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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道德:灾难报道的时间伦理
□刘海明 王欢妮
  【本文提要】灾难报道存在着“时间困境”,媒体青睐的采访对象很可能同时也正是其他职业工作者服务的对象,那么孰先孰后?灾难报道的时间伦理,正是调和灾难情境下媒体及其从业者与其他主体间权利的策略。按照笛卡尔的“途中道德”的思想,临时性的伦理规范显得非常必要。汶川地震和四川雅安地震的两次灾难报道都证明,构建临时性的“途中道德”符合灾难报道时间伦理要求。
  【关键词】灾难报道 时间困境 权利诉求 权利让渡 
  【中图分类号】G210
  
一、灾难报道的时间困境
  面对突发灾难性事件反应快速是媒体的专业性使然。然而,追求快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新闻职业理念。
  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使人们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困境,这些困境多与人们的行为选择有关,而行为选择又与伦理相关联。常规的职业伦理按照不同的职业各自约定俗成,职业伦理间的各自为政,促使不同职业工作者均以自己的职业伦理为圭臬。而社会发展的趋势要求跨行业的职业伦理彼此协调,否则在一定环境下将造成伦理困境。灾难报道的时间困境,就是媒体伦理无法回避的一个困境。
  在灾难现场,媒体青睐的采访对象很可能也正是其他职业工作者服务的对象。在地震中被困的灾民,他们被解救出来后,医务工作者有职责给他们提供医疗救助,媒体从业者有职责询问获救者的感受以及受困期间的相关信息。同一时空中,医生和记者构成了竞争,各方都以自己的职业要求希望第一个接触获救的灾难受害者。灾难报道的时间困境由此产生。例如,2008年5月15日下午,某电视台直播一场已进行了几小时的现场救援,一位女性被压在废墟下已近72个小时,其下身被倒塌的一段楼梯和水泥楼板紧紧压住。出镜的女记者频繁穿梭在救援现场,不时打断医务人员和其他救援者,让他们停下救援工作来回答她提出的诸如“你给她输的是生理盐水吗”、“现在救援难度大吗”之类的问题。②有记者没有换衣服就闯入都江堰的临时手术室,全然不知手术室是无菌室,也不管自己的进入拍摄是否影响医生的手术。③
  从尊重生命的人道主义角度来说,人的生命最为尊贵,对那些遭受地震灾难重创、长时间被困、生命体征严重虚弱的获救者而言,他们首先需要得到治疗而不是接受媒体的采访。在媒体从业者这里,受众对灾难新闻的收受期待非常迫切,如果按照医嘱可能在24小时内都无法接触到获救的重症受害者,这对受众来说显然非常遗憾。任何职业都有自己的使命,每个从业者都认为自己的职业使命无比神圣。灾难情境下竞争的特殊性在于,竞争已经不纯粹是行业内部的竞争,跨行业的竞争凸显。例如,2013年4月21日,某电视台记者采访正在抢修通信线路的工作人员。抢修通信线路的人员很忙,记者问了几个人,没有人愿意回答。一个通信抢修人员只说了一句:我们正在抢修通信线路,不然这里和外面的联系就没法进行。然后,记者才打消了继续追问的念头。④
  灾难报道中,媒体从业者存在着抢新闻的行为,他们自身未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道德风险。因此,灾难报道的时间困境往往是造成尴尬的既定事实。譬如说,因为媒体从业者与医务工作者或其他职业的救援者争抢刚刚获救的灾难受害者而造成被采访对象死亡,进而才引起舆论的批评和伦理的拷问。某些时候,虽然悲剧已经酿成,但当事者未必能真的检讨自己的行为是否得体,是否需要向死者表示歉意。假若媒体从业者未能反省自己的采访报道是否存在不当之处,那么,时间困境对他们来说只能算作一种隐性的困境,这种困境依然无法具有现实的可感性。只有媒体从业者主观上意识到灾难报道时间困境的客观存在,进而才可能在以后的采访报道中汲取教训,避免类似不幸事件的发生。而灾难报道的时间困境进入媒体从业者的意识之中,需要他们明晰一些基本的权利概念,正确把握这些权利间的关系。
    
