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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记者证管理、使用之误区
□胡甜甜
  【本文提要】在记者证的管理和使用中,原本为保护采访权、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记者证存在弊病,如无证记者因受亮证制限制采访受阻,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危胁,而持证者却屡获职业外便利。本文通过对四代记者证的管理细则进行文本解读,结合现实、对比中外,结合采访权理论分析在记者证管理使用中所产生问题的根源,并提出切实保护采访权的建议。
  【关键词】记者证 采访权 管理误区 亮证制 【中图分类号】 G211
  
  2007年兰成长采访山西“黑煤窑”因无法出示记者证而被打成重伤,翌日不治身亡。①事发后,《中国贸易报》负责人表示兰成长只是新闻线索采集员,不是记者,“因为他没有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有关部门调查结果是:‘死者兰成长为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不是正式记者,没有采访资格。他的采访纯属个人行为……组织没有委派他前去,死者不是记者……’”②媒体对其工作者的冷漠让人不寒而栗,记者证与采访权的关系也因此成为争论焦点。采访权归属为谁?是否为持证记者所独有?如何切实保护新闻采访权?如何切实保护新闻工作者?兰成长事件因其惨痛性而将在记者证研究中留下难以磨灭的一笔。
    
一、我国记者证历史沿革
  在我国,新闻出版总署总负责记者证的发放管理。自其1987年成立以来,共发放了四版全国记者证:1989版、1998版、2003版及2009版。
  第一批记者证发放前,一些新闻单位已对本单位新闻工作者发放专属工作证。但当时“甚至出现了滥发记者证、变相出卖记者证以及不法分子伪造和冒名使用记者证招摇撞骗的情况;有的非新闻机构也乱发记者证,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为“维护新闻单位的正常采访活动,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当权益,加强对记者活动的管理”,1987年新闻出版署成立(2001年更名为新闻出版总署),并在两年后发放了第一批全国通行记者证。③
  1989版记者证对核发人员资格规定如下:1.“国内统一刊号”、以传播新闻为主的报社和新闻期刊社(内部报刊另有规定)正式工作人员且从事/兼有采访业务的记者、编辑;2.对兼职记者可发“特约记者证”,发放数量不超过本单位记者的10%~15%(100人以上不超过10%,100人以下不超过15%);3.特约撰稿人和通讯员不发记者证、特约记者证。④
  1998年5月,新闻出版署决定换发新一批记者证,该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并编号。就其申报资格较1989版有如下改变:1.扩大新闻机构的外延,将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划入发证范围;2.扩大特约记者证发放量,无论单位规模统一不超过本单位记者的15%;3.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不发放特约记者证。⑤
  1998版记者证共发放50万本,⑥对中央与地方媒体记者证的设计有明显颜色标识,以示区别。同时,这一年新闻出版署规定记者证5年更新一次。
  2003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对记者证进行重大调整,是四代记者证改革中的至高点:1.对遵纪守法、学历(大专以上)、从业资格(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编制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采编工作一年以上)有明确规定,诸多情况不可发放记者证,如“在新闻采编活动中因违法或因违规违纪受过严重处罚的人员”;2.记者证定名为“新闻记者证”,取消特约记者证;3.更新样式设计,封面增添国徽;4.增设年检制度。⑦
  2003版特别注明“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采编人员暂不发放新闻记者证”,此外,运用国内先进的9项技术防伪。并引入社会监督,建立记者证管理、核验网络系统,将记者证申请、审核、注销、吊销、年检等环节全部放在“中国记者网”进行社会公众、组织机构也可通过该网核验记者证真伪。最后,关于新闻机构的认定:“新闻性期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在此存在两部门间博弈,并延续至今。2003版记者证共发放16万本。⑧2009年2月,“按照新闻记者证每五年换发一次的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换发新一批记者证。此次记者证与2003版并无多大变化,无非外观设计及防伪技术升级。但2008年国务院印发三定方案,将广电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管理划入新闻出版总署(利益博弈形式上告终)因此2009版记者证还囊括了广电系统,共发行24万本。⑨
