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传媒规范理论的困境、迭代及转向
吴静
[本文提要]随着媒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传统的传媒规范理论面临新一轮的检验和拷问,如严重的政治路径依赖难以适应新的媒介环境,“求异”的研究心态回避全球化思维,诸多规范准则面临概念危机等。本文主张重新审视早期传媒规范理论的研究视角,重新检验理论的前提和相关假设。一方面试图重申规范理论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探寻规范研究的新方向。本文在剖析规范理论内容迭代的基础上,认为规范理论在范式层面从新闻范式转变为新闻与媒介的融合范式,在伦理层面从规范伦理转向元伦理。以一种“去新闻化”的思维构想规范理论,弱化新闻业的中心地位,将新闻业理解为更大的媒介世界的一部分,而不是先验地将规范理论局限在新闻行业内部,如此才能从规范理论的母体中孕育出超越传统规范理论的新的数字新闻与媒介伦理。
[关键词]新闻伦理 媒介伦理 规范理论 平台
一、引言
关于传媒规范理论的长久探讨形成了一套关于政治、法律、哲学和道德层面的底层制度学术生态系统。英美传统的规范理论以《传媒的四种理论》的类型学研究为代表,以错综纷乱的国际政治格局和大众媒体的兴盛为时代背景,以一种“求异”的心态重点分析不同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中的新闻媒体制度,坚持从政治哲学的分析路径推进新闻规范理论的发展。进入数字时代之后,在新闻本体论和认识论不断变革的进程中,“传媒规范理论”以多种研究面貌呈现并在不同的学术进路中进行转换,具体表现为:对规范理论中部分经典议题的再阐释,如对新闻客观性、新闻真实以及新闻价值的时代化阐释;生发全新的新闻生产和规范理念,如建设性新闻、新闻创新、新闻透明性和新闻权威等;平台研究中平台型媒体的治理,也暗含规范向度;媒介法领域智能时代的隐私和著作权保护,也可视作规范研究的重要话题之一;数字化新闻生产方式,如算法新闻、自动化新闻引发的伦理问题也为规范理论打开新视域。这些研究或多或少都有传统规范理论在背后做理论基础和背景。而西方对于规范理论的研究近年来消退了旧日的意识形态热情,除了少数对传统规范理论的反思(Vaca-Baqueiro,2017;Oluwasola,2020),大部分研究聚焦于数字媒介带来的伦理挑战,致力于构建数字时代的新闻规范体系(Fourie,2017;Fidalgo et al.,2022;Blumler & Cushion,2014)。可见,近年来中西方对规范理论的研究在研究取径和内容上大致相近,多建构性研究而少批判性研究,政治逻辑减弱而媒介逻辑的支配作用日益明显。
这使得传媒规范理论在数字时代面临一种窘境:既“过于泛化”又“高度稳定”。新闻学一直是建立于伦理基础上的规范性学科(黄旦,2015),因此,迈入数字环境之后的大部分新闻学研究仍然可镶嵌在规范理论的框架中。整体上看研究成果丰硕、多元,但因缺乏统一的理论观照而略显弥散和碎片化,加上传统规范理论的边界并不明晰,使得进入数字时代的规范理论泛化在数字媒介语境之中,更多成为一种思考的范式、方法和框架,而非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系统性理论。与此同时,这一印刷媒体时代的理论产物在数字时代愈发定格为存而不论的理论“铜像”,高度的稳定性使其成为一种“理论自觉”,从具体的研究对象中逐步淡出,正如有学者指出“规范性理论正在从知识转化为理想”(王斌,田自豪,2024)。总体上看,缺乏将规范理论作为一种元理论的分析,即缺乏对数字时代传媒规范理论的理论研究。
传媒规范理论作为一种元理论,对其的反思和修正尚未完全跨越数字时代的大门。数字时代有必要重新审视早期规范理论的研究视角,重新检验理论前提和相关假设,探寻规范研究的新方向。这种思考既是规范理论在数字化时代更新和发展的理论需要,也是指导数字革命中具体新闻实践的现实需求。
二、数字时代传媒规范理论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总体上看,英美传媒规范理论的关切点是“民主”,关键词为“民族国家”、“公共领域”、“公共表达”等,基本命题为媒体应发挥何种作用以保障个人自由、民主平等,以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基本假设和前提是“传媒总是带有它所属社会和政治结构的形态和色彩”(西伯特等,1956/2007:1),基本特征是试图提供一套关于特定社会中民主构想与公共话语行动者的具体角色之间关系的合理解释,为公共传播实践提供哲学基础(克里斯琴斯等,2022)。随着媒介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规范性理论正逐步失去初始的启发价值,面临着新一轮的检验和拷问。
(一)严重的政治路径依赖难以适应新的媒介环境
作为规范理论的指南针,《传媒的四种理论》研究的是“当今世界不同类型传媒背后的哲学和政治学原理或理论”(西伯特等,1956/2007:2),并根据政治制度的不同,将关于传媒的理论分为威权主义理论、自由至上主义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和苏联共产主义理论。如果大胆地用二分法来总结,即民主制度促进表达自由(强化媒体),极权制度限制表达自由(弱化媒体)(Vaca-Baqueiro,2017)。这种清晰简单的静态分类模式为此后六十多年媒介与政治关系的比较研究奠定了牢固的路径基础和鲜明的理论前提,即不同的政治制度会产生不同的传媒体系。可以看出,早期的规范理论是从政治制度角度出发考察媒介制度的一项研究。
