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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新闻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环境新闻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环境保护新闻与传播”高端研讨会综述
  □王积龙
  我国大学目前还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新闻教育课程,一线的环境新闻记者也没有正式的培训机构。随着世界范围内生态危机的频繁发生,这一矛盾日益突出。为承担更多的社会服务职责,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整合各种资源,尝试为我国新闻界搭建一个学术平台——“环境保护新闻与传播”高端研讨会,让环境新闻记者与科学家进行直接的学习、交流与对话。
  
环境新闻记者专业知识的匮乏及解决途径
  来自20多家传统媒体的环境新闻记者第一个共识是:环境新闻报道是科学报道,需要有较为系统的环境与健康领域专业科学知识,否则很容易出现偏差,导致对新闻记者的问责。财新传媒环境科技部主任李虎军以云南个旧锡矿工人肺癌防治困境为例,认为现在传统媒体的环境新闻记者多是由社会、经济乃至娱乐新闻记者转行或者暂时兼任而来,对于像锡矿矿工肺癌这样的认定记者很难完成,其结果是记者认定顶多是慢性的非正常死亡。这样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指标认定的报道,就会缺少战斗力,进而影响问题的解决。在近年日益频繁的环境危机所带来的健康问题传播中,记者的专业知识瓶颈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美国资深媒体人、美国长岛大学新闻系刘仕诚教授认为,这是新闻媒体向后工业社会转型时的普遍问题,世界各国几乎都要经历这样一个过程。在1960年代,美国新闻界的记者没有几位专门报道环境问题,也不知道怎样确定科学的“事实”。现代社会之环境问题是工业社会高度发达的产物,它不仅是自然科学知识被资本贪心地技术化以获得工业利润的结果,还需要对现有的社会结构、发展动力体系、人文等领域的自省。
  刘仕诚认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要看长远,根源在教育。美国新闻界也曾长期出现过记者不敢报道环境问题的尴尬境地,后来,越来越多的自然科学领域的人才进入环境新闻记者队伍,从而使得专业化教育在美国兴起。目前,美国环境新闻专业已经在近百家大学设立,基本上在硕士或双学位学习阶段。学生本科阶段是自然科学背景,如环境、水资源、地质科学等;硕士或双学位阶段为环境新闻专业,这样就促进了环境科学知识与新闻学的结合。中国是一个后起的国家,新闻教育也会发生变革,并逐步适应生态危机报道的时代需求。
  而近期解决问题的钥匙在相关领域的科学家那里。许多一线记者反映,当他们采访中遇到科学问题时,相同领域的科学家往往是他们最后解决问题的钥匙。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环境所研究员张岚认为,科学家与环境新闻记者的目标是一致的,比如水污染问题一旦确立,科学家也很想让更多人知道问题源所在,以便形成舆论促使问题解决。因此,从事环境新闻报道的记者要和该领域的科学家交朋友、多联系,遇到科学报道问题时就可以从相关的科学家那里寻求答案。
  事实上,与会记者普遍反映很多科学家不愿意回答记者的问题,一是怕记者扭曲自己的科学观点,因为多数环境记者不懂自然科学知识,容易庸俗化科学内容;二是科学家怕承担责任。中国地质科学研究院现代生态地质研究中心主任林景星教授认为,科学家的思维不同于新闻记者,有些问题根源还在于科学本身的规律。科学讲求证据,科学家难以把不能确定的问题拿出来说事,更不用说在环境新闻记者面前。因为一旦说出来,就要承担科学内容的责任,而根据科学本身的规律告知答案还需要时间。
  即使是科学家不愿说,环境新闻记者还是可能从科学家那里获得答案。李虎军认为,科学家与环境新闻记者有一种无声的“专业默契”。他在《南方周末》做环境记者时调查广州空气中各类物质污染指数问题,就请教过一位该领域的中科院著名科学家,结果这位科学家婉言拒绝了他的请求。后来,李虎军又用英文搜索这位科学家最近的英文学术文章,在一篇文章里他发现了这位科学家的准确数据。与会的很多记者都反映确实有这样的情况,并认为这种“专业默契”确实解决了科学家想回答却不敢回答的环境科学问题。
  
环境新闻传播效果困境、采访取样之难及其破解之道
  1.环境新闻传播效果困境及其解决之道
  环境新闻属于科学报道,有着不同于传统新闻的特殊规律,从而对现有新闻记者发起挑战。《南方都市报》深度采访部记者杨传敏认为,她在从事多年的重金属污染报道中发现此类新闻调查很难展开,苦于环境新闻独特严密的科学逻辑与外界压力。比如“血铅”问题在中国农村的矿产区非常普遍,但是多年的报道却很少能够深入下去,“血铅”问题还是大量存在。因为从采访到新闻刊发阻力重重,压力巨大,传播的社会效果也不好。
  解决之道:抓住环境报道的最佳时机,深入问题本质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魏然教授认为环境问题的报道不同于传统新闻,它有一个最佳效果之时机的问题。最佳传播效果期就是因为灾难本身代价的切肤之痛而具有深刻反思的外在压力与内在动力,社会舆论压力也相对宽松,甚至与媒体站在一边。这些报道只能在那个最佳时期里展现,一旦过了这个时效期,社会效果就不尽如人意。
  2.环境新闻记者的取样之难与破解
  环境新闻是一种需要取样的深度调查报道,没有取样做证据环境报道寸步难行。《中外对话》副总编辑刘鉴祥认为,环境问题报道中记者亲自取样不足取。一是因为所涉及的问题太专业,二是因为取样无法保证代表性。
  破解方法之一,环境新闻记者可以寻求第三方取样。杨传敏结合自己的采访实践认为,比如要证明环境恶化与健康受损的直接因果关系,取样往往范围大、且需要专业知识,记者个人能力远不能达到,且取样检测结果公信力不高。较为科学的方法是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比如绿色和平组织。
