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中国传媒法治发展报告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 郑 宁 李丹林等
自2010年以来,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组织师生搜集和积累我国传媒法治建设各种资料和事例,撰写并发布中国传媒法治发展年度报告,提供社会研究参考。
2011年全年,共搜集到传媒法典型事例607个,本报告在概述这一年度出台的传媒法指导政策之后,对传统媒体体制改革、互联网治理、政府信息公开、舆论监督、《著作权法》修改和权利保护、名誉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这七个领域作出述评。文中未注明年份的表述皆为2011年。
首先值得重视的是,2011年7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指出我国在保护表达权和知情权方面取得新进展;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互联网成为公民行使表达权利的新渠道;新闻和出版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10月,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作出重要部署。这些文件体现了本年度传媒法治发展的指导思想。
一、传统媒体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互动
(一)新闻出版
3月,国务院修改并发布《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这是继2001年后对这两个条例的再次修改。新的《出版管理条例》按照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关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和经营性文化企业单位的区分,以及在此指导下的出版业转企改制进程,明确将“出版事业”区分为“出版事业”和“出版产业”,对两者的登记、变更和终止等程序作了分别规定。还修改出版物进口业务规定,取消经营报刊进口业务的指定制,一律实行许可制。增列了通过互联网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许可规定。同时保留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的制度,重申“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在《出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曾考虑纳入“网络出版物”的管理,正式公布的文本只在最后规定,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出版管理条例》的修改反映了近年来出版体制改革的成果。年初新闻出版总署已宣布:在转企改制的148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经营性出版社中,除1家出版社停办退出,13家原本没有核定过编制外,余下134家出版社均核销了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基本完成了转制手续,包括地方出版社、高校出版社、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在内的全国所有经营性出版社已全部完成转企,成为市场主体。11月,新闻出版总署官员称,我国现有报刊11833种,已有1069家报刊单位转制改企,39家报业集团实行了编辑和经营两分开。首批转制的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已于8月底前报送改革方案,年底前完成转企改制任务。2012年9月底前非时政类报刊全面完成改制任务。
为因应报刊等出版单位改制新情况,新闻出版总署频频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3月,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开展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的通知》,全面清理违规记者站,并对全国所有记者站重新进行登记。新闻出版总署还与商务部联合公布《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4月,新闻出版总署与海关总署联合公布《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加强对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5月,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规定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人员自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之日起,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被严格限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期限,最严重者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10月,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从“新闻记者采访的基本规范”、“新闻机构管理的基本职责”、“虚假报道的处理规则”和“法律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等四个方面,就严防虚假新闻做出了系统规定。11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打击“四假”,即严厉打击非法报刊、非法报刊机构、假记者、假新闻。
(二)广播影视
广播影视产业体制机制改革也不断深化,产业发展呈强劲态势。据广电总局资料,全国有35家电影制片厂、70家电视剧制作机构、204家省市电影公司、293家电影院等国有经营性事业单位完成转企改制,9家广播影视企业重组上市。