其后,不管是美国学者威廉·哈希顿(William Hachten)的“五种理论”,还是英国学者麦奎尔(Denis McQuail)的“六种理论”,抑或是美国传播批判学者阿特休尔(J. Herbert Altschull)从经济状况角度划分的“三个乐章”理论,后续对规范理论的讨论大部分是建立在“四种理论”研究路径和分类体系基础上的一种命名法的变更。1995年美国学者尼罗(John C. Nerone)等对“四种理论”进行了深刻且系统的批判,指出正是因为新闻出版被理解为政治性的,所以新闻出版自由被定义为政治性,“四种理论和古典自由主义都假定,只有当我们能在印刷物上自由讨论政治话题而不受国家压制时,我们才算得上有新闻出版自由”(尼罗等,2008:39)。这种政治研究路径到了新世纪仍占主导地位。2004年美国传播学者丹尼尔·哈林(Daniel Hallin)和意大利学者帕罗·曼奇尼(Paolo Mancini)的《比较媒介体制》一书虽希望“埋葬”“四种理论”,但该著作同样推崇将媒介系统和政治系统进行综合分析,强调如果不理解国家性质、政党制度、经济和政治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模式、公民社会的发展,就无法理解新闻媒介(哈林,曼奇尼,2004/2012)。2009年,美国学者克里斯琴斯(Clifford Christians)等人出版的《传媒规范理论》虽对“四种理论”进行了更为时代化的延伸解读和分析,但文中的“传媒”仍旧定义为大众媒介,仍坚持以规范的政治理论为基础的方法路径。虽提及技术变化并认识到媒介技术创新带来的挑战和变化,认为“传媒的本质正在发生变化,尤其是互联网由于具备传播海量信息的能力,对发送者和接受者均保持开放以及互动潜力等特性,从而为新的或者与以往不同的传媒角色的出现提供了可能性”(克里斯琴斯等,2009/2022:35),但因其成书年代为互联网刚刚萌芽时期,并未经历并深刻认识到技术带来的革命性变化,尚未将数字时代的社交媒体和更多智能设备考虑进去,因此他们的研究仍是大众传播时代的产物。
从规范理论自身演进过程可以看出,在传统的规范理论研究中,媒介和媒介制度本身无法单独进行定义,大多情况下通过其他社会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被解读。媒介制度反映并依赖于特定的政治制度,社会系统中的政治制度是媒介制度的核心参照系。每当国际政治格局发生变化,规范理论就会相应地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规范理论相当于一个解释性资源库或一场持续的对话,每当特定的社会环境无法对公共话语民主程序给予明确解释时,这场对话就会被启动(克里斯琴斯等,2009/2022:79)。政治作为独立的系统发生变化,媒介仅作为这些外部变化的一个结果,因此媒介作为政治变化的副产品随之进行相关理论的更新。
进入数字时代,媒介已深度卷入政治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媒介角色发生了根本的“位移”。媒介的功能已经前置,成为政治和社会变化的重要动因,而不仅是政治和社会变化的一种结果。媒介不仅自身是一个半独立的机构,更成为特定的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基本结构之一,一方面为公共讨论构建一个共同的舞台,另一方面扮演其他文化和社会制度之间的纽带,并为理解作为整体的社会提供了诠释框架(夏瓦,2018)。也就是说,传媒规范理论中的“传媒”早已更新换代,而“规范理论”却被框定在旧日的铁栏中。这种从政治和哲学外部视角探讨媒介制度的固化研究路径难以适应媒介化社会的发展,难以展示规范理论在数字时代的弹性和活力。
(二)“求异”的研究心态回避全球化思维
英美范式不仅塑造了今日主流的新闻概念,还塑造了当前的规范理论,使得传统的规范理论笼罩着一层浓浓的意识形态。《传媒的四种理论》在开篇就表明研究问题:传媒为什么是现在这个样子,为什么它为不同的目的服务,为什么在不同的国家它的表现形式存在极大差别(西伯特等,1956/2007:2)。后续对比较媒介研究和规范理论的研究大部分以政治制度的差异为起点。这种冷战时期的地缘政治观也成为后期“四种理论”遭受批判的诸多原因之一。尼罗曾用“愚蠢的规范”(stupid normativity)来形容这种带有强烈西方中心主义的理论范式。有学者总结,新闻规范研究有着不同的形式和规模,涉及不同的规范、不同的研究和分析目的,评估和比较地方、国家或国际媒体属性的不同主体、不同的判决和结论,以及对规范分析本身不同程度的反思(Blumler & Cushion,2014)。这种“求异”的研究心态虽有助于理论的多样化发展,但却可能无力应对日益媒介化、数字化和全球化的趋势和格局。
