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传媒法治发展报告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
2015年全年,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共搜集到传媒法相关事例873个,本报告在概述本年度出台的有关传媒指导方针和政策之后,对媒体体制改革与行政监管、互联网治理、政府信息公开、著作权保护、人格权保护、舆论监督这六个领域作出述评。文中未注明年份的表述均为2015年。
一、有关传媒的指导方针和政策
●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中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加快文化改革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健全社会舆情引导机制,传播正能量。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净化网络环境。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加快媒体数字化建设,打造一批新型主流媒体。优化媒体结构,规范传播秩序。
●新修订的《广告法》自9月1日起施行。新法对1995年《广告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从49条增加到75条,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完善了广告准则,新增了互联网广告、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和责任、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广告等内容,加大了对于媒体违法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完善了广告监管法律制度。9月和11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 2015 年违反《广告法》18件典型案例,大都涉及虚假广告。
●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网络安全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确立了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制度框架,提出了网络空间主权的概念,规定了网络实名制、网络安全管理体制等。社会各界也围绕如何界定网络安全,如何增强公民权利保障性条款,完善程序性规定等方面开展了热议。
●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把“互联网+”定义为: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意见》提出坚持开放共享、融合创新、变革转型、引领跨越、安全有序的基本原则,并对重点行动和保障支撑作了具体规定。
●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多条与媒体有关:
(1)针对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增设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2)修改或增设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一是对于诽谤罪自诉案件,遭受网络诽谤的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二是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从特殊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加重了量刑。三是增设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四是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五是增设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犯罪。
(3)增设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行为,以及公开披露、报道相关案件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聚焦中国梦的时代主题,并首次确认网络文艺在社会主义文艺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大力发展网络文艺,加强文艺阵地建设,推动优秀文艺作品走出去。
●9月,中办和国办印发《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指出:文化企业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研究制定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国有文化企业的功能作用,明确社会效益指标考核权重应占50%以上,形成对社会效益的可量化、可核查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反映市场接受程度的经济考核指标,坚决反对唯票房、唯收视率、唯发行量、唯点击率。
●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恐怖主义法》,其中对涉恐信息传播作出严格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二、传媒体制改革与行政监管
●5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下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分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增强法治社会建设能力、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的保障机制四部分,规定了12个大项、47个子项的措施,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法治建设。
●8月,为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总局修订了《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等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纪委和司法机关对媒体腐败问题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12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对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及原总裁沈颢等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强迫交易罪对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948.5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沈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此外,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张苏洲涉嫌受贿贪污金额达千余万元一审开庭,安徽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赵红梅等7名中高层干部因涉嫌影视剧采购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日报河南分社原社长、中国报业协会原秘书长罗会文被“双开”,湖南日报报业集团党组书记、社长覃晓光严重违纪接受调查,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赵新尉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等。据中纪委披露,2014年,中纪委通过专项监督发现了新闻出版和广电行业存在诸多问题,并对49人进行了追责,达到了5年来的最高纪录。
