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官的媒体态度探析未来的媒体和司法关系
□胡菡菡
【本文提要】通过多阶段分层抽样,本文在全国范围内抽取了381位法官样本,基于对他们进行问卷调查所获得的第一手数据资料,本文梳理出了探析未来媒体和司法关系的线索。本文认为在未来,媒体和司法在较长时期内仍然会维持一种泛政治化的角色互动关系,虽然媒体报道可能迎来较过去稍宽松的司法环境,但却不太可能迎来深度的司法公开。只有当政治系统完成了消除深层次社会冲突任务的时候,司法不再背负泛政治化的角色重负,媒体和司法间的关系才能自然走向学者所期待的平衡状态。
【关键词】法官 媒体态度 媒体和司法关系
【中图分类号】G206
“紧张”,是多年来学界对于中国媒体和司法关系的一种评价。从前些年的张金柱肇事逃逸案到近年的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药家鑫案,媒体报道对于司法审判结果的影响引起了诸多学术上的讨论、争辩和分歧。但无论是强调媒体报道有利监督司法的一方,还是认为媒体报道有损司法独立的一方,都描述出了一种处在紧张状态的“影响、被影响”或“监督、被监督”的媒体和司法关系。对此,有学者提出,司法不能封闭,新闻自由不能滥用,要建立一种平衡的媒体和司法关系。①当前,新媒体技术飞速发展,各种“用户创造内容”的互联网形态大大改变了既有传播格局,媒体和司法关系的发展也由此加入了新的变数。在未来,媒体和司法关系究竟会呈现何种状态?学者有关平衡的媒体和司法关系的理想能否实现?本文要回答的正是这两个问题。
本文认为在媒体和司法这一对关系中,司法并非只是被动接受媒体影响的一方。作为司法权的执掌者,法官是具有专业知识的理性人群。他们对媒体角色功能的认知、理解和期待不可能在当前的媒体和司法关系塑造中不留痕迹,也不可能对未来媒体和司法关系的走向不产生任何影响。本文要做的就是从法官的媒体态度中找到能够帮助我们探析未来媒体和司法关系走向的线索。
研究方法
简单而言,本文所解读的“法官的媒体态度”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官对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所承担社会角色的认知;第二,法官对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社会功能的评价;第三,法官应对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行为意向。为了更清晰地呈现法官媒体态度的特点,本文同时调查了法官对网民舆论的态度,包括法官对网民讨论司法案件时所承担社会角色的认知、法官对网民讨论司法案件社会功能的评价以及法官应对网民讨论司法案件的行为意向。
采用多阶段分层的随机抽样方法,笔者在全国范围内抽取到了381个法官样本,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占1.3%,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占5.2%,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占30.8%,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占62.4%,未标明所在法院的占0.3%,样本结构基本符合中国法官的总体结构。通过对这381位法官的问卷调查,本文获得了有关法官媒体态度的第一手数据资料。建立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未来的媒体和司法关系作出以下几个判断:
一、短期内不会改变的泛政治化角色互动
当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普遍性社会现象从人类文明史中消失后,诉讼便成为遏制和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②;有了法律的评价,一些严重的社会冲突就能得到控制和消除。然而不是所有的社会冲突都能置于法律评价之下,那些源于社会结构失调产生的深层次社会冲突比如贫富阶层间的利益冲突、官民群体间的心理冲突,理应依靠政治这一专司分配权力和财富的系统去解决。在理想状态下,司法系统不应承担政治系统的角色,法官也不应承担解决深层次社会冲突的角色。但是从对法官的态度调查中,本文发现法官的自我角色定位出现了泛政治化的倾向,法官对媒体的角色定位也同样具有泛政治化的特点。
首先,法官的自我角色定位泛政治化。有84.1%的法官认为司法审判需要考虑到社会效果,简单理解就是要考虑到公众对审判结果的理解和接纳。为什么需要考虑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有75.7%的法官认为的一个非常重要原因是“目前社会矛盾突出,处理好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到,多数法官不仅将自己当成单个案件中个人冲突的解决者,更将自己看作深层次社会冲突的解决者,自觉承担起了政治官员的职责。法官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自我角色定位?一个司法案件的审判结果何以牵涉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和冲突?这从法官对媒体的角色定位中可以看出端倪。
