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大学生对隐私保护倾向从宽原则
——从“外滩拥挤踩踏事件”报道的伦理争议说起
■陈堂发
【本文提要】 某些报纸对“外滩拥挤踩踏事件”报道之所以引发伦理问题的争议,关键在于各自对网络环境的隐私及保护持有不同认识与主张。大学生作为新媒体使用主要群体,对于技术运用涉及的隐私问题有着较高的参与度。在认知层面,大学生对隐私的看法与司法实践倾向性基本保持一致,即凡是私事都归为隐私范畴,对隐私作泛化理解是大学生占主导地位的认识。大学生对新媒体技术及运用的知识有相对多的了解,对新媒体涉及的隐私问题认知比较敏感。但与认知敏感性形成明显落差的是,在隐私保护实际行动方面,大多数被访大学生使用新媒体时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对隐私保护的行动意识不够自觉。性别差异影响对隐私的认知态度,包括隐私戒备意识及隐私保护观念。女性大学生偏向“结果导向型”隐私观念,男性则倾向于“目的导向型”隐私认知态度。
【关键词】 新媒体 上海踩踏事件 隐私 司法理念
【中图分类号】 G206
2014年12月31日23时许,上海黄浦区外滩陈毅广场发生群众拥挤踩踏事件,造成36人死亡49人受伤。众多媒体对发生在跨年时刻的不幸事件予以特别关注,作为遇难者之一的复旦大学杜姓女生尤为媒体所聚焦,因为有社交媒体在事件发生后披露了该学生的诸多个人信息,包括恋爱情况,多家报刊以“才女”之名对该女生的个人情况加以披露,并刊登死者生前照片。2015年1月1日晚22点左右,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帖:“呼吁媒体尊重她、保护她,不要再挖掘她的隐私,不要再刊登她的照片,让逝者安宁。”1月2日,微信公众号“复旦易班”发布《今夜无眠复旦学生致部分媒体的公开信》:“在这篇报道中,媒体大篇幅地引用了杜同学的私人资料:年龄、生源地、专业、生平喜好,甚至是生前的男友的话语,这么做的目的究竟是为了要哀痛一个生命的逝去,还是仅仅为了博得关注度的手段?”并列出了媒介伦理的四个方面问题。1月3日,微信公众号“微观者说”转发一名广州媒体人文章《媒体人就外滩踩踏事件致复旦学生公开信:别太矫情了!》,认为网络时代人们对个人信息极为敏感,但往往忽略了很多信息是由当事人主动公开的,并不具有隐私性质。只要当事人主动发布,这些信息不仅是对媒体的公开,也是对每一个能联接互联网的人类的公开,非隐私的个人情况媒介引用无碍。
报纸对上海踩踏事件中遇难的复旦女生杜某涉及“个人资料”的报道之所以引发媒体伦理问题争议,关键问题在于学生与媒体人在隐私认知上的不一致,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原则存在不同主张,前者采取从宽保护态度,后者则倾向于从严原则。复旦学生“公开信”所持隐私观与笔者课题组于2014年4月至6月对不同地区6所高校大学生有关隐私问题态度认知及隐私保护预期与理解的问卷调查结果恰好是吻合的,这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本次调查结果的可信度。
一、“私人资料”、“主动公开”当否归属隐私
部分报纸对杜某个人情况及个人感情的披露,信源来自当事人在社交媒体有意或无意的公开。媒体人认为报道引用当事人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不存在隐私披露问题。而这种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个人信息加以扩散的,权利人主张请求隐私权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这里还涉及更进一层的问题,即杜某个人恋情属于与其男友的“共同隐私”,共同隐私的一方主体杜同学遭遇不幸后,共同隐私的另一方主体其男友没有权利代替死者在网络上公开他们之间恋爱的共同隐私。隐私是且只能是“特定人”的隐私,只有隐私主体本人才能决定是否放弃自己的隐私,其他任何关系密切的人都不能代替他人决定放弃隐私。所以,如果杜某生前没有在公开的网络空间披露过自己与其男友的恋情信息,那么事故之后的恋情公开属于典型的单方泄露共同隐私行为。此种情况下,报纸对当事人“主动公开”的个人隐私加以报道,在信息源上系不合法情形,则可能构成隐私侵权行为。
