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利益冲突:财经记者炒股的伦理与法理分析
□潘祥辉
2014年9月4日,上海警方侦破一起特大新闻敲诈犯罪案,涉案的21世纪网主编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2014年6月,央视财经频道曝出腐败窝案,上至总监、副总监,下至制片人、主持人、编导等都卷入受贿丑闻。2013年,广州《新快报》财经记者陈永洲因收受贿赂发表了针对上市公司三一重工的多篇批评报道而身陷囹圄。同年11月,杭州媒体3名财经记者也因收受基金公司通过公关公司输送的贿赂款,涉嫌非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受贿罪受审。这些案例掀开了中国财经记者媒介寻租的冰山一角,也引发了人们对财经记者职业道德的关注。
如果说收受贿赂搞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是一种十分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话,那么财经记者参与股票买卖则显得更加“低调”和“平常”,似乎司空见惯。记者炒股在中国非常普遍,许多财经记者一边做着股评节目,一边参与股票炒作。即便在公开场合他们也不回避谈论自己的炒股经验。CCTV知名主持人张羽被曝在2006年上半年和女星陈好分别买入ST黑龙217.26万股和280.3万股,成为ST黑龙前两位流通股股东。央视财经频道主持人李雨霏主持着《交易时间》《市场分析室》两档专业财经类节目,她也公开承认自己是一个股民,还曾一度被套牢。
那么,财经记者是否可以参与买卖股票?财经记者炒股是否合法合规,这到底是一个伦理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如何规范?应该说,目前不论是中国新闻界、媒体管理部门,还是学界,对此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深入的研究。在诸如有偿新闻、新闻敲诈等更为严重问题的掩盖下,记者炒股现象似乎还没有成为一个显著的议题,因此各界也还没有就此形成一些共识。本文对此试作一些分析。
一、财经记者炒股是一种重要的“利益冲突”
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是指委托人的利益与提供服务的业者本人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进而有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专业服务品质的实质性下降的一种状态。①通俗地讲,利益冲突就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而引起的矛盾状态。只要有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就有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甚至只要不同群体有利益的不一致,就有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因此利益冲突遍及各个行业。
具体到提供信息的媒体行业而言,当媒体和记者自身的利益与报道对象或其他部门、群体或个人利益不一致时,就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就委托-代理关系而言,媒体和记者以及公众、国家是一种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媒体和记者构成一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里,媒体是委托人,与之签约的记者是代理人;国家或政府(公众利益代理者)又与媒体构成了另一重委托-代理关系,在这里国家或政府是委托人,媒体则是代理人,行使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看门狗”的角色。如果委托者与代理者的利益不一致,代理者因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委托者的利益,利益冲突就产生了。传媒领域的利益冲突可以表现为职员与所在媒体之间的冲突,也可以表现为传媒与母公司,传媒与广告商以及传媒与政府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等。
西方媒体强调中立和客观的立场,因为这种立场最容易建立传媒的公信力,公信力是信息行业的第一生产力,客观公正既符合传媒自身的利益,也符合社会利益。因此在英美等西方主流媒体看来,记者(及职员)的下列行为可能与传媒的利益产生冲突:②
1.利用内幕消息牟利;
2.买卖最近报道过的或打算不久要报道的有价证券;
3.从事短期交易;
4.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消息来源或其他人提供工作或其他利益;
5.提供工作、实习机会或任何利益给消息来源;
6.接受消息来源和特殊利益团体的好处;
7.与那些可能成为记者注意和调查对象的人有牵连;
8.为支持某事业或运动而参与游行示威;
9.在所在传媒机构之外兼职;
