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新闻职业规范的基本专业原则
周俊
【本文提要】新闻职业规范的专业原则是新闻从业者专业价值理念的集中体现。本文在借鉴世界新闻传播业公认的新闻专业主义理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新闻传播业发展的特点,提出我国新闻职业规范所要遵循的基本专业原则,即真实与准确、客观与平衡、时效、自主、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兼顾、减少伤害、更正与答辩、回避等原则。
【关键词】新闻 职业规范 原则 新闻专业主义 【中图分类号】 G210
在全球范围,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的传媒内部一般都存在不同的新闻职业规范,但其中主要是两种类型的新闻职业规范,即新闻行业规范和传媒内部规范。这些规范支持传媒在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清晰表达了新闻从业者在职业实践中应达到的行为标准。
制定新闻职业规范是要让公众了解这一行业,知道其行为准则,以此增加公众的信任。为了保持这种信任,新闻传播业内部就必须自我改革,首要的工作就是起草一部新闻职业规范。①新闻职业规范不是被新闻传播业强力强制执行的条款,其目的是通过设定一种行为善恶的标准,逐步在行业内形成共识,指导传媒和新闻从业者的职业实践。
对新闻从业者个人而言,职业规范可以用于评价自己的职业理念及行为表现。它体现新闻传播业理想的目标,提出了处理职业与社会关系的标准,以及社会交往的基本原则和道德要求。新闻实践活动中需要行为善恶的标准,如果新闻从业者默认了新闻职业规范的约束,即是一种建立在道德共识基础上的职业自律契约。
本文基于世界新闻传播业通行的新闻专业主义的基本理念,兼顾我国具体的国情,归纳与阐述我国新闻职业规范中相对抽象的专业原则,体现我国传媒和新闻从业者所要遵循的职业基本要求和社会责任的要求。
下述各节的开头以楷体字标注的条文,系笔者对国际新闻界的共识和若干通行的原则所做的归纳整合和提炼。
一、真实、准确的原则
1. 竭力寻找事实真相,不策划、制造事实或推动事实的发展。
2. 准确叙述事实,不夸大其辞、杜撰事实、对事实进行文学想象。
3. 呈现并核实事实的细节,但这些细节不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未成年人的权益。
4. 尽可能明确交代消息来源,以直接引语的形式再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观点,或按照其原意进行概括。
5. 模拟再现事件情景,需做出明确标示。
6. 报道出现失误或失实,及时公开更正。
7. 对复杂事件进行跟踪报道,防止报道的有始无终。
8. 不剽窃、不抄袭其他传媒和新闻从业者的报道。
在全球范围,新闻从业者往往会被赋予“真相寻求者”(truth-seekers)、“真相讲述者”(truth-speakers)和“权威的真相揭露者”(authorized truth-tellers)等角色,而新闻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可以保障这些角色的实现。②
真实原则已写入许多国家的新闻职业规范之中。欧洲学者对29个国家的31个新闻职业规范进行比较后发现,其中最普遍的原则即是真实原则;另有学者对全世界几大主要地区的传媒职业规范进行调查后也发现,“寻求真相”(quest for truth)这一原则已明确写入许多国家新闻职业规范中。③
其实原则要求新闻从业者追求真相,包括持续报道;说明信息来源;不报道任何明知虚假的事情;不以任何误导受众的方式操纵图像和声音;不剽窃等。准确地叙述新闻,包括报道中正确拼写所涉及的各类名称;尽可能以直接引语的形式再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观点,或按照原意进行概括;对报道中涉及的细节,记者要采取措施去核实。
新闻工作面临的基本矛盾在于“具体事件的纷繁复杂与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的简约”。具体新闻的真实,只能表现为一个认识过程。马克思认为新闻真实的展现过程是一种有机的报纸运动,“只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被揭示出来。最初,这个完整的事实只是以同时发展着的各种观点的形式出现在我们的面前,这些观点有时有意地,有时无意地揭示出现象的某一方面。但是归根到底,报纸的这种工作只是为它的一个工作人员准备材料,让他把材料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报纸就是这样通过分工——不是由某一个人做全部工作,而是由这个人数众多的团体中的每一个成员担负一件不大的工作—— 一步一步地弄清全部事实的。”④
二、客观、平衡的原则
1. 记者只叙述事实,不在消息中对事实以个人口吻加以评论或对事实的性质做出判断。
2. 使用超脱情感的中性词语叙述事实。
3. 引述记者以外的观点、意见和评论时,与自身的叙述明确分开。
4. 平衡呈现事件所涉各方的事实和观点,不使用片面的消息来源。
5. 对于报道中受到批评的当事人,给予答辩机会。
19世纪中叶,世界主要国家结束政党报刊时期而转向商业报刊时期,从那时起,客观和公正原则逐渐成为新闻传播业的职业理念。19世纪传播科技的发展(照相术、电报、电影),使世人对于传媒能够客观地反映现实,树立了信心;19世纪的主流哲学理念(马克思主义哲学),否定了18世纪的“不可知论”,也为确信传媒能够帮助人们认识世界提供了认识论的基础。
