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炒作”宜疏不宜堵
——以李天一涉嫌轮奸事件传播为例
□章宏法
“新闻炒作”被认为以追求新闻功能的娱乐化和传播效应的最大化为目的,向来是个贬义词,背负恶名,传媒研究者无一例外地对它口诛笔伐,新闻宣传管理部门一直以“防止”、“预防”、“严防”的态度遏止它。然而,在新闻实践中,新闻炒作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一特殊的传播现象,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需要客观分析新闻炒作中传播规律所起的作用,调整新闻炒作的管理策略。笔者试以李天一涉嫌轮奸事件的传播为例加以分析。
一、李天一涉嫌轮奸事件为何被爆炒?
2013年2月22日下午,据微博实名认证为“@王丰-SCMP”的网友爆料:“北京来电:海淀公安分局昨天晚上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了一名叫做‘李冠丰’的年轻男子。名字虽然改了,但还是有人认出来他真正是谁。”博文最后还附上了李双江之子李天一的网页链接,暗指涉事男子就是李天一。有媒体第一时间致电海淀公安分局工作人员求证此事,对方表示属实,李双江之子李冠丰(原名李天一)确实已被刑事拘留,但细节不方便透露。
消息一经披露,接踵而至的便是铺天盖地的报道:从轮奸细节的探查、作案同伙的身份、受害者撤诉的传闻,到面临刑罚的讨论,案件聚焦事无巨细;从5岁入选中国幼儿申奥形象大使、8岁师从清华大学方志文先生学习书法、10岁入选中国少年冰球队,到15岁无照驾驶豪车寻衅滋事劳教1年,主人公的简历细致翔实;从李双江病倒住院、唱红歌的历史渊源、梦鸽的成名经历,到家教的利弊得失,当事人家庭隐私悉数曝光。
这是一起典型的新闻炒作。从事件的披露、发酵,到形成汹涌的舆论洪流,以下几条规律在“推波助澜”。
1.新闻价值规律
新闻价值是新闻工作者用以衡量客观事实是否能构成新闻的标准,它包括时效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以及趣味性等几个基本属性。按新闻价值来选择新闻事实是新闻工作的客观规律。
从李天一涉嫌轮奸事件看,它具有重要性、显著性等新闻价值的基本属性。籍籍无名者的强奸案件都经常被媒体报道,著名歌唱家李双江儿子涉嫌轮奸激发记者的兴奋神经就更不足为奇。况且,媒体和受众对一年前李天一无照驾驶豪车寻衅滋事记忆犹新,新事旧景叠加,新闻价值中的显著性凸显。
一次性地报道李天一涉嫌轮奸事件并无不可,还不能说是新闻炒作。但媒体对新闻价值巨大的客观事实往往会进行跟踪报道,也就是说具有新闻价值的客观事实是构成新闻炒作的基础。
2.新闻拓展规律
新闻拓展是用一种拓展和延伸的视角来看新闻事件,并发现与之不同的相关新闻。这也就是被新闻界推崇的寻找“第二落点”,在新闻的第一时间发布之后,寻找、挖掘新闻的更多内涵和外延。
李天一涉嫌轮奸事件反响巨大,非独家首发的媒体在错过“第一落点”后,争相以差异化视角另辟蹊径,寻找新闻的“第二落点”,凡是与李双江父子有关的大大小小的事情均被挖掘报道,报道面和报道量迅速扩大,其中夹杂些许捕风捉影的虚假新闻。由此可见,媒体寻找“第二落点”的过程,也即新闻拓展的过程,构成了事实上的新闻炒作。
3.传受互动规律
绝大多数的传播是双向的、交互的,其作用、功能也是双向、交互的。与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的最大优势和特点之一便是互动性,新媒体时代的受众随时可与网上的其他人进行交流,丰富媒体的信源。
李天一涉嫌轮奸事件来源于网友的爆料。传统媒体进行报道后,网友纷纷搜索与李双江父子有关的信息,深挖细寻,并踊跃评论,从对收容教养效果的反思,到李天一作为未成年人应受何种保护,再到对其真实年龄的追问,内容不断丰富,使传统媒体的报道欲罢不能,传受双方频频互动,单纯的新闻事件转化为有一定声势的社会舆论。
4.偏激共振规律
传播学的“框架”观点认为,新闻活动是一种“框限”部分事实、“选择”部分事实以及主观地“重组”这些社会事实的过程。在新闻媒体构建社会事件的过程中,媒体和受众都启动了主观的诠释“基模”,通过选择机制强调(或省略)事件中的某一部分。①舆论场中,部分人较为偏激的观点,在交流互动中不断强化,甚至走向极端,变为群体极化中负面观点的集体宣泄,从而形成与“沉默的螺旋”相对应的“偏激共振”现象②。
在“仇富”、“仇官”情绪弥漫的当下,李天一自然被划归“官二代”、“富二代”行列。因偏激观点的不断强化,对李天一案件的关注,变成一场裹挟着复杂情绪的群体窥私,网络贴吧内基本上是一边倒式的对李双江夫妻诋毁与辱骂,以及对案件可能在权贵干涉中私下和解的担心,即使像透露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李天一不满18岁)的任何信息属于侵犯隐私权的合理说法也被质疑,被淹没在愤怒的唾沫里。一个个案,承担了太多的社会焦虑,成为公共舆论宣泄的出口。由此可见,传受互动形成社会舆论,而偏激共振则决定舆论的走向。