10.参与政治;
11.参与旨在宣传或促进某个组织事业的新闻比赛;
12.授受其所采访机构的奖励;
13.报道与其有血缘、婚姻、经济关系的人个;
14.为某个组织或事业筹措资金;
15.利用职位来影响其他人以从中获利;
16.投资于竞争者或代表竞争者行事。
可以看出,这些行为基本涵盖了一个记者“以权谋私”的所有可能的方式,而所谋之利不仅包括经济上的利益,也包括政治上的利益(如记者参与政治或支持某项游行示威)。在西方媒体看来,如果一个记者实施了上述行为,显然就会损害其报道的客观公正性,进而损害其公信力。因此这种行为与其所应代表的媒体利益产生了直接的利益冲突,与该媒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也发生了间接冲突。因此建立一些规章制度规避这些利益冲突就十分必要。
在上述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中,有不少涉及记者炒股的行为。如“利用内幕消息牟利”、“买卖最近报道过的或打算不久要报道的有价证券”、“从事短期交易”等都与股票炒作有关。可见,记者炒股与其所应代表的媒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如果该媒体是一家财经媒体,而该记者又是一位财经记者,则这种利益冲突将变得更加明显。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对记者的炒股行为进行限制,就成为许多西方主流媒体的通常做法。
二、西方媒体对财经记者炒股行为的规范
欧美等西方媒体对记者特别是财经记者的股票买卖行为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这体现在一系列的媒介自律规则中。如《路透社新闻手册》(2008年4月)就有专门对“路透社记者个人投资”的详细规定和说明。它明确指出,在个人投资方面,“你必须保证你和你直系亲属名下的任何投资不会影响你在路透社的工作。除非是由路透社专为其员工所做的投资安排,否则你不能使用任何路透社的交易和通信工具为你自己或其他任何个人进行私人投资。” ③《华尔街日报》发行人高登·克罗维兹(Gordon Crovitz)说:“道琼斯有一整套行为规范,其中对记者、编辑能否投资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希望读者信任《华尔街日报》的记者。比如说,记者可以投资共同基金。但是,他们只能长期持有,不能短期炒作。有些新闻媒体允许记者投资股票,只要他们对持股情况予以批露。但这不是我们的政策。我们的政策是黑白分明的:记者不能拥有他所报道领域内公司的股票,且任何时候都不能进行短期交易。虽然记者可以投资他报道的领域之外的上市公司,但也必须长时间地持有股票,且不得使用任何内幕信息。④
从规定上看,西方主流媒体对职员金融投资的限制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禁止买卖或交易”,二是“公开申报或披露”。
(一)禁止买卖或交易
为了严格规避利益冲突,一些西方媒体往往禁止某些职员持有或投资股票、证券等某些金融产品,对于“跑线”的财经记者更是如此要求。
美联社针对经济新闻的工作人员,规定其个人在做投资和理财决定时,必须遵守以下守则:不得持有那些他们经常报道的公司、企业、或者行业的股票、股权或者任何个人理财,也不能从经济上与这些公司、企业或者行业有任何联系。美联社的规定很具体,例如一名报道技术行业的记者,不能持有任何科技股;报道零售业的记者不得投资任何百货公司或者旗下有百货公司的公司股票。被临时指派参与报道或者编辑这类新闻的记者,必须适时立刻提醒主管可能存在的冲突,以决定这个临时指派是否妥当。从事金融市场报道的记者和编辑不得持有任何公司的股票。从事金融类新闻报道的记者,同样禁止进行那些投机性的或者受即日买卖投机,或者短期利益目标驱动的投资活动,因为这些活动会造成职员试图影响市场走向,以及先于公众获得投资信息并借此获利的可能。⑤《金融时报》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职员不得拥有他们直接负责报道的公司的股票或证券。当记者已拥有将要负责报道的部门或公司的资产时,应与总编辑或执行总编辑商量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或者出售这些资产,或者予以“冻结”。
除了禁止某些职员持有或投资某些金融产品外,职员买卖金融产品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被禁止。如道琼斯公司规定:被委派报道具体行业的新闻职员或与具体行业打交道的广告职员都不可买卖相关行业任何公司的证券,任何这类职员的直系亲属也不可以这样做。
利用媒体“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进行内部交易更在禁止之列。所谓“内部交易”是指在拥有任何公司的资料、非公开信息时,买卖其有价证券。禁止内部交易不仅是一项媒体自律内容,更是一项法律要求。西方国家的证券法律规定,从事内部交易是一种犯罪行为。在英国,如果在拥有关于一个公司非公共领域能获得的信息时,记者或编辑买卖有价证券或基于此向第三方提供信息,卖或持有有价证券,那么记者或编辑将会因内部交易或提供内部消息而获罪。
