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公众人物的尺度
——“方韩大战”的法律思考
□周海燕
【本文提要】方舟子质疑韩寒作品系他人代笔,从而引发一场网络论战。本文从法律角度考量此事件认为,方舟子的质疑虽然尖刻,但大体符合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中的法律免责原则。其评论也基本符合“普通人原则”和“公正评论”的要求,法律对此应予以保护,以保障言论自由。对于类似公众人物之间就公共事务发生的争论,法律判决中可参照针对政府机构舆论监督的“故意责任”原则,即使最终确认韩寒代笔事实并不存在,也不追究质疑者的侵权责任,而是宣示其批评事实的虚假,以正视听。
【关键词】方韩大战 言论自由 公众人物 名誉侵权 【中图分类号】 G210
2012年初,著名学术打假人方舟子公开质疑韩寒作品是其他人“代笔”,韩寒“被包装成文学天才”,并与韩寒展开笔战,双方各有上百万粉丝参与其中,引发舆论关注。凤凰网设立报道专栏称“微博公知列队参战百万粉丝围观呐喊”。有趣的是,双方粉丝和批评者有不少人在这场争论中立场转换——韩寒的粉丝有不少转而支持方舟子,反之亦然。
2月6日,韩寒与父亲韩仁均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就方舟子有关其在1999年参加上海《萌芽》杂志社举办的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得一等奖系作弊的言论起诉。这一事件终于从网络喧嚣进入法律程序。笔者认为,从新闻伦理和传媒法制角度看“方韩大战”,这场争论以及之后的法律诉讼,最终结论关乎言论自由的尺度,关乎批评公众人物中许多值得思考的细节。
一
由于方舟子发表的一系列质疑言论,均首先发布于其个人创立的网站《新语丝》及其设立于各门户网站的博客、微博中,属于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因此,传媒法规中的一系列免责事由在法理上适用于此次讼争。这些免责事由包括:
1.真实;
2.公众知情权;
3.公共利益;
4.公众人物之有限隐私权;
5.新闻性;
6.公正评论;
7.合理运用或重复传播;
8.特许权;
9.已经致歉。①
目前,公众所关注的大多是方舟子的报道是否真实,即方舟子所列出的种种证据是否能够确认韩寒作品存在代笔行为。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意见认为,方舟子应该举出可供法院采信的可靠证据,证明代笔现象确实存在,而目前方舟子列出的种种论述均不足以证明他的观点,因此,方舟子的指控是不可靠的;另一种意见认为,韩寒现在列出的诸多证据都不足以证明自己的无辜,因此,韩寒诉方舟子一案将以韩寒败诉告终。
无论立场如何,双方着重讨论的均集中于代笔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即上述免责事由中的第1点:方舟子所指称韩寒存在“代笔团队”的事实真实与否?
的确,在名誉侵权诉讼案中,“真实”是最为重要的抗辩事由之一。如果所传播的事实是真实的,报道并非捏造之词。不管对其名誉的破坏有多么严重,只要材料能被法院证明确实无误,那么,“诽谤”之说也就不攻自破。不过,由于目前法院对韩寒代笔之说尚无认定的结论,因此,此一免责事由尚无法适用于该案。
但是,也许更加值得思考的是,如果法院无法认定代笔事实的存在,方舟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侵权?免责事由的第2、3及第6点与此紧密相关:方舟子的评论即使最终不符合事实,或无法证明它符合事实,那么,它们是否属于符合公共利益与公众知情权的公正评论?