当下,全世界政治传播和媒体制度正在发生变化,世界各国对政治传播和媒体系统的研究都指向政治-媒体综合体的趋同和同质化模式(Vaca-Baqueiro,2017)。数字化促进了一种去制度化的过程,削弱了在传统媒体时代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政党和新闻机构的作用,将原先新闻机构发挥的功能和作用转移给了单一、分散的受众和用户(Mancini,2020)。社交媒体、公民记者等不受既定等级制度、规则的制约,也不受固定国界的限制,因此没有理由必须遵守具体的立法、文化和道德规定。由于社交媒体的普遍使用是一种世界性的现象,这是全球各国面临的问题,需要相互协助,共同处理这一问题(宁丽丽,2017)。以地理边界来划定新闻规则的适用范围逐渐丧失有效性。从媒介环境来看,所有人都面对同样的媒介技术环境,既共享技术带来的进步又共同面临技术带来的挑战。
近年来对“全球新闻伦理”的重构和反思体现了对新的伦理规范的迫切需求。加拿大学者斯蒂芬·沃德(Stephen J. A. Ward)是全球新闻伦理坚定的捍卫者和设计者,他认为数字时代的新闻伦理应成为一种全新的、更为复杂的、在概念上更为深刻的全球伦理,新闻业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全人类的繁荣和全球性的民主结构(Ward,2005,2015,2018)。美国学者克里斯琴斯同样高度重视全球化思维,认为未来媒介伦理的重要性取决于我们的全球化思维而非地区性思维,主张一种更为全球化、普适的“原生规范”(protonorm),提出应将技术哲学融入道德哲学之中(甘丽华,克里斯琴斯,2015)。数字时代的规范研究应超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差异,在承认多样性的基础上共同面对媒介技术带来的挑战,共同探寻人类普遍的美德。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治制度的差异不存在或者国家和政治的因素不再重要,只是这些因素的影响方式或与传统时代有所不同。国家对媒介制度的干预方式将更加集中地体现在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平台治理与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影响等层面,且深深嵌入到媒介与政治互动的整体文化之中。决定国家与媒体关系的性质和形式的,不仅是此前标签式的分类和规定的原则,还包括技术、历史、文化等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因素。
(三)诸多规范准则面临概念危机
从规范理论的起源来看,《传媒的四种理论》并未形成明确且系统的理论。尼罗等人认为其并非真的提供四种理论,而是用四个例子提出一种理论,即传播体系的结构、政策和行为反映了它运营其中的那个社会,并且那个社会可被一个统一连贯的哲学体系明确定义(尼罗等,2008:34)。长久以来关于规范理论的研究更多是一种研究旨趣上的趋同,关注媒介在民主社会中的作用,涉及政治传播、新闻伦理、媒介法等多项研究领域,规范理论也由不同领域的一系列概念共同构建,如“新闻”、“民主”、“言论自由”、“公共领域”等,而在数字时代这些分析单位的概念边界发生变化,有待重新理解。
首先,技术变革带来的直接后果是“新闻”本身的概念危机,新闻本体边界的模糊使得以“新闻”为母体的一系列概念有待重新理解。新闻不仅是专业新闻机构生产和新闻记者所描述的事实,还包括个体公民通过社交媒体发布的信息,甚至扩展到用户在无意识中生产的数据信息。如有学者主张在新媒体时代对“新闻自由”的理解应遵循“作为技术的新闻”的原则和框架,而不是把新闻当作一项产业(Volokh,2011)。如今规范理论所规范的对象已绝不可能局限于大众传媒时代的报纸、广播和电视,其理论的有效范围更广泛。
其次,作为民主先决条件的“言论自由”是规范理论的核心内容,当下言论自由受技术基础设施的影响越来越深。言论自由所依赖的不仅是法律上得到保障,更日益体现在技术结构和数字传播的架构设计及其监管层面。言论自由不仅表现为能否自由表达这一环节,还存在于以何种形式呈现、如何使用、如何共享,以及如何利用等动态过程之中,这些都是数字时代实现言论自由的关键问题,从而也扩大了规范理论的内容范围。此外,媒介技术对言论自由的影响还表现为改变了理论的焦点。有学者指出,数字时代的言论自由不在于消极地免于干预,而是在于言论如何传播,以及谁能参与传播的技术变化(Balkin,2017)。这一理论焦点的转移无疑也将影响规范理论的相关命题。
另外,数字时代不仅“公共”和“私人”的边界模糊,媒介技术甚至对“公共领域”的存在直接构成威胁。社交媒体和个人化搜索引擎在网络上建立起一个消除了“外界”的、绝对的“近距离空间”,在这里人们只能遇见自己以及同类,有可能引起改变的否定性已不复存在,这就是韩炳哲所说的“他者的消失”。这种数字化“毗邻”呈现给用户的只是世界的一小部分,即用户喜欢的那部分,如此它便摧毁了公共领域(韩炳哲,2019:58-59)。其结果是,“公共利益”和“公众舆论”以及什么符合公众利益难以描述,因此也更难作为规范性理由来解释为什么某些事情应该向公众公开或为什么不公开(Fourie,2017:116)。
三、数字时代传媒规范理论的内容迭代
在西方经典的社会责任理论中,政府权力和新闻自由似乎位于天平的两端。政府是自由最大的敌人,传媒必须能够担当防止政府侵蚀个人自由的卫士(西伯特等,1956/2007:65)。对于传统新闻业而言,要发挥权力监督者的功能以防止暴政的出现。数字时代规范理论中新闻与权力的关系母题进行了更新和迭代。除了政府权力,平台权力逐步成为规范研究的新焦点;除了专业新闻记者,公众作为新闻规范的主体愈发重要。
