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社会新闻为何引起舆论热议?
——对“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新闻文本的研究
■夏文蓉
【本文提要】本文以引发舆论热议的“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新闻的原始文本为研究对象,对该新闻文本运用符号理论和新闻生产理论展开分析,表明该新闻通过符号和叙事的技巧以及专业化生产手段,将一件普通的社会新闻纳入社会冲突的新闻框架,从而引发媒体间议程设置效果,而文本在传播过程中其社会冲突属性再次成为媒体操弄的策略手段,进一步揭示出作为舆论源头的新闻文本生产与传播的机制。
【关键词】文本生产 大学生掏鸟 社会冲突议题 媒介间议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G211
2015年12月1日,是一个出“大”新闻的日子。这一天,是第28个世界艾滋病日,是有八十多位国家元首出席的联合国气候大会巴黎峰会开幕的第二天。上述每一个新闻事件都足以成为连续性新闻报道,但实际上,这一周结束的时候,媒体的主要话题已经转移,恐怕已经没有多少人还记得发生在12月1日的那些大新闻,而一家地方都市报12月1日报道的一则社会新闻却于其后在众多线上、线下媒体中持续发酵,成为占据媒体多日的舆论热点。这就是所谓“大学生掏鸟获刑10年半”的新闻事件。
这则引起热议的新闻最初刊登在2015年12月1日的《郑州晚报》A10“郑事”版上。从新闻的新鲜性来说它并不强,甚至可以说是一则旧闻。因为事件发生在一年多以前的2014年7月,案件一审、二审也在2015年5月,也就是说,媒体首次报道这则新闻已是判决生效半年以后。其报道由头是涉案人家属不服判决,向记者表示希望能启动重审。通过网络搜索发现,《郑州晚报》刊登这一则新闻的当天,即12月1日,人民网、新华网、中新网、新浪、搜狐等权威媒体纷纷转载,随后,更多线上、线下媒体亦纷纷加入转载或讨论。通过百度搜索关键词“大学生掏鸟”结果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相关新闻达到3460篇。
笔者以“大学生掏鸟”、“世界艾滋病日”以及“世界气候大会巴黎峰会”为关键词,通过百度搜索2015年12月1日~7日的新闻,得到三主题在7天内的新闻报道数量(上图 图见本期第65页)。
可以发现,与其他两条“大新闻”相比,尽管在新闻出炉的第一天媒体关注度较低,但从第二天即发生逆转,此后媒体报道的优势一直持续,到一周结束的时候,“大学生掏鸟”新闻的媒体关注度明显高于另外两个新闻议题。在“重要”新闻频发的12月,一则社会新闻何以能得到媒体如许关注?一则新闻的出现有时是一种偶然,但当这一新闻被众多媒体竞相传播,甚至搅动舆论,则其中定有其必然性。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以往“绝大部分研究都聚集于新闻的采集,而不是新闻的写作、改写以及最终的上演。不幸的是,研究表明,一则故事只是在‘上演’过程中,才会产生真正的影响”。①不过,回顾议程设置理论、沉默的螺旋理论等舆论研究的经典成果可以发现,两者均充分考虑到舆论形成和引导过程中新闻文本的因素。“关于议程设置效果的所有这些证据都植根于现实世界——基于随机抽样的民意调查与对实际新闻媒介的内容分析。” ②诺尔·诺依曼在沉默的螺旋理论中探讨舆论的源头时,同样分析了电视记者如何通过画面、声音等图像符号语言将认知传递给观众。③上述研究框架为本文提供了可参照的理论背景。
本文聚焦“大学生掏鸟”新闻的文本,辨析其如何操弄符号、如何将事件纳入社会冲突的报道框架,使其转化为颇具吸引力的社会冲突议题,其后又如何被媒体系统吸纳、改写、传播,也许可从一个侧面揭示出舆论形成的源头特征及其影响。
一、标题:定义冲突性议题的符号游戏
标题是对新闻的概述,是提醒读者理解新闻主题范畴的重要标记。梵·迪克称其为新闻的“语义宏观结构”。④
在作为舆情源头的《郑州晚报》的新闻母本中,新闻主标题为:“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副标题为:“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新闻标题概述了新闻的主题,其中包含了事件的核心内容,即:当事人行为、事件后果及其原因。标题中突出了具体的行为与其后果,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力——行为是“掏鸟16只”,后果是“获刑10年半”。其新闻价值正在于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违和感”、“反常性”。这一新闻价值属性是由新闻的主要情节“掏鸟”所界定的。当行为客体被界定为“鸟”时,它所唤起的读者的联想必然是关于“鸟”的种种无关伤害、无关道德、更无关法律的属性。在这里,新闻标题的制作者显然玩了一个符号游戏。
