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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十大传媒伦理问题研究报告
■年度传媒伦理研究课题组
  2015年传统媒体业一路走来并不轻松。变革语境下主流媒体不得不面对来自内外的变迁压力。对外,社交媒体分享资讯与网络阅读行为越来越普遍,传统媒体的市场占有率下滑已难阻挡,对内则必须以新的方式生产新闻,来追随多元受众的需求。内外压力下,传统媒体及其从业者陷于坚守、转型抑或转场的焦虑中,无奈、困顿、迷茫、畏难……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看到新闻报道中出现种种失范现象,其中不仅有传统媒体黄金时代业已存在的争议性采编手法,也有对真实准确这一新闻伦理首义的挑战,还有新传播环境下出现的新争议。特别是,很多传媒失范行为,在前社交媒体时代未必会引起多大关注,但如今却会被无限放大,继而使得本已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传统媒体在公共舆论场中又面临信任危机。
  有鉴于此,本文以时间为序,梳理了2015年来十起影响较大的传媒伦理案例,以期使日益模糊的是非界限在讨论中更趋清晰,增进传媒业界、学界以及受众间的共识。毕竟传播形式与媒体内容虽然一直在变,但不变的应是新闻的本质属性和媒体的社会功能,而伦理正是其坚硬的基石。诚如有识之士所言: “新闻职业伦理的产生与发展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新闻传播环境,如今,媒体融合成了中国媒体发展的关键词,它成为新闻职业伦理转型的逻辑前提。 ” ①而一旦新闻工作者的伦理反思自觉迟钝了,行动抉择没有正当性了,那么,新闻终将湮没在科技的洪流中,而失去它的社会使命与最终价值。②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之辩:外滩踩踏事件报道
  【事件】2015年年初发生的外滩踩踏事件报道,引发了一场新闻伦理之辩,将灾难报道中受害者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社交网络个人信息的使用界限等推到了风口浪尖。
  2014年12月31日23时35分左右上海外滩陈毅广场发生拥挤踩踏事件,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其中包括一名复旦大学女生。翌日,即2015年1月1日,《新京报》与《南方周末》均发表了一篇关于遇难者的人物特写报道——《复旦20岁 “才女”外滩踩踏事故中遇难》《遇难者杜宜骏》。当晚,多家网站转载了《新京报》报道,并配以遇难者的照片。
  针对媒体这一系列报道,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帖呼吁媒体尊重逝者,不要再挖掘她的隐私及刊登照片。“复旦大学校友会”微信号也转发“复旦易班”微信号的帖子《今夜无眠|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指责媒体“把一个女孩子的微信、QQ、照片公布在网上的行为,不仅仅碾压了作为逝者的尊严和隐私权,更是将她亲人的伤疤血淋淋地揭露在了众人的面前,供大家评论,指点”。同时认为,个别媒体有为了新闻噱头对遇难者区别对待之嫌。相关批评引起诸多网友的赞同和呼应。
  对此,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广州媒体人发表“公开信”进行回应认为:“网络时代人们对个人信息极为敏感,但往往忽略很多信息是由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并不具有隐私性质。”
  围绕这场论战的中心议题——媒体如何在满足知情权与消费遇难者之间把握好尺度,复旦大学新闻学院陆晔、谢静、赵民、葛星四位老师展开了一场学术讨论,核心观点强调,立足于媒体的公共价值,灾难事故的发生原因和问责,才是报道的重点。同时针对争议报道提出,在没有违背法律和传媒职业伦理的前提下,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公布和不公布这些信息,对于知情权是否有重大关联,而知情权必须事关公共利益;第二,为报道对象以及相关的人设身处地想一下。媒体如果借公众知情权来满足大家的情感消费,是市场主义而非专业主义。不能笼统地说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就视为接受采访。另一方面,公众也应提高对社交媒体性质的理解,不要乱发乱转。③
