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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业主义视角看记者微博规范争议
——兼谈如何重建新闻人与媒体组织间的平衡
□谢静
  【本文提要】有关记者微博问题的讨论,涉及个人与组织间的关系,且多以公私二元对立为解决途径。本文认为,不应采取简单的公私二分法,也不能将职业与职务混为一谈,而要回到新闻专业主义本身。从职业社会理论来看,专业主义概念确实与公共相关,但跨越了个人与组织层面,其核心是从业者的工作自主权。针对讨论中一些模糊观念,本文首先系统地梳理了新闻专业主义有关个人与组织的关系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微博等新媒体将对新闻专业主义产生何种影响?应当依据什么原则规范记者微博行为?如何理解微博时代的新闻专业主义之变迁?
  【关键词】记者微博 新闻专业主义 媒体组织 
  【中图分类号】G206
  微博原本是社交媒体,但由于它迅速便捷的信息传递和意见表达能力,尤其是在大量传统媒体机构和媒体人开设账号之后,微博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新闻媒体的属性。然而,微博毕竟不同于传统新闻媒体,缺少组织把关的机制与程序,因而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公民个人发布的消息如何保证其真实准确?他们能否称为记者(公民记者或微博记者)?而职业记者通过微博上传消息、发议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职业/职务行为?当一些媒体人(如央视赵普)的微博言论引发争议时,要求所在媒体组织对其微博行为加以规范的意见不断增加,许多媒体制定了针对记者微博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是否合理?依据何在?
  围绕上述问题的争论有一对核心范畴,即公与私,或公共与个人。①比如新华网于2012年6月即以“自媒体时代记者的微私博公”为主题,举办了一场“记者微博圆桌对话”。“微私博公”虽为修辞手法,但寓意明显:以“私”为特征的记者微博与“公”相矛盾。微博当然属于公共媒体,此处所谓私乃指记者以个人名义甚至匿名开设的微博账号。而公的概念则比较含糊,大体指职业和单位,比如在讨论中有人认为:“评价微博是个人微博还是职务微博,关键是看博主本身是否注明所发微博的性质因公还是因私,如果因公,要对职业负责,要对单位负责;如果因私,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②
  笔者以为,有关公民记者或者记者微博的问题,的确应当从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入手进行探讨,但不是简单的公私二分法,也不能将职业与职务混为一谈。职业简单地说就是某种工作,作为集合名词,指某种行业;而职务则与具体的组织相关。行业与组织相对于个人是一个集体,但不一定代表公共。从职业社会理论来看,倒是专业主义概念与公共相关,且跨越了个人与组织层面。不过,这两个层面的专业主义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矛盾,如何协调二者关系是职业社会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具体到新闻专业主义领域,新闻人与媒体组织的关系亦是核心关系之一。为了更好地回答上述问题,本文拟系统地梳理新闻专业主义有关个人与组织的关系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微博等新媒体将对新闻专业主义产生何种影响?应当依据什么原则规范记者微博行为?如何理解微博时代的新闻专业主义的变迁?
  
一、专业主义与新闻工作自主权
  上文曾不加区分地使用了职业与专业概念。事实上,根据职业社会学,并非所有职业都能称得上专业。一般认为,具有以下特点才能算作专业:
  1.必须以系统的、理论化的知识体系和专门技术为基础组织一种职业;
  2.这一职业成员必须具有实践其职业责任或义务的广阔空间,即专业自治或权力;
  3.这一职业必须强调对公众的服务,以抵制经济获利;
  4.这一职业必须建立起一种专业文化,以促进其成员的价值、规范和象征符号的共识;
  5.这一职业成员的产品必须是标准化的;
  6.对其成员来说,这一职业是值得终身献身的。③最典型的专业是医疗和律师业。
  对于新闻业来说,如果按照这一标准,其实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专业,但是从自治要求、服务观念、伦理规范和职业精神来看,新闻业大体符合专业标准,或者可以称作是“半专业”或专业化程度较低的职业。而且在许多人看来,以专业水准要求新闻业,亦无坏处,至少可以提升职业声望。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反对将新闻视为专业的意见。比如在美国,埃里森(M. Allison)总结了限制新闻业成为专业的一些客观条件:
  1.新闻工作者在官僚体制环境中工作;