在美国,也有一些记者因从企业内部消息获利而被判处监禁。因此,媒体对此自然要加以规定和强调。美国《商业周刊》总编助理克里斯·帕沃(Chris Power)说:对于记者炒股,公司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你报道一家公司,你就不可以买卖这家公司的股票。你也不可以使用在采访中获得的内幕信息,用于炒作股票。我们过去有一名记者,在杂志还没有出版之前,利用自己得到的信息去炒股,最后他被关进了监狱。所以,我们对这类问题非常重视。⑥英国的路透社、《金融时报》、美国的甘尼特公司、道琼斯公司等也都有类似的规定。职员不得利用公开发表前获取的金融信息谋取私利,也不得将这样的信息透露给任何人。由于有些媒体本身也是上市公司,因此“禁止”事项还包括雇员不应利用自己公司信息为自己谋取好处或收益。
媒体职员的短期交易行为也常在禁止之列,因为短期交易往往意味着投机而不是投资。路透社就禁止记者从事任何类型的短期交易。路透社规定,记者必须持有投资产品最短30天(投资路透社的股票除外)。美联社规定,从事金融新闻报道的职员应避免投机或受当日交易或短期利益驱动的投资行为,如果没有获得部门主管的允许,那么就不应在60天内买卖同一金融产品。道琼斯公司规定:在做个人投资方面,所有雇员必须避免买卖投机。道琼斯雇员不可以做短期证券出售。所有高级主管和所有新闻、广告职员也都禁止从事普通股证券或非投资类固定收入证券的短期交易;这些雇员必须持有此类证券至少六个月,除非为满足一些特殊需要提前出售,但是他们要事先得到公司法律部门主管的许可。
(二)披露投资信息接受监管
和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公开信息一样,媒体要求记者披露投资信息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管方式。
为避免实际或明显的利益冲突,《华盛顿邮报》规定所有从事商业和金融市场报道的职员都需要向掌管这一部门的总编辑助理披露其金融财产和投资。所有记者和编辑无论他们在何处工作,都需要向其部门主任披露其报道或编辑职责中会引起利益冲突或冲突迹象的任何金融利益。部门主任则要向总编辑披露他们的金融利益。《金融时报》规定,如果职员知道某些股份或有价证券的发展与他们或其亲人的金融利益有较大关系,且未向总编辑或执行总编辑报告的情况下,就不得撰写相关稿件或做相关编辑方面的决定。⑦
不仅如此,一些传媒对职员的配偶、家人甚至朋友也提出了披露此类信息的要求。路透社要求,如果记者的家庭成员在某公司中有任何种类的股权或其他金融利益,那么在报道该公司之前,记者必须向主管或部门负责人通报这些利益。《华盛顿邮报》规定职员必须向部门主任披露其传统家庭成员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商业和职业关系。《洛杉矶时报》的规定是:只要职员的朋友、关系密切的亲属的投资或隶属关系可能造成利益冲突,他们就有责任告知主管。美联社详细列出了其职员的配偶、家人和朋友应披露的信息内容:1.在某公司中有任何种类的股权或其他金融利益;2.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商业和职业关系;3.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投资或隶属关系;4.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商业利益。⑧
除欧美外,在亚洲一些国家,记者炒股也被视为一种利益冲突行为遭到禁止或限制。在新加坡,法律规定金融记者持有股票必须要达到6年以上,股票购买情况还要向政府部门申报。日本财经记者炒股也被严格限制。根据“自由与责任、正确公正、独立与宽容、人权、品格与节度”的新闻伦理原则,日本经济新闻社规定,记者要彻底排除与采访对象的利益关联,并对记者的收入所得信息进行管理(限制内部交易,严禁透露社内未公开的信息)。报社一旦发现记者利用职务进行交易,马上开除。⑨
相比欧美及日本新加坡等地,中国大陆媒体记者炒股几乎是“放任自流”,其潜在的利益冲突与道德风险无处不在。
三、中国财经记者炒股的现象与逻辑分析
在中国,财经记者炒股十分普遍,除了“在工作时间不准炒股”等规定外,几乎没有什么特别规定。笔者接触的很多财经记者都坦言自己在做股票,甚至有时候也会有一些内部消息。
兹引用原《南方周末》财经记者庞瑞锋的一段话佐证:“我知道现在中国的媒体,记者炒股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过去一两年股市上涨,很多人的收益应该很不错。当年我在《财经时报》的时候,老总鼓励我们炒股,说大家最好每个人都放一点钱进去,理论基础就是一旦跟自身利益结合起来的时候就会对市场无比的关注。从这个角度来说是对的,但是记者炒股另外的一个问题就是会影响到你对新闻的判断。客观公正不是空的,它是有一系列的制度保证的。应该是在2000年的时候,当时我在《财经时报》,就有一个同事,买了山东铝业的股票,但是这个股票老是不涨,他有一点着急,后来写点文章,相当于拉抬一下,这个就很不好。我想这种现象其实挺普遍的,举一个例子来讲,如果我是记者,我要重仓持有中石油的股票的话,大概是不会写中石油的负面新闻的,因为如果负面新闻一出来,会立马影响到股价。” ⑩
