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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使用社交媒体规范探讨
——中国大陆媒体、路透社、美联社规范比较研究
□白净
  【本文提要】作为以报道为己任的记者,一方面,社交媒体已成为日常报道中必不可少的工具,记者在社交媒体上发现新闻线索,联络消息源,进行采访;但另一方面,记者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内容,又可能与自己的身份、所供职机构的利益产生冲突。如何妥善处理这一新的挑战,国内外媒体都在尝试提出一些解决办法或建议。本文检视目前国内外媒体对记者使用社交网络的规范,比较各自特点及其背后的社会因素并予以评价。
  【关键词】社交媒体 微博 新闻伦理 规范 
  【中图分类号】G224
  什么是社交媒体(Social Media),曹博林在《社交媒体: 概念、发展历程、特征与未来》①中梳理了中外学者的定义,英文概念最早由美国人安东尼·梅菲尔德(Antony Mayfield)提出,2007年他在《什么是社会化媒体》中将其定义为一种用户可以广泛参与的网络媒体,每个人都可以利用社交媒体制作、传播内容,与他人自由地交流、对话。社交媒体,在美国以Facebook、Twitter、LinkedIn为代表,中国目前则以微博、微信等为代表。
  巴黎分析公司Semiocast于2012年7月报告称,Twitter注册用户量已经超过5亿,其中27.4%的用户来自美国,Twitter近期增长主要来自发展中国家,例如巴西、印尼、阿拉伯国家等。②美国皮尤公司(Pew)2011年的调查报告称,美国66%的成年网民使用社交媒体。③而在中国,新浪微博注册用户于2012年已经超过3亿,④腾讯2013年1月15日宣布微信用户已达到3亿。⑤这些数字均显示,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作为以报道事实为己任的新闻记者,社交媒体为记者的工作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和挑战,社交网络上既遍布着大量丰富的报道元素以及公开身份的信息源,也充斥着大量未经证实的传言、极端的意见和不良情绪的发泄。社交媒体同时也是记者个人对外交往的有用工具。在西方,新闻媒体和记者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提供事实,准确、公正、不偏不倚,当然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正,只是相对而言。在中国,新闻媒体接受党的领导,除了同样要求具备真实、准确、公正的新闻专业性外,还要遵守党的宣传纪律。然而中外记者在使用社交媒体时,都可能表达个人情绪、政治倾向、嬉笑怒骂。记者应该如何使用社交媒体,如何在因公和因私两方面取得平衡,国内外新闻媒体都在尝试制定社交媒体政策,力图规范新闻记者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由于国情不同,这些规范也有很大不同,即使同一国家的不同媒体间,也有差异。
  
一、中国媒体的社交媒体政策
  中国新闻主管部门2011年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媒体官方微博要按照本媒体的业务标准,建立严格的稿件审核签发制度。各级各类媒体都要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本媒体工作人员使用微博的管理。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微博,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发布微博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新闻宣传纪律、违反所在媒体的管理规定。媒体从业人员开设个人微博以及博客、播客等,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本媒体未刊播的新闻报道,不得传播利用职务行为获得的各种信息。依据上述意见,国内很多媒体制定了员工微博使用规范。
  以国内某媒体的微博使用规范为例。国内媒体的员工微博使用规范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官方微博规范,另一类是记者个人微博的规范。
