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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掏鸟窝”事件审视传媒法律素养
■范玉吉 杨心怡
  【本文提要】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社会公众对司法实践的过程日趋关注,媒体的法律素养也日益重要。然而,在法制新闻的报道中,不少媒体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职业伦理的缺失,频频出现道德失范的现象。本文从极具典型意义的“掏鸟窝”事件报道入手,探析当前媒体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从制度、管理、伦理等层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媒体提升法律素养、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 掏鸟窝事件 法律素养 职业伦理 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G212
  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A10版刊登了一则题为《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消息,报道称:“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昨天记者获悉,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十年半和十年,并处罚款。” ①
  一篇并不长的报道,连标题也只有667个字,却在网络舆情的发酵下迅速跃居话题榜首位,掀起轩然大波。随后,各大媒体紧跟舆情,纷纷刊发、转载“掏鸟案”系列报道。一时间,“在家门口掏鸟窝被判刑10年半的大学生”闫啸天引来了大批网友的同情,责备法院不近人情、惊呼“人不如鸟”的舆论声音此起彼伏。
  但是,没过几天,闫啸天长期猎杀、贩卖珍禽的信息遭网友曝光,一时间,他从一个可怜无知的“受害者”,变成了一个私藏枪支的“偷猎惯犯”。网友这时才如梦初醒,纷纷抨击媒体“绑架”了舆论。
  纵观“掏鸟案”事件,从最初的“一边倒”,到突如其来的“舆论反转”,舆情的走向让人措手不及,这其中媒体可谓是“功不可没”。在司法实践中,媒体如何公正、专业地报道法制新闻事件,引导正确的舆论走向,这正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掏鸟窝”事件中的传媒法律素养检视
  著名报人史量才曾说过,“人有人格,报有报格”,为人不能丧失人格,办报自然也不可丧失报格。然而在“掏鸟案”事件的系列报道中,有些媒体因采访缺位导致报道失实,因煽情泛滥导致舆论偏离,因专业不足导致公正失衡,因素养缺失导致信任危机,法律素养的缺失让媒体在法制新闻报道时有意或无意地误导了受众,可谓“有失报格”。
  (一)失实报道悖离法律事实
  作为舆论发酵的“源头”,《郑州晚报》是“掏鸟案”的首发媒体,但报道中的诸多事实却与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多有不符,在犯罪地点、犯罪情节、犯罪故意等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造成了严重的新闻失实。
  首先,报道对犯罪地点进行了模糊处理。判决书明确认定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是“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而报道中却轻描淡写地说,“小闫在自家大门外掏鸟窝”。“树林内”和“家门口”的一词之差,却会产生截然不同的阅读效果,从而引发读者对案情和判决的误解。
  其次,报道淡化了犯罪主体的犯罪故意。报道强调闫啸天的“大学生”身份,以“学生”的无知来掩盖其“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的行为;报道中“在家没事掏鸟窝”的措词也淡化了“非法猎捕、出售”的牟利目的。“掏鸟窝”与“非法猎捕”的差别很大,前者属于过失,而后者则明显属于故意。
  再次,报道对犯罪情节进行了轻化处理。判决书强调了闫啸天“非法猎捕、收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而且是多次猎捕和买卖。但报道却说“小闫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这样的报道弱化了闫啸天“主动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报道还略去了闫啸天从张某处收购凤头鹰的事实,这也是其犯罪的重要情节之一。
  其实这只是一个陈年旧案,早在2015年5月28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就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②同年8月21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已对此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③。《郑州晚报》完全可以依据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如实进行报道,但实际上却悖离了司法审判认定的事实,做了失实报道,导致舆论逐渐偏离轨道。
  (二)煽情主义驱逐法理分析
