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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论述解读
■高一飞
  【本文提要】习近平对媒体与司法关系作了重要论断,他指出,要充分认识到媒体与司法面临自媒体时代的新环境,执法司法时刻处在公众视野里、媒体聚光灯下。为此,政法机关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以正确方式及时告知执法司法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也要为执法司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媒体与司法关系问题写入了党的文件。司法机关和媒体都应当顺应时代的需要,以习近平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讲话为指导,实现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习近平 媒体与司法 司法公正 司法监督 阳光司法机制
  【中图分类号】G210
  在2014年1月7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用很大的篇幅首次全面论述了“媒体与司法关系”这一前沿而现实的问题,他指出:
  现在,人人都有摄像机,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可发消息,执法司法活动时刻处在公众视野里、媒体聚光灯下。一个时期以来,网上负面的政法舆情比较多,这其中既有执法司法工作本身的问题,也有一些媒体和当事人为了影响案件判决、炒作个案的问题。政法机关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以正确方式及时告知执法司法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但对执法部门的正确行动,要予以支持,加强解疑释惑,进行理性引导,不要人云亦云,更不要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横挑鼻子竖挑眼。要处理好监督和干预的关系,坚持社会效果第一,避免炒作渲染,防止在社会上造成恐慌,特别是要防止为不法分子提供效仿样本。前几年发生的暴力伤害幼儿园儿童的中小学案件,去年发生的福建厦门公共汽车纵火案、首都机场爆炸案等等,经一些媒体渲染炒作后,有的引发了连锁反应。对司法机关尚未或正在办理的案件,媒体可以报道,但不要连篇累牍发表应该怎么判,判多少年等评论,防止形成“舆论审判”,以便为执法司法机关行使职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①
  在习近平总书记近500字的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论述中,涉及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方方面面,概括起来:一是“执法司法活动时刻处在公众视野里、媒体聚光灯下”是新媒体时代的舆论特征;二是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媒体要为执法司法机关行使职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媒体与司法关系问题写入了党的文件:“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其内容正是表现为现代自媒体时代背景下,司法如何对待媒体监督、媒体如何报道司法两个方面。
  
一、媒体与司法面临自媒体时代新环境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媒体对司法的影响远远超过过去报纸电视为主的年代。习近平总书记分析了网络舆论的特点,他说:“互联网是一个社会信息大平台,亿万网民在上面获得信息、交流信息,这会对他们的求知途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会对他们对国家、对社会、对工作、对人生的看法产生重要影响。” 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今天的司法机关较以往承受着更为巨大的舆论压力。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媒体的迅猛发展活跃了民主法制建设的舆论环境。新技术的变革导致媒体格局发生深刻变革,新媒体格局的变革使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环境。” ③可见,新媒体环境对司法的深刻影响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过去,传统媒体垄断着信息供应,而今天,“自媒体”以及随之而来的亿万“公民记者”的涌现打破了这种垄断。自媒体开始分享传统媒体的话语权,舆论场的重心也开始从传统媒体转到自媒体。④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人人都有摄像机,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可发消息”指出了中国的舆论生态正在走向多元化。
  司法系统受到了自媒体和公民记者的巨大影响。在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平衡中,言论自由地位正在提高。言论自由中派生出了“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或者“互联网自由”。2007年2月15-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了电子媒体与新闻自由国际研讨会,教科文组织言明新闻自由是基本人权。在这次会议上,各国代表对电子媒体的出现与促进新闻自由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新的看法。⑤2010年,“互联网自由”的概念开始出现在美国政府的电子期刊上。⑥2010年6月8日,中国政府发布《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发展网络新闻传播事业,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新闻信息,同时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⑦提出了“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即“互联网自由”的概念。⑧互联网自由的兴起也意味着对言论自由的要求正在日益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标准。
  自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更加直观、及时,但是,网络民意容易对司法发生误解、进行炒作,也容易被人利用,从而导致干扰司法和舆论审判。
