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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害报道:受害者叙事、议程设置与理性协商
——以常州外国语学校事件为例
■周海燕
  4月1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的报道《不该建的学校》,把持续已达4个月之久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事件推上了全国舆论的高光点。在报道中,记者披露,常州外国语学校的新校区在没有完成环评程序的情况下未批先建,而其周围是原常隆化工含一家农药厂在内的生产厂区。
  2015年12月开始,有家长在接送孩子时察觉学校周边出现刺激性气味,得知是常隆地块在进行土壤修复施工。与此同时,孩子们陆续出现甲状腺结节等疾病症状,通过相互之间的交流,家长们意识到这在学生中并非个别现象。2016年1月初,在地方互联网社区、微博和微信公号上陆续出现《远离毒地,搬迁过渡,救救常州外国语学校的孩子们!》等多篇文章,家长们亦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集体签名上书教育局,乃至在学校门口发起抗议活动等方式,要求政府出面协调学校搬迁过渡。政府在紧急叫停农药厂地块的土壤修复工程的同时,宣布经过六项关键空气质量指标监测,学校附近空气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随后,政府又在相关检测中表示绝大多数学生身体检查指标正常,“发生概率与一般青少年发生率无明显差异”,而常外校方则表示暂无搬迁计划。其间,家长与校方及政府的冲突一度愈演愈烈。自媒体中盛传常外学生要求转学多被拒收,家长亦被任职机构“打招呼”,乃至学生身穿常外校服去体检亦被当地医院婉拒,只能前往外地进行体检的情况亦有发生。随后,学校在期末考试即将来临之际,宣布暂时停课。
  停课并未平息公众的质疑,坊间传言日盛。1月29日,环保部通报了对常州常隆地块的最新调查情况,称从这块用地现场挖掘出1500立方米含刺激性气味的污染土壤和被填埋的固体废物,经检测,污染物系总石油烃和苯类物质超标。但2月21日学校公布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朴公司进行的空气和部分放射性状况及土壤、地下水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检测指标均达标”。两相对照出现的矛盾,令民众无所适从。
  2月29日,《财新周刊》在之前江苏新闻广播、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的基础上有所突破,明确提出了建校环评程序倒置、工人举报地下埋有危险废物和替代修复方案的合理性等几方面的质疑。一个半月之后,随着央视新闻的报道,这一发酵已历时4月有余的话题成为全国媒体追逐的焦点。包括《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网等在内的多家新闻媒体均对“常外事件”进行了报道。
  浏览这些报道及其相关评论不难注意到,新闻媒体一方面通过报道常外事件获得了关注,也因此承受着吸引眼球、传播谣言、证据链不足等批评。此类观点在近年来的公共卫生事务讨论中屡见不鲜,不久前的疫苗案就是一例。
  从事件发起之初,笔者即开始紧密跟踪和观察“常外事件”。笔者认为,以往新闻界习惯将环境问题引发的抗争活动作为“环境群体性事件”进行报道,但鉴于近年来中国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这一思路应该有所改变,对相当一部分环境事件引发抗争的报道,应当提高到环境公害报道的高度来看待,如同历史上日本对痛痛病、水俣病的报道,美国对拉夫运河事件的报道一样,其间所引发的争议,理应促使新闻界与公众再次审视环境公害报道中的受害者叙事、议程设置与理性协商的相关讨论。
  
一、受害者叙事:基于环境正义理念的论证
  如果比较近年来的几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最具意味的一点变化是,曾经广受好评的、对受害人遭遇的讲述,却在近年来遭遇了如煽情新闻、缺少证据链、吸引眼球等批评。于是,一起起当事人深受痛苦的事件,被简化为从政府角度出发的“舆情”,而讨论的重点也随之转移到如何平息民意上面来。
  受害者叙事真的是缺少科学证据的煽情写作吗?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
  “环境正义”是近年来在环境问题研究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它出自于1987年出版的《必由之路:为环境正义而战》,这本小册子介绍了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华伦社区黑人居民的环境运动,使“环境正义”这一概念为世人所熟知。①有关“环境正义”的讨论指出,环境问题由全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共同造成,然而,其最大的受害者却往往是处在社会金字塔底层的弱势群体。因此,要力促社会各阶层在政治、经济与社会权利上的平等,并对弱势群体权利实现的保障机制作出制度安排。②同时,从环境社会学的角度,环境正义还体现为“免于环境污染受害以及受害后得到足够补偿的权利”。但事实上,受害者得不到补偿,甚至因为寻求补偿或救助而导致第二次受害,如受到地方政府打压的情况屡屡出现。③
  对于环境问题中的受害者,给予足够关注是媒体的本职和责任,通过讲述受害人的遭遇来引发公众关注,只要信源可靠,事实描述准确,不同方面的观点呈现均衡,那么,就不存在所谓“吸引眼球”的问题。恰恰相反,对于受害人遭遇的体察和描摹,是实现环境正义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日本,几起重大环境公害事件,如水俣病、痛痛病等,都是首先通过对当事人境遇的相关图片报道,使环境公害的后果展现于公众面前,从而引发关注。媒体的报道为受害者提供了对其而言极为珍贵的意见表达机会,通过集中报道引导和形成舆论,能够形成社会压力,并促进各方追究其背后存在的制度、政策和社会结构方面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受害者叙事不仅符合新闻操作的规律,也是实现环境正义的第一步。
  
二、议程设置:环境公害报道的阶段性操作
  那么,媒体如何在环境公害报道的业务操作中实现这一重要的功能?