  通过对四代记者证的梳理,我们发现:1.记者证发放人员资格要求日趋严格:至2003年已全面强调编制、学历、从业资格等;2.记者证管理日趋严密:审核发放层层把关,2003年始实行年检,离职者记者证立即注销。然而,人员资格要求严格化预示记者证获得日益困难,甚至导致有实无名;防伪技术复杂则从反面说明记者证造假的存在。为何伪造?因为记者证为某些人提供了谋私之便。审核日趋复杂,流程是否合法?由此,我们可探寻在记者证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记者证管理、使用之误区
(一)记者证管理之误区
  1.持证少、无证多
  2007年5月权威部门统计,新闻出版总署已发放“新闻记者证”约17万本(含广电组织2004年领取的81152本),广电总局发放“广播电视记者证”约13.4万、播音主持人资格证1.65万,合计总记者证数量约为24万本。中国记协称全国新闻工作者有75万人,按其三分之二估算采编人员则为50万人。按照这个数据,平均持证率约为48%,无证率则为52%。⑩况且,许多持证“采编人员已居领导岗位,很少从事采访,真正从事采访工作的多半是年轻记者。”[11]此外,据统计,党报持证率高于平均值,行业报持证率低于平均值,广电业持证率又显著低于报刊业。[12]持证少、无证多是我国记者证发放过程中显露的首要问题。
  2.记者证发放机构为公权力
  我国记者证发放由公权力把关,公权力是新闻工作者资格认证的唯一合法机构:记者证管理发放的总负责单位是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正部级机关;记者证申请者需通过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的资格考试;2003年记者资格的审核权已提交至中央省级。
  公权力本应是媒体监督的对象,却成为了认定媒体合法性的唯一机构,这显然不利于媒体监督职责的开展。此外,记者这一职业被抹上公权色彩,容易产生特权思想,滋生腐败。一般来说,记者证发放中公权力会自主缺席以求避嫌。西方国家记者证多由独立于公权力之外的社会组织发放,如“美国新闻协会”(US Press Association)、“英国记者证管理局”(UK Press Card Authority)。
  这里所说的记者证是指与从业资格相关的记者证,而非一般采访证。一般意义上的采访证,或称通行证,赋予某一活动、演出,如奥运会的入场采访权。客观而论,各类大型活动主办方出于安全和秩序的考虑而发放采访证,这无可厚非,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没有得到通行证的记者并非意味着主办方对其采访权的剥夺,中国人民大学胡锦光教授认为,“在场地有限的情况下,可按照一定原则,根据报纸的影响力,用采访证的方式来限定采访人数。但这个原则必须是正当的,而不能是带排斥性或是不公正的。”[13]
   3.通过撤销记者证来剥夺其采访资格
  行政力量对采访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制度控制,“包括许可证制度(经国家许可方能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登记制度(新建媒体须政府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检查制度(对媒介预先或事后检查)”等。[14]许可证制度便包括记者证管理,一方面体现于发放记者证,决定哪些媒体个人具有采访权(上述第二点);另一方面撤回记者证,剥夺其采访资格。上文我们言及公权力不宜作为采访权的认证、记者证的审核机构,同样,公权力亦不宜作为采访权的剥夺机构。
  正如蔡铭泽教授所言:“一般来说,除在战争或特殊危机时期和国家特别规定的保密部门与事项,记者都有权前往采访新闻,任何人不得阻挠。”“采访权是记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也是整个新闻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15]
  (二)记者证使用之误区
  1.亮证制滥用
  2003、2009版记者证管理办法明文指出:“新闻记者证是新闻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工作时的身份证明,在正常新闻采访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16]记者证保障了采访施行的可能,成为合法采访权象征,无证不采访。
