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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世界的隐私认知与权利保护
——评《中国网民网络信息隐私认知与隐私权保护行为研究》
■顾理平
  不久前,一位叫唐云路的北漂女孩进行了一项生活实验:网络时代借助几乎无所不能的网络服务足不出户是否可能?她的实验结论是肯定的:“离完美约会只差一位男朋友。”她成功地通过求助网络服务,宅在家里生存了18天。在这18天中,她使用了69种不同的互联网服务,消费了4980元,接过来自125个服务方的电话,各种通知短信加起来共243条,至少有95位陌生人来过她家。但是她也许没有意识到,她生活实验中的几乎每一项服务都涉及隐私并在网络上留下了记录:手机号、微信号、家庭住址、消费水平……而95位陌生人的上门服务对一个独处女孩来说更意味着某种严重的安全隐患。难怪美国著名隐私法专家、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丹尼尔·沙勒夫会以“隐私不保的年代”来作为其新书的书名,可谓直截了当。丹尼尔明确指出:“互联网上的八卦和谣言四起,事实上,肇事者便是我们自己。我们侵入彼此的隐私,我们甚至借着暴露出我们日后将会感到后悔的信息,侵入我们自己的隐私。” ①华东师范大学的申琦老师深为这种“隐私不保的年代”担忧,并致力于“网络信息隐私认知与隐私保护行为研究”,其研究成果比较全面地呈现在了《中国网民网络信息隐私认知与隐私保护行为研究》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出版)一书。
  
一、对隐私时代性特征的理论敏感
  相当长时间以来,隐私在许多中国公民的心目中并不是作为人格权利存在的,而是一种茶余饭后的谈资。人们往往将知晓对方隐私的多少作为衡量朋友之间友情深浅的依据,知道对方的隐私越多,则朋友之间感情越深,反之亦然。因此,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法规中,还将“隐私案件”与“阴私案件”混为一谈,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几乎无从谈起。近二十年来,在西方国家有一百多年历史的隐私权问题,随着人们自主意识的逐渐觉醒,这种“不被知晓”的权利才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一些司法解释中,也有了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对隐私权进行专门保护,公民隐私权受损被视作名誉权受损从而比照名誉侵权处理。当人们的隐私权意识刚刚开始真正确立起来时,我们迎来了网络时代,网络的诸多便利性让人们几乎忘记了在网络上还有自己的诸多隐私存在并可能对自己造成潜在的伤害。
  申琦老师非常敏锐地意识到了网络时代到来对以网民为代表的中国公民网络信息隐私侵害的可能性,并以此为研究对象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了隐私保护的可能路径。
  
二、对隐私权发展脉络的科学梳理
  研究网络信息隐私,首先当然应该对“隐私”和“隐私权”这两个核心概念的内涵和发展流变有全面的理解,然后才谈得上保护问题。《中国网民网络信息隐私认知与隐私保护行为研究》一书开始即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对“隐私”、“隐私权”发展流变的精心梳理上。隐私的概念内涵十分丰富,中国学者一般接受“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这样的定义,而对个人这种意愿保护的权利,则属于隐私权。作者首先梳理了西方学者关于隐私和隐私权的定义,并提出其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早期隐私——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划分;隐私——从消极的“独处”到积极的“个人自决”。
  确实,1890年美国的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著名的《隐私权》时,隐私权呈现出了强烈的“独处的权利”的特征。因为那是报业兴盛的第一个高峰期,而“黄色新闻”也借机盛行。偷窥和流言令两位学者不堪其扰,并从个人的切肤之痛中体会到了“隐私权”即“个人独处的权利”的价值。“二战”以后,“国家权力空前扩张,政府开始积极涉入对个人生活和事务的管理,人们的生活随时面临着来自公权力的监控和管理”,②以“个人自决”为特征的隐私权要求就体现出其独特的价值。由于个人的选择是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并且个人的选择不对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所以政府应当保障“个人自决”的权利。中国学者关于隐私和隐私权的定义显然受其生存的社会文化环境影响。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事无不可对人言”的古训几乎决定了相当长时期内隐私在中国社会的命运,而类似“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等格言警句则不断强化着隐私在中国命运的走向。著名法学家张新宝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曾指出,“在我国大陆,将‘隐私’作为一个具有严格法学意义的词汇,不过近十年的事情”,③而真正在法律条文中出现“隐私权”,还是2010年7月生效的《侵权责任法》。遗憾的是,迄今为至,我国的法律法规仍未对隐私做出明确的规定。
  网络时代的到来,关于隐私和隐私权的内涵无疑会出现新的变化。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网络在给人们提供无限便利的同时,也借助信息的即时流转,加速着隐私的传播。在本书中,作者提出:“人们更担心……遗留在网络上的大量信息,被追踪、重组和二次利用后,往往使得信息和数据持有者失去对其控制,导致意想不到的伤害。” ④“我们自愿将我们的生活,我们所爱的人的生活,暴露给全世界,当大众认为这些最深的隐私无关紧要时……我们剩下的人看来,这是一种越来越频繁发生的事故。” ⑤所以,“被遗忘权”成了网络时代隐私权的重要时代特征。
  
三、用实证研究方法探讨人格权保护问题
  人格权的量化分析是一个颇具难度的问题。以人格权中人们关注度最高的名誉权为例。新闻传播过程中,所有信息的传播都可能涉及对相关个人或单位(法人)名誉的评价,一旦出现失误,则会构成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害。当事人名誉权是否受损可以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侵害行为、受害人是否可以被指认、损害事实是否存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样四个侵权构成要件去判断,相对比较明确和容易,但受损的程度如何量化表达,却非常困难。所以在相关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苦恼于侵害名誉权事实成立后,精神损害费具体数额的确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隐私权侵权的情况也不例外,且由于隐私在中国社会的特殊性,对其进行量化考量难度更大。本书的研究则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作者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详细的问卷调查和数据分析,提供了关于网络信息隐私的一系列有说服力的数据。这种方法不仅帮助她顺利地完成了这个主题的研究,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某种启示。
  中国网民的网络信息隐私认知与保护问题是个十分宏大的问题,实证调查难度较大,所以,作者选取中国网民中的上海大学生群体进行调查,具有了可操作性,且样本对象也具有代表性。为了更好地探讨网络上的隐私保护问题,作者又对49家中文网站中的隐私保护政策进行考察,采用内容分析法,仔细对这些网站中出现的隐私保护政策的文本信息特征进行分析。
  在认真研读了书中结论部分的内容后,笔者对书中的诸多观点产生了深度共鸣:“法律规范作为国家管理的顶层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刚性。然而,面对网络新媒体技术的挑战,我们的法律总显得有些滞后……隐私,究其根本是人们对自我生活的一种控制和自决”;“人们如何看待自己的隐私,对隐私权益的期待如何,实质上影响着法律规范等隐私管理制度对网络信息隐私的保护”;“中国网民在使用社交网络时,应更加关注自己的信息隐私安全……慎重交流个人信息”;“中国网络企业应参照国际网络企业的做法,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更为规范的、专业的网络隐私保护政策,真正尊重网民信息隐私的自决权”等。笔者认为,对于普通网民而言,本书起到的是提醒和警示作用;对于研究者而言,则有方法论启示和思考深入的价值。■
  
顾理平/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
  
注释:
①丹尼尔·沙勒夫著,林铮顗译:《隐私不保的年代》第6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②④申琦:《中国网民网络信息隐私认知与隐私保护行为研究》第21、36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③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1~2页,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⑤帕特里克·塔克尔著,钱峰译:《赤裸裸的未来——大数据时代:如何预见未来生活和自己》第276页,江苏凤凰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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