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
下一期
目录
  • 4页
  • 5页
  • 6页
  • 7页
  • 8页
  • 9页
  • 10页
  • 11页
  • 12页
  • 13页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初探
■丁柏铨 任桐
  新闻舆论和公众舆论共同构成了社会舆论。简而言之,新闻舆论即媒体舆论。新闻舆论有自己的传播规律。“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这是习近平于2009年提出的、客观存在的规律。是年,他在出席中央党校春季学期开学典礼时所做的重要讲话中说:要提高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尊重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与媒体保持密切联系,自觉接受舆论监督。①“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②是关于舆论的规律,同时又与传播密切相关。然而,至今还很少有人对此进行过研究。
  
一、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是一种客观存在
  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尊重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是提高同媒体打交道能力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新闻舆论和公众舆论)并取得良好实效的必由之路。循此规律,领导干部与新闻媒体的关系方能达到最佳状态(领导干部能善待作为新闻传播的发起者、实施者的媒体及其从业者)。漠视甚至违背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又谈何同媒体打交道和提高这方面的能力?循此规律,导向正确的舆论方能得以顺畅而有效地传播,并切实发挥对公众舆论的引领作用。尊重新闻舆论传播规律,不仅是对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对新闻舆论工作者(包括新闻媒体负责人)提出的要求。
  笔者将公众舆论界定为“众议”。当然,它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所谓“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指:舆论必须具备不可缺少的构成元素:(1)话题。话题是公众议论的对象和内容(必须有人提起话题,方才可能形成舆论)。(2)议论。是指特定主体将自己的意见公开表达出来并且与众人共同进行议论(“众议”和“互论”)。没有这种“议”、“论”,就不可能形成舆论。(3)众人参与。无人参与议论或参与议论者寥寥,都难以成为舆论。当然,参与议论者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数量级议论方才可被称为舆论,客观上难以量化;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极少有人参与议论,舆论无以形成,也不可能产生如同马克思所说的“强制的力量”。(4)话题具有公共性,能使公众的议论实现交集。如果议论没有交集,公众都只是在就自己感兴趣的话题自说自话,那么,即使参与议论者再多,也仍然是无法形成舆论的。③
  “新闻舆论是借助于新闻传媒的力量而形成的舆论。” ④这是笔者对新闻舆论所作的界定。新闻舆论的主体是特定媒体的从业者及本媒体外的相关人士。他们借新闻媒体发声而形成新闻舆论。当然,说新闻舆论的主体即新闻媒体,应该也是可以的。新闻舆论与新闻媒体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密联系。