  这场论战一时成为该事件的焦点。事后,媒体人石扉客认为,踩踏事件最大的问题就是应当查清楚政府到底负有什么样的责任,但最后复旦大学新闻学院老师们对媒体该不该报道的讨论成为整个事件的主要议题,“这是在浪费公共注意力”。
  【点评】在石扉客看来,外滩踩踏事件是“学界越来越少对我们业界的声援”的典型案例,也造成了公共注意力的分散。但换一个角度来看,这次学界、业界和公众都高度参与的讨论,将灾难报道中的一些伦理争议进一步厘清,从长远来看,未必是坏事,它有利于重建对新闻的公共性共识。
  从新闻采编的常规来说,报道这位复旦女生的离世这个选题本身并无不妥,而且在灾难性事件中,对个体所受苦难的描述,可以令整个社会对灾祸有更警醒的认知和深刻的反思。但这次媒体却“意外”地受到舆论抨击,究其原因,一个重要因素是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披露女孩在社交媒体上的个人信息,如她男友的哀悼之词等。主流媒体在使用社交媒体披露的遇难者信息时,最充分的理由是为了公众知情权,但是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本来就权重相当、序位难分,前者并不天然凌驾于后者之上,因此新闻报道在涉及公民隐私权时必须慎之又慎。除非属于关键信息,事关重大公共利益或已经征得新闻当事人的允许,不应公布当事人的博客、微博、微信等互联网账户准确名称和信息。④
  新闻作为公共产品,它的价值在于促进公众参与、讨论社会问题,实现对现有建制的严格监督与建设性意见表达。如果报道盘桓于对灾难现场的重现以及对遇难者的悲情描述,那么它的公共属性将会越来越受到质疑。此次复旦大学有些师生对媒体报道遇难女生提出责难,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向媒体发出了不信任警报。
  
二、人物报道的细节与新闻价值之惑:《惊惶庞麦郎》的“隐私”描述
  【事件】1月14日,一篇名为《惊惶庞麦郎》的文章被热转,作者是《人物》杂志的年轻记者鲸书。文中通过大量的细节描写了草根明星庞麦郎的生存状态,邋遢的生活,自卑古怪的性格以及粗陋、充满谎言的言行。
  不过,这篇报道将庞麦郎推上热搜的同时,也将《人物》杂志自身的道德操守放到了聚光灯下。围观者的态度可分为两类:一类力挺《人物》,认为它通过细腻的报道戳穿了庞麦郎的伪装,堪称人物报道的典范;另一类同情庞麦郎,斥责《人物》杂志没有职业道德,带着优越感和冷漠做报道,“以笔杀人”。
  事后,庞麦郎表示并不知道记者录音了,他不觉得那是采访,只是闲聊。对于这篇文章的真实性,庞麦郎称完全是胡编乱造。⑤《人物》杂志则回应称,“采访事先已征得庞明涛(即庞麦郎)本人同意,全部对话均有录音,总时长约706分钟”。
  【点评】不可否认,《惊惶庞麦郎》一文让读者有机会看到娱乐产业的造星文化下一个草根明星的生存状态,但“细思极恐”,任何一个人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连卧室、厕所等私人空间都被媒体和盘托出时,试问还能保持几分体面和优雅?
  媒体在采访过程中,尊重采访对象是起码的要求,而《人物》杂志记者的行为却是在“审丑窥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09修订)第六条第2款规定,(记者要)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⑥所谓“隐私”,是指个人与公共生活无关的、不愿被他人知悉或被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而住宅、厕所、浴室、更衣室等是社会公认应予保护的个人私密空间。⑦
  人物报道的价值在于赋予人类尊严,无论你面对的是什么样的受访者,对其复杂背景的剖析和对纷繁表象的宽容,才能真正在沟通意义上具备新闻的价值。
  
三、充分报道与二次伤害之困:姚贝娜身后角膜捐献拍摄
  【事件】1月16日,歌手姚贝娜因乳腺癌复发在深圳病逝,所在公司发布了姚贝娜眼角膜捐献的消息,并于当晚在太平间临时改用的手术室进行了眼角膜摘取手术。
  第二日,网上开始疯转《深圳晚报》记者为抢独家新闻身着白大褂潜入太平间偷拍的信息:“《深圳晚报》记者赵青、陈玉、李飞跟着姚晓明(主刀医生)进入太平间。华谊袁涛和家属以为是医生助理,就没在意,开始要手术时记者们拿出相机手机拍摄,家属和公司愣住立刻喝止,因此在里面发生争吵,记者大喊新闻自由,姚母在混乱中被推倒。袁涛勒令他们将相机里的照片删清,并将他们推了出来。”舆论一片哗然。
  面对质疑,1月18日《深圳晚报》发表了简短的致歉声明,承认记者确曾进入临时手术室拍摄眼角膜手术过程,并说明已经得到当事方的谅解。虽然这段声明并未能平息风波,但《深圳晚报》一直保持沉默。因为“不想也不能用自己的行动,冲淡哀悼姚贝娜的氛围,继而黯淡姚贝娜人道主义的光芒”。⑧所以直到姚贝娜追悼会后,1月22日,《深圳晚报》才首度全面回应“偷拍姚贝娜遗体”传言,用大篇幅还原姚贝娜眼角膜捐献的采访过程。根据该报道的描述,基本过程应为记者在未征求亲属同意但经手术医生默许之下,进入太平间临时改用的手术室现场,拍摄医生向死者献花和鞠躬而非死者遗容,经医生提醒和家属表示异议后配合删图并退出。
