪嫌疑人被捕时,媒体只能简略报道嫌疑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以及被指控的罪名等。即使犯罪嫌疑人对警方有所供述,媒体也不得报道。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犯罪嫌疑需要移交检察官处理时,媒体才可进行详细报道,但是犯罪的过程和情节必须按照检察官的起诉书来报道。
如前文所述,在黑格案中,伦敦警察厅已经事先警告过《每日镜报》:在黑格被审判前不要披露案情的细节。但是报社却无视警告,依然做出了出格的行为。黑格称自己杀了9个人,但是法院最终只能证明其杀了6个人,另外三宗谋杀证据无迹可寻,而《每日镜报》的报道却暗示这些人均是被黑格谋杀的。
在英国,煽情小报为牟利无所不用其极地进行夸张、惊悚及煽情的报道。《每日镜报》总编博拉姆曾经这样描述煽情主义:“煽情主义并不意味歪曲事实,它只是生动且戏剧化地陈述事实,以此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它意味着大字标题、生动描述,将繁杂简化成日常语言,以及对漫画和照片的大篇幅使用。”[25]而《每日镜报》对黑格案的耸动式报道的确满足了公众的好奇心。
博拉姆之所以被判以藐视法庭罪,是因为法院认为该报的连续系列报道造成了“拼图识别”(jigsaw identification)效应。所谓“拼图识别”,是指不同媒体因报道诉讼案件时有所限制而各自合法地报道一些细节,但是却会无意间构成犯罪,因为通过不同媒体披露的不同细节,受众很有可能将这些碎片拼凑起来以确认那个法院尽力保护的对象。[26]《每日镜报》虽然没有在同一篇报道里明确说黑格就是杀害那些失踪者的凶手,但是读者很容易把该组系列报道组合起来,从而认定黑格就是所谓的“吸血鬼杀手”。“拼图识别”效应很容易使公众预设刑事被告人是有罪的,这无疑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
鉴于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媒体审判可能会影响到潜在的陪审员,从而影响审判结果。陪审团由12名没有法律背景的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案件的事实部分作出判断。陪审团在案件的审理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职责是:“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律师提出的证据,然后进行评议,就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做出认定,就被告有罪还是无罪做出裁决”。[27]显然,陪审团必须不受外界信息的影响。在“黑格案”中,陪审团只花了15分钟的时间就裁定黑格有罪。没有直接证据显示陪审团的投票受到了《每日镜报》审前报道的影响,显然是对有关证据深信不疑。
2.中文传播讹误与误判
一宗被丹宁勋爵称之为“1770年以来轰动一时的刑事案件”之一和被认为是20世纪全球最著名的媒体审判案的英国名案,在中文世界里变得多少有点面目不清,甚至讹误频出和以讹传讹,这是令人十分遗憾的,因为它影响了许多学人和论者对媒体审判问题的历史认识和当下判断。[28]
其实,这里面没有多少深文大义,只是需要一些查对和校译,就可以避免那么多的差错和失准。而在丹宁勋爵另一部脍炙人口的著作《法律的未来》的中文本中,他还更为详尽地提到了黑格案,不但给出了黑格的全名,而且交代了1949年这个案发年份,只是没有提及媒体的作用,因此未受有关论者的关注。[29]
一些法学界和法律界人士常常举出黑格案来强调:法治社会中法院和法官的至高地位不容挑战和冒犯。对于这一点,笔者并无根本性的异议。但是,由于翻译的问题,由于对历史背景的交代不足,又由于中文世界的传播讹误,有地市级法院法官认为,透过黑格案和国内现实,英中“两相比较,差距何其大也!”以此暗示国内目前对“媒体审判”规训和惩罚不力。[30]笔者认为,这是成问题的。
1949年黑格案以后,英国再也没有出现过媒体人因犯下“藐视法庭罪”而入狱的事情。[31]这至少是出于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站在法院一边,黑格案中对于《每日镜报》的判决不无理由,但是也不乏争议,英国自19世纪起被誉为新闻自由的圣地,判决媒体人因职务行为犯罪总是有点不得人心。
在丹宁勋爵看来,在法治传统悠久的国家,法官不大受到媒体的影响。他说:“无论是谁,其都应该牢记,一个审理法官不能受到可能在报纸上所看到的内容的影响。坐在陪审团位置上的人并不是普通人。他们是心地善良、具有良好判断力的人。他们依据呈放在他们面前的证据而不是在报纸上 可能读到的内容来进行判断。他们受到影响的风险是如此的轻微。”[32]
第二个原因,英国在黑格案案发第二年即1950年就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1953年9月3日生效)。《欧洲人权公约》特别重视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依据该公约设立的欧洲人权法院经常推翻《欧洲人权公约》各签署国不利于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国内法判决。
而在当下中国,一方面媒体审判和网络审判的现象的确值得担忧,一方面影响法院办案和判决的因素较多,媒体和舆情的影响未见得是最主要的一个。[33]在这种语境下,简单地比较中外,甚至拿《欧洲人权公约》生效之前的一个经典旧案来就事说理,就显得立论不稳甚至有点可笑了。■