(一)权力视角下规范理论的迭代:平台权力作为新的权力主体崛起
平台媒体是平台向新闻业扩张的产物(白红义,2018)。作为一种(准)规范行动者,平台逐渐改变了媒介和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影响着新闻业、政治和其他多个领域。2021年推特永久封禁美国前总统特朗普账号以及谷歌禁止否认全球变暖广告,这些事件表明平台媒体逐渐超越信息文化机构和经济实体,开始扮演独立的政治角色并发挥部分民主功能。平台权力既是媒介权力在数字时代的一种延伸,又是异质于媒介权力的独立存在。有学者将网络平台权力的表现形态归纳为规则制定权、数据控制权、行为管制权和争议处置权(郭渐强,陈荣昌,2019)。平台权力包括五个方面:制定标准,建立和中断联系的权力,大规模自动化行动的权力,私密或透明度、信息不对等的权力,以及跨域操作的权力(Nielsen & Ganter,2022),其权力形式可分为三种,分别为把关(gatekeeper power)、利用(leveraging)和信息剥削(information exploitation)(Khan,2017)。平台权力作为“超级权力”很可能会向公权私有化方向扩张(方兴东,严峰,2019),从而可能演变成“平台霸权”。平台霸权指以拥有超大规模用户群体和共享型垄断的平台企业为主体,旨在最大化范围内追求平台垄断权益的控制权与支配权,进而形成的新型霸权体系(周笑,2021)。与平台霸权密切相关的还有数据霸权和算法霸权,体现为数据正义和信息民主等深层次的规范问题。
在一个由大众媒体主导的世界中,规范理论所描述、解释传媒的社会角色和使命的主要对象是“大众媒介”,电话、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一直被期待并实际地承担着公共职能。不同于以往,当下如抖音、快手以及智能音箱、社交机器人等构成了全新的媒介生态系统。它们既是一种物质性代理媒介,同时又和人类互动共同生产和构建意义。全新的智能平台和应用已对日常生活进行大刀阔斧的干预,但关于平台媒体和智能应用的道德目标和规范理论都模糊不清,关于平台媒体的一整套规范范式尚未形成完整的认识和定论,造成这种情况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对平台媒体和智能应用的媒介性质界定不明。平台媒体是一个混合体,既是金融财团又是信息传播主体,本身具有明显的娱乐性和强烈的资本性,而在现实中却又愈发展现出承载公共职能的潜力。当下大多数人对于平台媒体仍处于“单纯娱乐”的迷幻状态,对平台媒体的规范并不像对大众传媒那样认知清晰,因此须对平台媒体和一系列新型智能应用的媒介性质和规范性功能做进一步讨论。对于平台的媒介性质、平台权力的内涵本质、平台治理的主体和策略等都有待明晰化,需要明确的指导方针和规范体系。除了平台媒体,人工智能和虚拟技术也对问责机制提出挑战。当下新闻规范和专业主义约束的主要对象应部分转向以“平台”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媒体机构。无论未来的新闻实践和新闻业态呈现出与以往多么显著的不同,新闻学研究都必须将(数字的)专业主义作为核心概念发展新的规范理论,并以之约束(以平台为主流形式的)机构媒体在资本、政治和技术逻辑支配下的新闻实践(常江,2021)。
如果说平台霸权仍然是在传统批判路径上的新延伸,只不过将规范主体从专业的新闻机构转变为平台媒体,那么德国学者韩炳哲提出的“信息统治”(Infocracy)则提供了全新的思考角度,也更能体现数字时代规范研究的新特征,以及全新规范研究的迫切性。韩炳哲认为信息统治是当代信息资本主义的新统治形式。在这种体制下,权力机制的运行不是因为人们意识到不断被监视的事实,而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是自由的(Han,2022)。这种信息统治很大程度上由传统媒体、平台媒体以及智能应用系统共同组成。从一种更广阔的信息环境来看,不存在规范的主体和客体之分,每一个人都既是规范的主体也是被规制的客体。所有人都共同存在于巨大的信息系统之中。这种系统不是老大哥式的,而是源自每个人乐此不疲的自我生产和传播。正如韩炳哲所解析的那样,智能权力不是通过命令与禁令来运作的,而是以全然和善的方式,甚至是智能的方式出现,它以此让它的统治变得不可见。臣服的主体从未意识到他的臣服状态。这个主体误以为自己是自由的(韩炳哲,2023:42)。
(二)受众视角下规范理论的迭代:受众主体性逐步凸显
回顾此前的规范理论再联系当下的现实,则会发现规范理论所讨论的内容早已貌同而实异,尤其是关于受众的前提假设。《传媒的四种理论》“引言”里写到,要了解各种社会制度与传媒之间的真正关系,就要关注这些社会所固有的某些基本信念和假设:人的本质、社会和国家的本质、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知识和真理的本质。最后得出结论:传媒体系之间的差异是一种哲学上的差异。也就是说,对人的本质和国家关系的认知和定位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传媒体系。如果说哲学是现代新闻的基础,那么技术哲学则可能更能体现全球化时代中新闻的基础,表现为逐步与国家脱钩、集中体现为技术与人的关系,包括技术与新闻从业人员以及技术与广大公众的关系。