  在既有环境报道的操作中,常见的一种观念是将其视为科学报道,强调记者在采集证据时证据链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结果的可验证性。这种对证据严密性的追求本身是值得赞赏的,但如果考虑到公共环境问题的影响之广泛、问题之急迫、现有研究技术的限制以及现实环境中获取证据的重重障碍,则应该对环境科学报道和环境公害报道有所区分,厘清其报道的伦理基础、功能区分和操作细则。
  笔者认为,这两者虽然都属于环境报道领域,都要求事实的准确,但也存在功能区别,个人认为,其差异在于,前者的报道如全球变暖等议题,需要记者通过采访获得科学家提供的完整信息和证据链,以证实其科学发现的可信度。但是环境公害报道首先应归属于公共事务报道而非科学报道,其功能和责任首先落脚于公共利益,它的职责是通过个案和现象警示重大环境隐患,进行公共环境问题的相关议程设置,引发公众关注,进而督促政府进行制度修正和变革,消除隐患,以此增进公共福祉。
  对照“常外事件”,这一领域的报道目标可清晰地分为几个阶段。在第一阶段,通过对个案及现象的报道引发对环境公害议题的关注,它强调的是对污染状况、受害人遭际和伤害范围准确细致的描述。第二阶段,进行相关议题的知识普及,帮助公众认知当下状况,评估其危险性,督促政府尽快公布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理性探讨。第三阶段,通过公众的讨论对相关机构形成压力,促使各方进行严格的科学检验,公布证据链,监督政府修正制度漏洞,问责相关职司。记者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力求准确,但新闻报道的目标并非以记者一己之力去获得科学研究所必须的准确结论、提供可资重复验证的数据。它的价值恰恰在于,通过准确报道污染的状况及相关伤害事实,以可信的报道引发公众关注,从而倒逼政府修正制度设计、运行中的漏洞,严格监管程序。
  这其间格外需要厘清的是关于证据链问题的争议。毫无疑问,新闻报道理应尽可能做到事实准确、逻辑清晰,调查性报道中应力求证据扎实,让读者信服记者的结论。在信息相对公开和透明的语境下,这些新闻报道的技术规范和伦理守则,并无太多异议。但是,就包括环境公害问题在内的诸多公共卫生事务议题而言,近年来对媒体证据链不足爆发的指责则需要细加考量。环境报道的记者是否应该拿出在科学意义上能够站住脚的“闭合证据链条”,报道才能成立?例如,如何确认环境污染事件中,特定个人或群体的疾病或死亡不是因其他因素导致,而是直接来自污染造成的伤害?如何认定这些污染源对公众的健康造成了广泛影响?
