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的价值根源、构成序列和实现条件
■杨保军
【本文提要】人与新闻的关系是新闻活动的总关系,人与新闻间的价值关系是总关系中的根本关系。新闻的价值就是新闻对人的价值,对由人构成的社会的价值,归根结底则是新闻对人作为主体的效用或意义。新闻的价值根源于新闻作为事实信息的本质属性,根源于作为人之基本需要的新闻需要。信息价值是新闻的本原价值、第一价值,新闻的其他价值项目(价值项)作为派生价值或延伸价值都应建立在本原价值基础之上。新闻的价值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条件、需要专业化的新闻生产传播方式以及合理正确的新闻解读。
【关键词】新闻的价值 根源 序列 实现条件
【中图分类号】G210
人与新闻的关系是新闻活动的总体关系,而人与新闻间的价值关系是总体关系中的根本关系,其他各种可能关系都是围绕价值关系旋转的、展开的。新闻活动的直接目的就在于追求新闻对于人及由人而组成的社会的价值,即新闻对于人与社会的效用或意义。在当代这样的信息时代、媒介化社会、风险社会中,新闻的价值变得越来越加突出重要。而在理论上,“新闻的价值”是新闻价值论中基本而重要的问题,也是新闻价值论的归宿性问题。因而,在新的环境背景下,很有必要对“新闻的价值”问题展开新的深入系统的讨论,①以使人们进一步充分认识新闻系统在整个社会运行系统中的特有地位和价值。
一、新闻的价值根源
本文所说的新闻,是指处于传播态的新闻,即作为符号形式、文本形式存在的新闻;本文所说的新闻,是指所有社会主体生产传播的新闻,既包括职业媒体以专业方式生产传播的新闻,也包括非新闻职业主体生产的面向社会大众传播的新闻,但在展开论述的过程中,将主要以职业新闻媒体生产传播的专业化新闻为参照对象。
价值本质上是个关系范畴,存在于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的关系过程、关系状态中,价值是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的效用或意义。②在所有价值关系中,价值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人,③但价值主体在终极意义上只能是人。新闻的价值,生成于作为价值客体的新闻与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新闻的价值,是指新闻对于主体的效用或意义。新闻对于主体的价值,主要表现为两大维度:一是新闻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的价值,二是新闻对于由人通过各种关系构成的社会的价值。由于新闻对于社会的价值,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作为主体的人身上,因而,我们可以在一般意义上将新闻的价值界定为新闻对于人的效用或意义。至于新闻对于不同主体的不同价值问题,也即新闻价值的相对性问题本文不做专门讨论。
探寻新闻的价值根源,就是回答新闻的价值源头在哪里,回答新闻的价值来自哪里。由于价值是在价值客体与价值主体的关系中生成的、体现的,因而,寻找新闻的价值根源,既要从作为价值客体的新闻出发,也要从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出发。
传播态的新闻,是对新闻事实的反映和呈现,因而新闻内容本质上是事实信息。这就意味着,从客体角度看,新闻的价值根源于事实信息。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事实信息,就可能有什么样的新闻,有什么样的新闻,就可能有什么样的新闻的价值。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作为新闻内容的事实信息,不是一般的事实信息,而是特殊的事实信息,其特殊性的关键所在是:事实信息根源于事实世界(包括自然世界和社会世界)新近或正在发生的变化,这些变化情况与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兴趣密切相关,这是现代新闻观念对新闻本质的基本理解,普遍共识。对此,先辈们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论断。中国新闻学的开山祖徐宝璜(1919/1994)写道:“新闻者,乃多数阅者所注意之最近事实也。”范长江在1961年发表的《记者工作随想》一文说:“新闻是广大群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重要的事实。” ④法国新闻学者贝尔纳·瓦耶纳认为:“新闻即刚发生和刚发现的事物”。前苏联新闻学者科尔尼洛夫说:“新闻是值得社会重视的新的事实。”(转引自郑保卫,1990:3)美国新闻学者米切尔·斯蒂芬斯(2007/2014)提出,“新闻就是社会关心的问题”,新闻就是“公众共同关心的新信息”。这些论断从新闻的定义角度看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逻辑问题,⑤但就揭示新闻的本质来说,它们对今天的媒介环境依然是正确的,是新闻工作中必须坚守的底线性新闻观念。只有这样的事实信息,才是可以作为新闻本源的事实信息,才是真正的新闻本体,才能成为新闻之价值的真实源头。