关于此次报道中涉及的“私人资料”,主要涉及杜某的年龄、生源地、生平喜好、男友话语、生前肖像,“公开信”主张这些信息是当事人的隐私,不应擅自公开。该主张是于法有据的,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皆属隐私法保护的隐私。司法解释对自然人隐私显然采取了从宽保护的原则,法律认可的隐私范围非常宽泛。媒体人则认为死者属于社会公共事件的构成内容,具有显著的公共价值,隐私应该被限制。虽然新的司法解释认可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弱化隐私保护的法定抗辩事由,但就此事件而言,报纸对于杜某个人信息的披露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性并不明显。司法解释虽没有明确“社会公共利益”所指,但只要个人生活、个人行为、个人事项及个人信息不涉及违法或犯罪行为,不涉及公权力事项或公权力行使者的身份,不明显损害他人合法的利益,则与公共利益无关。“公开信”关于“私人资料”应受隐私权保护的宽泛隐私观与目前主导性的司法理念存在一致性,从这个角度看,学生们的主张具有合理性。
由于我国隐私权立法比较粗疏,围绕隐私保护的标准问题,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即主观说、客观说。主观说强调,是否为侵害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涉私事项“隐”的心理与愿望,凡当事人意图隐匿的,应视为隐私;客观说则主张,是否属隐私取决于涉私事项的性质如何,是否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项。司法实践则倾向于客观说,尊重当事人对隐私范围的宽泛主张。
二、大学生对隐私总体持宽泛保护态度
大学生作为新媒体使用的主要群体,在线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媒体部分重构大学生生活方式的同时,是否也影响了他们的隐私观念,值得关注。课题组2014年4月至6月在南京、成都、西安、长春、福州、济南各选取1所综合性高校学生作为调查对象,问卷采用随机抽样与立意抽样结合方式确定访问对象,共发放问卷420份,回收有效问卷406份(女性212份,约占53%;男性194份,约占47%)。学科背景方面,文科学生填写145份,理科137份,工科81份,其他学科43份,分别占35.2%、34.8%、19.4%、10.6%,问卷按631比例大致确定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受访人数,实际获取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有效问卷分别为246、117、43份。
此次调查显示,在单纯认知层面,大学生对隐私保护的主张与司法实践倾向性基本保持一致,即被调查的大多数大学生认为凡是私性事项都归为隐私范畴。虽然问卷结果显示他们使用社交媒体的时间不相同、学科背景和学历水平有差异,但对隐私所含作泛化理解是占主导性的认识。虽然网络空间充斥大量涉私内容,且289位受访者(约占样本总数的71.2%)使用社交媒体时间为4年以上,但涉私内容对大学生群体的“浸染”并未产生明显的“脱敏效应”,即并未因为长时间在网络空间大量接触涉私内容而对隐私意识失去敏感性。被访者所理解的“隐私”基本可以与“私”画等号,偏重于“泛私”的低标准。这一结果出乎课题预先的假设。在回答“您认为衡量隐私的依据是什么”时,343位被访者(约占84.5%)选择“是否属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行为或事项”,仅有25人(约占6.2%)选择“当事人是否有隐匿私事的主观意愿”,21人(约占5.8%)选择“是否属于与做人基本尊严密切相关的私人信息、行为或事项”。在涉私事项的具体内容判断上,凡私事皆为隐私的认知态度更为清晰。在对“您认为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回答时,以下选择项的被选比率超过70%:“店主怀疑女孩偷窃,将女孩信息公布于网上”(86.4%);“情侣关系破裂,不愿分手的一方将另一方与自己亲热私密照片、或一方当事人将夺爱的第三人照片公布于网上”(78.8%);“在个人社交网站上发布的与恋人的亲密照片”(72.5%);“将自己认为穿戴或行为很奇葩的陌生人的清晰照片、视频发布于社交网站上”(71.3%);“媒体报道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时将受害人及其丈夫的清晰照片公之于众”(70.3%);“记者在东莞扫黄行动中对于性工作者的拍摄未采用模糊处理”(70.3%);“将偶遇的明星与其未公开恋人拍照并公布于网络”(70.1%)。
