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从业者对职业道德的无知和淡漠令人愕然
——对照《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谈近期几起新闻伦理事件
■陈力丹
1991年中国记协就制订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到2009年已经第三次修订。1997年新闻学界做过一次全国性的关于新闻职业道德意识的调查,十来件有违职业道德的事情,多数新闻工作者认为在新闻界很普遍。①2002年上海新闻学界对本地区做过类似的调查,结果与前者几乎一样。②2003年学界又做了一次全国性的关于新闻职业道德意识的调查,结果依旧。③2006年我主持的一项课题,进行了全国性新闻观察日记和深度访谈,再次证实了之前对业界职业道德意识状况的大体判断——我国新闻工作者整体上说仍然缺乏新闻职业道德意识,很多新闻工作者甚至不知道《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即使知道,对其内容也说不出一二。④当然,2003年以后的各类调查也显示,多数被访者对各种不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态度暧昧”,这说明其实很多人还是有一定良知的,但各种利益压抑了良知的唤醒。
尽管《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使用了较多的党建话语,很大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但毕竟提出了我国新闻职业道德的一些准则,同时也是国际新闻界普遍认同的基本规范,例如“报道要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摘转其他媒体的报道要把好事实关”;“刊播了失实报道要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致歉”;“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等等。
在强调媒介素养和新闻职业道德的当前,用以上《准则》的要求分析一下近期我国几起新闻伦理热点事件,一些从业者对职业道德的无知和淡漠令我愕然。
一、南都卧底替考事件:“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
2015年6月7日10点49分,南方都市报在其新闻客户端、官方微信公号同时发布消息《重磅!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组织 此刻正在南昌参加高考》;十几分钟后,@南方都市报正式发布主题微博《重磅!南都卧底替考组织参加高考 曝光跨省团伙》。从技术手段角度讲,该报对报道这一事件进行的设计和安排颇具匠心,引发轰动效应亦在当事人的策划之中。
获知这件事,我头脑里闪现的是马克思引用过的一句《圣经·传道书》上的话:“已有的事,后必再有,已行的事,后必再行,日光之下并无新事。” ⑤
这类事情我们重演过不知多少遍,并不新鲜。例如,2014年央视用暗访手段曝光河南高考舞弊事件;2009年4月《羊城晚报》两位记者分头到东莞、湛江冒名参加公务员替考然后曝光;2008年10月江苏电视台“人间”节目发现一拐卖聋哑儿童的犯罪团伙,不报警而自己追踪采访、破案,结果一无所获,好在孩子被截住;2001年9月,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的两名记者假冒文物贩子参与盗掘西汉古墓,事后报案,盗墓贼已携款闻风而逃。该节目还以“生死7日7夜!记者深入虎穴亲历盗墓”宣扬此事。
《新闻记者》2002年4期曾发表我的学生季为民的文章《质疑“亲历盗墓”》,对“卧底采访”的行为提出批评。《新闻与写作》2010年第1期发表我的文章《记者“卧底”不符合职业规范》,批评2009年《羊城晚报》记者的替考,所依据的均是《准则》。今天我再写文章,谈的还是老问题,引证的还是“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可以说,十几年过去了,不见新闻界职业道德意识的长进。
其实,这些年来,我们已经积累了大量符合新闻职业道德的经验。例如,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就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为规范,他们关于暗访的规则是:“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但是,类似符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内部自律没有普及。