广电总局对于内容制作、播出等环节也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要求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文字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了电视剧制作机构、审查机构、播出机构的检查义务,确保电视剧用字用语正确、规范。7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经机顶盒向电视机终端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通知》,要求视频网站立即开展自查整改,自行关闭互联网电视平台,停止一切销售、宣传活动。10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提出从2012年1月1日起,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对娱乐节目实行播出总量控制,还要开办一档道德建设类节目,克服“唯收视率论”。11月,广电总局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作出规定。
二、互联网在发展中加强治理
互联网稳健发展,网民继续增长而网站继续减少,突出亮点是微博用户呈翻番增长,现已达3.5亿,由此带来互联网生态新变化和规管新问题。
(一)新机构和新规范
5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主要职责包括: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负责网络新闻业务的审批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等。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加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不另设新的机构,王晨任主任。多年来互联网由十多家国家部门按各自业务范围分别进行监管,从此有了一家专门履行互联网监管的国家部门。
前述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有若干正是涉及互联网的。此外,4月,文化部修订颁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主体准入、内容管理、经营规范及违法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配套发布的通知对新规定内容进一步细化,要求充分发挥技术监管优势,加快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建立非法网络文化企业和产品“黑名单”,提高网络文化监管预警能力。
(二)以司法制裁网络服务商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着互联网市场发展,服务商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从过去一年法院的若干判决看,此类行为可谓层出不穷。有双方都自称“最大”、“最专业”,被法院认定均构成虚假宣传的,如大众点评网与爱帮网互诉对方虚假宣传案,双方都被判赔(后者还被认定侵害前者著作权)。有使用相同或近似域名闹出的“双胞案”,如开心人公司(kaixin001.com)诉千橡公司(kaixin.com)案,后者被判赔偿40万元。而360公司所开发的软件,由于涉及其他公司商业信誉,如360隐私保护器在对QQ2010软件监测时会出现“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的表述;360安全卫士软件对金山网盾强行卸载并指责此产品破坏360软件功能,被后两家起诉,分别承赔30万元和40万元。360公司声言反诉,尚待观察。
这些判决明确了互联网市场中关于兼容、商业诋毁、恶意诱拆强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定及司法意见,有利于互联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惩治网络谣言和非法网络公关
互联网尤其是微博上出现虚假信息的情况引起强烈关注:如日本大地震后波及全国的抢盐风潮,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再如说少林寺方丈释永信在海外有巨额存款,还包养女学生并育有一子,纯属子虚乌有。特别是8月网上出现所谓“国税总局47号公告”,居然很快就登上省级党报和某些全国性媒体,直至国税总局发布声明,方才拆穿纯属伪造。诚如新闻出版总署的通知所指出:“受网络虚假信息的影响,传统媒体虚假新闻、不实报道呈上升趋势”。《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正是为此而立,其中明确规定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对于通过电话、邮件、微博客、博客等传播渠道获得的信息,如有新闻价值,新闻机构必须派出编辑记者核实无误后方可刊播。
主管部门也加强了对网上谣言的澄清和对造谣传谣者的惩处。11月国新办宣布:所谓“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武汉大三女生求职时被割肾”、“玉溪将发生8.6级大地震”、“海南支教女学生被灌醉轮奸”等均属谣传。其中“艾滋病人传播病毒”谣言,已查明是河南洛阳李某故意编造并通过手机短信散布,郑州戚某又转发到QQ群在互联网上扩散,李、戚及其他编造和传播谣言者现被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处罚。其他谣言也正在查处中。
与此相关的,还有打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年初有肖某、安某等6人受雇在网上发帖、发博文共491篇,诋毁伊利集团,被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刑。3月至6月,中央外宣办、工信部、公安部及工商总局联合执法,关闭了6600家非法网络公关网站,删除超过79万篇网络文章和新闻,以及165万包含非法在线公关内容的缓存页面。
(四)探索微博规管
规管微博一时成为热门话题。有人主张对微博服务实行专项行政许可、微博用户全面实行实名制、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此尚在探讨之中。网络服务商自律规管被认为是一个重要形式。9月,搜狐微博首家推出行业《自律专员行为准则》,他们聘请了15名自律专员,时刻巡查微博并举报违法不良信息。据悉,目前微博处理举报内容中位居首位的是侵权(如骂人),其次是广告、低俗、违法诈骗等。搜狐定期组织业务汇报会和交流会,帮助自律专员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网络文明的各项规约要求,提高识别有害信息的能力。