  2.新闻不需要系统的知识体系;
  3.新闻专业组织不介入政治游说或斗争,而是依靠传统来保护其权力;
  4.一般公众也不视其为专业;
  5.新闻组织的活动受广告商限制。④
  除了第2和4条,其他3条都与专业自主权有关(即上一段专业特征的第2条),其中第1、5条涉及媒体组织,其官僚体制和赢利诉求(由此导致广告商控制)是限制新闻专业主义的关键因素。在其他行业,从业者往往团结起来组成行业协会,与限制其工作自主权的组织和社会因素相抗衡,但是在美国,新闻从业者组织很少开展此类行动。倒是德国新闻从业者在上世纪20年代起即以劳工运动的方式,与媒体企业主协商、斗争,争取内部新闻自由和专业自主权,并争取相关立法的保护与支持。⑤在我国台湾,第一个自主性新闻从业者专业组织——“台湾新闻记者协会”——也是在争取新闻自主的过程中诞生的跨媒体团体。⑥
  有关专业自主权的讨论,反映了20世纪60年代之后职业社会学新出现的权力取向观。从权力取向的专业研究来看,是否具备专业特征并非关键,需要追问的是:它们为何要进行专业化?专业化不仅仅是进行专业教育和行为规范,这些都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要获得专业自主权。因此,弗里德森(E. Freidson)把专业主义看作是“组织化的自治”,以防止外部干涉和控制。从这一意义上说,专业主义就是第三种社会控制的方式,以区别于市场(消费者)控制和政治(政府/公司)控制。⑦这种理念以“小政府大社会”为思想渊薮,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如果说埃里森所总结的反对新闻专业主义意见只是认为新闻业条件不够,并不反对专业主义本身,那么还有一种更为极端的意见,则反对任何形式的社会控制,包括专业主义,认为这种同行控制仍然损害了记者作为个人受到宪法保护的新闻自由,也威胁了社会的多样性与多元化。⑧从新闻业的实际情况来看,专业的控制也相对较弱,大多数国家的新闻人并不需要从专业协会获得从业执照仍能够从事新闻工作;各种专业协会也主要是在道义上提倡或谴责某些现象,并无权力进行惩罚与制裁。也许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新闻业的一些不道德、不合理行为,但相较于更为宝贵的自主和自由,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无论是从特性取向还是权力取向来看,公民记者或微博记者都与受雇于正式媒体组织的职业记者没有实质性区别。或者说,他们的区别并不在于自我雇佣或者组织雇佣。如上所述,专业或非专业的差别体现在是否具有专业的知识技巧、服务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以及自律与自主的精神。如果不具备这些素质,即使贴有正式媒体的标签,也难以冠之专业记者之名。关于专业自主权,一些职业社会学者曾提出要将“自我雇佣”当作衡量专业自主权的重要指标;而较为温和的观点则认为,专业技巧的可自由支配性质和从业者可在不同工作环境自由流动的特点,也能减低他们对特定机构雇佣的依赖,从而具有较大的工作自主性。⑨也就是说,单从工作自主权角度来看,微博等新媒体给了从业者更大的空间,使其更能实现职业召唤(callings),从而更专业。
     
二、新闻专业与媒体组织的协调与冲突
  如果过于强调专业主义对于组织控制的抵制,也不尽全面。在工业化之后,大多数专业毕竟主要依托组织而工作,媒体组织是由专业人士构成的“流水线和官僚层级体系”;⑩专业与组织之间既相互冲突,也相互支持,形成复杂的共生关系。只有从其复杂关系入手,我们才能正确判断组织应当如何对待专业人士和专业行为,比如记者微博问题。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专业主义问题的提出约在19世纪中后期。[11]当时的新闻媒体已日益成为科层化的商业组织,编辑记者与经营管理人员逐步分开。面临复杂的经营管理问题,经营管理逐步走向专业化。与此同时,报纸的采编工作也越来越复杂,内部分工越来越细,过去一个人包打天下的时代已经结束,新闻业成了集体工作的行业,新闻生产变成了组织化的行为。[12]为了应对组织内经营与采编之间的矛盾,新闻组织像其他许多专业性组织一样,发展出两套运作原则:管理原则和专业原则。从此两者此消彼长,形成强弱不同的专业主义风格。有人认为,随着大公司的出现,管理原则将会占据上风,但弗里德森不以为然。在他看来,也许雇员没有业主那样有权控制自己的工作条件,但只要还需要专门知识,对工作内容的控制就必不可少,专业原则战胜管理原则的可能性越来越大。[13]不过,哈林对于新闻业的情形则没有那么乐观:“就新闻业总体而言,商业逻辑的力量在十九世纪被媒介所有者与编辑们的政治忠诚所减轻,在二十世纪被兴起的专业主义文化所减轻。在二十世纪末期,政府对于广播电视的管制在大体上被扫除了,专业主义文化显然也在衰退之中。” [14]
  站在媒体拥有者的立场,专业主义是把双刃剑,既有益于组织目标,又时常妨碍其具体目标的实现。由于新闻工作的不可预测性,组织无法完全通过科层系统进行操控,只能依靠从业者的专业判断。而且,专业等级制度也是科层等级之外更为有效的组织激励手段。[15]从长远来看,媒体专业服务水平的提高,对于组织增加经济收益具有直接的帮助。对外,专业主义则能够为商业组织的公共服务提供合法化外衣。因此,媒体组织大多乐于订立专业规范,提供或支持专业教育与培训。但麻烦的是,要让具有一定自主权的从业者遵循组织政策,又常常遭到抵制,使组织的短期目标受挫。当然,正常运作的组织很少发生直接冲突,但各种形式的抵制则屡见不鲜。[16]因此,管理者的让步必不可少,关键是边界在何处。
