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的陷阱
——以复旦大学学生中毒案的两篇报道为例
□王辰瑶
笔者在4月25日发表了一篇博客文章《警惕叙述的陷阱:评复旦大学学生被毒杀事件的两篇报道》,不期然引来较大的反响——这篇小文被阅读了近6万次,评论了600多次。
之所以说不期然,是因为笔者自认小文中的观点并不新鲜,不过是说了些新闻对未审定案件的报道“常识”而已。而且针对复旦学生中毒案件的报道,已有不少先于笔者所作的批评:有些是专家的意见,如《法制日报》在《媒体报道复旦大学投毒案被质疑“未审先判”未决刑案报道应有底线》中采访了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展江称,“现在看这些报道,的确有媒体审判之嫌。案件还在办理中,过度披露肯定是不恰当的。刑诉法对这个也有规定,在新刑诉法出来后,最高法、最高检都给媒体做过很多提示,如何报道未决案件,这是常识啊,但是常识没有人坚持”。也有一些是媒体自己的反思,如《南方都市报》在4月18日的社论《复旦学生中毒案舆论介入应恪守边界》中称,“有媒体在报道时带有‘未审先判’的立场,将警方锁定的犯罪嫌疑人同案件的真凶完全等同……在法院正式判决前,不管报道者内心判断多么坚定,先入为主的立场理当抛弃”。刑诉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笔者在4月25日看到《南方周末》的报道《与自己的战争复旦研究生为何毒杀室友》(以下简称《与》文)以及两日前《博客天下》的报道《完美学生的不完美毒杀》(以下简称《完》文)时,确实感觉到诧异,并在博文中提出了两个质疑——报道时机和报道主题。在看了大量的转发、回复、评论和一些记者朋友的争议后,笔者自认所提问题并未解决,共识也尚难达成。蒙《新闻记者》雅意约稿,笔者试图从新闻叙述理论出发分析“叙述陷阱”问题,将对话和讨论延续下去。
声称型事实不等于声称所指的事实
记者采集和处理的对象是事实,但是事实本身是多层次和多类别的,其中需要明确区分的是声称型事实和声称所指的事实。比如引用别人的话,就是典型的声称型事实。斯坦福大学的克拉克教授和耶鲁大学的格里格教授曾合写过一篇长文《作为“演示”的直接引语》,详细探讨了直接引语在使用和效果上的特点。他们认为,直接引语作为具有“演示”功能的特殊语言现象,是一种不需要实际对应的“声称”。①除了现场目击或各种物质证明外,记者在采集事实时拿到的多是声称型事实,即采访对象在什么时候说了什么。一般情况下,记者必须对声称型事实进行核对,比如多个声称来源的交叉印证、实地调查、获取书面资料等,这样才能从声称型事实上升为声称所指事实。如果没有这些核实机制,仅靠单一信源、匿名信源,就有可能出假新闻,因为声称者完全可能欺骗、反悔或信以为真。当然,有时声称型事实本身也能构成新闻。比如名人、权威人士、权力机关代表在特定情况下发表的言论等。而在有些特殊的场合,记者只能报道声称型事实,比如有关未决案件性质的事实。
《与》文与《完》文的共同问题,是把警方的声称型事实当做了声称所指的事实。4月19日,上海警方通告:“经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这段陈述仅仅代表了警方在刑侦阶段向外界公布的“初步”结果,是警方的声称型事实,甚至林某本人的“认罪”、“供认不讳”,都只能是声称型事实——因为在公开审理阶段,犯罪嫌疑人还可能翻供。事实到底如何?林某是否犯下罪行?只有经过司法程序之后才能确定。所以对未决案件来说,判决之前的所有对案件性质的报道都只能采取声称型事实的方式来做。而《与》文与《完》文却都采用了直接认定事实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当作确定无疑、不需再审判的“事实”来处理。比如,两文的标题分别是:“复旦研究生为何毒杀室友”、“完美学生的不完美毒杀”,均为明确的对象+明确的罪行。比较一下在这两文刊发前后其他媒体的报道:如《东方早报》4月17日的《27岁投毒嫌疑人的谜样人生》、《三联生活周刊》4月27日的报道《复旦投毒案疑问》,侧重的是“疑”、“谜”;《21世纪经济报道》4月18日的《复旦投毒案遇难者同学:嫌犯已供述出作案动机》,则是一个警方之外的声称型事实。虽然这样做是否妥当,还值得商榷,但无论如何,它们都避免了在标题上跳过各种声称,直接对案件定性。而从《与》文与《完》文的报道中看,这样的定性正是整个报道展开的前提——毒杀,以及为什么毒杀?