符号是新闻建构意义的工具。建构怎样的意义,符号的选择至关重要。人们习惯于通过二元对立获取意义的思维模式,在这一新闻中得到典型的体现。语言在“话语之外,彼此具有某些共同性的单元在人的记忆中联系起来,并形成了由各种关系支配的词组”。⑤而在一组词或一个聚合体中,不同的符号之间理论上可相互替换,但正常情况下只有一个词能够得以实现,其他的符号及其意义只是以潜在的或是“不在”的方式与该符号联系在一起。当然,这种联系也是被社会性地建构而成的。
在该新闻的特定语境中,“鸟”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构成了一个特殊的聚合体。两者的意义本来相互交叉,但特殊的事件建构了特定语境,使两者之间形成了矛盾的对立,并因对立面的存在而获得了特定的意义。“鸟”通常是指生活中常见的数量巨大的小动物,但在这一新闻语境中,实际上指代的却是未在主标题出现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罕见的、稀少的、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侵害的对象物。在这一特殊语境中,两者指称的是同一事物,理论上是可以相互替换的,但两者语境之外的一般性象征意义却是大相径庭的。读者在未充分理解特定语境之前,只能是按照常规经验理解“鸟”的字面意义。这种表面化的认知造成了对行为后果理解的困难。
此外,标题中描述行为的动词“掏”,也隐含着一系列符号的聚合,比如新闻正文中出现的“猎捕”一词。在特定语境中,行为是“掏”还是“猎捕”,具有某些共性,但两者的一般性象征意义仍有明显差别,前者寓意一个非正式的行为,后者寓意的行为属性却十分正式。显然,“掏鸟”与“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这两个动宾结构词组象征意味迥然:前者是非正式的日常行为,带有玩耍的性质,限于私人生活领域;后者则是严重的、破坏性的、违反法律、侵犯公共利益的严重事件。
至此,主标题话语风格可以确认:“掏鸟16只”的表达方式是看似随意的、娱乐性的。新闻的把关人对事件中的主体行为作了私人化、非正式化、娱乐化的符号处理;而这一表达的另一可能的替代方式“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则正好相反,它喻示着相关行为的公共性、重要性以及违法属性,而实际的情况是后者并没有呈现于新闻的主标题中。试想:倘若主标题的前半句改为“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6只”,主题的后半句“获刑10年半”,是否还有令坊间莫名惊诧的舆论空间?
有媒体评论认为:“这样的标题本身并没什么大问题,要认识到,媒体报道并非法律文书,通常都会对一些专业用语进行生活用语的转化,这样做你可以指责是为了吸引眼球,但对媒体而言真实的用途其实是为了阅读方便”。⑥“掏鸟”与“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之间真的可以为了读者阅读方便而相互替代吗?两者之间的意义差别岂止毫厘之差!正因为有了主标题的前半句随意式的表达,才使得后半句“获刑10年半”足以令人惊讶。一般而言,在法律框架内,行为与后果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而就这一则新闻主标题的符号建构而言,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是令人难以理解的。两者并列产生强烈冲突,自然足以吸引受众的注意力。但这样的“吸睛法”也必然存在歪曲新闻事实的风险,以及令受众因产生严重的认知不协调而无法适当理解和反应的风险。
标题的制作者显然也注意到了上述风险,于是有了副标题中所作的补充说明。
