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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新闻的公共性共识是否可能?
——从近期的传媒伦理争议谈起
■周海燕  
  【本文提要】 2015年初以来的一系列关于传媒伦理的争议事件表明,鉴于大众媒介所面临的传播语境的急剧变化,仅仅以“这是新闻业的正常操作方式”来应答大众的愤怒质疑,很难不被视为把持话语权的傲慢;但与此同时,“消费新闻当事人”的标签一旦贴上,媒体则难免在报道过程中举步维艰。本文讨论了在新闻业与公众间已经产生明显共识分裂的现状下,重建新闻的公共性共识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可能等问题。
  【关键词】 新闻伦理 新闻专业主义 公共利益 社交媒体 混合传播 
  【中图分类号】 G210
  2015年伊始,新闻界与公众之间爆发了一系列关于传媒伦理的争论,其间,新闻界在热点事件中的价值判断、采集新闻的方式、传媒伦理守则执行等均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
  在上海踩踏事件报道的争论中,来自复旦大学的学生对《新京报》刊发的《复旦20岁“才女”外滩踩踏事故中遇难》和《南方周末》报道《遇难者杜宜骏》的批评,以及一位广州新闻人的应答,因其针锋相对的观点,格外引人注目。其后,关于草根歌手庞麦郎的报道以及歌手姚贝娜去世的一系列报道也引发了激烈争议。
  一直以来,“关注普通人在突发事件中的命运遭际”被新闻业视为值得自豪的传统,但今天,媒体却不得不在马航事件、外滩踩踏事件等新闻的操作中时常面对“消费遇难者”、“冷血”以及更加糟糕的恶名。
  观察近年来一系列争论,情况颇为类似:提出质疑的公众愤然指责新闻界的傲慢态度,在报道新闻的过程中以公共利益之名冒犯当事人情感,实则是为了博取眼球和获取私利;新闻界则斥之为 “不了解新闻业的运作规律”,认为少量的瑕疵无关乎报道的总体价值,即在信息公开与捍卫公共利益上的巨大作用;同时,还必须注意到,宣传政策上对受难者悲惨遭遇的信息明或暗的控制,则与“消费受难者”的质疑遥相呼应,一方面,它为信息管控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另一方面,则使得新闻界对批评意见充满对立情绪,于是,“妓者”与“五毛”、“庸众”的骂战漫天飞舞,相互贴标签的结果是新闻界与大众之间产生更深的鸿沟。
  
一、新闻的公共性受到质疑
  在此文中,我想首先剔除掉那些明显违反传媒伦理的一些做法,而重点讨论那些似乎处于两可之间,展江教授认为应该回到情境之中去考察其是非的业界操作手法①——正是这些操作引发了双方的激烈争论——显示出的两对看似吊诡的矛盾:
  其一,公众越来越多地在社交媒体上公开私人信息,同时在卷入新闻事件后当事人向大众媒体积极主张隐私权。前者似乎显示,随着社交媒体的使用,公众对个人隐私不那么在意了;而后者则似乎显示出他们又非常在意大众媒体公布其个人信息。
  其二,受众面对大众媒体“讲故事”时喜怒无常、前后矛盾的态度。例如,如果我们回忆在温州动车事件中新闻媒体对故事的挖掘,就会发现,如幸存者小伊伊的故事、《永不抵达的列车》中大学生朱平的故事等报道中,对当事人的信息披露要比此次《新京报》和《南方周末》在踩踏事件报道中披露得多得多。但那时的受众或者当事人及其亲友,都没有对这些信息的公开表示异议,恰恰相反,公众深深被新闻当事人的经历所打动,并因此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推动了事件的反思、调查和问责。同样地,在汶川地震等新闻事件的报道中,“讲故事”这一方式本身,也没有引发“二次伤害”的批评。
  就笔者自己而言,思考的出发点是,新媒体语境下,报道中如何界定当事人个人信息披露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竞合关系?是否应该在更加广阔的社会语境中来考量冲突产生的深层原因?如果说,问题的焦点集中于新闻业所坚信的报道行为“代表公共利益”,即可以通过新闻报道设置公共议程,促使公民进行讨论,促进公共参与,并最终增进公共福祉的信念——亦即,新闻的公共性共识——已经因种种原因受到公众的质疑(从近年来爆出的一系列新闻界内部的争议事件来看,显然这种质疑是有其来由的),那么,在当下的中国,重建新闻的公共性共识是否可能?
