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人的责任就体现在日复一日的工作中
——最先揭露张高平张辉冤案的《东方早报》记者鲍志恒访谈录
□江海伦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撤销“5·19”强奸杀人案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十年冤狱,终得昭雪。
回顾案件整个过程,有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不容忽视:张氏叔侄经过多年申诉毫无结果,直到2011年11月21日,《东方早报》刊出本报记者鲍志恒的报道《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和《跨省作证的神秘囚犯》。在报道中首次披露了“5·19杭州奸杀案”在侦办、起诉、审理过程中的六大疑点,并详尽调查了该案狱侦“耳目”袁连芳的真实身份。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徐定安后来表示,杭州市公安机关从这两篇报道中引起警觉,报道刊出的第二日,即开始了对该案的重新调查,很快就锁定了该案的“真凶”。
最近,我们访问了《东方早报》记者鲍志恒,请他介绍了张辉张高平冤案的采访报道经过以及思考。
偶然得到的新闻线索
江海伦(▲):你是全国首位公开报道“5·19杭州奸杀案”存在很多疑点的记者,你是怎么得知这个新闻线索的?
鲍志恒(●):大概是在2011年秋天,我刚从《东方早报》的北京站调到总部。为了解河南省高院的案件评查制度,去郑州采访朱明勇律师。在聊天的时候,他告诉我说遇到一个很蹊跷的案子,蹊跷之处在于当事人在新疆被关8年了,但却一直不肯认罪,甚至拒绝申请减刑,写下的申诉材料可以“装满一麻袋”。
这个当事人叫张高平。2003年5月18日,安徽歙县的长途送货员张高平和侄子张辉受熟人所托,在去上海送货途中将同乡少女王冬捎带到杭州。次日,王冬被发现遇害,赤身裸体陈尸水沟。2003年5月23日深夜,张高平和张辉作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2004年4月12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但是在新疆服刑的张高平叔侄一直不服判决,不断上诉。张高平所在监狱的检察官张飚在调查了一些线索后,也帮他把材料寄到浙江申诉,却一直没回音。
这个案件和朱律师发生联系,是因为有一次张高平在监狱看《民主与法制》杂志,看到河南一个案子的报道,其中出现一个作伪证的叫“袁连芳”的证人,而这个名字同样出现他和侄子张辉的案件判决书中。张高平把这个线索提供给狱方,检察官张飚也帮他四处调查。虽然最终结果还没确定,但很有可能两个“袁连芳”就是同一人。而朱明勇就是河南那起案子的律师,素不相识的张高平家人以及检察官张飚屡次嘱托,请他帮忙申诉。
在朱律师跟我讲了整个过程之后,我们俩觉得这个案子的价值就在于袁连芳这个人。为什么同样的名字会在两起案件中出现?如果真的是同一个人的话,一个犯人怎么会在刑期内跨省调动?
我跟朱律师要了他手上关于这个案件的全部资料,回到报社向副主编李鑫报了选题,他觉得这个选题背后有故事,值得花时间去深入调查。于是,我着手准备采访事宜。
其实,朱律师给我相关案卷材料的时候就告诉我,之前已经有同行拿过材料了,不过一直都没有动静。后来我给他打电话,邀请他一块过去调查的时候,他很惊讶地说,没想到你这么快就行动了。
▲:你刊发的报道上注明“发自安徽、河南、新疆”,可见采访跨度很大,能不能简要介绍一下采访的过程?