  新媒体需要新思维、新方法去对待,“今天,宣传思想工作的社会条件已大不一样了,我们有些做法过去有效,现在未必有效;有些过去不合时宜,现在却势在必行;有些过去不可逾越,现在则需要突破。‘不日新者必日退。’‘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做好宣传思想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创新。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基本不看主流媒体,大部分信息都从网上获取。必须正视这个事实,加大力量投入,尽快掌握这个舆论战场上的主动权,不能被边缘化了。” ⑨在自媒体时代,我们应当尊重新闻舆论的规律,确立起符合时代要求的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
  
二、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政法机关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早在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习近平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以能力建设为重点,着力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着力提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着力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着力提升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着力提升政法队伍拒腐防变能力。” ⑩五个“着力”中,有两个与司法公开的方式有关,即新媒体和科技信息化也可以成为司法公开的手段和方式。
  司法机关还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习近平总书记说:“古人说:‘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很多网民称自己为‘草根’,那网络就是现在的一个‘草野’。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群众在哪儿,我们的领导干部就要到哪儿去,不然怎么联系群众呢?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潜潜水、聊聊天、发发声,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善于运用网络了解民意、开展工作,是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做好工作的基本功。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不断提高这项本领。” [11]司法机关需要独立办案,不能迁就民意,但是同样需要加强民意沟通,听取合理的声音。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司法公开的目的是“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12]所以,司法公开的目的最终是为了使政法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媒体监督。
  对待网络舆论要多一些包容和耐心。网络民意有其自身的特定性,习近平要求应当继续拓展网络民意的收集渠道、加强网络民意收集窗口建设、加强网络民意收集的主动性和及时性。要完善网络民意的引导与分析机制、网络民意回应机制、反馈与评价机制以及司法回应网络民意的监督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对如何对待网络舆论,提出了“六个及时”的要求。他说:“网民大多数是普通群众,来自四面八方,各自经历不同,观点和想法肯定是五花八门的,不能要求他们对所有问题都看得那么准、说得那么对。要多一些包容和耐心,对建设性意见要及时吸纳,对困难要及时帮助,对不了解情况的要及时宣介,对模糊认识要及时廓清,对怨气怨言要及时化解,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引导和纠正,让互联网成为我们同群众交流沟通的新平台,成为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 [13]这六个“及时”中,后四个“及时”的本质是通过信息公开回应民众,引导舆论,为司法公开的针对性提供了指导。
  “以正确方式及时告知执法司法工作情况”。所谓“及时告知执法司法工作情况”,指的是司法公开。司法公开当然包括了向媒体的公开。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14]其中特别提到了“舆论监督”对司法的作用,其实,广义的舆论监督可以包括在社会监督之中,他将其突出来与社会监督并列,体现了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与独特地位。司法为什么要接受媒体监督?因为司法只有公开才能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才能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让司法有密切联系群众的机会,发现司法行为中的问题;才能实现司法案件让人民参与、人民监督、人民评判,提高司法公信力。
  2018年10月5日,女律师孙世华发网文称,自己因代理案件原因,与委托人李小贞到广州市荔湾区华林街派出所办事,遭到警方“碰瓷执法”,被要求脱衣检查、拍照、打指模和验尿,并接受6小时讯问。10月10日凌晨,广州警方发布官方通报称指控不属实,是孙律师以查看民警身份为由,“伸手拉扯民警挂在胸前的警察证”,同行人员“一同起哄吵闹、辱骂民警”,涉嫌扰乱单位秩序,才将三人“传唤”到派出所的办案区,并按照程序规定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等工作。[15]在此事件中,警方与女律师立场相反,针锋相对。其实,要解决这一争议,只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把事发时派出所内的视频公之于众,是非就会有公断。司法公开的本质就是让事实说话,让民众监督,在上述事件中,公开相关信息就是“行光明正大之事”的最好方式。
  在现代社会,司法公开要走信息化的道路。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随着形势发展,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必须创新理念、内容、体裁、形式、方法、手段、业态、体制、机制,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适应分众化、差异化传播趋势,加快构建舆论引导新格局。” [16]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打通信息壁垒,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更好用信息化手段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科学决策。” [17]习近平总书记对于信息化的现代化提出的一系列要求,同样适用于司法公开。司法机关要主动及时向民众公开司法信息。信息化时代,信息以爆炸式的速度不断增长,网络已经发展成为民众获取信息最便捷、最有效的途径。在现代信息爆炸社会,没有网络形式的信息公开,在有的情况下与不公开没有任何区别。只有通过网络进行信息公开,才能扩大信息公开的辐射面,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从而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这一点,以网络形式进行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司法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应当履行的新义务。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官方网站、司法公开专门网络信息平台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公开司法信息已经成为常态。