尽管19世纪以来,新闻客观公正原则总是不断地被质疑,然而批评各种不客观、不公正新闻的标准,仍然是客观公正。客观公正的原则,自确立以后就被认为是新闻专业理念的奠基石,⑤成为一种职业的道德理想,是一系列报道和编辑的惯例,也是一种可操作的新闻写作的样式。作为一种理想,客观和公正原则与真实和准确原则一样,已被看成许多新闻从业者职业自我认同的关键要素。⑥尽管在新闻实践中总是不完善的,但并不意味着记者不应该去追求这样的原则。⑦
总体说来,客观和公正原则内涵主要包括:事实与观点的分离;对争论双方的平衡报道;利用消息来源陈述事实或观点;⑧以及其他接近的表述,如公平、平衡、无偏见、答辩等。
三、时效的原则
第一时间报道事实,不拖延或隐瞒,除非有合乎法律和新闻职业道德的理由。
传媒和新闻从业者的职责就是向公众报告刚发生的重大事实,即马克思所说:“经常的战斗准备,对于急需报道的耸人听闻的当前问题的热情关心。”⑨时效原则是新闻职业基本原则之一,新闻具有转瞬即逝、短暂、易损的特质,因而其使用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断降低。⑩ 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时效原则”自然成为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理念,现代传播科技的发展,使得新闻时效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11] 时效原则在微观层面要求新闻从业者尽可能快地采集和传播新闻,要求新闻从业者具有较强新闻传播业务素质去适应这一职业工作的特点;在宏观层面,则要求新闻传媒第一时间发布新闻,没有恰当的理由不能拖延或隐瞒新闻的发布。
四、自主的原则
新闻从业者与所报道的人或组织保持适当的距离,不与其发生经济利益关联。
1. 谢绝报道对象的馈赠、免费旅游等(小额的象征性礼品除外)。
2. 不参加可能影响职业行为的活动,不从事与新闻报道有关的兼职。
3. 明确区分广告和新闻,新闻中不出现模糊两者界限的内容。
4. 若无法避免这类利益关联,在报道中予以说明。
这里的自主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是外部的自主,即传媒外部独立于政治和商业的操作。传媒和新闻从业者在采访报道时,要坚持按照新闻价值标准选择事实,与所报道的人或组织的关系保持适当的距离;不与报道对象发生经济往来;拒绝接受报道对象的馈赠。另一方面是内部的自主。编辑部门按照专业原则进行运作,不被广告或公关部门所左右,即传媒内部的编辑部门独立于经营部门。[12] 对于新闻传播业职业身份认同的形成而言,自主或者说抵御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各种形式的压力,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
五、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兼顾的原则
1. 报道的内容符合公共利益,内容涉及公共事务的信息、政策和法治方面的信息、知识和文化信息、重要的灾难或事故的信息、危害公共健康和社会安全的信息、监督公务人员渎职或失职的信息、维护公民各项权利的信息等等。
2. 报道涉及公共利益信息的同时,不侵犯无关公共利益的个人权利,如尊重公众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等。
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许多国家的新闻职业规范中有明确阐述。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PCC)《行为守则》中规定“公共利益”为:检举或曝光犯罪或严重的不端行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防止公众被某些人或组织的声明或行为误导,在这一条款的“注”中还写道:言论自由本身就是一种公共利益;对儿童的保护。对于传媒和新闻从业者而言,公共利益是新闻侵权诉讼抗辩和免责的重要理由,但这不能作为侵犯公民无关公共利益的个人权利的理由。[13]我国台湾公视的《制播原则》中规定:“即便新闻攸关公共利益,传媒仍应在公众知情权与保障个人权利之间,寻求最适空间,提供正确、理性的报道,并审慎考量媒体侵权的影响与效应。”
那么,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如何兼顾呢?英国传媒伦理学者安德鲁·贝尔塞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标准,即必须确认所报道的事实属于公共领域的事务。他认为任何将本应在公共领域的信息公开化,都不能算是侵犯个人权利。如果传媒能成功地证明某则消息是在公共领域内的,那么发表出来就不能算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14]也就是说,判断报道是否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的一个重要依据,即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如果与公共利益有关,那么所涉的个人权利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六、减少伤害的原则