  对于官方微博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发布、转发或评论与自身定位相关的内容,不超范围发布与本微博定位不符合的内容,不得违反上级有关部门以及本单位相关规定。二是微博内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安全,运营人员承担保密责任。
  对于记者个人微博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个人微博属于个人权利,媒体不做干涉,但个人微博应公私分明。
  2.个人微博应采用真实姓名或固定昵称。注册账号不应出现单位名称。任职单位可以出现在个人信息中。应注明微博属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
  3.不得在个人微博上发布因工作而获取的任何新闻线索。
  4.采编人员在稿件见报前,不得擅自在个人微博上发布,如确有发布必要,须主管批准。
  5.已完成采访稿件因各种原因不能见报、上网或其他方式公开的,不得擅自在微博上全部或部分发布。
  6.不得擅自公开因工作关系所接触到的内部资料、人事信息。
  7.员工违反要求造成责任事故,损害机构利益,根据具体情节及后果,根据机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媒体的官方微博与记者的个人微博不同,官方微博,顾名思义,代表媒体,不代表个人,内容有严格把关。而记者的个人微博,代表个人,内容比较随意,相对自由。
  受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委托,由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教授负责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手册》课题组于2012年10月完成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手册》,⑥对新闻工作者使用微博提出如下建议:
  1.新闻工作者使用社交媒体应避免与单位及职业身份产生利益冲突。
  2.注册及使用媒体“官博”账号应有严格的批准程序,遵循媒体发布信息的审核程序。
  3.新闻工作者应注册个人账号,当其能够被公众识别其职业身份时,应该:
  (1)在首页加上“免责条款”,明确所表达内容与所在单位无关。
  (2)区分所发布信息是“事实”还是“观点”,对事实信息的发布最好提供相关链接。
  (3)观点信息所持立场应与所在单位保持一致。
  (4)在冲突事件中表态应谨慎。
  (5)对评论中涉及单位利益的内容,应立即删除。
  (6)对媒体内部事务的建议应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不宜在微博中表达。
  根据笔者所掌握的有限材料来看,中国媒体对记者使用社交媒体,基本上持鼓励态度,但限制条款较多。这与中国媒体的性质有关,中国媒体在很多问题上并不提倡观点意见的多元化,进入互联网时代,特别是社交媒体时代,媒体及记者,可能会有多种不同声音,因此有必要对记者的言论适当规范,以免与所在单位的立场发生冲突。
  
二、外国媒体的社交媒体政策
  西方媒体也面临同样问题。美联社、路透社、《纽约时报》、BBC等西方媒体近年来都相应增加了对雇员使用社交媒体的指引。本文以路透社和美联社为例。
  路透社2010年在《路透社新闻手册》中增加《网络报道守则》,其中包括记者使用社交网络的指引。由于在路透社网站上已经找不到最初的版本,本文根据新华社新闻研究所2010年的译本,⑦来分析其大致的内容。首个版本规定得较详细,内容包括:
  1.鼓励记者使用社交媒体。
  2.要求记者遵循准确、公正、不偏不倚原则,不得发表有损路透社声誉的言论。
  3.记者在社交媒体上可注明供职路透社,但所发表的观点不代表路透社。
  4.如以记者身份发布新闻,需经主管同意。
  5.记者以职业身份使用社交媒体时,不应过多透露无关的个人信息。发表评论应使用真实姓名。
  6.在社交网络上的任何行为都要谨慎,如关注、加好友、转发等。以免授人以柄。