传播态新闻面对的主体,直接表现上是以新闻收受角色体现的新闻主体。但新闻活动作为人类的固有活动,意味着所有的人本就是传收一体化的新闻活动者。现代新闻业造成的传收主体分化、分离在今天的新兴媒介环境中已被彻底改变了,新兴环境中的传收主体一体化已经成为普遍事实。因而,我们完全可以在普遍意义上将整体的社会主体、将所有的人当作新闻的价值主体来对待。新闻活动中的人,直接欲求在于了解、把握周围环境的变化,表现为满足自己的新闻需要。这就是说,新闻主体是新闻之价值的主体根源,而直接根源体现为主体的新闻需要。这就意味着,有什么样的新闻需要,就可能有什么样的新闻的价值。因而,具体满足谁的新闻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新闻需要,就成为新闻的价值实现中至关重要的问题。上文已经说过,现代新闻观念明确把新闻的价值主体指向社会公众,也就是说,社会公众的新闻需要才是新闻价值的源头。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更是把“人民中心价值观”十分明确地作为其新闻观念体系中的核心观念之一,⑥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人民就是广大的社会公众,他们的新闻需要理所应当成为新闻的主体价值根源。
由于新闻的价值生成于新闻与人之间建立的价值关系,因而,新闻的价值必然同时受制于“事实信息”与“新闻需要”两个根本要素。一言以蔽之,新闻的价值根源有两个,一是作为新闻本质属性体现的事实信息;二是作为人的基本需要的新闻需要。事实信息与新闻需要的关系才是本文所说的新闻的价值关系的实质。在这两个要素之间,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当然更为重要。这是因为,作为价值主体的新闻活动主体(在特定的新闻活动中可具体区分为新闻信源主体、传播主体、收受主体、控制主体、影响主体),⑦能否自觉到自身的新闻需要,能否认清真实的新闻需要,能否构建起科学合理的满足新闻需要的整体观念体系、制度体系、组织体系、操作体系,对能否及时发现、认识、传播、运用事实信息,有着前提性的作用。事实信息是自在自发的,人作为主体是自觉自为的,比起作为价值客体的事实信息要素,人作为价值主体是活的要素,是具有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要素。
二、新闻的价值构成序列
新闻与人的关系丰富而复杂,新闻几乎贯穿、渗透、弥漫在人们所有的实践交往、精神交往和日常生活交往之中。因而,新闻与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文艺、体育、卫生等社会领域中活动的人,新闻与日常生活世界中活动的人,都有可能建立起新闻价值关系。新闻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多样性,自然意味着新闻的价值会表现出多元性、多样性。同时,作为新闻的价值之源的事实信息,在现象层面上是具体的,具有不同的内容,这也意味着新闻的价值是多元的、多样的。总而言之,新闻的价值不是单一的某一种价值,而是会有多项价值。既然存在多项价值,那就自然存在不同价值项之间的结构关系、序列关系,我们就得对不同价值项之间的如此关系从理论上做出结构顺序的厘定,以便在新闻实践中比较合理地实现新闻的价值。
首先,针对新闻的所有可能价值项,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型或板块:新闻的本原价值与新闻的派生或延伸价值。⑧在两大板块的序列关系上,新闻的本原价值在先,新闻的派生或延伸价值在后,这一基本价值序列关系在理论逻辑上是不可颠倒的。
新闻的本体是事实信息,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信息功能是新闻的本体性功能、第一功能,我把基于新闻本体功能、第一功能的价值命名为新闻的“本原价值”,而把基于本原价值的其他价值统称为新闻的派生价值或延伸价值。新闻的本原价值是信息价值,而不是其他什么价值。本原价值是根源性的价值,是其他价值的最初根源,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而所谓新闻的信息价值,就是指新闻作为一种特殊事实信息消解、消除人们当下认识不确定性、心理不确定性的价值,这也正是新闻“监测环境、守望社会”基本功能的实现方式,也正是新闻作为沟通人与事实世界最新变动情况中介的体现。