1. 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少数民族、女性、残疾人等特殊人群。
2. 舍弃可能会伤害报道对象名誉的无关紧要的细节。
3. 舍弃可能会煽动暴力或冲突的有关仇恨的内容。
4. 舍弃可能会引起公众心理伤害或不适的无关紧要的内容。
5. 尚未被法院判罪的犯罪嫌疑人应被认为是无罪的,不能在报道中对其进行有罪断定。
减少伤害原则是新闻传播业对社会负责任的体现,已成为全球新闻职业规范的主要内容之一。如美国专业记者协会1996年修订的《专业记者守则》中就增加了“最小伤害”(Minimize Harm)条文。[15] 这一变化,可以被看作是鼓励新闻从业者在工作时尽量减少对采访对象等人群伤害的一个明证。[16]
坚持减少伤害原则,并不是抛弃客观与公正原则,而是一种人性和同情心的表达,也是在遵循人道主义。新闻从业者通过移情来感知别人的境况和感情,是一种良心的呼唤。社会需要坚守底线伦理,还需要审美、感情、信仰及终极关怀,只有这样,社会的“善”才是完善的,新闻传播业才会成为道德的和受人尊敬的行业。
2000年4月,贵州警方解救了一批被拐并被迫卖淫的妇女,将她们护送回贵州。火车刚到贵阳,一群记者突然冲了上来,闪光灯、话筒、笔记本、采访机瞬间包围了她们。为躲避记者们的“袭击”,她们只能蹲在地上,头埋在两腿间,并且有人开始啜泣。某报随行记者说,一路上,干警们的苦口婆心才使她们恢复了一些尊严,结果却“被闪光灯熔化了”。但是,在一些媒体的报道中,被拐妇女们的惶恐而无助的啜泣,却被形容为被解救后“感动的眼泪”。[17]
记者对被拐卖妇女强行采访拍照,根本没有征得对方同意。在这个行为的背后,是记者高高在上的姿态,装腔作势的关怀。甚至将她们面对记者围攻时无助的泪水粉饰为“感动的泪水”,这不仅是对人的尊严的肆意践踏,也违背了事实,欺骗了受众。
七、更正与答辩的原则
1.传媒建立投诉和申诉渠道,每天自我检查,一经发现有严重失实、误导性陈述或歪曲的报道,立即以显著方式更正,澄清事实,公开致歉。
2.更正要使公众明白相关报道是全部还是部分失实;澄清所有的事实,包括可能存在的误导倾向,被省略的重要细节,以及报道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细微差别等。
3.对于严重的失实、误导或歪曲的报道,在致歉中明确说明每一个错误如何发生,由谁负责(可不公布其姓名,但至少公布其职位)。
4.个人或组织以正当理由对相关报道提出申诉或异议,传媒应向其提供答辩机会。
5.答辩一般免费刊登原文。
6.传媒若不同意更正或给予答辩,应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当事人,并提供理由。
新闻报道不可能从一开始就是完全真实的,因为事实在发展,人们对事实的认识也在发展,认识到什么程度,新闻最多能真实到什么程度。在这个意义上,新闻自由需要伴随着另一项传媒需要随时做的事情:更正与答辩。更正的对象是关于事实叙述的误差、错误,答辩的对象是观点的表述不当或错误。及时的更正或答辩(传媒自己直接更正答辩或允许当事人来更正答辩),很早在国际传媒业界就已经是公认的职业规范。1948年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中国政府派代表团出席了会议。会议在通过《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的同时,还通过了另一个《国际新闻错误更正权公约草案》来平衡。[18] 《纽约时报》要闻版第二版,每天都有一个较为固定的更正栏目,这在国际传媒界是一个遵循更正与答辩原则的范例。北京的《新京报》每天第二版亦有这样的固定栏目。
八、回避的原则
当所采写和报道的事实,以各种方式涉及到当事记者或编辑的利益时,当事记者或编辑应该回避,不参与采访和报道。
回避原则虽然很少被列为单独条文,多数被置于利益冲突相关的条文中,但这也是新闻传播行业公认的一条社会责任原则。2005年3月,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公布的《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其中也有这方面的内容,即第五条: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遇以下情形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1.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2.新闻采编人员采访报道涉及地区系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或生活所在地;
3.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属于素有往来的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
4.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存在具体的经济、名誉等利益关系。
这个第五条的规定,体现了新闻工作回避原则的精神。但其中第2点没有说清楚,它只适用于出生或曾长期生活在某个村屯、且这个村屯发生了新闻事实的情况,否则不可操作。因为传媒是城市化的产物,大城市里传媒的从业者多数就是出生、生活在这个城市的,按照第2点的逻辑,凡是出生和生活在某个地方的人,就都不能采访报道发生在这个地方新闻了,这显然不现实。