(一)新闻出版
1.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
总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
●1月,总局印发《关于推动网络文学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网络文学把握正确导向,实施精品工程,健全编辑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作品管理制度,推动内容投送平台建设,开展网络文学评论引导。
●4月,总局和财政部出台《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实现出版内容、技术应用、平台终端、人才队伍的共享融通,形成一体化的组织结构、传播体系和管理机制。力争用3-5年的时间,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市场竞争力强的新型出版机构,建设若干家具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出版传媒集团。
2.规范新闻采编秩序
●1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总局联合启动“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行动,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包括2014年备受关注的上海21世纪网涉敲诈勒索案,以及原中央外宣办副局长高剑云利用职务之便为某公司删除网上负面报道等提供帮助被立案调查等。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专门开设了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专区。仅一个月,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就接到网民举报“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违法行为2091件。至8月,有近300家网站和超过115万个社交网络账号被官方关闭。
●虚假新闻、有偿新闻仍是治理的重点。2月,总局向社会通报了《中国产经新闻》等4起涉及有偿新闻、受贿等典型案件的查办情况,《中国产经新闻》原江西记者站站长余樟树、《中国文化报》原北京记者站站长王金龙、新华通讯社原记者张小俊被列入不良从业行为纪录,5年内或者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9月,总局公开通报《扬子晚报》等15家媒体刊登虚假失实报道的查办情况,共有15家媒体和17名采编人员被处罚和处理。
●本年度,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继续把打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等新闻“三假”作为工作重点,并部署开展了“秋风2015”专项行动,清查各类非法报刊及其采编机构;在1月和4月通报了多起制售非法报刊以及假冒记者诈骗、敲诈勒索案件。
●为规范新闻来源,5月,网信办首次公布了380家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名单(俗称“白名单”),这些单位都属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一类和二类新闻单位,不具有采访权的商业网站只能登载白名单中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11月,网信办和总局为14家中央主要新闻网站的首批594名记者发放了新闻记者证。目前能够获得新闻记者证的新闻网站仅限于200多家具备独立编发自采新闻的国家一类新闻网站,商业门户网站不在其中。
(二)广播影视
1.互联网电视的管理
互联网电视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5月,总局发布《关于当前阶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中央电视台和各省电视台加强合作,尽快完成IPTV播控平台完善建设和对接工作,加快完成全国统一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
●6月,总局就《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申请从事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中央新闻单位,还应当具备2000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同时应有30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
●7月,总局对七家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牌照商的一些违规行为进行了内部通报,要求其自查自纠,并对整顿方案提出四点具体要求:电视机和盒子不能通过USB端口安装应用;系统中不能存在可访问互联网的浏览器;不能通过应用商店等手段,推送聚合应用软件、视频网站客户端、电台应用软件等;不能通过应用商店等手段,推送可通过手机间接遥控播放视频的遥控器应用。
●9月,总局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11月,总局公布了首批81个非法视频软件,予以屏蔽。
2.广播电视管理
●1月,总局一剧两星政策开始实施,对各家卫视影响巨大,加大了卫视收视率的马太效应。一线卫视凭借巨大财力和影响力可以获得不错的片子,而二三线卫视压力巨大,收视一路下滑;这一政策也让视频网站收益,促使影视制片方更多地借助视频网站来扩大影响力。
●6月,总局下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主持人上岗管理规定,新闻、评论和访谈类节目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辅助性主持岗位;广播电视节目要明确主持人和嘉宾的分工,主持人应承担节目的串联、引导、把控等功能,不得设置“嘉宾主持”,嘉宾不能行使主持人职能。
●总局对一些电视剧采取的行政措施引起了争议。1月,总局责令《武媚娘传奇》删改女角穿着暴露镜头。2月,反映同性恋的纪录片《彩虹伴我心》上网后被下架,网站称系据总局令。纪录片导演范坡坡向总局申请公开删除《彩虹伴我心》的文件,总局回复此文件不存在。范认为总局的答复与下架视频的我乐网(56网)说法不符,将总局诉至北京一中院。12月,北京一中院判决总局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被诉政府信息存在,故而原告请求判决被告重新答复不予支持。5月,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暂停电视剧《来势凶猛》的发行和播出。这些案件都引发了公众对影视剧审查标准的热议。
3.电影管理
●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主要内容有:(1)降低从事电影摄影等业务的门槛,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下放电影设置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2)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3)严惩票房造假行为,要求电影主管部门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电影院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4)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执法部门要依法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总局加大了保护电影版权的力度。9月,总局电影局发布《关于加强数字水印技术运用严格影片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电影后期制作单位在承接影片数字拷贝加工和密钥制作时,应告知委托方须启动数字水印功能,以确保影片放映时带有相关信息。10月,电影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在影院盗录影片等侵权违法行为的通知》,重申加强和完善电影技术检测手段,利用数字电影水印技术追踪盗录影院及盗录时间,依法追究盗录者及非法传播者的法律责任。