  【点评】在整个事件中,《深圳晚报》的形象经历了数次反转,从关注公益致力于推动中国的眼角膜捐献,到为抢新闻无所不用其极,再到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实际上,眼角膜捐献是《深圳晚报》长期关注的领域,对于姚贝娜捐献眼角膜一事,《深圳晚报》也并未按照娱乐新闻处理,而是作为社会新闻来看待的,并按照惯例希望拍摄角膜手术前向遗体鞠躬、献花的画面,第二天出刊的11个版报道即是明证。从头版到4版均聚焦于眼角膜捐献事件,其余版面也主要是在缅怀逝者,并无猎奇、炒作性报道。但《深圳晚报》深陷舆论风暴,除了关于记者穿着白大褂伪装成医生,偷拍遗体,高呼“新闻自由”,推倒姚贝娜母亲等添油加醋的网络传言外,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有一个硬伤——在进入手术现场前未能事先征得家属的同意。
  在悲剧性事件中,充分报道和避免二次伤害经常构成一对矛盾,记者被内心的使命感驱使,常常会忽略了受访者及其家属的感受和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记者需要的是克制,避免使无辜者受到伤害。在姚贝娜事件中,记者应将拍摄意图与家属充分沟通,在得到同意的前提下再进入拍摄。退一步讲,必要的回避,也未必会有损媒体的专业性与记者的专业精神。
  
四、职业尊严与“粉丝”媚态之囧:记者炫耀陈道明为自己改稿
  【事件】3月7日,新华社客户端和微信公号推出了吴雨的记者手记《陈道明席地而坐,为我亲手改稿》,讲述其采访明星委员陈道明以及陈道明为她改稿的详细经过。其中不乏“不少同行可能会‘嫉妒’我—— 一位‘男神’昨天与我席地而坐,亲手给我改稿子!……但当时我内心的独白是:冲你这股认真劲儿,你想怎么改就怎么改!……看着被陈道明改成‘大花脸’的稿子,回想刚才发生的事情,忽然想为这次难得的采访经历留下些什么。趁休会间隙,我又找到陈道明,请他在他亲手修改的稿件上签下了大名”等细节,遭到诟病。批评者认为记者以“粉丝”心态做采访,且让采访对象审稿,有失新闻业的职业操守及尊严,甚至丧失了新闻独立性。
  【点评】请被采访者看稿、改稿其实在新闻业由来已久,对它的不同看法背后是如何看待记者与受访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疑,采访、写稿、发布是媒体的“主权范围”,但受访者有什么权利呢?常常被媒体忽视的是,受访者有权要求涉及自己叙说的部分真实、全面,这是宪法赋予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延伸。⑨尤其是访谈这种形式,如果对方有要求,记者可以给专访对象核实加在引号里的话以及某些专业内容。当然,这类审稿与某些机构凭借权力要求媒体发稿前先进行全文审查完全不同。本案例中,记者请陈道明审稿,体现了对受访者的尊重,确保引用符合他本人表达的原意,本无可厚非。但全文审核,以及不时流露出的粉丝心态则显然有失专业水准,会伤害其他媒体人作为一个群体的职业尊严。
  
五、履职监督与卧底暗访之议:南都暗访高考替考
  【事件】6月7日是2015年高考第一天,第一场考试正在进行中的10点49分,《南方都市报》在其新闻客户端、官方微信公号同时发布一篇文章《重磅!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组织此刻正在南昌参加高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南都记者卧底了一个高考替考组织,湖北个别高校多名大学生也加入其中,试图通过充当“枪手”牟利。当天上午报道发出时,南都记者正和多名“枪手”一起在江西南昌一些高考点参加考试。通过这种隐性采访的方式,记者掌握了替考案的大量一手资料,梳理出替考的流程、关键节点等。
  不过报道发出后也引发了关于记者替考的法律和道德风险的质疑,当事记者回应,高考前《南方都市报》已经向警方提前报备,而且“我进场考试,最后在考卷上写明卧底一事,请求考卷作废、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点评】关于“南都”替考案的法律风险,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教授6月9日接受采访时认为,记者替考一事并不属于犯罪。他解释,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卧底记者确实做了教育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中禁止的事情,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是从客观上讲,记者卧底行为属于履职行为,是为了监督、揭发报道替考这一现象的,因此从本质上分析,其替考属于合法。⑩