  一般而言,记者证仅为身份标识,而某些机构拒绝接受新闻单位工作证而限定采访者必须持有记者证。这并非是对记者身份不确定,而是有意提高采访者的准入门槛。在这种情况下,原本作为采访进行的前提条件,并用以保障采访权的记者证,某种程度上却限制了记者的采访自由。
  2.记者证=特权证
  美国记者证有如下类别:1.突发新闻报道记者证(Law-enforcement cards),媒体突发新闻口记者可申请获得。该证被“紧急响应人员”(emergency response personnel)识别,方便记者接近新闻现场;2.活动通行证(event-specific pass),活动主办方发放。活动对公众开放,持证记者则有坐居前排的优先权或设置专属报道间;若活动非开放,则相当于入场许可证;[17]3.在美国还活跃着一群不归属于任何新闻媒体的特约记者、摄影师或是撰稿人,他们为了工作便利也可申请记者证。负责此类记者证的组织主要是The U.S. Press Agency、US Press Association等,记者证上印有该组织徽章及申请者的从业经历;[18]4.摄影记者证,该证发放如picture stock,宣称是“你终身唯一受用的摄影记者证”、“世界最受信任的摄影记者证”,持有该证者在世界范围内免航运费;[19]5.媒体自己发放的记者证,这一类别同样存在于中国,作用也类似:记者从属于媒体,是合法新闻工作者。[20]
  美国的记者证各色各样,不同类别作用不同,在社会享有不同认可度。各记者证提供的便利极为有限,不能为持证者带来采访以外的任何方便。例如law-enforcement cards的特别行车许可只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免费停车;持摄影记者证参加活动,如演唱会,持证者被规定必须中途离场,不得一证通全程;媒体记者证也仅是身份证明,不能代替任何其他证件。
  学者彭增军指出美国记者证是press pass,相当于通行证,具有明确指向。记者证并不垄断采访权,被访者不可因未持有记者证而拒绝采访。我国新闻总署发放的记者证是license,相当于记者的从业资格认证。持证是采访的前提和保障,未持证常被“请出示证件”堵住去路。
  此外,我国记者证印有如下文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持本证可在交通、食宿等方面获优先安排。”这意味着记者不受场境限制享有特权,如免费进入旅游景点等。[21]
  我国记者证被赋予权利过多,被无形拔高为特权证,具体表现在:第一,赋予记者采访权;第二,给予记者职业便利;第三,衍生出生活便利。在亮证制盛行的情况下,一方面限制了未持证者的采访自由;另一方面又助长了持证者的特权意识,滋生了腐败。
    
三、采访权角度的问题探究
  采访权,又称新闻采集权、接近权。有关“采访权”的定义可归纳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采访权是知情权或言论出版自由权的延伸。国内不少学者持有此观点,引自自由主义新闻观或公民权利角度。如段京肃教授指出:“知晓权实际上就是采访权,即传播者有权接近他们认为有必要接近的消息来源,有权进入新闻事件发生地,有权采访与事实有关的各方面人士,有权要求有关人士和有关方面为他们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22]
  第二类,采访权为新闻工作者自由搜集新闻信息的权利。多数业界人士持有此观点,从新闻职业化角度出发,将采访权的内涵给予了狭义的区分。如刘海贵教授认为,所谓采访权,是指新闻记者为新闻报道,合法自由地接近新闻源,多方收集非秘密性信息的权利。[23]顾理平对于采访权的主体的限定则直接体现于其对采访权的定义中:“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就是他们自由搜集新闻信息的权利。”[24]
  (一)从权利主体质疑亮证制
  上述第一种观点结合了新闻自由思想,从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具有鲜明的积极性,在探讨采访权的法理基础以及理论根基时起到根本性的作用。但这种观点容易招致现实纠纷人人都以享有采访权自居而自主调查将导致社会秩序极大混乱。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一批专门从事信息采集与发布的人,他们以此为生,新闻采访报道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行业,这就有必要对采访权的主体进行现代性的区分。笔者在此借鉴复旦大学许加彪硕士论文观点,将上述第一类采访权界定为“一般采访权”,源于公民知情需要;而将第二类别定义为“职业采访权”,即合法媒体工作者为满足公众知情权需要而对具有新闻价值的素材进行搜集和挖掘的权利。
  “一般采访权”肯定了公民知情权,具备学理上的积极意义,但现实生活中不可能人人皆以记者自居而四处采访,所以“一般采访权”丧失了可操作性。此外,因记者的“职业采访权”来自公民“一般采访权”的让渡,后者便对记者形成了一种约束,使他们在履行职业义务的同时,也肩负着沉甸甸的社会责任。我国记者证发放持证少、无证多,并非所有媒体新闻工作者都持有记者证。采访权的主体为一般公民或为合法媒体的新闻工作者,两方面都找不到采访权为持证记者独有的理论支持。记者证与采访权之间自然划不上等号,无法表征采访权。