新闻的本体是事实信息,但具体的新闻表现为各种可能的事实信息,现象层面的新闻丰富多彩、千变万化,包含或蕴藏着各种具体的内容,因而,新闻除了具有本原性的信息价值之外,还会在各种可能的价值关系中显现出基于信息价值的其他价值,诸如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宣传价值、舆论价值、教育价值、知识价值、娱乐价值等,如果再考虑到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多样性,这个价值项目系列逻辑上可能是无限的。但所有这些新闻的可能价值项,在与新闻的本原价值相比中,都只能被界定为新闻的派生价值或延伸价值。如果脱离新闻的本原价值谈论新闻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等等,那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而在实践上则可能扭曲新闻对于社会的特殊意义或价值。
新闻的价值,是新闻对新闻主体的价值,由于存在着不同的主体,这就意味着同样的新闻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价值。有些主体可能更看重新闻的政治价值,有些主体可能更看重新闻的文化价值,还有主体可能更看重新闻的娱乐价值,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但作为新闻,不管对于什么样的具体主体,不管在不同主体之间有着怎样的价值差异,从逻辑上说,都首先要“享受”新闻作为事实信息的价值,然后才有基础和可能谋求新闻的其他价值。因此,从价值主体角度看,新闻的本原价值也是优先的,而其他价值则是派生的、延伸的。新闻活动中的主体首先满足的是作为事实信息的新闻需要,然后才能以新闻为手段谋取其他需要。如果越过新闻的本原价值,牟取新闻的派生价值或延伸价值,那就打乱了、扭曲了新闻的价值的根本性结构序列,在新闻的价值实现上有可能得不偿失。
其次,在新闻所有可能的派生或延伸价值项中,尽管人们在一般意义上会认为新闻的有些价值项比另一些价值项更为重要、更为优先,但在具体的社会活动情境中,哪个具体的价值项优先,哪些价值项相对置后,却主要依赖于具体情境中主体的优先需要而定,毕竟主体是新闻的价值根源中更为主动积极的因素。
在一般意义上,对于新闻的众多可能价值项,人们基于长期的实际经验,也就是根据新闻在社会运行中实际产生作用的多少大小,有一个原则性的排序,比如,人们通常会把新闻的政治价值、宣传价值、舆论价值排列在新闻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知识价值、娱乐价值等等之前。⑨也就是说,在新闻的派生价值或延伸价值之中,新闻的政治价值是优先的,其他价值是置后的。如此排序,当然不是随意的,而是有所根据的。在社会整体结构中,新闻领域属于相对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在上层建筑范围内,新闻领域又属于思想意识形态领域,而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比起科学、哲学、文学艺术、宗教等来,新闻离政治上层建筑领域最近,甚至被看作是政治领域的前沿阵地(童兵,2000:123-125)。再从社会实际看,由于政治权力直接决定着一定社会(国家)的基本运行方式,直接调整、指导着一定社会(国家)的变化发展方向,因而,政治活动必然会直接作用和影响一定社会(国家)中人民大众的整体利益和生活状态,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活动宗旨的新闻生产传播自然会把目光投向政治领域,也理应特别关注政治领域。因而,我们完全可以说,比起其他社会领域来,新闻必然与政治有着更为紧密的关系,新闻的政治价值在整个新闻的派生价值、延伸价值排序中也更为优先。至于政治价值之后,其他价值项的一般排序如何,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在具体情境中,那可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新闻的价值是新闻对于一定主体的价值。不同社会主体处于不同的社会情境之中,有着不同的新闻需要,因而,新闻的价值项目排序在不同主体那里可能是不一样的。人们在实际中,不难看到,有些人关心政治新闻、经济新闻,有些人偏爱文化新闻、军事新闻,有些人可能热衷于社会新闻、娱乐新闻;同时,也不难发现,同样一条新闻,有些人看重其中包含的政治信息,有些人看重其中包含的经济信息,有人还可能只是看重其中包含的趣味信息。总而言之,不同社会主体看重不同的新闻,看重同样新闻包含的不同信息。在新闻价值论视野中,就是说不同主体很难有统一的新闻价值标准,因而,新闻的价值项目序列在不同的主体那里从原则上说会有不同的先后位置。当然,我们应该注意,不能过分夸大不同主体新闻需要的差异性,实际上,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一定社会范围的人们可能有着高度相同或相似的共同性,即人们有着很多共同的新闻需要,但在这种情况中,新闻所体现的价值主要是我们上文所说的本原价值(信息价值),而非此处讨论的延伸价值。