●:在正式去采访前,我先给朱明勇律师打了个电话,跟他商量了一下我的身份问题。因为以媒体记者的身份没办法直接接触到关在新疆的张氏叔侄。而且如果袁连芳真是警方的线人,或者有特殊使命的,那这个调查会有一定的风险,我们是不宜公开去做的。所以,我们最后商定,我以律师助理的身份出现。
采访的第一站是安徽歙县,就是张高平和张辉的老家,他们聘请的一审律师王亦文也在歙县。
见到王律师后,他告诉我,当年他刚开始独立办案,正信心十足的时候接了这个案子,本以为十拿九稳,没想到遭遇了“人生最大一场挫折”。我看到他的办公室非常乱,到处都是各种材料,但唯有“5·19奸杀案”的材料都整整齐齐摆放在一个柜子的最下面,一张都不少,包括当时警方审讯的口供笔录、侦查的有关情况说明、案卷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和判决书,还有尸检报告等等,基本上全了。
拿到案卷材料后,我就开始翻阅和比对,包括找出律师说的几点漏洞、比对审讯笔录中张辉和张高平讲的作案过程在细节上有没有出入等等。
一般说来,做刑事案件的调查,我的习惯是先不要接触当事人和他们的家人,而是先看材料,看客观的判决书、起诉书,看从中能不能找到明显的不符合常理的地方,这样便于形成自己的判断。如果过早地跟家属接触,可能影响你的判断,甚至会让你走弯路。但那天张高平的家人正好给王亦文律师打电话,律师就带他们来见我了。一大群人你一言我一语,一直聊到半夜才离开。第二天早上我又跑到当事人家,了解一些案卷里没有讲清楚的细节,以及多年来他们申诉的过程等等。
安徽这方面采访好之后,我第二站去河南,采访“袁连芳”牵涉到的另一个案子的当事人马廷新。马廷新曾被公安部门认定为一起灭门血案的凶手,在看守所中,同号的“大哥”袁连芳胁迫他俯首认罪,并按袁拟好的稿子抄下“认罪书”。采访马廷新的时候,最重要的是我落实了一件事,就是河南当地一个检察院的科长曾告诉马廷新,袁连芳可能还害过别人,新疆也发生了同样的事,他们正在调查袁连芳。这就坚定了我对两个“袁连芳”是同一个人的判断。
在去河南之前,我感觉到案件看起来越来越敏感,这个袁连芳很成问题。因此我要求报社派一位摄影记者和我一同去采访,见证我的整个采访过程,为将来稿件的真实性背书。
第三站我去了新疆。在新疆先后采访了帮助张高平申诉的检察官张飚、张高平和张辉叔侄等人。采访过程也是一波三折,其中最大收获在于,我们顺利找到了张飚退休时被封存的袁连芳的减刑裁定书。当时接待我们的检察院的人犹豫了半天还是准许我们看材料,不过不能复印,不能拍照,只可以抄,不过时间有限,只有十几分钟。我记得清清楚楚,我们在那么多材料中猛翻,终于找到了袁连芳的减刑裁定书,上面有法院减刑的一个直接依据:“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准予减刑10个月。”两年了,我连标点符号都还记得一清二楚。
到此为止,第一阶段的采访基本上告一段落了。
这个案子平反从头到尾是一连串的巧合
▲:那次采访后《东方早报》刊出了你写的两篇报道:《跨省作证的神秘囚犯》和《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特别是后面这篇报道,直接对案件判决提出质疑,当时是怎么想到这么写的?
●:在采访结束的时候,我有两种想法:一个是马上写一篇关于袁连芳的稿子;另一种是直接去杭州,采访了袁连芳本人后再发报道。不过想来想去,稳妥起见,我决定先写了再说。在写袁连芳报道时,副主编李鑫和部门主任黄杨建议我,在文章中规避“耳目”、“特情”这样的表述,就写一个犯人,把他的“迷”和“蹊跷”的味道写出来,让读者自己去判断。
至于张高平张辉的案子要不要报道、怎么报道,我也很纠结。因为从新闻常规来讲,更多的记者或许会当一个故事来写,就是他们俩怎么申诉的,在牢里怎么挣扎的,怎么跟袁连芳关联在一起的,两起命案是怎么相互关联的。把人物关系和故事写出来,会很有看头。
但考虑到整个采访过程,我觉得有必要以一种直观的方式呈现这个案子中的疑点,也许可以对这两个可能被冤枉的人有些帮助。按理说,每个案子的具体案情,有多少疑点,因为很枯燥,读者很少会关注。但是我想来想去还是把案件里头所有的疑点全部罗列出来,不讲究任何写作的技巧,不讲究故事的叙述方式,就很简单直白地告诉读者:这个案子没有物证,唯一的物证是反证,然后人证还出现了大问题。在报道中甚至用了“早报记者获得的多份材料也显示,杭州警方在此案侦查中,存在严重违反程序、非法取证的嫌疑”这样的话。后来证明这个事情做对了。
▲:从你首次报道这个事情到彻底平反近两年时间,这其中你一直保持着对这个事情的追踪吗?