庞瑞锋的陈述透露了两个信息:一是在中国新闻界,财经记者炒股非常普遍;二是财经记者一旦买卖股票,肯定会影响其报道的客观性。这两点显然都符合实际。许多记者连在公开场合谈论自己的股票都不回避,可想而知这种情况有多普遍。一旦记者买卖股票,有了利益在其中,其报道就很难客观平衡了。知名财经评论人、《华夏时报》总编辑水皮也指出:“财经记者利用职位优势炒股获利,一定会影响到今后报道的客观性。” [11]不客观的报道不仅损害媒体的公信力,也会对资本市场造成负面影响。众所周知,资本市场高度依赖信息,而且对信息的质量也有很高的要求,媒体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果媒体的报道不透明,不全面,不真实,则会增加资本市场的噪音,提高而不是降低资本市场的信息浑浊度。[12]有论者指出:财经媒体人若从事内幕交易,其危害性并不亚于证券从业人员的内幕交易。“由于他们把持着财经媒体的传播渠道,因此可以很方便地将财经信息的传播与自己的炒股结合起来,利用新闻报道的合法途径为自己炒股服务,比如按自己手头的持股来判断一条新闻的价值,夸大所谓的利好新闻,缩小甚至隐瞒不利于自己炒作的利空新闻,等等。财经媒体的记者、编辑和主持人,利用自己的工作条件为自己炒股制造舆论空间,这种作用甚至是证券从业人员所不能及的。” [13]那么,为何中国财经记者炒股还这么盛行呢?在笔者看来,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和中国媒体的制度设计有关。在中国,由于媒体为国家所有,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一个“所有权”缺位的问题。媒体本身缺乏独立的法人地位,也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对于公信力的建设和看重程度也自然和西方媒体不一样,因此媒体寻租较为盛行。对于服务于媒体的记者也是如此,依附于国家体制。拿国家赋予的权力来谋求私利在中国媒体和记者中十分普遍。在所有权缺位、市场竞争不足的情形下,媒体缺乏足够的动力和压力来规制记者的炒股行为。[14]甚至很多时候员工的不法行为不但不受谴责,甚至受到所在媒体的庇护和鼓励。作为“事业体制,企业化管理”的二元合一的单位组织,中国媒体本身也通过寻租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财新《新世纪周刊》曾披露媒体在上市公司报道中的“有偿沉默”现象,本应揭露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问题所在的媒体,却和上市公司结合成利益共同体,蒙蔽广大投资者。[15]在这种体制之下,记者的新闻寻租行为等都难以约束,炒股行为则更加疏于监管。
其次,财经记者炒股也和记者的生存压力与利益驱动相关。财经记者经常与有钱有势的“资本家”打交道,相比而言,自身的待遇显得“寒酸”,难免产生落差与不平衡。2012年记者节前夕,深蓝财经记者俱乐部(联盟)做了我国首份财经记者生存状态调查报告。调查结果中,51.43%的财经记者表示平均月薪在5000到8000元间,5000元以下占28.57%,8000元以上的财经记者有20%。其中60%的人会常常觉得自己囊中羞涩,42.86%的人觉得周围的同学和朋友比自己有钱,65.71%的人表示在买车买房上有压力,77.14%的人表示自己在婚恋的时候感到自己财力很薄弱。[16]可见我国财经记者的生存状态并不理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经记者一方面觉得收入不好,另一方面又有得天独厚的职业优势,于是自己加入到“炒股”或投资的行列就十分正常了。有些记者甚至通过内部交易或倒卖消息来发财。在“马无夜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富”的观念和利益牵引下,各种“权力寻租”不可避免。
第三,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章的不健全,也使记者炒股这一地带成为新闻自律与监管的“灰色地带”。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媒体传播证券信息和报道市场新闻有不少规定。《刑法》中有两项罪与财经媒体及记者的报道可能存在关联。一是“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二是“内幕交易罪”(《刑法》第1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也有类似规定。对于传播虚假信息,《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明确要求媒体对证券市场的报道必须客观公正;对于“内幕交易”和禁止买卖,《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这里罗列了几类可能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禁止他们买卖股票,但并没有包括记者群体。事实上,迄今为止也鲜有媒体或记者因新闻报道而被判“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或“内幕交易罪”的。尽管现实中很多媒体长期以来通过所谓的“黑嘴模式”[17]赢利。