三、互联网治理力度继续加大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6次调查报告,截至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8.8%,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微博和微信用户分别达到2.04亿和5.49亿。据国家网信办8月的统计,全国共有546家网络社会组织。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探索与互联网进行深度融合,互联网治理面临的挑战进一步加大。
●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三网融合推广方案》,提出六项工作目标。一是将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实质性开展工作;二是网络承载和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三是融合业务和网络产业加快发展;四是科学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五是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六是信息消费快速增长。
●国家网信办也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强互联网监管。2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推行网络实名制。同月,公安部、网信办、工信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到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4月,网信办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国家和地方网信办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规定了约谈的程序和责任。7月,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出现后,网信办对新浪、腾讯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一)打击违法网络信息
●3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启动“净网2015”专项行动,此次行动以查办大案要案为抓手,严厉查处顶风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网站、视频网站、搜索网站等,集中整治微博、微信、微视、微电影等“微领域”传播有害及淫秽色情信息行为,整治利用弹窗、搜索引擎、云存储、移动智能终端及电视盒子等从事“色情营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行为,公布了三批案件,网易、百度、陌陌等网站因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查处。
●4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开展了“‘扫黄打非·护苗2015’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小学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专项治理含有妨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内容的互联网视频、游戏、小说、动漫等。
●同月,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游戏宣传推广活动监管的通知》,要求严查违规营销的网络游戏企业,明确第一责任,联合打击违规广告推广联盟;建立健全违规宣传推广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违规信息;根据宣传推广违规次数、违规情节等因素,对网络游戏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对屡教不改、屡教屡犯的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全国判处多起微信传播淫秽物品案。9月,浙江瑞安法院宣判阮某及微信群群主张某因上传淫秽视频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各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新特点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日益增多,不正当竞争手段层出不穷,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涉及搜索引擎、安全软件、浏览器,难以归入传统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司法实务中只能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条款和相关基础理论来加以规制。司法保护主要遵循权利保护的比例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首先,涉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明显增多。
●1月,北京市二中院就搜狗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360安全卫士阻碍搜狗浏览器正常安装,并阻止用户将搜狗浏览器设为默认浏览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360赔偿搜狗510万元。
●9月,北京海淀法院就爱奇艺公司诉优视公司和动景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判令二被告停止涉案广告快进、在线视频下载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法院认为,爱奇艺网站主要的经营模式是向用户提供“广告+免费视频”播放服务,该经营模式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尽管广告快进未完全排除视频广告被呈现的机会,但仍然是二被告通过UC浏览器改变爱奇艺网站对视频广告所做的专门设置的行为,破坏了爱奇艺公司的重要经营模式,对爱奇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法院认为UC浏览器提供小窗播放行为不构成对爱奇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因为用户需要借助一些第三方工具来访问视频网站并获取相关服务,视频网站应当适度容忍第三方工具在不改变其服务内容和模式的情况下,所做的有益于用户体验方面的改进。本案在考察行为“正当性”的过程中,除了考虑经营者本身的商业利益,较之以往更加重视用户的利益和需求。
●11月,搜狗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宣判,法院认定360在作为浏览器软件提供服务时,权限应当同其他同类产品相一致。360向用户发布搜狗浏览器的不实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涉及电商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也日益增加。