除了关于受众的前提假设从人与国家的关系过渡到人与技术的关系外,在新闻业内部受众和记者的关系结构也产生了一定的变迁。在传统的规范理论中,记者作为新闻生产的主体处于中心地位,受众是被告知的、幻影般的大众。规范理论的诸多原则的适用对象皆是专业的新闻记者,如客观性、真实性等。数字技术为受众提供了参与内容生产的技术可能性,受众在被赋能的情况下从被动的内容消费者转变为积极的内容生产者。当下新闻业之所以焦虑情绪蔓延,新闻记者感到权威性和专业性受到威胁,部分原因也正源于此。即便记者将守门人角色做到极致,也招架不住奔涌而来的各类信息从门的两侧冲向人们的日常生活。这些信息不仅包括专业新闻机构生产的新闻,还包括自媒体平台上自我发布的信息、社交媒体上的评论和转发内容,以及平台媒体推送的内容等。在记者作为规范主体的地位受到动摇的同时,受众主体性逐步凸显。新闻规范是新闻活动主体通过一定方式自觉制定的用来约束新闻活动的规范或准则(杨保军,2021)。受众或用户是新闻活动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将受众或用户纳入规范理论的主体框架中,探寻受众在新闻生产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传统规范理论关注新闻业本身应是如何,一切以新闻业为主体和出发点。媒介化时代在透视整体的文化政治环境下,应多关注受众或用户的需求,探寻数字环境中人们真正渴求的信息,且及时洞察人和人之间以及人和机器之间如何进行交流和传播,并以一种理解的心态,在坚守传统新闻规范的基础上,反思新闻业可以多大程度上调试自身的规则以适应新的媒介环境。思考的逻辑从新闻业到整体文化转变为从整体的文化技术背景中推及和反思新闻业。
四、数字时代传媒规范理论的研究转向
规范理论面临着来自技术革命的巨大挑战。新的媒介环境和新闻实践需要新的道德规范,而传统的规范理论无法将自身转变为一种有效的、全新的新闻伦理,因此它需要冲破传统的研究范式,适时地进行范式和伦理的调整和转向,以适应数字时代新闻发展的需求并指导未来的新闻实践。
(一)范式转向:从新闻范式到新闻与媒介范式融合
传统的新闻规范理论是大众传播时代的产物,专业的新闻记者和整个新闻行业要寻找和建构的是一套新闻界面临政治和经济挑战的指导方针。不管是“四种理论”中的社会责任理论还是“麦克布莱德报告”所致力于建立的国际信息秩序皆具有这种导向。此外,传统的规范理论是封闭的新闻业内部的准则。从宏观层面看,规范理论长期以来浸润在与政治相关的宏观问题之中,包括权力、不平等、所有权和多样性等问题。新闻自诞生以来就带有浓厚的政治属性,詹姆斯·凯瑞(James Carey)直接将“新闻”与“民主”划等号,认为新闻就是“民主的另一个名字”(Carey,1996)。从微观层面来看,规范理论诸多原则的原理基底往往是政治性,这也是新闻学范式下规范研究的根本属性。
2015年库尔德利呼吁一种传播学研究的“规范转向”(normative turn)并指出,与新闻伦理学专业的关切(specialist concern)相比,传播学的规范研究有很大不同(Couldry,2015a)。他以雪莉·特克尔的《群体性孤独》、范·迪克的《连接》、杰伦·拉尼尔的《你不是个玩意儿》、尤利西斯·梅佳斯的《断网》等研究为例,提出传播研究的规范转向主要表现为“媒介对生活的影响”这一层面,尤其体现为媒介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这种传播学规范研究和新闻学取向的规范研究有较大不同。从研究问题层面来看,关于新闻学的规范研究的问题,麦奎尔将其归纳为三类:第一类问题跟媒介系统如何构建以及运行的状况有关,如媒介自由、所有权多元化以及信息、观点和文化内容的多样性;第二类问题是媒介应该提供哪些服务;第三类问题是禁令性的,要求媒介避免可能造成的伤害(麦奎尔,2005/2010)。麦奎尔所说的第一类研究从1947年《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开始,后经1956年《传媒的四种理论》正式确定研究路径,第二类和第三类则是关于“新闻规范”和“新闻伦理”的研究。这也契合了南非媒介学者皮特·弗雷(Pieter J Fourie)总结的规范理论的两种目标,一是指导对特定政治体制下的媒体自由制度的评估,二是形成一种衡量媒介表现、问责和质量的标准并在必要时加以控制(Fourie,2017)。
相比新闻学偏重于职业和行业的规范研究,传播学规范研究的研究问题集中于媒介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何种影响以及如何应对媒介带来的变化。在传播学规范研究框架中,媒介(包括新闻机构)更多是一种主动、积极的行动者,终极问题是人在新闻系统、媒介文化和整个社会结构中处于何种地位以及发挥何种作用。用库尔德利的话来说,就是我们如何通过媒介并与媒介一起(with and though media)合乎道德地生活(Couldry,2015b)。德国学者安德烈亚斯·赫普(Andreas Hepp)作为深度媒介化(Deep Mediatization)理论的奠基人,将媒介化背后的规范问题概括为:深度媒介化的社会应是何种面貌才能激发所有人的“美好生活”,应以何种方式进行才能对尽可能多的人“有益”(Hepp,2019:177)。可见,新闻学规范研究的关注点为“新闻业”,而传播学规范研究的最终落脚点则是“人”。
新闻学和传播学在规范研究问题上的分歧本质上是新闻伦理和媒介伦理两种研究范式的差异。那么,在数字时代二者是否具有融合的可能和必要?