其次,法官对媒体的角色认知泛政治化。70%的法官对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题材偏好有这样一种认知,即,不是所有司法案件都能引起媒体关注,相比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如果一个司法案件的当事双方分属官民、贫富或其他强弱势群体,它就容易成为媒体关注的对象。比如邓玉娇案中杀人者是民,被杀者是官;杭州飙车案中被撞者是贫、开车者是富;躲猫猫案中死者是犯、嫌疑者是警。用一句话概括此类案件的特点就是:它涉及深层次的社会冲突。以往个案显示,这类案件也非常容易引起网民讨论,涉案的弱势群体一方非常容易获得网民和媒体的支持,一旦有迹象表明审判结果会对弱势群体一方不利,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就可能发生。对于媒体为什么偏好报道这类案件,54.5%的法官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媒体期望自身能够监督司法,71.9%的法官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媒体期望自身能够维护社会公平,还有79.3%的法官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媒体期望自身能够更多地反映民意。可以说,在多数法官看来,媒体报道这类案件时,其承担的角色并不仅仅是信息传递者,而是一个旨在揭示深层次社会冲突的民意反映者和社会公平维护者。
回头审视“被媒体和民意判处死刑”的张金柱,“被媒体和民意释放”的邓玉娇,我们看到的表象是媒体报道对司法审判结果的影响,其背后却有法官的泛政治化角色定位在发挥作用。媒体和司法的关系事实上并不能只用“影响、被影响”或“监督、被监督”来简单概括,至少在法官看来,司法和媒体间是一种泛政治化的角色互动关系。
当前,中国转型仍在继续,社会结构失调带来的深层次社会冲突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公众对司法案件的讨论更为便捷,贫富差距、官民矛盾带来的社会不满还会继续透过一个个司法案件折射出来。因此,本文认为在未来媒体和司法间的泛政治化角色互动还将持续。
二、媒体报道可能迎来较过去稍宽松的司法环境
一直以来,中国相关政策法规对媒体报道司法案件都有较严格的限制,尤其是未决案件,媒体报道受到的限制更多。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制定过规制司法案件报道和评论的政策性规定;公安部、司法部制定过规制司法案件报道和评论的规范性文件。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院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其中也包含了限制媒体采访报道未决司法案件的条款。由于规制的解释和执行都会在具体的案例中由法官定夺,因此其具有一定的弹性。调查数据显示,多数法官认为可以适当放宽对媒体报道的限制。
那么为什么法官会倾向于在未来给予媒体报道较过去稍宽松的司法环境呢?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互联网的倒逼。法官的选择,可以被看成一种应对网民舆论的权宜考虑。
事实上,多数法官选择适当放宽媒体报道限制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当前网民已经能够先于媒体对未决案件发起讨论。有48.1%的法官认为,在网民能够率先对未决案件发起讨论的互联网时代,对媒体报道的相关限制应该适当放宽,而13.7%的法官甚至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完全无须限制媒体报道。
需要注意的是,法官群体对网民舆论表现出较为严格的管理态度,有60.4%的法官认为,应该适当限制网民对未决案件的讨论。通过相关分析可以看到,法官的媒体管理态度和网民舆论管理态度之间呈现出较强的相关关系,肯德尔系数值为0.420。交叉表显示的数据说明,有114位法官认为既要适当放宽对媒体报道的限制,也要适当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限制。这一数据显示出,这些法官在面对网民舆论压力的时候,愿意通过媒体报道传递司法系统声音的潜在心理倾向。
通过对比法官应对网民舆论和媒体报道的行为意向还可以看到,在同等条件下更多的法官愿意采纳媒体意见而不是网民意见,这也说明了法官在网民舆论和媒体报道之间的选择偏向。(见下表)(表见本期第82页)