  
二、传播语境发生的变化
  首先我们应该意识到的是,新闻业所面临的传播语境已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这也必然使得新闻业长期沿袭的传统运作方式发生深刻的变迁。
  互联网传播是大众传播与分众传播、人际传播结合的混合传播方式,在这个混合传播的过程中,在大众传播语境下建构的,传承有序的新闻专业主义的标准,今天可能不再是公众认可的新闻报道运作的权威标准。
  微信开发者张小龙在2014年12月公布了有关微信使用的一些数据。他指出,情感、养生和政法新闻最受大众欢迎;微信用户看到了想要转发的文章,61%转发到了朋友圈,39%的文章转发给好友。考虑到2014年微信的活跃度全面超过微博,②这个数据说明,社交媒体时代人们更加依赖人际传播和分众传播的方式,而非大众传播——这也就意味着,人们更倾向于以人际传播的信息采集和接受标准来衡量新闻采集者的工作。
  在传统大众传播模式中,新闻从业者强调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两项合法权益的竞合关系,认为除绝对隐私不可侵犯之外,当涉及公共利益时,一般性的个人隐私应该让位于公共利益;但在多种传播方式混合的社交媒体传播中,可以看到,新闻专业主义的操作原则、新闻伦理,都需要谨慎地重新考量。
  1.混合传播中话语再生产对新闻专业主义带来的挑战
  在当下的传播语境中,大众媒体无法忽视的,是社交媒体如微信、微博等以朋友圈内传播为主的模式所导致的圈内形成诺依曼所谓“沉默的螺旋”,③以及圈际之间舆论场分裂的双重环境,④由此产生对新闻专业主义的极大挑战。
  在圈子内部,由于朋友圈内存在的意见领袖主导趋势及避免因意见冲突而导致友情破裂,会更快地形成“沉默的螺旋”,小圈子里,优势意见占主导地位,其他的持不同意见者则 “缄口不言”,导致意见表达趋向高度一致;而在圈与圈之间,由于理念、价值认同的分歧,以及拉黑异议者、屏蔽反方信息等技术的方便应用,更快地形成舆论场的分裂和对立。
  新闻专业主义理念的重要价值之一是构建了对从业者的系统化规训,形成行业的运作规范和产品质量考核标准。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新闻专业主义同样也是一种经由长时间生成的话语权力,⑤它很大程度上来自新闻专业主义话语塑造的新闻报道准确、全面、公正、平衡呈现世界的形象。如同医生开出的诊断处方、律师递交的诉状一样,它对业外人士显示了“专业性”不可置疑的权威。
  但是,在混合传播的模式中,话语权不再被大众媒体垄断,这种权威性亦被多重话语再生产不断解构和重构。举例来说,改动一篇文章的标题,可能导致它被解读为与作者原意完全相悖的方向;再如,对原文的随意截取和添加评论,都可能导致在不同的舆论场中得到完全不同的解读乃至被完全颠覆,这些在现在的社交媒体传播中均十分常见,由此,专业化操作带来的权威性被极大地消解了。因此,完全基于传统运作规范去判断新闻价值优劣与操作,可能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快速变化的新闻传播语境。
  2.信息匹配便捷度带来的信息采集与发布准则变化
  传统上,新闻当事人所披露的信息,经由大众媒体把关人再抵达受众,而囿于媒介介质限制,受众的反馈很难直接抵达当事人,因此,即使在报道中披露了较多个人信息,一般不会发生受众与当事人的直接沟通,且受众无法经由便捷渠道窥视当事人的私人领域,较难对新闻当事人形成直接来自受众的骚扰与情感伤害。
  但今天,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好奇的大众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所提供的当事人信息,非常便捷地进入新闻当事人的博客、微博和其他私人数字空间,并留下自己的评论意见,这些意见可能造成对新闻当事人的情感伤害。同时,这些信息也可以与其他碎片化信息相匹配、拼凑,而展现出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图景乃至个人隐私,这是公众对大众媒体泄露新闻当事人信息心怀戒惧的原因之一:或许媒体报道本身没有伤害新闻当事人,但由于它的报道,新闻当事人确实经受了来自受众(往往同时也是信息再生产的发布者)的二次伤害。
  因此,当信息再生产的把关权已经不在本来具有专业素质的媒体手里时,媒体在首次公开和使用这些信息时要格外谨慎。笔者认为,除非属于关键信息,事关重大公共利益或已经征得新闻当事人的允许,不应公布当事人的博客、微博、微信等互联网账户准确名称和信息。
  换言之,混合传播模式下,大众媒体对隐私的保护范围应该扩大而非缩小——即使当事人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内容一搜即得。
  
三、公共性的可能与可为
  传媒伦理的四大原则分别是真相原则、责任原则、独立原则和最小伤害原则。⑥近来真正在公众与传媒业界之间引发争论的,是责任原则与最小伤害原则之间的序位之争。可以注意到,近来的几起事件中,讨论的焦点往往集中于捍卫公共利益的诉求与保护当事人情感、隐私之间的矛盾的处理,即何者序位优先的问题。
  讨论到这里,势必要追溯到为何捍卫公共利益需要当事人让渡新闻隐私的问题。