在强调职业道德的当前,“南都”记者其实知道这样做存在违背职业道德的风险,但“利益”和“正义”可能兼得的诱惑,使得他们的这次暗访颇具“智慧”。这一由非法治思维衍生的故事传遍全国,媒体和相关记者不但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反而获得各界规模化的追捧。
其实,“南都”的利益动机是十分明显的。@南方都市报十几分钟内两次报道的大标题首句不是事实本身,而是“重磅!”两字,昭然若揭地表明目的是造就轰动效应;“南都”显然接受了以往媒体事后报警的教训,报道中含糊地说“目前,南都记者已向当地警方报案”,“南都记者确认替考组织真实存在后,已经向警方报案”,给人一种事先报案的印象。而根据其报道,早在2014年11月“南都”记者就与一名高考“枪手”组织成员接头,那时为什么不报警?这样的事情应该由警方介入侦查。直到替考已经变成事实后才报警,这样的安排反映了当事记者知法犯法和逃避被追究的思路。新华社2015年6月8日的报道揭示了“南都”报案的时间:“7日11时左右,网上出现南都调查报道之后,南昌市教育考试院联合警方立即展开调查核实。此时距考试结束不到20分钟。”这是一个成功的戏剧性故事的结局。
一旦有了利益,首先被抛弃的便是道德。这时候谁还能想到什么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呢?智慧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的空白。所以马克思说:“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的洞察一切的慧眼……而自我审视是智慧的首要条件。” ⑥记者是一类社会职业,警察是一类特殊的司法职业。在我国,案件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警察的侦查行为是行使公权力,由法律授权;记者的调查工作,只是普通公民权利的延伸。记者的角色不清导致行为的错位。在这件事情上,目的的正当使得明显不正当的手段都变得正当了。而马克思说:“需要不神圣的手段的目的,就不是神圣的目的”;恩格斯则写道:“手段的卑鄙正好证明目的的卑鄙。” ⑦
职业道德不像法律法规那样是刚性的,而是有一定弹性。这样的采访,只能在用尽合法手段不能采访到真实信息的情况下,经过权衡利弊才可以偶然采用,且事情要涉及重大的人民生命安危,存在即刻危险。即使这样,也得有必要的程序,例如得到传媒高层领导的认可。⑧替考在中国是犯罪行为,但明显不属于即刻危害人民生命安危的事项。记者以替考者身份参加考试本身违法,更违背新闻职业道德,应予以否定。
法律是行为的底线,底线上面还有一条内在的底线:道德。在我国新闻传播界,追求利益,同时兼或实现正义,就显得特别理直气壮,首先被牺牲的便是新闻职业道德,或根本没有想到还有道德;至于法律底线,越过了也会得到众多的点赞,以“小恶”对“大恶”的非法治观念在我国是根深蒂固的。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不是没有缘由的。希望新闻传播界自省。道德是文明的曙光,法律仅是文明的落日。道德没有了,法律也僭越了,我们庆贺的是无法无天的胜利。
二、陈道明改稿事件:“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
2015年3月7日,新华社记者吴雨发表她的两会报道记者手记《陈道明席地而坐,为我亲手改稿》。文章伊始便是这样一句话:“不少同行可能会‘嫉妒’我——一位‘男神’昨天与我席地而坐,亲手给我改稿子!”尽管作者不完全承认自己是陈的“粉丝”,但字里行间还是多少透露出一些“粉丝”心态。采访是记者的职业工作,用这种追星的心态采访是不够专业的。
然而,以此为由头对吴雨的批评,却意外地反映出新闻界一些记者编辑竟不知道基本的职业规范。一组标题为“陈道明亲手为记者改稿,记者独立人格何在?”的网文批评道:“这是对新闻专业主义的亵渎!记者采访,采访完了,稿子写好了,再给被采访者修改,全世界有多少记者这样做?”一位资深记者发了更多的牢骚:“我很奇怪,记者采访陈道明,陈道明帮着改稿,还好意思写个长篇大论出来得瑟。不知道这很丢脸么?谁有资格改稿子,这都不懂?……记者把自己的稿子交采访对象修改,这是没有职业操守专业素养的表现,……竟然把这样一篇反映自己的记者缺少职业操守专业素养和职业尊严的稿子发出来……算是高级自黑了。……陈道明改稿之后,又有什么检察长改稿,什么什么改稿,真是无耻无畏,丢尽了行业残存的颜面。”类似的批评,在微信微博中盛行一时。
看了上面的批评,我这个研究新闻专业主义的学者反而不知道什么是“新闻专业主义”、什么是“职业操守专业素养”了,因为请被采访者看稿改稿正是“新闻专业主义”内涵之一,也是具有“职业操守专业素养”的表现。我也被“全世界有多少记者这样做”的质问弄糊涂了,真是无知者无畏,问“全世界有多少记者不这样做”才合乎逻辑啊。至于行业的“颜面”,新闻专业主义是一种服务于公众的自觉意识,着眼于受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强调媒体的社会责任意识,绝不是“老子的工作别人不能碰”的理论依据。
