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学视野中的公共利益
□杨保军 雒有谋
【本文提要】公共利益是职业新闻最大的存在理由和终极的道德应该。新闻学视野中,公共利益属性体现在三个层面:新闻产品(内容本质上而言,主要指事实信息和意见信息)的选择和组织以公共利益为基本指向;新闻媒介作为公共领域而存在,并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的参与权与表达权;新闻业是保障社会基本善的道德支柱性行业,应将自由、民主、正义、公平、公正等人类共享的重大价值奉为圭臬。
【关键词】公共利益 新闻产品 新闻媒介 新闻业
【中图分类号】G210
目前,国内外关于公共利益的研究大都集中在法学或法哲学领域。作为法律判断的重要基准之一,该领域里的“公共利益”概念多具有实体利益的指向。在新闻传播领域,研究者则倾向于将“公共利益”视为一种既定的行业伦理或价值体系。新闻学视野中,关于公共利益的研究大致有两个进路:第一,阐释新闻传播活动中“公共利益原则”的内涵及其应用。如荷兰传播学者丹尼斯·麦奎尔提出了一系列标准和要求并以此来界定媒介中的公共利益原则。①国内学者罗以澄、胡正荣的观点也很有代表性。②第二,考察媒介制度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如赵月枝、夏倩芳、张春华等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欧美广播电视体制与公共利益原则的实现等问题。③总体来看,当前新闻学视野中“公共利益”研究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因为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无法形成共识,而导致现有研究无法聚焦和有效对话;其二,研究者很少涉足新闻传播活动与公共利益的本质关联等内在问题的探讨。本研究希望在以上两个问题上有所突破。
一、关于公共利益
要理解新闻学视野中的公共利益,首先得理解公共利益的一般含义。我们准备透过公共利益的表象考察其哲学基础,并借用“公共理性”的概念来分析公共利益赖以生成的前提及公共利益概念的基本内核。所谓“公共理性”,在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看来,是“一个民主国家存在的基本特征,指的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享有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④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民主政治所固有的理性,二者是孪生兄弟。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之上,公共利益才有可能实现。换句话说,承认公共理性的存在是探讨公共利益的前提。⑤明白这一点,我们便能沉着应对来自社会学、政治学、法学、大众传播学等各个领域对“公共利益”之概念所做的五花八门的描述和界定。也就是说,探讨公共利益,首先得有一个前提和平台,即以公共理性为最重要根基的民主社会(liberal-democratic world)。在这样一个社会,每个拥有自由意志和独立人格的公民都可能有不同的世界观和私人利益,但同时,他们往往能经过最广泛、公开、理性的讨论而就一系列重大的、根本的原则达成共识,这些原则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财富和权利的公平分配。或者说,这些原则关乎基本的公平、正义和民主,是能让每一个个体都能最终受益的原则,也是我们这里要探讨的公共利益的核心价值体系。
相反,在一个公民社会不健全的地方或非政治自由社会(politically unfree countries),由于缺少每个个体公民这种最广泛、坦诚的交流和对重大社会事务的有效参与,此时,所谓的“公共利益”往往是个伪概念。在这样的社会,“公共性”一般由特权阶层所代表,“公共利益”可以说是一种代表性公共利益。⑥其具体表述有“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等,但事实上却与每个公民个体的利益无关紧要,充其量只是披着公共利益外衣的集团利益或特权者的利益。
搞清楚公共利益的核心价值之后,让我们尝试来为它划出一个基本框架和范畴,或者说,对公共利益所包含的最根本命题做一简单概括和分析。
首先,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是个很好的切入点:每个公民的个体利益是公共利益的起点,同时也是终点和归宿。学者张千帆认为,公共利益是组成社会后整体突变而形成的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但公共利益不能脱离个体利益而独立存在,因为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某种组合,并最终体现于个人利益。⑦虽然这里的“组合”说法有待进一步商榷和定义,但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不可分割的论断无疑是正确的。前文提到,公共利益的生成有赖于最广泛的公民讨论和协商这个前提,虽然大家参与讨论和协商的原初动机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自我利益,但客观上却产生了一个多元妥协的最理想的结果,而这个多元妥协的理想结果则构成了关于公共利益的最初的、基本的构想。如此,可以说,公共利益,从理想主义出发,可以将其视为公共理性的还原。⑧