再次,新闻的价值项之间的结构关系、序列关系,是新闻与社会各个领域关系、新闻与个人关系的实质性反映,也是人与新闻的价值关系的集中反映,如此结构关系、序列关系,说明了新闻在整个社会以及新闻在人们日常生活世界中的地位和作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凡是以“新闻”方式、“新闻”名义展开的社会活动,比如“新闻”宣传活动、“新闻”舆论活动,更不要说新闻工作,都应该把新闻的本原价值,也即新闻作为新近或正在发生、变动的事实信息的价值放在首位,然后再合理恰当地追求新闻的其他价值项目,切不可本末倒置。尽管在社会活动的实际展开中,新闻的本原价值与其他派生价值可能是同时发生效用的,不像我们在理论逻辑上分得那么具有先后顺序,但我们还是要强调,以新闻方式展开的社会活动,就应该把握新闻活动的特征,遵循新闻活动的规律,以新闻为本位,实现新闻的基本价值(本原价值、本位价值)。那些徒有新闻之名、却无新闻之实的活动,损害的不只是新闻的名声,也必然会受到新闻规律的惩罚。
三、新闻的价值实现条件
对于新闻的价值问题,理论研究的直接目的是搞清楚新闻到底有什么样的价值,不同的价值项目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而最终目的则是指向新闻实践,即指向新闻之价值的实现问题。如何实现新闻的价值,主要是价值主体的事情,因为只有价值主体才能主动发现有新闻价值的事实、创造价值客体、建立价值关系,寻求价值实现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新闻的价值实现活动,发生在社会环境之中,无疑是个极为复杂的重要问题,事关方方面面,本文难以展开事无巨细的讨论。下面,就新闻之价值的实现条件问题做一些原则性的阐释。
其一,新闻的价值实现,需要宏观层面优良新闻制度和有效治理体系的保障。⑩要使新闻能够实现自身的价值,首要的条件当然是要让合法合德的真实新闻得到自由的传播。[11]马克思就曾说过:“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如果真正的新闻得不到正常的自由传播,谈论新闻本原价值的实现无异于天方夜谭,谈论基于新闻本原价值的其他派生价值、延伸价值的实现无异于对空言说。因此,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只有构建起既符合新闻规律要求又符合自身合理需要的新闻制度、新闻治理体系,即建立起“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新闻制度、新闻治理体系,才能在根本上保证新闻的价值特别是新闻的本原价值比较好地实现出来。当然,我们不能忘记,不同国家、不同社会拥有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的社会现实,在保障真实新闻自由生产传播上一定会有差别,但同时更需牢记的是,保证新闻传播的相对自主性是实现新闻的价值的基础条件、首要条件。只有真实新闻的自由传播有了保障,社会大众才能获得真实的新闻,新闻也才有机会与不同的社会主体建立起各种可能的价值关系,新闻才能产生它的价值效应与意义。
其二,新闻之价值实现的关键,是要生产出高质量的新闻、传播出好的新闻。新闻的价值实现,自然与作为价值客体的新闻质量具有直接关系。从原则上说,高质量的新闻更有可能实现比较大的新闻价值。但新闻是由传播主体生产传播的,因而用什么样的观念、什么样的精神、什么样的方法生产传播新闻便成为新闻之价值实现的关键要素。在今天这样的技术环境、媒介环境中,所有社会主体都可以成为大众化、公共化的新闻传播主体(杨保军,2013),这就为高质量的新闻生产传播带来了极为复杂的环境和严峻的挑战。
对于职业新闻传播主体来说,坚守专业化的精神理念、伦理道德、基本原则、操作方法,是生产传播高质量新闻的基本保证。是否具有专业精神理念,是否坚守专业伦理道德,最终还是要看在新闻生产传播中能否尊重新闻规律、按照新闻生产传播的基本专业要求(基本的专业原则与专业方法)进行新闻生产传播。其中最重要的有这么几条:第一,新闻要报道那些具有新闻性或新闻价值的事实。所谓有新闻价值的事实,就是事实世界中那些最新的有意义的变动情况,最核心的就是与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兴趣相关的情况,这样的事实及事实信息从源头上决定了传播者有可能生产出高质量的新闻、好新闻,即对社会公众有实质效用的新闻。第二,要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和呈现新闻事实。“所有新闻的基本元素即真实性”(卡斯特·约斯特,1924/2015),“新闻业是‘以事实为基础的话语实践’”(潘忠党,2018)。