  不过,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处罚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在新的刑法实施后,记者再这样做可能就触犯了法律。
  从传媒现实操作看,隐性采访已经成为批评报道的常用手段,而当前中国社会环境下真相调查的艰难,更让这种存在伦理争议的采访手段似乎有了正义性的存在理由。但无论如何,从传媒伦理的角度,隐性采访一直被视为“最后的手段”。因为它虽然可以使正常情况下无法暴露的不法行为得以曝光,但其本身也极易逾越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因此,传媒业对它的使用加了许多限制条件,如是否别无他法,有否诱导事实,不可扮演国家公职人员等。媒体内部为规避风险也在职业规范中进行流程控制,包括事先报题、事中取证、与被批评者见面、报道前法律审查等。[11]对照这些要素判断,“南都”的卧底替考报道虽有瑕疵,但在当时的情境下规避了法律和道德风险,可以算是一次成功的暗访报道。不过,正如传媒法学家魏永征所言,“南都”记者卧底实为警媒协作,它的成功只是一件个别事件,并不意味着新闻业界可以更加广泛地采用卧底之类的采访手段。[12]
  
  六、保护信源与掩护失实之争:“走私‘僵尸肉’窜上餐桌”系列报道
  【事件】6月23日,新华网刊文《走私“僵尸肉”窜上餐桌,谁之过?》,首次出现“僵尸肉”的提法,称:“70后”猪蹄、“80后”鸡翅……有的比一些年轻人年纪还大的“僵尸肉”通过走私入境,悄无声息地出现在宵夜摊、餐厅。6月26日、6月30日,新华网又连续刊发《打击“僵尸肉”要“打头挖根” 海关总署表示将继续高压严打》《揭开冻品走私利益链:竟有冻品封存于1967年》等报道。《新京报》 也于6月30日刊文《“僵尸肉”检测难 多为国外过期战备肉!》。
  不过,7月10日情况发生“逆转”。法制晚报网转发来自微信号“食品安全参考”的文章《大逆转!“僵尸肉”报道竟是假新闻?》,作者为食品安全资深记者洪广玉,文章对长沙海关缉私局副局长杨波、广西南宁海关宣传科张姓科长等进行采访后认为,“僵尸肉”并不存在。文章指出:总体来说,走私肉是一直存在的,但“特指封存几十年的”“僵尸肉”,是从一则“旧闻”不断嫁接、演绎而来的。
  7月12日,采写“僵尸肉”系列报道的新华社记者李丹回应称,“僵尸肉”是形象化地泛指过期变质冻肉,质疑洪广玉在轻率做出“是假新闻”这一结论前没有通过任何途径询问过作者,并称自己的报道采访花了近一周时间,联系到多个部门,面对面采访多位当事人,采访了海关缉私局、公安等权威部门,为确保稿件真实客观专业,初稿完成后,还请相关部门对稿件中核心事实进行过两次确认。并指出,出于采访对象的要求和对消息来源的保护,没有点出采访对象具体人名。
  同日,国家食药监总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发布通告,称“在今年查获的走私冷冻肉品中,有的查获时生产日期已达四五年之久”,同时文末也意味深长地指出:“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件要切实做到真实、公正。”
  7月13日,洪广玉再次发布《关于“僵尸肉”新闻争议的一些想法》,指出:媒体只有准确地使用这些概念,才能向公众传播各层次的正确信息。“僵尸肉”这个名词只会让公众对走私冷冻品的性质、危害等认知一团浆糊,甚至混淆了对所有冷冻肉的认知。
  【点评】认真推敲这一案例,可以发现,争论双方都未否认走私过期变质冷冻肉的存在,矛盾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封存几十年的冷冻肉走私进入市场。通过争论,真相似乎并未越辩越明,反而使矛盾焦点在众声喧哗中发生了偏离,不是有没有“僵尸肉”,而是两位当事记者谁的职业素养与操守更值得信赖。
  回到报道文本本身,可以看到,在新华社记者的报道中,处处可见“记者了解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据调查”等较为模糊的说法,此后在回应质疑时,记者称这是“出于采访对象的要求和对消息来源的保护”。新闻界对于报道某些可能涉及安全、隐私等敏感内容,确实有尊重受访者意愿或保护信息来源的必要及相关“规矩”,但当关键的、不合常理的细节备受质疑时,不交代确切的消息来源便难以考证细节的真伪,甚至连这种“保护”本身都受到了质疑。[13]是为了保护消息源呢?还是为了掩护采访工作的不到位?