其次,相对于实体的、可见的、可描述的个体利益而言,公共利益可以被看作一种维护社会基本正义的、很难被进行具象化描述的普遍价值。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耶鲁大学经济学和政治学教授林德布洛姆(C.E.Lindblom)就认为,公共利益表示某种普遍利益,即确信有益于社会中每个人的某些价值观念。⑨尤其当我们考察大众传播视野中的公共利益时,这种推断就更具合理性。荷兰传播学者丹尼斯·麦奎尔(Denis McQuail)认为,当“公共利益”被应用到大众媒介中,其意义在于“当代社会里的媒介承担着许多重要的,甚至是根本性的任务。” ⑩在麦奎尔看来,传媒领域中的公共利益意味着这样一套媒介体系,即关于正义、公平、民主和重要的文化社会价值等占统治地位的观念。根据当代西方大众传媒研究现状,麦奎尔概括出在公共利益方面对媒介的主要要求,包括出版自由、媒介所有权的多元化、信息和观点的多样性和高质量要求、对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以及对民主政治体系的充分支持、对个人和普遍人权的尊重等等。在这里,麦奎尔不但指出大众传播领域中,公共利益就是一种证明新闻自身存在的、值得追求的普遍价值,而且某种程度上也为公共利益的最终实现给出了可以操作的可能。[11]
以上其实我们回答了两个重要的问题,即有关“公共利益”概念中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内容”的所指问题:公共利益的最终受益主体就是每一个个体,不能体现为每一个个体利益的所谓“公共利益”是伪善的,不是真的公共利益;更进一步地说,可以将公共利益看作为了实现和维护每个个体利益的手段和工具。而公共利益的内容,更大程度上可被视为一套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善的价值体系。
二、新闻产品的公共利益属性
相较人类其他精神把握方式,新闻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12]而这种“特殊”则最显著地体现在新闻产品上。新闻产品(就内容本质上而言)主要有两大类,事实信息和意见信息。不论是事实信息还是意见信息,都是传播者对现实的再现或重构。由于事实信息和意见信息形式、功能各异,生产方式也不尽相同,所以这里要分而论之。另外,在这里,我们将娱乐信息视为新闻的副产品,不去探讨其是否具有公共利益属性。
关于新闻事实信息,[13]学界常用“新闻性”一词来概括其特殊性并将这种“新闻性”进一步演绎为“重要性”、“时效性”、“显著性”、“接近性”和“趣味性”等若干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业务指南。这里除了“趣味性”之外,剩余的“重要性”、“时效性”、“显著性”和“接近性”并不能排除相互重叠的可能。比如,眼前的事实总比早远的事实不论从时间还是空间上都更接近受众,所以从这个角度考察,“接近性”和“时效性”是有重合的;再如,“重要性”和“显著性”也不是完全并列:重要的事实本身,不论从性质、规模还是表现形式来说,也具有“显著性”的成分。当然,这五种价值属性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有相互的内在联系性。[14]每一种价值属性都有自己特定的内涵,都从不同角度和侧面揭示事实所具有的“新闻性”,这是其独立性所在。而内在关联性则在于,这几种价值属性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相同的。或者说,这五种属性具有共同的根本属性:它们的内核其实关切的都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属性是新闻产品或准产品的最紧要的品质,或者可以说公共利益就是最根本的新闻性,还可以进一步从公共利益角度去重新定义新闻概念:即所谓新闻,就是对具有公共利益和普遍兴趣指向的事实信息的及时而又公开的传播。
公共利益是新闻事实信息最根本的属性,这也是公民知情权之所以被提出的理由。知情权也叫“知晓权”,是指公众通过传媒享有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15]正因为这些事实信息关乎公共利益,所以作为公民就有权利在第一时间知晓这些信息。其实,公共利益和知情权互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公共利益是知情权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知情权又是公共利益得以生成和维护的先决条件。比如,纳税是公民基本责任,是公共善、公共服务、公共利益的保障。