  当然,司法机关回应社会关切时,要以“正确的方式”进行,遵守基本底线。司法机关披露信息、发布回应,必须遵守诉讼法的规定和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基本规则。如公安检察机关必须恪守无罪推定,对工作过程信息不公开、侦查方法不公开、证据一般不公开、被害人隐私信息一般不公开(被害人同意的可以公开)、未成年嫌疑人真实身份一般不公开(涉及重大犯罪可以例外)。
  以其中的证据不公开为例,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过程中,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犯罪活动,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可能逃跑、隐藏、销毁证据或者妨害证人作证,或继续实施犯罪;同案犯可能基于证据的公开而串供或潜逃;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也可能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公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存在为上述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便利的风险,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对于证据的信息并非一律不公开,在特殊情况下,为实现特殊执法目的、平息特殊舆情,可以对证据进行有限度的公开。部分重大案件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各类虚假信息的酝酿和传播,形成不利于办案机关的舆论导向,干扰案件的正常侦办。以郭文贵案为例,郭文贵负案逃往美国,态度恶劣,不断通过社交媒体进行政治诽谤,制造他“什么秘密都知道,什么真话都敢说”的荒唐悬念,把自己打扮成“落难但不屈的反腐英雄”,蒙骗世人。之后网上公开了马建、[18]宋军[19]证实郭文贵犯罪的言词证据,终止了其混淆视听的闹剧,彰显了国家打击犯罪的决心。对敏感案件证据进行适时、有限地公开,从某种层面而言已经超越了刑事诉讼的意义,具有更高的政治或社会公共管理层面的价值。
  当然,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其身份信息不公开也应当有例外。未成年人的利益显然不能是压倒一切的利益,也必须与其他利益,如,社会秩序、公众知情权、未成年人自身利益等各方面进行全面平衡。即使是未成年人,如果是发生了校园枪案,一个14岁的少年用枪杀了几个人,社会居然不能知道他是谁?这就违背常情常理了。所以,在英国、美国和加拿大都有所谓对未成年人“以成年人方式审判”、“放弃未成年人审判的权利”等规则,也就是说,在重大案件中,对未成年人嫌疑人要与成年人同等对待。[20]我国也可探索引进“以成年人方式审判”制度,对重大犯罪中的未成年人嫌疑人,可以公开其身份信息。
  与侦查、起诉机关类似,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裁判确定以前,必须根据法定方式公开相关内容,不得对媒体发表“未审先判”式的意见。
  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方法上要防止出现司法机关与社会对呛的局面,这不仅有损司法尊严,也不利于正确导向。司法机关与媒体应当理性沟通、坦诚交流。
  “有针对性地加强舆论引导”。政法干警要增强利用新媒体做好工作的意识和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召开的政法工作会议指出:“新媒体时代,政法干警既要有智商、情商,又要有媒商,善于以主动坦诚姿态与社会沟通,以开放包容心态面对新媒体,养成在新媒体监督下执法办案的习惯。政法干警要增强利用新媒体做好工作的意识和能力,建设良好公共关系。” [21] “媒商”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其含义是政法干部既要以开放包容心态接受媒体监督,又要利用媒体做好工作,公开信息,获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回应民意,增强公信力。习近平书记多次谈到了运用新媒体的能力,他说:“要解决好‘本领恐慌’问题,真正成为运用现代传媒新手段新方法的行家里手。要深入开展网上舆论斗争,严密防范和抑制网上攻击渗透行为,组织力量对错误思想观点进行批驳。” [22]他还具体谈到引导舆论的技术问题上要注意“时、度、效”,他说:“做好网上舆论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创新改进网上宣传,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好网上舆论引导的时、度、效,使网络空间清朗起来。” [23]如前所述,网络传播有自身的规律,不能简单地靠封锁消息来解决问题,也不能认为只要自身实际上没有问题,就让网络舆论随意发酵,放任不管,而是要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六个及时”回应舆论。
  自媒体时代,司法应当通过程序的自我完善、对法庭参加人员的言论规制来达到“司法避免媒体影响”的目的。习近平指出:“形成良好网上舆论氛围,不是说只能有一个声音、一个调子,而是说不能搬弄是非、颠倒黑白、造谣生事、违法犯罪,不能超越了宪法法律界限。我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发挥舆论监督包括互联网监督作用。这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要注意,首先要做好。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24]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互联网监督”这一新的概念。