谈到新闻职业规范的专业原则时,我们需要意识到,新闻职业规范是一个行业专业化的标志,是这个行业新手的“入门必读”,也是公众对该行业进行监督时的衡量标准。但职业规范不能解决新闻从业中的所有问题,而只涉及道德层面和新闻业务管理层面的问题。“准则只对那些一向办事认真负责、循规蹈矩的人起作用,而对那些不遵循道德原则的人不起作用。”[19]
一种行业的专业化程度较低,其职业行为才需要更多的外部控制,而非来自内部的压力。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它的职业角色通过职业理念和精神的内化而形成,从而每个个体能够在从业的过程中自觉担当社会道义和服务公众的责任。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是传媒和新闻从业者对其自身的约束。以自律求自由,可以为传媒赢得较多的、有弹性的活动空间。■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转型时期我国新闻失范要素研究”的阶段成果,项目批准号09YJC860041)
注释:
①[法]克劳德-让·贝特朗:《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与责任体系》第41~42页,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②Carpentier, N., “Identity, Contingency and Rigidity: The (Counter-) Hegemonic Constructions of the Identity of the Media Professional”, Journalism, 2005, Vol.6, No. 6.
③Laitila,T., “Journalistic Codes of Ethics in Europe”, European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1995, No.10.
④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11、120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⑤Lichtenberg, J., “In Defense of Objectivity Revisited”, in James Curran and Michael Gurevitch (eds.), Mass Media and Society, London, Hodder Arnold, 1996, pp.225?242.
⑥Schudson, M., “The Objectivity Norm in American Journalism”, Journalism, 2001,Vol.2, No.2.
⑦Ryan, M., “Journalistic Ethics, Objectivity, Existential Journalism, Standpoint Epistemology, and Public Journalism”, Journal of Mass Media Ethics, 2001,Vol.16, No.1.
⑧McNair, B., The Sociology of Journalism, London, Hodder Arnold, 1998, p.68.
⑩Park, R., “News as a Form of Knowledge: A Chapter in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40, Vol.45, No.5.
[11]Schlesinger, P., “Newsmen and Their Time-machine”,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1977,Vol.28, No.3.
[12]参见Weaver, D. H. (ed.), The Global Journalist: News People around the World, New Jersey, Hampton Press, 1998.
[13][美]卡伦·桑德斯:《道德与新闻》第122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4]参见Belsey, A. & Chadwick, R.(eds.), Ethical Issues in Journalism, London, Routledge, 1992.
[15]Yoder, S.L. & Bleske,G.L., “The Media Ethics Classroom and Learning to Minimize Harm”, Journal of Mass Media Ethics, 1997, Vol.12, No.4.
[16]Geimann, S., “Journalism Ethics on Front Burner for Coming Year”, Quill, 1996, Vol.84, No.14.
[17]见甘丽华:《社会新闻的人文关怀及方式》,《新闻界》2002年第2期
[18]参见《各国新闻出版法选辑》第39~40页,人民日报出版社 1981年版
[19][美]约翰·赫尔顿:《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第236页,中国新闻出版社198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