●:对。2011年11月21日把稿子发掉之后,我和其他媒体的三位记者,去浙江找袁连芳,那时他已经出狱了。我们找袁连芳整整找了一个礼拜,他的电话、他的哥哥嫂子侄子、他曾经打工的浴室都找到了,甚至还把袁连芳当初卖黄碟的小摊摆在什么市场都弄清楚了。但是我们编了个身份给袁连芳打电话,说有事情找他,他非常精明,感觉稍微有点不对劲就把电话挂断了,之后就再也打不通了。
在秘密调查已经拿不到什么材料的情况下,我索性亮明记者的身份,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法院院长亲自接待了我们,他首先肯定了我之前的报道,证实没有失实。但他对我们提出的问题一概不答,说是国家机密。
这事过去好长时间,一直没有动静。到2012年3月初,我听说浙江省政法委派了五六个人去了新疆,分别会见了张高平和张辉。当时听到这个消息,我知道浙江方面已经开始查了。
去年年底的时候,张高平的哥哥张高发突然打电话给我,说张高平和张辉从新疆被押回浙江来了,问我是好事还是坏事。我说,当然是好事,这就说明已经有动静了,否则就没有必要押回来了。又过了段时间,律师告诉我,这个事情已经立案了,马上就要开庭了。
我一知道这个消息,马上飞到北京,先找一个专家谈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狱侦耳目。当时策划了一个专题报道的形式,打算在平反第二天推出来。这个专题原计划有四篇报道:第一篇,关于平反的消息稿;第二篇,根据我这两年积累的有关这个案子的整个过程,做一个回顾式报道,就是后来刊发的《曾有7次纠错机会》,其实我本来拟的标题是《迟到7次的正义》;第三篇,我本来想写一个“冤狱众生相”,记录这起案件中涉及到的这些人的故事;第四篇就是专家访谈,谈这件案子的教训。不过,最后第三篇稿子“流产”了。我对领导说,我介入这个案子过深,有了一定的感情,写稿时就没办法舍弃自己的情感,所以我宁愿不写。后来又准备在平反当天和张高平叔侄做个对话,但没想到当天人放出来之后,法院的人一直陪他们到晚上10点,根本没时间和他们对话。后来我突然想到,2011年我去采访的时候,在牢里有一段我采访他的对话,这段对话肯定还是独家的。至此,3月27日的专题报道的形式和内容就这么定下了。
▲: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你在《东方早报》的报道促成了这个案子的平反,你自己是怎么看待这个事情的?