  引导公众舆论,能确保导向正确固然是很好的,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始终坚持、时时坚持;然而如果导向正确但不符合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这样的新闻舆论就不可能获得预期的舆论引导效果。不仅如此,还可能引起公众的反感、质疑和抵触,从而事与愿违。因此,尊重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实在是至关重要而非无关紧要。领导干部中不尊重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者,往往会有两个方面的突出表现:一则,在与新闻舆论的发起者和形成者——新闻媒体——打交道时,尽现本领恐慌和能力短板;二则,在引导公众舆论时,因缺乏尊重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的意识而在舆论引导实践中屡遭败绩。上述两点,都在预料之中。
  新闻舆论是社会舆论的重要构成部分。它与公众舆论同时存在,被用于与公众舆论并称,并负有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后者进行引领的重任。如果说公众舆论即民间舆论的话,那么新闻舆论则是机构(新闻机构)舆论。虽然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是记者及评论作者个人的劳动成果和智慧结晶,又以记者及评论者个体的名义发表;然而记者的职务作品所表达的是新闻媒体机构的意见,评论者的意见也是所载媒体认可的意见。官方媒体的意见往往代表了官方的意见,所形成的舆论体现了官方舆论的色彩(在官方舆论概念能否成立这一问题上,新闻学界是存在着不同看法的。笔者则认为可以有官方舆论这一说)。
  新闻舆论与公众舆论之间呈现为一定的关系,两者同时并存且互相影响(既可以是新闻舆论以正确的导向影响、引领公众舆论;也可以是公众舆论先发然后牵引新闻舆论,后者是跟进者)。公众舆论既不全是体现正能量的舆论,也不全是体现负能量的舆论,而是以体现正能量为主、但也夹杂某些负能量的舆论。相对于公众舆论而言,新闻舆论则体现出更多的正能量。新闻媒体在形成新闻舆论的过程中,对舆论的素材、内容和其中包含的意见作过审慎的筛选和过滤。新闻媒体尊重并遵循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则能胜任正确有效地引领公众舆论的重任;如果不尊重、不遵循甚至严重违背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那么其新闻舆论往往会因无人问津而被湮没在公众舆论的汪洋大海中,或者受到公众舆论的抵制,被公众拒之于门外。
  新闻媒体日复一日不间断地进行新闻生产和新闻传播。何以如此?其旨在于:一是满足公众的新闻需求和其他相应需求,以此种方式服务于公众。二是在此过程中,传播党和政府的声音,让公众广为知晓;与此同时,反映公众的心声,让党和政府充分了解。就此而言,新闻媒体是党、政府和人民共同的喉舌。三是传播新闻生产的成果使之成为舆论,借此发挥对公众舆论应有的引领作用。以上三个方面,是新闻媒体价值之所在。新闻舆论总是要传播的,准确地说,新闻只有经由传播方才可能实现其价值并形成新闻舆论。新闻作品是为了传播而生产的;不以传播为目的的新闻生产是不存在的,只为生产而不将新闻产品用于传播的新闻媒体也是不存在的。进而言之,不进行新闻舆论传播的新闻媒体,其存在的价值将大打折扣。
  从某种意义上说,特定的新闻传播过程,是传播者和受众双向选择的结果。受众希望传播者通过新闻媒体提供更多具有新闻价值的新闻,而传播者也期冀有效的传播能够提升自身的传播影响力,进而有助于新闻舆论的传播与扩散。
  一部分新闻媒体进行的新闻舆论传播,能受到广大公众(受众)的关注和认同,公众乐于接受并心向往之,还纷纷点赞和转发相关文本;一部分新闻媒体进行的新闻舆论传播,则往往不受公众欢迎,甚或还会被公众摈弃和抵制。差距何以如此之大?个中的根本原因在于:规律在起作用——前者是循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而行的,各组“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列宁语)得到了妥善处理;后者则违背了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不把该规律放在眼里,甚至在无视和蔑视该规律方面达到了令人惊讶的地步。这就从一个方面说明了新闻舆论传播规律的极端重要性。
  应该说,新闻舆论的传播有规律可循,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对其内涵稍后将会有所列述)是一种客观存在。遵循这一规律,新闻舆论经广为传播方才可能有效地引领人心“向”和“聚”,防止和避免人心“背”和“散”。人心“向”和“聚”、“背”和“散”之间,情况殊异。而违背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这样的新闻舆论及其传播恰恰是不得人心的,即使是体现正能量的新闻舆论也不可能传通,或不为公众所乐于接受,最终结果是新闻舆论无法充分发挥其正向效应,甚至还可能产生负面效应。
  
