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驾性”的失落:中国媒体马航报道为何遭诟病
□魏永征
3月8日马航客机“失联”,消息传出,举国震惊。从乘客家属到各方人士,无不千方百计寻求各种消息渠道,新闻记者当然更加急于履行使命,闻讯赶到的家属一时成为他们主要的访问对象,仓促之间,出现家属被围堵局面,遭到网友的责难。对此,也有媒体人出来以“采访权”为由辩护,称即使有些采访和拍摄会使当事人不快,采访权仍然应该得到保护,这又招致强烈吐槽。一些媒体和专业人士纷纷呼吁记者遵守专业规范、避免发生“第二次伤害”,关于飞机失事等灾难新闻采编注意事项等规则,被通过各种渠道大量转发。
随着事态发展,关注点已经转移,但这场争论表明,在我国,灾难事故报道中常会见到的此类问题,带有对新闻记者采访权观念认识不清的原因。鉴于本刊近来也有不少文章从另一些角度提及采访权问题,所以藉此题目说几句。
国际新闻界并无采访权之说
采访权,其实是中国特有的词语。中文的采访,就是采集和访问,是一个联合结构的动词。用英文来表示,应该是“gather and interview”。但是我在英美的有关新闻学和传播法学的著作中,从来没有看到过与中文“采访权”这个表述相对应的说法。我们所见到的是:“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的自由”(freedom to seek,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接近、使用信息的权利”(right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采集信息或新闻的自由”(freedom to gather information or news)这一类说法,而不存在right to interview(访问权)这样的用语。我们所见到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的有关新闻传播的法律,也并无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做出规定。
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寻求、获取、传递信息,是人人皆有的权利,诚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它包含在表达自由里头,是每个人(everyone)的基本人权,①不需要对记者作特殊的规定,就是说不具有专有性。
其次,访问必须是两厢情愿的事情。我要访问你,你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可以回答,也可以不回答,我有来源于表达自由的采访自由,你也有不表达的自由,不能说我是记者,你必须接受我的访问,不接受就是妨碍我的“采访权”,这样访问岂不是成了审问(且不说对于审问也有“沉默权”)了吗?也就是说不具有凌驾性。所以,就一般新闻传播学或传播法的理论来说,如果要说新闻记者采访的权利,那就是基本人权中表达自由或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体现,也就是指人人皆有的寻求、获取、采集信息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学理上就称为知情权。②
从这个意义上说,记者采访活动所要遵守的规则,其实也就是社会上人人、时时、处处都在进行的人际交流、沟通的规则,基本上也就是通行的社会礼仪。
比如,发生空难那样的事件,记者可不可以访问家属呢?一般情况下,家属忧心如焚,对于陌生人突兀的提问,无法接受,表现厌烦、抗拒、抵触甚至愤怒,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网友要求记者不打扰家属,是合理的。我们在世界许多国家的新闻道德规范中都可以看到类似的要求,如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PCC)业务守则规定不要侵犯个人的不幸和哀伤,美国广播电视道德和职业行为准则规定要对悲剧的受害者给予特别的同情,等等。其出发点就是记者并没有凌驾社会之上的地位,必须平等地对待他人,包括人道地、设身处地地关怀处于痛苦中的人们。
当然家属也有表达的意愿和权利。闾丘露薇在事发当天的一篇短文中指出“煽情和记录家属的悲伤,并不是记者的职责”,但她同时说明:反映家属的不满和诉求,也是媒体需要做的,不过她也强调这样做的前提是对方希望向记者诉说。这些天不少媒体报道了家属对于马方的种种不满,如披露信息迟缓、闪烁其词、回避和掩盖真相等等,这既是以舆论对马方进行督促,也是给处于痛苦和焦虑中的家属们一个宣泄渠道,但这种功能已经很难以“采访权”来概括了。