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没有了真实,就失去了新闻的根据,谈论新闻的价值是可笑的。新闻不能有意造假,新闻不能故意失实,任何虚假失实新闻只能产生负面价值、负面效应。至于故意不报道与社会公众利益高度相关的真实事实信息,那就近乎犯罪了。客观就不能主观任意,就不能掩盖事实、遮蔽事实、扭曲事实、膨化事实、压缩事实。全面就是周全,就是各个方面,不是片面,不是凭借主观偏好选择的那面,客观、全面才有可能保证真实,保证新闻的基本质量。第三,在新闻传播方式方法上,要及时、公开。时间是新闻的生命,公开是新闻的力量。得不到及时传播的新闻,便是垃圾信息,得不到公开传播的新闻,最多只是狭义的情报,对社会公正没有意义。不管事实信息的重要程度如何,只有得到及时公开传播,它才能以新闻的方式产生新闻的价值或意义。第四,在当今新兴媒介环境中,不仅要坚守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公开等传统新闻传播原则,还要进一步强化新闻传播的对话原则、透明原则。新闻活动本身就是人类对话交流的一种现象和活动,是人通过新闻与事实世界勾连起来的一种方式;新闻生产传播,只有在不同主体(当今则特别要强调职业主体与非职业主体之间的对话交流,而不只是职业主体内部的对话交流)的自主自由交流对话中,才能及时快速呈现出事实世界最新的真实变动情况,才有更大可能生产出高质量的新闻。透明原则要求职业新闻传播主体要“自我敞开”、“自我解蔽”,让社会大众看到和理解整个新闻生产传播过程,以增强新闻的公信力,具有公信力的新闻才是更有影响力的新闻、更有价值的新闻。当然,透明不只是新闻传播主体的透明,更为关键的是整个社会公共信息的透明,如果没有所有社会公共信息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的及时公开、透明,新闻公开、新闻透明实质上都是空洞无物的,新闻的价值实现也会大打折扣。
专业化并不仅仅是对职业新闻传播主体的要求,也是对非职业转播主体的希望,即当任何社会主体在向社会公开传播信息时,也要有基本的媒介观念、新闻意识,要自觉到面向他人的信息传播,更不要说面向社会大众的信息传播,就有可能对他人和社会带来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因而,作为传播者,最低限度要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不能故意捏造事实,无事生非,传播不实之词(纯粹表达意见另当别论)。在新兴媒体时代到来之前,对于职业新闻传播主体以外的社会主体来说,主要是传统大众新闻传播的被动收受者,很难自主、自由地传播新闻、表达意见,社会大众之间很难实现真正的自由互动与交流。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兴媒体时代的开启,带来了大众化新闻传播主体的结构性变化,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所有社会主体(包括个体和群体)在技术赋能的情况下,都能够自主自由传播新闻、表达意见。但如此时代的到来,也给国家、社会管理、治理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给正常的信息秩序、新闻秩序维护带来更多问题,因为总有人会滥用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权利,总有人缺乏基本的法律观念和理性传播的自觉。对于今天的社会大众来说,需要珍惜新兴媒介环境中获得的自由传播、自由表达和自由交流机会,这不仅是新闻活动领域的事情,也是实现政治参与、社会治理参与的重要基础和条件。
其三,新闻的价值实现,有赖于价值主体对新闻的理性解读。一定的新闻能否与一定的主体构建起价值关系,从原则上说,需要主体主动接触媒介,主动选择、阅读、理解新闻,经过主体的解读、理解,新闻才能转化为对一定主体可能有效用、有意义的信息,才有可能成为一定主体思考问题或展开行动的参考资料,“人并不是依据信息去行动,而是依据信息内含的意义去行动”(方钦,2019:4)。因而,具体新闻对于具体主体的价值如何,能有什么价值,价值能够实现到什么程度,就不只是作为价值客体的新闻的品质问题,同时与价值主体有着高度的紧密关系,优美的音乐对需要音乐且能够欣赏它的耳朵才是优美的。一个人的媒介素养、新闻素养只是新闻之价值实现的基本条件。获取不同新闻的潜在价值,需要理解新闻的具体内容以及内容的意义,这尽管可能并不深奥,[12]但需要主体有获取新闻的主动愿望和热情,需要主体有对待新闻的理性态度与方法,更需要主体有不同的知识素养。如果缺乏接收、认识、理解新闻的基本主体条件,那自然谈不上新闻的潜在价值现实化了;如果不能相对比较准确地理解新闻内容及其内含的意义,那就很难较好地实现新闻的价值;如果在个别情况下,不能辨别区分真假新闻、失实新闻,那就有可能出现“上当受骗”的情况,更谈不上新闻的价值实现了。总而言之,新闻的价值实现,不仅是作为价值客体的新闻的质量高低问题,更与价值主体的素养、素质有着高度紧密的关系。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互联网时代、信息时代,我们所处的社会是媒介化社会、知识社会、消费社会、风险社会,新闻是如此时代、如此社会最广泛的信息产品(同时也是文化产品、精神产品,内在包含着可能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日常生活等意义信息),它以最广泛、最快捷也相对最便利的方式,监测环境、守望社会,因而,接触媒介、关注新闻、运用新闻,实现新闻的价值,已经成为所有社会主体生活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