●:其实,我觉得这个案子平反从头到尾是一连串的巧合。
如果当年马廷新那个案子没有发生,如果当年从浙江调派的狱侦“耳目”不是袁连芳,如果当年马廷新案没有成功平反,如果《民主与法制》杂志没有报道马廷新案或者在报道中没有提到袁连芳,如果当年新疆的监狱里没有订阅这本杂志,如果当年张高平和张辉没有看到这本杂志……
如果当初朱明勇没有告诉我这个案子,如果我也跟其他人一样没有继续调查下去,如果杭州警方根本不把《东方早报》当回事……
总之,前前后后所有这些巧合加起来,才促成了这起冤案的平反,少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恐怕这个案子都无法平反。
张高平、张辉及其家人说,要感谢三个人:张飚检察官、朱明勇律师和我。我说,你要感谢的话就感谢他俩,检察官退休了还念念不忘此事,律师放弃了别的案子,花费那么多的精力自掏腰包为你们奔走,而我只不过适逢其事、尽了一个新闻工作者的职责而已。因为在采访过程中,甚至在我报道发出之后都没有想到会有这样的结果。
现在想想,如果当时我的报道不是以疑点罗列的形式呈现,而是写一篇狱中申诉的故事,很难想象杭州的检察院、法院、公安会按照那些疑点去重新侦查。现在我知道了,他们在复查这个案子的时候,走的调查路线和我当年的采访路线几乎一致,而我当年报道里提到的那些疑点也都成为后来改判无罪的依据。这是我真的没想到的。
另外,这个报道从头至尾都与《东方早报》的支持密不可分。我到《东方早报》三年了,刚入职时就深刻感受到它强烈的新闻使命感和严肃活泼的工作氛围,在之后历次采访报道中,都更强烈地体会到《东方早报》作为一份严肃的新主流媒体,对新闻事业的不懈追求,对公共事务的深刻关怀和影响力。
要避开一切可能影响报道发表的因素
▲:刚才你讲到前期采访的时候一直隐匿记者身份,才得以顺利进行。其实作为记者,特别是调查负面新闻的记者,特别需要注意自我保护。你在这个案子的调查采访中,还有哪些自我保护的措施?
●:首先,我反对“负面新闻”这个提法。新闻只有真假之分,不应当有正面、负面之别。
很显然,社会运行当中发生了问题,记者们揭露出来,是一种正能量的体现,怎么能叫负面新闻呢?只有揭露血淋淋的真相,才能让社会意识到哪里出了问题,从而有所反思,有所警醒,有所行动。否则,还要舆论监督做什么呢?
在这个案子中,因为有些材料比较敏感,所以我在前期采访的时候特别注意。我在安徽采访完当事人家人之后,再三叮嘱他们,千万不要说有记者来过。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有可能把这个采访搞黄。
刚才说到,在采访中,我叫了一个摄影记者和我同去。事实上,我做调查采访这些年很少带摄影记者同去。因为干我们这行的,多数情况下不便于暴露自己的身份,摄影记者拿个相机在那咔嚓咔嚓地拍,很容易把采访给搅黄了。而这次带个摄影记者,首先倒不是为了保存画面,就是为了找一个伴。如果报道发表后揭露了一些不该揭露的东西,相关部门要求我写采访过程,我需要有一个人给我作证。同去的摄影记者王辰跟我说,他对案情又不是很了解,跟我一起能拍啥呢?我跟他说,我和人聊天的时候,你尽量多录音、录像,这样的话就能给我保存一个证据。
在河南采访了马廷新之后,我就一直在考虑是否去当地检察院拿袁连芳相关材料。如果能拿到的话就省了很多事。不过考虑再三,我还是没去。因为袁连芳从浙江监狱调到河南来,谁把他调来的我不清楚,如果跟河南方面要材料,他们发现采访意图之后,我的处境就很难说了。因此我决定舍近求远,到新疆去查袁连芳的材料,因为当年新疆方面曾向河南这边调查过袁连芳的情况。
在写稿的时候同样也需要一些必要的自我保护。比如当初写袁连芳的时候,我就是通过报道把这个人的神秘性,把他一系列不符合常规的地方写出来,告诉公众,让公众自己去看这种人是什么人。我虽然有自己的结论,但不能提,否则很可能如杭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所说,根本无法进行后续的一系列报道。
在这次案件采访中,我始终十分谨慎,一切可能对我稿子正常发表造成影响的因素我都尽量避免。就连3月26日——这个案子平反的那天,浙江高院院长主动要联系我,我也没让他们找到我,而是第二天给他们打了电话。很多人对我说,你当天应该和高院院长接触的,他会告诉你很多独家新闻。但我无法预料跟他接触的后果是什么。当时我已经有现成的资料和稿子了,所以无论如何也要等稿子全部发掉之后才能和他联络。
选择新闻行业,多多少少有点“虚荣心”
▲:你刚才一直强调,为了让报道更加理性客观,一直尽量避免过多地涉及自己的情感。为什么会这样呢?