  传媒伦理学认为,新闻事件中要求新闻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让渡(也包括情感上的伤害)的正当性,来自它与公共利益的竞合关系:如果披露一起事件可以大大促进公共福祉,所带来的利益远远大于个人信息披露对新闻当事人所造成的伤害,而这些信息又不属于新闻当事人的绝对隐私,那么,即使不情愿,当事人也不得不为保护公共利益让渡自己的部分个人隐私——这正是此前在汶川地震等事件中,新闻当事人信息的披露不仅不为人所反感,而且还受到公众欢迎的关键原因:它的披露使得人们关注新闻事件并形成舆论压力,人们认为,这有利于促进公共利益。
  时隔数年,人们却逐渐不再那么相信这些故事的公开对公共利益真正有所促进了。越来越多的人对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挖掘新闻当事人故事的行为进行批评,其中固然有许多意气之争和不公正的评价,但其深层原因有三:
  (1)人们在新闻事件的跟踪报道中常常失望地发现,尽管新闻报道的确形成了舆论压力,但最终却因种种原因,无法导致社会问题的解决,也因此,公众对于通过让渡隐私来促进公共利益这一事由产生了强烈的疑虑。在他们眼中,公共利益实际上是被虚置的一个隐私让渡事由;
  (2)互联网社区的公开性使得新闻业内的争端时常被公之于公众面前,编辑室的透明化使得新闻事业褪去了神秘色彩,人们发现,编辑部内部和其他社会领域一样,充满了意见争论、盈利冲动和利益媾和,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人们对专业化的新闻事业代言公共利益的信念;
  (3)近年来部分新闻人和机构的行为显示出,他们利用了公众的信任,以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私利之实,换言之,“公共利益”这一让渡新闻当事人个人隐私的合法事由被工具化了——这个部分的比例可能很小,但却导致了整个新闻业的污名化,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以上几个原因使得相当一部分公众认为,以牺牲个人隐私为代价的新闻报道无法真正实现公共利益的促进,从而逐渐失去了对新闻业公共性的信任。波斯纳曾经指出,公共知识分子的知识产品是一种典型的“信用商品”,当公众发现他们出售的是有瑕疵的产品时,大多数人会以不以为然的态度来对待这些产品,从而使其失去产品价值。⑦这一论述同样可以用作对新闻报道为何失去其公信力的解释——“社会公众正是以此种方式来实现自我保护的”。⑧加之前述混合传播中话语再生产对新闻专业主义的权威性的消解,以及,更加重要的,权力对于新闻业的管控,使得新闻业难以在公共事务上有实际作为,所有这些,都使得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和力量的新闻业遇到了巨大的挑战,也导致新闻的公共性共识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分裂。
  尽管如此,就像一位传媒人在激辩中所指出的,呼吁拒绝对作为新闻关键性元素的当事人的采访,把能够促进公众反思和讨论的媒体拒之门外,仅仅靠泪水、哀思、蜡烛和鲜花,就能够阻止下一次悲剧的发生吗?公众需要意识到的是,在中国社会,新闻业仍然是正在生长的公共领域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
  专业化的新闻采集可以展示出更完整和全面的新闻事件,可以挖掘出被遮蔽的事实,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传递共同情感,公共议程的设置可以让更多的人分享不同的观点,进行对社会问题的批评和反思,并实现具有影响力的行动。而分众传播和人际传播虽然能够更多地在小范围内分享信息和情感,但在批判性、深入调查利益勾连、捍卫公共利益的行动力上则有所减弱。因此,也有人把这种社交媒体上只点赞不行动的现象称之为“懒汉行动主义(Slacktivism)”,⑨当人们热衷于人际圈内的点赞和为意见对立的一方贴标签时,深入、理性、平和的机会大为减少,加之舆论的管理环境,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极大地减弱了。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格外需要达成有关新闻公共性的新共识——就当下中国公共舆论场“国进民退”的现实状况而言,一个强调准确、平衡、公正、全面、公共利益和人情味等新闻理念的新闻业,仍然是正在艰难生长的中国公共领域最为重要的一种社会组织、一支建设力量。如文化社会学学者J.C.亚历山大所言:“新闻业提供民主不可缺少的公共领域,无论是从道德还是政治的角度考虑,新闻业都应该得到珍视。” ⑩
  因此,就新闻从业者而言,既不能完全固守传统新闻专业主义的操作守则而忽视互联网混合传播的语境给新闻业带来的挑战;但另一方面,仍然需要坚信,只有真实、准确、全面、公正的报道,能够提供一幅对公众广泛关注的新闻事件较为准确和深入描绘的全景。在信息高度冗余和破碎化的传播语境下,这在塑造公信力上恰恰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正是因此,大众传媒的报道不应该一味追逐点击率,尤其需要摒弃哗众取宠、追逐噱头、标签化的新闻采写方式,而应该回归新闻真实、准确、全面和公正的原则。更重要的是,新闻从业者应该努力利用互联网构建公共思想和行动平台,使得公共利益不是虚置或工具化而能够真正得到捍卫,在新的传播环境中,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使新闻的价值再次得到公众的承认,达成新闻公共性的新共识。