  上述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受到记者批评。路透社记者Deborah Zabareno根据上述指引向主管要求在Twitter上发表对路透社的看法,但不获主管批准,于是向纽约记者协会(New York Guild)投诉,记协转而向美国劳工关系委员会(Th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投诉。2011年4月6日,美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宣布,路透社关于雇员使用社交网络的政策,违反美国联邦劳动法关于保护雇员在社交网络上公开讨论工作条件的自由,对雇员造成寒蝉效应,损害了记者权利。这是美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发表的涉及记者使用Twitter的首份投诉。⑧
  2012年2月,路透社修改了《路透社新闻手册》中的社交媒体使用部分内容,⑨和2010年的版本对照,主要修改了以下几部分:
  1.取消“如以记者身份发布新闻,需经主管同意”。
  2.取消“记者以职业身份使用社交媒体时,不应过多透露无关的个人信息。发表评论应使用真实姓名”。
  3.强调“相信记者的判断是路透社一贯作风——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支持记者利用自己的常识应对社交媒体中出现的新情况”。
  4.提醒记者“留意保密责任,避免披露公司内部信息、个人资料、内部会议敏感资料。但这一政策并不意味着限制雇员公开讨论公司福利政策,也不限制美国劳工关系法所保护的雇员在社交媒体发表言论的自由,如坦率地讨论工资、工作时长和工作条件等”。
  从以上修改中可以看出,路透社的社交媒体指引,尊重记者在社交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提出的原则仅限于所发言论不得影响媒体声誉,应避免披露内部敏感资料,其他则交由记者根据路透社的准则自行判断。
  相比路透社,美联社的规定则显得具体很多。根据2012年1月修订的《美联社雇员社交媒体指南》(Social Media Guidelines for AP Employers),⑩具体要求如下:
  1.鼓励记者使用社交媒体,建议记者在Facebook、Twitter等社交网络注册账号,私用、公用或者公私兼用均可。如因公使用,账户名称不必出现美联社字样,但个人简介中应亮明身份。头像应使用个人照片。禁止发布内部或机密材料。个人简介不应包含政治倾向及政治观点。
  2.对有争议性的公共话题宜谨慎发言,保持中立。喋喋不休地议论他人有损美联社及其雇员形象。
  3.互联网上没有隐私,必须注意个人言行。
  4.记者转发内容时应慎重,没有评论就转发,容易让人感觉记者赞成转发的内容。应避免不加任何描述性的转发。转发时适当使用介绍性文字、冒号、引号等,帮助区分他人观点。
  5.应避免将政治候选人加为好友或关注。如果使用Twitter,可采取“悄悄关注”。
  6.鼓励员工在社交媒体上提供美联社内容链接,谣言和未经证实的信息除外。
  7.不得在美联社正式发稿前抢发突发新闻。重要、独家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应首先提供给美联社,而不是在社交网络上直接公布。特殊情况须经上级主管同意。
  8.因种种原因美联社未能采用的内容,允许记者在社交网络上分享,例如通常所说的“新闻边角料”——因时效或字数篇幅的限制不能作为正式新闻发布。
  9.社交网络上的消息源也必须核实。如果消息源声称是某公司、组织或政府机构的高层,则必须通过电话向其所在的机构确认。不能简单地从社交网络上引用内容、图片或视频,并将其视作社交账户的原创。引用新闻人物在Twitter上的内容之前,要确认是谁在管理该账号。是新闻人物自己还是其经纪人?在新闻报道中引用来自社交媒体的图片、视频和其他多媒体材料,必须确认这些材料的版权归属,在使用之前须取得版权人许可。例外情况须与主管及法务人员协商。
  10.支持记者与用户展开互动。经读者或观众提醒纠正了错误,应向对方致谢。如果用户评论中的事实有误,如果时间允许,最好回复,并澄清事实。
  11.鼓励雇员转发和分享美联社官方账号在社交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例如@AP、@AP_Stylebook等。记者应避免在Facebook上的美联社官方账户发表评论。这些账号是面向公众的沟通渠道,是为保证公众评论并与之互动,而不是让记者在众目睽睽之下谈论自己。
  2011年11月,两名美联社记者在“占领华尔街”运动中被捕,有美联社员工将这一消息通过社交网站Twitter抢先发布,美联社执行总编辑卢·费拉拉((Lou Ferrara)发邮件告诫同仁:你们的首要任务是为美联社工作,而不是Twitter。这件事在美国媒体圈引发广泛议论。美联社执行主编凯思琳·卡罗尔(Kathleen Carroll)支持美联社的社交媒体政策“有正当理由”,她认为,当记者失去联系时,不管身处何方,美联社关注的是他们的人身安全。当事情还未明朗的时候谈论此事,可能会让记者身处险境。[11]