这就是笔者所批评的“媒介审判”——先于司法“定罪”。批评媒介审判,并非指司法终审前媒体不得报道——在传媒发达的现代法治国家,这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但是,媒体不能先于司法“定罪”,却应该是一个不难理解的法治观念。在这个问题上,媒体自己对事实“确信无疑”的态度本身才是可疑的。
真实感不等于真实性
新闻叙述的真实性是指:“新闻陈述是否恰当地体现了语言与经验事实的同构关系”。②它要求新闻叙述与其对应的具体现实对象统一。而新闻真实感则是新闻叙述在进入到接受层面时所引起的受众真实与否的感受。真实感不等于真实性。以前中学语文课本上有一篇古文《口技》,讲述了一个天才口技演员仅凭“一人、一桌、一椅、一扇、一抚尺”惟妙惟肖地模仿出诸多生活音响的故事。其令人惊叹之处在于,演员的口技是如此的出神入化,竟然让众多听众在明知是表演的情况下,“变色离席,奋袖出臂,两股战战,几欲先走”。这说明真实感可以仅凭技巧(包括文学作品的叙述技巧)脱离事实层面的真实性而存在,这是文学和影视艺术“事假而情真”的缘由。但是新闻叙述却必须强调两者的统一,新闻写作的手法和技巧时时处处要受到新闻真实性的制约,脱离了这一点,就会使报道陷入“真实感”大于“真实性”的误区。
《与》文中存在不少这样的误区。如其开头是:“2013年3月31日中午,林决定下毒。目标是他的室友、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林取出试剂瓶,里边是从实验室偷带回来的N-二甲基亚硝胺溶液。”再如对林某取毒行动的叙述是:“动手那天,林恰在大楼里有课。他借口要去存放剩余试剂的房间拿手套之类的杂物,在导师的陪同下进入实验室,确认了目标所在,也确认了储物柜钥匙的位置”。这是两段关键性的描写,投毒和取毒,记者采用全知式的视角,进行了现场化的描绘,如同电影中展现出来的镜头,记者的叙述也有如导演般的自信——对被展示者的行动、心理都了然于心。事实上记者既不在现场,对林某又无法采访,在这两段叙述中唯一可能采访到的是其导师。即便如此,从导师的角度也不可能洞察林某当时是怎么想的,但是在叙述中却可以看到林某的完整“蓄谋”心理。这就是一种失调,即记者的叙述冲动大过了实际的叙述能力,采用的是不在现场的“现场化”策略,将叙述触角伸进了无法凭借事后采访还原的心理层面,不能不说这里有“想象”的成分。而用这样的叙述来描写未决案件的“罪行”,更为不妥。
新闻写作尤其是强调“好看”的特稿写作中,能否使用“现场化”策略来营造“真实感”?如果采访非常充分,记者能通过大量的细节和不同角度的现场信源来“还原”现场,似也不能一概斥之为非。但是记者必须意识到,“现场化”策略终究带有一些“虚构”的意味,因为它需要“隐藏”消息来源,改变消息来源的叙述角度、将事后叙述的“时间”表现为现场时间、使用现场人物的直接引语等。最好的方法是记者尽可能地身在现场,用真实的现场性替代具有很大风险的“现场化”。如果确实不可能在现场,那就将还原现场的过程展现出来。这也是近年来美国新闻写作中讨论较多的“透明性”理念,它是记者的自我节制,也是对受众的尊重。
判断与过度判断
《与》文与《完》文都试图找出林某“毒杀”黄洋的理由,这从报道的标题“复旦研究生为何毒杀室友”和报道开头叙述的:“投毒,这种人类最残酷而幽暗的作案手法,何以在琐碎的日常生活中被激发”中很容易看得出来。这两篇报道都为自己选择了最难的工作——在投毒行为和复杂的人性之间建立因果关系。两篇报道都注重林某的心理阴暗面——《与》文认为,在林的性格中“自尊,上进、好强、善良的一半,始终没有停止与苦闷、自责、充满挫败感的那一半的战争”,但显然负面的一半占了上风,这导致“这场一个人的战争最终以毁灭的方式结束”。《完》文则“为你讲述逼仄空间里人性最阴冷的那一面”。这里面涉及两个判断,第一,记者所获知的事实能否证明其“人性阴冷”;第二,负面性格是否是其杀人的理由?