  用耸动的手法进行报道,吸引受众的注意,是媒体常用的技巧。“过期肉”和“僵尸肉”之间,显然存在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跨越。这其中,是否有足够的事实支撑?对于媒体来说,靠打几个电话,或者援引一些之前的报道,就贴上“僵尸肉”的标签,似乎是不够严谨。在食品安全成为社会热点问题的时候,这种不严谨引发争议也就非常自然了。国家食药监总局等部门对媒体报道提出“真实、公正”的要求,也在情理之中。
  
  七、公众喉舌与公器私用之问:记者离世后自家媒体大幅报道
  【事实】9月22日,广西日报社旗下的《南国今报》用11个版的篇幅,报道悼念该报一位自杀离世的记者。自杀离世记者韦巍为《南国今报》经济专刊部主任,离世时年仅40岁。《南国今报》当日在23版至33版名为“时尚#时殇”的11个专版中,报道记录了他工作生活的一些情节,并标明“时尚·时殇谨献给本报时尚周刊原版主韦巍”。
  【点评】报纸用11个版面悼念本报死去的记者,这在以往媒体中并不多见,《南国今报》此举也引起较大争议,支持者认为这是报社的人性关怀,对逝去员工的追思也能使家属得到慰藉,反对者则认为《南国今报》此举属“公器私用”,报纸是新闻公器,不应因为逝者曾是编辑部员工就如此大规模地刊发悼念报道,这样做既是对版面的浪费,也是对公共资源的私用、滥用。
  在韦巍去世之前一个月,无界新闻高级记者朝格图也自杀离世。朝格图曾供职于《新京报》《南方周末》等媒体,在新闻圈颇有影响力。去世后,朝格图供职过的媒体以及同行、友人以各种形式表达了悼念之情,但并没有过度占用媒体资源,大多数发在微博、微信上。例如无界新闻以社论的形式发了一篇文章《怀念朝格图 记住他的作品》,盘点了朝格图十年记者生涯的代表作,寥寥数百字,分量足矣。
  上述两家新闻单位对自家记者的不同纪念方式,从根本来讲,并不是因为平台的不同,而是取决于对媒体公共属性的认知和对新闻价值的掂量。张季鸾著名的“四不”主张中就有“不私”——“除愿忠于报纸固有之职务外,并无私图。易言之,对于报纸并无私用,愿向全国开放,使之成为公众喉舌”。一言以蔽之,媒体是公共沟通的平台,虽是机构运营,但其发布的信息和言论只应服务于公共利益。
  
  八、忠于新闻与肆意篡改之思:标题党打而未倒
  【事件】10月,“标题党”现象受到猛烈抨击,尤其是网易新闻被立做“典型”。
  10月9日,国家网信办在其官网上发文《“标题党”“图片党”该收手了》,以对虚假信息“石狮灭门惨案”的处罚为例,对“标题党”群体发出了严厉的警示:标题党、图片党们如继续不顾公共秩序、道德良知肆意发挥,一旦突破法律底线,恐怕悔之晚矣![14]10月10日,一篇题为《别人的标题vs网易的标题》的文章被网络媒体大量转载,它对“标题党”的批评矛头直指网易新闻,[15]通过两两对比的方式,罗列了网易新闻与新华网、新浪网、中国新闻网、解放军网、凤凰网等对同一篇文章的不同标题处理,例如解放军网一篇文章题为《你休你的假,我蹲我的点》,讲述北海舰队某训练基地于司令员,让原本准备推迟休假以完成接待任务的士兵按时回家的事情,但网易的标题却为《部队为让领导吃饭更可口 推迟炊事员休假》。
  10月13日,北京网信办、首都互联网协会组织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凤凰网等北京地区17家重点网站召开“网络新闻报道标题规范及要求”评议会。会上,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凤凰网等网站有关负责人分别就互联网标题乱象治理、网站采取的措施等进行了交流。
  网易网相关负责人在发言中说,“标题党”的泛滥已经成为广大网络媒体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网易针对自身在新闻标题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反思,在不断完善新闻编发机制的同时,对编辑实行以内容为导向的新型考核制度,旨在根除因赚取点击量而违规发布新闻的情况。[16]10月16日,人民日报总编室官方公号“一撇一捺”上发表原创文章:《党报的标题,被网易改成了啥?》,用一个个具体案例诠释了“有人说,世界上有两张《人民日报》,一张是正常的,一张是经过网易‘翻译’过的”。[17]同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的文章《“标题党”也该被禁赛》,再次提及“一家被网友立作‘标题党’典型的门户网站”在饱受批评后,仍将“标题党新闻”置于首页显著位置,遭网友“打脸”。文章提出,以“标题党”麻醉、欺骗读者,攫取利益的媒体是否也该被禁赛、被惩罚呢。[18]【点评】在新媒体环境下,注意力资源愈发稀缺,而“标题党”作为媒体夺眼球的“利器”,似乎更有了大行其道的理由,甚至有观念认为,只要报道内容真实、准确,标题上耸动一些无伤大雅,是在网络环境下对优质内容的一种有效包装,是网络文化孕育出的新闻生产创新方式。