  (二)从采访权溯源否定记者证的公权力授予/剥夺
  魏永征认为,“说”和“知”是一件事情的两面,言论自由本身就内在地蕴含着对知情权的保护,这与“采访权是言论自由权的延伸”不谋而合。无论最后将权利行使主体落脚于公民全体亦或是新闻工作者,其理论溯源均是公民权利或自由主义新闻思想,即采访权是公民知情权的体现,是言论出版自由的延伸。从知情权或言论自由的角度皆可证明采访权人人享有,不需要专门赋予,任何组织机构也无权赋予。公权力既无权授予采访权,自然也无权剥夺,这便从根源上否定了记者证的公权力授予与剥夺。
  此外,公权力赋予采访权便成为一种行政权力,而非普通的民事权利,记者采访便是执行公务,若采访对象拒绝采访便是妨碍公务,这与《宪法》精神相违背。从媒介功能来看,媒体以监测环境为己任,具体则体现于对公权的监督,其与公权力应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在我国,政府授予记者证,是认定从业合法的唯一根据,被监督对象凌驾于监督者之上也显然不符合逻辑。
  (三)从采访权利与权力的辨析批判记者证的特权化现象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公权力无权授予采访权,“记者证是权利凭证,不是国家职权凭证;国家虽有义务保障记者的采访权,但不能强制义务人必须接受采访,也不能以妨碍公务罪起诉对方。凭证一般在发生权利争夺时出示,不需要一律主动出示” [25];(2)采访权是言论自由的延伸,是公民权利的具体体现,则记者的职业采访权是一种权利的行使,伴随着对社会的义务和责任。这也就是说,采访权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既然作为权利,记者证所表征的各种特权便不具备了合理性。
  中国人民大学马少华教授也对记者证的特权化现象进一步提出了质疑,他认为:“新闻机构目前合法地拥有新闻发布的垄断性权利,但普通公民调查了解事实真相本身并不非法。新闻单位正式或临时聘用记者,并不是颁发给他们调查事实真相的合法权利,而是赋予一种职务责任。那么,新闻出版署核发的记者证或新闻单位开出的介绍信究竟表达什么呢?前者表达的是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后者表达的是新闻单位为此承担的责任,新闻单位对他们的信任,并由此为他们向被采访者争取信任。”[26]
     
四、如何切实保护采访权
  (一)放宽记者证申请限制
  如同考试需要准考证,人的社会身份需要靠证件确认。[27]媒体有社会监督之责,一个健康的社会理应为他们创造条件,以监督社会良性发展、权力公正运转。放宽记者证设限,简化申请流程、审核步骤,改变“持证少,无证多”现状,做到每位记者实至名归。
  此外,社会各界应转变亮证制的观念。公民有权知晓政府如何运作,如何行使权力,如何决策。各组织机构应形成上述认识,不以记者证为借口妨碍公民知情权。新闻工作者则有义务代社会行使采访权,施行采访的前提是证明他们的合法身份。亮证制的合理仅存在于其“仅作为身份标识”,组织机构切不可因此设立媒体准入门槛。
  (二)减少职务外特权
  记者证不应具有职业外特权,而只是作为身份标识,从根本上杜绝伪造就要减免特权。
  第一,遵循国际惯例,实现记者证管理的权力让渡。由客观、独立的、行业内部成立的第三方社会组织负责记者证发放、管理工作。作为社会第三方,各组织不具备公权力的强制与约束力,对实现记者证的身份标识作用意义积极而显著。
  第二,不能由某一组织完全垄断记者证管理,这同样会滋生腐败。组织应是多样的,各自建立自己的信誉,发放不同种类的记者证,提供不同类别的职业便利。
  第三,重要信息有必要在证件显要位置注明。这些信息包括发放组织名称、持证者个人信息、从属媒体、从业经历,证件所提供的具体便利类目等。每一记者证拥有的便利有限,并仅限于职业内,不能延展到日常生活。
  (三)建立、维护行业共同体
  新闻出版总署为树立行业尊严感、增强新闻工作者的责任意识,规定见习记者或受聘未满一年者均不可发放记者证。新闻行业流动性极大,记者的跨媒体跳槽极为常见,转行者也极为普遍,这跟新闻工作性质有关。所以,上述立意虽好,却有悖于行业现实。
  虽然跨媒体的合作经常存在,然而各媒体的新闻工作者却难以超越局限,形成行业共同体意识。1957年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中国记协)的正式成立便是为“团结全国各族新闻工作者”、“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新闻工作改进创新”。然而我们不难发现,“记协”对新闻工作者的管理和限制远远多于其为建立行业共同体、捍卫记者权益的努力。现今的新闻行业仍是形同散沙,行业共同体意识普遍缺乏。
  在记者证的管理上我们迫切需要这样一个行业共同体,它适应了新闻行业的流动性,以致新闻工作者从服务的媒体东家跳槽后的绩效不会归零。新闻出版署规定年限无非是为了确定从业者的资格,这个资格应以服务于各个媒体为衡量标准。