●:这个案子因为我调查采访了很长一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和当事人家人以及新疆的检察官张飚,还有律师等等,都有比较频繁的联系,所以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情感在里面。
3月27日,是张高平和张辉回安徽老家的日子,我没有陪他们回去,而是联系了前一天主动找我的浙江高院院长,约他做专访。其实我也在想,是不是应该和张氏叔侄一起回去?我甚至能够想象他们回家那刻激动人心的场面,但是因为我毕竟从最初就介入,或者说实际上成了这起冤案平反的一个当事人,而不是纯粹的新闻记者了。我要是和他们一起回家,被当作座上宾,还怎么采访写稿子?
所以我最后决定还是不去,而是让摄影记者张新燕去,就坐在张高平张辉的那辆车上,全程记录他们回家的场景。然后我根据她的记录再打电话补充采访,写成了《十年归途》。
▲:深入调查后,通过自己的报道改变了一个普通人的一生,你是不是也对记者工作的责任有更深体会?
●:责任这个东西其实就体现在记者日复一日的工作当中,每次的工作认真完成了,你的责任就自然体现了。不是说你做一个报道就想着,我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这就成笑话了,毕竟首先还是靠工作来维持生活么。
但是说实话,记者这个行业的薪酬普遍比较低,大部分选择新闻行业的人,多多少少有一点“虚荣心”,这种虚荣感往大里说,就是一种社会关怀吧。如果你对社会上发生的事情、对他人的命运起伏漠不关心,完全生活在自己的那个小圈子里,那就根本没必要当记者。真的记者,都有一种社会关怀心理,或者说一种好奇心、虚荣心,觉得自己参与了某一个社会事件的报道,见证了某个重要的历史时刻。有这种虚荣心的存在,导致我们进了这个行业就出不去了。
今年春节的时候,我和部门同事聊天的时候还说,过一阵子有个案子可能要平反了。一天到晚那么辛苦,为了啥?说到底,就是有一个事情可能因为你偶然的一篇报道,因为你的日常的本职的工作,突然之间改变了。某个个体的生命轨迹突然改变,而且在你想象不到的时候改变,这就是新闻工作的魅力。哪怕你做了999件事情没有起到实际的效果,但是有1篇报道不经意间改变了一个人的命运,就算不虚此生了。
我觉得,就是这种“虚荣心”支撑着我们走到今天。当然今天说这个话,可能会让人觉得“矫情”,的确是有点,呵呵。
媒体对司法的监督非常重要
▲:现在案件虽然结束,但舆论尚未平息,特别是要求对警方追责、对“女神探”追责的声音还很强烈,对此你怎么看?
●:我觉得对这起冤案,有些人必须要负责任,也要从制度层面进行反思。但是对制度的反思不能成为为个人开脱的理由,事实上,个人的责任不追究,制度重建无从谈起。
也有人说,媒体不应该死盯聂海芬不放,因为她可能只是一个审核把关者,并不是直接办案人。这话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是,我想问一句:既然当初破案的功劳主要是记在你的头上大肆宣传,你也欣然领受了,今天,你想如何撇清自己?