  对于新闻从业者而言,媒体组织不仅提供了他们实现专业理想的平台与空间,而且准备了物质和机会等支持条件。再加上新闻行业协会的软弱无力,专业规范的真正落实也还得依靠媒体组织。为此,毕姆甚至认为应当放弃从个人或职业群体角度来看待专业主义,而要将其作为组织层面的概念加以研究。不过,所谓组织的专业化,也依然主要从职业群体的工作控制自主程度方面加以考量。也就是说,“组织的专业主义体现在组织的政策、程序和习惯与专业团体宣称的行为预期和工作绩效标准的契合程度上”。[17]
  正是由于组织与专业主义存在共生关系,许多学者深入组织内部,观察在组织情境中的新闻生产常规,发现了组织限制、框定新闻生产的“秘密”,它们不是人们通常所想象的直接命令或强制,而是通过“新闻网”[18]、“新闻框架”[19]等方式来实现的。相对而言,中国的新闻专业主义概念引入较晚,但在实践中,还主要是作为一种解放的力量,以对抗组织及其外部干涉。[20]
  顺着这一思路,我们可以说,将新闻人的职业与职务不加区分尚情有可原,但是由此认为媒体组织对新闻人的专业行为可以完全管控,则有悖专业主义原则和组织运作常规。即使是在由组织提供的新闻发布平台上,新闻人都应当享有一定的专业自主,更何况是在非组织控制的公共媒体(如微博)。如果说新闻人利用组织资源与便利而获取的新闻线索与素材应首先发布于组织拥有的媒体的说法还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么媒体组织不能或不愿发布的内容呢?组织能否垄断新闻人所有的信息与观点?媒体组织既然无法完全控制新闻人的生产过程,又如何能够完全控制其产品?其实,即使是采访也很难完全界定为职务行为,因为有些信息的获取可能得益于媒体的影响力,有些则可能来源于记者的个人关系网络——两者如何能够区分清楚?相反,从专业主义角度来看,采访正是不折不扣的专业行为。舒德森在研究记者采访行为起源时指出,采访的发明预示着一种专业感,表明在其职业文化中有了自己的规律、奖赏和精神。采访是新闻记者实践自主权的一种形式,同时向公众和新闻机构显示了自己与权威人士的亲密关系,而记者的专业能力就是以其所拥有的新闻来源而判断的。[21]
  事实上,一些职业记者之所以在微博上发布消息和言论,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的产品无法在其供职的媒体上发表,或者过于敏感,或者过于个性化。对此,一些记者往往从公民角度进行言说,比如王克勤就将其微博行为定义为“公民行为”,而分析者也称其为“非专业新闻生产”。[22]从公民的权利来说,言论、出版受到宪法保护,理所当然,也是新闻专业主义的重要基础。但是,对于受过专业训练并具备较高专业素质的职业记者王克勤来说,其微博行为怎么就是“非专业”了呢?只要他在微博上恪守新闻专业规范,当然也是专业行为,只不过可能与其所在媒体组织无关。
  那么,依据管理原则,媒体组织能够在何种程度上管控记者的微博行为?路透社2010年版《网络报道守则》的相关规定经常被引述:“如果因工作需要使用Twitter,必须事先征得主管同意”;“使用微博等社会化媒体可能模糊记者的职业行为和个人行为之间的界限。在以职业身份使用Twitter或社会化媒体时,记者应努力展示个性魅力,但不能透露无关的个人信息”。[23]这些表述被视为对于组织管理的依据。不过,被忽略的事实是,路透社的这些规定遭到了从业者的质疑。一位记者因向主管要求在Twitter上发表对路透社的看法而遭受责备,他便向纽约记者协会投诉,记协转而向美国劳工关系委员会投诉。2011年4月6日,美国劳工关系委员会宣布,路透社关于员工使用社交网络的规定,违反了美国联邦劳动法关于保护员工在社交网络上公开讨论工作条件的自由,损害了记者的权利。[24]此后,路透社修改了相关规定,在2012年的版本中,大幅删减了原先的具体规定(包括上述两条内容),也不再区分个人与工作微博,只要求记者明确其网络言论不代表路透社;同时强调,相信记者自己的判断。在涉及保留组织机密问题时,新的规定要求避免透露公司内部信息、个人资料和内部会议等敏感资料,但又特别指出:并不限制人们在社交媒体上谈论福利政策,以及工资、工作时长和工作条件等美国劳工关系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25]路透社的这一变化表明,组织从其管理原则来说,总是希望更多地管控员工的行为,但是对于专业行为又不得不有所让步。
  
三、微博时代新闻专业主义的变迁
  对照中西方社交媒体功能的差别,我们可以发现,在西方以私人、娱乐信息交换为主的社交平台,在中国往往成为传递突发、重大事件的首发甚至主要媒体,这显然与我们的媒体环境有关。这也要求我们更加严肃、认真地对待微博等社交媒体发布新闻的行为,以符合专业主义的方式加以规范。由于微博并不像传统媒体那样具有一系列的把关机制,所以对于记者的专业素质要求更高。从国外同行的经验来看,首先还是由媒体组织来订立相关规则,其次则通过跨组织的行业协会等机制进行监督,比如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在2011年5月即表示,将对记者发表的Twitter消息进行监管。