  其实,“标题党”是一种新闻失范现象早已是共识,就连这次饱受诟病的网易也曾制作专题《“标题党”的穷途末路》,提出要打倒“标题党”。[19]因为“标题党”的误导和欺骗性背离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而在转载过程中,肆意篡改其他媒体的标题,也是对原创媒体及作者著作权的一种侵害。
  但反讽的是,“标题党”并未消亡,而是愈演愈烈。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标题党”的真正危害在于“这种方式具有难以戒除的特点,容易在整个新闻生产中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20]不过,日前国家网信办修订后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
  
  九、追寻真相与碰触法律之界:刘伟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事件】10月9日,《南方都市报》记者、深度报道部副主编刘伟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江西警方刑拘。据新华社10月30日报道,为了获取王林案的办理情况,王林的情妇雷帆、前妻张七凤谋划向办案民警钟伟行贿20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伟为获取独家信息参与其中。
  10月31日,央视公布的对刘伟的采访画面中,刘伟坦言,他参与犯罪的动机是想拿到别人拿不到的独家信息,他在部门中负责调查,需要出成绩。
  对此,《南方都市报》负责人也表示:深度调查是媒体获得事实真相的一种必要而有效的手段。但新闻调查行为并不享有法律豁免权,应遵循法律底线,不能逾越。记者从事深度调查采访应秉持法治思维,避免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南方都市报》将从此事中吸取教训,对采编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培训,明确记者调查活动的范围、调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法治思维推动记者调查采访合法良性发展。
  【点评】关于刘伟案,《新闻记者》2015年第12期已有数篇文章做过讨论,[21]归结起来有如下启示:第一,中外法律体系、准则不同,不能简单地用美国水门事件以及五角大楼案等采访类比刘伟案。第二,新闻的客观和公正性要求记者是观察者,不应参与可能影响案件进程的行为。严禁用金钱或其他利益向任何消息源交换信息,这是一项规范性要求,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记者的保护;第三,媒体人在法制类报道中尤其要谨慎,避免以追寻真相为理由,碰触法律的底线。

  十、恪尽职守与漫不经心之别:“奇葩”差错屡屡见报
  【事件】11月以来,媒体连出“奇葩”差错。11月12日,《三亚日报》在四版新闻《三亚下拨3000万元建19个村级活动场所》中出现严重文字失误,将“市委组织部”写成“贪污受贿部”。文中报道称,“据了解,全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主要由因贪污和受贿部牵头,市委组织部多次召开会议,部署工作,推进建设。”
  11月13日,《南方都市报》佛山版一则报道中将市委书记“致辞”写成“辞职”。这则图片报道写道:“在顺德北部片区项目对接大会暨项目奠基及动工仪式在广东(潭洲)国际会展中心场址举行,佛山市委书记刘悦伦在会上辞职”, 当日下午,《南方都市报》佛山版向读者公开致歉。孰料,“依样画葫芦”般被“克隆”的差错,在12月4日中新社一篇涉及国家领导人的报道中再次出现,简直匪夷所思,难以理喻!