  以路透社、美联社为代表的西方媒体,积极鼓励记者拥抱社交媒体,西方媒体一向标榜意见观点多元化,因此对记者的意见观点并无限制,更多地是从新闻专业的角度,强调记者使用社交媒体时,时刻牢记新闻的标准:准确、公正、独立、不偏不倚,另外,不得损害媒体利益,包括披露内部信息、人事资料等。对于记者是否可以通过社交网络抢先发布新闻,美联社持否定态度,路透社则把决定权交给记者去判断。
  无论是《路透社新闻手册》,还是《美联社雇员社交媒体指南》,所针对的都是新闻工作者使用社交媒体的规范,并不涉及官方社交媒体账号的运作规范,这一点需要注意。
  
三、关于社交媒体使用的评价
  中西方媒体对记者使用社交网络,多持鼓励态度,但也都提出一定的规范和指引。因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制度和体制不同,规范也不尽相同,既使是西方媒体,不同媒体如美联社和路透社,在规范方面也有很大差异。有的只提出原则和方向,交由记者自行判断;有的要求十分具体,甚至十分严格。
  中国的新闻媒体是党的宣传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在制定记者使用社交媒体的政策时,对记者的立场要求较严格,例如要求公私分明,强调记者立场与所在媒体保持一致,而对新闻专业性特点强调较少。西方媒体更多地是从新闻专业的角度,强调记者使用社交媒体时,时刻牢记新闻的原则:准确、公正、中立,这也是新闻工作中能够被规范化、标准化的部分,也是新闻记者区别于普通人的特别之处。
  各国宪法或人权法都有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条款,但媒体对记者在社交媒体上的意见表达进行一定约束,并不涉及本国宪法的表达自由原则。按宪政理论,宪法主要是规范政府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西方媒体对记者的言论提出规范性要求,渊源于媒体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如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的《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倡导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不该带有主观情绪,报道公正,让受众自己去评判。准确、客观、公正、独立、不偏不倚是新闻的基本原则。[12]就像医生、律师行业有相应的职业要求一样,新闻也有职业标准和要求。西方媒体根据这一职业要求来规范记者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行,与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并不冲突。金庸早年曾经说过,“报社内部员工与老板只有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没有新闻自由的关系。新闻自由是报社对政府当局争取的,不是员工在报社内争取的”。[13]曾在美国长期从事新闻工作的陈婉莹也曾撰文称:“投身新闻业,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必须放弃发表意见的公民权利。记者公开表达个人的政治立场(如参与政治性示威),将影响其报道的公信力,被读者质疑其个人立场是否会有失公正。传媒是公共事务的监察者,如果卷入政治旋涡,市民大众就会失去找寻真相的渠道。” [14]即便是在美国,针对路透社记者的投诉,也只能用劳工法来调整,而不是宪法第一修正案。
  中西方媒体都要求记者在使用社交媒体时,要维护媒体利益。媒体利益,不是简单的商业利益,还包括媒体所代表的形象、媒体品牌的塑造等等。记者使用社交媒体,首先代表个人,但是否与供职媒体一点关系也没有?公和私是否分得清楚?这个恐怕值得商榷。实名账户、认证账户、或者众所周知的固定称谓账户,个人言行即使表明“仅代表个人发言,不代表所在媒体”,有时与所供职机构的关系也并不能分得一清二楚。比如,胡锡进在使用自己的微博认证账户时,说他不代表《环球时报》恐怕很难。闾丘露薇的实名微博,与凤凰卫视一点关系都没有吗?为什么《南方都市报》要发一个纪许光离开“南都”的声明?中国还处于一个身份社会,每个人都通过所在的工作岗位获得一个社会身份,个人与单位完全划清界限很困难,一个容易冲动、观点偏激的新闻从业人员,会与他所供职的机构毫无关系吗?