  仔细查看路透社、美联社等著名媒体的社交媒体使用规范,发现其主要内容还是有关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等传统的新闻规范,强调网络作为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在专业标准上的一致性,只不过对于社交媒体上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加以指导。路透社2010和2012版本的《网络报道守则》都明确规定了诚实守信、熟悉网络、交代来源、公平原则、识别陷阱等基本原则。在旧的版本中,还不厌其烦地提到一些具体情况,比如为避免引发公众对记者公正性的质疑,记者必须考虑“网络足迹”是否会给人留下偏袒某一群体的印象。在新的版本中,这些具体的规定都被删去,代之以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比如:“记者的报道应当能够经得起将来的检验,因此需要抱持这样的立场:思想开放和明智的怀疑主义。在短短的社交网络平台和迅速发帖的压力下可能颇为困难,但是保持这样的立场对于记者的公信力和声望十分关键。”美联社的规定也大同小异。
  对于这些细节问题,我们的媒体和专业协会似乎还无暇顾及。当然,我们的传统与现实都与西方不同,也没必要照搬照抄。比如,我们对于客观、公正的理解就不同于西方。西方媒体从来反对记者加入意见组织,以避免为之代言的问题。但是,我们的媒体无此规定,相反,一些记者积极参与各类公益行动,如环境记者在环境NGO中就非常活跃。他们并未觉得自己的行动有违专业精神,恰恰相反,由于他们所在媒体无法满足其环境报道和议论的欲望,而通过NGO实现了他们对于社会的责任和担当,而这才是他们所认定的专业精神之核心。[26]在微博上活跃的职业记者,大多也舍弃了传统媒体上四平八稳的表达方式,或者幽默诙谐,或者风花雪月,或者慷慨激昂。即便如此,像王克勤这样的调查记者,在微博上发布的消息,依然注意查证并交代来源,不失专业水准。
  在讨论网络新闻对新闻专业主义的影响时,有研究者曾对网络新闻业是远离还是重塑专业表示疑惑:从专业的认知维度来看,传统新闻专业核心采编能力在网络新闻实践中被边缘化了,但同时,结合技术优势的重回新闻本质趋势又隐约可见。其中,为多个媒体供稿的新闻记者对网络原创新闻生产提供了重要支持,从而为网络新闻重塑专业提供了可能性。[27]虽然其论述主要基于西方经验,但中国网络新闻也不难做到。不过笔者认为,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从专业控制的维度来看,微博等网络新闻能够给予记者更大的专业自主性,因而更有利于重塑专业主义精神。
  概言之,微博时代的新闻专业主义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微博新闻更能够体现从业者的公共担当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由于第一个特性主要通过从业者发挥新闻舆论为民请命、鼓吹改革等功能而实现,所以传统的尤其是美国式的客观概念将发生变化,微博报道更少平衡、中立,而是重新回到以事实为基础、“让事实说话”的基本范式,但言说更加多元化。
  第三,与公众的联系、互动更为广泛深入,但又不同于传统商业媒体唯发行量、视听率是从的市场模式,而是通过微博等网络媒介将公众纳入新闻生产的网络之中。
  当然,这样的描述可能过于理想化,也不是能够自动实现的。最为现实的问题就是,传统媒体时代依靠组织保障专业化的模式是否会被打破?从中西方媒体热衷于规范记者微博行为的现象来看,似乎还不用过于担心。但是,笔者以为,为了真正推动新闻专业主义的发展,我们不应当过多地寄希望于媒体组织,而是应当重新考虑传统媒体时代被边缘化的其他保障形式,比如专业协会、新闻教育和公众的监督与批评。专业协会如何真正做到既保护记者的专业自主权、又倡导一种适合微博等新媒体的专业规范,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新闻教育除了培养全媒体的专业人才,更需要提高公众的新闻素养,让新闻专业主义理念被更多的公民记者所理解、接受。而公众的监督把关则将微博记者置于“透明的行业”,为确保新闻专业水准提供更为及时、广泛而深入的监督。因此,微博时代的新闻专业主义需要更加广泛的参与和努力。■
  (作者系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研究员、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本文为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2010BXW002)
  
注释:
  ①李琳:《微博空间中职业媒体人公共性言论的边界——关于赵普、杨锐两起微博事件的若干思考》,《新闻记者》2012年第9期
  ②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6/08/c_112141412.htm