  更使万千读者大跌眼镜的是,11月30日19点38分新华社播发的通稿标题中,将美国总统“奥巴马”错写为“奥马巴”。尽管随后在20点25分,新华社发了改稿通知,对错误进行了更正,但一批抢时效的门户网站已经将“奥马巴”放上了页面。而第二天出版的报纸上,至少有《烟台晚报》《银川晚报》《东南快报》《青年时报》《今日早报》《巴渝都市报》等多家报纸集体“中招”,任由“奥马巴”标题见报。[22]【点评】出版界有句自我宽慰的话,“无错不成报”,用来说明消除编校差错之不易,行业内部对此也有一定的宽容度。但上述错误接连发生,不禁令人对媒体的严谨权威性担忧。曹林在评论中认为“它见证着媒体人在广告发行受冲击的危机之下的漫不经心、心不在焉,见证着新旧权力转移的媒体大变局下部分媒体人缺乏新闻定力后的自弃心态,见证着传统媒体在人员流动下的失序、焦虑、失落和失败者情绪。” [23]确实,即使“贪污和受贿部”和“辞职”可以称为笔误,但“奥马巴”的案例中,新华社在标题中出错,且诸多报纸在新华社早已做出更正的前提下,第二日出版时还是“奥马巴”,层层关卡失守,则是责任感的集体缺失。
  
  简短的结语
  可以说,伦理争议与2015年的传媒界如影相随,而且其影响已经由传媒业界、学界扩散,往往发酵为公共议题,甚至“每人都有15分钟站在道德高地骂记者”。[24]显然,这与网络时代传播语境发生重大变化有关。正如舒德森所说,转型中的新闻生产已经使媒体和记者身处“金鱼缸”之中,“人们都在看着你”,“几十万编辑已经在网上涌现,他们已经准备好对记者的报道提出建议、更正、评议,甚至攻击(如针对记者所犯的语法、政治、意识形态错误,甚至他们主观想象出来的记者所犯的错误)”。[25]例如,外滩踩踏事件和姚贝娜角膜捐献报道、庞麦郎报道中,对媒体的舆论谴责是突如其来的,甚至会让当事记者觉得委屈,它是公共话语与新闻业一直以来习以为常的专业话语之间的激烈冲突,过去局限于专业领域的伦理讨论突然大众化了,其中可能还夹杂着私心和网络暴力。对此,媒体应正确认识并适应这种变迁,就争议和质疑向公众进行说明,加以检讨,将新闻生产的过程以及为何如此报道及时告知公众。这种基于过程的信任,将强化公众对于媒体基于制度的信任,使公众更加了解和理解新闻业的现状,并可能在互动中对媒介伦理达成新的共识。与此同时,透明性的要求也对媒体对专业操作的践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代以来,中西方几百年的新闻业实践,逐渐形成一系列受到行业尊重的专业规范。比如为确保报道的准确性,需要采访中交叉核对信源,编辑中三审三校等;媒体要恪守客观公正,记者应当是新闻事件的忠实记录者,而非参与者或推动者;规避法律和道德风险,应尽量避免使用暗访的报道方式。但另一方面,中国特殊的新闻环境,又让很多争议性新闻实践有了正义性的理由。比如暗访报道,尽管有传媒人认为“每一个从事暗访报道的记者,没有人没体会过这把双刃剑之痛,没有人不曾受过职业良心与新闻伦理的煎熬”,但与此同时,“在一个需要记者卧底暗访的地方,往往意味着职能部门的渎职,所以当有人提出记者为什么不报警时,我只能认为他来自火星”。[26]而据一项针对五家报业集团的调查显示,在中国大陆,媒体人对付费采访与暗访的接受度已达到90%以上,可以说,这两种做法已经被相当程度地正当化了。[27]在“刘伟案”中,也有媒体人对刘伟多年来不畏艰难从事调查报道进行回顾,与世界新闻史上标志性的“水门事件报道”相比拟。尽管在很多案例中,具体场景,或者所谓“本土语境”的引入,很多不规范行为受到“宽容”、被“正当化”。但目的的正当并不意味着手段的正当,许多以“探求真相”为由的不当行为,越来越多地弱化职业道德的规范意义,也是不争的事实。就如陈力丹教授所说的:“在我国新闻传播界,追求利益,同时兼或实现正义,就显得特别理直气壮,首先被牺牲的便是新闻职业道德。” [28]而这样做的结果则是,“如果破坏行业规则可以帮助建立一个更大更高的行业规则的话,这个逻辑就会使现实中本已建立的一些规则乱套”。[29]有研究者通过回顾新闻史指出:当新闻伦理出现较大争议时,背后通常都是报业经济状态不良之时。报业想要通过故事,尤其是煽情性的故事在竞争中生存下来。2015年持续不断的新闻伦理争议事件,表明都市类报纸不断靠增强报道的故事性,过度挖掘甚至制造故事,以取悦大众,挽回竞争中的颓势。但这种努力,恐怕只是徒劳的垂死挣扎。[30]——真如作者的判断,危机中的报业正在试图放手一搏倒也还好,但更值得担忧的是,愈来愈多的媒体表现出放弃传播责任的疲态。
  2015年末,吴晓波一篇《敢死队犹在,特种兵已死》的文章在微信上流传甚广,[31]虽然也遭到很多批评,但是文中描述的传统媒体纷纷裁撤深度报道部门,“不再愿意——或者说丧失了追挖真相的财力和职业热情”,却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带来的“新闻的空心化”,只剩下“猜测、调侃以及基于流言和过往事实的经验式评论”,也非危言耸听。当前,新闻业处于转型过程,也处于危机过程。除了经营上的困境,新传播环境下融媒体的新闻生产秩序,大规模业余化生产下的新问题,都为传媒伦理的遵守带来挑战。而媒体人经济犯罪案件频发,有偿新闻的“潜规则”屡禁不止,传统媒体低级差错不断,都在不断消解着媒体公信力,也让新闻业的转型变得愈发困难。如果越来越多的优秀从业者离开新闻业,越来越多的专业新闻人对职业规范不以为意和漠然懈怠的状态仍然持续下去,这将从内部瓦解新闻业,一场回天无力的大溃败在所难免。■
  