应该说,副标题通过解释事实原委,发挥了协调受众认知的功能。从受众的认知规律来看,反常性信息给受众心理带来的不协调感作为一种心理压力需要有释放或纾解的渠道。新闻事件若没有某种能够释放或减缓压力的积极因素,反常信息便令人很难接受。因此,副标题对主题中的反常现象给予明确的解释。原来,事件当事人所掏之“鸟”并非普通的小鸟,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如此这般,主标题所营造的张力在副标题中得到释放,读者对该新闻反常性的认知也会因副标题的解释反转,貌似反常的新闻实际上十分符合新闻价值要素之“一致性”,即:事主的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符合受众认知预期的因果关系。由此,标题制作者在主标题中主动营造的戏剧化冲突几乎完全被消解。
完整地看这则新闻的标题,它几乎明确地揭示出这是一则看似反常,实则很“正常”的新闻。标题中其实存在两个不同的故事版本,即主标题所定义的冲突性版本和副标题所定义的解释性版本。前者吸睛,后者灭火。这种做法似已成当下新闻界常见的传播策略。它也显示出,新闻从业者制造了冲突,但同时又希望控制冲突。只是前者往往成功,后者常常落空。其后,该新闻传播之广,其所导致的舆情之烈,一定是始作俑者所没有料及的。
二、正文:冲突议题升级的专业化策略
另一方面,这则新闻更大的问题在于文本整体。文本并未平衡地展开主副标题所共同概述的新闻内核,而是有意无意地淡化了副标题所指向的故事的解释性版本,单向度地强化了主标题的故事版本指向。其文本策略的核心是通过叙事策略和新闻信息源的选择来呈现新闻事实的反常性,建构一个反映社会冲突的新闻故事。
首先看新闻的导语: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昨天,记者获悉,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在这则新闻的导语中,概述了事情的原委,强调事主的身份是“大学生”,事件发生地即“掏鸟”所在地是在“自家大门外”。导语中事主的大学生身份被有意识地突出,标示事主本是一个“好人”,或至少暗示了事主形象的某种正面性、主流性。这种暗示进一步加强了整个新闻事件的敏感性,即:一个前途正好的大学生即将因为一个小小的过失而遭遇严重的刑罚。事件的争议性得到强化。行为发生地在“自家大门外”亦别有深意,暗示事情的发生地是一个几乎可以算作私人空间的地点,这一点又进一步暗示行为的偶然性以及“掏鸟”行为的可容忍性。因此,当导语指出,这一行为的后果严重到“被判刑10年半”,由此营造出的事件戏剧性冲突便达到了高潮。
其次,新闻的主体部分则通过叙事策略更加令读者产生“事主并非故意,仅是不小心犯错”的错觉。正文两个小标题之“在家没事掏鸟窝,卖鸟挣了钱”、“再次掏鸟引来森林警察”均表现出明显的倾向性。正文的叙事以细节化的处理不断重复和加深阅读者对事主无犯错主观故意的印象。到文本结尾处,更是通过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事主家人聘请律师希望启动再审程序的表述将冲突升级。
这样,这则新闻文本通过“误解、敏感化、戏剧性、升级等四个阶段的叙事所形成的对最初问题的解说,不断强调了行为的异常,进而凸显固定成见的正确性”。⑦
第三,从新闻所显示的消息来源看,该新闻忽视专业常识,采用单一消息来源建构单向度的新闻故事版本,以完成生产者对新闻的意义建构。新闻未交待采访的地点、过程,仅在文末交待一句“小闫的家人透露”,显示该新闻的消息来源当是事主的家人。既然是争议性事件,对于应该采访的另一方(法院),新闻未能明示是否有采访。尽管文中提及了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对法院方面的判决依据未予详细呈现。由此可见,这又是一则基于“单一消息来源”的不合格的新闻文本。
“要求每一个所谓的新闻事实都必须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消息源那里获得证实才能成立”作为新闻报道准则是成立的,但“这种严格的证实程序在新闻工作中是非常罕见的”。⑧因为,大多数情况下,记者和媒体是基于常情常理以及可靠的消息来源来建构事实的。新闻的实质是为受众重新建构对世界和日常生活的理解,并依据常规来完成事实建构,而可靠的消息来源通常可以保证事实的可靠性,因此在新闻中无需再通过其他消息来源加以核实,而当新闻中出现反常规的事实建构,新闻事实存在争议或不太可信,此时便需要记者从至少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消息来源处搜集证据。