但区别政府官员与一般人隐私范围的认知意识在此次调查结果中有较明显的体现。被访者认为“情妇曝光官员不雅照片视频”、“北大校长‘跪母拜寿示孝’照片被公布于网络”、“政府部门员工将其上级个人收入财产公布于个人社交网络”的行为构成对当事人隐私侵害的,分别仅占26.1%、22.7%、27.3%,显著低于类似选择项的普通人身份被认为可能构成隐私侵权的比例。政府官员隐私权的适当限制不仅包括其个人收入财产情况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分,还包括“阴私”等有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私事。值得一提的是,在回答“网民曝光广州城建系统退休干部李芸卿拥有24套房产”时,虽然问卷有如下说明文字:“李芸卿系系原广州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属下设计院退休高级工程师,未曾担任该单位行政职务,非中共党员。其丈夫与三个子女也非政府官员,后经广州市纪委确定其确实拥有24套房产。”但结果显示该披露行为属于侵犯隐私的仅占12.6%。大多数受访者对反常的财富集聚现象带有一定程度的质疑,尤其是当事人和政府部门存在一定联系时,不信任感更为突出。“您认为下列哪一种人应该让渡部分隐私权来保证公众知情权”的回答结果显示,选择“担任公职的人”人数为381人,约占93.3%,说明通过限制政府官员隐私的方式促成政治生态改善已经成为大学生群体普遍共识。
三、对新媒体涉及隐私问题认知比较敏感
隐私最重要的本质是隐秘性、私人性,而新媒体却诉诸信息的共享和互动交流,这二者有着天然的矛盾。不断开发与满足“用户体验”,是新媒体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而用户体验与个体生活内容的亲密接触存在天然关系。高度智能化软件与不断更新的互联网终端技术为人们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对用户的隐私保护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如一部事先被安装了“窃听软件”的智能手机,就成为高敏度“窃听器”,用户通话内容、短信及录拍视频等可能完全被他人窃取,用户将失去与手机使用有关的所有个人隐私。又如谷歌眼镜除了具有智能手机功能,用户可以进行视频通话,通过声音控制拍照,进行定位导航,网上冲浪,还能在线瞬时比对相关信息识别肖像,并通过分析个体面部表情细微变化推断其内心世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使得隐私保护问题成为社会性话题,作为权利与义务意识比较自觉的新媒体使用人群,大学生对新媒体技术及运用知识有相对多的了解,对隐私侵害的复杂现象有足够的关注。受访者在回答“您对新媒体环境下的隐私问题是否存在担忧”时,有157人表示“非常担忧”,164人表示“有些担忧”,约有79.4%的受访者表示了担忧。只有32人表示“很少担忧”,12人表示“没有必要担忧”,后两者仅占受访者的10.8%。
在“请您列举三项网络与新媒体技术的具体运用可能带来隐私威胁”的开放式问题回答中,如下对技术或软件功能描述的回答项出现频率较高:“人肉搜索”功能,约占被访者的47.4%;Cookie用户活动踪迹窥探与记录功能,约占32.9%;移动互联网终端用户的位置识别功能,约占30.6%;秘密APP软件的亲密圈分享功能,约占28.1%;互联网在线存储备份用户终端内容与追查功能,约占23.8%;谷歌街景地图360度房屋全景呈现功能,约占21.9%;谷歌眼镜脸相识别功能,约占17.5%的受访者。客观上说,这些技术或软件的运用在提供用户极大便利与高度自主性体验的同时,确实给涉私事项的私密性带来强大的冲击。