  2015年12月2日,《北京青年报》对该案进行了后续报道,文中提及对闫啸天父亲的采访:“闫文(闫啸天父亲化名)说知道判决结果的时候,他感觉自己家的天塌下来了。”“‘我真想不明白,16只鸟为什么会判这么重的刑。’”“闫文说他家的生活彻底改变了,他跟妻子商量把开的装修店关了,把女儿寄养到她舅舅那里。女儿只要见到他们就会问哥哥去哪里了,他们不敢跟女儿说实话,只能次次搪塞”。“‘他还那么年轻,谁能救救他。’说到这里,闫文终于忍不住哭了出来,”“探监的时候他(闫啸天)哭得说不出话来。如果给孩子个教训,他会成长,但蹲十年半监狱会毁了他,也会毁了我们这个家。” ④这里只有诱导舆论的煽情报道,完全不见客观冷静的法理分析。
  报道一经刊载,便引发了舆论的极大同情。在新浪网对“掏鸟案”事件的民意调查中,截至2015年12月3日15点18分,共有1.133733万名网友参与投票。其中76.6%的人认为量刑过重,18.4%认为量刑适当,其余5%则表示不好说(图1 图1见本期第72页)。⑤
  在煽情报道的诱导下,网民纷纷指责法院量刑过重、不近人情,却忽略了事件的真相——闫啸天并非少不更事的失足少年,而是“知法犯法”的“偷猎惯犯”。他猎捕、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触犯法律,理应受到制裁。这本应是一个很好的普法题材,媒体却罔顾法律,以情逐理,扭曲事实,误导民意。
  (三)专业知识欠缺导致报道失准
  随着事件持续发酵,各大媒体紧跟舆情,纷纷刊发、转载“掏鸟案”系列报道。根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的监测统计,截至2015年12月5日,“掏鸟案”事件相关新闻共计1328篇,微博1038余条,微信公众号文章443余篇,其中微博“#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等话题网民阅读量已超过1000万(图1、2 图1、2见本期第72页)。⑥
  在这些文章中,“标题党”大行其道,“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这样的误导性字眼铺天盖地,但对《刑法》中的“破坏环境保护罪”及《刑法》第341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法律解释却少之又少。
  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犯罪是一种“法定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4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追诉,而闫啸天案所涉的燕隼、凤头鹰都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然而在报道中,媒体多用“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将犯罪事实简单概括,却鲜对法律条文、获刑原因作深入解读。如楚秀网2015年12月3日刊发的题为《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因爱玩惹上大麻烦真的坑爹》的报道,将猎捕保护动物说成是“玩”,文中对判刑依据只字不提,反复发问:“只是掏个鸟窝为何被判十年多呢?” ⑦记者缺乏专业知识不说,更有搬弄是非、颠倒黑白之嫌。媒体在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又要片面迎合受众的前提下,刻意强化事件的矛盾冲突。为了第一时间获取点击量和关注度,不少媒体宁可“急就章”,也不愿花时间去采访、去求证,最终导致报道偏离了法律轨道。
  (四)法律意识淡薄引发司法信任危机
  2015年12月3日,《新京报》新媒体即时新闻发布了题为《掏鸟获利千元为何与受贿千万同罚?》的报道。⑧无独有偶,同日,新浪新闻中心《新闻极客》栏目发布《掏鸟10只=贪腐1600万≈坐牢12年》。两篇报道不约而同地将官员受贿犯罪与“掏鸟窝”事件相提并论,从而引发了网友对司法权威的质疑。
  那么,“掏鸟窝”事件量刑是否合理呢?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该案一审判决来看,闫啸天动机明确,其猎捕、收购的“燕隼”、“凤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该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猎捕、收购隼类动物达到10只以上,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闫啸天猎捕燕隼16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收购凤头鹰1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有理有据,并无不妥之处。
  在普通民众眼中,杀人放火、贪污腐败罪大恶极,重判重罚并不为过;但猎捕、收购野生动物就要判刑十年,却让很多人无法接受。在“掏鸟案”系列报道中,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媒体大多“想当然”地用“自我认知”去判断客观事件,却未曾意识到“贪污受贿”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无可比性。简单地“合并同类项”只会激化网民的“仇法”、“仇官”心理,引发司法信任危机。
  
二、传媒法律素养缺失的反思
  传媒既是政治宣传、舆论导向的工具,又是追逐商业利益的主体。在资本逐利的逻辑主导之下,传媒业在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之间如何平衡已成必须考量的关键性问题,媒体是应当遵循职业伦理抵制商业诱惑,还是随波逐流利益至上?这是我们亟需反思的问题。
  (一)传媒法律素养缺失的外在原因
  1.经济效益对社会效益的挤压