余论
关于新闻的价值问题,实在是个老问题,但社会环境、媒介环境的不断变化,会使老问题不断幻化出新的景象来,这就需要我们持续关注,不断讨论。
本文说了不少话,但核心意思只有一个,那就是我们应该牢牢记住,在新闻的所有价值项目中,信息价值是新闻的本原性价值,是最基本的价值,其他价值的实现,都应该建立在信息价值实现的基础之上。如果忽视了新闻的信息价值,其他价值看上去可能实现了,但却可能偏离了新闻的价值方向。
人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在今天这样自然、社会越来越复杂(复杂同时意味着脆弱与风险)的时代,新闻作为事实世界最新变动情况的事实信息,对于人们来说,它的价值在很多情况下、情境中,不只是信息的价值,而且是生命的价值。我们完全可以说,信息就是生命,新闻就是生命。高质量的、专业化的新闻,是一个社会保持正常运转须臾不可缺少的“珍贵产品”,甚至是不可多得的“奢侈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特定条件下,新闻也会产生负面效应,也会产生负价值,因此,如何把握好新闻传播的艺术,也是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对此,只能另文专论了。■
注释:
①关于新闻价值问题,20世纪80年代我国新闻学界就展开过讨论,比如俞璟璐:《重新认识资产阶级新闻学中的价值观》,《新闻学研究》第20期;郑兴东:《论新闻价值》,《新闻学会通讯》1980年第11期;《新闻学研究资料》1982年第1期“笔谈会”上发表的《谈谈新闻价值》、《浅谈新闻价值》、《新闻价值浅议》等。从此之后,新闻价值问题实际上成为学界讨论的常态问题。本文作者2003年也出版专著《新闻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比较系统地讨论了新闻价值问题。
②关于价值的本质,学界有客观说,主观说,主客观统一说,但共识度比较高的认识是,价值存在于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中,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或意义,比如,“价值与价值关系不同:价值关系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功效或功能关系,这是主体作用于客体和客体作用于主体的双向关系,是主客体的功效或功能上的相互关系;价值则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参见王玉樑:《价值哲学新探》,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意义,也就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效用。我们说某事、某物对人有或者没有价值,也就是说它有或者没有作用、效用。价值的大小也就是作用、效用的大小。”(参见袁贵仁:《价值学引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③当价值客体是人的情况下,人与人的价值关系,可以定性为主体间的价值关系。
④范长江:《通讯与论文》,新华出版社1981年版。与范长江类似,胡乔木说:“新闻是一种新的、重要的事实。”其实,在20世纪20至40年代中国新闻学术研究蜂起和新闻教育勃兴之时,不少新闻学人,如邵飘萍、田玉振、李公凡、潘公辰、黄天鹏等,都提出了与徐宝璜大同小异的新闻定义(参见童兵、林涵:《20世纪中国新闻学与传播学——理论新闻学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新闻学家萨空了在他的《科学的新闻学概论》中则认为:“凡世界上所发生的新发现的与人类生存有关的事实与现象,都是新闻。”(转引自黄旦:《新闻传播学》,浙江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⑤在新闻定义中,有事实论、报道论、信息论、功能论等不同定义范式,但共识度比较高的是报道论,即把新闻界定为对事实的报道,因而,人们通常认为事实论定义存在逻辑错位问题,即把新闻定义在了新闻的本源态。