所以政府理应通过媒体公开基本的政务信息,让公众知晓其所交纳税款是否被合理地用于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如果纳税人为公共利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政府却没能及时公开此类信息,那就存在政府腐败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信息的自由传播能够确保人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分配得到平衡,这对于规范公权力的运行、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不可或缺,大众传媒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16]简言之,没有知情权,就没有公民广泛而坦诚的讨论,也就不会形成最广泛民意所授权的公共利益。美国密苏里大学的约翰·C·梅里尔(John C.Merrill)坚信,知情权是美国这个民主社会的基石,是新闻自由的理由,是美国政府保持活力的根本要求。[17]媒体不是无缘无故而享有新闻自由权的,知情权是新闻自由的理由,更是新闻自由的责任所在。只有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知情权,才能最终实现主权在民的治国理想。
作为新闻产品的另一部分,意见信息同样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与事实信息的客观呈现不同,意见信息的公共利益属性主要是通过反映和组织舆论并直接实施对公权或社会其他层面的监督而得以体现的,即国内学者通用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其本质在于,它是行使自身权利对权力运作尤其是权力滥用导致的腐败进行监督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是公共领域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建设政治文明的保障。[18]马克思对此有经典的论述:“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 [19]美国开国元勋之一托马斯·杰斐逊曾指出:“民意是我国政府赖以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首要的目标就是要保持这种权利;若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20]列位先贤之所以给媒体“看门狗角色”如此高的评价,根本原因是意识到“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等现代政治的铁律。而舆论监督的原理与使命,便是建立在这一铁律基础之上的。张扬民众的权利,限制公权的滥用,是政治清明和社会公平的前提。[21]保护民众的权利即是保护公共利益不受当权者的侵蚀,而言论信息是伸张民权、保护和捍卫公共利益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
三、新闻媒介的公共利益属性
新闻媒介虽有特殊性,但毕竟属于现代产业的范畴,至少到目前为止,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不再否认新闻业的产业属性。既然是产业,就有媒介自身的价值和利润取向。或者说,代表公共利益并非新闻媒体的法定义务,而是社会赋予它的道德属性或政治性要求。[22]媒体除了有自身的利益,还有可能被超出组织自身的更大的资本和权力所控制,成为权贵利益的代表。即使是在新闻业高度自治和发达的美国,作为民主看门狗(watchdog of American democracy)的媒体,也有被政府操纵(manipulated by the government)的迹象。[23]所以,在自身利益、公共利益、权贵利益之间,新闻媒介如何抉择呢?我们认为,只有服膺真理(truth)和正义(justice),服务于人权、民主等公共利益价值的媒体才能一方面克服组织自身急功近利的缺陷,另一方面又能借助公众之威力制约权贵利益的染指,从而最终取得组织的长期生存和发展、收益。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公共利益是新闻组织自身长期存在并发展壮大的规律性要求。
就世界范围来看,[24]新闻媒介的生死存亡,归根结底取决于受众的支持与否,在传媒经济学领域,这也是一条公理。作为一种现代企业组织,新闻媒体从两个层面和公众发生着联系。其一,作为现代社会公共领域或社会公器的大众传媒,是现代社会公民行使自己权利、对公共事务进行理性和批判性审视的平台。[25]其二,作为专业的新闻团队,新闻职业从业者是社会公仆,[26]通过信息收集和加工等新闻专业方式服务大众。前者是静态层面对新闻机构的功能界定,侧重组织和信息载体;后者则是从动态层面考察新闻组织的功能,重点描述新闻从业者的角色问题。不论是作为公共领域或公共论坛,还是信息服务者,都是满足受众的基本手段,也是新闻组织的基本存在状态。