●10月,在“双十一”之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责令“帮5买”网站立即停止以“帮5淘”插件嵌入天猫、淘宝页面,劫持后者流量的行为。11月,京东公司认为“天猫”投放广告宣称“当日达当日用”、“轻松购物当日达”等系片面宣传,属误导消费者以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将天猫商城的运营商、天猫超市华北站的商品经营者诉至北京海淀法院。
其三,各级法院不断探索新的裁判规则。
●2月,最高法院驳回奇虎公司对于百度诉360插标案的再审申请,认可了北京高院提出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认为360公司未证明其插标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而这种未经许可对他人服务进行干预的行为,会引起服务提供者的对立和冲突,不利于良好竞争秩序的形成。此外,还提出了“最小特权原则”,即安全软件由于在系统中拥有优先权限,应当审慎运用这种“特权”,对用户和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干预行为,应以实现其功能所必需为前提。这是互联网界首次确立安全软件应当遵守的行为原则。
●10月,北京海淀法院对百度诉搜狗输入法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搜狗输入法停止在百度搜索中直接以涉案下拉提示词的形式提供搜索候选及差别性对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搜狗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法院首度提出了“避让原则”,要求搜狗“必须考虑用户在先使用百度搜索的意愿,避免与百度服务混淆”。10月,上海杨浦法院就爱奇艺公司诉深圳聚网视公司就“VST全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6万元。这是我国法院首次认定视频聚合盗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政府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范围和渠道不断扩展
●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要点》,提出推进以下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行政权力清单、财政资金信息、公共资源配置信息、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国有企业信息、环境保护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同时,要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特别要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以及新兴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更好地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注重用户体验和信息需求,扩大政府信息传播范围,提高信息到达率。
●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一次政府网站普查结果,截至2015年11月,各地区、各部门开设政府网站8.4094万个,总体合格率为90.8%,但一些基层网站存在空白栏目、未更新,一些网站的便捷性、实用性不高。
●司法公开也在不断推进。3月,最高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白皮书),介绍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情况。截至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共公布开庭公告429个,审判信息项目3.6276万个,全国已有28个省市区的法院实现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裁判文书,截至2014年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累计公布未结案件2149万余件,被执行人信息2789万余条,提供执行案件信息查询1930万余人次,公布失信被执行人89.4906万人次;截至2015年2月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达到629万余份。
●互联网+政务发展迅猛,以微博和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在信息公开中扮演日益重要角色。据新浪发布的《2015上半年新浪政务微博报告》显示,截至6月,新浪认证的政务微博14.5016万个。公安和新闻发布类微博的运营水平领先。@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江宁公安在线和@上海发布位居百强榜前三位。前10名里公安微博占据5个,新闻发布微博占据3个。经济发展水平领先地区的政务微博整体竞争力仍然较强。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政务微博作为最权威、最快“发声筒”地位已经确立,甚至在媒体之前“直击现场”,引导舆论走势,提升信息透明度。
同时,政务微信发展势头迅猛,据腾讯发布的《互联网+微信政务民生白皮书》,我国的政务微信总量突破4万。其中,公安、医疗、党委政府办的政务微信总量规模位居前三。腾讯与广东、上海、广东、河南、海南等多省市政府签订协议,就互联网+政务展开合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数量增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数据显示, 2013年广东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案件共273件,较2012年增加了73%;2014年受理379件,较2013年增加了39%。近三年及2015年1至5月,北京二中院审结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数量分别为199、159、419件及182件,案件绝对数量、占全部行政案件的比重均呈明显增长之势,已成为行政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一类。同时,案件呈现涉及行政机关多样、当事人来源范围广、涉及领域相对集中等趋势,申请人申请不规范现象突出,行政机关在公开答复内容、程序、适用法律及证据留存等方面尚存不足。
●7月,北京高院就律师黄乐平诉农业部政府信息公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黄乐平申请公开 “农业部未批准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的原因,是否拟在国内进行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是否有具体计划及计划内容”、“保护本土农业和农民利益免受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冲击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有哪些数字可以说明”等内容,并非客观存在的信息,而是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符合 “政府信息”的特征要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司法实务界也开始关注政府信息公开滥诉的问题。但如何界定滥诉、规制滥诉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何在,尚有待讨论。
五、著作权保护力度继续加强
(一)著作权行政监管力度加大
