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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共利益而产生的道德正当性才是新闻记者的保护伞
——从南都刘伟事件引起的学术对话
■彭增军 周海燕
  10月9日,《南方都市报》记者、深度报道部副主编刘伟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江西警方刑拘。30日,新华社报道了王林案最新进展。31日,央视公布了部分涉案人员的采访画面,面对镜头,刘伟说,他参与此事的动机是想拿到别人拿不到的独家信息,他在部门中负责调查,需要出成绩。
  央视的报道播出后,引发了媒体从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的激烈争论。意见的焦点集中于报道自由以及司法与新闻之间的关系。在业界,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没有《新闻法》,因而也很难界定刘伟的行为是否违法;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为了获得新闻来源而劝说采访对象行贿,不仅严重越界,而且已经构成犯罪。
  
“电视游街”对言论自由有负面影响
  周海燕(▲):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央视以公开方式进行的“媒介审判”,是很不合适的。几年来我一直坚持一点,即这种处理方式类似“电视游街”,不但不能完整呈现事实,反而会引发人们对于公开发表意见的疑虑,而大大限制对公共事务的讨论。
  在目前央视和新华社公布的材料中,有几点疑点是必须要指出的:
  第一,“雷帆将花钱找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提供消息的事同时告诉了正在萍乡采访的刘伟。刘伟回复说:‘好事,钱可以谈。’”——那么,雷帆具体是怎么和刘伟说的?刘伟说:“好事,钱可以谈”的前因后果交代不够清楚。不同的语境下,对同一句话会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是否应该将对话的原文内容予以公布?
  第二,“(王林的情妇)雷帆从(办案民警)钟伟那里获知自己手机被监控后,希望刘伟提供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刘伟便用同事的身份证办了两张手机卡,供雷帆和钟伟联系。”——那么,刘伟是否知道雷帆办手机卡的目的?在雷帆、(王林的前妻)张七凤向钟伟购买王林案件信息的“交易”中,刘伟还应雷帆请求对张七凤进行了劝说。那么,刘伟为什么要劝说张七凤?他是怎样劝说张七凤的?这些都应该通过检察机关的调查予以说明。
  但是,以上疑问并不意味着从业者本身不需要对类似事件进行反思和讨论。事实上,近年来记者为了获取信息而游走在法律边缘进行报道的情形并不少见。对这些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梳理是非常必要的。
  彭增军(●):网络上对刘伟事件的意见和讨论,出现立场性站队并不奇怪,律师界与新闻界的分歧也属正常。比较让人意外的是一些业界人士——不少还是资深人士, 言论、逻辑对于常识的背离以及所折射出的专业价值观的混乱让人错愕。当然,微信、微博上的言论,多属即景即情的随口吐槽,支离破碎,未必经过深思熟虑。
  我们不是要讨论刘伟是否违法、是否有罪,那是应该由法院通过公正的审判来回答的问题。目前的未审先判,特别是“央视认罪”是极其荒谬的,刘伟涉嫌的罪名是干涉司法公正和非法获取国家机密,警方和央视如此做法岂不恰恰自相矛盾?
  事实的真相究竟如何?刘伟到底违法没有?有罪无罪?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许多事实不清楚,也不完整,更大的问题是所谓的事实缺乏可信度。但这并不是说大家不能在网络争论的喧嚣过后,对所涉及到的法律、专业伦理等问题进行一些细致、冷静的梳理。
  鉴于目前事实部分的不确定,我们的讨论尽量超脱,就事论事,避免以人论事、或者以事论人。当然,我们讨论的毕竟是一个具体事件所引起的问题,讨论的展开总得有个背景和支点。不过,我们只能根据目前公开报道的一些情况,并且假定这些报道不是完全无中生有或者捕风捉影,来展开讨论。如果说非要等弄清全部事实真相以后——实际上也不可能有绝对客观完全的真相,才能进行讨论,那任何讨论都无从谈起。好在我们的重点是刘伟事件所折射的问题,而非刘伟事件本身,因此,即使以后发现目前披露情况同事实有出入,也不妨碍我们对相关重要问题的讨论。
  