现代社会,传媒天然继承了咖啡馆、酒吧、沙龙、图书馆等早先的公共空间职能,是大众参与讨论公共事务、形成公共意志和决策的主要通道和平台。同时,这也是新闻自由的应有之义。广义的新闻自由包括新闻出版自由和公民言论自由,或者说新闻自由不仅仅是新闻媒体的权利,更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媒体能享受新闻出版自由权利,根本理由和归宿都是为了满足全体公民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自由思想和自由言说是人权的应然内容,任何人不可剥夺。约翰·斯图亚特·米尔(John Stuart Mill)在其传世之作《论自由》一书中说:“假定全人类中除一人之外都持有同样的意见,只有一人持有相反的意见,此时人类要让那一人沉默也并不比那一人让人类沉默更正当。”米尔认为,压制意见的表达是特殊的罪恶,是对全体人类的掠夺。因为自由精神是人类进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来源,依据自由,有多少个人,就可能会有多少个进步中心。米尔以东方为例,认为东方文明之所以在近代陷入停滞状态,根本原因是“不再拥有个性”。[27]虽然发表于一百多年前,但米尔的思想足以洞穿时空,仍然能给我们以启示。每个人能够自由思想和言说,这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并不断繁荣的先决条件。思想和言论的独裁带来的不仅仅是不公正的社会现实,更会导致人性的萎靡和凋零以及文明的倒退。当然,思想、言论自由不仅在媒体之外,更在媒体之中,个性思想及言说的锋芒和价值只有经过大众媒体的传播和放大才能发挥到最大。其实,从新闻自由权利延伸而来的媒介接近权和使用权其深刻含义也即在于此:接近和使用传媒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传媒理应无条件提供平台和技术等服务。
当然,媒体有限的版面和时空无法保证每一个公民都有参与传播的机会和可能。虽然随着社会化媒体或自媒体的兴起,这一矛盾得到极大缓解,但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人因为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经济收入等客观条件所限制无法接近和使用媒体。因此,作为新闻职业从业者就有责任和义务去保护媒介弱势群体的信息和言论权利。当然,弱势群体的利益虽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却必须包含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内。因此,真相传播、公正传播等新闻专业主义信条也由此诞生。从新闻专业主义立场出发,新闻组织就代表公共利益,这势必会最大限度地赢得公众的认可,从而带给新闻组织自身生存壮大的可能。所以,媒体自身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媒体自身利益从长期来看,不但没有和公共利益相冲突,而且和公共利益互为相长。至少可以说,利益冲突是局部和暂时的。
民国时期的商业报纸如《申报》《新闻报》《大公报》,无不以新闻专业主义而“立身”并成就了诸多辉煌。尤其是《大公报》,以其“不党、不私、不盲、不卖”的办报方针和新闻实践活动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同时也造就了非常可观的经济利润。1926年新记《大公报》续刊之初,报纸销售不足2000份,广告收入仅200元左右。但到1930年年底,其销量已达3万份,月广告收入达八九千元,其间用了4年时间。[28]即使是在《大公报》创办上海版的1935年,报馆还向国人公布赢利16万元。[29]当然,《大公报》获得的不仅仅是经济回报,还有享誉世界的名气。1941年,《大公报》被美国密苏里新闻学院授予“年度最佳新闻事业服务荣誉”奖章。在胡政之收到的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教务长马丁的信中,马丁这样说道:“《大公报》刊行悠久,代表中国报纸继续作特著之贡献,对中国读者之服务,符合新闻学之信条。” [30] “忘己之为大”、“无私之谓公”,“大公”精神正是现代新闻人服膺公共利益、追求公共善的真实写照。
四、新闻业的公共利益属性
美国新闻学者迈克尔·舒德森(Michael Schudson)在其《新闻社会学》(The Sociology of News)一书中开宗明义地给新闻业下了如下定义:“新闻业是生产和传播有关公共利益的重要事实信息的活动或实践。该活动由定期发布时事信息或评论的一组机构进行,它以真诚的态度为分散和匿名的受众呈现真相,从而获得公众的关注。” [31]其实,在论证了新闻产品和新闻组织的公共利益属性之后,新闻业的公共属性似乎不言自明,因为新闻业无非是若干新闻组织创造新闻产品的一类社会活动。但作为行业,新闻业是直接和社会或国家制度对话的。美国的罗纳德·叶芝(Ronald Yeats)教授认为,“叙述事实、传递信息、交流观点是支撑新闻这张凳子的‘三条腿’,而坐在新闻这把‘椅子’之上的便是民主”。[32]由此,我们认为,要理解新闻业的公共利益属性,最重要的是理解新闻和民主的关系。
考察欧美现代新闻业发展历程,我们发现,作为与现代工业社会共生共荣的现代新闻业,它和民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民主的诞生、发展和完善离不开自由而又正义的新闻业,而新闻业想要追求和维护自由而独立、公正而道德的存在状态则同样离不开民主政治的保障。回到转型期的中国语境,探讨新闻和民主的关系更有着十分紧迫而重大的意义。社会转型是一项庞大的工程,但大致可以勾勒出三个互为依赖的层面,即政治的民主化转型、经济的市场化转型和思想的自由化转型。当然,一切转型,归根结底是人的转型。所以,思想的自由和多元是开启民主政治的发条,也是社会转型的支点。具体来说,“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向,非公民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正是我们必须迈出的一步。[33]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大众传媒负有不可推卸的启蒙引导作用。距离上世纪初梁启超先生提出“向导国民”、“监督政府”等报馆的两大“天职”之说已经有百余年,然而新闻启蒙的时代还远未过去。这是一个沉重的但却不得不去面对的现实。
