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媒体行为尺度的新变化与新要求
——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四个版本的考察与思考
■江作苏 李孟名
【本文提要】2019年第四次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颁布,体现行业准则基于逻辑性与实操性的兼容,在此基础上探索新时代背景下媒体行为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平衡。本文对从1991年、1997年、2009年以及2019年四个版本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进行文本比较,剖析最新版《准则》所体现的对新媒体环境下职业伦理问题的现实反思,以及在技术变革和传统观念受到冲击下的理性调整。
【关键词】传媒伦理 数字时代 职业道德准则
【中图分类号】G210
传媒新时代的标志是数字化。信息载体在数字时代变得复杂多样,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技术加持给予媒介信息处理更多形式和内容选择上的可能,但新闻“量”的爆发却不一定伴随着“质”的保证和显现。媒介行为的影响愈是广泛和强大,新闻行业及新闻工作者所面临的矛盾和责任也愈加复杂和重大。新闻道德规范的确立及修订是本行业关于理论建设和实践经历的双重体现,无论媒介的物理特性和社会角色怎样变化,专业的新闻从业者及组织机构仍要在个人、职业、社会道德的视域下考量把握媒介行为的尺度。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于2019年进行了第4次修订。“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对社会伦理原则和利益要求的反映”(倪愫襄,2007:201),职业道德作为内在性规范不仅是行业自律意识的体现,其形成还包括行业内部和外界行为联动中多要素关系的平衡。那么,相较于1991年《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首次公布,以及之后1997、2009年的历次修订,新版《准则》体现了怎样的特点?四次修订中体现了怎样的脉络?本文对此进行简略的考察。
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为研究对象的文献为数不多,有基于话语分析的实证路径解读,有结合准则内容的调查报告,有学者从批判的视角指出准则的修订存在语言风格固化、以政治话语代替职业话语、可操作性弱等问题,认为“《准则》和新闻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实现真正的对接”(周俊,毛湛文,2013)。还有一些研究针对修订的具体条目,回应《准则》修订的针对性和前瞻性问题(张洪超,王佳,2010)。也有学者从历史视角侧重分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原则所传达的“群众路线”核心理念(李海波,2015)。此外,也有一些研究通过与国外新闻行业的规范比较,以及结合社会经验和法学、伦理、哲学等学科理论,讨论新闻职业道德准则问题。本文主要从历年《准则》文本变化出发,探讨在新技术更迭背景下四次修订中媒介行为尺度的动态变化。
(一)数字时代媒体的权责一致
从四个版本的《准则》形式呈现来看,09年版具有特殊意义——之前的《准则》由相关条目及补充内容构成,09年版开始采取条款式文本,并增加“坚持改革创新”的准则。19年的版本基本延续了09年版,从原来的7条27款变成了7条31款,其中“改革创新”变成“改进创新”,体现了对具有整合数据资源和流量优势的媒体的社会责任要求和业务能力要求(表1 表1见本期第71页)。
通过文本对比可以发现,新版突出了“分众化、差异化传播趋势”,体现了新媒体环境下的行业趋势;强调了“互联网思维”,体现了新媒体环境下的创新方向。在新形势下,媒介作为主导者的角色淡化,受众获取资讯有了更多的主动性,主动带来互动。媒介作为互动中介依然有发挥能量的巨大空间,而与受众有效互动,要以优质内容为保障内核,以优化服务来增强黏性,两者彼此支撑,互为影响。
对于新闻媒介来说,权利和责任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利用技术扩大传播范围和提高传播能力时要本着服务受众、服务人民的价值观念,生产出高质量的新闻产品,切实满足人民多样化需要,作用于公共空间建构和公共议程引导。媒介和受众的良性互动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因而新闻行业及新闻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社会角色意识”,明确“职业行为相关权利来自服务人民知情权的延伸”(江作苏,2015:277)。媒介行为要以人为本,保证“内容真实、导向正确、形式亲和”,以“责任造就公信力”(江作苏,胡思勇,2006)。新版《准则》里将“公信力”与“传播力、影响力和感召力”同提,是在新媒体环境下对媒介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的重申,当技术为受众增强易得性时,媒体更要以开阔视角和严谨态度慎重对待内容生产,坚守人民情怀。
(二)多样传播语境与正向价值引领
无论传统媒体时代还是数字新媒体时代,都存在传播内容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当下新闻信息传播的裂变式速度,致使零散、遗漏、歪曲的报道引发更多负面影响。媒介的道德尺度要衡量的不仅包括探究事实和真相的目的道德,还有从采访到内容生产到传播行为中的过程道德。新技术对新闻业的渗入,使机器人写稿系统等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技术所不能提供的,是信息传播之外的情感共鸣、理性观点、人文关怀。这些与新闻从业者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意识紧密相关。新《准则》中的新提法是“滋养美好心灵”,“新闻发挥的综合效应除了在于准确的信息传达外,还在于让受众领会道理,感受到情操的陶冶”(江作苏,黄雪莹,2018:33),对新工具技能的把握是基本层次,更高层次的内涵是以融入家国情怀和人性关怀的作品来触动受众,实现精神上的共通共鸣。
作为能动的媒介主体,要主动适应不同的传播语境,立足实际情况,实现融合发展背景下多样化传播,尤其在碎片化、情绪化的社交平台不能失语表达。以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为代表的主流媒体传播实践表明,开通“两微一端”、推出互动性H5的融媒体产品、入驻诸如抖音等短视频社交平台,在聚焦社会热点及时传播信息之外,也从温情视角报道人民故事,记录点滴瞬间赞扬人物精神,正体现了《准则》中提出“拜人民为师,向人民学习”的要求。
(三)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