当前,在互联网上网民仍然有着较大的舆论空间,微博等新兴媒体的出现更让一批意见领袖成长起来。尽管加强互联网监管的政策倾向现在比较明显,但在网民仍然能够率先对司法案件发起讨论的条件下,媒体就可能获得较过去稍宽松的司法环境。
三、司法深度公开较长时间内难以实现
司法公开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让司法与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行为绝缘。本文所指的深度公开,有两层意义,第一层意义是司法的主动公开;第二层意义是司法公开内容要深化到司法规则、司法程序和审判结果。司法深度公开意味着媒体和司法间的关系从“监督、被监督”走向“监督和要求监督”,从“影响、被影响”走向“接近和给予接近便利”。从数据分析来看,这样的司法深度公开在较长时间内还难以实现。尽管媒体报道在未来可能获得较过去稍宽松的司法环境,但这只会是司法被动公开的结果。
首先,法官缺少司法深度公开的制度支持和行为习惯。中国相关规制在对媒体报道未决案件做出限制的同时也限制了法官的行为,法官主动接受媒体采访是不被鼓励的。从调查结果来看,绝大多数法官都保持着和媒体的距离。他们关注媒体报道但很少让媒体接近;他们上网,但不发言。有71.8%的法官表示他们较为关注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但只有3.7%的法官表示会较多地接受媒体采访,有86.8%的法官表示极少接受媒体采访。同时多数法官对所在法院是否设立了专门的舆情应对机制并不清楚;同一个法院的法官有的认为设立了,有的认为没有设立。
其次,法官对媒体报道的社会功能存在疑问。应该说多数法官对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多个社会功能持较积极的评价。比如,有68.3%的法官认为媒体报道能起到对司法工作的良好监督作用,有58.9%的法官认为媒体报道有利于执政党了解民情民意。但是在媒体报道是否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这一问题上,多数法官存在疑问,明确表示认同媒体报道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的法官只占38.4%;对于媒体报道是否会激化社会矛盾,有42.9%的法官表示“说不清”,有23%的法官甚至认为媒体报道会激化社会矛盾。由于法官的自我角色定位是泛政治化的,当法官无法明确允许媒体报道司法案件是否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的时候,他们的选择就可能是放弃主动公开和深化的内容公开。
最后,法官需要兼顾多个影响司法审判的因素。有57.9%的法官认为在多个影响司法审判的非法律因素中,媒体报道是影响较大但不是最大的因素之一;还有34.7%的法官认为媒体报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力较弱。在考虑司法公开之前,法官还需要考虑其他多个非法律影响因素,以使司法审判符合情势需求。有60.5%的法官认为在行政力量支持下,媒体报道才能直接影响到司法审判。从上述调查数据可以看出,行政对司法的影响大于媒体影响,因此如果行政方面对于司法公开没有特别的支持,法官的主动公开和深化的内容公开也很难进行。
总体而言,通过对法官态度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司法和媒体承受了角色变异的重负,两者是以泛政治化的角色定位来互动的。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失衡带来的深层次社会冲突在根本上形塑着中国的司法和媒体关系。对于法官来说,不暴露和激化深层次社会冲突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和任务。因此,公众不讨论、媒体不报道,司法的主动公开不太可能实现。但是一旦司法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并借助互联网成为热点的时候,法官就会权宜性地考虑适当接受媒体意见,以期缓解深层次的社会冲突。所以未来,媒体和司法的关系仍然会是:最初网民讨论引起媒体关注,继而媒体关注导致司法被动公开,最后司法审判部分接受媒体意见和网民意见。司法和媒体之间“影响、被影响”,“监督、被监督”的“紧张状态”继续存在。只有当政治系统完成了消除深层次社会冲突任务的时候,司法不再背负泛政治化的角色重负,媒体和司法间的关系才能自然走向学者所期待的平衡状态。■
(作者系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讲师。本文为南京大学校级课题“虚拟社区中的媒介角色”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孙旭培、刘洁:《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国际新闻界》2003年第2期
②顾培东:《社会冲突域诉讼机制》第18页,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