  破解方法之二,历时差异取证。杨传敏曾经对日本媒体环境报道做过一个月的实地调研,以学习他国经验解决自己问题。她认为日本的经验是,历时取样对找到直接因果关系有莫大帮助。我国环境公害诉讼相对较少,受害者有效诉讼期为3年,当发现因环境恶化而导致的健康病症时往往诉讼期已过。随着受害者、记者与律师的联合推动,我国也会在立法上适应时代的发展,有效诉讼期可能会延长。这样,历时差异取证会在环境新闻采访中得到更普遍的运用,日本就是这样一步步推进的。
  
网络群体事件之“环境自卫权”的法律基础与媒体实践
  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兴盛,给环境新闻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这也是记者们关心的重要话题之一。因为网络媒体的信息是传统媒体重要的信息源之一,除了利用信息资源,在我国,媒体还有引导舆论的职能,防止在没有得到有效舆论引导的情况下,舆论在互联网上出现乱流的情况,从而使得问题变得更复杂,也不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在最近几年里,从厦门PX事件到紫金矿业污染事件,我国都有当地受害者通过网络反映环境污染事件的例子,从而导致网络群体事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静认为,这可能是网络“环境自卫权”的一种表现,媒体人与法学家都需要给予关注与引导。
  首先,网络“环境自卫权”有法理基础与国外判例法先例。胡静认为,网络“环境自卫权”还只是学术界的一种提法,我国并无这一权利的规定。早在上世纪80年代湖南农村就发生过此类“环境自卫权”事件,网络发达后又变成网络群体事件。从法理上来看,我国的刑法和民法都有正当防卫权,就是“权”和“紧迫性”两个相关的概念。公民的正当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在短暂的时间内来不及申请公权力的保护,为了防止侵权的进一步扩大所采取的保护手段,然后使得公权力介入。从这些立法的内容逻辑来看,“环境自卫权”有其法律上的理性基础。
  从日本的实践来看,上世纪50至70年代,日本经历了大规模的矿产资源开采期,大量的受害农民与法律工作者联合起来,通过媒体报道形成舆论,实行“集团诉讼”。日本的实践很成功,通过司法推动立法,从而使得法律条文跟上时代生活。
  网络“环境自卫权”在美国也有从理念到实践的发展过程。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发生漏油事件以后,弗罗里达州西海岸的渔民和农民通过网络传播发起各种保护家园的行动,即网络“环境自卫权”表现之一。刘仕诚认为,在美国这是“草根新闻”实践的一部分。从后工业理念来看,工业社会的风险生产之不合理在于,风险的生产者与承受者处于完全不同的地位:生产者(BP公司)是利润的获得者;承受者是渔民和农民,且黑人与其他有色人种居多,好处与坏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团体,这是环境正义问题。从法理上来说美国法律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美国1791年的宪法第一修正案、1966年的情报自由法与1977年的阳光法案从各个方面保障新闻与信息流通的自由,所谓的网络“环境自卫权”在美国只是信息自由流通的一部分。
  从“草根新闻”来看,工业利润获得者之风险危害转嫁到生态物上,利润生产者高高在上,而生态物承受风险,广大的草根阶层就是这受损害的生态物的一部分。在美国,长久以来传统媒体由于受到市场的牵制,不得不对风险生产者的工业主妥协,如美国大传媒在BP漏油事件的早期,适应BP公关部门的需要,把有利于BP公司的消息发布出去,而把不利的消息隐藏起来,因为这些大媒体需要BP公司的广告支持。网络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媒体生态,草根有了放大器,不通过主流媒体就可以揭露真相。主流媒体也可以通过网络“环境自卫权”事件找到新的信息。在美国,甚至有些传统媒体的记者也参与受害者的污染举证。所谓网络“环境自卫权”现象是对美国媒体生态的一种新生势力,以前主要靠社区媒体承担这份职责,在实践中是美国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网络“环境自卫权”之舆论引导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胡静认为,网络“环境自卫权”问题还会持续,因为在法律上解决尚不可能,这将会给社会治安带来某些不确定因素。胡静列举了一些数据:2009年我国各级法院接收公害诉讼1700多起,其中环境污染纠纷占三分之一之多;这些诉讼在法院绝大多数不予立案,属于无效诉讼。因为受害者举证能力差,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由于问题长期悬而未决,又具有公愤的情绪化特征,稍不留心就会激化、甚至失控,会影响到社会的团结与稳定。
  政府在此类事件中处于两难境地。河海大学环境与社会研究中心教授陈阿江认为,这种情况下政府既要为民做主,扮演“包青天”的角色,又要维持稳定,阻止网络事件进一步扩大,往往出现尴尬。与会的环境记者多数认为,事实上任何网络群体事件离开党委与政府的领导都是不可能最终解决的。因此,在这类事件中,主流媒体有责任引导网络舆论,在最新的动态报道中,让环境新闻向有利于问题解决的现实方向发展。网络舆情具有瞬息万变的乱流特性,通过传统或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最终朝着更实际地解决问题的方向发展。
  
绿媒体、NGO与制污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
  1.技术不中立,媒体如何应对?