  2013年以来,报刊广告呈现“负增长”趋势,媒介生存现状堪忧。在经济杠杆的作用下,公共话语平台的客观公正性被日益扭曲。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新闻媒体的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逐渐失衡。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用管它有多煽情、多离奇、多耸人听闻、多黄多暴力,只要是能吸“睛”的新闻都是好新闻;不用去尝试采访、严格求证、精准报道,只要能在第一时间报道的新闻都是好新闻。经济效益对社会效益的挤压,让新闻媒体逐渐丧失了面对法制新闻时应有的专业素养,一味地吸引受众的眼球,而罔顾事件背后的法律事实和法治理念。
  2.传媒法律规章惩罚力度不足
  2005年12月起施行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章第26条明确指出:“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同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也强调媒体“应强化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社会责任,对报道的内容,必须进行认真核实,做到真实、准确、可靠”。2011年,针对不实报道日益泛滥的行业现状,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从新闻记者采访基本规范、新闻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虚假失实报道的防范及处理,以及相关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要求。特别是在第三条“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中,还列举了“采访不深入”、“道听途说”、“蓄意炒作”等违规行为,并要求违规媒体及记者“公开道歉,并追究相关责任”。
  纵观我国关于新闻传播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不难发现,传媒法规中“规定性条款”与“惩罚性条款”比例失衡的状况始终存在,而且严重。规定性条款多而笼统,惩罚性条款少而简单,“规定”与“惩罚”的落差,让违规违纪行为轻而易举地钻着法律的“空子”,而这又岂是简单的“批评教育”所能解决的。
  诸如“掏鸟窝”事件中,那些恶意误导舆论走向、刊发失实报道、引发司法信任危机的媒体和记者,是否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进行严肃查处,以杜绝类似现象的发生?传媒法律规章惩罚力度不足,让媒体法律素养缺失的问题日益凸显,也让法制新闻报道偏离了正常的轨道。
  (二)传媒法律素养缺失的内在原因
  1.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缺陷
  “客观”、“真实”是新闻业的核心理念,也是记者职业伦理的基石。但与西方相比,中国的传媒业起步晚、发展慢,其新闻工作者伦理守则的制定也相对滞后。中国的新闻伦理过于重视制度的设立,而忽视了伦理意识的传播与培养,很多媒体内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教育都不太重视,往往只是挂在了墙上,却没有进入心里。规制的制定轰轰烈烈,而意识的养成则疲疲沓沓,用自上而下的行政性规范取代自下而上的伦理自主建构,结果造成了从业人员即使能倒背《职业道德准则》,却无法自觉自愿地践行职业伦理规则。
  2.记者法律专业知识结构的缺陷
  传媒业的分众化倾向已经十分明显,出现了财经新闻、体育新闻、科技新闻、法制新闻等不同的专业门类,而这些专业门类对记者的专业知识是有明确要求的,专业知识结构不完善,就无法很好地完成专业性的新闻报道。就法制新闻来说,记者的法律专业知识将直接影响着报道的准确性,而报道的准确性又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和普法的影响力。当前,我国记者法律专业知识结构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法律理念、法律条文和法律程序三方面。
  在法律理念层面,记者在进行法制新闻报道时,为吸引受众眼球、强化矛盾冲突,大多“想当然”地用“自我认知”去判断客观事件,缺乏对法律基本的敬畏,缺乏对法律职业的基本尊重,带着质疑去看司法,带着怀疑去分析判决。明明有司法判决,却仍然歪曲事实、颠倒是非,脱离了司法实践,也误导了社会舆论。在法律条文层面,面对法制新闻事件,记者往往还未查阅、核实相关法律法规,就质疑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法律条文引用不全面,法律术语使用不准确,甚至会将两种毫不相干的罪名相提并论。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不仅有辱司法权威,也在有意无意间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仇法”心理。法律程序层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尚未判决,记者就纷纷做“有罪推定”,有的甚至还将未经法庭认可的所谓“证据”公之于众,违背了司法程序,也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如何提升媒体法律素养
  当今社会,涉法新闻愈来愈多,媒体法律素养也愈发重要。“掏鸟窝”事件虽小,但从中折射出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却不容小觑。面对当前媒体法律素养缺失的现象,必须在制度层面规范法制新闻报道的程序,在人才层面加强法制报道采编队伍建设,在伦理层面塑造“媒体人格”、改善传媒形象,为引领社会舆论、传承核心价值贡献一己之力。