始于古希腊的长达几百年的民主宪政实验和历经二十几个世纪的斗争、摸索确立起来的成熟的民主宪政体制使西方人接受了参与国家事务、警惕权力、约束监督权力等多方面公民训练。而两千多年专制皇权的大一统统治给予国人的则是服膺于权力、效忠于一家一姓、无条件服从皇权并把卑微和奴性植入人内心的臣民训练。[34]公民精神是民主的前提,臣民意识则是专制独裁的温床。公民社会的生成有赖于个体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民主政治也只能建立在自由而理性的公民社会之上。而公民社会形成之前,所谓的公共利益并不具有正当性。
因此,公民精神的启蒙以及公民社会的生成是国内新闻业和民主发生关联的第一步。当然,新闻业不能仅仅停留在启蒙层面,民主的成长、成熟和完善都有赖于新闻业提供充分的、公民自治所需的信息和健康的舆论环境。两位美国资深记者比尔·科瓦奇(Bill Kovach)和汤姆·罗森斯蒂尔(Tom Rosenstiel)在其合著《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一书中,便将“为公民提供自由和自治所需的信息”视为新闻工作的首要目标。[35]总之,民主任何时候都离不开新闻业的支撑和护佑,或可以说,民主是新闻业公共利益属性的全部的也是终极的内涵。
结语
公共利益属性虽然不是新闻产品、新闻媒介、新闻行业所具有的唯一属性,但却是它们最紧要的品质。不产生公共利益勾连或不能体现为公共利益的所谓新闻是不道德的。罗马教皇约翰·保罗二世(John Paul Ⅱ)2000年6月曾经说道:“由于对公众意见具有全面而直接的影响,新闻工作不能仅仅由经济力、商业利润和少数人的利益决定。相反,它应表现出某种神圣的使命感,从业者要认识到,将如此举足轻重的传播权力委托于你,目的是促进所有人的福祉。” [36]这种使命便是新闻业民主的使命,公共利益的使命。■
(作者杨保军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博导;雒有谋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本文为杨保军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9年度重大项目“新时期新闻观念变革与新闻业发展关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9JJD860007;本文同时受到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重大基础研究计划”《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创新研究》的支持,项目批准号:12XNL008)
注释:
①⑩[荷]丹尼斯·麦奎尔著,崔保国等译:《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第五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②罗以澄等人认为,新闻传播活动中公共利益原则要真正形成并发挥作用,有赖于现代意义上真正公众的形成;只有理性而积极互动的公众才有资格定义何谓新闻传播中的公共利益。详见罗以澄,刘兢:《论新闻传播中的公共利益原则》,载《当代传播》,2006年第4期;胡正荣则指出,市场化以来媒体商业利益诉求日益高涨,但公共利益的缺失却逐渐凸显,媒体本质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通过保护公众的利益,提供公共服务,让大家在媒体上形成公共的论坛,公开发表意见。详见胡正荣:《媒体,如何为公共利益服务?》,载《南方都市报》2009年7月23日
③分别参见:赵月枝:《公共利益、民主与欧美广播电视的市场化》,载《新闻与传播研究》1998年第2期;夏倩芳:《公共利益界定与广播电视规制——以美国为例》,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05年第1期;张春华:《传媒体制、媒体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载《国际新闻界》2011年第3期
④[美] 约翰·罗尔斯著,万俊人译:《政治自由主义》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
⑤楼利民:《法律对公共利益判断的控制——一种原则与规则并重的程序控制方法》,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⑥参见詹世友:《公义与公器——正义论视域中的公共伦理学》,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也可参见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哈贝马斯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主要指当时兴起的各类社团及其活动场所如沙龙、咖啡馆、剧场、音乐会、展览会、图书馆等)形成之前的公共领域形态视为“代表性公共领域”,存在于中世纪到18世纪。在那个社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混合在一起,但社会需要一个代表,所以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国王和贵族)就自然拥有代表权力,或者说,所有权就意味着公共性。国王和贵族往往以礼仪性的方式在人们面前展示其地位,表现自己的代表性,公众只被要求来观看,国王和贵族以此来主张自己的治权。