当然,记者的采访,与普通人寻求信息是不同的。普通人只是为了自己的需求,记者则是以获取和传播信息为职业。普通人寻求和获取信息的途径是有限的,诸如马航客机失踪这样复杂的事件,就要有专门的记者运用丰富的资源和特有的专业能力,才能接近真相,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这样记者就应该得到一定的方便。例如官方新闻发布会,自然不会接受普通人参加,但这只是为了更便捷地通过记者把信息传递给公众。说记者采访和报道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不错。但是要说记者采访权是公民知情权“授予”的“权力”,则于法无据,因为公民并未履行授权的法律程序。依照法律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权利方是全体民众,而不是记者。马航的发布会上,不但有记者,也有家属,甚至可以说是以家属为主要对象,因为马航对于他们负有更加直接的告知义务。对于马方披露信息的种种缺失,一问三不知,家属十分无奈,而记者除了可能以较高的提问技巧挤出一点信息外,当然不可能祭起“采访权“来要对方说出他们不愿说或不能说的内容。可见记者的知情权就是公众的知情权,不比公众更多一些,只是在信息传递的过程中,比公众早一些,如此而已。
采访权在我国有特殊含义
我国的情况有点特殊。
我国新闻媒体全部归国家所有,直接或间接地隶属于相应的党政机关之下,具体说,纸媒实行主办、主管单位制,电台电视台实行政府台制;互联网兴起以后,正如本刊本期上张文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二十年的回顾考察这篇文章所梳理的那样,有权采访和发布新闻的限于文中列举的新闻单位所办的网站。这个范围按照人们的习惯称为“体制内”。
“采访权”正是在这体制内形成的一个概念。
在有关规章里,“采访权”被视为新闻记者的专有权。《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采编活动是新闻记者专有的职务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还有排他性规定:“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它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张文祥文章里引用主管部门官员的话解释说:商业网站不是新闻单位,没有合法采访和首发新闻的资质,所谓“网络记者”都是非法的。
在历史上,记者对于采访对象具有凌驾性曾经普遍存在。在以党报政府台为媒体主体、以工作性报道为新闻主要内容的年代里,在人们心目中,接受记者采访,同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没有什么两样。这种凌驾性是与媒体所属机关的级别相对应的。随着社会转轨,大众化媒体崛起和新闻内容的多样化,记者的采访方式也应该并且确实有很大改变,但是这种凌驾性观念并未完全消失。在上世纪末某地曾经作出规定“不得拒绝舆论监督”,《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出台时有官员将其中条文解释为“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都是此类历史观念的回声。
在灾难事故报道中,这种陈旧的“采访权”观念就会与在灾难事故中特别需要的对于采访对象的人文关怀发生冲突。在马航事件之初有人重提2008年汶川地震后,各国和港台记者云集,而中国内地记者主要是国家级媒体记者的有些表现却备受责难:除了有记者向失去父母和女儿的女警蒋敏追问“你怎么在痛失亲人之时还在拼命工作”,致使蒋敏当场晕倒外;还有记者闯入严禁外人进入的手术室向医生采访躺在手术台上即将手术的伤员情况等等。这并不是中国内地记者素质特差,而是出于多年形成的把采访置于凌驾地位的体制性原因。我看网友此次激烈指责记者为“冷血”,正是出于以往这些愤怒记忆的积淀。
在我国新闻伦理特别是灾难事故采访报道上,汶川地震可以说是一个标志性转折。很多对于灾难事故报道伦理研究的论著和译作,一些相关的采访报道规范建议,都是在这以后推出的。此次采访马航事件的乱象随即趋于正常,反映了业界的进步。
但在此次争论中仍然有人强调记者的采访权是“权力”(power),即使遭到一部分人反对或引起对方不快,仍然有权坚持采访,表明他还是把采访看成是类似于行使行政权力那样的、对方必须配合不许拒绝的行为,按照这种理解,汶川地震报道中发生那些事情就不足为奇了。
规则是人设立的,但规则必须符合现实的社会关系,如果现实不存在这样的社会关系,那么规则再严格也是没有用的。采访权的专有化只能适用于正式场合,比如官方召开的会议、新闻发布会、已被控制的事故现场等等,只能限定新闻记者进入,这是必要的;但是非新闻记者采集发布信息依然大量存在。特别是在互联网条件下,在那些突发事件中,网民通过社交媒体在第一时间发出现场信息已成为专业媒体报道的重要补充。这显然并不符合关于包括突发事件在内的“时政类新闻”必须由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网站”发布的条文,但是这种行为是有益的,网民在第一时间把突发信息传递出去,有利于有关部门迅速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也警示广大公众注意防范和自保,这难道需要或者可以禁止吗?