新闻采访是一种在参与者同意之下进行的平等交流,采访对象不是记者的资料袋。从媒介经营角度看,受众和被采访者是服务对象,是媒体的“上帝”。马克思说:“民众的承认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种条件,报刊就会无可挽救地陷入绝境。” ⑨这一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基本观点应该谨记。
罗恩·史密斯的《新闻道德评价》一书记录了很多记者这方面的言论。例如,《华盛顿邮报》记者杰伊·马修斯声称在过去10年里,他一直向新闻来源复述报道或是将报道传真给他们。他说,自己第一次向新闻来源复述报道之后就坚信这一行为的正确性:那次他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但由于履行了复述程序,他得以在报道付印前将其更正。⑩埃德加·斯诺的《西行漫记》中载有他采访毛泽东生平经历的专章。他采访毛泽东时,与他谈了十多个晚上。他后来请翻译人员译成中文,由毛泽东订正后,再译成英文在国外发表。斯诺说:“由于这样小心,我认为在报道上的错误是很小的。” [11]作为中国共产党党报理论经典的陆定一1943年发表的文章《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专门谈到请被采访者审稿:“在你作报道的时候,你一定要去请教那亲身参加或领导这件工作的人,细细的听,好好的记,写成之后还要请他看过(或听过)和改过,写得不好就要听他的意见重新写过,以便真正求得忠于事实。”穆青、冯健、周原合写的人物通讯《县委书记的好榜样——焦裕禄》,“稿子基本完成后,穆青让周原带着稿子到兰考,在县委常委扩大会上,朗读这篇稿子征求意见”。这些县里的领导干部,都是此前的被采访人。[12]在这次的案例中,陈道明有权利审读关于采访他的稿子,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果记者不按照他的意见改动,他有权利制止文章的发表;如果发表了,他有权诉诸行政告状甚至民事法庭。而现在的批评意见说明记者官方化到了什么程度!现在记者采访之后写的稿件不给当事人看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不符合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
记者请被采访人审阅和修改涉及当事人部分的文字,这样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现在被扣上如此多的帽子,而且指责者中有的还是资深记者,他们对新闻工作性质、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认识的浅薄和曲解使我感到惊讶。记者是一种社会行业,其目的是满足公众对新闻的需求,不拥有公权力。而经济学的划分,把新闻传播机构列为服务行业和信息产业。看来,摆正新闻工作者的位置,对很多从业者来说是一件需要讲清楚的事情。
三、克拉运河假新闻事件:“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摘转其他媒体的报道要把好事实关”
2015年5月14日《南方日报》A16版刊登新闻《泰国克拉运河项目合作备忘录在穗签署》。这条300字的新闻,克拉地峡的地理特征122字,开凿克拉运河的意义121字,只有50几个字涉及事实,没有交代签署备忘录的具体时间、地点,只提到一个公司,也不清楚它是中国的还是泰国的。这样无明确新闻来源的新闻如何炮制的?编辑为什么不对基本事实核查就刊出了?都是需要回查和检讨的。
5月15日,宁波海事局官方微博转发《南方日报》的这条新闻,称“此举意味着克拉运河开凿渐进”,并给出了克拉运河“全长102公里,400米宽,水深25米,双向航道”的具体数字,但没有消息来源。这条微博共计116字,无形中赋予这一很不清楚的事实以正规地位,而且似乎运河工程已经开始动工了。国家部门(尽管是个地方性的很小机关)的媒体发布言论,均应有部门内的审批程序,不能发布没有确切信息来源的传闻,个人意见不能以官方微博的名义发布。这是常识。
5月17日,香港文汇网发表830字的新闻《中泰广州签备忘 共建克拉运河 缩航千二公里》。在中国的语境里,“中泰”签约意味着两国政府之间签约。而这则新闻除了《南方日报》新闻+宁波海事局官方微博已报道内容外,另添加了“开建需时10年,耗资280亿美元,或缩短为7年,投资360亿美元”的数字,同样没有消息来源。另外还有几段较长的“专家表示”,拉上了中国与东盟关系、一带一路建设规划等背景,但“专家”是谁却没有交代。虽然在香港创办,文汇网还是具有相当权威性的。但是该报道不对事实进行核查,照转别人的东西,完全违背新闻职业道德。