比如谷歌街景地图,它使用专用街景车拍摄街道,并把360度实景拍摄照片放在谷歌地图里供用户使用。由于地图中会显示一些私人房屋街道并有模糊的人脸捕捉,这项服务在一经推出就面临巨大争议,虽然房屋与行人都位于公共空间,但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在公共空间的形象暴露出来确实是很让人担心的隐私问题。
又如新浪微博与阿里巴巴两大行业巨头联手,双方将在用户账户互通、数据交换、在线支付、网络营销等领域进行深入合作,并探索基于数亿的微博用户与阿里平台的数亿消费者有效互动的社会化电子商务模式。达成合作后,阿里巴巴将借助新浪微博这一中国最大的社交网络平台实现精准的广告投放,如果用户曾在淘宝搜索过西装,那么该用户的微博页面上就会有相关营销微博的推送以及边栏上西装的广告,而这一数据互通是在用户并未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本次调查中,有33.8%的受访者认为新浪与阿里联合数据互通存在隐私威胁问题。
再如智能手机定位功能,这种基于位置的服务有可能泄露用户的位置信息。作为隐私,位置信息的公开增加了用户被跟踪的威胁,而根据连续与重复出现的位置信息的分析可以判断某个用户的工作地点、家庭住址、健康状况等其他隐私。此外,用户隐藏真实位置的自由意愿也因此受到限制。此次问卷调查有177人认为“智能手机定位系统显示用户位置”有涉嫌披露个人隐私的潜在问题,约占受访者的43.4%。
四、隐私自我保护的行动意识不足
而与上述理性认识形成明显落差的是,在隐私保护的实际行动方面,大多数被访大学生在使用新媒体时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在回答“使用互联网服务时,您会阅读隐私条款吗”时,只有21人选择了总是会阅读隐私条款,占5.1%;而138人选择了从来不阅读隐私条款,占总人数的33.4%;另有68人选择读与不读都没有实质意义,约占总人数的16.7%。而在网络使用密码更换问题中,这一倾向更为明显。“您经常更换你重要账号的密码吗”的统计结果显示,8人约一星期左右更换一次密码,11人1个月左右更换一次密码,42人选择1年更换一次,254人表示从来不换,而有91人表示没有这方面意识。此外,在浏览网页后是否删除cookie和是否会使用SSL协议浏览网页的问题测试中,受访者隐私保护意识也比较薄弱。图1显示,只有35%的受访者在浏览完网页后会删除cookie,而大部分受访者则不会删除。而有关SSL协议,有56%的受访者表示根本不知道SSL,会使用SSL协议浏览的受访者仅占总人数的12%(图2 图2见本期第46页)。
大学生在隐私自我保护的行为意识与隐私从宽保护的认知层面存在落差,还体现在被访者运用社交媒体的实际行为表现方面。有266人(占65.5%)对“在个人社交网站上发布自己与好友聚会的照片” 表示认同,192人(占47.4%)认可“在个人社交网站转载好友的照片、日志”。而在回答“您认为好友人数多于多少时社交媒体就不再是私人空间”时,填写“不受限制”的有238人,填写“100人”有91人,两者占了被访者的81.1%;而填写“10人”或“20人”的仅有71人。从隐私本质角度理解,如果社交媒介内容向过多的人开放,即使开放对象是朋友圈,实际上内容的私密性已经丧失,成为公开的传播行为,涉私主体的隐匿心态已经放弃,已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隐私。依据经验法则,社交媒介内容只有与极有限的少数人分享,才被认定为非公开的传播,如果分享的人数在100人以上,甚至人数不受限制,一般不认为是私密性的交往行为。此外,问卷结果显示,约48.7%的被访者在使用各类网络服务平台时一般会填写个人真实信息,69.0%的人表示使用社交类网站会填写个人真实信息。
五、性别差异影响隐私戒备意识
由生理性别的差异所决定的心理性别、社会性别差异,男性、女性在对待恋爱、感情处理、婚姻、家庭、性爱、个人形象等私人生活的态度与评价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对隐私范畴的认识、理解也不尽相同。本次问卷调查结果证实了课题研究的预先假设,即大学生性别差异影响对社交媒体隐私的认知态度。但不同学历层次、不同学科背景这两个变量对社交媒体隐私的认知结果并无明显影响,调查结论并不符合本课题研究的预设情况,即高学历、理工专业大学生更倾向于理性地看待隐私问题,或者说,他们对隐私保护更强调适度限度的必要性。