二、灾难报道时间困境的权利冲突
  权利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在这个体系内,权利具有层级性。有些权利对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离开该项权利,他(她)将丧失生存的合法性,比如生命权;有些权利则相对次要,比如知情权。就同一个人来说,生命权和知情权两者之间无法画等号。权利的主张和让渡,需要依据具体的语境作具体讨论,不同的权利很难被抽象地谈论孰重孰轻。
  仅就灾难报道时间困境关涉的权利而言,就相当繁杂。这里的权利主体涉及到灾难受害者、灾难救援者、医务工作者、媒体从业者以及媒体所代表的受众。灾难受害者的权利诉求为生命权,灾难救援者(含医务工作者)的权利诉求为施救权,这些权利主体的权利诉求的实质相同:维护灾难受害者的生命权利。此外,媒体从业者自身的权利诉求为采访报道权和信息传播权,受众的权利诉求为公民知的权利,这两个权利主体的权利诉求的实质相同:满足受众的知情权。
  然而,生命权是为数很少一些人⑤的权利,而知情权则是社会大众的权利。权利的冲突也在于此。由此可知,灾难报道时间困境权利冲突的实质就是生命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例如,汶川地震发生后的第四天下午(2008年5月16日),救援队发现了被压在3块水泥预制板下已经73个多小时的陈坚。在等待和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某电视台女记者多次采访陈坚,还曾拨通了直播间电话让他说话(给妻子报平安等)。最终陈坚因消耗过多体力在被救出半个多小时后去世。⑥按照功利主义伦理学的观点,牺牲少数人的权利以维护绝大多数人的权利是道德的。这种观念的影响至今仍不可低估。受功利主义伦理观的影响,一些职业伦理坚持强调多数人的利益比少数人的权利更为重要。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在遇到权利冲突时,人们的行为选择是靠计算利益的正负和利益的最大化为标准。这种轻视个体权利的做法最终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然而,在灾难事件中,应该有不同的选择。换句话说,救灾的首要目标在于救命。新闻媒体的灾难报道,其终极目标也不能超越这个目标。
  灾难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和生命威胁应该受到怜悯和同情,尊重并维护其生命权体现的是以人为本。媒体的采访权及其所代表受众的知情权属于次要层级的权利,在必要时刻,譬如说,救援工作和医治灾难受害者和采访灾难受害者之间,权利虽都向善,但权利的善客观上有着量的区别。灾难受害者的生命权无可置疑被居于权利的最高层级,服务于这个权利的灾难救援者和医务工作者,其职业权利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因为不管是挖掘还是医治等救援行为都是在间接维护灾难受害者的生命权。作为媒体从业者应该意识到,灾难受害者最需要的是生命的救治,而不是煽情的报道。
  有时候,知情权与采访权还存在隐性的冲突。这些冲突包括不能造成二次伤害,不能把采访权凌驾于他人的权利之上。2013年4月20日,某年轻女记者在地震灾区不断追问一个丧失女儿的母亲,那位母亲都泣不成声了,记者还在追问她的感受。因为是电视采访,采访现场有不少围观者,记者在追问那位母亲的时候,还不断出手推搡旁边的人,估计嫌别人抢镜头了。⑦灾难报道伦理的时间困境,往往是媒体从业者没有顾及时间适宜的原则,在不恰当的时间,询问不恰当的被采访对象。
    