5月18日,台湾中时电子报发表1474字的新闻《摆脱美封锁 中泰凿克拉运河》,大标题下配发中国总理李克强与泰国总理帕拉育2014年12月22日在人民大会堂见证中泰双边合作文件签署的照片,给人一种仿佛中泰国家间签约开凿克拉运河的假象。该新闻是看到大陆媒体的报道,以为有中共的正式背景,照搬过来,再添加打破美国封锁、香港受惠新加坡受挫等进一步想象的背景,同样没有核实事实。
5月19日凌晨,参考消息网发表1670字的新闻《中泰拟建运河绕开马六甲海峡 台媒:可破美国封锁》,大标题下配发“中泰克拉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亚洲联合投资公司新闻发布会”签约的照片。这张没有来源的照片似乎敲实了签约会的真实性,但照片上的字与“泰国克拉运河项目合作备忘录”完全对不上。参考消息网是转载中时电子报的报道,同时添加一段385字的中泰克拉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郭羿、泰国前总理察哇立4月10日的谈话,但没有信息来源。
鉴于中国发行量最大的报纸《参考消息》的网站发布此消息,且还有签约图片为证,于是5月19日早晨引发网媒的疯狂转载,我国各大门户网站、社交媒体,包括很多传统媒体和国家部门的社交媒体账号纷纷转载,一条轰动中国和世界的爆炸性新闻瞬间传播开来。
直到当天傍晚,一些媒体先后辟谣。中国驻泰大使馆对此回应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迄今为止,没有参与此项目的研究和任何具体合作,也未就此问题表明过任何立场。
从5月14日的源头信息到19日凌晨参考消息网的消息,五个环节中的任何一个只要稍微遵循新闻媒体的职业规范,不要说走出去采访,即便打个电话询问一下,就能终止假新闻的继续传播。19日早晨急于转发这一消息的任何一家网媒的编辑,只要头脑里尚存“核实”的理念,也不会即刻转发。这件事情再次揭示了我国传媒职业道德意识的薄弱。
这次没有盲目跟进的少数媒体的经验需要重申:直接向与新闻事实有关的国家机关、商业机构或相关人士核实,不要盲目相信权威媒体。如今是信息时代,查找、核对事实比传统媒体时代容易得多。但问题在于各媒体的具体当事人没有核实事实的职业意识,习惯于在电脑前倒腾、聚合既有的并不确切的材料,而所有事实归根结底来自现实世界,虚拟世界本身不产生新的事实。永远需记住,核实是转载的前提,任何添加的材料都要有切实的新闻来源,并通过注明消息源来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最可靠的做法是通过自己的采访来证实事实。我们做的是新闻,“新闻工作的实质是用核实进行约束”,“作为约束手段的核实将新闻工作和娱乐、宣传、小说、艺术区分开来”。[13]这次克拉运河假新闻形成链条表明,新闻的原始权威消息源十分重要,假新闻截流最好做在起点上;而对于转发者,要确立这样的观念:不能把主流媒体作为唯一的消息源,要参与到核实新闻事实的工作中。具有权威性的媒体发布的消息一般比较可靠,但它们不是原始消息源,仍然需要转发媒体尽可能自己去核实甚至直接采访。
这个事情说到这里本来可以结束了,但5月23日环球网的辟谣新闻《泰国前总理操哇立:克拉运河“签约”为恶意造假》让我不得不再说一句:新闻标题的基本内容和关键词句必须来源于新闻原文。然而读遍503字的全文,未见操哇立说过“恶意造假”四字,他只是表示曾会见几位中国企业家,就克拉运河计划交换意见,并说“此事太过敏感,恐将损害泰中两国关系”。可以说,这条辟谣新闻无意中又制造了新的假新闻。可见,只有严格遵循新闻职业道德才能防范假新闻的出现与泛滥。
四、中国护照免费登机虚假报道事件:“刊播了失实报道要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致歉”
2015年4月25日14时11分,尼泊尔发生8.1级地震,死亡近万人。地震发生后不久,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中出现一则帖子,称滞留尼泊尔的中国公民“持中国护照可以免费登机”。即使有中国使馆的官员说过这样的话,作为媒体也要有基本的政治常识,对此进行核实和分析。但我国多家主流媒体26日争相兴奋地报道“只要持中国护照,有无机票均可登机”的新闻,《危急时刻,中国护照凸显含金量》《发自尼泊尔的一条朋友圈,让全中国都沸腾了》等主流媒体的网文被广泛转载。人民日报客户端就此发文点赞,题为《发自加德满都的一条短信,让所有中国人都很骄傲》;《环球时报》自豪地宣称:“尼泊尔地震,中国人又先撤了”。
在转发“只要持中国护照,有无机票均可登机”的假新闻中,很多媒体采用了吸引眼球的煽情标题,如“看到祖国竟然如此流氓,我就放心了”(前半句是反话)、“祖国实力的强大不在于免签多少国家,而在于危险的时候能把你带回家!”、“看到这么厉害的中国,我们就放心了”、“这次祖国终于不被愤青们骂了”、“幸福就是无依无靠时的一句‘我们回家’”等等。这些煽情标题和报道的框架迅速引发网民的情感共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谣言的扩散与传播。