  一旦行业共同体意识形成,各媒体工作者应努力维护这一共同体,建立行业尊严感,加强自律,改善从业观念。职业采访权是来自公民一般采访权的转让,媒体是作为社会的“瞭望者”而存在,新闻工作者要以此回馈公众。应改善特权观念、实现从权力到权利意识的转变,聚焦职业义务,坚持职业操守,自觉承担社会道义和公共服务之责。■
  (作者系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研究生)
  
注释:
①刘海明:《新闻采访权是否是记者证持有者的专利——从兰成长无“记者证”被殴打致死事件说起》,《新闻记者》2007年第5期
②[21]周俊生:《记者证不能拔高为特权证》,财经网2008年12月
③④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署关于重新核发记者证的通知》,1989年4月10日
⑤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全国统一换发记者证的通知》,1998年4月24日
⑥新闻出版总署林江处长做客新浪聊天实录,
http:// tech.sina.com.cn/other/ 2003-12 -09 / 1723266069.shtml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国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2003年11月20日
⑧⑨《解读2009版新记者证究竟“新”在哪里》,人民网http://media. people.com.cn/GB /40699/8797951.html
⑩[12]钮海津:《影响报刊组织生存的间接因素会通过直接因素发挥作用》,《中国大陆报刊组织战略管理研究》2008年8月19日
[11][25]阚敬侠:《我国当代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法律视角》,《新闻记者》2007年第7期
[13][14]易少龄:《我国新闻媒体采访权行使问题研究及其规范》,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15]蔡铭泽:《新闻传播学》,2007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24日
[17][20]参考:Gulker, Christian H. Gulker,
http://www.gulker.com/photos/2003/press_passes.png. 2007年5月7日
Applying for A SFPD Press Pass. SFPD Public Ars Office:
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 Police Department,2009年1月28日
Dobkin, Jake. Help Gothamist Get a Press Pass,
SFPD Public Affairs Office.
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 Police Department. 2009年9月21日;
Winer, Dave.How I got my press badge for CES.
http://www.webcitation.org/5jxfSEDM9.2009年9月21日
[18]how to get a photojournalist press pass,
http://factoidz.com/how-to-get-a-photojournalist-press-pass/
[19]picture stock.com.
http://www.picturestock.com/phpcode/web/press_pass.php
[22]段京肃、罗锐:《基础传播学》第144页,兰州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3]刘海贵:《中国现当代新闻业务史导论》第145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4]顾理平:《新闻法学》第112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
[26]马少华:《记者证并不垄断采访权》,《北京青年报》2007年1月2日
[27]周俊生:《幸亏他们拿得出记者证》,《青年记者》2010年第9期
[28]魏永征:《微型“新闻记者法”出台》,《青年记者》2010年第1期
[29]黄学建:《谁给予了记者的采访权》,《新闻记者》2006年第2期
[30]王天定:《新闻道德与法规》,兰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1]冯渊源、邓小兵:《新闻采访权立法研究》,《科学·经济·社会》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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