  首先要规范法制新闻报道。在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的今天,传媒作为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在法治的轨道上平稳前进。因此,为进一步规范法制新闻的采编实务,应该尽快完善法制新闻报道相关规章制度,从“报道内容”和“采编程序”两方面入手,对“失实报道”、“煽情主义”、“媒介审判”、“公正失衡”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管制,优化媒体生态环境。此外,考虑到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太过宏观笼统,我们在规范法制新闻报道的同时,应细化媒体职业伦理守则,制定具体可行的伦理规范和自律条款。对于严重违背新闻职业伦理的媒体从业人员,应建立健全媒体“退出机制”,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终身将不得从事媒体相关职业。
  其次,要加强法制报道采编队伍建设。在法制新闻事件的采编实务中,要强调“合法报道”和“依法报道”。一方面,建立并优化专业的法制报道采编队伍,提高准入门槛,无论是公开招聘、选聘、自荐还是推荐,法制新闻条线的记者都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面试考核、试用等程序,并对其法律素养、伦理素养严格把关,确保报道“合法守法”;另一方面,媒体应建立健全考核奖罚制度和“终身教育”制度,定期开展法制新闻记者普法教育及业务培训,在强化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能力的前提下提升新闻媒体的综合实力和法律素养,在报道时做到“有理有据”。同时,新闻媒体应与高等院校紧密结合,共同推进法制报道采编队伍建设。在新闻院系中开展系统规范的传媒法规和职业伦理教育,将其作为一门重要的课程纳入专业教学课程体系中;在新闻媒体中设立法制新闻教学实践基地,结合媒体资源优势,为法制报道采编队伍增添新的活力。
  最后,要开展伦理教育,塑造“媒体人格”。作为一个“法人”,媒体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从伦理学意义上来说,它也应当具备独立的“媒体人格”。传媒的报道行为向社会公众传达的思想观念和道德理念,都构成了它的“人格特征”,而改善传媒形象、加强伦理建设,须从塑造“媒体人格”开始。同时,还应当完善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媒体从业人员须加强自身监督、恪守新闻理想,及时反思当前采编过程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另一方面,当前社会须逐步建立起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推行科学的他律手段,从而弥补媒体组织自身纪律的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才能提升新闻媒体的社会影响力,树立清正廉洁的媒体形象。
  
结语
  在当今社会,能不能、愿不愿、敢不敢承担社会责任,是检验一个媒体法律素养和伦理水平、检验一个媒体社会效益的重要指标,也应当是唯一的指标。“掏鸟窝”事件让我们看清了媒体法制报道的弊端和疏漏,也为社会法治建设敲响了一记警钟。只有提升媒体法律素养,完善舆论生态环境,才能真正做到“言行合乎法而不逾矩”,建设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
  
范玉吉 杨心怡/范玉吉系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主任;杨心怡系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为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项目“职业伦理视阈中的当代新闻传播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立项编号:14ZS143。
  
注释:
①鲁燕:《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载《郑州晚报》2015年12月1日A10版
②《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辉刑初字第409号
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28号
④李铁柱:《抓了16只鸟,大学生获刑十年半——抓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10只卖了千余元,家人已向法院提请申诉》,载《北京青年报》2015年12月2日A11版
⑤巴芮、赫海娜:《掏鸟10只=贪腐1600万≈坐牢12年》,http://news.sina.com.cn/c/zg/2015-12-03/doc-ifxmifzc0793815.shtml(访问日期:2015年12月10日)
⑥廖灿亮:《热点:掏鸟赚千元判10年高官受贿千万判12年,真冤?》,http://toutiao.com/i6225331400585773570/(访问日期:2015年12月10日)
⑦王静:《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因爱玩惹上大麻烦真的坑爹了》, http://www.aihami.com/a/dangjian/zugong/97581.html(访问日期;2015年12月10日)
⑧戴玉玺:《掏鸟获利千元为何与受贿千万同罚?》,http://news.163.com/15/1203/21/B9ULJG6J00014SEH.html(访问日期: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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