  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到的“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主动地引导民意。让公众接受裁判的基本前提是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司法机关应该与公众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通过信息交换、不同观点的碰撞,实现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一方面需要提高办案过程透明度,让公众了解案件的进展,让群众不再“不明真相”;另一方面对媒体的误解和疑问要及时回应。司法机关“作为引导者不能居高临下,更不能观望和等待,而应该积极参与舆论互动,依赖于所表达的意见本身的说服力,以及说服的技巧,公开回应舆论疑问。” [25]可以说,对民意的回应事实上也在将民意引向理性。目前司法自媒体水平不高,往往求助于权力以删除不同意见,这种方法简单粗暴。理性回应要求司法机关提升传播素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就创新和加强新时代政法宣传舆论工作开展调研座谈时提出,做强新媒体,要着力提升“五个能力”。其中包括提升政法新媒体的话题设置能力,充分运用政法话语资源打造高端话题、特色话题、热点话题,牢牢掌握新媒体舆论场的主导权、话语权;提升政法新媒体的“引关圈粉”能力,把越来越多网民变为“粉丝”。[26]政法机关要通过培养专业化的新闻宣传专业人士、颁布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等举措来全面提升自身的传播能力。
  
三、媒体要为执法司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舆论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的表现,是新闻出版自由和表达权的表现。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首次提出四大“民主监督”权利。此后,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报告三次都重申了这一内容。其中的表达权是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六大自由的概括性表达。新闻媒体是实现表达权的最重要的形式。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 [27]在我国,媒体的积极作用,使多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得到纠正。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并宣告无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其中媒体作用不可忽视。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新华社内蒙古分社高级记者汤计写出5篇内参推动此案进展,[28]微博、微信用户的围观使长期以来拖延平反的司法机关最终重审此案,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这尽管应当归功于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大环境,但媒体监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要处理好监督和干预的关系”,“防止形成‘舆论审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媒体在司法报道中“防止形成‘舆论审判’”,“避免炒作渲染”。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新媒体传播具有同步性、即时性和匿名性的特点。[29]同时,由于网络的触角已延伸至几乎每个角落,从而使得每个人都可以在指尖轻松地获得和传播来自四面八方的信息。媒体在报道和评论执法司法时,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网络空间的天然特点,使其更容易出现不良信息,要通过媒体自律体现对司法的尊重和理解。
  媒体报道司法还要坚守法律底线。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通过网络执法过滤或删除违法的司法报道,对媒体的不当报道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等,这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活动,散布色情材料,进行人身攻击,兜售非法物品,等等,这样的言行也要坚决管控,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没有哪个国家会允许这样的行为泛滥开来。” [30]在新闻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我国规范媒体报道行为的立法或规则较为广泛,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也有行业准则。对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民事、行政责任,也要通过行业自律进行规范。
  
四、践行习近平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论述
  以全国人大通过的三个诉讼法为基本法依据,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问题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2009年12月8日实施,以下简称“规定”),人民法院对新闻媒体的开放程度和接受监督的主动性有了质的飞跃。这一文件规范了媒体与司法关系,“为这一关系给出了全新的阐释,可谓开创了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的新纪元”。[31] “规定”一共9条,其内容整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条至第八条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司法信息向媒体公开、接受媒体监督的方式和机制。而该“规定”第九条列举了媒体违法的5种情形,包括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法院发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有人质疑“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认为“专就媒体报道司法活动予以约束。由于其措辞严厉,又预留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被网友戏称为‘第九条军规’”,“很可能最终异化为司法借权力之便压制媒体的一个借口”。[32]笔者认为,“规定”的第九条,不是禁令、也不是对法院追究媒体的授权,没有创设法律,五项内容,可以从民法、刑法直接找到法律依据,有些则要求新闻自律解决。“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只是对法律条款的重申。“规定”是一个以规定司法机关接受媒体监督的义务为主的文件,内容涉及了司法与媒体关系的本质、符合中国国情。