每一个消息来源实际上都意味着对事实建构的一种合法性版本。新闻通过事实说话,而事实的第一建构人是消息来源。在这一新闻中,记者选择呈现了事主一方对事实的建构。就这一文本而言,作者建构的新闻事实实际上是可疑的、违反常理的。遗憾的是,该新闻事件可能存在的两个以上可被建构的版本,只有一个得以呈现于受众的眼前。记者在新闻中采用的消息来源是作为当事人的个人/机构中的个人一方,则是意味深长的。
已有许多新闻个案表明,在当下中国的新闻传播生态中,在许多市场化媒体编辑部的预期中,这样的选择站边似乎更易迎合读者。一般来说,在新闻中具有合法地位的消息来源,无疑是政府与机构,但新闻界同时存在着另一种现象,即:“‘官方来源主宰新闻’这个结论,始终是作为对媒介的批评而出现的”。⑨这种现象在本土新闻界中同样如一股潜流存在着。其实,不论是权威的机构还是个人,新闻从业者均应“对于他们的消息来源抱有根深蒂固的不信任,因为很多消息来源之所以接近他们都是怀着自我服务的动机,因而不可能做到完全的诚实”。⑩
在这一个案中,很难想象记者以及编辑不懂得处理消息来源的基础性常识,然而,他们仍然选择了违反专业常识的做法。非不知也,是不为也。理应作为重要信息源的法院仅以判决文书的形式出现在新闻文本中,其功能是建构冲突而非建构事实。这不能不说亦是新闻生产者为圆满地实现其对新闻框架的预设而做的策略性安排。
三、传播:冲突议题从强化到消解
目前,尚无研究显示社会大众对该新闻给予了怎样的关注度,是否因媒体的高关注度而引发了议程设置的效果,仅就媒体的反应而言,确已出现较典型的“媒体间议程设置”效果,或曰媒体共鸣效果。就一则新闻形成舆论议题的内在机理而言,议程设置理论的研究表明,媒体议题在公众议程中的显要性主要来自两个因素,一个因素是竞争性议题的相对显著性,另一个因素便是本文关注的新闻报道方式。[11]由前文分析可知,原新闻通过文本策略令一件普通的罪案新闻产生符合大众兴趣的所谓“卖点”,建构了社会冲突性议题。文本特征提供了新闻得以广泛传播的基础,而舆论议题的最终形成还有赖于众多媒体基于某种理由对这一议题的共同兴趣。这一共同兴趣体现在新闻母本传播过程中的改写。
其中,媒体对原新闻标题的改写最值得关注。通过百度搜索发现,这条新闻进入网络传播阶段后,几乎所有媒体均在标题中突出了事件主体的“大学生”身份。对大学生身份的特别强调,无疑再次重新定义了新闻的性质,并升级了原新闻的冲突性内涵。而原新闻标题的副题,却几乎在媒体间传播伊始就被有意无意地遗失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相较于其后的转载媒体,原新闻标题反倒显得过于温和了一些。
在媒体间传播过程中,许多媒体也并非简单转载文本,而是主动地对新闻母本进行各自的改写和引申,以期产生看似凸显媒体个性的议题,不过,看似个性化的文本处理却最终走向同质化的媒体共鸣。经过众多媒体各自的文本操作,原新闻议题的社会冲突属性更加尖锐、也更加具有“吸引力”。这可以说是“大学生掏鸟”新闻舆论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特点。
在中国的传播语境中,社会冲突议题始终是新闻报道的敏感领域。有研究表明:“我国媒体对社会性冲突议题的报道,已形成了一套以规避风险为逻辑的报道常规。这套常规在当下的政治和市场情境下,透射着‘生存理性’的意味。” [12]媒体对“大学生掏鸟”新闻的采用,表面上看似并未绕开社会冲突议题以规避风险,反而是在着意强化议题的社会冲突属性以制造风险,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原因在于这一新闻议题的社会冲突属性本身。回到议题媒体间的传播、扩散过程可见,大多数媒体对新闻母本的缺陷洞若观火。搜索该话题成为媒体议题的时间分布可知,话题最初引起的舆论喧哗主要来自前文所分析的新闻文本的缺陷,然而很快就有媒体通过采访弥补了原新闻因消息来源单一造成的偏颇,提供了加入法院作为消息来源的较完整的新闻故事。也有媒体转载时即注意到原新闻副标题中所提及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一关键概念。此后,尽管媒体间对话题的切入角度或关注重点不一,但彼此的舆论立场已无根本分歧。这便是所谓舆论的“反转”,舆论从情绪性的“惊诧”转向理性的“普法”议题。至此,媒体大肆报道的所谓“冲突性”议题实际上变得似是而非,甚至本来就子虚乌有。
如果说,原新闻母本以文本的缺陷制造了一个可疑的社会冲突议题,那么,大量媒体所做的不过是既放大这一议题,同时又通过对文本缺陷的修正告知受众,其实并不存在所谓的冲突议题。在这一案例中,文本的专业性缺失、社会冲突议题作为新闻报道领域的敏感问题等,在某种程度上亦成为策略性的传播手段。这种操作,对于媒体的公信力、对于宏观的传播生态的健康,真的没有风险吗?
