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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a视窗·声音
最高法新规管束自媒体标题党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根据规定,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成为转载行为过错认定的因素之一。
  10月9日发布的这份司法解释的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现在微信微博很多,原创的东西也不太多,很多就是转来转去。所以‘转载’发生比较多的领域就是在自媒体。”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表示,司法解释中关于转载的这一条规定,将来可能会比较多地对自媒体发生约束。■
  (中新网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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