“行走刀锋”的道义基础是公共利益
  ▲:关于记者在调查性报道中行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的问题,我认为与公民不服从运动有类似之处——其出发点都应落脚于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行动本身应该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性质。
  刘伟在分析自己的行为时,认为自己的行动是为了获得“独家、一手的信息”,很多记者也以此为他来辩护。
  的确,在记者进行报道而导致法律风险时,“新闻价值”是一个很重要的抗辩事由。以美国为例,在“《时代》周刊公司诉希尔”案中,《生活》杂志正是以此为抗辩事由在上诉中获得最高法院的认可而最终胜诉的。
  不过,必须看到的是,“新闻价值”并不能成为一切采访行为规避法律风险的挡箭牌。为什么这么说呢?记者的采访权和知情权来自新闻业和公众的一项古老契约——或者说是共识可能更为准确——即无法亲临现场的公众,委托记者通过采访获得信息,以报道的形式告知公众。如果政府机构或个人存在不法行为,那么,通过记者的采访,公众就能够得知这些不法行为而采取行动。这也是为什么调查记者在使用伪造身份进行某些与重大公共利益相关事件的暗访,或是卧底贩毒团体时,能够得到公众认可的原因。这些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法律,但由于记者的报道是唯一可以揭露相关事件的方式,且对于公共利益有巨大的助益,那么,记者不仅会得到公众的同情,在法庭上也可以作为抗辩事由。例如,同样是《南方都市报》的另外一篇报道——《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组织 此刻正在南昌参加高考》——也引发了争议,但公众对其行为的评价基本是正面的,记者还因此获得了腾讯的“深度调查年度报道奖”。
  但是,如果我们对刘伟的采访从这个角度进行分析的话,会看到,他对新闻的追逐和前者就有了质的区别:从目前公布的材料看,为了获取独家新闻而向试图向专案组成员行贿的王林前妻等人提供帮助,这一行为和公共利益已经全然无涉。
  ●:刘伟事件涉及到调查记者如何处理同自己采访对象的关系的问题。从根本原则上看,新闻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要求记者是观察者,不应是参与者;同所报道的对象和事件保持距离,是赢得公信力的前提。但是,调查记者又必须同信源有较多的接触,不仅在工作中,还需要在生活上建立一定的亲密关系,才能取得对方信任,从而得到有效的信息。但是,底线是,记者自已不能成为事件的参与者,影响事件的进程。如果无意、被动成为参与者,那就必须考虑退出报道或者在报道中向读者说明。
  从刘伟事件披露的情况来看,刘伟同报道对象数次接触,直接参与到事件其中,由一个观察者成为一个参与者。有罪无罪不论,从伦理上已经越线。而他给出的理由是要抢到第一手资料,业界同仁为之辩护的理由也是记者的职业要求。但是,仅仅为获得第一手资料、甚至为了寻求事实真相都不是有力的辩护,除非涉及到公共利益,况且这种公共利益非通过此种手段不能获取,而且赢得的公众利益足以弥补违法带来的危害,这才是关键所在。缺乏公众利益的辩护是苍白无力的。
  
“新闻法”缺位不意味着记者没有行为边界
  ▲:一个引发我关注的说法是,很多记者认为没有《新闻法》,因此刘伟的行为至多算是违反新闻伦理,而他追求独家新闻的态度是值得同情的。于私,这种惋惜乃人之常情,但就公共表达而言,业界精英也发表这样的看法,或是对其中的问题讳而不言,则可能引发诸多误解。
  对这类行为不加辨析,往往是现在记者行为边界意识模糊的原因之一。
  说到这里,势必要讨论记者,尤其是调查记者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其行为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尽管法律已经对很多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毋庸置疑的是,其间仍然有灰色地带。那么,在记者要确定自己的行为何去何从时,除了法律,究竟应该以什么为底线?
  ●:调查记者被形容为“带着脚镣在刀尖上跳舞”,所谓“高危”职业,职业性质决定了调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难免有越界或者“失足”的行为,那么,记者的越界或者“失足”的安全阀或者保护伞在哪里? 假设涉嫌违法,那无罪的辩护的正当性又在哪里?