  西方媒体都建议记者在社交网络上公开任职机构,并提醒记者,任何发言都关乎个人声誉和媒体形象。记者公开任职机构,在网络上更容易得到信任,对采访工作亦有助益,而此举也有利于记者自我约束。当记者在网络上匿名发言时,他只代表个体,可以放任自己的发言,但如果他表明自己是一名记者,他就要对事实负责,以不辜负公众的期许。西方媒体通常希望记者在使用社交媒体时能够公私兼顾。美联社在社交媒体指南中规定详细,几乎涉及了记者可能使用到社交媒体的所有功能,这样的规定,大大压缩了记者在使用社交媒体时的私用功能。
  西方媒体独立于政府,内部设定自律规范,其根据是行使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过程中伴随而生的内在责任,记者自觉遵守,如果违反规范,记者以至媒体将失去公众信任。而中国媒体的所谓自律规范,通常是将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单位管理等并列在一起,是媒体监管制度的一部分,其首要标准是政治正确,立场一致。无论依据是什么,中西方媒体的社交媒体使用指引,其目的都是一种自我保护,给记者一个提醒,保护记者,同时也是保护媒体自身,这些提醒是很有必要的。
  刘海龙在《新闻工作者微博应用的困境及其根源》[15]中认为,西方新闻媒体关于记者使用社会媒体的规范,尽管使用规则大为简化,但依然贯彻了企业商业利益优先的原则,“大部分禁止条例与其说是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不如说为了更好地保护媒体企业的商业利益不受侵犯”。这一观点似乎只涉及了一个方面。事实上,任何一个媒体,都会通过合约、自律规范或者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来约束雇员的行为,维护机构利益,无论是西方媒体,还是中国媒体,莫不如此。路透社和美联社的社交媒体指引,最大的特点并不在于此,而在于在今天这样一个自媒体时代,它们仍在努力维持新闻工作作为一个专业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即使是在社交媒体这个自由的平台上,如果有值得中国借鉴的地方,恐怕也在于此。
  社交媒体的兴起,促使中国社会走向意见多元化,虽然新闻媒体在言论上仍受到一定约束,但作为公民个体的新闻记者,在社交媒体上拥有广阔的言论空间。2012年7月北京发生水灾,南方一些报纸的记者将撤掉的版面通过微博传播。尽管媒体要求“已完成采访稿件因各种原因不能见报、上网或其他方式公开的,不得擅自在微博上全部或部分发布”,事实上,媒体很难阻止记者将由于某种原因被撤掉的版面或不能刊登的稿件通过社交媒体分享,也很难阻止记者通过非认证账户发表与媒体立场相左的意见。这种情况如果持续下去,无疑会损害媒体的公信力。媒体对记者使用社交网络进行一定的约束是必要的,但也要看到中国当下传播环境正在发生的深刻而巨大的变化,无论如何,要求记者以更加专业的态度对待自己在社交网络上的发言,理性、负责、客观、公正、尊重事实、注明消息来源,遵守职业道德,不损害公司利益,这些既是保护记者本身,也是对媒体自身利益的维护。
  新闻记者只有显示自己的专业水准,才会赢得信任和尊重。媒体也一样。■
  (作者系汕头大学长江新闻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曹博林:《社交媒体: 概念、发展历程、特征与未来》,《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年第9期
  ②http://tech.sina.com.cn/i/m/2012-07-31/0038744536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月20日
  ③http://pewresearch.org/pubs/2131/social-media-facebook-twitter-myspace-linkedin,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月20日
  ④http://tech.sina.com.cn/i/2012-05-15/1230710965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月20日
  ⑤http://www.gmw.com.cn/media/2013-01/08/content_6296755.htm,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月20日
  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手册》(2012年推荐版)于2012年10月23日印刷,目前尚未正式公开
  ⑦http://b2b.toocle.com/detail--527413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月20日
  ⑧http://www.poynter.org/latest-news/mediawire/176957/why-your-news-organizations-social-media-policy-may-be-illegal/ 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1月23日
  ⑨Reporting from the Internet and using social media,修订时间:2012年2月16日。参见路透社网站,网址:http://handbook.reuters.com/index.php/Reporting_From_the_Internet_And_Using_Social_Media,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1月15日
  ⑩Social Media Guidelines for AP Employers,修订时间:2012年1月。参见美联社网站,网址:http://www.ap.org/Images/Social-Media-Guidelines_tcm28-9832.pdf,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1月15日
  [11]《美联社发布社交媒体政策:重大新闻须先提交社里》,参见http://www.dajianet.com/world/2011/1123/17550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2年11月22日
  [12]比尔·科瓦齐、汤姆·罗森斯蒂尔:《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3]张圭阳:《金庸与〈明报〉》,湖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4]陈婉莹:《新闻记者应否参加大游行》,载香港《亚洲周刊》2003年7月12日
  [15]刘海龙:《新闻工作者微博应用的困境及其根源》,《新闻记者》201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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