传统采访权观念有碍中国媒体走向世界
眼下马航客机事件是一起国际事件,超越了国界也就超越了自有的新闻体制,在体制外,传统的采访权观念完全不能适应。
毋庸赘言,互联网提供了便捷的信息传播渠道,也伴随着严重的信息无序和混乱,这正是给传统的专业媒体提供了发挥功能的新的机遇和舞台。但是马航事件发生之初,我们专业媒体的报道特别是它们通过社交媒体发布的报道令人失望。用罗昌平的话来说,“各大媒体的官微至少形成了六次完全不过脑子的转发抄袭浪潮”:先是有媒体说,已在越南西南某处海面收到失联飞机的信号;继而又有报道,飞机已迫降于南宁机场,后来证明这只是对Facebook上传闻Naming的误读;接着又有报道飞机已“确定”在胡志明市以北100公里处坠落等等。财新网上一位有十多年“媒龄”的同行则称之为专业媒体内容生产的“严重微博化”和“微信化”。按照他的描述,部分传统媒体的社交账号在内容生产上已经与普通自媒体账号无异,大量快速即时的转发,求关注甚于求事实,这样“社交化”的结果只能是充当了谣言放大器。按照本文议题的说法就是,在这种真正需要专业媒体和记者行使采访权的场合,他们却自动放弃了。
接着,我国驻外记者投入采访并且一批国内记者也上了“前方“,这样的报道不再有假并且富有现场感,但是其主要内容还是来自官方新闻发布会、跟随舰机搜救行动以及访问搜救人员、家属之类,可见其采访半径依然习惯于体制以内等常规渠道,而这些渠道无法回答人们最关注的飞机为什么失踪、到哪里去找,就只能“据某国××媒体报道”。不是说不可以“据”,出自这些媒体的新闻一向被认为具有权威性,而在马航事件中再次得到证实。姗姗来迟的3月15日马来西亚总理声明终于承认了先前早已报道却被马方一再否认的那些“谣言”:客机的应答系统是人为关闭的;客机在失联后仍然飞行了数小时;客机并非意外失事而是遭到劫持(总理说是可能性之一);客机改变航向折向马六甲海峡方向;搜寻目标不应在泰国湾而应到印度洋范围。这些消息哪一条是我国媒体采访所得呢?没有。我们只是客观地“据”报道,然后再是客观地报道马方否认,如此重复循环,自己的判断呢?也没有。这就是说,在采集关键信息上我们并不懂得行使应该有的采访权。
罗昌平说他的这番话“有点儿重”:围绕马航事件,外国一些主流媒体“基本垄断了关键信息的发布权,并对马来西亚形成倒逼反证,从而拼凑相对完整的信息流。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没有一家真正的国际媒体,提供不了核心信源”。
为什么会这样?人们可以指出各种因素,而顺着本文话题要说的是,中国媒体的所谓采访权在体制内含有的某种专有性和凌驾性,在国际舞台上是完全不存在的。
人人皆有寻求、获取和传递信息的自由,在这条底线上,不管是普通人还是新闻记者,不管是哪家媒体的记者,可以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在新闻采访的国际舞台上,并不存在权利的分配,而只有实力的竞争。那些经营多年的老牌媒体和资深记者,凭仗的是积累多年的公信力、资源、人脉以及强大的沟通交流能力等等,他们绝不会被官方发布会的“无可奉告”难倒,而自会另辟蹊径挖出最关键的猛料。好比这一次,飞机引擎公司、卫星公司等都是他们的重要信源。如果中国记者光靠一块“国家媒体”的牌号,缺乏软实力,是难以同他们抗衡的。
不过我也想到,我国驻外记者也是人才济济,不能以没有报道就推断他们没有获得关键信息;他们的采访权主要并不是因知情权而设的,“国家媒体”的身份也许反而使他们只能“据”别人的报道。
我绝不是妄自菲薄。我只是想说,在现行媒体体制方面,我们再也不要专注于划分谁有权、谁没有权,谁权大、谁权小之类,重要的是致力于加强媒体的软实力,即不断提升和完善各类媒介信息传播的专业水平和规范,才可能在关键时与国际大鳄媒体一争高下。
为此,创建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注释:
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之二:“人人有表达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的其它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之三则规定了对表达自由的限制。据香港官方中文译本。
②研究表明,很少见到有国家在宪法或法律中直接规定“知情权”(right to know);在上世纪50年代以后一些国家新制定或修改的宪法中,较多采用了国际公约中“寻求、接受及传播”信息自由的提法。
作者系《新闻记者》特聘顾问,本文得到中国传媒大学媒介法和政策专业2011级研究生许旭同学的帮助,特此致谢。