12 月 16 日 ,北京市新闻办、公安局、通信管理局和互联网信息办共同制定公布《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北京市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在申请经营许可或备案前,向市网管部门提出申请。开展微博服务的网站,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数量和信息量,确定负责信息安全的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有关官员解释说,就是“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对使用微博客浏览信息的用户,没有限制性规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稳步推进
(一)政府坚持推进信息公开
政府推进信息公开坚持不懈。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特别强调要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并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政府网站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和窗口,要求克服有些政府网站建而不管或管不到位的现象,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互动交流作用。
作为落实上述文件的举措,10月,北京市发起公众对全市90个政务网站进行评议,同时参与对19个行政部门与10个公共服务行业基层站所(服务窗口)的民意调查。南京也出台《“中国南京”政府网站群、子网站绩效考评办法》,将网友评议作为对市区两级政府网站信息公开计分考评的重要依据。
微博成为政府部门公开信息的热门工具。截至10月底,全国政务微博(包括政府机构和公务员开设的微博)总数近2万,是一年前的近3倍。尤其以公安微博最为突出,截至9月底,全国公安机关仅在新浪网、腾讯网开设的政务微博就已达到4000余个,经过认证的民警个人工作微博有近5000个。全国十大党政机构微博榜单中,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名列第一。同时,政务微博群成为趋势,四川、南京、银川等地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全面开设微博,形成微博群。
(二)司法介入政府信息公开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据最高法院估计,有接近半数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被拒之门外。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5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其中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案件”,还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向政府倾斜。
9月,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燕,因学术研究需要,向国土资源部、科技部和教育部,申请公开“副部长分管部门、兼职状况及负责联系的单位”等信息被拒绝后,至北京市一中院诉求判令上述三部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后来三部门自动在网上公布了相关信息,李燕撤诉。
(三)政府信息公开任重道远
总的说来,政府信息公开尚不能尽如人意。据北京大学等机构9月发布的关于行政透明度调查,列入调查的43家国务院机构只有2成及格,30家省级行政单位及格率则有三分之二。春夏之交,中央部门对待“三公”(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经费公开的消极态度引起舆论广泛质疑和批评。5月,国务院要求报送全国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98个中央部门在6月份将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向社会公开,但直至7月底,仍有多家部门没有公布,8月下旬,外交部等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宣布不公布,而国家工商总局、公务员局、烟草专卖局等始终无声无息。98个部门的名录也无从查考。
四、网络监督的效果与不足
(一)微博在舆论监督领域异军突起
2010年12月30日《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肯定“网络监督日益成为一种反应快、影响大、参与面广的新兴舆论监督方式”。这是官方文件首次使用“网络监督”术语。舆论监督进程表明,微博已成为当前公众开展舆论监督的“重镇”。
微博的舆论监督作用在一系列公共事件或突发事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3月,黄健翔、孟非等以“老南京人”身份通过微博发动“拯救南京梧桐树”活动,推动南京市政府改进地铁建设方案。5月,网友在微博爆料故宫发生盗宝事件,此后又一再揭出其管理漏洞,号称“十重门”丑闻,故宫博物院院长向公众道歉并承诺采取切实改进措施。6月,女青年郭美美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名义在其微博炫富,引发了网民对红十字会及整个慈善事业的审视与追问,后证明郭的身份纯属造假,但中国红十字会不得不通过记者通报会对公众质疑和批评予以回应,并加强了工作透明度。“7·23”温州动车事故,微博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在5天内仅以“温州动车追尾”为关键词的微博近1000万条,博客5万余篇,督促和推动政府及时处理和调查这个特大事故。
(二)网络监督的不足引起重视
同时,微博也存在明显缺点,除前已述及传播虚假信息外,由于“沉默螺旋”等传播规律的影响,会造成所谓“多数的暴虐”现象。这在舆论和司法的关系中有突出显示。