4月26日晚11时,正当网上一片叫好声时,微信公众号“全球眼”发表文章《别再瞎传了,尼泊尔震后凭中国护照免费登机是假消息》,包括“真相之一:免费登机的说法是子虚乌有”和“真相二:平时机票两千现在卖一万”。该文被迅速转发。同日,外交部对免费登机信息也予以澄清。
“免费登机”被证实为假新闻后,配合这条新闻发表的一批煽情言论显得颇为尴尬。尽管《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刊播了失实报道要勇于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致歉”,但那些发表了“免费登机”假新闻的各家主流媒体无一更正和向受众道歉,有意思的是,还有一些媒体此地无银地发表《谣言抹不掉中国在尼泊尔撤离行动的努力和成果》《中国尼泊尔撤离行动瑕不掩瑜,不该被挑刺》等文章。
这反映了一种什么心态?似乎政治需要、正能量、激发民族自豪感就可以不要新闻的真实,更可以不更正、不道歉。这还有半分对新闻传播规律、规范的尊重吗?习近平要求“尊重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遵循新闻传播规律”,他说:“新闻学作为一门科学,与政治的关系很密切。但不是说新闻可以等同于政治,不是说为了政治需要可以不要它的真实性。” [14]我们不该对照习近平的话,检讨一下自己在政治需要和新闻真实的关系方面出现的问题吗?■
陈力丹/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本文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批准号:13ZHA025)成果。
注释:
①喻国明:《中国新闻人——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抽样调查总体报告》,《媒介的市场定位》,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
②陆晔、俞卫东:《传媒人的媒介观与伦理观——2002上海新闻从业者调查报告之四》,《新闻记者》2003年第4期
③郑保卫、陈绚:《传媒人对“有偿新闻”的看法——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调查报告》,《新闻记者》2004年第5期
④陈力丹、王辰瑶、季为民:《艰难的新闻自律》,人民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33卷627页,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1卷179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1卷178页、第1版2卷466页,人民出版社1995、1957年版
⑧最低限度的必经程序应当是“领导批准”。因为,不必批准就意味着人人可用,随时可用,所以,无人批准=无人负责。承担批准责任的“领导”职务可高可低,职务高低可作为认定其“谨慎”程度的一个指标。职务越高者其决定越谨慎,越低则相反,不需要有人批准就暗访的与“滥用”最为接近。——徐迅《探索第三种规范》(中国出版集团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中)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1卷381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⑩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第86页,著,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
[11]参见陈桂兰:《新闻职业道德教程》第118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2]《当代新闻工作者的楷模——穆青》,2004年2月22日新华社电
[13]科瓦奇、罗森斯蒂尔:《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第12、9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二版
[14]习近平:《把握好新闻工作的基点》,收入《摆脱贫困》一书,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