  ③[17]参见Beam, R.A. (1990).Journalism professionalism as an organizational-level concept. Columbia, SC: 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 in 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④Allison, M. (1986).A literature review of approaches to the professionalism of journalists. Journal of Mass Media Ethics Vol. 1, No. 2, Spring/Summer 1986, pp. 5~19
  ⑤林佳和:《内部新闻自由的几点法学观察》,《新闻学研究》1996年总第52期
  ⑥涂建丰:《编辑室公约运动》,《新闻学研究》1996年总第52期
  ⑦⑨[13]Freidson, E. (1994). Professionalism reborn: Theory, prophecy, and policy. Chicago, IL: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⑧Merrill, J.C. (1986). Journalistic professionalization: Danger to freedom and pluralism. Journal of Mass Media Ethics Vol. 1, No. 2, Spring/Summer 1986, pp. 56-60
  ⑩[美] 赫伯特·甘斯著,石琳、李红涛译:《什么在决定新闻》第11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1]Banning, S. A.,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Journalism. Journalism History, Vol. 24 Issue 4, 1998/1999, 157~163
  [12]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著,苏金琥等译:《美国新闻史》,新华出版社1982年版
  [14]丹尼尔·哈林:《美国新闻媒介中的商业主义与专业主义》,选自:[英]詹姆斯·库兰、[美]米切尔·古尔维奇编,杨击译:《大众媒介与社会》,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
  [15]Birkhead, D. (1986).News media ethics and the management of professionals.Journal of Mass Media Ethics Vol. 1, No. 2, Spring/Summer 1986, pp. 37~46.
  [16]张文强:《媒介组织内部权力运作与新闻工作自主:封建采邑内的权力控制与反抗》,《新闻学研究》2002年总第73期
  [18]Tuchman, G., Making News by Doing Work: Routinizing the Unexpected.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79, 1973, No. 1, pp. 110-131.
  [19]托德·吉特林著,张锐译:《新左派的媒介镜像》,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
  [20]陆晔、潘忠党:《成名的想象: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话语建构》,《新闻学研究》2002年总第71期
  [21]Schudson, M., The Objectivity Norm in American Journalism. Journalism, Vol. 2 (2) , 2001, p149~170.
  [22]胡晓慧:《作为新闻的微博——新闻生产视域中的“他者”》,复旦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23]文建:《怎样规范使用博客、微博等社会化媒体——路透〈网络报道守则〉主要内容和要求》,《中国记者》,2010年第6期
  [24]参见白净、赵莲:《新闻记者使用社交媒体规范探讨》,第十二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2012年12月16~17日
  [25]http://handbook.reuters.com/index.php?title=Reporting_From_the_Internet_And_Using_Social_Media
  [26]叶慧珏:《双重身份:跨界的记者职业诉求想象》,复旦大学新闻学院2009年硕士论文
  [27]李艳红:《重塑专业还是远离专业?——从认知维度解析网络新闻业的职业模式》,《新闻记者》201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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