四、 结语与反思
通常来说,媒体再现社会事实时的变形并非简单的歪曲或夸张,而是一种意义的建构。在“大学生掏鸟”新闻中,作者通过符号操弄、话语策略,使一件普通的司法案件转化为社会冲突的典型表征,即:一个出生农家的大学生因无心过失无意中触犯刑律被重判十年半。其中包含着机构与个人、公权与私权、流行的罪刑观与法律罪刑观、大众感性与法治理性等种种社会冲突,从而改变了新闻的内在属性,使其成为近年来十分常见的充满戏剧冲突的新闻类型。能够形成舆论的议题总是感性化的、关乎道德和价值判断的。[13]无论是最初的新闻母本还是其后媒体在此基础上生产的新的文本,均表现出不惜忽略新闻的专业化常识只求实现新闻议题属性向社会冲突议题的转化。从某种程度上看,该新闻成功地制造了冲突和矛盾。同时,文本也基于风险考虑,通过策略性手段意图控制和消解冲突。实质上,媒体所操弄的并非只有文本,还有作为新闻属性的社会冲突在人们脑海中的想象。
一家媒体、一则新闻通过符号游戏故弄玄虚以博取眼球尚可理解,众多媒体对此趋之若鹜造就舆论议题则引人深思。由于该新闻一夜成名之后未见原作者或媒体编辑部出面就该新闻的采访与写作进行解释和澄清,也未见其后作为传播者的其他媒体阐述参与议程设置的动机,故无法对新闻生产者主观的产制态度遽然下断语。然而,文本会说话。被大量传播的新闻文本已足以揭示文本背后新闻生产、新闻选择的情境脉络。“大学生掏鸟”新闻的广泛传播,意味着这一新闻故事从生产到传播已不再是媒体的个别行为,而是媒体系统的整体性选择。由于该新闻实际上并不具备真正的敏感性、新鲜性、特异性,该新闻的产制方式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媒体的常规化操作方式。
相关研究早已揭示,由于媒体注意力和公众注意力均属稀缺资源,媒体议程和公众议程的容量是十分有限的。即使是在互联网时代,媒介传播技术高度发达、大众受众的教育程度愈来愈高的社会环境中,公众议程的容量仍未有显著提高。因此,媒体的议程设置过程仍是零和博弈。[14]媒体议程的选择充满激烈的竞争,某一议题获得相对显著性必然会造成对其他议题的淡化或遮蔽。舆论本质上关切的应是“重要的新闻”。就通常对新闻的重要性的理解而言,该新闻个案并不存在所谓的重要性,却成为一段时间内众多媒体的显著性议题。基于媒体议程的有限性,“大学生掏鸟”新闻所获得的意外的显著性,是否意味着某些更重要的新闻议题因此未能得到传播的机会?
媒体议题的选择对社会系统、对媒体系统而言无疑都是功能性的。媒体的基本社会功能之一是环境监测,就是要求媒体通过向受众传递环境信息,及时预警,准确定位,辨明方向。倘若媒体因某种原因只能津津乐道于无关痛痒的闲谈,这对于媒体系统又意味着什么?长此以往,媒体如何还能被称为“社会的雷达”或“社会守望者”呢?■
夏文蓉/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⑨[美]迈克尔·舒德森著,杨击译:《新闻生产的社会学》,《大众媒介与社会》第175、174页,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
②[11][14][美]麦库姆斯著,郭镇之、徐培喜译:《议程设置:大众媒介与舆论》第17、44、4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③[13][德]诺尔-诺依曼:《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第169页,董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④⑦[荷]迪克著,曾庆译:《作为话语的新闻》第54、11页,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
⑤[法]罗兰·巴尔特著,李幼蒸译:《符号学原理》第147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8年版
⑥杨江:《“掏鸟窝”撕裂罪罚观,谁的错?》,《新民周刊》2015年12月14日,http://ent.ifeng.com/a/20151214/42544667_0.shtml
⑧[美]塔奇曼著,麻争旗、刘笑盈、徐扬译:《做新闻》,第96页,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⑩[美]甘斯:《什么在决定新闻》第163页,石琳、李红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1][14][美]麦库姆斯著,郭镇之、徐培喜译:《议程设置:大众媒介与舆论》第45、4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2]夏倩芳、王艳:《‘风险规避’逻辑下的新闻报道常规——对国内媒体社会冲突性议题采编流程的分析》,《新闻与传播研究》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