  诚然,谁不都会否认一个大的原则,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注意到这句话的另外一面没有: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但,如果有法律规定的特权呢?比如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直截了当地禁止国会通过立法来限制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如果说《宪法第一修正案》还不是直接地具体地对记者的保护,那后来出现的《信息自由法案》和旨在保护记者保守信源秘密的《新闻保障法》(Shield Law,也翻译为《盾法》)都是具体的专门法律。所以,首先来讲,新闻记者的保护伞是法律。
  但是,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比如中国的语境下,没有《新闻法》,那记者又该如何?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中国虽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但《民法》等很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都对记者的采访行为作出了规范。
  ●:对。我们都知道,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社会的正义,而社会正义是为了人的自由发展,是目的、是根本,而法律只是手段。如果社会只是满足于既定的法条,那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就不可能实现。自由同法律是一对矛盾,道德与法律也时常存在冲突。社会的进步,必然需要“以身试法”的先驱,最典型的例子如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如果没有对法律的冒犯,言论与新闻自由本身就不可能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讲,调查记者存在的必要性正是因为权力会通过各种手段甚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身的秘密。在美国体制下,新闻媒体是看门狗,是监督政府和公权力的,那么公权力必然会通过公权-法律来保护自己。从体制上的相互关系来讲,没有对法律边界的突破,那监督政府就无从谈起。越是值得做的新闻越是充满障碍,越是会被压制。著名英国出版人诺斯克里夫曾经说:所谓新闻,就是有人想压制的,其余的通通是广告。
  从历史上看,新闻界触及法律红线的案例层出不穷。单就美国新闻界来说,著名的就有五角大楼文件案(the pentagon papers)、水门事件等,其中都涉及到线人泄密以及记者非法获得国家机密。这两个案例中,记者都没有被起诉。但这并不是说记者没有违法,只是公众利益的权重远远大于了违法带来的危害,因而是(检察)官未举,(法)官未究。网络上不少观点认为如果刘伟有罪,那么美国的五角大楼泄密案件和随后的水门事件的记者岂不是更应该坐牢了?首先不说中美的政治体制和新闻体制的不同,即使在美国体制下,记者也不能超乎法外。前面说过,不是没有违法,而是因为公众利益而法外开恩。
  当然,也有法官不买账的,在最近的15年间,美国至少有15名新闻记者因为拒绝向法庭透露信源而坐牢。
  我们说对法律挑战的前提必须是道义的正当性。道义的正当性有个体的,比如母亲为饥饿的孩子偷牛奶,法有定罪,情有可原。而新闻的道义正当性仅仅停留在个人层面是不行的,必须是基于公众利益。我们可以从法律和职业伦理两个层面来展开一下:
  首先,美国《第一宪法修正案》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偏袒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宪法修正案》给予言论自由以特别保护,尤其注意此种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害, 极端到禁止任何立法来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对新闻自由应该有什么限制未置一词。比如《第一宪法修正案》就没有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公正、客观,有错必须改正并为错误道歉等等。同其他行业诸如律师、医生、工程师等不同,新闻记者不用获得执照。医生没有执照是非法行医,但是记者没有执照却不是非法采访。当然,这种没有专业壁垒的结果是新闻记者队伍容易鱼龙混杂。李普曼就曾经揶揄道:新闻业是庸才的最后避难所。
  为什么新闻界享有如此的厚待与宽容?
  因为从一开始,立法者就考虑到新闻自由的特殊性,特别是肩负的道义责任。《第一宪法修正案》的出台基于政治和道德的双重考量。其一,从政治上来说,言论自由是民主体制的必要条件,是权力制衡的需要,所以新闻的首要政治任务是监督政府。其二,新闻自由是道德价值实现的需要。言论自由是人类求真的保证和最佳途径,但是言论自由如果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几乎不能实现。新闻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途径和延伸,公民的言论自由通过新闻自由来体现。新闻自由与其说是新闻媒体自身的需要,不如说是得益于其代表的个人权利以及公共利益,一句话,新闻出版自由的正当性在于其公共性。正是由于这一公共利益、公众服务的属性才使新闻业获得了其他行业没有的便利和权利。
  公共利益是新闻的立身之本,也反映在美国新闻行业的职业守则中,况且是百年共识。1908年密苏里新闻学院成立,创始院长沃特·威廉制定了著名的《报人守则》,将专业性和公共性定为新闻的根本。
  威廉说:我相信新闻的专业性;我相信报纸是一种公共信托。威廉明确指出,对这种责任的丝毫偏离都是对这种信任的背叛。他说,任何对新闻的压制都是不正当的,除非是出于公共福祉。在守则中,威廉还特别指出,贿赂——不管是贿赂别人还是自己受贿都必须禁止。验证好新闻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公共服务。
  当然,新闻在操作层面也有双重性,从道德层面上讲,要做什么是对的;从功利的角度看,专业操守可以赢得公众信任,而公信力可转换成正当的企业盈利、个人声誉和成就。这些“私人”诉求都无可厚非。虽然我们说,一个记者的最高忠诚是忠诚于受众,最大的义务是报道真实。但是仅仅报道真实本身不足以产生足够的道德力量来挑战法律;只有公众利益,才是道义的支撑。
  常言道,法律规定什么不可为,而伦理却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美国著名记者乔福森(Michael Josephson)曾说,一个有道德的人总是比法律要求的做得多,而比法律禁止的做得少(do more than the law requires and less than it allows)。但这句话放到新闻行业,特别是调查记者行业,却多少有些不切实际和消极。调查记者的职业特点决定他们往往要踏上许多灰色甚至黑暗地带,法律与伦理的界限并非黑白分明,还时常需要进入权力和利益的暗箱,一不小心就会“失足”或者触雷。但是,不管有意踩线还是无意越界,记者的安全阀和保护神只能是其公共利益的道德正当性。
  ▲:是的。特别是在媒体的公信力正经受互联网挑战的情况下,对公共利益的坚守就成为最为重要的基石。■
  
彭增军 周海燕/彭增军系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三江特聘教授,美国圣克劳德州立大学终身教授;周海燕系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主管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主办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