笔者认为,方舟子的质疑虽然尖刻,但大体符合以上三点要求。方舟子以打假为己任,多年来孜孜不倦挖掘各类造假事件内幕,因此,他的这一行为应该更多地被视为是对出版业商业幕后团队及作家的职业伦理水平下滑这一现象的批评和指责,而非对韩寒个人的攻击,事关公共利益,也符合公众的知情权利,公众有权利对其进行探讨和质疑。
在传媒法规中,公共利益是最为重要的免责事由,当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个人行为涉及公共事务时,如被认定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那么,对它们的质疑具有新闻报道的优先权。而当少数人的行为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时,公众应有权获知这一情况,并相应采取行动——这是民主社会的一条基本准则。因此,媒体有权为保护公众利益而报道某些事件,即使它们可能会对当事人或机构产生不利影响。
二
更值得关注的是“公正评论”的权利,这是记者应诉时的一条重要的抗辩事由。所谓“公正评论”,是指公民对于社会的公共事务,对于一切进入公共领域的事务,包括文化、艺术、科技成果及各种产品和服务等,应该享有自由评论的权利。最关键的一点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争论都在真相尚未揭示时开展,因此言论中难免与事实有所出入。如果强求公众在确知所有事实的前提下方可发表评论,言论自由也就形同虚设了。由此可见,即使所讨论的内容不完全符合事实,也不影响到公众行使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
要认定媒体的报道属于“公正评论”,需要明确双方争议的事实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评论的事项必须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
2.有真实的事实依据;
3.立场一定要公正;
4.没有恶意。
从“方韩大战”的具体情况来看,需要探讨的恰恰是,方舟子的言论,是否符合“公正评论”的构成要件?
在认定“真实”、“没有恶意”与“立场公正”时,法院往往遵照“普通人原则”,即某种判断虽然与实际情况有一定距离,但只要是普通人都可能会产生的认识,就应该为法律所容许。在这样的情况下,评论的内容即使含有诽谤性言辞,也可挫败侵害名誉权的指控。其理由是公众有知情权,而新闻界则是代表公众进行监督,不应该让媒体和批评者产生“寒蝉效应”,因为害怕吃官司而畏惧报道。如学者侯健所指出的:“在激烈的讨论中,考虑到一个人的思维状态和过程,事实性错误往往是不可避免的。”②如果公民和媒体在发表批评言论时必须考虑是否存在疏忽,言论内容是否属实,他们就很可能因担忧无法举证而止步不前。
由韩寒粉丝部分转为其批评者的情况来看,方舟子及其支持者对韩寒代笔疑问的评论,是符合“普通人原则”和“公正评论”的要求的。因此,这次论争中,方舟子的言论,虽然存在过激之处,“代笔”的事实也无法由方舟子来进行认定,但不应视方舟子的批评和质疑为侵害名誉权,而更应该被视为对代笔现象的质疑和批评。对类似的言论侵权诉讼,法律应该进行更多的保护而不是打压,以保护宝贵的言论自由空间。
三
“方韩大战”给我们带来的思考当然还不仅限于此。在确认言论自由需要保护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尽管言论自由与舆论监督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要求,但它们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如何平衡这两种利益?
很显然,既不能一味保护舆论监督而任由公民的名誉权被肆意伤害,也不能因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而忽视舆论监督和言论的自由。这两者之间的尺度如何把握?具体到方韩之争,如果最终法庭认定方舟子的评论存在着事实上的错误,是否应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由于韩寒是公众人物,且该案探讨的“代笔”事件本身有关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因此,可参照针对政府机构舆论监督的“故意责任”原则,而不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使最终确认韩寒代笔事实并不存在,法庭的判决也应该为宣示性判决,不追究质疑者的侵权责任,而是宣示其批评事实的虚假,以正视听,恢复韩寒被侵害的名誉。③很明显,一旦法院做出这样的宣示,热切关注此次论争的大众媒体将争相转载,也就澄清了韩寒代笔事件的真相,既可保证韩寒的名誉无损,又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言论自由。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哈伦曾经在“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就言论自由所导致的副作用写道:“允许这一自由的存在,或许会导致尘世喧嚣,杂音纷扰,各类不和谐之声不绝于耳,有时甚至会有一些冒犯性的言论。但是,在既定规范之下,这些仅仅是扩大公共讨论范围导致的一点点副作用罢了。容许空气中充满不和谐的声音,不是软弱的表现,而是力量的象征。”④——虽然韩寒与方舟子之争并非针对政府官员的批评,而是两个公众人物之间就公共事务发生的争论,但这段判决意见,在我们思考言论自由的空间和尺度时,仍然能给陷身于方韩之争中的各方一些有益的启示。■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注释:
①周海燕:《试论新闻侵权诉讼中的几个抗辩事由》,《新闻知识》2003年第3期
②侯健:《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第15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③有关的名誉权保护法制变革的建议和探讨,可参见侯健:《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第16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④安东尼·刘易斯:《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第290~29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