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杨保军:《新闻理论教程(第四版)》中的第四章第一节“新闻的形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有四大主要观念,作为统摄观念的党性原则观念,作为价值观念的人民中心观念,作为方法观念的舆论引导观念,作为基础观念的新闻规律观念。参阅杨保军:《当前我国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核心观念及其基本关系》,《新闻大学》2017年第4期;杨保军、王敏:《论中国马克思主义新闻价值观的典型特征》,《山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⑦关于新闻活动主体的具体论述,可参阅杨保军:《新闻主体论》,人民日报出版社2016年版。
⑧在新闻功能论视野中,我将新闻的功能分为新闻的本位功能(本体功能)和派生功能(延伸功能),参阅杨保军:《论新闻的本体功能与派生功能》,《理论月刊》2010年第3期。这里关于新闻的价值二分,也是基于这一基本逻辑。顺便可以指出的是,功能本质上是属性范畴,新闻的功能是新闻的属性的直接体现,价值是关系范畴,新闻的价值是新闻对相关主体的意义,新闻的价值是新闻的功能在新闻主体身上的体现。
⑨对于新闻的价值项目排序,少有专门的研究,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学术上和实践上的基本共识,那就是,无论中外,人们把新闻的政治价值摆在第一优先的位置上。比如,在当代中国新闻领域,就始终强调新闻的舆论引导价值,而正确的新闻舆论引导,就是通过新闻手段把社会舆论引导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相一致的方向上,显然强调的是新闻的政治价值。在西方,更是始终把新闻与自由、民主、正义的关系当作新闻研究中的核心问题,甚至形成了没有新闻,就没有民主或没有民主就没有新闻这样的判断,从新闻角度看,实质强调的也是新闻的政治价值。
⑩什么样的新闻制度才是优良的新闻制度,什么样的新闻治理体才是优良的新闻治理体系,特别是什么样的新闻制度、新闻治理体系才是适合我国现代化建设、适合我国新闻业发展的优良新闻制度、有效新闻治理体系,都是亟待我国新闻传播学界研究的重大课题。
[11]什么样的事实信息可以得到传播,并不仅仅是由新闻价值标准决定的,在现实社会中,还有一系列的规范性标准,比如在我国,一条有新闻性的事实信息能否得到正常传播,传播主体必须看其是否是相关法律规范、政策规范、纪律规范、道德规范允许传播的信息,如果不和规范,就不能传播。参阅杨保军:《新闻理论教程(第四版)》中的第五章“新闻选择标准”中的第二节“确定新闻传播内容的规范性标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
[12]由于新闻本身是一种事实信息,通常是对事象的呈现和描述,在知识论意义上,也更接近常识层次,如果报道对象本身比较复杂,专业报道者也会进行新闻话语的简化、“翻译”,以便大众接受,因而,一般意义上说,新闻是比较容易理解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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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珀·约斯特(1924/2015)。《新闻学原理》(王海译)。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潘忠党(2018)。在“后真相”喧嚣下新闻业的坚持 —— 一个以“副文本”为修辞的视角。《新闻记者》,(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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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宝璜(1919/1994)。《新闻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杨保军(2013)。“共”时代的开创——试论新闻传播主体“三元”类型结构形成的新闻学意义。《新闻记者》,(12)。
郑保卫(1990)。《新闻学导论》。北京:新华出版社。
杨保军系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中心研究员。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当代中国新闻理论研究”(批准号:18XNLG06)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