  对这一争议,可以参照日本对于水俣病的应对来处理。水俣病是发生在水俣市的海洋甲基汞污染事件,在食用含甲基汞的鱼贝后,附近居民出现了神经系统中毒的各种症状,至今已有1440名受害者确定因水俣病死亡。但是,水俣病的表现是神经迟钝,触觉麻木,很难用仪器去测量,而且其他类型的疾病也很容易引发神经系统疾病,对此,日本厚生省公害科的一位官员指出,科学证明和地方政府决策是两回事情,政府如果发现可能引起公害的污染事件,即使不能完全确定,也要及时介入并且制止。④
  就目前的中国公共卫生研究水平而言,要证实某些个案中受害者所主张的伤害来自某个特定的公共卫生问题,而非某些偶合因素,尚有待时日。而现实状况是,政府部门往往既是制度的设计者,又是制度的执行者,同时,它还是事后相关问题的鉴定部门。从诸多当事人的个案中可知,受害人奔走于政府部门的各个分支机构之间要求取证和鉴定,被拒之门外的情况并不鲜见。在这种情况下,要记者以一己之力,获得各个环节的完整证据链,既在现实上不可能,又往往成为压制公共事务讨论者借力打力的托词。因此,环境公害报道应该清晰地区分报道的不同阶段,确立不同阶段的报道重点,最终通过各方合力解决环境问题所造成的公害。
  对“证据不足”的批评,应该促发的是更细致和深入的调查、反思,以及力促政府公开相关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由“常外事件”引发的对环境公害的讨论才刚刚开始。
  
三、理性协商:环境公害报道的最终目标
  “常外事件”中,格外值得深思的一点是,相关的事实和数据都还没有得到公开,但评论关注的重点,却有意无意地开始倾向于讨论如何平息“舆情”。
  如果考察四个月来这起事件中舆情的发酵过程,很清晰的一点是,考虑到孩子的学习和成长,家长的诉求并不过分,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谨慎的,一直集中于“搬迁过渡,治理完成后回迁”。然而,出于各种利益的考量,政府环评失职在前,放任恶果于中,民意管控在后,导致了事件的持续发展和激化。
  国家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潘岳曾经指出,作为政府机关,要多层次地搭建政府与公众座谈与对话的平台,联合民间环保组织和各界人士共同合作社会公益行动,就重要的公共政策进行专门的解释与沟通等等。⑤
  但是,在现有的决策模式下,决策者常常认为,环境决策涉及到科学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非一般人能够理解,只有专家才能理解和评估环境决策的风险,如果将专业而复杂的环境决策交由民众决定,难以制定出理想的环境决策。公众则因“无知识、无能力和影响效率”而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⑥但是,这种缺乏公众参与的环境决策由于忽略了相关各方民众的利益诉求,而时常受到民众的抵制,其决策模式的合法性也受到日益强烈的质疑。因此,一些学者提出了“协商民主”的理论,认为它在环境决策中有助于对环境价值多元性的认识,可以在参与者中获得更多的支持与信任。⑦
  在控制“舆情”的观念引导下,政府的治理思路是尽快平息事态,而不是通过理性沟通、讨论促进协商和理解,并将已经发生的事件作为未来减轻环境公害的借鉴。因此,几乎每一次环境问题的相关报道,都被迫止步于尽快让受害者噤声,或是通过对直接当事人的追责试图尽快平息互联网中的澎湃民意。
  毫无疑问,追责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反思和修正相关制度中出现的漏洞,尤其是因信息不公开而无法进行有效事前监督而只能事后追惩的怪圈。现行重终端治理而忽视协商制度设计的思路,普遍把新闻媒体的报道视为对公共治理的威胁,而不是协商民主的有效管道。而社交媒体中的传播虽然能够让公众相对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但在传播过程中本身就带有过滤异见的特点,对事件的传播往往呈现出明显的意见分裂,而政府则倾向于压制对己不利的意见表达,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彼此更加不认同的恶性循环,因此,它并不是一个构筑公共讨论平台的最好方式,正因如此,通过新闻媒体来搭建理性协商的平台才显得如此重要。作为一种公共事业,新闻业在这一过程中既有天然的优势,又同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常外事件”的报道中,如财新网、澎湃新闻、央视等媒体的多家合力,使得地下埋有大量工业固废、校园未经环评即先行建设、挖出的污染土壤抛置于附近乡村等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很好地体现出新闻业对公共利益的守护。但是,也有必要提出的是,少数媒体报道不够谨慎和准确,依靠耸人听闻的标题吸引读者,出现了一些基本事实错误,也引来了一些质疑。这种操作方式,对于理性协商的目标,同样是一种伤害。
  撰写本文时,正值新一届普利策新闻奖揭晓。回首百年普利策奖,新闻界最为重要的贡献在于通过准确的事实呈现新闻来保卫公共利益。环境公害报道的价值,就在于通过对于环境问题准确和深入的揭露,争取环境公平,保护民众的健康和安全。在环境问题已日益严重的今天,如果能够坚持信息公开,理性讨论,在协商民主的基础上努力实现环境正义,减少对事件各方的伤害,“常外事件”或将成为一次契机,让各方意识到理性协商的价值,就环境公害问题进行媒体报道到民众公共参与的制度安排讨论,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①文同爱:《美国环境正义概念探析》,福州: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2001年
②参见晋海:《走向城乡环境正义》,《法学杂志》2009年第10期
③周海燕、黄佩映:《环境新闻如何实现“环境正义”》,《新闻记者》2011年第8期
④杨传敏等:《土地的报复:不能承受之“重”》,《南方都市报》2010年10月20日
⑤潘岳:《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绿叶》2004年第6期
⑥马奔:《环境正义与公众参与:协商民主理论的观点》,《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0期
⑦卡洛琳·亨德里克斯著,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第134页,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周海燕/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主管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主办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