  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规定:“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记者是民意代表和法庭审判传播者,对其特殊关照,符合审判公开目的。这一内容,也是法院与媒体关系规则的一部分。
  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新闻宣传部门或者其他指定部门,应当全面收集、研判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社会舆情,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2014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实施办法》,对新闻发布的方式和内容进行了细化,为检务新闻发布指明了方向。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主动通过新媒体公开信息。
  在2014年10月1日试行的《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中,我国检察机关在西方国家所谓“公众人物犯罪”、“严重犯罪”案件之外独创了一个新名词,即“重要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其信息备受关注,人民有知情的期待和要求,应当公开。在坚持允许报道公众人物的同时,我们发现,对于“公众人物”的含义很难把握,我国检察机关对“公众人物”这一名词加以改造和完善,用“重要案件”代替“公众人物犯罪”案件,并明确了其具体内涵,是对信息公开的制度创新和重要贡献。这一机制应当加以坚持与完善,要规范重要案件信息的内容构成和更新、建立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双向交流机制、建立监督与救济互补的双重保障机制。
  2012年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可以通过公安部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这一规定本身没有问题,但是,规定的内容并没有要求必须使用网络公开,公安机关可能选择自己认为“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然而,无论最初使用何种方式,应当最后都形成网络文件或者音频、视频,因为以网络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是现代电子政务的基本要求。2018年8月23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修订版,要求:“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进行,同时可以通过公报、发布会、官方微博、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第十八条)通过互联网公开是法定义务,在存在电子信息公开法的国家,这一义务早已成为互联网时代政府的新的责任,但是,我国各种信息公开文件长期以来并无在互联网公开的强制义务,这一立法规范,是重大的突破。另外,2018年新的《规定》还在“可以”采用的公开方式中特别增加了“官方微博、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的内容,体现了强烈的时代特征。
  在侦查机关与媒体关系方面,对于防止舆论审判,我国《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可以间接地包含在第二十条中:“公安机关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也就是说,当民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存在误解,可能形成舆论审判时,公安机关有回应的义务。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第九条要求:“在继续坚持和完善借助新闻媒体、运用狱内宣传手段、开展狱务咨询、印发《狱务公开手册》等传统公开方式的同时,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公开的方式方法,拓宽公开的渠道,使罪犯近亲属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得公开信息。”全国监狱在狱务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上做了大量的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就。监狱管理机关还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的方式公开狱务信息,提高监狱工作的透明度,进而实现社会监督的目的。在狱务公开的初期,监狱管理机关就认识到新闻媒体重要性,就要求各地监狱管理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监狱执法行为。2011年10月25日河南省豫北监狱发生越狱事件。10月27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就通过新闻媒体对此事件进行通报。10月30日晚,河南省司法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抓捕工作的通稿。[33]狱务公开要重视媒体与司法关系,要通过媒体公开监狱信息、回应舆情,这是将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狱务公开的方向。
  媒体监督司法,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坚持公正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34]这些“需要做的工作”在实践中逐渐得到落实,采取的措施也很多,其中最根本措施就是公开与透明。
  在今天的社会,人民对司法的监督与评判最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媒体向社会了解、提供司法案件的信息,关注司法、评论司法。司法机关应当顺应时代的需要,以习近平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讲话为指导,进一步制订和修改媒体与司法关系的规则,为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机关“回应社会关切”与“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双重目标提供规范依据,并在实践中真正做到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主动接受和回应媒体监督;媒体也应当以习近平新闻思想为指导,在新闻工作中实现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①习近平:《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723-724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