(作者系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教授)
注释:
①贺卫方:《法官与大众传媒》,《南方周末》1998年1月9日
②[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第39~40页,李可强、杨百揆、刘庸安译,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③Lord Denning,The Due Process of Law,London: Butterworth & Co Ltd,1980,p44.
④来源之一见凌峰:“论司法透明机制下的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发表于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网,http://whjhq.gov.cn/714/readnews.asp?id=269。国内有论者误认为或加上此案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可能始于《检察日报》2003年10月16日刊登的刘佑生“也说‘媒体司法’”一文。
⑤张建伟:《大众传媒与司法公正:一个文化的视角》,《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5日
⑥http://en.wikipedia.org/wiki/Rayner_Goddard,_Baron_Goddard。
⑦⑧http://en.wikipedia.org/wiki/John_George_Haigh。
⑨[15]“John George Haigh: Acid Bath Murderer”,http://usersites.horrorfind.com/home/horror/bedlambound/library/haigh.html
⑩[11]Katherine Ramsland, “John George Haigh”,http://www.trutv.com/library/crime/serial_killers/weird/haigh/index_1.html.
[12]http://en.wikipedia.org/wiki/Daily_Mirror.
[13][14]Writ against the ‘Daily Mirror’,” Daily Mirror, March 22nd1949.
[16]“Writ against the ‘Daily Mirror’,” Daily Mirror, March 22nd1949.
[17][18][19][21]The Times,March 26th,1949.
[20]哈德威克勋爵(1690-1764),英国律师、法官及辉格党政治家,1737年至1756年任大法官,在任达19年,对政坛起重要影响力。他坚持司法独立及公平审判,以公正公平而闻名。
[22][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23]吴飞、林敏:《政府的节制与媒体的自律——英国传媒管制特色初探》,《浙江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24][32][英]萨利·斯皮尔伯利:《媒体法》第339、354页,周文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
[25]Engel Matthew, Tickle the Public, One hundred years of the popular press. London: Victor Gollancz, 1996,p179.
[26]Tim Crook,Comparative Media Law and Ethics. London: Routledge,2010,p348.
[27]程汉大、李培峰:《英国司法制度史》第297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
[28]话又说回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丹宁勋爵晚年写书已是八旬老人,他在退休前就屡屡讲话忘词。他的书中部分记载也有差误。例如《每日镜报》的大标题是“吸血鬼——一男子被拘留”,而不是他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中的“吸血鬼被捕”;陪审团认定黑格有罪用了15分钟,丹宁在《法律的未来》中说用了18分钟。详见维基百科丹宁勋爵词条http://en.wikipedia.org/wiki/Lord_Denning
[29][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第69~70页,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0]孟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建设之我见》,http://www.jhcourt.cn/NewsShow.aspx?id=2555
[31]英国还在1969年废除了死刑,此前的死刑均采用绞刑,最后一次绞刑是在1964年8月13日执行的。
[33]参见周泽:《舆论评判:正义之秤——兼对“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之说的反思》,《新闻记者》2004年第9期
(本文有插图,详见本期第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