二、通过两种比较认知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
  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有两个参照系:一是公众舆论传播规律,即不是由新闻媒体形成的舆论的传播规律,这是一般舆论的传播规律;二是新闻传播规律,这是新闻传播所遵循的规律。现分别进行两种比较。
  (一)新闻舆论传播规律与一般舆论传播规律的比较
  新闻舆论是新闻媒体借助于新闻(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所形成的舆论,是自为的舆论。其传播固然是舆论的传播,但始终离不开媒体所刊播的新闻。有研究者指出:一般认为,舆论由三大要素构成:舆论的主体——公众;舆论的存在形式(本体)——致性意见;舆论的客体——公共问题。新闻舆论的构成要素除了主体、客体、本体外,还应包含意见的载体——新闻传播媒介。新闻舆论的载体只能是新闻传播媒介,甚至离开了新闻传播媒介新闻舆论就不可能存在,因此,它必须成为新闻舆论的构成要素之一。新闻舆论之所以不同于舆论,是因为它们的构成要素及其内涵不一样。⑤笔者认为:这里有几个问题有待探讨。其一,关于主体。说新闻舆论的主体是公众,这当然也可以讲得通,因为新闻工作者是公众的代言人,何况其本身即公众中的成员;然而仔细推敲后,又似乎觉得不能简单地这么说。公众应是公众舆论的当然主体,而并不是新闻舆论的直接主体。新闻舆论的主体,应是新闻媒体(新闻舆论是由新闻媒体这样的主体形成的)。其二,关于本体。倘说新闻舆论的本体是一致性意见,这当是对的,因为新闻媒体所刊播的新闻作品,是经过严格把关、筛选的,是摈除了杂音的;但这一断语显然并不适合于自媒体时代的公众舆论,这一时代中公众舆论的显著特点是众声喧哗,而且众声喧哗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其三,关于客体。舆论的客体应该是具有公共性的事实–话题。一般来说是事实引起话题,话题由事实而来,事实–话题具有公共性,方才能够避免出现众议意见分散、没有交集从而无法形成舆论的情况。其四,关于载体。在新闻舆论的形成和传播过程中,新闻媒体为传播提供载体,其身份是传播媒介;但新闻媒体扮演的是舆论主体和载体的双重角色。实际上,在新闻舆论形成和传播的过程中,以机构身份存在的新闻媒体是新闻舆论的主体。
  新闻媒体在形成舆论的过程中,要按新闻的特质进行新闻生产,新闻舆论是由媒体所生产和传播的新闻作品引起和形成的。按新闻的特质进行新闻生产,包括如下内容:针对有议论价值的社会现象发表新闻评论;选择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进行符合新闻时效性和真实性要求的新闻报道。关于新闻报道的几个耳熟能详的关键词是:新闻事实、新闻价值、新闻时效性、新闻真实性。
  一般舆论是不依赖新闻媒体而形成的舆论,因此与上述四个关键词的关系是或紧密或不紧密,有时紧密有时不紧密,甚至可以是毫无关系。就通常情况而言,一般舆论的时效性会比较强(可能胜过新闻媒体机构),真实性有时不易判断(会出现真假混杂甚至以假乱真现象),新闻价值不成其为取舍事实的标准,大量非新闻事实也会成为被披露和被热议的对象。一般舆论不限于围绕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形成舆论,而是由公众发起和形成舆论。公众舆论多自在的舆论,是没有人把关的舆论。一般舆论规律是这样的舆论的传播规律。
  公众舆论常常包含、透映着民意和民心。新闻舆论在相当程度上是公众舆论或直接或间接的反映。前者远离后者、与后者隔绝,或在反映时扭曲后者,都不可能获得引领后者的资格。在真实反映公众舆论的过程中引领公众舆论,才能赢得公众之心,这是新闻舆论担负的重任,也是引领公众舆论的正确路径。
  自为的舆论和自在的舆论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经过把关而形成、由理性精神主导、积极有所作为(促使社会成员凝心聚力)的舆论,体现一种比较成熟的自我协调、自我净化和自我完善机制;后者则是原始形态的舆论,因无人把关因而理性相对缺乏,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有的网民甚至会一任情绪的宣泄,局部发生网络暴力现象和显现出霸气和戾气。
  (二)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与新闻传播规律的比较
  1.两种规律的相同点