从“破”的层面来看,媒介化、平台化和数字化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原有的专业规范和伦理,导致新闻业出现一定程度的“价值失调”和伦理系统的“支离破碎”。新闻业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数字时代的媒介不仅指向作为“机构”的传统新闻媒体,并且正成为塑造新闻业和社会其他领域的一种底层逻辑,从被影响的被动和从属角色升格为影响政治和社会的主动角色。媒介本身不必再通过其他社会制度来进行自我定义,媒介制度自身足以形成一种独立于政治制度的一套制度。在规范理论的经典配方中,政治和哲学可能是药方中的主药剂,而在数字化媒介语境下,“媒介”既可能是导致社会失序的“病因”,也可能是刺激其他社会变革的“药引”,又可以是治理媒介失范的“药剂”。如此,原先的理论前提“不同的政治体系会产生不同的媒体体系”显得过于简单和绝对。新闻业的逻辑(包括新闻职业规范)在某种程度上一直都处于迎合媒介需求的压力之下。从历史的维度来看,新闻业也许能够独立于政治机构,但如今它也需要变得更加切合媒介行业的各种需要(夏瓦,2018:56-57)。媒体和媒介不会仅借助政治的东风去让规范理论开花散叶,作为媒介的传媒本身就是一种利箭射向广阔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
从“立”的层面来看,进入数字时代,新闻业在坚持早期规范理念的同时,不断创造和采用新的价值观和规范概念实现自身合法化。近年来,新闻透明性作为一种新的话语和应然的规范概念与具体的新闻实践一同呈现。此外,学者们指出当下存在着诸多重要但被忽视的新闻规范和实践规则,如美学准则、自动化准则、分发准则、参与准则、身份准则和接近性准则(Karlsson.ed,2023)。这些新兴的新闻伦理是全新的媒介环境的产物,它们不再囿于原先小小的新闻编辑部,不再是一小群专业新闻记者和一个协会所编写和遵守的道德准则,它涉及全新的媒介形态和生活形态,因此和媒介伦理息息相关。数字时代在建构新闻伦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渗透媒介伦理。
传统规范理论深深影响了社会各个子系统相互独立的立场,将“政治”、“媒介”、“人”,以及“社会”作为四种独立的因素进行考量,而在当下的现实中,媒介的角色已经作为一种基础设施渗透日常生活,无时无刻不影响着“人”和“社会”。政治趋向媒介化政治,人有可能是受技术支持的赛博人,社会则是媒介化的社会,媒介技术本身具有了多种面向。如果说英美传统规范理论的理论张力在于政治、经济制度和媒介制度之间的关系,理想模式是政府保证新闻自由,媒体报道事实、开放公共辩论并形成观点的自由市场,从而在民主中发挥关键作用,那么当下规范理论的理论意义则体现为日益增强的“媒介逻辑”的媒介伦理和具有专业导向的新闻伦理之间的融合,检视媒介技术既作为新闻业又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伦理标准。
(二)伦理转向:从规范伦理到元伦理
广义上讲,传媒规范理论可归属于新闻伦理学范畴。因此对规范理论的研究可放置于更广阔的伦理学背景之中,反思其作为新闻伦理的定位和时代使命,重新定位传媒规范理论,使其在数字时代重新焕发活力和生机。道德哲学常将伦理学分为应用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沃尔夫,2019)。应用伦理学通常始于某个具体问题,然后寻找可以用来解决它的价值观、原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标准;规范伦理学研究行为的对错,寻求建立规范和指导方针;元伦理学研究的问题有关价值的本质、伦理规则的来源和我们如何了解它们。
根据伦理学的分类来检视传媒规范理论,后者在应用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成果较为丰硕,而在元伦理学领域较少有理论的激荡。“四种理论”饱受诟病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原本想讨论一个实然问题,即为什么世界范围内的媒介制度不同,而实际上却诠释成了应然层面的原则,因此基于“四种理论”的规范理论在实然和应然层面较为混乱。从微观层面来看,其建立的诸多原则,如客观性、事实与观点分离、消息来源保护等,基于行业自身的规范和政治性原理底色而形成,并非从更广泛层面的道德哲学领域中生发。微观层面的规范伦理理论建立在经验主义研究基础上,在道德层面较为含糊。描述性和规范性策略都倾向于从功能的角度处理狭隘的问题,而不是生成支持实质性理论构建的概念和验证模型(Christians,2021:388)。
现在也许是时候往前迈一步,在规范理论的数字化发展过程中将元伦理学与应用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相融合。元伦理学是从哲学角度审视善与权利的意义和本质,从元伦理学的视角出发将使得研究问题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新闻业应是如何转变为究竟是什么支撑着数字时代新闻媒介伦理。基于规范理论的新闻媒介伦理主语是新闻业,以职业为导向,过于关注新闻。当前,新闻只是新媒体格局中的一小部分,新媒体景观中还包含多种非新闻的内容、形式以及作为生产者的用户。传媒规范研究的触角和研究范围应随着媒介化、平台化和技术设施化趋势逐渐扩大并进行理论的升级。
南非媒介学者皮特·弗雷对于过时的规范理论进行了较为深刻的批判,指出规范的媒介理论研究受到过时的大众传播理论模型的指导,这些模型基于过时的假设,即有限供应、同质化内容和被动的大众受众,而这些假设深深植根于传播学研究的社会科学传统,传播模型的线性化已成为范式,但显然不足以描述当前的现代媒体环境(Fourie,2017)。因此,他主张用伦理传播(ethical communication)取代媒介伦理(media ethics),成为规范理论新的认识论基础。他细致地对二者进行了区分:媒介伦理以新闻事业和职业为导向,而伦理传播则以人为导向;媒介伦理提出的问题是关于媒体实践和表现的道德可持续性,而伦理传播提出的问题是关于人类传播的道德可持续性;媒介伦理和新闻学的重点是真相和准确性、真实性、客观性、独立性、公平性、公正性和问责性,以及传播的生产者(如记者、节目制作者等)如何实现以上原则,而伦理传播的重点是实现人类美德的互动和传播,其核心问题是传播是否有助于人类美德(Fourie,2017)。德国学者弗雷德里克·克罗兹(Friedrich Krotz)主张,传统媒介伦理应进行必要的扩大,任何媒介化社会和文化的伦理都必须包括所有的伦理问题,因为媒介存在于所有媒介化的实体中,由此与媒介相关的伦理不再是一种亚伦理(sub-ethic),而是一种普遍的伦理(the ethic in general)(Krotz,2019:24)。