⑦张千帆:《“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
⑧詹世友:《公义与公器——正义论视域中的公共伦理学》,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⑨[美]林德布洛姆著,朱国斌译:《决策过程》,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
[11]张春华:《传媒体制、媒体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基于美国广播电视体制变迁的反思》,载《国际新闻界》2011年第3期
[12]杨保军:《新闻活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3]当谈到“新闻性”的时候,我们这里既包括作为新闻产品事实信息也包括作为“准新闻产品”的事实。
[14]杨保军:《新闻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5]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6]孙旭培:《自由与法框架下的新闻改革》,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7][美]埃弗利特·E·丹尼斯、约翰·C·梅里尔著,王玮等译:《媒介论争——19个重大问题的正反方辩论》,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18][25]展江、张金玺等著:《新闻舆论监督与全球政治文明——一种公民社会的进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20][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著,展江译:《美国新闻史》,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
[21]童兵:《从人民民主的高度推进舆论监督的意义及举措》,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22]罗以澄、刘兢:《论新闻传播中的公共利益原则》,载《当代传播》2006年第4期
[23]Nancy Qian,David Yanagizawa, “Watchdog or Lapdog? Media and the U.S. Government”,NBER Working Paper 15738,http://www.nber.org/papers/w15738
[24]在少数几个新闻不自由国家或非完全市场经济国家,行政力量或党派背景是媒体生存状况,尤其是资源分配等方面的决定性因素。
[26]杨保军:《新闻道德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7][英]约翰·斯图亚特·米尔著,赵伯英译:《论自由》,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8]方汉奇:《大公报百年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9]萧乾:《我与〈大公报〉》,载《新闻研究资料》总第44辑,中国社科出版社1988年版
[30]载《大公报》(重庆版),1941年4月18日
[31][美] 迈克尔·舒德森著,徐桂权译:《新闻社会学》,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
[32]转引自杨保军:《论和谐为美的新闻自由精神》,载《新闻学论集》第19辑,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年版
[33][34]肖雪慧:《公民社会的诞生》,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35][美]比尔·科瓦奇、汤姆·罗森斯蒂尔著,刘海龙等译:《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新闻从业者须知和公众的期待》,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6]Associated Press, report of Pope John Ⅱ’s declaration of the Vatican’s Holy Year Day for Journalists, by Ellen Knickmeyer, June 4,2000;availlble at Associated Press Worldstream ,via LexisNex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