  经过比较,可以发现:两种规律有诸多相同点。
  相同点之一:都基于传播
  正因为如此,都必须具备传播的必备条件,可以借用上文的构成要素的说法。即:都须有传播主体(传播者,从事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传播工作,从事提出观点、加以论说、进行传播的工作。他们是传播行为的发起者和实施者)、本体(传播内容,包括事实和更具涵括力的信息,还包括意见)、客体(传播接受者,是传播的对象,是传播者所传播的新闻作品的价值的最终实现者)和载体(传播媒介,用于负载传播的内容,连接传播者与接受者这样的两端),四者缺一不可。
  不仅如此,在新闻传播和新闻舆论的传播过程中,四者之间的关系形态也是相同的:特定主体(传播者)以客体(接受者)为实施传播的目标对象,借助于载体(传播媒介)传播相应内容(属于本体的范畴),客体对主体传播的内容进行选择并决定是否予以认同性接受。
  在自媒体时代,新闻传播和新闻舆论传播中依然存在上述四者,但其间的关系形态发生了某些引人注目的变化。首先是客体常常反客为主充当主体,成为某些新闻的首发者,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发生之后。在事发现场的公众,用自媒体传播事件现场信息早于新闻媒体,成为新闻媒体的重要消息源之一,新闻媒体则成为跟进者。而更多公众则通过自媒体发表自己的意见。舆论于是经自媒体挑头而形成。
  相同点之二:都是基于新闻事实所进行的传播
  由对特定事实的报道而构成新闻,由披露特定事实的新闻而引发舆论。因此两种规律共同的基础是事实(新闻事实)。无(新闻)事实则无新闻,无新闻则无新闻传播和新闻舆论传播可言。事实第一性、新闻第二性的真谛毫无二致。梁启超谈到报纸的如下这段话具有探索新闻舆论传播规律的性质。其原话是:“一曰宗旨定而高,二曰思想新而正,三曰材料富而当,四曰报事确而速。”其中的第三、四两点,都与新闻事实有关。
  既然新闻事实对于新闻传播和新闻舆论传播而言是如此重要,那么,新闻舆论工作者无疑就应该在新闻事实的发现、选择和表现上多下功夫。努力发现富含价值、质地上乘的新闻事实,放出眼光精心选择新闻事实,采用让人眼前一亮的报道方式表现新闻事实。
  相同点之三:都是强调新闻真实性的传播
  形成新闻舆论和影响公众舆论的新闻事实,是真实的、确凿无疑的;新闻媒体对新闻事实的报道是合乎新闻真实性要求的(据实报道,如实报道),是“根据事实来描写事实”而“不是根据希望来描写事实”。⑥媒体对所报道的事实进行严格的把关,虽然也会有虚假新闻和不实报道,但那是在把关出现疏漏情况下的“漏网之鱼”,而非新闻媒体故意为之;一旦出现,责任人会受到相应的查处和惩罚。
  相同点之四:都是强调时效性的传播
  与艺术传播、教育传播、宗教传播等不同,新闻传播和新闻舆论传播都有相当强的时效性。这是因为新闻报道本身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刊播以后,立即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成为公众舆论的热点和焦点,其形成舆论高潮也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一段时间以后舆论可能即复归平静,但舆论素材却被网络牢牢“记住”,以后有类似情况发生就会不断被提起、被“激活”)。
  2.两种规律的不同点
  不同点主要有二:
  一是传播的实际侧重有别
  相当一部分新闻传播着重于信息(包括事实信息)的传播;而在新闻舆论传播中,媒体意见的传播不可或缺。笔者认为,意见即“论”——议论和众议——是舆论的重要构成元素。由新闻传播到新闻舆论传播,需要在新闻中隐含观点(意见),需要发挥新闻评论的作用,需要适当进行由传播新闻事实到传播媒体意见的某种转换工作。新闻评论是所是、非所非,在表达意见方面显得直接、明快、犀利。这一部分新闻作品成为新闻舆论是无须转换的。
  二是公众的参与程度有别
  严格地说,新闻舆论传播所传播的,是新闻更是新闻舆论。新闻可以用来满足人们知晓新闻的欲望和需求,因而新闻传播相对而言是可以针对并满足公众的显在需求的;新闻舆论传播则难言满足公众知晓新闻的欲望和需求,如果一定要说满足公众的什么欲望和需求的话,那是满足公众获得表达自身意见、获得自身存在感的欲望和需求,满足意见表达、情绪宣泄的欲望和需求。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公众在大部分情况下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对于传播什么和不传播什么,在多数情况下,他们并不掌握主动权。即使手中握有自媒体,也仍然是这样。当然,对于选择什么和接受什么,他们还是有一定主动权的。而在新闻舆论传播过程中,公众则在相当程度上握有主动权。他们不仅可以主动地回应新闻舆论:或者顺应之,表达与新闻媒体的意见相一致的意见;或者排斥之,发出与新闻媒体的声音不相一致的声音。当然,他们也可以表示沉默、不置可否。