当然,我觉得更需要警惕的是还没有引起重视的一些非法取证措施。比如在这个案子里,狱侦“耳目”的滥用触目惊心。这些“耳目”和犯人关在一起,他们不光是把犯人说什么、做什么都反映给警察,而且还代替侦查人员套供、诱供,然后又摇身一变成了警方的证人。这种侦查手段在刑事侦查中应用非常普遍,据有些专家称,这种靠狱侦“耳目”破案的,在目前的刑事侦查中可能占到一半的比例。
有一位专家的观点我很认同,非常特殊的案件才适用这种侦查手段。比如说威胁国家安全,或者是贩毒等社会危害太大的案件,可以派一些人打入犯罪分子内部套取线索。而普通的刑事案件怎么能都这么干呢?!
▲:媒体在类似的事件中的介入,有可能推动事件往好的方向发展,但也有可能往另外一个方向。媒体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力量?
●:这说到底就是大家一直关注的司法与媒体的关系。涉及到政法领域的报道,如果媒体仅仅是给司法机构做宣传,拿单方面提供的材料去报道,肯定不行,这是有深刻教训的。在这个案件中,央视曾经播出报道“女神探”的《无懈可击聂海芬》,不是已经成为笑话了吗?对任何一个司法案件的报道,都必须要考虑到当事人是怎么说的,这个案件是否存在问题,不能偏听于任何一方,成为某个部门的宣传工具,这样做肯定会埋下隐患的。
媒体通过对这些个案的揭露,甚至是紧追不放地要求对冤案直接责任人问责,也不能说完全就是为了推动司法进步,但是有一点,可以提醒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也要依法办案,否则将来是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的。
▲:那么对司法,特别是具体案件的监督,会不会导致“媒介审判”呢?
●:当然要注意媒介审判的问题,无论司法机构还是媒体,首先都要服膺法律的约束。其实跑政法口新闻的记者,都有一些规范。比如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不适宜公开报道;有些情节特别恶劣的,不适宜描述,以免造成社会恐慌心理;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特别是未成年人,一定要小心谨慎等等。另外,就是对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要特别注意。
但目前有些案件审判过程是有问题的,法院对某方的合法权益没有充分地去保障,只偏向于一方,这样的审判本身就不公正。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指责舆论审判干扰司法,这是舆论监督。因此,即便案件正在审理中,也不是完全不可以报道。你只要如实报道审判的具体活动,有助于公众对这个事情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也就是说,媒体报道不应指导法院应该如何去判,不能在报道中说这个案子结论是怎么样的,也不能直接在报道中就告诉大家哪个人是无辜的,不能有这些结论性的东西,而是监督法院在审理中是否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的权利,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没有做到“程序正义”,是否偏向了某一方。
媒介审判要避免,但是对司法的监督也非常重要。法院的审判过程也应该被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否则的话法院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了。
▲:这个案子平反之后,听说有很多人找你申冤,这对你的心态或者工作有什么影响吗?
●:的确是这样。张高平叔侄冤案平反后,一段时间以来不停地有人到我办公室,或者打我电话,跟我倾诉冤屈,要求我去报道。但是从媒体和记者的角度来讲,不可能做到每个案子都去跟,而且每个案子都去跟也没有意义,这不是媒体能够承载的功能。
作为媒体记者,我只能告诉他们,你这个案子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去申诉,有的需要找律师,有的该起诉的去起诉,该打官司的打官司,该调解的调解。总之应该要去找对方沟通,不要都指望着媒体来帮你翻案。
其实,正如我前面所说,张高平叔侄这个案子有许多巧合,我正好适逢其会,参与其中,以至后来有这样的一个奇迹。但是不要因此过度想象了媒体记者的能量,以为媒体可以改变很多事情。媒体的功能永远是相对的。如果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重视了,也确实从你的报道中看出了问题,愿意去查,配合当事人的努力,那事情可能会有转机。但更多时候,媒体只能起到一个报道事实、舆论监督的作用,不可能代替任何权力机构去处理问题。■
(作者单位: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新闻研究所)
(本文有插图,详见本期第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