以上几条传播规律共同作用,致使李天一涉嫌轮奸事件被爆炒半个月,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还被某些记者当做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问的话题。
二、新媒体时代新闻炒作宜疏不宜堵
新闻炒作频频出现,引发非议,比如偏离舆论导向、丧失媒体责任、浪费新闻资源、助推不良风气等等。而在西方国家,人们更关注的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的侵害。由于报道大多是实名的,在媒体狂轰滥炸中,个人隐私陆续被曝光,极易侵犯个人权益。
新闻炒作这一传媒现象并非中国特有。在欧美影视作品及电视新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有突发事件发生,记者便蜂拥而至,而在明星住宅周围不乏神出鬼没的“狗仔队”的身影,这都是新闻炒作的前奏,是真实的现实场景。在日本,新闻炒作还有专业的名词:媒体集体性过热采访(Media Scrum)。
新闻炒作是古今中外常见的传媒现象,如今信息传播技术迅速发展和信息传播渠道日益多样的新媒体时代更使其“如虎添翼”:从新闻炒作的源头看,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多元多样多变的社会思潮都在谋求话语权,而媒体市场竞争的激烈也加剧了对受众注意力的争夺;从新闻炒作的平台看,论坛、博客、微博、微信及其他日趋兴盛的移动媒体为话题的营造提供了丰富的渠道;从新闻炒作的过程看,交互、海量、迅捷的传播特性,能使事件瞬间放大,快速形成舆论热点;从新闻炒作的结果看,偏激的舆论暴力不仅粗暴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严重冲击意见表达的规范性、有序性、合理性。
新闻炒作的强大的“生命力”背后,是传播规律在发生作用,这从李天一涉嫌轮奸事件的传播中可见一斑。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既然新闻炒作不可根治,既然新闻炒作是传播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且在新技术、新媒体的推动下呈现复杂化的趋势,那就要正视新闻炒作这一客观存在的传播现象,变堵为疏,避害趋利。
1.管理方法上,从任由新闻自然发酵转变为激发事件的正能量
社会新闻和娱乐新闻是新闻炒作的多发领域。这两种新闻不是三俗的代名词,而是蕴藏着正能量。“最美妈妈”“最美司机”“最美消防员”等人物无不发轫于救人、救火等社会新闻,却被发掘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正能量,成为跻身主旋律的重大主题报道。“中国好声音”是一夜爆红的娱乐节目,也是向上向美的激励因子。如果在新闻事实刚呈现时,能有效激发事件的正能量,就能左右或改变新闻拓展的方向,避免新闻炒作的发生。
新闻事件向纵深发展则更需要树立舆论洪流中正能量的中流砥柱。偏激共振现象的发生是因为意见的不平衡。专家认为:“从物理学的角度讲,消除共振的最有效方式便是错开振动频率。这一原理对媒体舆论引导颇有启发。主流媒体若能做网络舆论的冷却器和分流器,主动提供‘多维的视角’,全面呈现‘复杂的真实’,让固执的偏见不致膨胀……将‘沉默的螺旋’有效激活,‘偏激共振’的概率就会少一点,理性平和的声音就会多一些”。③
2.管理时机上,从静态的切入式干预转变为动态的全过程监控
新闻炒作有一个从事实发生、新闻拓展,到形成舆论高潮,而后声音逐渐微弱的完整过程。通常,管理部门在新闻拓展阶段出面干预,要求新闻单位停止炒作。但此时,舆论已生成,网络上的炒作继续进行。要想将众声喧哗导入理性的舆论之河,就需要对新闻炒作的发生、发展、结束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如果不利于和谐稳定的舆论氛围,新闻事实甫一露头,便果断出手干预。但在事件进入发展阶段后,就需刚柔结合,多管齐下,灵活处置。
3.管理手段上,从简单化的命令式叫停转变为评估式的合理引导
对新闻炒作的封堵一直沿用简单化的命令式叫停,这对体制内的媒体有用,对网络媒体未必有效;对单个新闻报道有用,对多个新闻报道未必有效。建立由管理部门、行业组织、业界专家等人士组成的媒体道德委员会,对包括新闻炒作在内的涉及新闻职业规范的行为进行评估约束,结合法规处罚、行业规范、媒体自律,可能是更合理的管理手段。
总之,对新闻炒作的舆论洪流,既要筑牢制度堤坝,又要善于铺设“导流明渠”,疏大于堵,才不至于泛滥成灾。■
(作者系浙江传媒研究院副院长、浙江日报报业集团高级编辑)
注释:
①张国良:《传播学原理》第266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②③吴焰:《如何消除“偏激共振”》,《人民日报》20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