  需要说明的是:新闻传播和新闻舆论传播不是可以截然分开的两个不同的过程。实际上,它们是在同一过程中实现的。不过,旨在更多地实现新闻舆论传播目标和一般地进行新闻传播,在意图上和具体操作上,还是有所不同的。旨在更多地实现新闻舆论传播目标的传播,会在传播新闻时凸显其中包含的意见,在这方面有所强化。
  
三、新闻舆论传播规律的内涵
  新闻舆论既然是媒体机构的舆论,那么就必然面临三个问题:一是如何由新闻转化为新闻舆论?二是如何将新闻舆论在公众中进行广泛传播?三是如何使新闻舆论传播融入公众舆论传播?三个问题均涉及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根据列宁的观点:“规律就是关系……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 ⑦探讨规律,往往需要从分析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入手。
  (一)媒体意见与新闻事实的协调关系
  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之一:在媒体意见与新闻事实的协调中进行传播。此处涉及的媒体意见与新闻事实的关系是新闻舆论的内部关系。媒体基于新闻事实报道新闻事实并以合适的方式表达意见,从而形成新闻舆论并引领公众舆论。
  媒体在报道事实和表达意见的过程中,需要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新闻媒体宜以报道事实的特殊方式传播自己的意见。事实越是具有优良的品质,就越是有利于形成体现正能量的积极且强劲的舆论。所谓事实具备优良品质,是指:(1)具有较高的新闻价值,利于引起公众关注和满足公众新闻需求;(2)具有较高的认识价值,利于公众辨明是非利害和提高对事物的认识和判别能力;(3)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利于激浊扬清和公众凝心聚力。上述具有优良品质的事实,多属正面题材。对正面题材进行报道即正面宣传。但正面宣传产生负面效果的情况并不鲜见。这往往与报道者的思维方式、叙事方式、媒体文风等密切相关,与是否尊重和遵循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密不可分。
  对于“事实具备优良的品质”,不可作片面和狭隘的理解。舆论监督类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虽然是负面的,但它们具有极高的认识价值和反思性意义。只有不具备新闻价值、社会价值和认识价值的事实,才是不具备优良品质的事实。一些媒体所报道的事实对形成新闻舆论构成了不利影响:或者是事实中隐含了消极的“三观”和不健康的价值取向,或者是所选事实体现了报道者被扭曲的新闻价值观(一味追求畸形、怪异和猎奇)。所有这些,都属于媒体不可为的范畴。
  新闻舆论所赖以生成且必不可少的意见,有时就在新闻事实和对新闻事实的报道中(选择特定事实进行报道,本身就是一种意见),有时却并不能到选择新闻事实和对此进行报道为止。媒体的意见包含或隐含在其报道的新闻事实中;媒体所报道的新闻事实,应该是其意见表达的基础,有从中提取出某种意见的可能性,而不至于让人觉得媒体意见是不顾公众(受众)的感受而硬塞到事实中去的。因此对新闻事实的选择有着毋庸置疑的重要性。而媒体对新闻事实的理解和解读,应是符合事实本身的内在含义的。
  一般来说,对于现实生活中具有特定价值(新闻价值、社会价值、认识价值)的新闻事实,不同的新闻媒体都会进行报道。不同媒体即使都恪守新闻真实性的要求,对于借助于同一新闻事实的意见表达也会有一定差异性。有研究者指出:“事实上,在新闻传播中单一媒体的存在只能发出一种声音,难以真实反映大千世界复杂社会的存在镜像。在健全的舆论生态格局中,只要是合法媒体都应允许发出自己的声音,并表达不同群体的合理诉求,在新闻传播的多元化舆论竞争中凸显主流媒体的公信力,进而实现主流媒体对大多数人群的有效辐射。” ⑧媒体在报道新闻事实的过程中,越是充分地表达了不同群体的合理诉求,就越是能够实现对大多数人群的有效辐射,就越是有助于新闻舆论在传播后得到公众认同并成为媒体与公众的共识。