●4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网络媒体转载不适用法定许可,界定了时事新闻受保护的范围,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时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6月,国家版权局联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启动“剑网 2015”专项行动,严查网络音乐、云存储、应用 APP、网络广告联盟、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等五个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7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的通知》,要求各大网络音乐服务商在3个月的过渡期之内,自行删除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10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包括:第一,要求网盘服务商加强对自身的管理,特别是在明知或应知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侵权盗版作品的情况下,网盘服务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第二,要求网盘服务商加强与权利人的合作,主要是向权利人明示发送通知、投诉的途径,及时处理权利人的通知、投诉,尽量减轻已有侵权行为的危害性。第三,要求网盘服务商加强对用户的管理,主要是配合版权部门保存用户的相关信息、协助开展版权执法监管工作,并通过列入黑名单、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对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盘用户进行规范。9月,为进一步完善版权行政保护制度,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国家版权局就《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12月,总局出台《关于大力推进我国音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推进优秀国产原创音乐作品出版,通过版权保护来促进音乐产业尤其是数字音乐的有序发展,打击未经许可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二)著作权司法保护实践的发展
●新媒体在转载时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增加。5月,北京海淀法院对北京青年报诉新浪网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新浪网立即删除涉案文章和配图,并赔偿北京青年报社的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柳州、深圳等地相继出现首起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案。
●网络音乐版权纠纷频发。5月,阿里音乐就酷狗音乐侵犯其独家版权歌曲向法院申请发出诉前禁令并获批准。法院认为,阿里音乐旗下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涉案260首歌曲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裁定酷狗音乐立即禁播涉案260首歌曲。
●关于体育赛事转播画面和娱乐新闻是否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一直颇有争议,一些法院也作了新的探索。6月,北京朝阳法院就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公司(“凤凰网”)转播中超赛事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网与乐视网以合作方式转播中超赛事的行为,侵犯了新浪公司对赛事画面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本案判决认同体育赛事转播画面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并非传统认为的受邻接权保护的录音录像制品,受到关注。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搜狐视频诉暴风科技公司侵犯其《搜狐视频娱乐播报》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暴风网构成侵权,这是我国首个娱乐新闻作品的判决。法院认定对在播放娱乐新闻影像、图片、画面特效的同时,配合旁白、字幕、音效制作而完成的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三网融合环境下引发的著作权纠纷越来越多。7月,深圳中院对未来电视公司诉乐视网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未来电视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电影作品上传到其管理、控制的ICTV中国互联网站电视平台上,供网络用户点播,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影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另一被告深圳雷柏公司在实行“三网融合”的试点地区向消费者销售电视机顶盒,并向公众提供ICTV互联网电视网络接入服务,但ICTV中国互联网站电视平台由被告未来电视公司管理与控制,涉案电影作品亦由该被告上传到该平台上,雷柏公司未选择与改变所传输的作品,且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已通知平台管理方审核与删除侵权影视作品,履行了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10月,北京海淀法院对乐视诉小米和未来电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判决,判定二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互联网电视盒子的生产、销售商,在不具备主观恶意的情况下,一般不对互联网电视平台的侵权行为负责。但是,根据小米公司与未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小米公司与未来公司存在共享收益的关系,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2月,北京高院就琼瑶诉于正等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二审判决(一审判决见本刊去年第一期报告),在理由上对一审有所修正,结论上维持原判,认定《宫锁连城》侵犯琼瑶《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五被告方共同赔偿原告500万元。
六、传媒与人格权保护
(一)网络侵害人格权案件的新型案件不断涌现
网络侵害人格权新型案件不断涌现,司法实践也在不断向前发展。
●1月,北京朝阳法院就张某父母诉《京华时报》侵犯隐私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张某在涉嫌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被告在涉诉新闻报道中披露张某姓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应向原告赔礼道歉。