三、途中道德:灾难报道的时间伦理
  灾难事件中的权利冲突造成了伦理困境,伦理困境的化解没有现成的药方,更不存在一劳永逸解决伦理困境的灵丹妙药。既然伦理困境是权利冲突造成的,作为一个社会现象,若非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权利冲突的规避只能靠冲突主体之间对各自主张的权利相互反思,进而进行相应的协调,要么取消冲突中的某种权利,要么处于冲突中的一些权利相互妥协。只要权利是一种客观存在,那么,就无法取消这种存在。这样,权利间进行协商,某种权利作出暂时性的让渡,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个途径。
  在伦理学上,笛卡尔在其《方法谈》第三章中阐述过一个“途中道德”(即“临时行为规范”)的思想,因为在他看来构筑一个统一的伦理房屋不大现实。⑧按照笛卡尔的设想,人们由于在观念上的分歧,已经难以为自己建构一座坚实的伦理房屋了。但是为了使大家都能够继续前行,我们可以为自己搭建一只帐篷。帐篷虽无法替代房屋,但也能提供类似的功能:防风雨、挡严寒、抗酷暑,从而为走到下一步创造条件。这种既稳定又易于拆除的帐篷,就类似于一种“途中道德”:它能够克服危机,善于宽容失误,具有暂时性、灵活性、可修正性,从而为进一步的作为提供广阔的开放空间。⑨
  灾难报道伦理不是否认媒体伦理的核心原则,而是寻求解决媒体在特殊情境中所遇到的冲突和困惑。笛卡尔的“途中道德”开启了一扇思考的窗户,对我们思考现实社会的许多伦理困境具有启迪意义。以灾难报道的时间困境为例,这个困境的出现与媒体对报道时间性的强调有关,而这被赋予了一件理想的外衣:受众知情权的需要。借用笛卡尔的“途中道德”思想则可以有效避免此类矛盾。当然,“途中道德”仅仅是个思想框架,这个框架之内需要创造性地填充特定的内容。灾难报道的时间伦理就是“途中道德”在灾难报道伦理中的具体体现。
  灾难报道的时间伦理所规范的是行为选择的时机问题。灾难采访、灾难报道的时机受制于特定的时间伦理,即特定的时间秩序。之所以用“特定”来限定时间伦理,这是与普通的媒体伦理之时间伦理相区别而言。常规的新闻采访和新闻报道活动,时间伦理的时间允许加速度,并且这种加速度合乎媒体和受众的利益。同时,媒体追求新闻的时间性也有助于信息的流动,进而推动社会的发展。也就是说,强调时间性符合善的原则。灾难报道情境下的媒体采访报道的时间性整体上也遵循这个原则,追求灾难报道的时间性符合社会的需要,缩短新闻事实和报道时间的时差具有向善性,值得肯定。不过,灾难报道的时间伦理要求媒体及其从业者在不损害灾难受害者个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才是善的,超出了这个限度,片面追求灾难报道的时间性,与灾难报道的伦理精神相抵触。
  具体而言,媒体从业者的采访报道活动不是放弃新闻时间性,而是尊重灾难受害者的生命权,尊重灾难救援者的救援权,尊重灾难现场医务工作者的优先救治权。这个“三尊重”原则,不失为灾难报道时间伦理的“途中道德”。在四川雅安地震发生后,灾情报道过程中,各种媒体反复提醒媒体记者不要因为阻碍生命的通道而影响救灾;不少记者一出发就开始转发微信,“先救人、再采访”、“不要打扰救援工作现场”、“多倾听、少发问”、“不要反复采访悲伤的人”……⑩不用谁来强调生命权,谁来强调救援权和优先医治权,媒体从业者应该把采访报道权自觉置于这三项权利之后。
  当然,这并不意味媒体从业者只能在救援结束之后才可以从事灾难报道,而是强调灾难报道不和救人、救命、救援争抢,媒体从业者可以用自己的眼睛观察自己的所见,用自己的手和耳朵记录自己的所闻。
  新闻报道的时间性具有相对性,受众的知情权是有前提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以牺牲被采访对象的生命权为代价。灾难报道的时间伦理要求媒体的采访权和报道权以及受众的知情权以不侵扰灾难救援活动为前提,以不损害灾难受害者的生命健康为基准。在此基础上,灾难报道的时间伦理才符合真正的伦理精神。
  
  灾难报道的特殊性要求媒体从业者充分意识到权利的复杂性,懂得妥协的重要性,以减少不必要的人为伤害。研究灾难报道时间伦理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不言而喻。■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新闻系)
    
注释:
①参见刘海明、王欢妮:《灾难报道伦理研究》第34~35页,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关于时间伦理,在《灾难报道伦理研究》的历史演进部分,讨论新时期(1977~2007)灾难报道的伦理取向时,讨论过时间意识与灾难报道的关系。在该书第四章《灾难报道的伦理准则与伦理规范》(参见该书第94~96页),提出了时间适宜的伦理准则。由于该书是宏观研究灾难报道伦理问题,并未把“时间伦理”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本文的目的,在于专门针对灾难报道的时间伦理问题,进行讨论。
②刘海明、王欢妮:《灾难报道伦理研究》第166页,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③转引自中国传媒大学李翔博士的新浪博客,2013-04-20 13:45:06,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d4f7d30101hksa.html
④ 2013年4月21日上午11点左右四川卫视抗震救灾专题电视直播节目播出的内容。
⑤重大自然灾难发生后,被救援者救出的人员在数量上无法和受众相比。
⑥唐远清:《汶川地震报道中的新闻伦理反思》,《当代传播》2008年第4期
⑦ 2013年4月20晚间21:30左右四川卫视抗震救灾专题电视直播节目播出的内容。
⑧甘绍平:《人权伦理学》第190页,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版
⑨ Vgl.Christoph Hubig: Ethik der Technik als provisorische Moral,in: Jahrbuch fuer Wissenschaft und Ethik,Band 6,2001,S.191-193
⑩熊健:《震区媒体记者上千人人民日报:不要打扰救援》,人民网2013年4月24日,
http://media.people.com.cn/n/2013/0424/c40606-21258675.html。

(本文有插图,详见本期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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