  媒体报道新闻事实和表达意见之间的关系是需要协调的。协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以深刻的理论去观照、去阐释新闻事实,而正确、科学的理论,始终应该就是引领舆论的思想力量。有文章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提出:“把握理论与舆论的内在关联。理论与舆论密切相关,舆论跟着理论走,理论依靠舆论推,这是新闻舆论传播的规律。” ⑨遵循新闻舆论传播的这一规律,那么就应该“在理论与舆论互动中打造‘表达共同体’。理论的沉默意味着舆论的失责失范,舆论的空转意味着理论的失声失真。这就要求新闻舆论工作在练好业务真功的同时,还要练好思想内功,使理论与舆论在互动中打造‘表达共同体’。新闻舆论工作要善于讲清楚中国历史、中国文化、中国国情和中国价值,讲透彻中国道路、中国理论、中国制度,引人入‘道’、启人悟‘道’,让舆论助推理论形成辐射力,打通理论武装的‘最后一公里’”。⑩今天的新闻舆论,是由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的新闻舆论。理论给舆论带来观察问题的高度和深度并带动舆论前行,舆论给理论带来来自民心的支持并推进理论普及。在“把握理论与舆论的内在关联”的过程中,舆论不断得到自我净化和被提升到更高的境界。
  上面所提到的就媒体意见与新闻事实进行协调,具体是指:第一,传播者精心选择既能满足公众新闻需求又有理论含量的事实进行报道。这是通过选择事实协调两者关系。第二,以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恰到好处地揭示事实中隐含的理论。这是通过展现“事实–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的方式协调两者关系。第三,以科学、正确的理论贯穿和统领新闻事实和对新闻事实所作叙述。这是通过渗透的方式协调两者关系。
  (二)媒体舆论与公众舆论的互动关系
  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之二:在媒体舆论与公众舆论的互动中得以有效传播。此处涉及的是两种舆论之间的关系,属社会舆论内部关系的范畴。
  新闻舆论既然就是媒体舆论,媒体舆论的主体既然就是新闻媒体,那么即使是媒体记者在发声,但仍然是机构在发声,发的是代表集体意见的声音。公众舆论是由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意见的公开表达汇集而成的。公众舆论由公众共同形成并进行传播,这是不言而喻的。
  关于前述第一个问题,笔者的思考是:新闻(报道)和新闻舆论并非一回事。新闻报道侧重于对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进行叙述和加以展示,在此过程中几乎并不发表意见;新闻评论就新闻事实或特定社会现象直接发表意见。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都可以是媒体设置的议题和议程,由此引发公众舆论。就参与舆论的情况而言,新闻报道是间接参与舆论,新闻评论则是直接参与舆论。而新闻舆论则是媒体机构的意见表达。由前者到后者之间的转化是怎样完成的呢?首先,在新闻选择中包含了主体的倾向性意见。选择什么、不选择什么,实际上就已经包含了对特定人、事和现象的判断及评价。这其实就是一种意见。以群众中的道德楷模为对象进行报道,表达的是崇尚道德楷模的“三观”的意见。其次,通过议题和议程设置表明意见,带有先声夺人之意。再次,在报道中借有关人物之口表达新闻记者自己的意见。有关人物中包括令人尊敬的专家学者、英雄模范、道德楷模等,这些人物的意见也就是记者和媒体想要表达的意见。援引这些人物的意见,是在对事实进行报道;而对事实的报道中,暗含了记者和媒体的意见。这是一种不显山不露水的意见表达方式。最后,在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上,记者在叙事的基础上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见(方式可以是夹叙夹议或是在报道事实基础上的议论)。
  在通常情况下,单个新闻媒体的单篇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本身也许并不构成新闻舆论(如果由此引发舆论大潮则另当别论)。但马克思说过:“只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被揭示出来。” [11]单个媒体就某些事实进行“有机地运动”式的报道,进行连续性报道,则是新闻舆论的一种常见的形成方式和存在方式。而如果多个媒体进行联合式、联动式报道,则是新闻舆论的另一种形成方式和存在方式。