斯蒂芬·沃德的态度较为激进,认为数字时代的新闻伦理问题无法通过对现有规则的小修小补来解决,应从根本上颠覆并彻底修正旧日的新闻伦理体系。他提出全球一体化的媒介伦理应基于以下原则,即所有人都是有同等价值的道德主体,所有人都应该过上充实而繁荣的生活(Ward,2015:200)。沃德激进的媒介伦理立场得到了克里斯琴斯的大力支持,后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人类学现实主义”(anthropological realism)的全球媒介伦理理论。也正是克里斯琴斯提出从元伦理的视角出发,将媒介伦理重新表述为一个动态的统一体,其核心是对人类意义的整体思考,从而构成国际范围内的媒介伦理(Christians,2021)。这种全球媒介伦理的建构应摒弃静态的媒介伦理建构的弊端,基于动态的、全球对话状态,在伦理融合的意义上通向全球媒介伦理(单波,叶琼,2021)。
不管是皮特·弗雷提出的“伦理传播”还是克里斯琴斯的“全球媒介伦理”,都主张突破新闻的行业范畴,将其上升至一种人类学的、哲学的思考维度,关注“人”存在的目的和意义,探究人工智能时代人的权利和人的善是什么及其意义。这种思考不仅代表了媒介变革的过程,更是规范研究伦理范式的根本转换。
五、结语
从1956年西伯特等人的《传媒的四种理论》至2009年克里斯琴斯等人的《传媒规范理论》再到近年来的全球新闻伦理研究,对规范理论的长久讨论体现了新闻学者在应然层面对研究范式的一种集体坚持。在共同认可新闻理论应始终保有规范性维度的前提下,新闻学者对规范理论的发展方向有着多元期待。当下媒介角色从工具和机构转变为一种前置性的影响因素,新闻学研究日益体现鲜明的技术哲学色彩,传统的和政治哲学联系紧密的规范研究已不敷时代之需。本文主张在元理论层面以一种多学科融合的方式构想传媒规范理论,将其延展至媒介社会学、技术哲学以及人类学等多个研究领域。在坚持理论内核和价值不变的基础上,重新调整规范理论的研究定位并重思理论的内在逻辑。总体上看,传媒规范理论在数字时代的更新发展关键在于“去传媒化”或者说是“去新闻化”,弱化新闻业的中心地位,将新闻业理解为更大的媒介世界的一部分,也就是将传媒的规范理论放置于更广阔的理论视野中,而不是将其先验地局限在新闻行业内部,如此才能从规范理论的母体中孕育出超越传统规范理论的新的数字新闻与媒介伦理。■
参考文献
白红义(2018)。重构传播的权力:平台新闻业的崛起、挑战与省思。《南京社会科学》,(2),95-104。
常江(2021)。数字时代新闻学的实然、应然和概念体系。《新闻与传播研究》,(9),39-54。
方兴东,严峰(2019)。网络平台“超级权力”的形成与治理。《人民论坛·学术前沿》,(8),90-101。
甘丽华,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2015)。全球媒介伦理及技术化时代的挑战——克利福德·克里斯琴斯学术访谈。《新闻记者》,(7),4-14。
郭渐强,陈荣昌(2019)。网络平台权力治理:法治困境与现实出路。《理论探索》,(7),116-122。
哈林,曼奇尼(2004/2012)。《比较媒介体制》(陈娟、展江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韩炳哲(2013/2019)。《透明社会》(吴琼译)。北京:中信出版社。
韩炳哲(2021/2023)。《非物》(谢晓川译)。上海:东方出版中心。
黄旦(2015)。重造新闻学——网络化关系的视角。《国际新闻界》37(01),75-88。
克里斯琴斯等(2009/2022)。《传媒规范理论》(黄典林,陈世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麦奎尔(2005/2010)。《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第五版》(崔保国、李琨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尼罗等(1995/2008)。《最后的权利》(周翔译)。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
宁丽丽(2017)。新媒体时代的媒介伦理倡导与道德干预:对克利福德·G·克里斯琴斯的访谈。《国际新闻界》,(10),45-54。
乔纳森·沃尔夫(2017/2019)。《道德哲学》(李鹏程译)。北京:中信出版社。
单波,叶琼(2021)。全球媒介伦理的反思性与可能路径。《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34-43。
施蒂格·夏瓦(2013/2018)。《文化与社会的媒介化》(刘君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王斌,田自豪(2024)。重建坐标再出发:新闻学范式创新的基本路径与关键问题。《国际新闻界》,46(01),86-102。
西伯特等(1956/2007)。《传媒的四种理论》(戴鑫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杨保军(2021)。论“新闻规律”与“新闻规范”。《新闻记者》,(7),42-47。
周笑(2021)。从平台经济的视角解析数据霸权与平台霸权。《全球传媒学刊》,(8),19-34。
BalkinJ. M. (2017). Digital speech and democratic culture: A theory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In Law and Society Approaches to Cyberspace (pp.325-382). Routledge.
Blumler, J. G.& CushionS. (2014). Normative perspectives on journalism studies: Stock-taking and future directions. Journalism, 15(3)259-272.