本次调查设置了与社交媒体隐私保护有关的两个问题,一是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哪些个人信息属于侵害隐私的行为,被测者对给定的四个选择项可多选或一项都不选,该问题回答的统计结果如(图3 图3见本期第47页)。
如图3所示,女性在A、B、C、D四个选项上的人数都高于男性,如在B选项上男、女大学生之间认知差异最明显,女性有181人认为此行为侵害隐私权,占女大学生被访总数212人的85.4%,男性有113人选择此项,占男大学生被访总数194人的58.2%,两者相差27个百分点;在A项选择上,女性有126人选择,男性仅67人选择,两者相差25个百分点;在C、D项选择上,女性选择的分别有92人、127人,男性选择的分别有45人、76人,男性比女性分别少20、21个百分点。
二是在回答“您为下列哪一种社交媒体设置了访问权限(可多选或一项都不选)”时男性、女性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女性对于个人社交媒体所设限制的人数远超过男性。在所列的四种常用社交媒体中(微信朋友圈、人人网、微博、QQ空间),男性有75人未对任何一项设置访问权限,约占男性总数的35%,而做出同样选择的女性则只有33人,约占女性总人数的16%;而对上述四种社交媒体全部设置了访问权限的男性只有14人,占7.2%,女性则有89人,占42%。总体而言,男性对于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内容更为开放,隐私戒备意识较弱,而女性对隐私内容处理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
认知差异另一方面的体现是,除了前文所述对政府官员隐私倾向于采取较苛刻的限制态度,受访者对待普通人隐私存在“目的导向型”与“结果导向型”两种隐私观念,女性大学生更偏向“结果导向型”隐私态度,即以公开私人事项是否产生可预期的消极或不利影响作为认定侵害隐私的主要依据。而男性则倾向于取“目的导向型”隐私态度,即以公开私人事项是否有合理正当的动机作为认定侵害隐私的主要依据如初衷是以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或为了个人正当维权的需要等合理目的,则不属于侵犯隐私。在回答“您认为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犯隐私 (可多选或一项都不选)”时,被访者选择结果除了在总体上体现“目的导向型”隐私观念,男性、女性的回答一定程度上也分别代表了结果导向型、目的导向型隐私认知态度。备选项B、E、F偏重结果导向型隐私观念的测量,选项A、C、D、G侧重目的导向型隐私观念的检测。
(图4 图4见本期第48页)显示,从选项B、E、F的选择结果看,选择B的289人中,男性为168人,占男性总人数的86.6%,女性为121人,占女性总人数的57.1%,在同一个选择项上,女性认为该行为构成侵害隐私比男性少29个百分点。选择E的320人,男性179人(92%),女性141人(67%)。选择F的351中,男性183人(94%),女性168人(79%)。男性选择的百分比均明显超过女性。而A、C、D、G选择项的统计结果正好相反,对相同的选项,女性选择的百分比高于男性。这说明女性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隐私侵害时,更容易受价值善或动机善的主观因素支配,而非单纯地考虑私事本身属性及公开私事引起的不利结果。D、E选项都是公布婚恋中个人私密照片,但前提不同。D项将传统价值观中所认为的家庭破坏者照片公布于网上以达到惩戒警示作用,女性更多接受道德价值因素的介入,选择此项人数所占百分比明显少于男性的百分比。E项由于个人原因公布恋人照片以达到报复目的,男性更侧重从公开照片行为的后果考虑,选择此项人数所占百分比多于女性百分比。但这种认知分歧总体上不影响受访者普遍认为婚恋中私密照片属于隐私范畴。■
陈堂发/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新媒体传播中的隐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12BXW05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