  不管是哪一种新闻舆论,都需要通过传播对公众舆论发生影响。这就涉及两种舆论的互动关系。新闻舆论敢于针对公众舆论中的负面因素而发,敢于“亮剑”,这是必须的。在负面因素面前没有明确的态度和意见,支支吾吾、含含糊糊,不是新闻舆论传播的应取之道。公众舆论中存在着以体现正能量为主的舆论,但也不排除存在以体现负能量为主的舆论,存在正能量和负能量兼而有之的舆论。新闻舆论通过与公众舆论的互动,使体现正能量的舆论得到弘扬,体现负能量的舆论受到遏制、趋于削减,正能量和负能量兼而有之的舆论中该扬的得到扬、该抑的得到抑。
  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的见解是:新闻舆论有待通过广泛传播对公众和公众舆论发挥正向的影响和引领作用。新闻舆论不可以没有媒体意见,但又不应当只是纯粹的和枯燥的意见传播,而应该把新闻的功能发挥到极致。纯粹的意见传播是宣传、是灌输,而不是新闻传播和新闻舆论传播。媒体如果只是生硬地传播自己的意见,那肯定不是成功的新闻传播,也不可能是成功的新闻舆论传播。
  面对第三个问题,新闻舆论不能和公众舆论格格不入乃至完全对立。相当一部分公众舆论确实有待引领,但如果在新闻舆论中无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忽视民生和民声,秉持站着说话不腰疼和与我无干的立场发表意见,使用官腔官调的话语方式表达意见,则很难以新闻舆论引领公众舆论。事实上,就公众舆论和新闻舆论两者的关系而言,前者顺应后者和前者倒逼后者,两种情况都是存在的。应该通过改善和优化新闻舆论,实现两种舆论的良性互动(新闻舆论强化公众舆论中的正能量,消减其中的负能量;公众舆论为新闻舆论点赞,心悦诚服地传播新闻舆论并使之不断扩大影响),减少摩擦、对峙,形成同心圆舆论和同方向舆论。对于舆论,经常会用到“堵”和“疏”。两者需兼顾:对流错方向的水要“堵”,“堵”得好可以体现正确的导向,沃野千里;但若“堵”不好就容易形成洪水泛滥,削弱媒体舆论的传播力。对公众中的某些消极和负面的意见要“疏”,“疏”得好可以引导舆论,顺势而为;“疏”得不好,则会加剧矛盾,弄巧成拙。
  (三)算法技术与内容推送的辩证关系
  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之三:算法技术和内容推送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此处涉及的是新闻舆论与外部世界中的重要因素——技术的关系。对于新闻舆论而言,外部世界中的重要因素主要有:政治、经济、文化等等。政治、经济对于新闻舆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列宁曾经指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而社会成员的经济诉求,都会在社会舆论和舆情层面有所反映。这里着重探讨算法技术(属于文化的范畴)与内容推送之间的关系。合乎规律的做法是形成辩证关系,不符合规律的做法则是将两者关系推向极端:或则抬高算法压低内容;或则相反,抬高内容贬低算法。
  在形成新闻舆论的媒体乃至整个行业中,传播的技术含量已经越来越高。现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已进入新闻生产和新闻传播的过程之中。诚然,尚不能说新闻舆论离不开大数据、人工智能;但在今天条件下,体现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算法对新闻舆论的影响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算法与新闻内容、与新闻舆论内容之间,存在着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算法是内容推送的工具和手段
  这时,新闻内容、新闻舆论的内容对算法具有选择性。媒体处理新闻的内容,可以不采用算法(像传统的新闻传播那样),也可以采用算法(数据新闻就较多地保留了算法的成分)。不可否认的是:报道一部分社会生活内容,采用算法是比较合宜的,而且结果会更加精准。例如,涉及海量信息的报道,不用算法只能是进行估摸,这时,采用算法就有其优越性。但算法毕竟只是工具,它是为新闻生产和内容处理提供服务的。如果把由算法得出的结果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让新闻内容生产和传播完全听命于算法,甚至以算法绑架内容,则无论如何是不可取的。“算法不是王法,算法决定内容更不是王道。