  本文执笔:王侠,《新闻记者》杂志编辑。感谢课题组专家《新闻记者》特聘顾问魏永征、吕怡然、贾亦凡,东方网高级编辑陈斌,上海社科院新闻研究所副研究员白红义,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阴卫芝,《新闻记者》杂志主编刘鹏等各位老师的指导意见。
  
  
注释:
①李学孟 :《媒体融合需重建新闻职业伦理》,《光明日报》2016年1月9日
②黄煜:《传播伦理的变化与挑战》,《传播与社会学刊》总第33期
③《在满足知情权与消费遇难者之间》,复旦大学信息与传播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2015年1月3日
④周海燕:《重建新闻的公共性共识是否可能——从近期的传媒伦理争议谈起》,《新闻记者》2014年第3期
⑤http://ent.sina.com.cn/y/yneidi/2015-01-14/doc-iawzunex8964653.shtml)
⑥⑦《媒体人新闻业务守则》释义,第67、8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⑧深圳晚报社论:《我们为何一直保持沉默》,《深圳晚报》2015年1月22日
⑨陈力丹:《尊重采访对象的正当要求——评对记者请陈道明审稿改稿的某些意见》,《新闻与写作》2015年第5期
⑩《南都记者卧底替考,拍砖还是叫好?》,http://yuqing.cyol.com/content/2015-06/09/content_11437088.htm
[11] [26]项仙君:《暗访之痛》,《南方传媒研究》2015年第五十五辑
[12]魏永征:《传媒规范简论》第210页,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5年版
[13]严洁:《对“僵尸肉”事件的反思》,《青年记者》2015年9月中
[14]http://www.cac.gov.cn/2015-10/09/c_1116764701.htm[15]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NDAxNTY0MQ==&mid=208408262&idx=1&sn=63fbb42abf408a226c042b9184eaed34&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
[16]http://news.163.com/15/1014/20/B5TR8H1000014N4Q.html
[17]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A2MTk0NQ==&mid=209557253&idx=1&sn=e5946f2f6512877bbe6df48a969dc832&3rd=MzA3MDU4NTYzMw==&scene=6#rd
[18]刘峣:《“标题党”也该被禁赛》,人民日报海外版2015年10月16日
[19]http://culture.163.com/special/00281MGS/biaotidang.html
[20]王辰瑶:《网络新闻“标题党”的现状与叙述策略》,《新闻记者》2013年第2期
[21]彭增军、周海燕:《由公共利益而产生的道德正当性才是新闻记者的保护伞——从南都刘伟事件引起的学术对话》,《新闻记者》2015年第12期;魏永征:《刘伟涉案:我们可以想到些什么?》,《新闻记者》2015年第12期
[22]赵新乐:《浮躁不应成损害报纸公信力理由》,《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5年12月7日,http://data.chinaxwcb.com/epaper2015/epaper/d6156/d1b/201512/62800.html
[23]曹林:《连环奇葩错误见证媒体弥漫的失败情绪》,http://mt.sohu.com/20151208/n430222533.shtml
[24]转引自王辰瑶:《记者为什么成了不可爱的人?——兼论网络时代新闻生产者、使用者的“冲突”》,《新闻记者》2015年第8期
[25]迈克尔·舒德森:《新闻业的危机:你还吹得出欢乐的曲调吗?》,载《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第六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7]黄建友、张志安:《付费采访与暗访的认知正当化:中国新闻人员对争议性采编手法的态度》,《传播与社会学刊》2015年总第33期
[28]陈力丹:《新闻从业者对职业道德的无知和冷漠令人愕然——对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谈近期几起新闻伦理事件》,《新闻记者》2015年第8期
[29]阴卫芝:《选择的智慧》第195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30]李子超、胡翼青:《关于2015年系列新闻伦理争议的冷思考》,《新闻界》2015年第20期
[31]吴晓波:《敢死队犹在,特种兵已死》,吴晓波频道微信公众号201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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