备受关注的药家鑫案与李昌奎案,引起了对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的探讨。这两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公众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喊杀声。特别是在李昌奎一案中,云南省高院本已在二审中判决李昌奎死缓,但这一判决遭到了众多质疑和指责。云南省高院负责人以“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进行解释反而招致更为强烈的斥责。省高院只好表示“将认真听取人民的意见,充分考虑民意”,作出再审决定,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有人认为这种情形有舆论干预司法之嫌,“看似公正实则伤害法治”。但也有人指出“在我国现阶段,盲目强调司法不受舆论等外力监督和干预,是不恰当的。因为我们的司法还不具有真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人们公认必须重视专业的大众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主体地位。大众媒体面对众说纷纭的网络环境更应加强正确舆论导向功能,其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前述微博舆论监督取得正面效果的个案,无一不是在大众媒体积极主导下取得的。
五、《著作权法》修改和权利保护
(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开始
7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会议暨专家聘任仪式”在京举行。会上提出修法工作要坚持独立性、平衡性和国际性3项基本原则,体现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平,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有关修法征求意见问卷、委托专家起草建议稿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
据悉,此次修法,如何让法律制度更好地适应网络环境发展是重要议题。12月,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主办的“数字环境下版权管理和执法国家区域研讨会”在沪举行,围绕网络数字环境下版权管理、版权侵权的主要类型和执法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主题进行深入研讨。
(二)打击侵犯著作权力度加大
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其中特别就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如何认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等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版权局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于6月结束,共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1148起,其中已作出行政处罚466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6起。在公布的15个典型案件中,12件被追究刑责,其中有个人犯罪,也有网络公司犯罪,还有个人利用网络公司管道实施犯罪。另3件予以行政处罚,如悠视网未经许可在网上提供影视作品190部,被责令停止侵权、警告并罚款8万元。
9月,因向网民提供未获得版权的视频点播服务,互联网视频运营方北京赛金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6名高管,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提起公诉,本案是我国首次对视频盗版行为进行刑事追责。
(三)服务商自律意识加强
3月,贾平凹、刘心武、韩寒等数十名作家联名发表声明,称百度文库未获任何授权即收录他们的几乎全部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要求百度停止侵权。此后引发业内广泛争议,有对法律规定如“避风港”原则的理解问题,也有服务商如何依法规范自己行为的问题。百度方面释放和解信息,删除了大量侵权作品达280万份,并与著作权人积极商讨版权合作与利益分享模式。事件也引起其他服务商的重视,自律意识有所加强。国内知名资源分享网站VeryCD对内容进行大规模调整,停止音乐和影视资源下载服务。视频网站风行网、迅雷、PPS、优酷网和乐视网等均斥巨资购买了众多热映的影视剧版权。
六、名誉权保护的新情况、新特点
(一)互联网空间成为名誉侵权纠纷的多发区域
名誉侵权案例发生在互联网空间的占到很大比重。其中典型案例大抵涉及电子公告服务(BBS)、电子论坛、微博等,还出现了因搜索引擎 、QQ签名而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
互联网空间的名誉侵权纠纷往往涉及侵权人、被侵权人以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三方主体,一个难点就是如何界定服务商的责任。目前主要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依据。该规定确定了基本原则,但在实际适用中尚有待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完善。
在北京一中院审结的两起网络空间发生的名誉侵权案件中,服务商百度公司均因第三方侵权言论而承担了民事责任。在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在百度贴吧遭到谩骂而诉名誉侵权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一方针对侵权言论的投诉并未严格按照百度公司的投诉规则进行,但百度公司仍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删除侵权帖子。百度公司怠于履行事后管理的义务,因此应当就扩大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在记者姜先生(此案不公开审理)因百度贴吧有称其“嫖娼”帖子而诉名誉侵权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不能要求百度公司履行过高的注意义务,但是,百度作为专业网络运营商,有能力亦应履行妥善注意义务,故百度对侵权帖子未能及时删除存在一定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评论文章的名誉权案件引发争议