只有算法回归到服务内容的角色,变得有态度、有深度、有温度,才能让人们在信息的海洋里尽情遨游、在清朗的环境中自由飞翔,才能使网络空间碧波荡漾,激发出源源不断的正能量。” [12]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用于促进新闻传播内容的不断优化,用于新闻传播方式的有效改进,用于帮助和促进新闻舆论传播向凝公众之心聚公众之力方面发力,这才是正道。而如果能这样做,其作用不可小觑。质言之,算法与内容之间的关系,是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之间的关系。新闻舆论的内容对算法具有支配性。不是根据算法决定新闻推送,而是借助于算法提高新闻推送的有效性。在应该运用算法的范围内适度地使用算法,可以优化新闻生产、新闻传播和新闻舆论传播。
  第二,内容与算法具有一定的互补性
  不是说新闻内容生产和新闻舆论传播可以一成不变、无须变动(实际上,世异时移,新闻和舆论的内容、新闻和舆论的形式、公众对新闻和舆论的接受、传媒生态及传播科技,较之先前——自媒体时代到来之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改革开放之前——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深层次的变化)。在这样的情势下,从算法中汲取营养是利多弊少。不是说为了确保舆论导向的正确,就必须也只能排斥大数据、人工智能。所谓内容与算法具有互补性是指:算法既可以弥补新闻内容生产上的某些不足,也可以弥补新闻传播方式上的某些不足。
  第三,算法利于传播者更好地了解传播对象
  借助于算法,传播者(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可以比较精确地了解接受自己所作传播的主要是哪些群体,主要分布在哪里,他们感兴趣的内容有哪些(乐于接受和转载),什么样的传播内容和传播方式会引起他们的反感(拍砖和嘲讽),在哪些方面需要改进,等等。基于算法,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传播者可以获得一系列数据,在对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和处理的基础上,优化内容和优化传播方式,实现有效新闻传播和有效新闻舆论传播,就会更加有的放矢和卓有成效。就此而论,算法的作用不应被小看,更不应被视为负面之物,而应得到充分肯定和合理使用。■
  
①《领导干部要加强党性修养提高综合素质》,《人民日报》2009年3月2日
②这是习近平提及的关于新闻、传播、舆论的四种规律之一。另外三种规律分别是:新闻传播规律、新兴媒体发展规律、网络传播规律。
③丁柏铨:《对舆情概念的认知和思考》,《编辑之友》2017年第9期
④丁柏铨:《中国当代理论新闻学》第211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⑤邓海荣:《新闻舆论的内涵与特征新议》,《新闻界》2014年第2期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91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⑦《列宁全集》第38卷第161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⑧范玉刚:《尊重新闻传播规律提高媒体舆论引导力》,光明网2016年2月26日
⑨⑩王燕文:《把握新闻传播规律 壮大主流思想舆论》,《人民日报》2016年4月1日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11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12]《不能让算法决定内容》,《人民日报》2017年10月5日
  
丁柏铨 任桐/丁柏铨系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导,任桐系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为丁柏铨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新闻舆论观研究》(项目批准号:16ZDA215)的阶段性成果。
  
  
  
  
  
主管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主办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