除正式法律外,一些行政规章或规定也没有对财经记者的炒股现象提出建议或要求。1994年12月,新闻出版署《关于对证券、期货专业报纸和期刊加强管理的通知》对证券、期货等专业性报刊的采编进行了规定,其中提到“从事证券、期货新闻报道的记者及股评分析人员须填写《买卖股票、期货登记表》。有关办法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另行规定。” [18]然而据笔者检索,直至今日,这一“相关办法”并没有出来。此后的一些行政规章主要针对媒体的虚假传播和不当传播。如1997年12月12日证监会、新闻出版署、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2006年9月15日中国证监会和广电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以及2010年8月中国证监会《关于协同做好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工作的通知》等,这些规定和通知主要针对一些媒体转让节目时段或版面,片面夸大或虚假传播证券信息等行为要求其整改,但对于媒体记者是否可以炒股,未有任何明文规定。在中国记协出台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中,也找不到任何规定。这种监管上的“漏洞”与“无法可依”无疑使得财经记者的炒股行为不受法律法规的有效制约。
四、规范路径:法律与伦理双重建设
在笔者看来,财经记者炒股处在一个法律和伦理的“灰色地带”,但毫无疑问,它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伦理问题。这一现象必须得到规范和管理。除了加强行政监管以外,更需要通过法律和自律机制来解决。
西方的“以法治媒”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媒体完全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在美国和欧盟,刑法和证券法对记者和其他行为主体是一视同仁的,“内幕交易”的主体完全适用于媒体记者。西方也有一些记者因为涉嫌“内幕交易”而入狱。2008年,日本日本广播协会(NHK)报道局的3名记者通过NHK电视台原稿系统终端,看到一家餐饮外送公司将把日本最大的回转寿司连锁店收归旗下的新闻稿,随即通过家用电脑或手机购进股票,从中获利10万至4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6630元至26500元)。未料此事后来被人知晓,3名记者被司法部门独立调查。此事也引发公众关切,随后NHK的两名理事因此引咎辞职。[19]在我国香港地区,相关的法律也十分严格。尽管香港对于记者炒股并没有明文规定,有些媒体也允许记者买卖股票。如笔者曾于2014年2月访谈《苹果日报》总编辑,他告诉笔者,《苹果日报》允许记者炒股,但必须保证记者没有和上市公司勾结或利用内幕消息的嫌疑,一旦被发现有“内幕交易”的嫌疑,则会触犯刑律,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报社出面也无能为力。
相比之下在我国内地,尽管法律中也有相关的罪名和法律条文,但却似乎对从事报道的记者网开一面。相关法律规定大众传媒在传播证券期货信息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二是“三性”原则,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0]但很多媒体根本都做不到。许多财经媒体及财经记者对企业的利益卷入非常之深,以至于监管层下断下文规范,却仍然无济于事。法律和媒体对记者的违规行为处罚不力。据《经济观察报》主编刘坚介绍,《经济观察报》曾有一个业务很优秀的记者,“因为利用自己的报道影响某股票的价格而被除名”。[21]这是为数不多的被公开出来的记者操纵股价的案例,但我们看到,对其也只是一种内部处理,而且只是“除名”,完全免除了法律上的追诉。这样的情形使财经记者的违法违规成本非常之低,无异于纵容了记者的此类行为。
媒介法学者魏永征认为,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罪”虽然没有将记者纳入其中,但这一规定“对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同样是有约束力的”。[22]笔者完全赞同,不过在现实司法中还没有先例,这值得我们今后注意。在笔者看来,西方限制财经记者炒股是一种双重保险策略。其外在的证券市场十分规范,法律体系也相对完善,本来就可以较为有效地扼制记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再加上媒体内部和媒体行业协会的监管和自律,财经记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减少到最小。而在中国,证券市场本身就不完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等屡见不鲜,[23]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因此变得更为重要。规范财经记者的行为因此就显得比西方媒体更为必要了。
如前文所述,通过强化法律的威慑力十分重要,而通过媒体的自律则更为实际。在西方国家,不论是“禁止炒股”还是强制“信息披露”,都是通过媒体内部的规章制度发挥作用的,媒体自律是建立起财经记者和资本市场防火墙的主要举措。