  同时,在由于新闻报道而引发的误解与争议中,也应该以更准确和友善的态度与公众进行沟通,而非以“专业人士”的身份傲慢回应公众的批评。如钱永祥所指出的:“建立一个尽量广泛的公共的说理性机制,而不应该用任何角色或空间来对这种机制进行界定。” [11]例如,在事实上公众已经可以通过社交媒体清晰地看到新闻业内部的争论的时候,设立公众意见委员会,听取公众意见,“开放新闻生产过程,增加新闻机构的透明性”。[12]就踩踏事件而言,在谨慎地报道遇难者故事之后,能够随之推出对踩踏事故的缜密调查与问责报道,并利用互联网互动模式带来的便捷性,真正实现对民意全面和平衡公正的反馈,同时,杜绝标签化的传播方式,保持与公众及政府部门的良性互动与善意沟通,使得大众媒体重新凸显出自身作为公共事业的价值所在。那么,大众媒体的权威性就不再基于事实上已经不存在的单向话语权——“我们这行一直都是这么做的”或者“这就是新闻业的操作标准”,而回归本源,来自对事实的准确呈现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全面和平衡公正的反馈,实现对机构的严格监督与建设性意见表达,以及与公众之间良性互动。如同比尔·科瓦齐、汤姆·罗森斯蒂尔在《真相》中所说:“在二十世纪,新闻是由新闻工作者们决定的。今天在决定何为新闻的过程中,公众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下一代新闻业必须欢迎并且为更具参与性的公民服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不再是讲授,它更像是一种内容更加丰富的对话。” [13]■
  
  
周海燕/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展江:《记者如何面对悲剧性新闻》,《三联生活周刊》2015年1月18日
②王鑫:《不得不看的微信官方数据披露:什么样的文章更受欢迎》,中国广告网2015年1月3日
③Noelle-Neumann, E. (1974)The Spiral of Silence A Theory of Public OpinionJournal of Communication24: 43–51.
④关于两个舆论场的论述,可参见《祝华新:“两个舆论场”的由来和融通之道》,载《南方传媒研究》第38期,南方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
⑤关于传播学对话语与权力的关系的分析可以参见胡春阳:《话语分析:传播研究的新路径》第3页,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
⑥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等著:《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第89页,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⑦⑧波斯纳:《公共知识分子:衰落之研究》第38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⑨Rotman , D.&ViewegS.(2011)From Slacktivism to Activism: Participatory Culture in the Age of Social MediaCHI EA '11 CHI '11 Extended Abstracts on Human Factors in Computing Systems Pages 819-822.
⑩张博:《亚历山大专访:中国正在走俾斯麦之路吗?》,澎湃新闻网2014年7月15日
[11]钱永祥:《民粹政治、选举政治与公民政治》,载许纪霖主编:《公共性与公民观》第239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2]刘海龙:《新闻素养与下一代新闻业》,《新闻记者》2014年第4期
[13]比尔·科瓦齐、汤姆·罗森斯蒂尔:《真相》第19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转引自刘海龙:《新闻素养与下一代新闻业》,《新闻记者》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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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上海报业集团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