有些名誉权案件系因评论文章引起。如《新快报》诉文新报业集团等名誉权案,系因后者所属《新闻记者》刊文评论原告在报道我国石家庄大雪新闻时错误配发意大利大雪照片并列为假新闻而引起。一审判决提出要区分报道和评论,报道传达事实,评价标准是真实,评论表达观点和意见,评价标准是公正和公允。认为被告的文字系针对原告错配新闻图片的事实而发表意见,态度公正,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求。而另一件画家范曾诉郭庆祥、文新集团案,也因后者发表对原告画作的评论而起。一审法院虽然接受被告指原告“流水作画”的事实证据,却以评论使用“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贬损性评价”词语判决侵权成立。京、沪两地的相关专家学者先后为此案举行以“文艺批评、学术争鸣和名誉侵权的界限”为主题的研讨会,对此表示强烈质疑。人们指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批评文章只有基本事实失实和有侮辱内容才构成侵害名誉权,意见分歧应该通过讨论解决,不应构成侵权。
(三)区别对待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
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下,言论主体趋向多样化。不同主体对自己言论的注意水平是否应有不同?有的判决试图对此作出区分。在央视女记者陆幽诉黄健翔侵犯名誉权一案中,在判黄胜诉的同时,指出黄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应该特别注意规制自己的言论,对净化社会环境、弘扬主流文化起到表率作用,故对其不当行为予以批评。后来在金山网络公司诉360董事长周鸿祎的“微博名誉侵权第一案”中,周被判构成侵权。判决指出,周作为同业竞争对手负责人,在现实社会中是一位重要人物,在微博领域也拥有众多关注者,对自己微博言论及其后果应有更为自觉的认识,所以对他通过微博行使言论自由的限制和注意义务的要求应当适当高于普通网民或消费者。
学界认为,这种要求专业人士乃至专业媒体组织对言论承担较高注意义务的观点,符合侵权归责原则,对于净化网络和社会言论环境是有意义的。
七、个人信息保护喜忧参半
(一)依法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
我国还没有制定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自2009年《刑法第七修正案》设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以来,个人信息保护有所改善。
某些收集和持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组织机构,包括电信公司、学校、房地产中介、购物网站、招聘网站等成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源头”的现象受到遏制,犯罪活动受到打击。3月,北京市二中院审理了北京迄今最大一起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案,共有23名被告受审。其中7人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他们分别在移动、电信、网通三大公司供职,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倒卖,倒卖者14人,成立了所谓“咨询中心”等,主要利用互联网管道如QQ等进行个人信息倒卖活动,犯非法经营罪及非法获取、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些案犯中最高获利达30余万元。另有2人犯包庇罪和毁灭罪证罪。他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也有被处缓刑。本案显示社会上存在着一条非法获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有若干所谓“调查公司”、“咨询公司”游走其间,当局将进一步研究治理对策。
刑法保护毕竟过于单一,什么是“个人信息”也有待明确界定。相关政府部门正在着手完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2月,工信部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意见稿,该指南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管理者使用个人信息的要求等多方面做出了规定。在各地,《浙江信息化促进条例》已于1月起实施;9月,《江苏省信息化条例》获得通过,两个条例均就个人信息及其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新的媒介环境下隐私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媒介技术与媒介环境的变迁会影响到隐私权的内涵与界限。2011年有两类事件集中体现了媒介技术与媒介环境对隐私权的影响:一是“曝光型”事件,一是“定位型”事件。
典型的“曝光型”事件有:“微博打拐”中公开号召随时随地拍摄乞讨儿童并上传至网络;武汉市公布首批不文明市民名单及部分照片;网友在网上曝光违章车辆的车牌号码、车主照片等信息;在网上流传并引发“人肉搜索”的监控超速车辆内个人不雅照片等事件。
典型的“定位型”事件有:重庆酉阳发GPS手机24小时监控官员行踪;北京市科委通过媒体宣称“北京将通过技术精准掌握手机用户的出行、工作和居住情况,为规划交通布局、人口管理服务”等。
这些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讨论,集中点在于厘清保护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的界限。虽然《侵权责任法》《治安处罚法》对隐私提供了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但是都缺乏细化规定,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更涌现了不少新的问题,有待加紧研究解决。
结 语
传媒在我国当今社会中已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但传媒法治的发展速度与传媒业的迅猛发展仍有着诸多不相匹配之处,需要政府、社会、公众、媒体的共同努力。希望这份报告能够如实记录2011年度中国传媒法治的发展动态,为中国传媒法治的稳步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参考。■
(作者分别为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博士,中心和法律系主任李丹林博士,2009级传媒政策与法规专业硕士研究生朱婧、张凌之、曹咏超、张道营、李文振、董冉冉。本报告为中国传媒大学211工程重点课题“大众传媒法系统化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特别感谢中心顾问魏永征教授以及刘文杰博士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