我们也注意到,国内也有一些媒体人认识到了这一点,有些财经媒体也在引入欧美的一些做法。《华夏时报》采取“闭嘴原则”防止记者不当得利,就是要求记者将工作与个人投资严格分开,不能通过自己的报道影响股票价格,更不能误导投资者。《经济观察报》的做法与此相似。而《第一财经日报》则参照了《华尔街日报》、路透社的管理规则,记者可以长期持有基金,但不希望记者投机。该报总编辑秦朔明确表示:“非常严格地不让跑条线的记者买卖这个条线上的股票,不允许从业人员把内幕消息变成自己的利益。” [24]而《财经》杂志以及胡舒立旗下的财新传媒,据悉也有对记者的投资行为有所“禁止”或“进行申报”的规定。在笔者看来,这些都是非常好的尝试,也十分有必要,对于树立财经媒体的公信力都是极为有利的。当然,正如国家监管层面和媒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一样,媒体和财经记者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使记者隐瞒真实的投资信息,所谓的“禁止”或“申报”规定完全有可能流于形式。因此,对财经记者炒股的规范还需要从制度设计上进行落实,在媒体内部建立一种制衡机制(如编辑和记者之间)是十分重要的,它可以有效地预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必须承认,正如我们所看到到的,中国的财经记者是一个人群,任何单一的措施都无法防止财经媒体和财经记者的堕落,尤其在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财经记者炒股这一现象和其他许多媒介乱象一样,除了需要法律、行政和媒体自律以外,也需要有更多的媒体竞争,更多的行业监督与公众参与才能有所改善。要达到标本兼治,也还需要走相当长的一段路程。■
注释:
①赵钰:《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冲突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完善》,《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1期
②⑧张宸:《当代西方新闻报道规范》第132~133、134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③杨晓白编译:《路透社新闻手册之标准和价值观》,《青年记者》2010年6月上。
④⑤⑥《美联社新闻价值和行为规范》,见庞瑞锋:《财经新闻道——对话美国顶尖财经媒体高层》第13~14、172~175、78页,南方日报出版社2008年版
⑦杜跃进:《英国媒体的他律与自律》,《新闻业务》2005年第2期
⑨姚刚:《日本财经大报不让记者炒股》,国际在线2007年3月30日,http://gb.cri.cn/12764/2007/03/30/2225@1523049_2.htm⑩ 庞瑞锋:《国际传媒趋势与财经记者的知识储备---在北京大学21世纪经济报道财经奖学金班上的讲话》,见《财经新闻道——对话美国顶尖财经媒体高层》附录第147~160页,南方日报出版社2008年版
[11][21][24]郭永刚、王超:《财经记者如何担当公众的“眼睛”》,《中国青年报》2007年11月08日
[12]陈志武:《媒体、法律与市场》第12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3]周俊生:《财经媒体人怎样炒股》,《中国青年报》 2013年5月17日
[14]潘祥辉:《媒介演化论—历史制度主义视野下的中国媒介制度变迁》第233页,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5]陆媛:《IPO有偿沉默》,《新世纪周刊》2012年第22期
[16]深蓝财经记者同盟:《财经记者生存状态调查问卷结果综述》[EB/OL],http://vdisk.weibo.com/s/hxQeh?t=file.
[17]黑嘴模式即媒体或记者与证券咨询机构、上市公司或相关利益主体进行有偿合作,在媒体或报道中进行带有误导性的个股或行情分析,以此来引导舆论左右资本市场走向。
[18]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媒法典》(应用版)第294~295页,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9]羽策:《日本记者利用工作之便炒股公众斥其缺乏道德》,《国际先驱导报》2008年1月25日
[20]孙旭培:《新闻传播法学》第148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2]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20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3]陈彬:《论证券市场利益冲突的防范机制》,《法治论坛》2013年第1期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副教授。本文为基金项目上海市社科规划课题“治理媒毒:转型社会的媒介寻租与政府规制研究(1978-2014)”阶段性成果,项目号2014BXW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