  媒体对制污企业的监督是最常见的环境新闻报道形式之一(称之“绿媒体”)。然而,企业与媒体对于技术支配的能力不同,出现了技术不中立的情况。陈阿江列举淮河治污报道中遇到的问题:新华社安徽分社深度调查记者偶正涛就认为“淮河水变清”是技术人制造的神话,因为领导说到2000年要使淮河水变清,这实际上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目标,技术专家也清楚;但领导说了,只能把技术标准改一下,如把COD含量从每升25毫克提高到40毫克,有的甚至篡改数据。“技术手段”严重地偏离中立立场,媒体监督处境尴尬。
  2.去除企业“漂绿广告”难在何处?
  绿色环保是时代的呼唤,却也成为部分利益熏心企业形象公关以获得更大市场利润的工具。中国地质大学副教授刘传红认为“漂绿广告”就是这一动机下的产物。目前漂绿广告相当普遍:蒙牛遭遇三聚氰胺事件后,人们才意识到其广告词“卖草原、卖绿色”的虚伪;墨西哥湾汹涌的石油才让人意识到英国BP公司自我标榜“全球最负责任公司”是最不负责任的;汀江污染事件让国人认识了“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虚伪。漂绿广告正逐渐成为时尚,且暗潮汹涌。
  绿色广告通过企业自身网站或传统媒体传播给公众。公司自身网站是企业盈利机器上的一颗螺丝钉,外界无法直接控制;而大众传媒传播漂绿广告却是利润所趋,出现了猫和老鼠同饮一杯羹的败局,特别是在传统媒体广告市场份额不断丢失的网络媒体时代。刘传红认为漂绿广告的实质是虚假广告,或者说是虚假广告的特殊形态。治理的难处首先在于漂绿广告认定的困难,因为普通的记者或公众没有这样的专业知识去取样或鉴定。治理难度之二是其隐蔽性和伪善性,多数公众或政府监管部门难以察觉。治理之难还表现为需要职能部门的协同机制,因为责任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公司、广告媒体、政府、消费者、社会组织等实体。正是这些困难,使得漂绿广告层出不穷,大有泛滥之势。
  目前,传媒能够做的就是出现一起事故揭露一起,并向这类事件施加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由于企业形象受损,从而导致企业的市场业绩下降,这就伤害到这类企业的核心利益与阻止了漂绿广告的最初动机,在经济上抬高了企业制作漂绿广告的成本。这也许是目前媒体能够为最终去除这类广告最积极的贡献。
  3.NGO,绿媒体与企业博弈之外的第三种力量
  中国NGO这两年发展很快,已逐渐成为绿媒体与制污企业之外的第三种力量。云南省健康与发展研究会张开宁教授认为,在媒体与企业关系中,NGO的作用会逐渐扩大。不过张开宁只是从宏观上描述了NGO崛起对我国社会发展的作用,而对于绿媒体与企业的关系,环保人士马军等人认为,NGO除了为媒体提供专业的取样与样本检测以外,其作用还可以扩展到其他领域。
  首先,NGO与媒体的联合可以在舆论上促使部分企业公开一些涉及环境问题的信息,比如公开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公开原材料的消耗等等。马军认为,美国在这方面就是一个可以效仿的榜样。上世纪80年代末,美国就出台了有毒物质排放清单制度,要求有毒排放大户每年公布它的排放数据。排放数据公布之后,有毒物质排放量特别大的企业承受了很大的压力,最后它们当中有很多主动减排了。欧盟、日本和韩国也有这种制度。我国政府于2007年公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有压力,但还不足够,需要社会与舆论压力。目前中国的NGO组织总体而言还是比较弱小,需要联合媒体。特别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强制性的企业信息定期披露制度,NGO与媒体联合的社会与舆论压力不可少。
  其次,NGO与媒体的联合还可以扩展到企业,特别是知名的大企业,以便通过与其核心利益的联动来约束企业的污染行为。《环境保护》杂志副主编胡勘平认为,我国法律条文在逐步扩大对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但从现有可操作层面来说,媒体等公众力量的监管不可缺少,NGO可以作为第三方力量把公众监督与企业行为整合起来。自然之友与诺基亚的联手、“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中国榜”都是NGO试图让企业既环保又有利润的努力,就是在媒体舆论等公共力量的参与下,尝试从利润途径让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
主管单位: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主办单位: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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