●5月,南京中院就朱烨诉百度公司向自己推送广告侵犯隐私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京鼓楼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侵犯朱烨的隐私权,这是国内首个关于cookie技术应用与隐私权保护的案件。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利用cookie技术收集朱烨信息,并在朱烨不知情和不愿意的情形下进行商业利用,没有尽到说明义务,侵犯了朱烨的隐私权。二审法院则认为,百度公司收集、利用的并非是可以识别用户个人身份的个人信息,也并未向公众展示。cookie技术以匿名信息来进行个性化推荐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需做到明示告知即可。朱烨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应视为默认许可。该判决引起较大争议,支持者认为“可识别信息”才受隐私权的保护,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广告已经是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常态,该案较好地平衡了大数据时代对于数据流通和利用的需求以及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反对者则认为,可识别性仅仅要求相关信息能够单独或与其他可获取的信息相结合而定位特定的自然人,并不要求其中必须含有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告知必须符合显著性、易懂性、完整性的要求。
在网络名誉侵权案件中,有些法院综合考量言论发布背景和具体内容,微博言论相对随意、率性的特点,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区分意见争论和人格侮辱,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确定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据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2014年名誉权案件增长27.9%,据学界评论为名誉权案件公布数字中的“创纪录”,其主战场则是在网络。网络名誉权纠纷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把有关公共问题的不同意见争论同侮辱人格的言辞严格区分开来,侮辱行为必须承担责任。6月,北京海淀法院就原告(反诉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与被告(反诉原告)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相互赔偿对方45000元。法院认为崔永元与方是民二人的争议虽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引发,但这并不意味着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可以受到保护。双方发布的部分微博,如“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是个职业托儿”“流氓肘子”“疯狗”“主持人僵尸”“诽谤成瘾”等等,恶意贬低对方人格,构成侵权。两人均不服上诉,诉称是“正当回击”,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就是“回击”也必须遵守法律规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专业媒体侵犯人格权案件
在专业媒体侵犯人格权案件中,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专业规范,媒体对于发表内容具有审核义务。
●6月,上海一中院对奇虎 360 诉《每日经济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万元,为本世纪我国名誉权案件的最高判赔纪录。法院认为,被告刊发涉案报道普遍存在尖锐苛刻,个别使用侮辱性语言的现象,显然已超出善意的公正评论范畴,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法院提出原告商标和公司的市场价值、原告的品牌和企业声誉受损、产品评价降低导致推广费用的损失等六项因素,综合确定了赔偿金额。
法院也支持了媒体客观报道和舆论监督行为。
●10月,上海市一中院对康师傅公司诉第一财经及记者胡军华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1.8亿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11月,北京三中院就世奢会诉《新京报》等媒体名誉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2013年,原告诉称媒体发表虚假报道而构成侵权,并有一名证人出庭,自称就是报道中的化名爆料人,向记者提供有关世奢会的许多负面事实都是虚假的。被告媒体辩称记者并非采访这个证人,但为保护真的消息源,无法提供。一审判决称:在原告提供证人称自己就是系报道中化名爆料人的情况下,“被告仍然拒绝作出响应和反驳,让本院实难采信相关爆料人员言论的真实性”,判决媒体败诉。二审中,被告媒体征得消息源同意,向法庭提供了她接受采访的数小时录音和身份证明,经过公证的接受被告方律师调查的视频,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二审判决称:“因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对此案评论认为,匿名消息源依法作证,成为《新京报》等反败为胜的转折点,虽然为秘密消息源保密是一项新闻伦理原则,但此原则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存在冲突,新闻媒体没有不举证就胜诉的特权。
七.新闻从业者职业风险受到关注
传播新科技使得社会生活更加错综复杂,新闻从业者面临的职业风险加大,有些个案受到业界关注。
●5月,原《南方都市报》记者王星发表《河南平顶山女官员3个月前自杀官方至今未通报》一文受到广泛关注。总局以该报道是虚假报道为由下发《禁业告知书》,将王星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纪录,5年内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王星承认新闻采访不扎实、证据不确凿、没有多方信源,但否认在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地编造虚假新闻,表示拒绝接受。本案引发社会各界就如何尊重新闻生产规律以及虚假新闻的认定标准的讨论。
●8月,《财经》杂志记者王晓璐因在《财经》杂志社及财经网撰写的报道《证监会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涉嫌伙同他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王晓璐在央视《朝闻天下》中承认通过私下打听这种不正当的渠道,获得了新闻素材,然后加上自己的主观判断,撰写了新闻,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本案引发了对于记者如何合法获取新闻素材以及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和责任主体等热议。
●9月,北京东城检察院就记者刘虎涉嫌诽谤罪案,以事实和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舆论肯定司法机关坚持公平正义,公诉诽谤罪有法定构成要件,应该严格掌握。
●10月,《南方都市报》深度报道部副主编刘伟被江西警方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由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这是我国首例公安机关认定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案件。新华社通过采访公安部专案组,披露了案发经过,引起了记者如何小心不要超越法律红线,防范职业风险的讨论。
业界认为,在融合媒体时代,获取或传播信息的渠道越来越趋于多元化,这对新闻从业者如何恪守专业规范,预防各种侵害风险提出了新的课题。■
本文作者分别为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副教授及2015级法律硕士王子豪、李玥琳。特别感谢中心顾问魏永征教授、中心主任李丹林教授以及刘文杰副教授的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