两篇报道都为此进行了广泛的采访,并搜集了林某在网络空间留下的大量文字,但这些事实是如此琐碎平常——与异性交往的不顺、认为自己内心中有矛盾、有羡慕、有自卑、在网上攻击别人等,并不足以支撑上述判断。因此,两篇报道中不断出现判断性的形容词和短句,来将这些支离破碎的生活细节编织起来。如《完》文写道:“3年里,他不断向身边人抱怨:超声科的医生再优秀也不是真正的医生,超声科室也只是一个辅助科室。完美学生林默的‘完美欲’在这一点上表现得近乎偏执”、“对专业的厌恶让他更加敏感,他不能忍受别人将他误解为产科B超医生。一次争论中,他严肃纠正对方对他工作的定义:‘我不是做你们所认为的那种看孩子的超声’”。抱怨专业,纠正别人将其误解为产科B超医生的认识,这本来没什么不正常,但记者连续使用了“完美欲”、“近乎偏执”、“厌恶”、“敏感”、“不能忍受”、“严肃纠正”等词句,将本来可能无所指涉的事实赋予了“不正常”的含义。再如《与》文中对林某在搬入黄洋寝室后(笔者注:《三联生活周刊》4月27日的报道《复旦投毒案疑问》显示是黄洋调寝室搬入林某寝室而非林某搬来)的变化做了这样的判断:“林似乎在网络上显得更加冲动”,理由是“2012年夏天,他在微博上开始参与到几次网络论争”,包括用脏字辱骂韩寒、罗永浩、木子美,以及记录了一次在食堂骂女生的事。随后,记者又回到林某的本科时代,认为其并非在研究生期间才使用“恶毒攻击”。接下来,记者又称,“大约正是这段网络上的冲动期之后,2012年末,林与黄洋如前文所述,互删了QQ好友”。如果林某一贯爱在网上攻击别人,那就谈不上在与黄洋同住一寝室后“更加冲动”并交恶。类似的例子还有多处,给人的感觉是,事实只是挂在一株硕大的判断之树上的几只孤零零的“小苹果”。
新闻叙述中不可避免要进行判断,也有很多方法来进行判断,比如使用形容词、概括、“命名”、下“断语”、安排事实的顺序、选择背景、选择不同叙述视角、采用不同景别等等。但有一个前提是,必须有足够的事实支撑这种判断,即判断应在事实中顺理成章地出现,而不是反过来,让判断来“点拨”事实。
探寻人性当然有意义,但是人性极其复杂,甚至可以说每个人都是一个小世界,每个人的内心都可能混合着伤痛、敏感、自卑。从《完》文和《与》文所披露的事实来看,林某既不“完美”也没有多少让人“惊悚”的“阴暗”。人性作为一个常量很难回答“为何毒杀”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笔者在博文中认为这两篇报道选错了报道主题。一个普通人为什么会杀人?甚至一些平时善良温和的人为什么也会成为凶手?这类情况在社会生活中其实很常见,但因为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人们往往倾向于去寻找他们性格中“恶”的成分。1971年著名的“斯坦福监狱实验”(让斯坦福大学生在模拟监狱中扮演狱警和囚犯)揭示了“路西法效应”,即一个人犯罪并不是这个人的性格特质的问题,而是某种特定的情境使得一个人为恶。所以在复旦学生中毒案件的报道上,记者真要花如此多的精力来彰显林某的内心世界,最多也只能是展示人心的复杂(一个常识),博得读者的一声叹息而已,试图以此回答“为什么毒杀”的问题,不仅过度,甚至有点危险。去年发生的云南“巧家爆炸案”中,当地公安局局长在新闻发布会上称,从嫌疑人生前的日记QQ等文字资料,以及其媳妇所写给他的信件来看,夫妻之间的感情并不是很好。这让现场记者感到错愕。《南方周末》2012年8月25日刊登的《从嫌疑人到受害人的赵登用事关清白的88天》中写道:“8月7日,云南省公安厅一官员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谈到了巧家县5月14日这次新闻发布会的诸多不足:既然声称动机有待调查,就不该直接抛出与拆迁无关的论断,更不应该出现这种夫妻不和的暗示性表述。”这无疑是一个可引以为戒的教训。
媒体的节制为什么重要?
笔者批评这两篇报道,是因为它们不够节制——存在“未审先判”、“过度判断”、过分自信的叙述等问题。网上有一些争议性观点认为这种批评对媒体来说太严苛了。那么媒体为什么要自我节制?