Carey, James (1996) ‘Where Journalism Education Went Wrong’; Available at: https://lindadaniele.wordpress.com/2010/08/11/carey-where-journalism-education-went-wrong/ (accessed 21 August 2022).
ChristiansC. G. (2021). Anthropological Ethics as the Basis for Global Media Ethics. Handbook of Global Media Ethics, 387-422.
Couldry, N. (2015a). Social media: human life. Social Media+ Society1(1).
Couldry, N. (2015b). Listening beyond the echoes: Mediaethics, and agency in an uncertain world. Routledge.
Han, B. C. (2022). Infocracy: Digitization and the crisis of democracy. John Wiley & Sons.
HeppA. (2019). Deep mediatization. Routledge.
Fidalgo, J.ThomassB.Ruggiero, C.BombaM.Sallusti, S.& von KroghT. (2022). Ethical codes of conduct in journalism: Demands for a digitalising mediascape. In J. Trappel & T. Tomaz (Eds.)Success and failure in news media performance: Comparative analysis in the Media for Democracy Monitor 2021,211–230,Nordicom.
FourieP. J. (2017). Normative media theory in the digital media landscape: from media ethics to ethical communication. Communicatio, 43(2)109-127.
KarlssonM.Ferrer Conill, R.& OrnebringH. (2023). Recoding Journalism: Establishing Normative Dimensions for a Twenty-First Century News Media. Journalism Studies1-20.
KhanL. M. (2017). Sources of tech platform power. Geo. L. Tech. Rev.2325-334.
Krotz, F. (2019). Ethics of Mediatized Worlds: A Framing Int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and Resistance: Ethics in Mediatized Worlds, 13-29.
Mancini, P. (2020). Comparing Media Systems and the Digital Ag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19328036)145761–5774.
Nielsen, R. K.& Ganter, S. A. (2022). The power of platforms: Shaping media and socie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luwasola, O. (2020). The normative theories of the press in the digital age: A need for revision. IMSU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Studies4(2)27-36.
Vaca-BaqueiroM. T. (2017). Four theories of the press: 60 years and counting. Routledge.
VolokhE. (2011). Freedom for the Press as an Industry, or for the Press as a Technology-From the Framing to Today. U. Pa. L. Rev.160467538-539.
WardS. J. (2005).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s for global journalism ethics. Journal of mass media ethics, 20(1)3-21.
WardS. J. (2015). Radical media ethics: a global approach. John Wiley & Sons.
WardS. J. (2018). Disrupting journalism ethics: Radical change on the frontier of digital media. Routledge.
[作者简介]吴静系安徽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本文为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知识与权利:英国早期印刷媒介对法律的影响”(项目编号:2022AH050126)、安徽师范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媒介与法律研究的媒介进路探究”(项目编号:2022xjxm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