德与法密不可分。“遵守法律纪律”这一条目从最初版到最新版《准则》一直处于重要位置。随着时代的变化,《准则》对新闻从业人员“遵守法律纪律”的阐释也更加明确和细化。值得注意的是,在1994年版《准则》里首次出现了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表达;1997年加入了民族、宗教政策的提醒;2009年版强调维护国家主权、社会稳定、民族平等团结的要求,并在2019年修订中更明确为: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从各次修订中的关键词可以看出(表2 表2见本期第72页),每一次新增变化都和新闻实践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以及时代背景密切相关。总体上,最初的准则相对泛化,也可笼统用于其他行业规范,逐步修订中体现了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特点和话语要求,例如对报道对象的尊重和保护、对特殊人群身心健康的维护等要求,体现了对实践过程中暴露出的传媒伦理问题的修正。
就最新版《准则》文本比较,我们还看到法治原则在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中愈加显要的位置。新《准则》的“遵守法律纪律”的细化要求共7款,是所有条目中数量最多的一条。一方面,既有的法律尚存在滞后性而无法预见到网络场域中出现的危害社会道德、公共秩序、精神建设的现象,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所追求的日新月异往往在前,后续才有规避风险和行为实践的考量。这样的背景表明相较于法律的“硬调控”,媒介及行为主体要更多以内生的道德自律意识来约束自身。
(四)在保障公共传播与维护媒体权益平衡
从机械复制时期到电子时代的“一键转载”,侵犯新闻版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从内容原创者和媒体行业自身来说,互联网建设之初的“分享”价值观和新闻的公共性价值,一定程度上影响媒体版权保护意识的树立。近年来,技术和新闻结合愈加紧密,一些主流媒体机构在深耕内容、创新形式上投入大量生产成本,对作品版权的维护亦是对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长远上形成内容创作良好生态的基础。
既要保护媒体版权,又要让新闻属于普罗大众,防止公共权利被商业化。新版《准则》更多将落脚点放在以合理方式使用新闻报道上,要求“反对抄袭、剽窃,抵制严重歪曲文章原意、断章取义等不当摘转行为”。具体的判断原则还要结合伦理要求来思考,国外有学者(Easton, 2004)总结了“公平使用”新闻作品所要考虑的四个方面:使用目的(Purpose of the Use)、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Natur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借鉴部分的数量和价值(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对市场的影响(Effect on the Market),并强调第四点是影响法院判决的关键,这对我国的新闻版权保护也有借鉴作用。结合国内情况,在版权维护中共通的地方是对内容生产者非物质劳动的尊重,体现在具体的行动上,如转载报道要注明消息来源,这不仅是对创作者身份的认可,也是对受众真诚的态度体现,而这更需要个体的德性自觉来实现。
版权维护不能仅依靠法律途径,一方面,我们在他国经验中看到立法存在导致新闻媒体行业的社会责任和公共性减弱,转而偏向垄断信息和逐利的可能;另一方面,出台保护新闻作品版权的措施是为了保证原创动力,以更高质量新闻来服务公众、服务社会。
(五)国际传播中主体意识逐步增强
国际传媒发展的历史表明,拥有强影响力的媒体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在阐释新闻事件上占有先机,导致新闻报道陷入“他者”桎梏,存在文化“误读”和“异化”他国形象的可能。因而在国际传播中,我国媒体要更积极主动地发声,避免受制于西方话语框架,同时尊重国际交往中的其他主体,找寻互动双方乃至多方共通的价值共识。
表三汇总了各版《准则》针对国际传播的条目变化,能看到我国媒介主动参与国际环境传播的意识不断增强,从国际交流合作向侧重展示良好国际形象,讲好中国故事发展。改变国际传播中的认知偏见需媒介行为来纠偏,而媒介行为理当是理性和情感共促下的传播沟通,譬如以包容的人文关怀和同理心来报道,触发共情。在国际传播中回归质朴的传播本质,不以控制和侵占为目的,而是意义层面的交流和理解,承认立场和思想的客观差异,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共情。媒体和参与传播的多方主体共同秉持这一原则,才能更好塑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陈力丹(2015)。新闻从业者对职业道德的无知和淡漠令人愕然——对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谈近期几起新闻伦理事件。《新闻记者》,(8),4-10。
李海波(2015)。“群众路线”的历史、逻辑与挑战——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一条的历史分析。《新闻记者》,(9),84-88。
倪愫襄(主编)(2007)。《伦理学简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江作苏(2015)。《新闻法治论》。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江作苏,胡思勇(2006)。责任造就公信力——提高党报影响力吸引力感召力的认识与实践。《中国记者》,(12),8-10。
江作苏,黄雪莹(2018)。《记者心语新修 职业伦理与心理取向》。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张洪超,王佳(2010)。一份指导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2009年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解读。《新闻记者》,(1),8-12。
周俊,毛湛文(2013)。规范的失范:基于历年《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实证研究。《国际新闻界》,(10),154-168。
EastonE. B. (2004). Who Owns the “First, Rough Draft of History”? Reconsidering Copyright in News. Columbia Journal of Law and the Arts, 27(4)51-52.
江作苏系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导,武汉大学博导;李孟名系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