首先,因为媒体是一支重要的力量。权力之所以要被“关进笼子”里,乃因其力量太大,对社会成员的影响太大,只有关进笼子里社会才能安心。这一定律不仅适用于政治权力,也适用于一切权力,这就是为什么笔者在博文中说“所有的重要力量都必须自我克制,否则就会一面强而霸,一面丧失公信力与合法性。媒体在监督社会的同时,不应自外于同样的道理和逻辑”。另外,重要的力量应该互相制衡,社会才能健康发展。媒介审判不是说媒介真的可以“审判”,而是说媒介话语的力量确实存在着干扰司法的可能。国内外都有案例可以证明这一点,如“谢帕德案”、“夹江打假案”、“张金柱案”等,所以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是不是会影响司法审判?这首先不是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事实问题”。③国内法律界、新闻界和学术界对媒介审判的问题长期争议,有两种比较极端的观点,一种认为媒体报道就是会影响司法,所以未审结的案件一律不许报道;另一种观点认为,就算媒介报道确实可能使司法受到影响,那也应该是司法自己不能坚持独立的问题,而不是媒介的问题。前一种观点多来自法律界,后一种观点多来自新闻界。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没有意识到社会是一个多种力量互相交织、碰撞的场域,而非一个个各自独立的系统。力量与力量之间只能互相妥协共存而不是彼此隔绝或视而不见。妥协共存的结果应该是以尊重法治的方式节制报道,而不是要么干脆不能报要么抢在审判之前进行“定性”式报道。
其次节制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公众。媒体当以公众利益为宗旨,但问题在于,公众是一个复合概念,公众的需求也是多方面的,甚至是多变的。媒体必须加以衡量和审慎选择。比如“好奇心”是人类根深蒂固的人性需求,但是不可能无休止地加以满足。大众新闻业兴起之初,报纸曾一度盛行偷窥之风,如1886年,美国克利夫兰总统新婚之夜,大批记者甚至夜宿总统蜜月房之外,探听新婚夫妇的隐私。④但最终大众还是厌弃了这种黄色新闻的手法,并迫使新闻界在满足好奇和尊重隐私之间寻找平衡。而且有时媒体即便满足了公众的好奇心,也不能得到他们的认可。比如在2000年的“死亡日记”事件中,上海癌症患者陆幼青在得知自己只有100天生命时,决定在“榕树下”网站以《死亡日记》为名同步记录自己最后的经历、心理和生理变化。这一事件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并持续报道达半年之久。尽管大众主要是通过媒体报道才了解这一事件的,但他们在对陆本人表示友好的同时,却无一赞同媒体的报道。⑤新闻在某种意义上可称为权衡的艺术,进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节制,才能更好地践行新闻业服务于公众的使命。
最后,节制报道也是对媒体的保护。例如,以“揭黑”报道闻名的记者王克勤曾说:“记者要学会保守地、谨慎地写作,写新闻永远不能文学化、情绪化,更不能慷慨激昂、随意宣泄。要知道被监督对象连你的标点符号都要研究,他们会挖地三尺,一定要挖出你的问题,没问题都要找出问题的。为了保护自己,也要做得更加专业才是。可以说,中国的新闻专业主义是逼出来的。” ⑥在这位曾用半年时间采访北京市一百多位出租车司机和相关人士、曾用7个月时间在山西“潜伏”调查问题疫苗的记者看来,所谓职业化其实是一个胆子越来越小、叙述越来越严谨的过程。在非常复杂的媒介环境下,媒介抗风险的能力其实很小,如果不能很好地自我节制,不仅可能换来更严峻的“他律”(如被丑闻困扰的英国新闻界),而且可能丧失公众的信任和支持。相信这都是媒体人最不愿见到的。■
(作者系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师)
注释:
①Herbert H. Clark & Richard J. Gerrig,Quotations as Demonstrations,Language, Vol.66, No.4. (Dec., 1990), pp764-805.
②邵志择:《事实、语言和新闻真实性》,《新闻与传播研究》1998年第3期
③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20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版。
④曾庆香、黄春平、肖赞军:《谁在新闻中说话——论新闻的话语主体》,《新闻与传播研究》2005年第3期
⑤施喆:《〈死亡日记〉:一个媒介事件的构建和伦理分析》《现代传播》2001年第2期。
⑥王克勤:《调查性报道基本问题梳理》,《法治新闻传播》2011年第2辑
(本文有插图,详见本期第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