②[11][13][16][17][24][27][30]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第335、336、331、337、333页,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
③周强:《在新媒体环境下奏响公正司法的时代强音》(2013年5月28日),中国日报网,http://www.chinadaily.com.cn/dfpd/shizheng/2013-05/28/content_16542064.htm,最后访问日期:2015-2-2。
④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8年6月)
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科文组织寄望电子媒体促进新闻自由》,http://www.un.org/chinese/News/fullstorynews.asp?newsID=7313,2007-10-25。
⑥美国国务院:《界定互联网自由》,《电子期刊》2010年6月第15卷第6期,http://www.america.gov/e-exchange_internet.html,2010年10月16日
⑦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2010年6月)》,2010年6月8日
⑧外交部:《外交部回应互联网依法管理:中国互联网自由开放有序》,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15-04/17/c_13415893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7日
⑨[22]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2013年8月19日),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com/tp/hd2011/2013/08-21/23744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10日
⑩《习近平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3年1月7日),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107/c1024-2012211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3月10日
[12][14][23][3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47、131、197、145页,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
[15]安璐、付晨晨:《广州律协通报“女律师遭遇碰瓷执法”事件:启动维权程序进行调查》, http://www.bjnews.com.cn/video/2018/10/10/509842.html,新京报新媒体2018年10月10日
[18]《触目惊心: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供述!》,搜狐网[EB/OL][2017-05-01].http://www.sohu.com/a/136947419_482398.
[19]《郭文贵海航“爆料”真相调查》[EB/OL][2017-07-10]http://www.hq.xinhuanet.com/legal/2017-07/10/c_1121294096.htm.
[20]王佳璐:《美国15岁少年5枪打死辱母男子被判无罪》观察者网,[EB/OL][2017-03-28]https://www.guancha.cn/america/2017_03_28_401009.shtm.
[21]《习近平主持召开2018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2018年1月22日),中国长安网,http://www.chinapeace.gov.cn/zhuanti/node_5488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月26日
[25]何静:《理性对待刑事司法过程中的民意》,《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6期
[26]周斌、刘子阳:《陈一新在政法宣传舆论工作调研座谈会上提出 政法新媒体“三四五六”创新举措》,《法制日报》2018年5月24日
[28]怀若谷:《新华社记者5篇内参助呼格吉勒图翻案》(2014年12月16日),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4-12/16/c_127306786.htm,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2月16日
[29]龙飞:《新媒体时代司法公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上)——如何利用新媒体实现司法公开》,《中国广播》2014年第1期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第336页,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
[31]蒋惠岭、龙飞:《展望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新纪元》,《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8日
[32]韩永:《有关人士称最高法追责媒体显司法公信力下降》(2010年01月06日),腾讯新闻网,http://news.qq.com/a/20100106/00153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5月20日
[33]赵靖:《10·25河南豫北监狱越狱事件舆情报告》(2011年11月4日),凤凰网,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11104/4993618.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2月14日
  
高一飞系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基金项目: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立项号14AFX013)、2017年度司法部重点课题“优化司法机关职权配置研究”(17SFB1006)、2017年度重庆市“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委托项目“习近平司法思想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主管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主办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